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 課件 第3、4章 保險合同;保險原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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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保險合同010203保險合同特征及形式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實事求是敢為人先05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與爭議處理04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與終止重點掌握保險合同的特征及形式重點掌握保險合同的主體和客體掌握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區分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掌握保險合同如何履行掌握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和終止掌握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爭議處理方式

通過本章學習,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傳播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引導學生自覺遵法、信法、守法、用法,強化法治思維,踐行法治精神,樹立法治信仰學習目標開篇案例中國人壽開封分公司賠付首例新冠肺炎患者2020年2月21日,中國人壽開封分公司接到報案信息,稱被保險人徐先生于2月19日確診新冠肺炎并隨后入院接受治療。根據調查,徐先生投保的是國壽如E康悅百萬醫療保險,按該保險合同的規定,徐先生請求的賠付并不在理賠范圍內。但中國人壽為徐先生緊急擴展了保險責任,聲明可以賠付確診前期的費用,并在第一時間告知徐先生,讓其安心養病。2020年4月16日,在該公司理賠人員的幫助下,徐先生順利完成線上理賠申請并及時領取到理賠金,他對中國人壽的貼心服務表示衷心贊揚和感謝。資料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2020-04/21/content_339931.htm案例思考:1.中國人壽開封分公司臨時擴展保險責任,是否有違保險合同的約定?2.你能從該案例中獲得哪些思考?保險合同的特征及形式01保險合同的定義保險合同的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定義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專家學者或法律對此有不同的定義。《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英國學者約翰·伯爾茲認為:保險合同是當一件意外事故在未來不確定時候發生時,給予經濟賠償或給付,以保障被保險人在該事故中的利益。

美國紐約州《保險法》將其解釋為:“……任何協議或交易都是以一方當事人承擔給另一方貨幣價值的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的法律要求

1第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2第二,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除強制保險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都可視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另外,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履行如實告知或說明義務。3第三,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脅迫、強制(強制保險除外)和乘人之危等情況下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4第四,保險合同必須合法,即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和保險標的等必須合法。一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保險合同只有具備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保險合同既然是合同的一種,它必須具備一些基本的條件,才能滿足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5.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1.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出相應對價為標準,分為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益,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對價的合同為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反之,則為單務合同,如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和無償借貸合同等。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獲得保險保障的權利,就必須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而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承諾:在保險期限內,當保險標的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或者當約定事件發生時,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彼此關聯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是對價,而保險人承諾,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也是一種對價。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2.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根據民法理論,雙務合同分為實定合同和射幸合同。實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義務既已確定的合同。而射幸合同則是指當事人應否履行合同義務取決于某種機會是否到來或者某種條件是否成就。由此可見,海上冒險借貸、賭博和保險合同等都屬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兩個特點是:一方履行義務的不確定性;雙方交換關系的非等價性。保險合同具備這兩個特點。首先,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取決于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其次,保險人補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大于或遠遠大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二者之間并不對等。所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時雙方地位來劃分,合同可分為附合合同和商議合同。商議合同是指當事人可以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合同。附合合同也稱為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協商而訂立的合同。

保險合同一般采用保險單、暫保單或其它保險憑證等形式訂立,訂立合同時,保險合同已由保險人或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擬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已規定在保險條款中,投保人一般只是做出同意與否的意思表示。盡管投保人可以與保險人協商增加特別約定條款,或對保險責任進行限制或擴展,但一般不能改變保險條款的基本結構和內容,因此保險合同是附合(格式)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4.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合同可以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所謂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為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其特點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性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中,僅憑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必須將寄存的物品交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照該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取決于雙方當事人是否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之外,并無其它規定。由此可見,保險合同應是諾成性合同。保險合同的基本特征5.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等。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對于保險合同的形式,各國一般規定保險合同為非要式合同。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見,保險單證是證明保險合同存在的證據,請求交付保險單證也成為投保人的權利。從立法上確認保險合同的非要式性,有利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聲明事項】通過投保單,投保人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投保風險的程度或狀態等有關事項,稱之為聲明事項。聲明事項通常是保險人核實情況、決定承保與否的依據。如財產保險中,投保人需要如實填寫被保險財產的所在地、內外部環境、營業性質、消防設備等情況;人身保險中,投保人要如實填寫被保險人的健康、職業、經濟狀況與受益人的關系等情況。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人投保,對某些險種也可不要求投保人填具投保單。投保人只要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和憑證,保險人即可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后,即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所填寫的內容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告知不實,在保險單上又沒有修正,保險人即可以投保人未遵循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為由,在規定的期限內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的形式暫保單暫保單又稱為臨時保單,是在需要進一步處理、正式保單簽發之前的臨時保單,但訂立暫保單并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較短,大多由保險人具體規定。當正式保單交付后,暫保單即自動失效。保險人也可在正式保單發出前終止暫保單效力,但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暫保單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為了避免口說無憑而產生糾紛,人們大多還是使用書面形式。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指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通常由聲明事項、保險事項、責任免除和條件事項等四個部分組成,它所記載的內容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書面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其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相同,只是內容較為簡單。保險實務中,保險憑證沒有列明的內容,以同一險種的正式保險單為準;保險憑證與正式保險單內容相抵觸的,以保險憑證的特約條款為準。批單批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保單內容進行修訂或增刪的證明文件。保險合同的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①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②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③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④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保險合同的要素02保險合同的主體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條款(權利、義務)ABC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能力,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組織和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非法人組織。人身保險合同投保時投保人應該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2條“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31條第3款“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資格條件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保險人必須是法人組織或者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只有少數國家,如英國,允許保險人是自然人。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組織;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組織。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是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的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大多數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死亡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即被保險人死亡,則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或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常見于財產險。投保人為他人的利益投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的人,常見于人身險。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我國法律對受益人資格并無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但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保險實務中,如果受益人不是被保險人、投保人,通常就是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胎兒也可以成為受益人,但須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如果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那么,此次指定或者變更無效。“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16條資格條件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有可能失去。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人行使,并獲得全部保險金;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確定;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資格條件代位追償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直接來自于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因此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于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法》第42條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保險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因此,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通常以條文形式表現。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由保險合同的條款體現,它由基本條款和特約條款組成。基本條款是保險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我國《保險法》對此以列舉方式進行了直接規定。特約條款是除基本條款以外,經投保人選擇或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保險合同的其它條款,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需要特別約定的保險合同條款。不管是基本條款還是特約條款,都是保險合同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6.保險金額7.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特約條款,是指除前述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另行約定以解決某些特別事項的內容。“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保險法》第18條第2款這類針對其他事項所作的約定即為特約條款。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03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開始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保險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因此,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需要經過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和保險人同意承保兩個階段,這就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的要約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承諾:是指當事人一方就同意對方要約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險人作出的。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一致,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生效是指保險合同條款開始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人產生約束力,即保險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責任開始,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自某一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點。【注意事項】保險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雙方沒有采取行為來滿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成立并未生效。思考:1.某人壽保險合同中約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時起本合同生效。”賈某于1月31日向該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2月1日,賈某通過銀行轉帳交付保險費,2月2日,該公司同意承保,2月5日,該公司向賈某簽發保險單,問:合同成立的時間?生效的時間?

2.若合同中約定“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生效。”則上述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何時?【知識鏈接】《民法典》第502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法》第13條第3款也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分析】一般來說,保險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保險合同多為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如按約定支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生效或者保險期間屆至時,保險合同生效,因此,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存在區別。具體來說,保險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就成立,此時尚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生效則是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合同當事人均受合同條款約束。保險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即使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生效后,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則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辨析】保險合同生效=保險責任開始?《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總之,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要么與保險合同成立同時,要么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后;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既可以與保險合同生效同時,也可以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思考某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承擔保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問:該合同該項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指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依法全面完成保險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投保方的義務:1.如實告知的義務2.支付保險費的義務3.通知義務4.防災防損義務5.提供索賠單證義務6.協助保險人代位追償義務保險人的義務:1.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2.說明義務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4.及時核定索賠申請并通知核定結果義務5.保密義務投保方的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所謂重要事實,是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厘定的事實。我國實行的是“詢問告知”方式,即投保人只要如實回答了保險人的詢問,就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16條、《海商法》第222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投保人詢問,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2.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支付保險費。保險費通常由投保人支付,也可以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支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但他們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險合同上的利益。【案例】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2015年7月6日,A壽險公司向甲先生出具了《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要求甲先生告知關于吸煙、飲酒、體重變化、血尿檢等信息,A保險公司業務員乙先生代為勾選,并經甲先生確認。次日,A壽險公司向甲先生出具險種為防癌疾病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甲先生的《保險單》,甲先生已經支付當年及次年保費。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間,甲先生先后在醫院住院治療,確診為癌癥并進行化療等治療。2017年1月,甲先生向A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當月12日,A保險公司解除了與甲先生的保險合同,被甲先生起訴至法院。在法院審理中,A保險公司稱通過向醫院調取的病歷顯示: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間,甲先生先后在B醫院住院六次,病歷記載其有40年吸煙史(每日兩包)、飲酒史(每日半斤),接受過核磁、X光、超聲波、CT等檢查,甲先生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健康狀況義務。【分析】歸結本案的焦點:①A保險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項向投保人甲先生詢問,甲先生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②A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案例】法院審理查明,載明投保人健康狀況等詢問問題的文件系電子形式,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乙某代填,乙某與甲某為親戚關系,在投保時僅詢問了投保人是否有癌癥病史。法院認為,對于保險人未詢問的范圍和問題,投保人不負有告知義務。對于《個人業務投保書》中載明的健康告知事項與投保人實際健康狀況不符的情況,并非由投保人未盡告知義務所致。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險金,并駁回甲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投保方的義務

3.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指保險合同簽訂后,若發生未預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增加,投保人需立即通知保險人。增加原因可歸咎于投保人行為或外部因素。保險人有權選擇增保費或解除合同,且在一定期限內未表態則視為默認。此義務對保險人評估風險至關重要。2)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快速理賠。法律規定了未及時通知的法律后果,但保險人若已通過其他途徑知悉則不受此限。3)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轉讓時,受讓人或被保險人需及時通知保險人,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如貨物運輸保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保險人可調整保費或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風險增加引發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4)重復保險通知義務:投保人若進行重復保險,需將相關情況告知所有保險人,以確保各保險人了解保險覆蓋情況,避免重復賠付或遺漏。投保方的義務

4.防災防損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保險法》第57條關于財產保險合同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5.提供索賠單證義務: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6.協助保險人代位追償義務:《保險法》第63條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僅限于其所能提供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況,被保險人對不能提供的文件和不知道的情況沒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保險人的義務1.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交付保險費的目的在于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因此,承擔保險責任,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2.說明義務:《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單證是指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保險合同成立后,及時簽發保險單證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人的義務4.

及時核定索賠申請并通知核定結果義務:根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5.保密義務:根據《民法典》第501條的規定,保險人應該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有效期內以及保險合同結束之后的合理期限內為投保人及其他保險合同關系人保密。《保險法》第116條也禁止保險人泄漏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損失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與終止04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其主體、內容及效力的改變。但有些長期性保險合同,需要隨著主觀和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及關系人的變更。一般來說,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這些變化都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大小有影響。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表現為保險合同的轉讓在財產保險中:保單的轉讓往往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及相關權益發生轉移而發生。《保險法》第49條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險中:保單的轉讓不以保險標的的轉移為基礎,而主要取決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我國保險法34條第2款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知識拓展如何利用人壽保險合同變更進行財富傳承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作為保險合同主體的被保險人是不可以變更的,但投保人和受益人是可以變更的,變更意味著投保人的保單及保單背后蘊藏的保單價值的轉移、轉讓和傳遞,投保人可以通過主動的保單變更實現保單財富的傳承。投保人的變更:在一般金融理財產品中,產品持有人是不能任意變更的。如果客戶持有一張保單,把保單所有權轉移到其他家人名下,《保險法》中稱為投保人的變更。通過投保人變更,可以把投保人的保單財產傳承到其他家人名下,是投保人在世時非常簡單有效的財富傳承方式,既是個人意愿的充分體現,也無需費用,無需審批。2.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成為保單財富傳承的對象。在傳統的財富傳承概念中,繼承是獲取上一代人財富的主要方式,但無論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生前贈予,都存在不同的問題和風險,而保單指定受益人,卻能繞開前三種傳承方法的各種陷阱,完整實現被繼承人(投保人)的真實訴求。3.合同有效性變更:很多的理財產品都是有固定期限的,在期限以內,投資人是不允許將投資款撤回或解除合同的。但投保人卻享有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權。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中止≠終止保險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種原因,合同的效力中止。如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支付保險費,保險合同的效力由此中斷。在此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并非終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恢復保險合同的效力,經保險人的同意,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復,即合同復效。保險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已恢復效力的保險合同應視為原保險合同的繼續。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保險人有權使合同無效。如未按保險合同約定遵守保證等。保險合同因全部履行而終止: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完成全部保險金額的賠償或給付義務之后,保險責任即告終止。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保險合同訂立后,雖然未發生保險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屆滿,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也自然終止。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方的行為,解除分為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種。保險合同的四種終止保險合同的終止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消滅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法定解除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從程序上來說,依法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向對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出現,一方或雙方即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許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在某些特殊險種中,投保人的解除權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任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三種解除知識鏈接

關于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般原則: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即保險人需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但會退還從合同解除日起至保險期滿的保險費。這體現了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公平處理。費用退還規則: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解除合同需支付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全部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按合同約定扣除已承保期間的保險費后,退還剩余部分。對于人身保險,則按合同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特殊情形下的溯及既往:在特定情況下,如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且對事故有嚴重影響、故意未履行告知義務、謊報事故或故意制造事故等,保險合同的解除將溯及既往,即保險人不承擔解除前事故的賠償責任,并可能不退還全部或部分保險費。這作為對主觀惡意行為的懲罰措施。懲罰性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故意違反合同義務(如故意未告知、謊報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行為,法律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以此體現對不法行為的懲戒。綜上所述,保險合同的解除效力根據具體情況可分為不溯及既往和溯及既往兩種,后者主要適用于投保人存在嚴重過錯或違法行為的情形,并通過不退還保險費的方式作為懲罰。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與爭議處理05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原則意圖解釋原則文義解釋原則專業解釋原則其它補充解釋原則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既不超出也不縮小合同用語的含義。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它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對保險合同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應按照其所屬專業的特定含義解釋。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履行。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處理方式01協商02調解04訴訟03仲裁本章小結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于各自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協議。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射幸合同、附合合同、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批單。保險合同由聲明事項、保險協議、除外事項、條件事項和各種其它條款組成。保險合同的要素由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組成。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前者分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后者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依附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當事人的姓名與住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和保險賠償方式等。保險合同的成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保險合同分為成立即生效和延遲生效兩種。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其主體、內容等可能發生變更,從而使合同的效力也隨之發生變更,導致合同無效、解除和復效等。另外,保險合同也可能因為期限屆滿、解除、違約失效、履行合同等原因而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包括文義解釋原則、意圖解釋原則、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原則和補充解釋原則等。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案例討論】產險風控持續為深圳某金融中心大廈項目保駕護航2015年,平安產險派遣風控專家為深圳市某金融中心大廈建設項目進行風險勘查,提出風險改進建議。隨著大廈即將投運,大廈內部昂貴的設備和可燃物不斷增加,大廈面臨的火災風險也陡然上升。未雨綢繆,平安產險風控專家在項目進入交叉施工高峰期之時對金融中心進行火險查勘。在整個查勘過程中,產險風控專家與施工單位坦誠地討論防火管理上可以改進的空間,推心置腹地交換意見,找出可以合理實現的最有效防火方案。從開工到大廈落成,該金融項目從未發生人員死亡事故和重大財產損失,安全生產記錄領先行業,是國內超高層建筑安全管理的典范。思考討論題:(1)防災防損是投保人的義務,為什么保險公司要提供防災防損的服務?分析要點:防災防損確實是投保人的義務,但在實務中,保險公司擁有專業的風險管理團隊,可以更加精準地識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風險隱患,減少未來發生風險事故的概率以及由此導致的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標的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利益投保單保險單暫保單重要術語思考題保險人會同意所有中止的保單復效嗎?為什么?簡述保險期間和保險合同生效的區別。如何理解保險合同的格式化和標準化?第四章保險的基本原則010203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實事求是敢為人先05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04損失補償原則重點掌握保險利益的含義和作用以及各類保險的保險利益掌握最大誠信原則及其對保險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掌握棄權與禁止反言的適用情形識別近因并掌握近因原則重點掌握損失補償的計算方式理解代位追償中保險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掌握重復保險的構成條件以及在重復保險下保險人分攤損失的方式通過學習保險利益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理解現代保險的高度倫理性以及誠信守法對維護當事人雙方利益的重要意義,培養學生守信踐諾的品質通過學習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強調保險人的合同履行和社會責任,培養學生的契約精神以及以人為本、包容向善的價值觀學習目標開篇案例晉江市為387株古樹名木購買保險古樹名木是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福建省晉江市一些古樹名木因臺風、塌方、病蟲害等原因,加上普遍樹齡較高,生長狀況堪憂,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為了加大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力度,晉江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局于2021年12月為晉江市登記在冊的164株古樹及223株后備資源樹木(樹齡50年-100年),購買了保護救治保險和第三者公眾責任險,保險期限為一年,在因意外事故、氣象災害、地質災害、病蟲害等事故造成的樹木無法正常生長,需要保護救治的情況下將獲得保險賠償。案例思考:1.若普通熱心市民也想保護古樹,為古樹購買保險是否可行呢?2.我們是否可以為與自己毫無關聯的人或財物購買保險?如若可以,可能會存在哪些風險隱患?3.在社會經濟生活和商業交往中,保險交易關系是否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或條件才能成立?保險利益原則01保險利益及其構成要件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與意義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及其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否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即當保險標的安全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從中獲益;反之,當保險標的受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遭受經濟損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經濟上的利害關系知識鏈接4-1保險利益原則的起源保險利益原則的產生在于“保護公眾免受賭博合同的滋擾,減少謀財害命的誘因。”現代保險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險,保險利益原則也源于海上保險。在1746年之前,海上保險并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他們對投保的船舶或貨物擁有所有權或其它合乎法律規定的利益關系,從而導致許多人以被承保的船舶能否完成其航程作為賭博的對象,同時也誘使一些人破壞航程而導致航程無法順利完成,造成大量海事欺詐。正是在這種情況下,《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被保險人必須對承保財產具有利益,這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海上保險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與此同時,壽險中也存在類似賭博問題,有的投保人為遭受死刑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或軍人投保死亡保險,有的則為年邁的名人投保。勞合社就曾出現過一份投保拿破侖死亡或被活擒到英國的保險單,這激起公眾的義憤和政府的關注。甚至為了防范以他人生命進行賭博,法國曾于1681年以《法令》形式禁止了人身保險。最終在1774年,英國議會通過《1774年英國人身保險法》,該法明確規定:“凡無保險利益的人,或以賭博、博彩為目的的人,不得以他人的生命投保,或為任何事件投保。”知識鏈接4-1《174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和《1774年英國人身保險法》的立法重點在于禁止賭博,至于何種利益為保險利益,并無明確約定。直到《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才具體規定了保險利益的內涵:“當一個人與某項海上冒險有利益關系,即因與在冒險中面臨風險的可保財產有著某種合法的或合理的關系,并因可保財產完好無損如期到達而受益,或因這些財產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遭受利益上的損失,或因之而負有責任,則此人對此項海上冒險就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及其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的性質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保險利益并非保險合同的利益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產生的前提,保險利益建立在保險標的之上,而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據。只有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時,才能對該標的投保。保險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保險合同的利益則是指因保險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險權益,如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得到的保險金等。保險利益及其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的構成條件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要為法律所承認。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由于保險保障是通過貨幣形式的經濟補償或給付來實現其功能的,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用貨幣來反映,則保險人的承保和補償就難以進行。保險利益必須是一種確定的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或可以確定的利益,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斷的利益。這種客觀存在的確定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知識鏈接4-2善意的買受人對盜竊物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盜竊為違法行為,占有人對盜竊物沒有保險利益,但通過拍賣或公共市場善意取得盜竊物,善意的買受人有保險利益。在英國法上,如果占有是不當的,那么只有當該占有是無意的時候,才存在保險利益。在美國,早期的法院認為,即便購買的贓物的買方是善意的,他對這種財產也不具備保險利益;但20世紀80年代后的判例發生了變化,法院現在普遍認為,贓物的善意購買人擁有保險利益。法院的理由是:假設贓物的善意購買者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自己所購買的財產是贓物,他所擁有的所有權便是有效與合法的,只是不能對抗真正的所有人而已,這樣的權利足以構成保險利益。但如果購買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財產是盜竊所得,則其不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購買者在買車時曾對車況產生疑問,懷疑該車來路不明,被判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保險利益原則的表述“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2條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31條第3款“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法》第48條保險利益判斷主體保險利益判斷時點保險利益缺失人身保險投保人合同訂立時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防止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限制保險補償的額度__________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體現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這種經濟利益關系在財產保險中來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各種權利。財產所有權財產經營權、使用權財產承運權、保管權財產抵押權、留置權財產經營權、使用權知識鏈接4-3社會發展推動財產形態的變化和保險創新由于現代科學技術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財富形態隨之發生變化。知識與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在經濟增長中的重要性持續提升,人類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財富在全部社會財富中占據的比重日益提高。生產力發展、生產生活資源形態的擴張導致財產形態的擴充,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無形、非物質性財產。科學技術的進步是推動財產形態從有體、物質性財產向無形、非物質性財產(如作品、專利、商標等智力成果)擴張的決定性因素。所謂非物質性財產,是指財產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態(如固態、液態、氣態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無形、非物質性財產的占有和支配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的控制,而表現為認識和利用。當然,無形、非物質性財產會通過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例如,作品表現為文字著述、舞臺表演、繪畫、雕塑、音像制品等;發明創造表現為文字敘述、設計圖表、形狀構造等;商標表現為圖案、色彩、符號、文字等。作品、專利、商標等智力成果的經濟價值和財產屬性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但應注意,作為無形、非物質財產表現形式的載體,并非財產本身。智力成果等非物質性財產的效能和價值是其載體所難以全部包括和體現的。知識鏈接4-3進入信息時代,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催生了數字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數據正在成為繼有體物與智力成果之后可供人類支配與利用的新型財產。近年來,我國保險公司開發了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及商業秘密等各類知識產權20多款保險產品。截止2022年底,保險行業累計為2.8萬家科技企業的4.6萬件知識產權提供風險保障逾1100億元。2023年5月,全國首單數據知識產權被侵權損失保險成功簽發,該保險基于企業對自身數據知識產權的風險保障需求,為合法擁有,并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系統或存證平臺,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或存證證書的數據,提供知識產權被侵權風險等一系列風險保障。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12條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補償經濟損失。如果某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表明他并未遭受損失,因此不能獲得賠償。例如,某人為其車輛購買機動車輛損失保險,但在保險期間將車輛轉讓給他人,如果該車隨后發生損失,他不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因為在事故發生時,這位投保人已經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所具有的各種利害關系。凡是被保險人的繼續生存對投保人具有現實或預期的經濟利益,即認為投保人對該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本人有婚姻、血緣、撫養和贍養關系的親屬雇用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具有其他利益關系的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實務中的保險利益的確定

實務中,當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投保時,保險利益的確定具體要依據本國的法律,因為各國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利益主義”原則:即以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為判斷依據,如果有,則存在保險利益。英美法系國家“同意主義”原則:即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有無利益關系,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則具有保險利益。大陸法系國家“利益和同意相結合”原則: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或其它的利益關系,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雖沒有利益關系,但只要被保險人同意,也被視為具有保險利益。中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人身保險著重強調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只需要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合同訂立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問題。人身保險常常是為親屬或配偶的利益而訂立的

家庭關系,例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改變,這種關系在死亡時依然存在。大部分壽險具有現金價值,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壽險合同可被視為一種有價證券。

僅要求投保人在壽險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使這種有價證券保持流動性。反之,如果要求投保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具有保險利益,就會限制壽險合同的可轉讓性。

壽險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在合同長期有效之后,如果因為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停止,保險人以此拒絕履行給付義務,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三個因素所決定【案例4-1】鄰居幫忙投保患病時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吳大媽和劉大爺是多年鄰居,兩家關系甚是要好。2014年8月,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向劉大爺推薦一份保險,承諾劉大爺今后若不幸罹患癌癥,保險公司將賠付癌癥確診保險金、住院津貼保險金以及癌癥手術保險金等。劉大爺不僅給自己買了一份,還電話告訴了吳大媽。在得到吳大媽肯定回復后,劉大爺幫吳大媽也投保了一份。2016年2月,吳大媽在確診為胃癌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劉大爺與吳大媽非親非故,不存在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吳大媽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共計16萬余。庭審中,吳大媽表示自己當時同意劉大爺為其投保,保險合同依法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分析】之所以規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保險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據此,劉大爺對吳大媽具有保險利益。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吳大媽保險金共計16萬余元。最大誠信原則02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首先從立法上確認了最大誠信原則,并且對于被保險人的告知和陳述義務、內容、時間和法律后果都做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法》第5條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作出是否締約及締約條件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以此為理由宣布合同無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或責任,還可以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失要求對方予以賠償。信息不對稱要求最大誠信在整個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標的始終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手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價值及風險狀況最為了解保險合同屬于附合合同,保險條款一般由保險人單方面事先擬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和掌握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投保人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如實向保險人陳述。告知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對投保人來說,通常稱為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人來說,稱為說明義務。投保人告知的內容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實質性的重要事實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出現重復保險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標的發生轉讓【案例4-2】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保險公司被判免責2016年9月,趙某乘坐王某駕駛的網約車,王某在趙某下車后倒車時,將趙某放在地上的攝像器材碾壓損壞。經認定,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將攝像設備送修并支付了1.6余萬元維修費。王某駕駛的車輛登記為非營運性質,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保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王某于2016年2、3月份注冊某網約車平臺進行快車工作,但在保險投保時并未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用于網約車運營。王某提出,自己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保險,保險公司應該對趙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由于王某將非運營車輛用于運營發生的事故,導致趙某物品受損,因此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案例4-2】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保險公司被判免責【分析】王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依登記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由于王某從事網約車快車工作,其車輛的使用頻率與個人自用相比明顯提高,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依據相應法律規定,王某應將其此事實通知保險公司。因王某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但從交強險設立的制度功能及其作用角度考慮,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對于趙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賠償趙某2000元。王某自行賠償趙某1.4萬余元機器維修費。(案例來源:徐浩.私家車從事網約車運營保險公司被判免責[OL].北京法院網.2017-7-11./article/detail/2017/07/id/2918189.shtml)附:《經濟與法》201703233·15在行動:該不該賠的保險(私家車-網約車)/2017/03/23/VIDE3ba41DMxusEHfVbu9go4170323.shtml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無限告知詢問回答告知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無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確定性的規定,投保人應將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有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及相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應向保險人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后者能夠進一步詢問。詢問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需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無須告知。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或整個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未將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即構成違反告知義務。大多數國家保險立法規定,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兩個要件:投保人須有未如實告知的事實,包括有意隱瞞、欺詐或過失遺漏(如以營業車冒充非營業車、隱瞞既往病史等),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間保險標的風險增加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這種事實屬于重要事實而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風險的估計,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如壽險中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火災保險中建筑物的構造和使用性質等。保險人可以隨意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付?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區分故意和重大過失,分別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關于保險利益缺失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的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16條第5款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具有將保險合同條款向投保人進行說明的義務。保險人的說明方式:明確列明:保險人只須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當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當中,還須對投保人進行明確提示,并加以適當、正確的解釋。保險人未盡到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案例4-3】網絡投保中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投保人周某通過支付寶平臺為其父老周購買“好醫保·終身防癌醫療險”。點擊該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可見有以表格形式、加粗字體顯示的“等待期90天”字樣。投保人可不查閱銷售頁面直接點擊“確認投保”,點擊后,系統彈出的頁面底部有要求投保人閱讀保險條款、投保須知等內容字樣,系統要求勾選“已閱讀”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投保人填寫完“健康告知”事項后,點擊“下一步”進入“免責說明”頁面,下拉頁面可見涉等待期內容。投保完畢后可下載電子保單,保單內有“等待期設置”詳細內容,該內容主要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屆滿前被保險人接受醫學檢查時發現的癥狀與延續至等待期后確診的病癥屬于同一種合同所涉惡性腫瘤,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老周在90天等待期屆滿前3日經體檢發現患有大腸多發息肉,后經病理檢查得知罹患腸癌,隨后接受手術治療,產生醫療費用若干。保險公司遂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額保費。周某認為,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遂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法院審理后認為,投保人客觀上可以在忽略提示性設置的前提下完成投保,是否完整查閱免責內容取決于投保人,且某保險公司未完成電話回訪。故保險公司并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應賠償醫療費。【案例4-3】網絡投保中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分析】網絡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觀上無需查看免責條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險人進行了提示性設置,仍應認定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認定保險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可從主動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樣化四個方面綜合考慮。1.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有主動性。保險條款專業性較高,投保人對保險條文的理解難度大,特別是免責條款關乎投保人的重大保險利益,因此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不以投保人詢問為前提,具有主動性特征和要求。網絡投保缺乏傳統線下投保中常見的業務人員協助提示之便,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網頁中顯示的內容,因此相較于線下投保,保險人承保網絡保險產品時應盡到的提示說明義務主動性標準應當更高、更嚴格。實踐中,線下投保時,保險人將標注了免責條款的保險條文交付投保人但未作出說明的,一般認為提示說明的主動性不足。類比而言,線上投保時,保險人僅將標注有免責條款的內容設置在網頁上,但不考慮投保人是否必然會查閱這些內容,也應認為其提示說明的主動性不足。保險人在網絡保險產品中需達到的主動性程度還應參考當下網絡技術所能達到的實際標準。【案例4-3】網絡投保中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分析】例如,當前網絡技術已普遍可在網頁中設置強制閱讀時間或下拉至底部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操作。本案中涉及的保險產品,保險人對“健康告知”進行了前述技術設置,卻未對“免責說明”進行類似的技術設置,其關于“免責說明”的提示說明主動性明顯欠缺。2.保險人的提示說明是否具備充分性。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采取“合理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對方充分注意,此即對提示說明的充分性的要求,也就是說,充分性的認定應以是否達到致使對方注意的程度為標準。充分性與主動性相輔相成,在保險人已滿足主動性條件時,一般認為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當保險人不滿足主動性條件時,特定情況下,如果提示說明具備充分性,也可認定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人主動性明顯不足,但如果其在“免責說明”頁面第一條以加粗形式載明涉及等待期的免責條款,使投保人無需下拉操作即可查看,就可認定已具備了提示說明的充分性要素,但保險人沒有做到。【案例4-3】網絡投保中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認定【分析】3.保險人的提示說明內容是否通俗易懂。保險人的提示說明內容需達到使投保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特別是網絡投保時,投保人的學歷、知識背景無法預測,保險人應使用盡可能簡單明晰的語言最大限度地對免責條款所涉內容進行解釋說明,達到具備一般知識和智力水平的人都能理解的程度。4.保險人是否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提示說明。網絡技術日新月異,網絡保險產品的展現形式也日漸多樣化。當前,常見的提示說明方式有在網頁上使用不同顏色或字體進行標注、強制彈窗、自動播放視頻等。在判斷保險人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時需要綜合所有提示說明形式進行判斷。本案中,如果周某在某保險公司進行的電話回訪中明確其在投保時已知曉免責條款,也可認定保險人已盡提示說明義務,但保險人并未進行電話回訪。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保險中的保證是指保險合同中以書面文字或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承諾某一事實狀態存在或不存在,持續存在或不存在,履行某種行為或不履行某種行為的保險合同條款。保證與告知有所區別:告知強調的是誠實,對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申報,目的在于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其所承擔的危險;保證則強調恪守諾言,許諾的事項與事實一致,目的在于控制危險。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保證的類型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確認保證承諾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證某種狀況不僅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之時,而且將持續存在于整個保險期間,或者,保證在保險期間履行某種行為或不做某種行為。保證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證默示保證指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之中。不載明于保險合同中,一般是國際慣例所通行的準則,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默示保證在海上保險中運用比較多,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有三項:①保險船舶必須有適航能力;②要按規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③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統稱適航保證。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2015年英國保險法》保證條款被視為保險合同的條件和基礎,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事項,無論其是否存在過失,無論輕微還是重大,亦無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甚至對于損失的發生與違反保證之間無因果關系的情況,保險人均有權解除合同,不予承擔賠付責任。即使違反保證的事實更有利于保險人,保險人仍能以違反保證為由,使合同無效。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保單中特定的“保證”條款為由拒賠與特定“保證”條款無關的實際損失。同時,該法還禁止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陳述作為“合同基礎”條款轉變為保證的做法。【案例4-4】1922年道生公司訴勞合社承保人博寧火險案被保險人投保了卡車的火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要求被保險人“寫明卡車通常停放的詳細地點”,被保險人下意識地將卡車的存放地點填寫成他的公司所在地格拉斯哥市中心,而實際上該車經常存放在郊區。雖然卡車停放在郊區的危險性比停放在市中心的危險性小得多,但由于保單上列有下述保證條款:“保證填報各項屬實,投保單作為合同的基礎。”所以當某日卡車在郊區停車場失火,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后,保險人因其告知不實而拒賠。盡管被保險人聲稱此系錯填,對保險人拒賠不服上告到最高法院。法院認為,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單和拒賠,因為停車場的填報地點不實,且保單上的保證條款是合同的基礎,所填具的申報影響陳述事實的真實性。(案例來源:許謹良.保險學原理.第5版.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17)知識鏈接4-4保險保證制度的發展與改革保證的具體法律規則及法律效果,由英國曼斯菲爾德勛爵擔任王座法庭的首席大法官期間(1756年-1788年)明確并發展而來。在這一時期的一系列判決中,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基于保險法中的誠信原則,將“保證”上升到制度層面,明確了保險中的保證必須被嚴格遵守,否則合同無效。假如保證船舶于8月1日啟航,但實際于8月2日才啟航,即為違反保證條款。鑒于曼斯菲爾德大法官在“保證”問題上創建的理論和歸納的原則,其被冠之以“海上保險保證制度之父”的稱號。到《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頒布,保證制度得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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