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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加強金融監管,防范信貸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是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管理手段,通過對金

融機。

構信貸業務和借款人信息登記,全面反映借款人資信情況,為金融機

構提供借款人資信咨詢服務,并對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信貸行為進行

監控的金融監管服務制度。

本辦法所稱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是以城市為單位,以貸款卡為借款

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媒介,使用現代化通信和計算機網絡技

術,聯結各級金融機構,全國聯網的信貸信息管理系統。

本辦法所稱信貸業務,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況的貸款、擔保、

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業務。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向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的

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貸款卡,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給注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

是借款人憑以向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

本辦法所指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

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是實施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

貸款卡發放及管理

第四條

凡與金融機構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應當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申

領貸款卡。貸款卡由借款人持有。貸款卡在全國通用。

一個借款人可申領一張貸款卡。貸款卡編碼惟一。

第五條

借款人申領貸款卡,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副本原

件,《事業單位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

供其有效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人企業須提供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或有關注冊資本來源

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外籍護照、

回鄉證等)復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五)法人企業領卡前上年度或上一個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借款分

戶明細表。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凡借款人備齊第五條所列材料并經審驗無誤后,中國人民銀行應在五

個工作日內為借款人發放貸款卡。借款人在領取貸款卡的同時應設定

其貸款卡密碼。貸款卡經中國人民銀行賦予貸款卡編碼和借款人確認

密碼后即生效。

中國人民銀行發放貸款卡時,應及時將借款人概況及法人企業主要財

務指標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七條

借款人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

密碼修改。

借款人發生貸款卡遺失、損壞等情況,可憑單位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

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掛失或換發。貸款卡換發后編碼不變。

第八條

持有貸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辦理

變更登記:

(一)借款人名稱變更;

(二)借款人住所變更;

(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更換;

(四)借款人注冊資本變更;

(五)借款人組織形式變更。

第九條

貸款卡實行集中年審制度。借款人必須在每年的三月至六月持貸款卡

和下列材料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年審手續: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

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業單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

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外籍護

照、回鄉證等)復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人企業上年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中國人民銀行對以上材料經審驗無誤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借款

人貸款卡年審手續。

第十條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暫停使

用:

(一)營業執照有效期滿或批準設立期滿;

(二)貸款卡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其他必須暫停的情況。

第十一條

借款人所持貸款卡被暫停后,可憑單位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到中國

人民銀行申請貸款卡解停。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貸款卡

解停手續。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將其所持貸款卡注銷:

(一)借款人被宣告破產;

(二)借款人解散;

(三)借款人依法被撤銷;

(四)借款人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除中國人民銀行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暫停或注銷借款人的貸款

卡。.

第三章

信貸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時,應查驗借款人的貸款卡,并通過銀行信貸

登記咨詢系統查詢借款人貸款卡的狀態和借款人資信情況。金融機構

不得對持有被暫停、注銷貸款卡的借款人發生新的信貸業務,已發生

的信貸業務可以做延續處理。

金融機構查驗借款人貸款卡的時間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所辦理的信貸業務,應及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

系統內登錄有關要素、數據。

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須登記的其他情況的發生、變化,金融機構應及

時、完整地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登錄有關要素、數據。

第十六條

借款人的貸款性質和風險度發生變化時,金融機構應及時在銀行信貸

登記咨詢系統中對該借款人的貸款分類作相應調整。

金融機構核銷呆賬貸款時,應及時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作呆賬

沖銷的登錄。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規定需登記的業務發生、變化后,

應在第二個工作日十二時前,將其所登錄的業務有關要素、數據及時

傳送到所在城市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數據庫。金融機構在上報前應進行

逐筆復核,確保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分設、合并等原因引起的債權轉移,應由轉讓、受讓債權的

金融機構分別持有關的證明文件,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信貸登記

咨詢系統中作變更處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定期組織檢查金融機構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報

送有關要素、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

第四章

信貸咨詢管理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對新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的資信查詢,必須由借款人提供

貸款卡、密碼;對已發生信貸業務的借款人的資信查詢,可通過借款

人的貸款卡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名稱進行。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除可以查詢中國人民銀行所發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詢與

其發生或申請發生信貸業務關系的借款人的資信情況。當所有信貸業

務關系解除后,金融機構不再具有對該借款人資信情況的查詢權。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通過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查詢獲取的借款人資信情況,不

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級行可對其轄內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數據庫中的信息

進行查詢、匯總。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可向上級行申請獲取有關信

息。中國人民銀行上級行根據工作需要,可要求下級行上報有關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任意對外披露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有關信息。

第五章

系統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安全管理應符合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

安全保護工作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進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軟件所有權屬于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信貸登

記咨詢系統的軟件使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不得安裝未

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使用的軟件,并按規定定期進行病毒檢查。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系統管理員和操作員不得互相兼職,調離崗

位前需在有關部門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并于脫崗后1個月方可離

崗。金融機構的業務管理員、操作員和系統管理員、安全員須報中國

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操作應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進

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應保障銀行信貸登記

咨詢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設備的安裝、使用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定

期進行檢查、維護。

第二十九條

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數據備份工作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定期組織對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運行、使用及管理

等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金融機構遺失借款人貸款卡;

(二)金融機構查驗借款人貸款卡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費令改正,處

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錯誤登記上報或對錯誤登記上報內容未及時修改;

(二)未及時登記、上報有關業務數據信息;

(三)漏登或對漏登內容未及時補登并上報;

(四)未按規定進行系統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處

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登記、上報虛假信息;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擅自擴大、變動查詢范圍;

(三)向第三方泄漏借款人資信情況;

(四)給無貸款卡或持無效貸款卡的借款人辦理信貸業務;

(五)不參加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六)擅自向第三方提供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應用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起訴。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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