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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學前教育行政體制與法規幼兒園管理2四學前教育行政體制與法規目標指引:

1.理解教育行政體制、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

2.了解并認同我國的學前教育行政體制;3.熟悉我國學前教育領域的重要政策與法規,認識我國在學前教育領域取得的重要進展。3學前教育行政體制與法規教育行政體制學前教育行政體制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教育行政的含義和職能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類型學前教育政策學前教育法規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類型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發展四學前教育行政體制與法規第一節教育行政體制第二節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第三節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教育事業的發展離不開教育行政對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推進幼兒園的管理工作進程也需要有效、完善的學前教育行政體制。本節將從教育行政的含義出發,探究教育行政的職能以及教育行政體制。4.1教育行政體制64.1.1教育行政的含義和職能教育行政是政府的職能,是國家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保障了全體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促進了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一)教育行政的含義教育行政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各類教育事業及所屬教育機構進行的領導和管理活動。一般來說,可以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出發,將教育行政劃分為中央教育行政、地方教育行政和學校教育行政三類。4.1教育行政體制1立法職能立法職能是指國家或地區通過各級立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依法對教育實行管理的職能,它是使教育行政活動正規化的一個重要舉措。23456組織職能組織職能是指國家對各級各類學校組織的人力、物力進行資源配置,推動教育事業正常運轉的職能。組織職能涉及事務較多,如各個省、市、區的學校布局、教育經費、人員聘任、招生范圍、課程設置和改革等方面,以及對具體工作推進的指導和督導等。協調職能協調職能就是改善和調整各個職能部門、各類人員、各項活動之間的關系,使各項管理活動得以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步調一致,以實現共同的教育目標。計劃職能計劃職能是根據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和社會發展戰略的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為保證教育事業穩步、協調發展,對全國或地區教育發展的方向、速度、規模等做出統一規劃的職能。監督職能監督職能是指國家依據有關法律,采取有關的教育行政措施,對各個省、市的教育發展和各級學校教育的實施進行監督的職能,包括法律監督和行政監督兩種。服務職能服務職能是指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非權力方面的促進作用,為下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所轄的學校提供服務,如信息、咨詢、資助、專業培訓、指導建議等。4.1教育行政體制4.1.1教育行政的含義和職能(二)教育行政的職能84.1.2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類型教育行政體制又稱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或教育管理體制。教育行政體制既是國家的教育行政組織系統,也是一種社會事業管理體制(一)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教育體制是教育機構與教育規范的結合體或統一體。教育行政體制是國家對教育領導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工作制度的總稱,是國家對教育的宏觀管理體制。4.1教育行政體制91集權制行政體制4.1教育行政體制4.1.2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類型(二)教育行政體制的類型2分權制行政體制3混合制行政體制學前教育行政管理作為一種宏觀層面的管理,要求學前教育學習者了解國內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內涵、歷史沿革與發展現狀,4.2學前教育行政體制114.2.1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內容學前教育行政體制具有豐富的內涵,我們要在了解我國相關法規確定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與原則的基礎上,深度把握其含義與內容。(一)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學前教育行政體制是國家對學前教育領導管理的組織結構形式和工作制度的總稱。廣義的學前教育行政體制還包括幼兒園內部的管理體制。我國在學前教育階段現推行的管理體制是園長負責制。園長負責制是指幼兒園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宏觀領導下,以園長對園內工作全面負責為核心,同黨支部保證監督、教職員工民主管理有機結合,為實現幼兒園的工作目標,充分發揮領導職能的三位一體的管理格局。4.2學前教育行政體制121.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2.學前教育管理體制3.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4.學前教育的規劃與計劃5.學前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6.學前教育的督導和評價4.2學前教育行政體制4.2.1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含義和內容(二)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內容134.2.2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學前教育行政體制。探究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發展歷程,結合目前現狀探討其改革與發展的趨勢具有重要意義。4.2學前教育行政體制2發展期3完善期1形成期(一)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發展歷程1922年11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學校系統改革案》1931年9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1932年10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幼稚園課程標準》1943年12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了《幼稚園設置辦法》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教育部1951年10月,政務院發布《關于改革學制的決定》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頒發試行的《幼兒園暫行規程(草案)》1978年,普通教育司設幼教特教處1979年,國務院成立了托幼工作領導小組1986年6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關于進一步辦好幼兒學前班的意見》1988年,國家教委等多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幼兒教育工作的意見》1989年6月5日,國家教委頒布了《幼兒園工作規程(試行)》同年8月20日,《幼兒園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批準,并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國家教委發布的《全國教育事業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要點》和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都提出要改革辦學體制1997年,國家教委出臺《全國幼兒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2010年7月29日,《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正式頒布。2010-2021年,我國出臺了大批學前教育政策法規,超過了前30多年的總和。154.2.2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的發展(二)新時期我國學前教育行政體制改革與發展的特征及趨勢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的學前教育事業得到了史無前例的發展。學前教育行政職能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學前教育行政體制也從初步建立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同時表現出了以下幾個改革與發展的特征及趨勢。第一,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一方面,黨和政府制定了相關政策與法規,強化對學前教育事業的管理、協調和引導;另一方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兒童權利保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第二,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學前教育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大量政策文件的頒布與施行,為學前教育立法提供了有力的實踐基礎,經過實踐證明正確的、可行的方針政策,也將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進一步推動我國學前教育事業法制化的進程。第三,學前教育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我國通過加強學前教育研究,保證了決策與實施的科學性。同時,我國注重將科學的管理理論運用至我國學前教育管理實踐中去,并且越來越重視科研院所和專家學者的作用,這些都推動了學前教育政策制定的科學化。4.2學前教育行政體制4.3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17(一)學前教育政策的含義與特點學前教育政策是指黨和國家為完成一定歷史時期的學前教育任務,實現學前教育培養目標,貫徹落實學前教育的基本方針,而對相關部門或個人該做什么和不該做什么、該怎么做和不該怎么做等相關行為,以及教育的內外關系所做的戰略性兼具現實針對性、操作性的相關規定。學前教育政策是實施學前教育行動的出發點和行動指南,對我國學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指導作用。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目的性學前教育政策受價值取向的影響,具有明顯的價值傾向性。人們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就行動做出設計和規劃,總是為了解決某類問題,或者達到某種目的。2.系統性橫向來看,學前教育政策的系統性包括兩方面:一是它與其他公共政策有著密切的聯系,它們之間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社會發展的整體政策;二是從教育內部來看,學前教育政策自身是一個結構嚴謹的體系。縱向來看,其系統性也包括兩方面:一是中央學前教育政策與地方學前教育政策之間相互關聯,二是學前教育政策聯結著過去、現在和未來。3.靈活性雖然學前教育政策一經制定公布,在一定時期內不能隨意變動,但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以及學前教育自身因素的變化,任何學前教育政策都要做出與時俱進的調整和改革。另外,學前教育政策內容在實施中也具有一定的靈活性。4.3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4.3.1學前教育政策18學前教育政策體系學前教育經費政策幼兒教師政策學前教育體制政策學前教育質量政策4.3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4.3.1學前教育政策(二)學前教育政策體系19學前教育法規既是教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進行相關教育活動的社會行為規范。學前教育法規既不同于一般政策、紀律,也不同于道德準則和群眾團體規章,它在制定過程中具有規范性,在實施過程中具有強制性。(一)學前教育法規的含義學前教育法規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調整有關的法律主體在學前教育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總稱,(二)學前教育法規體系教育立法制定機關的主體存在差異,這導致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教育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主體地位的不同,以及法律形式的不同,教育法規體系可以劃分為五個縱向層次(見表4-2)。4.3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4.3.2學前教育法規204.3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層次法律形式制定機關第一層次教育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層次教育單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層次教育行政法規國務院第四層次地方性教育法規省、自治區的權力機關及其常務委員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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