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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33篇)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1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

市)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

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

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范圍內

(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愿、

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司。

第二條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

于,總用地面積為o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

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

使用證》(或批準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

應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即平方米。

[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樓層層,

建筑面積平方米,為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

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

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年,自起

算。

第五條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準

文件為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

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司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

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

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

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共計元人民幣,作為

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日內)

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抵

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房產

后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

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

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月日。土地使用費每年

每平方米為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

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銀

行名稱:銀行分行,賬戶號0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日內以書面形式

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

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

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部分房產時,亦就同

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

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

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

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地

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

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注

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

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

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

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

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

國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T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2

甲方(出讓方):

地址:

乙方(受讓方):

地址: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土

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

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土地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租賃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出讓給乙方經營。

二、土地流轉用途:乙方用于標準化牛舍及配套設施建設

三、土地流轉時限

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流轉數量及費用

甲方將第六條所列土地畝出讓給乙方經營,每畝每年由乙方交

給甲方黃谷公斤,共計公斤,作為土地流轉費。如果以現金支付

土地流轉費,前述黃谷價值按當地當年中等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承

包經營權流轉后,原土地上應承擔的費用由方交納,并報發包方(集

體土地所有者)備案。

五、付費方式及時間: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為每年支付土地

流轉費的時間,按年度以貨幣方式支付土地流轉費用。流轉土地座

落方位簡易圖附后c流轉土地上無附著物,乙方不支付甲方相應的

補償費用。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有關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

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2、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社

區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

預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在受讓地塊上具有生產經營權、管理權、產品處理權

和收益權。

2、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

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進行有效保護,保證合同到期后能

復耕;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

任。

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①經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訂立的本合同所依

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④

一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

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

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2、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①不按

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附著物的,破

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③不按時限交納土地流轉費的C

十一、合同糾紛處理

如雙方發生合同糾紛,在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民法

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農

村土地流轉管理政策執行,由石河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進行

調解;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服仲裁機構裁決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訴C

十二、其他約定

1、合同期內,乙方不再繼續經營受讓土地,可退回甲方,也可

經甲方同意由乙方出讓給第三人經營。

2、在本合同期滿后,若國家土地承包政策未發生改變,甲乙雙

方繼續按本合同執行。

3、合同期內,甲方要給乙方提供水、電、路等的便利條件。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

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司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從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村/社集體經濟組織、鄉

(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

0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3

甲方:

乙方:

立契約書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工廠轉讓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

如下:

一、轉讓標的:乙方所有坐落—市路一號廠房連同基地,暨全部

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其數量細目暫以乙方一年十一月

三十日庫存清冊所或名稱、數量為準。

二、本件讓售價格及計算方法:

(一)廠房房地、生產設備及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細目,總

折價為一萬元整。

(二)上列原料,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乙方原料進

料成本價格計算;半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的,則視加工的程度,在

百分之五十以內的按原料成本價格計算;逾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依成品市面批發價計算;成品如有超過或不足之數,依成品市面批

發價格計算,由雙方以現金給付或補足。

(三)生財設備如有短缺、滅失的,得依乙方帳面所列設備殘

值計算,由甲方于尾款中予以扣除。

(四)乙方應收未收款約計_萬元,除在本年十月份以前的帳款

由乙方自理外,十一月份起的帳款均以九折計算由甲方承受,至交

割后所有發生一切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并負責通知各

廠商,并于甲方收受帳款絡于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付款辦法:

(一)前條第一項的價格,于本契約成立同時,甲方交付乙方

—萬元,余款—萬元,俟原料、成品、廠房房地、生產設備點交清

楚同時,一次付清C

(二)前條第四項應收帳款的價格,甲方應于交收后給付乙方

折凈數的半數;其余半數由甲方開立一個日期的支票交付乙方。

四、交收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本年十二月十五日為交收日期。

并定于—市路號廠房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特約事項:

(一)交收之日,雙方均須派代表二人以上,負責辦理。

(二)本件交收以前,所有乙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或其他糾紛,

概由乙方負責埋清,與甲方無涉。

(三)本件交收以前,所有積欠一切稅捐及水費、電費、瓦斯、

電話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

(四)廠房房地移轉,除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其余契稅、

公主費、代書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概由甲方負擔。

(五)乙方現有雇用的職工,除甲方司意留用外,余均應由乙

方負責遣散。

(六)乙方聲明本件盤讓,業經其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證依法

證明決通過,附件的會議記錄如有虛偽不實,應由乙方負責。

六、違約處罰:任何一方有違背本契約所列各條件之一者即作

違約論,他方有權解除契約。又甲方違約,愿將已付款項,任由乙

方沒收充作違約賠償;若系乙方違約,應加倍返還所收的款項與甲

方,以賠償甲方。

七、為確保本件契約的履行,乙方應另覓保證人2名。保證人

對于乙方違約時,加倍返還其所收受款項,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并

愿拋棄先訴抗辦權C

八、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代表人:

保證人:保證人:

―年一月―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4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市)市(縣)土地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編碼:法定代表

人姓名:職務:受讓方:(以下

簡稱乙方)法定地址: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

(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

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

范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

本著自愿、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房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

位于,總用地面積為o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

合同附宗地圖所示c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乙方領有該房

產使用范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準

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

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即平方

米。[或: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樓層

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為房產總建筑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平方米。]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

使用權與房產使用范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低,

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并根據需要為對

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年,自起

算。

第五條建筑物(房產)使用范圍內的土地,按原批

準文件為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市規劃和

建設要求使用土地C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變

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

地使用費以及向

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讓金總額

%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后一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后一日內)乙方應付清給

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

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或:乙方出

租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抵交出讓金,至抵

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房產后—日內,以

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余額。逾期未全

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

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日內,辦

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

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月—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7C/A.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

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戶,

銀行名稱:銀行分行,賬戶號O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FI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

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

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占房產總建筑面積比例

相同的土地使用權C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

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并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

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土

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

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

注銷登記并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

外)。從滯納之日是,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

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

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

______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5

第一條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根據《》的有關規定,在房地產交易

中心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乙方依照規定程序參與競

買,并經房地產交易中心確認,成為競得人。為明確有關

轉讓事項,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和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

下合同條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轉讓土地基本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號:

3、地號: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

5、土地用途:

6、土地面積:平方米

7、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

米,住宅平方米。

8、現狀:已三通一平,有套(戶)需回遷安置,回遷

安置總面積為平方米,其中,回遷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遷日期為年月,每

月應支付臨遷費、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費等元。

9、抵押情況:

第三條公開交易情況和結果

1、公開交易方式:公開掛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公開交易期限:

3、成交確認書編號:

4、轉讓份額:

5、成交價格:人民幣元,大寫人民幣元整。

第四條甲方保證本合同第二條所述內容真實,保證土地權屬

清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甲乙雙方完全認可公開交易情況和交易結果,甲方同

意按公開交易成交價格和轉讓份額將土地使用權(含地上建筑物、附

著物)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條依照有關規定,全額轉讓的,由受讓方單獨獲取國有

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履行出讓合同;份額轉讓的,

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并共同履行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方可轉讓。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向

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資料,辦理交易手續,向相關部門交

納交易稅費后,由乙方直接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證明書》,

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登記。

第八條除法律規定的免責因素之外,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

各自的職責,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出現糾紛或違約行為,應本著

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通過仲裁或

法院判決(裁定)方式予以解決。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1、土地轉讓時回遷安置義務的責任主體為受讓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簽訂后5

天內一次付清。

3、移交地塊及項目的相關資料:

(1)《國有土使用證》

(2)《建設用地批準書》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設計要點批文》

(5)回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4、違約責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內不能備齊有關資料給乙方辦

理交易過戶及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和交易成功后,辦妥產權轉移登記

手續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機關查封等)需要終止交易

或不能依法辦理產權登記的,甲方在3天為全部退還乙方已交納的

成交價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并在5天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

給甲方,否則,視為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

地產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年一月一日年

月—0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6

甲方(流轉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轉方):_________________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切實維護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

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

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

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甲方采用轉包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用途,用于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三年,從—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現金支付。每畝每年元,其

中田畝,共計人民幣大寫元(¥),每年的2月底付清當年的流

轉費。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

回流轉的土地。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

本組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

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義務。在國家法律、

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

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

對流轉的耕地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

行承擔責任。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①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②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③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⑤因國家行政征收或征用。

八、違約責任

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

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村委會留存一份。自甲、乙雙

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轉讓合司,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

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

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流轉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轉方)簽字:村民委員會(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

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

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

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

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

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

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

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一年一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

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土地

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通,即通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通,即通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

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

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

大寫元(小寫元);總額為人民幣

大寫元(小寫元)O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

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作為履行合

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C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

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

時間:一年—月一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

時間:一年—月一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

間:一年—月一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

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

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

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

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的,應符

合下列要求:主體建筑物性質;附屬建筑物性

質;建筑容積率;建筑密

度;建筑限高;綠地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一并修建下列工

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1);(2);(3)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一年一月—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

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

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

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

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

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

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

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

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

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

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

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

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并向出讓人申請,取

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

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

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

限內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

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

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收

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

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

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

(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

定符合下列第—款規定之條件:(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

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

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

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

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

規和本合同的規定C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

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

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

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

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

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

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

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

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

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

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

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

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

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

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

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

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

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

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

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

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

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

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一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

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

生后—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

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

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

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

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

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

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

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向受讓人

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

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

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

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

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

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

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

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

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

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

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

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

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

合同所提出的問題C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一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人民政府批準,本

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人民政府批準,

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

讓人各執一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一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

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笫四十四條本合同T—年一月一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8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權人):

為確保年月日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司》(以下稱主合同)的

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甲、乙雙方就

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事宜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簽訂合同如

下:

一、抵押物基本情況

抵押土地使用證號為:o土地使用權面積為

m2,用途為,使用年限為

年,使用終止日期為年月

日。

二、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元(大寫:

),實際抵押額為元(大寫:

_________)O

三、甲、乙方權利和義務:

1、抵押合同簽訂后日內,甲須配合乙方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設

定登記。

2、甲方在抵押期間有權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間應保護好抵押物,保證抵押物不受毀損。

4、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乙方有優先受償權: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

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5、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甚至破

壞,乙方可要求甲主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

財產。

四、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甲方

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的,應經過乙方書面同意。

否則其行為無效,且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抵押金額%的違

約金。

2、甲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留或已經設定過

抵押等情況,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五、其它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隨之抵押。

2、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

時,可向法院起訴C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用于辦理土

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

合同簽訂地點: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書篇9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鑒于本合同甲方為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使用權之合法擁有者,

并同意轉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本合同乙方同意受讓本合同所指地

塊土地使用權。現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本合同所指地塊土地

使用權事宜,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1.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

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

轉讓管理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參照國內和

市各開發區的通行慣例,由甲方向乙方轉讓號

地塊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用于乙方興辦O

1.2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及與

土地使用權轉讓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反與土地管

理部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

2.雙方法律地位及有關文件

2.1甲方系經國家批準成立,負責土地開發和經營

管理的經濟實體,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2.2乙方系經國政府批準成立,從事生產經營

的經濟實體,具有國法人資格。

2.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甲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印

件)。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資審批部門簽發的項目批準證書(復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乙方營業執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復

印件)。

3.甲方的確認與保證

3.1甲方確認并保證,甲方有權轉讓本合同所定地塊,并具有

與乙方簽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

3.2甲方確認并保證,在乙方實際獲得本合同所定地塊的土地

使用權之前未設置任何抵押、債權或債務,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

何權益。

4.場地位置和面積甲方向乙方轉讓號地塊內的部

分土地使用權,作為乙方的工業建設用地。該場地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以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的面積為準),其地理位

置詳見《場地位置示意圖》。

5.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

5.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為自乙方

申領的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起始日起至年

月日止。

自乙方領取該場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日起,前款所述場地的土

地使用權歸乙方所有,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5.2在轉讓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

使用權。

6.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和付款方式

6.1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平方米美元,

平方米合計為美元(usd)o

前款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總額最終乂土地管理部門勘測定界

的面積和前款所述的土地單價的乘積為準,并實行多退少補。

6.2本合同雙方簽字后,乙方須按下述時間要求付清前條規定

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金:

本合同雙方簽字日后天內,即年

月日前支付%,計美元

(usd);

本合同簽字日后日內,即年月

日前付清余額%,計美元

(usd)o

乙方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7.場地交接

7.1甲方應于乙方按本合同第6.2條規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

轉讓金后日內,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交付乙方使用。

場地交接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在場地交接

單上簽字,以示場地交接完畢。

7.2甲方應于場地交付日期前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方進行場地交接。若乙方不按甲方書面通知所載日期進行場地交接,

逾期超過天的,視作乙方認可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已

交接。

7.3在乙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甲方交付用地,乙方

具備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的全部條件后,由乙方向有關土地主管部門

申辦土地使用權證,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并向

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

8.場地基礎設施、條件

8.1除另有說明外,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包括以下部分:

(1)供電、供水、電訊、煤氣設施管道;

(2)雨水、污水管道及接口;

(3)道路。

本合同所稱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口的含義如下:

(1)雨水、污水管道的接入點;

(2)經專業管線單位確認的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周邊的其他

基礎設施管線的接入點。

8.2_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為將按該地塊的平均自然標高經

過平整、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或構筑物、無地下公用設施的

_________用地。

8.3乙方項目建成投產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雨水、污水管道

的接口、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管線和道路。

乙方在受讓地塊內建設施工時,場地應具備供水、供電、進出

道路及場地平整之條件,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好有關臨時用電、

用水、電話接入使用的申請和批準手續,從接口引進紅線內的工程

費用和容量費用由乙方承擔。

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上(包括接口)的公用設施部分由甲方建造,

并承擔全部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各類手續的,由甲方負責。

8.4基礎設施管線接口以下(包括與接口的銜接部分)的乙方自

用設施部分由乙方建造,并承擔全部費用。

乙方使用供電、供水、電訊、煤氣、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

應向有關公用事業單位申請辦理,甲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貼費(增容

費、初裝費)、接裝費及所需器材和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8.5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進行建設時,不得損壞

該場地周邊道路及其地上、地下各類公用基礎設施。乙方建設造成

該類設施損壞的,應負責恢復原樣,并承擔全部費用及賠償由此而

造成的損失。

8.6未經權利人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挖、占用本

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任何土地,如需臨時占用本合同第

4.1條所定場地以外的土地和道路,須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土

地使用者的同意。

8.7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埸地

內的邊緣地帶敷設熱網管線,并向甲方提供施工方便,但具體實施

方案甲方應與乙方協商。

9.其它權利和義務

9.1乙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完

成不少于總建安工程量的%,并須在年

月日前竣工。

9.2在轉讓期限內,乙方對依據本合同所取得使用權的土地,

有權連同建筑物依法自行處置,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上述事實

的發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并不得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觸。上述事

實發生時,乙方須將有關法律文件送交甲方備案。因上述事實的發

生而產生的土地使用權后繼者、受讓者,都是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

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

9.3乙方在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內興建的一切建筑和設施,

包括改建、擴建等涉及交通、通訊、消防、環保、環衛、綠化等方

面的,由乙方報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乙方的上述活動

應符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區的有關規劃、

建設單位規劃、建筑管理公約及各類管理要求。

9.4乙方依據本合同9.1條所定內容轉讓、出租本合同第4.1

條所定場地時,再受讓人投資興辦的項目須符合區產上導

向和整體規劃等要求。

9.5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邊界以外的公共衛生、綠化養護、

市政養護等事項由園區管理機構承擔,乙方應按區市政市

容管理機構公布的有關規定向甲方交納管理費。該管理費應為合理

之費用。

9.6凡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繼承、出租和抵押及有

關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變更等的所有經濟合同、契約、憑證等必

須進行登記的文件,均應按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

9.7轉讓期限內,乙方應按規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

使用金。

10.續期與合同終止

10.1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

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的,

乙方可以申請續期C

乙方申請續期的,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續期的書面申請至遲于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前年

送達甲方;

(2)投資審批部門同意乙方延長經營期限的批準文件于土地使用

權轉讓期滿前個月送達甲方。

10.2乙方提出續期申請后,甲方在轉讓期限屆滿前不得就本

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租用或使用權轉讓事宜對任何第三方作出

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10.3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不續期的,乙方應將本合同第

4.1條所定場地完整地交還給甲方。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支配

該場地的,乙方應按當時的價格繼續向甲方支付場地使用費用。

10.4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期滿后,乙

方欲繼續使用合同所定場地而甲方屆時不擁有該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的,乙方可以直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續期。轉讓期滿后,乙

方不續期的,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1.違約責任

11.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構

成違約:

(1)在乙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7.1條規定的時間提供場地的;

(2)乙方對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的使用和處置與出讓合同、

區建設單位規劃、建筑管理公約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相抵

觸的;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10.3條規定將本合同第4.1條所定場地

交還甲方的;

⑷雙方違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逾期付款不適用本條款,按照

11.4、11.5條處理)。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上述違約事項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日計算,方法如下:

(1)日違約金為美元;

(2)違約天數:自違約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糾正之日止日歷天數;

(3)違約金金額二日違約金違約天數。

11.2違約造成的另一方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違約方還應

支付超過違約金部分的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根據經濟損失的程度

據實計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托具有專業權威的第三

方核定。

11.3違約金、賠償金至遲應于明確違約責任之日起

天內償付;違約事實于償付當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續的,違約方應繼續

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直至違約行為終止。

1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視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

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1)乙方逾期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

⑵任何一方逾期支付違約金、賠償金。

11.5乙方逾期付款,除依本合同第11.4條規定每逾期一日按

未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外,若出現下述情況,同時

應以下列方式承擔責任:

(1)乙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過天的,甲方有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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