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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污水處理廠BOT項目

特許經營合同

年月

目錄

第1條定義和釋義..........................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在省市簽署:

甲方:(下稱“甲方”)

乙方:(下稱“項目公司”),系。。…環保產業(集團)

有限公司按照中國法律在市(縣、區)依法出資設立及存續的

有限責任公司。和。。。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國法律在重慶市

依法設立及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鑒于:

>為推動市(縣、區)公用事業改革與發展,籌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提高市政公用設施運營效率,甲方決定以BOT方式實施污水處理廠項目。

>甲方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重慶康達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污

水處理廠的投資人。

>重慶康達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和中國法律規定于本合

同簽訂之日起在市(縣、區)正式成立項目公司。

>甲方與項目公司特此訂立本合同,以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建設、運營和

維護與本合同有關的項目設施,按本合同的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在特

許經營期滿后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項目設施完好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的機構。

>根據甲方的決定,甲方(單位)作為特許經營權行政主管部門對污

水處理廠項目的建設、運營進行管理。

為此,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1條定義和釋義

1.1定義

在本合同中,下述術語具有如下含義:

“本合同”指甲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合同,以及日

后可能簽訂的任何本合同之補充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

文件均被視為并入本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指具有所規定的含義。

“工程”指污水處理遠期規模8萬立方米/日,一期設計規模為3

萬立方米/日的_________污水處理廠工程。

“超額水量”“超額水量”指如果在運營期內,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

量超過設計水量,則超出的部分即超額水量。

“開始商業試運行日”指根據第條款項目被視為工程開始商業試運行之日。

“開始商業運行日”指根據第條款項目被視為工程開始商業運行之日。

“法律變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國任何立法機構、政府部門頒布、修

改、廢除或重新解釋任何適用法律,導致

(a)適用于項目公司或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稅收(除所得

稅外)發生變化;

(b)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要求發生變化;

適用上述法律變更的結果導致增加項目公司的資本性

支出或運營成本,而嚴重損害其預期利益的情況,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歷日。

“基本水量”指具有第12.1.1條款規定的含義。

“接收點”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單位或區域提供的污水到達污水處

理廠的地點(距廠區圍墻外一米處),如附件二污水處

理廠平面布置圖所示。

“交付點”指經項目公司按本合同規定處理后的污水交付給甲方

的指定地點,距廠區圍墻外一米處,如附件二污水處理

廠平面布置圖所示。

“謹慎運營慣例”指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應遵守的運營慣例和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

處理廠運營者為運營維護同類污水處理廠工程所通常采用或接受

的慣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可供水量”指特許經營期期內,甲方每日通過其管理的污水處理廠

外部管網所收集、輸送至接收點的污水量總和。

“批準”指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為項目公司或為項目公司將要進

行的任何與特許經營有關的工程項目進行融資、建設、

運營、維護和移交而需從政府部門獲得的書面許可、執

照、同意或授權。

“認定保險賠款”指項目公司被要求獲得并維持的保險所承保的事件發

生時,如果項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合同項下獲得并維持該

等保險的義務就有權獲得的,但因項目公司未遵守該等

義務而無權獲得的保險賠款。

“融資文件”指與項目相關的貸款合同、擔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

包括與項目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設計水量”指________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設計規模3萬立方米/日3

“實際處理水量”指特許經營期內每日項目公司的項目設施實際接納的

污水水量(萬立方米/日)。

“適用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部門頒布的

所有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

求和規范性文件。

“生效日”指本合同雙方簽署之日起。

“特許經營權”指具有本合同第條規定的含義。

“特許經營期”指具有本合同第2.2條規定的含義。

“特許經營地域范圍”指具有本合同第條規定的含義。

“污水處理廠”指________________污水處理廠。

“違約”指本合同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卜的任

何義務,而且這種違約不能歸咎于另一方違反本合同的

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違約利率”指在違約當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以上貸

款基準利率加兩個百分點的利率(如目前貸款基準利率

7.05%,違約利率為7.05+2%=9.()5%)。如果違約行為

為持續性行為,且在該持續期間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五

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發生變動,則為違約行為結束時適

用的基準利率。

“項目”指____________污水代理廠BOT項目。

“項目設施”指項目公司擁有所有權的且本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公

司投資建設的設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別指出外,一般指

污水處理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為完成污水處理服務所必

需的各類設施。

“一般補償事件”指項目公司按本合同第條規定有權獲得補償的任一事

件。

“移交日”指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或經雙方書面同意的項目公

司將項目設施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的其他日期。

“運營期”指自污水處理廠工程開始商業試運行日起至特許經營

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間。

“運營年”指運營期內,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年度期間。

“運營月”指運營期內,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月度期間。

“運營日”指運營期內,每日從00:00時開始至同日24:00時結束

的二十四小時。

“終止通知”指根據本合同發出的通知。

“政府部門”指:

(a)中國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中國的任

何司法或軍事當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

的其他行政實體;

(b)省政府及其下轄政府職能行政管理部門;

(c)市(縣、區)政府及其下轄政府職能行政

管理部門。

(d)甲方及其卜轄政府職能行政管理部門。

1.2釋義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下述詞語的釋義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

(b)“一方”按適用情況分別指項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繼承人和允許的被

讓與人或受讓人;“雙方”指項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繼承人和允許的

被讓與人或受讓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幣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規定支付任何款項或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則應在該等

日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條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條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標題僅為方便之用。

第2條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期和特許經營地域范圍

2.1特許經營權

2.1.1甲方授權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獨家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的權

利,項目公司有權在特許經營地域范圍內自行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項目設

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單位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

2.1.2項目公司應在特許經營期內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責任和風險,負責項目設施的

建設、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特許經營期滿時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將項目設施

完好、無償移交給甲方或其指定機構。

2.1.3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除因一方嚴重違約造成本合同解除

外始終保持有效。

2.2特許經營期

本項目特許經營期包括項目建設期和特許經營期。項目建設期自生效日起至開始

商業試運行日止。除非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提前終止或延長,本項目特許經營期應

為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起三十(30)年。

2.3特許經營地域范圍

包工污水處理廠工程特許經營地域范圍為,約km\(詳

見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圍圖)。

2.4特許經營期的擴建

遠期污水處理規模為8萬立方米/日,一期污水處理規模為3萬立方米/日。

當一期生產負荷達到90%以上,項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后,可進行擴建

工程,污水處理服務基本價格和基本水量雙方另行協商。規劃再生水利用工程由

乙方負責投資建設,具體內容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3條雙方的聲明

3.1項目公司的聲明

項目公司在此向甲方聲明,在生效日:

3.1.1生效日后三十(30)日內,項目公司依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冊,具有簽署

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資格和能力、資質并己獲得為該等簽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

部門的所有批準。

3.1.2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不低于項目一期工程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25%)。

3.1.3如果項目公司在上述第條下所作的聲明被證明在作出之時在實質方面不屬實,

甲方有權根據的規定終止本合同。

3.23.2甲方的聲明

甲方在此向項目公司聲明:

3.2.1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權利,保證項目符合適用法律

的規定。

3.2.2在生效日當日,甲方應向項目公司分別出具《項目簽約授權委托書》文件(本合

同附件五)、《市(縣)財政局對本項目污水處理服務費按時足額

支付出具的付費承諾書》(本合同附件六)、市(縣)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污水處理廠BOT項目污水處理服務費列入財政預算

的決議》(本合同附件七)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2.3如果甲方在上述第條、第條下所作的聲明被證明在作出之時或作出之后在實質方

面不屬實,項目公司有權根據的規定終止本合同。

第4條雙方的一般義務和共同義務

4.1甲方的一般義務

4.1.1遵守適用法律和本合同

甲方應始終遵守所有的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約定。

4.1.2保持特許經營權的有效性

除適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規定外,甲方應保持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在整個特

許經營期內始終有效,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性和獨占性,特許經營期內不以任

何方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第三者或終止特許經營權,或者以任何方式減少特許經

營權的內容或妨礙特許經營權的行使。

4.1.3給予協助

在項目公司提出適當要求后,甲方應盡最大努力協助項目公司從有關政府部門獲

得、保持和續延所需的一切批準。

甲方應配合項目公司共同完善項目實施、獲得國家或省、市關于項目各種環保補

償資金和融資的相關文件及手續。

4.1.4不干預

甲方依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對項目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不應不合理地干預

項目設施的正常建設、運營和維護。

4.1.5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

甲方應為項目公司指定污泥、柵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點(距廠區二十公里內),

以保證項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處理服務。

4.1.6進水水質監督

甲方應根據“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的規定對各用水單

位的污水排放進行嚴格監督。

4.1.7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協助項目公司無償合法取得污水處理廠場地范圍土地使用

權。

4.1.8甲方應將污水處理廠(8萬立方米/日)工程及周邊用地進行規劃控制,以保證項

目擴建工程建設用地需要。

4.2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4.2.1遵守適用法律和本合同

項目公司應始終遵守所有的適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

4.2.2提供污水處理服務

項目公司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出水水質標準提供污水處理。

4.2.3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報告

項目公司應當在下列事項出現后五(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書面備案報告:

(a)項目公司簽署的可能對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合同、協議或意

向書。

(b)其他對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甲方在收到項目公司提交的上述報告或備案材料后十(15)個工作口內應提出反

饋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沒有異議。

4.2.4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項目公司應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約定對項目公司運

營和維護項目設施的監督管理,并為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履行上述監督管理權利提

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并應根據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的要求,及時向其報

送有關資料。甲方或其指定機構自行承擔其因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發生的相關費

用。

4.2.5遵守安全標準和環境保護的責任

(a)項目公司應始終遵守有關公共衛生和安全的適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約定。

(b)項目公司不應因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而造成污水處理廠工程場

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氣)或周圍環境的環境污染。

(C)項目公司在項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期間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來避

免或盡量減少對項目設施周圍建筑物和居民區的干擾。

(d)但對生效日前己經存在的或潛在的,因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引起的,

或者甲方導致的環境污染及安全隱患,項目公司不承擔責任。

4.3雙方的共同義務

4.3.1保密

雙方對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均負有保密責任,但甲方為充分滿足公共監督要求及依

法要求公開的信息情況除外。

甲方不能將項目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和技術資料等內容向第三方公布,但為滿足

公共監督要求而必須公布的信息除外。

4.3.2合作義務和預先警告通知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合同的目的,并應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

權利和義務。在此前提下,雙方同意:

(a)當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準時,被要求方不可以無理拒絕或遲

延給予該等同意或批準;并且

(b)如果任何一方獲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i)合理地預計該事件或情形將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實施

項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并且

(ii)合理地預計另一方不能獲悉該事件或情形;

該方應盡快將該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5條項目前期工作

5.1前期工作

5.1.1為保證木合同項下污水處理廠工程建設的順利開展,甲方負責如下前期工作:

(a)確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在項0開工前,依據適用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協助項目公司無償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證。

(b)負責保證工程建設所需圍墻外的用電、供水。項目開工前應負責將施工

臨時用電接入污水處理廠工程廠區指定紅線外一米處并承擔相關費用,

負責將進場通行道路開通至項目場地邊界指定地點;

(c)項目開工前應完成項目場地的拆遷、評估補償、場地平整工作,提供可

以進場施工的項目用地;

(d)項目場地的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現場交驗;

(e)在污水處理廠工程竣工時應負責將項目運營所需的生產用水、雙回路正

式用電、場外道路及通訊送至污水處理廠廠區指定紅線處并承擔相關費

用。

5.1.2除第條款規定之外的污水處理廠(廠區內)規劃用地范圍內的項目工作由項目

公司自行負責,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5.1.3項目公司正式進場施工的條件為

(a)完成土地平整,施工臨時用電、供水、用氣、通訊線路接入項目指定紅

線處,進場通行道路開通至項目場地邊界指定地點。

(b)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獲得了項目立項審批手續(包括:項目選址

意見書、工程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其批復文件、項

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初步設計批復。

(c)項目施工圖通過甲方或相關部門審查批準。

(d)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取得了用地規劃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文件。

第6條土地使用權

6.1土地使用權

6.1.1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甲方向項目公司無償提供污水處理廠建設所需用地,項

目公司有權為本項目之目的合法、獨占性地使用以及合法出入污水處理廠工程

場地。生效日后三(3)個月內,甲方協助項目公司依法辦理并取得污水處理廠

場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污水處理廠總平面布置圖見(附件二)。

6.1.2如特許經營期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延長,則甲方應協助項目公司依法辦理延長污

水處理廠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6.1.3項目公司應根據適用法律承擔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

6.2對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6.2.1項目公司僅能將第條款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用于本合同項下的特許經營,不得將

該等十.地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項下特許經營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

用途。

6.2.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項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轉讓、出租或抵押第條款項下

的土地使用權。

6.2.3項目公司應當根據適用法律的要求和與有關玫府部門簽訂的與取得本合同項下

土地使用權有關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如因

項目公司違反適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給第三人

造成損失的,項目公司應當賠償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6.3土地的適用性和土地的狀況

甲方確認項目公司對污水處理廠場地上于生效日之前發生的環境污染不承擔責

任;項目公司對生效日起由項目公司導致的、或因項目公司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而加重的環境污染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7條項目的建設

7.1建設期項目公司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期,項目公司的主要義務包括:

7.1.1項目公司應按適用法律的規定及時申請并獲得項目的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

工許可證及其它必須的批準。

7.1.2項目公司應負責污水處理廠廠區(圍墻范圍內)地質詳勘、施工設計、土建施

工、設備供貨、安裝、調試試車等工程內容C

7.1.3除第條款規定的前期工作外,項目公司應進行其他所有場地準備工作。

7.1.4項目公司應按照適用法律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項目建設施工全過程

的監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7.1.5項目公司應在簽署、取得或完成(視情況而定)下列文件后三十(30)個工作

日內,將下列有關建設工程的文件之復印件報甲方或相關主管部門:

(a)設計委托合同;

(b)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義件;

(c)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施工圖和審批意見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d)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

7.1.6本項目屬項目公司自建施工項目,項目公司應在適用的進度日期當日或之前完

成建設工程。項目公司應在每月十(10)口前向甲方提交上個月的工程進度報

告和監理月報,應加蓋相應公章。

7.1.7項目公司應在建設工程最終完工之后,按照第條款規定交付有關圖紙和技術細

節。

7.2建設期甲方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期,甲方的主要義務包括:

7.2.1在建設期內協調項目公司與所有相關政府部門的聯系,負責指定政府相關部門

協助辦理項目立項和環境影響評價并在材料齊全情況下取得相應的批復。甲方

應配合項目公司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7.2.2給予并維持應由甲方給予的批準。

7.2.3在適用的進度日期當日或之前,按照第條款的規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時

書面通知項目公司并提供有關的政府批文或許可證等的復印件。

7.2.4確保及時地按的規定向項目公司交付污水處理廠場地,使之能夠出入和占用。

7.2.5商業試運行日的當日或之前,提供適量的符合本合同約定進水水質標準的污水

并將永久性供電和供水、尾水排放條件接入到距離污水處理廠場地紅線外一米。

7.2.6在項目公司遵守了所有設計標準、要求和申請程序的前提下,確保市

(縣、區)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在正式受理項目公司根據第條款提出的申請后

的十(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通知項目公司。

7.3建設期及進度日期

7.3.1建設期

建設期指項目開工日起至開始商業試運行日止的期間。

7.3.2預計的進度日期

雙方應在下列項目時間表預計的有關進度日期當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

的義務:

重大事項進度日期

甲方交付污水處理廠場地完工日前十二(12)個月

項目公司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初步設計完工日前十一(11)個月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完工日前十(10)個月

許可證

項目公司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施工圖設計完工日前十(10)個月

項目公司開始建設工程完工日前十(1())個月

預定初步完工日完工日前三(3)個月

甲方提供污水完工日前三(3)個月

預定開始商業試運行日完工日前二(2)個月

開始商業運行日完工日前一(1)個月

7.3.3延誤的通知

在任何時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預計該方負責完成的項目計劃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

關進度日期之前完成,該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詳細描述以下情況:

(a)預計無法達到的進度日期;

(b)延誤的原因,包括對任何聲明為不可抗力的情況的描述;

(c)所預計的可能超出進度日期的日數和其他可合理預見的對項目不利的

影響;及

(d)該方已經采取或建議采取的解決或減少延誤及其影響的措施。

如果當事方未向另一方發出上述通知,該當事方應承擔由此導致另一方可能遭致

的任何費用。發出上述通知不應解除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7.3.4進度修改事項

如果出現下述情況,有關進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將延長或修改:

(a)就項目公司而言,出現不可抗力事件;

(b)就甲方而言,出現不可抗力事件;

(c)項目建設過程中,在污水處理廠場地內發現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

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同時項目公司已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會有關部門;

(d)對項目公司應達到的進度日期,由于甲方的違約或主管設計和建設的政

府部門正式受理項目公司報批申請后審批遲延而造成延誤;

(e)對本合同732條款規定應達到的進度日期,由于項目公司的違約而造成

延誤;

(f)由于甲方提供的水量不足,造成項目公司應達到的開始商業試運行日或

開始商業運行日延誤。

7.3.5進度修改確認

只有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條款所描述的事件發生時要求

延長進度日期:

(a)該方(下稱“第一方”)在實際發生延誤的五(5)個工作日內向另一

方(下稱“第二方”)提出書面的延期要求,說明對相應的進度日期可

能造成的影響;和

(b)進度日期的實現實際已經被延誤;和

(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減少延誤。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書面要求后十四(14)個工作日之內對要求的延期未書面表示

異議,則第二方將被視為對要求的延期己表示同意。

7.4地質詳勘和設計

7.4.1項目公司應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機構進行污水

處理廠地質詳細勘察和編制工程地質詳勘報告,并將該工程勘察機構的相關資

質和工程地質詳勘報告提交甲方或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7.4.2項目公司應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委托具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污水處理

廠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7.4.3本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完成必須經甲方或相關主管部門最

終認定。項目公司應在得到甲方或相關主管部門最終認定后,將項目初步設計

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并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同意,

甲方應協助辦理。

7.4.4項目公司應將第、條款下的勘察、設計文件和對該等文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和

變更自該等文件完成之日起十五(15)個工作日內送交甲方或相關主管部門備

案,并確保該等備案文件真實、準確和完整,

7.4.5項目公司應將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批同意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復

印件和有關政府部門對設計文件的批文的復印件送交甲方備案,該等各案應當

在市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七(7)個工作日內完成。

7.5工程建設

7.5.1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設備按3萬立方米/日采購、安裝,所有土建均按3萬立方米/

日設計、建設實施。

7.5.2污水處理廠工程總投資約萬元,一期工程投資萬元。

7.5.3工程的融資、建設由項目公司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公司應嚴格按照合同投資

額包干使用、風險自擔。鑒于重慶康達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為一家在水

務行業具有豐富的工程施工經驗的市政工程一級總承包企業,為了保證本工程

質量及進度,本項目工程施工由項目公司以總承包方式直接發包發給重慶康達

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實施。

7.6施工和監理

7.6.1項目公司必須根據以下規定和要求組織項目工程的施工:

(a)所有適用法律、技術標準、規范和所有批準的文件;

(b)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其補充或變更;

(c)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7.6.2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或因項目施工所導致的任何依據適用法律應由施

工單位承擔的責任,均應由項目公司負責。

7.6.3項目公司應當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保存項目工程施工的有關文件,并應向甲方

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施工文件的復印件。

7.6.4項目公司應將監理公司的有關資質和公司證明文件提交甲方指定管理部門備

案。項目公司應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管理部門提交上個月的項目工程

進度報告和監理月報,應加蓋相應公章。

7.7甲方的監督和檢查

7.7.1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和檢查

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有權在不影響建設進度的情況下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和檢查。

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應自行承擔上述監督和檢查的費用和責任并合理地提前通知

項目公司有關監督和檢查的事宜。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的監督和檢查應在項目公司

代表參加的情況下進行,項目公司應當提供或責成建設承包商提供進入污水處理

廠場地的便利條件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合理要求的協助。

甲方或其指定機構對建設工程的監督和檢查不影響其他政府部門依法對建設工

程的監督和檢查。

7.7.2有關檢查的資料

項目公司應當提供甲方或其指定機構進行檢查所需的,與特定的檢查目的相關的

所有方案、設計、文件和資料的復卬件。

甲方對本條所述資料的任何檢查應遵照第條款的保密規定。

甲方有權參與整個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

7.8工程不合格

7.8.1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項目公司嚴重不符合本

合同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并有權要求項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整改工

程或更換不合適的材料和設備,條件是甲方應同時向項目公司說明不合格的理

由,并提供有關部門做出的有關工程質量鑒定的證據。項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指

定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

7.8.2項目公司應對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費用和延誤負責。

7.9不可免除

7.9.1甲方未監督、檢驗建設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書面通知項目公司嚴重不符合本合

同規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不應視為放棄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也不

能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義務。

7.9.2盡管有上述規定,為盡量減少糾正缺陷的費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應及

時將該缺陷通知項目公司,要求項目公司盡快采取補救措施。

7.10交付圖紙和技術細節

項目公司應按照適用法律編制竣工資料。在竣工驗收后兩(2)個月內,項目公

司應向甲方提交下述資料或復印件:

(a)項目設施的建設和竣工設計圖紙;和

(b)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平面圖、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安

裝記錄、測試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和

(c)甲方合理要求的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技術文件或資料(包括書面文本和電

子文件(如有))。

第8條初步性能測試和完工

8.1初步性能測試和初步完工確認

8.1.1初步性能測試

(a)初步性能測試包括以下內容:管道的閉水實驗和通暢檢驗,構筑物的滿

水試驗,設備單機空載試車,設備單機負載試車,設備負載并網試車,

清水聯動試車。

(b)項目公司應至少提前二十(20)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告知預

計開始進行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

(c)甲方應派代表參加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和適用法律組織進行的初步

性能測試的全部過程。如果甲方在收到上述書面通知后書面拒絕或未參

加初步性能測試,則初步性能測試可于通知的時間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

況下進行。

(d)如果初步性能測試表明項目設施不符合本合同或適用法律的要求,甲方

應于初步性能測試后十(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項目公司并陳述不合

格的理由。但甲方不得僅因其未參加初步性能測試而認定初步性能測試

不合格。

8.1.2不合格的處理

(a)如果初步性能測試不合格,并且甲方按第8.1.1(d)條款發出書面通知后,

項目公司應在甲方限定時間內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合格的

情況,并應至少提前五(5)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百次組織

性能測試。

(b)項目公司應對因不合格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承擔全部責任。

8.1.3初步完工確認

(a)如果按第條款進行初步性能測試后,或根據第條款重復初步性能測試

后,確認項目設施符合本合同和適用法律的要求,則甲方應于十(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公司確認項目初步完工,項目公司收到

通知之日為初步完工日。

(h)如果甲方在初步性能測試結束后十(10)個工作日內未按第條款發出有

關不合格的通知,則應視為項目己于上述十(10)個工作日期限到期后

的次日實現初步完工。

8.2商業試運行

8.2.1項目開始商業試運行的程序

(a)在項目初步完工后,項目公司應至少提前七(7)個工作日向甲方發出

開始商業試運行的書面通知,告知預計的開始商業試運行的日期,并提

交能夠說明項目已具備開始商業試運行條件的書面材料。甲方莊收到上

述通知后,應在七(7)個工作日內提供商業試運行的項目一期設計處

理規模50%污水水量,如不能提供,則視同項目公司開始商業試運行。

(b)自項目初步完工至預定開始商業試運行日之前,項目須已經連續穩定運

行十五(15)日或以上,并且發出通知前連續三(3)日出水水質滿足

出水水質標準。

(c)甲方應自接到開始商業試運行申請之日后七(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項目公司是否同意開始商業試運行,如果不同意須同時書面陳述理由

(但不得以污水量不足為理由拒絕項目公司開始商業試運行)。如果甲

方未發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視為甲方同意項目公司開始商業試運

行。項目公司收到甲方同意開始商業試運行的通知之日或甲方自接到項

目公司開始商業試運行申請之日后七(7)個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

為開始商業試運行日。

(d)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或視為同意開始商業試運行當日,甲方有義務向項

目公司提供足夠污水進水,并按照下述公式規定同時向項目公司支付污

水處理服務費。

商業試運行期污水處理服務費=污水處理服務基本價格?X商業試運行期間出水

水質達標的實際處理水量之和。

8.2.2環保驗收

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起,污水處理廠達到環保驗收的法定條件,項目公司可申請

進行環保驗收。

8.3商業運行

8.3.1項目商業運行的程序

(a)項目公司通過環保部門的環保驗收,并接到環保部門發出的正式通過驗

收的通知,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申請開始商業運行。

(b)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書面申請之日后五(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項

目公司是否同意項目公司開始商業運行,如果不同意須同時書面陳述理

由。如果甲方未發出此等通知,視為甲方同意項目公司開始商業運行。

(c)從開始商業運行或視為同意開始商業運行當日,甲方應按照第12.3條款

的規定同時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8.3.2視同進入商業運行期

自初步完工日起,在以下不同情況下:

(a)商業試運行期內連續三十(30)日出水水質指標合格;

(b)污水處理廠的水量和污水進水水質指標無法滿足項目環保驗收的要求;

項目公司試運行達到8.3.2(a)條件次日起向甲方提出進入商業運營的申請,甲

方應予以同意,并從當月起,甲方應按照第12.3條款的規定向項目公司支付污

水處理服務費。

項目公司試運行中由于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或污水進水水質指標不合格原因,導致

項目公司試運行無法達到8.3.2(a)條件,項目公司于初步完工日的第六(6)

個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進入商業運營的申請,甲方應予以同意,并從當月起,甲

方應按照第12.3條款的規定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若項目公司自開始商業試運行日后,根據8.2.2條款申請進行環保驗收,自項目

公司正式提出該申請之日起,如非項目公司自身原因,二(2)個月內仍未獲得

環保驗收批準的,項目公司可于第三(3)個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進入商業運營

的申請,甲方核實相關情況無其他合理理由應予以同意,并從當月起,甲方應按

照第12.3條款的規定同時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8.4不予免責

甲方檢查和接收建設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確認工程完工的行為均不得解除

項目公司就工程的缺陷或進度日期的延誤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也不影響其

他政府部門依適用法律檢查、管理建設工程的權力。

第9條完工延誤和放棄

9.1甲方導致的延誤

9.1.1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初步完工日、開始商業試運行日或開始商業運行日延誤,

則有關進度日期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做相應延長。

9.1.2除第條款的規定外,甲方對該等延誤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視為甲方導

致的完工延誤。甲方除執行第條款下的延長義務之外,還應就任何此等延誤每

日向項目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違約金上限不超過人民幣壹佰萬元(100萬

元)。

9.2項目公司導致的延誤

9.2.1如果由于項目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誤,項目公司未能:

(a)在預定初步完工日完成初步完工確認;和/或

(b)在預定開始商業試運行日開始商業試運行;和/或

(c)在開始商業試運行日后六十日(60)日內開始商業運行,則視為項目公

司導致的完工延誤。項H公司除承擔第條款卜項目公司的義務之外,還

應就任何此等延誤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違約金處罰上限不超

過人民幣壹佰萬元(1()()萬元)。

9.2.2項目公司按第條款支付開始商業試運行日延誤的違約金后,可免除因此而導致

的開始商業運行日延誤違約金。

9.3放棄

9.3.1如果由于除甲方的違約或除不可抗力或第條款所述情況以外的任何原因,項目

公司出現下列情況,則項目的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甲方有權根據第條款的規

定發出提前終止合同通知:

(a)書面通知甲方其已終止建設工程,且不打算重新開始施工;

(b)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第條款規定的情況結束后六十(60)日內恢

復建設工程施工;

(c)在預定初步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設工程或者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污

水處理廠場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但因在建設工程停止之日

后九十(90)日內更換建設承包商除外;或

(d)未能在預定初步完工日(根據第條款可予以延長)后三百六十五(365)

日內開始商業運行。

9.3.2就(a)、(b)、(d)、(e)條款原因造成的延誤,如果項目公司與甲方就

有關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達成一致,項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第10條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

10.1基本要求

10.1.1在整個運營期內,項目公司應自行承擔費用、責任和風險,管理、運營和維護

項目設施。

10.1.2在整個運營期內,項目公司應每日二十四(24)小時,每年三百六十五(365)

日連續接收并處理污水,并在第12.1.1條款項下的進水水量范圍內將從接收點排

入的進水經處理達到出水水質標準后,排放至交付點,但第條規定的暫停服務

除外。

10.1.3項目設施產生的污泥必須經脫水后送至甲方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產生的柵渣

和沉砂等固體廢物須運往甲方指定的場地統?處理。

10.1.4項目公司應確保在整個運營期內,始終根據下.列規定和要求運營并維護項目設

施:

(a)適用法律;

(b)運行維護手冊以及與項目設施有關的設備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關手

冊、指導和建議;

(c)本合同的約定;及

(d)謹慎運營慣例。

10.1.5自項目開始商業運行日后第二個運營月起,項目公司應于每月十(10)日前向

甲方管理部門提交按附件三污水處理廠運營記錄報表和所記錄污水處理廠上一

運營月的運營報告。最后一個運營月的運營記錄應當在該運營月結束后的五(5)

個工作日內提交。

10.1.6項目公司應按照下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甲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報表和其他

資料:

(a)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個運營月項目公司的運營記錄報表;以及

(b)甲方職能管理部門為監督項目公司遵守適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

有關項目設施運營的其它資料。

10.2暫停服務

10.2.1計劃內暫停服務

(a)項目公司應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運營年的維護計劃,將其重大

維護和更新的計劃通知甲方管理部門。如果有計劃內暫停服務,項目公

司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將暫停服務的預定日期通知甲方管理部門。甲方管

理部門應在預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個工作日確認批準或不批準提議

的計劃內暫停服務。如果甲方管理部門沒有在計劃內暫停服務之前七

(7)個工作日給予書面答復,計劃內暫停服務應被視為獲得批準。

(b)項目設施在計劃內暫停服務期間應至少處理甲方可供水量的50%,并且

每一運營年計劃內暫停服務不得超過二十(20)日。

10.2.2計劃外暫停服務

如果發生計劃外暫停,項目公司應立即將此情況通知甲方。項目公司應盡其最大

努力在發現或通知計劃外暫停服務后二十四(24)小時內恢復正常運營。

如由于條款原因引起的項目公司計劃外暫停服務,由于暫停服務造成的一切后果

及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10.3未履行維護義務

10.3.1對項目公司未能按照適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污水處理廠運營維護義務,造成污

水出水水質不達標和/或實際處理水量不足,甲方有權向項目公司發出整改通知,

責令項目公司在限定期限內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糾正未適當履行運營維護義務的

行為。

10.3.2如果因項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運營卻維護污水處理廠導致連續五(5)

天以上(包含本數)或者每月累計十(10)天以上污水出水水質不達標和/或實

際處理水量不足,且項目公司未在甲方環保部門依上款規定發出的整改通知確

定的期限內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違約行為或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糾正違約

行為,則甲方可以但無義務自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項目公司應對此予以配

合,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10.3.3甲方采取上述糾正措施時,項目公司應允許甲方的工作人員、代理人或承包商

為此目的進入污水處理廠場地。

10.3.4就為采取上述糾正措施而發生的費用,甲方應向項目公司開具賬單和所發生費

用的詳細清單,如果項目公司在收到該賬單后七(7)個工作日內未能全額支付

賬單所列金額且未就賬單所列事項及金額向甲方提出異議,則甲方有權從應付

未付的污水處理服務費中扣除相應款項以支付賬單。

10.4污泥、柵渣和沉砂的處理與處置

10.4.1項目公司項目設施所有產生的污泥應進行污泥脫水處理,脫水后的污泥含水率

應小于8()%。脫水后污泥以及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柵渣和沉砂由項目公司自行負責

運送至甲方指定的消納地點,項目公司承擔運輸費用。

10.4.2甲方確保脫水污泥以及柵渣、沉砂的消納地點距離污水處理廠的行駛(運輸)

距離不超過二十(20)公里,甲方負責污泥及柵渣、沉砂的最終處置并承擔費

用。

10.5增值稅或營業稅

在特許經營期內,按照國家現有稅收政策,對特許經營方式的污水處理廠免收

增值稅或營業稅;若國家調整稅收政策,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則自稅收政策

實施之日起,甲方通過調整污水服務基本價格方式對項目公司做出相應的足額

補償。

第11條水質和污泥質量標準和檢測

11』污水進水

特許經營期內,甲方應負責管理與維護與項目公司的項目設施配套的污水管網及

相應設施,并將區域內污水輸送至項目公司的項目設施接收點。

如果因為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范圍內的有毒廢水排到項目公司的項目設施而造

成項目公司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對項目公司進行一般補

償。

11.2水質檢測

項目公司應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安裝在線檢測和人工檢

測裝置。任一運營日項目公司應對項目設施的進出水水質進行在線檢測和人工檢

測。在線檢測僅檢測COD。和氨氮兩項指標,人工檢測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操作。

11.2.1在線檢測

(a)開始商業試運行日之前;甲方有權在項目設施接收點和交付點處另行另

行安裝在線檢測裝置,在線檢測水質指標為CODcr和氨氮兩項指標。

(b)如在線檢測裝置出現故障,則水質檢測結果以人工檢測結果為準。

11.2.2人工檢測

(a)水樣采集

(i)用于檢測水質的進水水樣和出水水樣應分別在接收點和交付點或雙方共同

確認的位置采集。

(ii)水樣的采集應滿足國家標準《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495-2009》

和國家標準《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監測

技術規范HJ/T91-2002》的要求。

(iii)水樣儲存應滿足國家標準《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3-2009》的要求。

(b)指標檢測

(i)各種水質指標的檢測分析方法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8918-2002》規定進行;

(ii)項目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國發[1987]31號)對水質檢測設備進行校驗。

11.2.3水質檢測結果

(a)在線檢測的CODcr和氨氮每隔二(2)小時采樣分析一次,并上傳在線

檢測數據。每日收集的CODcr和氨氮兩項指標的12組數據的平均值,以

該兩項指標的平均值作為該日CODcr和氨氮兩項指標的在線檢測結果。

(b)受限于第條,除CODcr和氨氮兩項指標之外的其他水質檢測指標的檢測

結果以人工檢測所得的檢測結果為準。

(c)項目公司應如實記錄每一運營日的計算結果,且在任何出水水質指標超

標或進水水質指標超標時,項目公司應立即通知甲方行政主管部門及環

保部門。

11.3進水水質標準

污水處理廠進水為普通生活污水,進水水質應滿足下表所列標準。(待確定)

表9.1進水水質設計標準

項號參數單位日平均濃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s)mg/1

2

化學需氧量(C0Dcr)mg/1W

3

懸浮物SSmg/1

4

氨氮mg/1

5

總氮mg/1W

6

總磷mg/1w

7

PH

8溶解性固體mg/1

9

B0D5/COD"2

污水處理廠其它進水水質指標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

2010》標準。

11.4出水水質標準

項目公司項目設施交付點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指標為:《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放標

準》GB18918-2002一級A排放標準;

表9.II出水水質設計標準

項號參數單位日平均濃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mg/1?10

2

化學需氧量(CODcr)mg/1?50

3

懸浮物SSmg/1?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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