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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篇一」一、企業負責人(廠長、經理)主要安全職責(1)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員工安全與健康負有全面的責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2)根據國家規定和上級指示,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直接領導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開展工作。(3)負責審查和批準安全生產規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納入本企業總體規劃之中。(4)把安全工作納入廠長任期目標和單位科研生產經營目標及經濟承包指標中,嚴格考核。(5)保證安全措施經費和安全獎勵基金的落實,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現場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衛生要求。對新、改、擴建項目及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執行“三同時”原則。(6)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領導并組織安全大檢查。(7)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死亡事故、重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執行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二、車間級負責人主要安全職責(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及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示和決定,對本車間的安全問題負全面的責任,是本車間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把安全工作納入經濟承包內容,堅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堅持執行“三同時”原則。(3)加強安全教育。新工人進車間、工人變動工種或復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對于特種作業員,必須持有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操作許可證,方可安排其上崗。(4)合理安排勞動組織,做到均衡生產,注意員工勞逸結合,不經批準不得加班加點。(5)按時上報本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積極組織實施上級批準的安全項目。(6)參加安全值班,經常組織對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設備設施及作業環境進行檢查,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整改,消除隱患,使之經常處于良好工作狀態。(7)發生事故,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上報,并參與工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擬定預防措施,督促檢查執行情況。三、班組長(工段)安全生產職責(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本班全體成員的安全行為負責,是企業基層組織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堅持召開班前安全會,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具體布置安全措施保證自己不違章指揮。(3)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4)負責對新調入、變換工種、復工人員(包括實習、代培、臨時用工)進行崗位安全教育。(5)負責每班現場巡回安全檢查,督促工人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糾正違章作業和不安全行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的實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6)發生工傷事故負責保護好現場,并及時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及事故處理意見。(7)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和爆破物品等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8)有權拒絕上級不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指令和意見。四、生產工人的安全職責(1)努力實現安全目標,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2)精心作業施工,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3)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做好文明生產,保持作業環境整潔。(4)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班前、班后應對所使用的工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保證其安全可靠。(5)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并有義務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領導發出的違章指揮指令有權拒絕。(6)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保護現場,并如實地向事故調查人員介紹情況。(7)積極參加安全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8)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技術技能,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及自我保護能力。五、安全管理職能部門職責(或安全管理人員)(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指示,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2)組織制訂或修改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檢查執行情況。(3)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4)深入現場檢查,協助各級領導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到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下令停止作業,再向有關領導報告。(5)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工人進行公司安全教育,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6)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7)負責指導車間安全員和班組安全員;定期召開安全人員的會議,加強安全生產的基礎建設。(8)監督檢查爆破物品、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安全裝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9)負責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改造工程的設計的施工計劃是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參加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進行安全評審。(10)負責引進現代安全管理先進技術及方法,積極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負責對公司的考核評比工作,并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和用具,并監督檢查其質量和使用情況。六、生產技術部門安全職責(1)在編制生產作業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技術計劃。(2)產品設計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3)檢查生產進度計劃的同時,檢查安全技術執行情況。(4)與安全技術部門共同研究有關安全衛生技術革新及建議。七、機械設備部門安全職責(1)與安全技術部門合作,負責研究改進機械設備的安全衛生裝置。(2)機械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3)檢查并保護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完好、有效。(4)與安全技術部門共同檢查各種機器設備的安全狀態,尤其是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八、動力設備部門安全職責(1)安裝、改裝、拆卸、修理動力設備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條件,采取正確的安全衛生措施。(2)定期檢查鍋爐、管道等受壓容器及各種危險性設備的安全狀態。(3)經常檢查動力、電氣設備及管路、線路的安全技術狀態。(4)保證動力設備正常安全地運行。(5)制定動力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6)對操作動力設備及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協助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技術和業務的教育及培訓。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篇二」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切實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推進經濟社會和諧協調發展,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為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切實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不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推進經濟社會和諧協調發展,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落實安全責任深刻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科學發展觀,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部署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情況,組織力量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逐項排查,針對薄弱環節制訂嚴密的防范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到位,堅決杜絕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抓好事故防范工作,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和事故防范能力,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全面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一)切實加強用電安全和單位消防管理。定期組織對單位內的電線線路進行全面檢查,發現線路老化等問題要立即著手整改。要對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的要求,重點對消防通道、滅火器功能狀態和消火栓功能狀態進行檢查,排除安全生產隱患,對消防通道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確專人負責發生事故時的疏散工作,對重點物品酒精、氧氣瓶要落實專人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規定,對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和個人都要嚴肅處理,不得姑息。(二)切實加強麻醉品、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針對衛生系統的特點,重點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強化管理,對麻醉品及有毒化學試劑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等環節制定嚴密的管理措施,加強監管,落實管理責任,每日對麻醉品、有毒試劑特別是劇毒試的使用情況加強自查,確保不發生被盜、散落等情況。(三)切實加強對人員出行及救護車輛出勤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出行人員的安全教育,大力宣傳《交通安全法》,重點對救護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監管,嚴防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對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的技術性能和狀態進行檢查,防止帶病出車,對救護車隨車攜帶的氧氣瓶認真進行檢測,確保隨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安全。(四)確實加強對高壓鍋的安全管理。專人負責定期對高壓鍋進行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高壓鍋的供電線路及自動減壓設備情況,發現老化立即更換。高壓消毒有專人負責,消毒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五)切實加強醫療衛生質量管理。按照“醫療衛生質量管理年”要求,不斷提高依法執業水平,規范衛技人員執業行為,嚴格執行十二項核心制度,加強醫患溝通,持續提高醫療質量和衛生服務水平,確保人民群眾就醫安全。(六)切實加強對食品市場和餐飲行業的監管。衛生監督所要認真履行衛生監督職能,嚴格對食品衛生市場進行監管,重點督查各食品加工和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的持有情況,要嚴格做好食品加工和經營企業衛生指標的檢測工作,堅決杜絕群體性食物中毒和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的發生。(七)切實加強夏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根據夏季高發傳染病的特點,調整疾病控制的重點,針對夏季疾病譜的特點,加強對各級防保人員的知識培訓和考核,嚴格落實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分區包干,確保不發生疾病流行。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篇三」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安全生產狀況良好穩定發展,做好“創建平安校園”構建和諧社會,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二、按照市安委會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進一步強化各部門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負責落實全年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各項控制指標,做到層層落實,確保我校安全生產無重大責任事故。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加強對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特別是用水、用電、用氣、飲食、行車、機械加工、實驗室等特殊人員的持證上崗和崗位安全培訓工作。四、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加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五、嚴格事故報告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六、加強組織領導,協助后勤管理學生管理等有關部門,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格局,確保學校安全,平安穩定。七、完成校領導和市安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篇四」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一時難以全部整改到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依據《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界定。二、工作機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群眾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制。三、工作責任(一)政府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治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二)部門責任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生產經營單位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下列責任:1.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2.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3.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4.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5.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從業人員通報;6.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四)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主要負責人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工作制度;2.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投入;3.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4.督促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責任。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3.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4.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實時監控、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5.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1.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2.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3.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置以及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4.存在危險或者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區域的裝置、設備、設施、工具的安全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5.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6.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7.已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與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8.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9.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建立監護檔案情況;10.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三)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5)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況。(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1.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2.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3.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整改期限、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復查驗收報告。(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以及從業人員崗前檢查發現上報的隱患,要和被檢查部門責任人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登記。(三)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臺賬。對不能夠立即整改的隱患,要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范圍向責任人送達《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四)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應立即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隱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上報整改完成報告。(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的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撤人、避險措施。(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后,應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應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復查驗收,編制復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檢查驗收和復查驗收報告應分別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七)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完成整改,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應進行銷號登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再次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銷號。(八)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九)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十)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十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信息檔案,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并至少保存3年。具體包括下列內容:1.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級別、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2.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復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文件。(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十六)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信息平臺,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2.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3.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4.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5.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進行獎勵。(十七)各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3.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并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4.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十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作好記錄,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1.能夠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2.對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發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對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時限到期后,要及時組織進行復查驗收,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隱患要及時銷號,對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決定。5.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6.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6.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7.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十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采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二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和定期的檢查或者抽查。(二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實行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二十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于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并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二十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二十四)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告,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二十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保密規定的除外。(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新增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篇五」為加強對國資系統安全生產管理,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切實做好十二五期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維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參照《省政府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要求,結合本系統實際,現就建立國資系統安全生存管理考核獎懲制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要求市國資委高度重視所出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將依法履行出資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企業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創造和積累成功經驗,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一是強化責任落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結合企業實際,堅持“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三是夯實基礎工作,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四是堅持獎罰嚴明的考核原則,強化安全風險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的超前防控;對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國資委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嚴重安全生產不達標、違章違規違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行政、經濟并罰。五是加強應急管理,增強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六是堅持防治結合,切實做好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七是推進“科技興安”,強化科技防范,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二、安全生產工作的目標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企業的安全水平,推動所出資企業實現科學、協調、可持續、安全發展,確保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實現全系統安全生產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三、安全生產工作內容和措施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人員應自覺把安全工作擺在各項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與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結合起來。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層層分解,認真抓好落實,不斷修訂、完善和細化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有效地落到實處。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不斷完善企業績效工資制度,加大與安全生產掛鉤比重,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獎懲措施。生產班組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前沿,也是目前最薄弱的環節,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生產班組的安全責任意識,實行安全生產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生產目標和責任落實到生產崗位。將安全承諾簽訂到每一位在崗職工,形成從領導覆蓋到全體職工的共同安全責任體系,最終實現大安全格局。(一)市國資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國資委對所出資企業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產工作職責:1、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工作;2、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掛鉤;3、參與或組織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二)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責任。所出資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認真執行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逐級建立健全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和崗位,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過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1、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分級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2)組織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4)督促、檢查子企業安全生產措施的有效實施;(5)督促、指導、檢查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所出資企業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協調和綜合管理本企業及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3、所出資企業主管生產的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負責協調并落實企業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4、所出資企業其他負責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5、所出資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6、所出資企業及子企業工會組織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權益。7、所出資企業應監督子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監督子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所出資企業應對子企業的安全生產履行如下監督管理責任:(1)監督管理子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具備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情況;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2)將子企業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嚴格安全生產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3)對控股但不負責管理的子企業,應當與管理方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公司章程、責任書等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等。(4)對委托管理或承包經營的單位,所出資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與受委托方或承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三)組織領導對系統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在市國資委領導下,由市國資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并提出獎罰意見。所出資企業對子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由所出資企業研究決定并組織實施。所出資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包括:1、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作為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應當由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擔任。安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或指定一職能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員配置數量應根據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情況進行配置。此機構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他職能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3、所出資企業應當明確內設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四、安全生產工作要求(一)所出資企業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出資企業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積極推行和應用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體系等,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現代化。(二)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強對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的檢查、督查。(三)所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和督促子企業開展預案演練,提高企業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能力。(四)所出資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實際,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或制度,逐級全面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強對子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勵力度,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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