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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扶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三篇)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夬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

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

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

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

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

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

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

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

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

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

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

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

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也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

財政津貼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

遷、人員經費等時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

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

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

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

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者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者專家

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

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

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

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

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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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

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

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

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及金額度及

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

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

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

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

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

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

再也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

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

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

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材資

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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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

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笫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

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

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

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

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

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

占、挪用、騙取專項發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

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列支范圍、項目實施單

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財建(2022)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

法》(財建(2022)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

法》(財建(2022)5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

法》(財建(2022)469號)同時廢止。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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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2)17號)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禰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管理職能,在銀行

業金融機構開設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資金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特定資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

贈款、償債準備金、待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彩票發行機構

和銷售機構業務費、代管預算單位資金等。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

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財政部門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開設的財政零余額賬戶不屬于財

政專戶。

第三條本辦法合用于縣級(含市轄區和縣級開辟區)以上財政部門的財政專

戶管理。

第四條財政專戶管理遵循安全、規范、精簡、統一、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財政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統一管

理。

第二章財政專戶開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開立財政專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財政部文件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二)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協議條款規定開立財政專戶;

(三)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貶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貶政

部門)、地(市)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5個,縣

(區)級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原則上不超過3個,在同一家銀行

只允許開設1個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需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的,在同一家銀行只允許開設1個。

其他性質相同或者相似的資金原則上應在1個財政專戶中分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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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應報貶政部核準。省級財政部門需向

財政部報送開立財政專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開立申

請表》(附1),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開立財政專戶的事

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開立財政專戶所依據的文件;

(二)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的,應提

供本地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相關文件;

(三)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資金或

者轉貸轉贈資金的,應提供與債權方或者贈款方簽訂的有關協議;

(四)國庫單一賬戶不能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開立財政專戶的,應提

供具體的情況說明和有關資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條財政部應及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開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

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省級財政部門補齊材料。

對允許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或者收到補齊的材料后15個工作日

內對申請開立財政專戶的財政部門簽發《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附2)。對不

同意開立財政專戶的,應及時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省級以下財政部門申請開立

財政專戶的,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財政部《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10個

工作日內回復申請開戶的財政部門。

第十條地方財政部門收到《財政專戶開立核準書》后,應按照本辦法第三

章的有關規定選擇開戶銀行,并按規定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開立財政專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

部統一規定的《財政專戶備案表》(附3),由省級財政部門按月匯總報財政部

備案。

第十二條地方財政部門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

財政部備案:

(一)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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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內容;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名稱、賬號;

(四)其他按規定須報財政部備案的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財政部門應撤銷相關財政專戶,并比照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一)開立財政專戶依據的文件廢止;

(二)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政策已執行到期;

(三)財政專戶資金轉入其他財政專戶核算管理;

(四)非稅收入實現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

(五)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己變更;

(六)其他應撤銷財政專戶的情形。

應撤銷財政專戶內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轉入其他財

政專戶。

第三章開戶銀行選擇與管理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選擇同城銀行經辦機構作為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不得

在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銀行經辦機構開設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應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貶政專戶開戶銀行。有以下情形

之一,不具備招投標條件的,應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一)滿足資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銀行數量少于3家;

(二)資金量較小,采取招投標方式成本相對較高;

(三)發生不可預見緊急情況,采用招投標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急需。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金量標準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一

確定。

下級財政部門與上級財政部門同城的,下級財政部門可采用上級財政部門

同類資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招投標結果。

第十六條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應通過財政廳1局)

領導辦公會議討論確定,并在會議記錄中反映采用集體決策方式的原因、無?備

選銀行的評比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最后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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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選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過程中,應采取綜合評分法對投標銀行或

者集體決策備選銀行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選擇開戶銀行。綜合評分法由評

分指標和評分標準兩部份構成。

(一)評分指標至少包括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兩方面,財政部門可以結合當

地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定相關具體指標。經營狀況指標主要反映開戶銀行的

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務水平指標主要反

映開戶銀行信息系統建設、對賬服務、分賬核算服務、以往提供財政服務履約

情況等方面。

(二)評分標準主要明確各項評分指標的權重和計分公式。經營狀況指標所

占權重不應低于40%o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細化開

戶銀行招投標程序、集體決策程序、評分指標、評分標準等規定。地方財政專

戶開戶銀行選擇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與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簽訂規范的銀行賬戶管理協議,

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包括開戶銀行應提供的具體

服務事項、違約責任的處理、財政部門和開戶銀行在保證財政專戶資金安全中

的職責、協議變更和終止條件等。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業務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開

戶銀行進行評估,對于評分結果不合格,或者浮現運營風險、內控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善的開戶銀行,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應對財政專戶資金實行集中管理、分賬核算,確保資

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財政專戶中用于支出(或者退付)的資金,原則上應按照預算、

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序支付,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比照國庫集中支付制

度支付。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

一賬戶。暫未實現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應按規定時限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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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足額繳庫,禁上將非稅收入資金坐支和用于

調節收入進度。

通過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方式收繳社會保險基金的,要及

時足額將資金劃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四條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

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禁

止將非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違規調入財政專戶,禁止將財政專戶資金借出周轉

使用,禁止違規改變財政專戶資金用途,禁止利用財政專戶資金對外提供擔保

質押。

第二十五條除應及時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非稅收入資金以及國家另有規定

外,財政專戶資金可在確保資金安全前提下開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

現保值增值。其他財政專戶資金采取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實現保值

增值。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則上應在開立財政專戶的銀行經

辦機構進行。確需在開戶銀行經辦機構之外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財政部門應

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規定開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銀行選擇方法、資金安全

風險防控措施等。省級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財政部核準,并將全年開展保

值增值操作情況報財政部備案;省以下財政部門應將操作辦法報省級財政部門核

準,并將全年開展保值增值操作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開展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專戶資

金流量預測制度,科學預測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流量,合理確定用于保值增值管

理的資金規模和期限,確保財政專戶資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條財政專戶資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

除按照資金管理規定納入本金統一核算或者已指定用途外,應按規定上繳國庫

單一賬戶。對于按規定不上繳國庫單一賬戶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財政部門

應準確區分收益的資金性質,不得改變收益的專門用途。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管理基礎工作規定》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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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財政專戶印鑒、票據、會計檔案和會計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對賬制度,完

善內部控制機制。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信息系統管理,實現資金

收付各環節之間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統一為各級財政部門建立財政專戶管理信息系統,對財

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情況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三條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將財政專戶資金收付納入預算執行動態監

控系統,實行動態監控,發現違規情況應及時制止并催促糾正。

第三十四條上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下級貶政專戶管理情況,跟蹤監督財

政專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和資金收支、余額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應及時督

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

理;相關負責人玩忽職守造成資金損失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等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的,應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內部職責分工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明確內設國庫管理機構、預算管理機構和監督檢

查機構的財政專戶管理職責分工,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國庫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財政專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管理;

(二)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的選擇與管理;

(三)財政專戶資金管理;

(四)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管理;

(五)財政專戶印鑒、票據、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預算管理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相關資金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

(二)登記業務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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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專戶資金使用的績效考核。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監督檢查機構在財政專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立、變更、撤銷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監督檢查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選擇與考評情況;

(三)監督檢查財政專戶資金使用情況;

(四)監督檢查財政專戶內待繳國庫單一賬戶非稅收入資金上繳情況;

(五)依據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財政部開立財政專戶,按照《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管理財政資金

專戶的通知》(財辦庫(2022)4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

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是規范單位

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

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者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

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

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

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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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貢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

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

和罰沒收入、上級津貼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

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者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

更不得另設賬戶或者私設“小金庫”。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者財政預算內管

理的預算外資金或者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

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

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津貼支出、專

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

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

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津貼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

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密切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

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

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

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津貼資

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

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

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

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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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

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

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

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

求奢華超財力購谿或者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谿、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

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

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

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商議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允許后,按

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

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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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輅費、工程款、暫(預)付款

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

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第

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

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

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

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

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

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者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

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

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者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

預(暫)付、個人因公暫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

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者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

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

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

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

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

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

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

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

產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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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

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貉、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

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

固定資產普通可劃分為房屋和建造物、專用設備、普通設備、文物和陳列

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挪移性等特

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

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

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

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

許公物私用或者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輅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

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者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

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

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

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

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津貼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

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

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者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者

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

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

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輅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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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

或者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

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珞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

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

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

責。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

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管理腐敗

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

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

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

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第三十

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

和其他會計資料r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

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

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

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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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者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

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者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

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

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

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暫時接替。

第七章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

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

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

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

普通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

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

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

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

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

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

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者變

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第三十八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

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

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份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

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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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

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

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

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

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

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

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

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

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者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者

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者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者項目支出的現象。

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

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者將經營支

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者財政部門規定

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催促,

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

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

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

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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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

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

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

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

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

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珞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

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

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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