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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50801—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

Evaluationstandardforapplicationofrenewableenergyinbuildings

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聯合發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2年工程建設規

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2]21號)的要求,由中國建

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

準》GB/T50801-2013進行局部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修訂常規能源替代量、二氧化碳減排量、二氧

化硫減排量、粉塵減排量指標計算方法;(2)修訂太陽能光伏系統評價指標;(3)

增加空氣源熱泵相關評價指標與測試方法。

本規范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

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至中國建

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

參編單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評價標準》GB/T50801—2013

局部修訂對照表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1總則1總則

1.0.2本標準適用于應用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1.0.2本標準適用于應用太陽能熱利用系統、太陽能光伏系統、

幽熱泵系統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節能效益、環境效益、熱泵系統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節能效益、環境效益、經濟

效益的測試與評價。

經濟效益的測試與評價。

2術語2術語

2.0.1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applicationofrenewableenergyin

2.0.1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applicationofrenewableenergyin

buildings

buildings

在建筑供熱水、供暖、空調和供電等系統中,采用太陽能、地熱

在建筑供熱水、庖11、空調和供電等系統中,采用太陽能、地熱

能和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統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應用形

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統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應用形式。-pk

O

2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2.0.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solarthermalsystem2.0.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solarthermalsystem

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進行供熱、制冷等應用的系統,在建筑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進行供熱、制冷等應用的系統,在建筑中

中主要包括太陽能供熱水、1采暖1和空調系統。主要包括太陽能供熱水、供暖和空調系統。

2.0.3太陽能供熱水國醫系統solarhotwaterandspaceheating

2.0.3太陽能供熱水供暖系統solarhotwaterandspaceheating

system

system

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為建筑物進行供熱水和磁的系統,

將太陽能轉換成熱能,為建筑物進行供熱水和供暖的系統,系

系統主要部件包括太陽能集熱器、換熱蓄熱裝置、控制系統、其統主要部件包括太陽能集熱器、換熱蓄熱裝置、控制系統、其它

它能源輔助加熱/換熱設備、泵或風機、連接管道和末端熱水困能源輔助加熱/換熱設備、泵或風機、連接管道和末端熱水供暖

系統等。

國系統等。

2.0.5太陽能光伏系統solarphotovoltaicsystem2.0.5太陽能光伏系統solarphotovoltaicsystem

利用光生伏打效應,將太陽能轉變成電能,包含逆變器、平利用光生伏打效應,將太陽能轉變成電能,包含逆變器、平

衡系統部件及太陽能邈1方陣在內的系統。衡系統部件及太陽能光伏方陣在內的系統。

2.0.6地源熱泵系統ground-sourceheatpumpsystem2.0.6地源熱泵系統ground-sourceheatpumpsystem

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

3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空調系統。根據地熱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空調系統。根據地熱

能交換系統形式的不同,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能交換系統形式的不同,地源熱泵系統分為淺層地埋管地源熱泵

系統、中深層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

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其中地表水源熱泵

水地源熱泵系統。其中地表水源熱泵又分為江、河、湖、海水源

又分為江、河、湖、海水源熱泵系統。

熱泵系統。

2.0.6A空氣源熱泵供暖系統airsourceheatpumpheatingsystem

以空氣作為低溫熱源,由空氣源熱泵機組、輸配系統、供暖

末端組成的供暖系統。

2.0.7太陽能保證率solarfraction2.0.7太陽能保證率solarfraction

太陽能供熱水、醫闕或空調系統中由太陽能供給的能量占系太陽能供熱水、供暖或空調系統中由太陽能供給的能量占系

統總消耗能量的百分率。統總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2.0.9地源|熱泵系統制冷能效比energyefficiencyratioofIgrouii了2.0.9熱泵系統制冷能效比energyefficiencyratioofheatpump

|source|heatpumpsystem(EERk。system(EERsQ

晅畫熱泵系統制冷量與熱泵系統總耗電量的比值,熱泵系統熱泵系統制冷量與熱泵系統總耗電量的比值,熱泵系統總耗

電量包括熱泵主機、各級循環水泵的耗電量。

總耗電量包括熱泵主機、各級循環水泵的耗電量。

4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2.0.10堆遮熱泵系統制熱性能系數coefficientofperformanceof2.0.10熱泵系統制熱性能系數coefficientofperfoiTnanceofheat

|grouud?source|heetpumpsystem(CORys)pumpsystem(CQPsys)

邈熱泵系統總制熱量與熱泵系統總耗電量的比值,熱泵系熱泵系統總制熱量與熱泵系統總耗電量的比值,熱泵系統總

耗電量包括熱泵主機、各級循環水泵的耗電量。

統總耗電量包括熱泵主機、各級循環水泵的耗電量。

3基本規定3基本規定

3.2.3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太陽能電池方陣|、蓄電池(或者蓄電池3.2.3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光伏組件、蓄電池(或者蓄電池箱體)、

箱體)、充放電控制器、快速關斷裝置和直流/交流逆變器等關鍵部充放電控制器、快速關斷裝置和直流/交流逆變器等關鍵部件應有

件應有質檢合格證書,性能參數應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要求。質檢合格證書,性能參數應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太陽能

太陽能光伏組件應有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光伏組件應有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

3.2.4隨畫熱泵系統的熱泵機組、末端設備(風機盤管、空氣調3.2.4熱泵系統的熱泵機組、末端設備(風機盤管、空氣調節機

組和散熱設備)、輔助設備材料(水泵、冷卻塔、閥門、儀表、溫

節機組和散熱設備)、輔助設備材料(水泵、冷卻塔、閥門、儀表、

度調控裝置、計量裝置和絕熱保溫材料)、監測與控制設備以及風

溫度調控裝置、計量裝置和絕熱保溫材料)、監測與控制設備以及

系統和水系統管路等關鍵部件應有質檢合格證書,性能參數應符

風系統和水系統管路等關鍵部件應有質檢合格證書愀1符合要求的|

合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熱泵機組應有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

5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檢測報告|,性能參數應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3.2.7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太陽能電池組件類型、太陽能電池陣列3.2.7太陽能光伏系統的光伏組件類型、光伏陣列面積、裝機容

面積、裝機容量、蓄電方式、并網方式和主要部件的類型和技術量、安裝方式、蓄電方式、并網方式和主要部件的類型和技術參

參數、控制系統、輔助材料以及負載類型等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數、控制系統、輔助材料以及負載類型等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的

的規定。規定。

3.2.8邈熱泵系統的系統類型、供熱量、供冷量、耐換熱器、3.2.8熱泵系統的系統類型、供熱量、供冷量、換熱器、熱泵機

熱泵機組、控制系統、輔助材料和建筑物內系統的類型、規模大組、控制系統、輔助材料和建筑物內系統的類型、規模大小、技

小、技術參數和數量等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術參數和數量等內容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4太陽能熱利用系統4太陽能熱利用系統

4.1評價指標4.1評價指標

4.1.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評價指標及其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4.1.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評價指標及其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

定,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表4.1.1-1的規定。太陽能資源定,當設計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表4.L1-1的規定。太陽能資源

6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區劃按年日照時數和水平面上年太陽輻照量進行劃分,應符合本區劃按年日照時數和水平面上年太陽輻照量進行劃分,應符合本

標準附錄B的規定。標準附錄B的規定。

表4.1.1-1不同地區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表4.1.L1不同地區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能保證率/(%)

太陽能資源區劃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題系統太陽能空調系統太陽能資源區劃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暖系統太陽能空調系統

資源極富區力60信國后40資源極富區后60.信曉介40

資源豐富區力50小圓戶30資源豐富區信50戶及后30

資源較富區小40小因信20資源較富區層40仔阻信20

資源一般區信30尼國戶10資源一般區上30f^25上10

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

定,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表4.1.1-2的規定。定,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表4.1.1-2的規定。

表4.1.1-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效率(%)表4.1.1-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效率〃(%)

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反園系統太陽能空調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暖系統太陽能空調系統

7/^427^357^30廿42〃23577-30

3太陽能集熱系統的貯熱水箱熱損因數"不應大于0W/3太陽能集熱系統的貯熱水箱熱損因數t/si不應大于16W/

33

(m?K)o(m,K)o

4太陽能網熱水系統的供熱水溫度在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4太陽能熱水系統的供熱水溫度介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

7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定,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介應大于等于45c且小于等于60℃。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在應大于等于45℃o

5太陽能供暖或空調系統的室內溫度G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

5太陽能反闕或空調系統的室內溫度K應符合設計文件的

定,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規范的規定。

規定,當設計文件無明確規定時應符合國家相關設計規范的規定。

8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符合項目立項可

8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符合項目立項可

行性報告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當無文件明確規定時,太陽能供熱

行性報告等相關文件的規定。當無文件明確規定時,太陽能供熱

水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不應大于5年,太陽能供暖系統的靜態

水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不應大于5年,太陽能國曖|系統的靜態

投資回收期不應大于10年,太陽能空調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

投資回收期不應大于10年,太陽能空調系統的靜態投資回收期應在評價報告中給出。

在評價報告中給出。

4.2測試方法4.2測試方法

4.2.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4.2.1太陽能熱利用系統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集熱系統效率;1集熱系統效率;

2系統總能耗;2系統總能耗;

3集熱系統得熱量;3集熱系統得熱量;

4制冷機組制冷量;4制冷機組制冷量;

8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5制冷機組耗熱量;5制冷機組耗熱量;

6貯熱水箱熱損因數;6貯熱水箱熱損因數;

7供熱水溫度;7供熱水溫度;

8室內溫度。8室內溫度。

注:制冷機組制冷量、制冷機組耗熱量僅適用于太陽能空調系統,供注L制冷機組制冷量、制冷機組耗熱量僅適用于太陽能空調系統,供

熱水溫度僅適用太陽能閥熱水系統,室內溫度僅適用于太陽能昆囑或太陽熱水溫度僅適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室內溫度僅適用于太陽能供暖或太陽能

能空調系統。空調系統。

注2:本條同樣適用于多能互補系統、太陽能光伏光熱(PVT)系統

熱利用部分,以及集中太陽能供熱系統的測試。

4.2.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抽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4.2.2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抽樣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太陽能閥熱水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與供熱水范1當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與供熱水范

圍、系統運行方式、集熱器內傳熱工質、輔助能源安裝位置以及

圍、系統運行方式、集熱器內傳熱工質、輔助能源安裝位置以及

輔助能源啟動方式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貯熱水箱容積的偏差

輔助能源啟動方式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貯熱水箱容積的偏差

均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類型太陽能熱水系統。同一類型太

均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類型太陽能閥熱水系統。同一類型

陽能熱水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類型系統總數量的2%,且不得少

太陽能閥熱水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類型系統總數量的2%,且

于1套。

9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不得少于1套。2當太陽能供暖空調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系統運行

2當太陽能網|空調系統的集熱器結構類型、集熱系統運行方式、系統蓄熱(冷)能力、制冷機組形式、供暖空調系統末端

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所有制冷機組額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

方式、系統蓄熱(冷)能力、制冷機組形式、床端采暖|空調系統

面積的偏差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種太陽能供暖空調系統。

相同,且集熱器總面積、所有制冷機組額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

同一種太陽能供嵯空調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種系統總數量的

面積的偏差在10%以內時,應視為同一種太陽能醫闕空調系統。

5%,且不得少于1套。

同一種太陽能醫囑空調系統被測試數量應為該種系統總數量的

5%,且不得少于1套。

4.2.3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4.2.3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測試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熱水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不應少于120d,且應連1太陽能熱水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不應少于120d,且應連

續完成,長期測試開始的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續完成,長期測試開始的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60

d開始,結束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結束;太d開始,結束時間應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60d結束;太

陽能醫曖]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迤期同步;太陽能空調系統陽能供暖系統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供暖期同步:太陽能空調系統

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空調期同步。長期測試周期內的平均負荷率長期測試的周期應與空調期同步。長期測試周期內的平均負荷率

不應小于30%o不應小于3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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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3短期測試期間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3短期測試期間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太陽能熱水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的允許范圍1)太陽能熱水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的允許范圍

為年平均環境溫度±10C;為年平均環境溫度±10C;

2)太陽能反闕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的平均溫度應大于等2)太陽能供暖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的平均溫度應大于等

于供暖室外計算溫度且小于等于12℃

于國曖]室外計算溫度且小于等于12°C;;

3)太陽能空調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應大于等于

3)太陽能空調系統測試的室外環境平均溫度應大于等于

25℃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

25c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干球溫度。

4太陽輻照量短期測試不應少于4d,每一太陽輻照量區間

4太陽輻照量短期測試不應少于4d,每一太陽輻照量區間測

測試天數不應少于1d,水平面太陽輻照量區間劃分應符合下列規

試天數不應少于1d,太陽輻照量區間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定:

1)太陽輻照量小于8MJ/(m2-d);

1)太陽輻照量小于8MJ/(m2?d);

2)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8MJ/(m2?d)且小于12MJ/(m2-d);

2)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8MJ/(m2?d)且小于12MJ/(m2*d);

3)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2MJ/(nP?d)且小于16MJ/(m2-d);

3)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2MJ/(m2?d)且小于16MJ/(m2-d);

4)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6MJ/(m2-d)

o4)太陽輻照量大于等于16MJ/(m2?d)。

5短期測試闞太陽輻照量實測值與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

5短期測試時水平面太陽輻照量實測值與本標準第4.2.3條

規定的4個區間太陽輻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第4款規定的4個區間太陽輻照量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

11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0.5MJ/(m2?d)以內,對于全年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同區間±0.5MJ/(m2?d)以內,對于全年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不同區間

太陽輻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標準附錄C確定。太陽輻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標準附錄C確定。

6對于因集熱器安裝遺、局部氣象條件等原因導致太陽輻6對于因集熱器安裝位置、局部氣象條件等原因導致太陽輻

照量難以達到16MJ/(m2辿的工程,可由檢測機構、委托單位等

照量難以達到16MJ/H?的工程,可由檢測機構、委托單位等有關

有關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太陽輻照量的測試條件進行適當調整,

各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太陽輻照量的測試條件進行適當調整,但測

但測試天數不得少于4d,測試期間的太陽輻照量應均勻分布。

試天數不得少于4d,測試期間的太陽輻照量應均勻分布。

4.2.5集熱系統效率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4.2.5集熱系統效率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4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應按下式計算得出:4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應按下式計算得出:

,尸0/(AXH)xlOO(4.2.5)〃=?/(AxH)xlOO(4.2.5)

式中:〃一一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式中:〃一一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效率(%);

Qi——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得熱量(MJ),測試方Qj——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集熱系統得熱量(MJ),測試方

法應符合本標準第4.2.7條的規定;法應符合本標準第4.2.7條的規定;

A一—集熱系統的集熱器總面積(n?);A一—集熱系統的集熱器總面積(n?);

H---太陽總輻照量(MJ/m?)。H集熱器安裝平面上的太陽總輻照量(MJ/m2)o

4.2.6系統總能耗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4.2.6系統總能耗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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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3對于熱水系統,應測試系統的供熱量或冷水、熱水溫度、3對于熱水系統,應測試系統的供熱量或冷水、熱水溫度、

供熱水的流量等參數;對于磁空調系統應測試系統的供熱量或供熱水的流量等參數;對于供暖空調系統應測試系統的供熱量或

系統的供、回水溫度和熱水流量等參數,采樣時間間隔不得大于

系統的供、回水溫度和熱水流量等參數,采樣時間間隔不得大于

10So

10so

4系統總能耗Q可以用熱量表直接測量,也可以通過分別

4系統總能耗往可以用熱量表直接測量,也可以通過分別

測量溫度、流量等參數按下式計算:

測量溫度、流量等參數按下式計算:

Q%xp“.xCiX(%—%)xA7;X106

Q=f%XpXcX(如j—%)XX10飛

wpwJ=1

i=l

(4.2.6)

(4.2.6)

式中:Q---系統總能耗(MJ);

式中:Q,---系統總能耗(MJ);z

n---總記錄數;

n---總記錄數;

3

mzi---第i次記錄的系統總流量(m/s);

m:j---第i次記錄的系統總流量(n?/s);

pw---水的密度(kg/nf);

pw---水的密度(kg/n?);

Cpw——水的比熱容(J/kg.℃);

——水的比熱容(J/k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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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td2i一一對于太陽能熱水系統,為第i次記錄的熱水溫度td:i一一對于太陽能熱水系統,以,為第,次記錄的熱水溫度

(℃);對于太陽能1采暖1、空調系統,機,.為第i次記(℃);對于太陽能供暖、空調系統,機,?為第,次記

錄的供水溫度(C);錄的供水溫度(℃);

tb!i一一對于太陽能熱水系統,%為第,次記錄的冷水溫度%一一對于太陽能熱水系統,,⑷為第,次記錄的冷水溫度

(℃);對于太陽能I采暖I、空調系統,力,?為第i次記(C);對于太陽能供暖、空調系統,明.為第i次記

錄的回水溫度(℃);錄的回水溫度(℃);

△4,一一第,次記錄的時間間隔(S),不應大于600s。一—第i次記錄的時間間隔(s),不應大于600s。

4.3評價方法4.3評價方法

4.3.1太陽能保證率的評價應按下列規定進行:4.3.1太陽能保證率的評價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3對于短期測試,設計使用期內的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3對于短期測試,設計使用期內的太陽能熱利用系統的太陽

能保證率應按下式計算:能保證率應按下式計算:

于—+.2力+.3/+尢4右(431-2)于一—/+X]于z+七力+X&A(431-2)

X1+尢2+七+X4X1++/+X4

式中:f--太陽能保證率(%);式中:/一太陽能保證率(%);

14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fi.于2、,3、于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fi、f2、門、f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

輻照量下的單日太陽能保證率(%),根據輻照量下的單日太陽能保證率(%),根據

式4.3.1-1計算;式431-1計算;

XI.X2、X3、X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輻X/、X2、X3、X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

照量在當地氣象條件下按供熱水、屎暖|或輻照量在當地氣象條件下按供熱水、供暖

或空調的時期統計得出的天數。沒有氣象

空調的時期統計得出的天數。沒有氣象數

數據時,對于全年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

據時,對于全年使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統,XI、X2、X3、口的取值可參照本標準附

尤/、X2、X3、后的取值可參照本標準附錄C。

錄Co

4.3.2集熱系統效率的評價應按下列規定進行:4.3.2集熱系統效率的評價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3對于短期測試,設計使用期內的集熱系統效率應按下式計3對于短期測試,設計使用期內的集熱系統效率應按下式計

算:算:

〃"7+一生+可+七%(432-1)〃_-7+々〃2+—〃3+無4〃4(432-1)

玉++工3+X4/X]++%3+X4

式中:n——集熱系統效率(%);式中:n——集熱系統效率(%);

15

現行《標準》條文修訂征求意見稿

小、%、生、z——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小、7、%、%——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

太陽輻照量下的單日集熱系統效率太陽輻照量下的單日集熱系統效率

(%),根據425條得出;(%),根據425條得出;

XI、九2、心、X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XI、X2、X3>X4---由本標準第4.2.3條第4款確定的各太陽

輻照量在當地氣象條件下按供熱水、g輻照量在當地氣象條件下按供熱水、供

暖或空調的時期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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