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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的識別和豁免問題研究摘要我國當前只存在著企業破產法,對于個人破產并無規定,這使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敗的主體缺乏相應的救濟和退出機制,構建全國性的個人破產制度勢有利于清晰界定債權債務關系,解決社會糾紛。債務人財產是個人破產程序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在識別確定債務人的財產后,為了保證破產債務人的生存發展權,還需要為債務人在破產財產中保留一定的豁免財產,本文主要針對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的識別和和豁免進行詳細論述。關鍵詞:個人破產;債務人財產;豁免財產目錄TOC\o"1-2"\u摘要 I一、 個人破產制度的界定 1(一)個人破產制度概念 2(三)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的區別 2(四)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模式 3二、債務人財產的識別 4(一) 債務人財產識別的標準 4(二)債務人財產的識別難點 5(三)債務人財產的產生 6(四)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7三、債務人財產中的豁免財產 7(一)豁免財產的功能 8(二)豁免財產的立法模式 9(三)豁免財產的區分原則 9(三)豁免財產的范圍 10(四)豁免財產處置中的法律爭議 12四、完善債務人財產識別和豁免制度的法律思考 13(一)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方式 14(二)明確豁免財產的基本構成 14(三)完善個人破產財產信息登記制度 15(四)建立豁免財產異議公示制度 16參考文獻: 18引言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地方性個人破產法條例,在沒有全國性個人破產法的情況下,它填補了我國現行關于個人破產立法的空白,表明深圳市對個人破法的探索改革已經進行到了深水區。通過深圳市的地方先行立法,體現了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退出機制的態度,也為我國建立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提供有效經驗借鑒。早在2000年破產法起草的時候就有人提出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是當時沒有全國統一的個人財產登記體系,另外個人征信制度也不夠完善,中國缺乏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社會基礎和相關配套措施。如何防止債務人借破產制度來惡意逃避債務問題無法解決,這導致長久以來很多專家學者專注于研究企業破產法,很少有人去了解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國家鼓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注重個體投資和消費信貸的發展,致力于優化營商環境。但是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漸漸意識到市場對于投資和和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層面的缺失。在個人創業投資和借貸危機發生的時候,個人破產后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不健全,個體對消費和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擔憂,這些都制約著個人創業和信用消費的發展。在企業破產制度、個人信用體系、執行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因素的推動下,創建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日趨成熟,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13個部委于2019年7月16日發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鼓勵加強對建立全國個人破產立法的探索,接著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通過了《深圳市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在已經出臺地方法規的情況下,構建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勢在必行。(一)個人破產制度概念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作為債務人對到期的債務不能清償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宣告其破產,清算其財產或者進行債務重組和解,并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二)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的區別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的最主要區別就是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企業在破產之后只需要用企業的財產進行償還債務,對于剩余的債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不用承擔責任屠小霞.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6):98-99.屠小霞.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6):98-99.(三)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模式由于不同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思想文化觀念,政治制度不同,各個國家立法者對于個人破產立法的價值取向也有所不同。不同的價值觀念產生了不同的立法的模式,通過對個人破產可以申請主體的區分,世界各國主要有商人破產原則、一般破產原則兩種立法模式。商人破產原則認為可以申請破產的法律主體只能是商人,這是個人破產制度最早的立法模式,非商人沒有申請宣告破產的主體資格,事實上這種主義忽略了對于非商人的權利保護,不利于商業經濟的發展鞠偉.我國自然人破產問題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11鞠偉.我國自然人破產問題研究[D].東北師范大學,2011一般破產原則認為,破產制度適用于所有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人,削弱了商人和消費者之間的主體概念,不僅商人有權申請破產,消費者也可以因為消費債務申請破產,一般破產原則主要是是由于個人信貸、投資和創業的發展,以及個人破產的迅速增加,迫使立法者將個人破產的主體擴大到自然人,如今大部分國家都采用這種立法模式。其實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很多情況下商業、生產、消費之間的界限變得很模糊,商業活動和非商業活動已經沒有必要加以區分,商人已經不再是市場經濟的特殊主體,自然人也可以從事商業活動。因此,不僅法人可以從事商業行為,自然人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孫英杰.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的識別與豁免[D].西南政法大學,2017.孫英杰.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的識別與豁免[D].西南政法大學,2017.二、債務人財產的識別債務人財產可以分為償還給債務人的破產財產和保留給債務人的豁免財產。但是如今個人在社會中從事的活動越來越復雜,個人財產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不僅包含基本的動產和房地產等常見財產,還包括股權、知識產權、租賃權等各種權益形式的抽象財產。這就使得破產財產與豁免財產之間很難清楚界定。因此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如何平衡債務債權人利益,科學合理的識別劃分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債務人財產識別的標準1.受益性標準英國個人破產法律觀點認為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判斷債務人財產具體類型時,必須始終以收益性去衡量,破產債務人只能夠出售破產財產中破產人享有受益權的部分。對債務人沒有受益權的財產不能劃分為債務人財產,受益性是債務人財產鑒定的本質特征,以保管關系為例,保管財產不能歸類為保管人的破產財產王燁楠.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之識別與認定[J].海南金融,2020(08):46-52.。因為保管財產的委托方才對于保管財產才擁有受益權,保管方不能從保管財產中取得財產性利益。王燁楠.個人破產制度中債務人財產之識別與認定[J].海南金融,2020(08):46-52.2.時間標準根據個人破產程序開始后,破產債務人從事勞動取得新的財產是否屬于破產范圍上,債務人財產識別的標準可以分為固定主義和膨脹主義。兩種標準都有自己的優點。(1)破產財產的固定主義固定主義認為,破產財產僅包括破產宣告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對于破產程序啟動后的財產,固定主義認為它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范圍吳明晗.論個人破產制度中的債務人財產[D].吉林大學,2020.,固定主義認為程序啟動后后續取得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有利于快速準確的界定債務人的財產數額,防止后續發生較大的變化,加快了整個個人破產程序清算分配的處理速度。吳明晗.論個人破產制度中的債務人財產[D].吉林大學,2020.(2)破產財產的膨脹主義膨脹主義主張破產程序開始時、破產程序宣告后債務人取得的財產都屬于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可以將破產程序宣告后取得的財產納入管理范圍,擴大債權人參與分配的財產份額。事實上膨脹主義擴大了破產財產范圍,防止在破產程序宣告后債務人利用新取得的財產進行一些經濟往來惡意逃避債務,更側重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謝可詩謝可詩.楊福穎.論個人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范圍[J].特區經濟,2021(06):148-151.(二)債務人財產的識別難點在破產制度中,確定債務人財產是整個破產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企業破產程序中,法院可以通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財產清單來識別和收集企業的財,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雖然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可能很復雜,但因為每個企業都有一份記錄其財務狀況的財務報告,所以理論上如果企業破產,其財產可以清晰識別界定。然而,個人破產并非如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身份種類和社會關系并不是單一的,個人遠比企業的身份種類和社會關系更加多樣化,債務人財產通常與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混合在一起。此外,在個人破產程序結束后,個人主體不會因破產程序的完成而消失,個人將繼續工作并產生新的財產,這使得在現實中很難準確區分個人財產和他人財產。(三)債務人財產的產生個人破產程序的進行就是要依照法律確定債務人的財產是何時產生的,債務人的財產范圍又包括哪些,然后法院對其梳理、分配清算的一個過程。債務人財產的識別過程主要有兩個:首先是從時間層面理清債務人財產的產生;第二是從空間上鎖定債務人財產范圍。對于債務人的財產是從何時產生的呢,《深圳個人破產條例》認為需從破產程序開始時起算。因為在破產程序還未啟動前,法院并不能隨意的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處置,只有個人破產程序開始啟動了,法院和破產管理人才能夠把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納入破產法的管轄之中,從而依據法律對債務人財產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避免債務人實施個別清償或者是惡意逃債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世界上不同國家對于破產程序的開始起算時間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以債務人首次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為時間節點,二是以破產申請經過法院受理時起算。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開始的時間是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時為準,《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借鑒了企業破產法的做法,同樣是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為時間節點來確定債務人財產,一旦法院裁定受理了,那么債務人的財產不管是在什么地方還是以何種形式存在,甚至即使債務人不能夠控制到這部分財產,原則上都要將其用于償還債權。這樣的立法模式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和傳統,構建全國性個人破產制度時可以對此進行借鑒,從法院裁定受理時起便開始計算債務人財產。(四)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債務人的財產范圍相當廣泛,債務人財產不僅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具有實體的物,也包括租賃權、用益物權、知識產權,未來可能實現的債權等抽象的權利。關于債務人財產的具體范圍,《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三條進行了詳細規定,主要包括(一)債務人所有的貨幣或者實物等有形財產(二)債務人享有的股票、基金、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性收益(三)債務人基于繼承、贈與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可以看出,只要債務人擁有所有權的財產都要歸屬于債務人財產用于償還債權。另外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利益,《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還做出了兜底性法律規定,認為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可期待性質的財產和財產權益也要如實進行債權申報,這可以防止債務人利用獲得財產收益的時差來逃避債務申請,大大擴大了債權人的受償范圍。三、債務人財產中的豁免財產豁免財產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過程中可以保留的不受破產財產分配限制的財產,豁免制度設計的目的是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在破產程序中,豁免財產的價值標準難以量化。如果為債務人保留的豁免財產太少,將無法保證其后續的生存和發展,這將增加社會不穩定的隱患,如果保留過多,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不利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一)豁免財產的功能1、保護基本人權人權是人生而為人的權利,其中生存和發展權是最重要的權利,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如果不加以區分破產財產和豁免財產無疑是忽視了對人的基本人權的保障,更與憲法中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向精神向違背。在現代社會“保護人權”已經達成共識的今天,豁免財產制度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思想,顯示了現代文明社會的發展和進步。2、平衡債權和債務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債權人和債務人作為統一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相互聯系的,豁免財產制度在為債務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同時也會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影響。根據企業破產法的實踐經驗來看,在企業資不抵債即將破產的時候,債務人往往考慮的都是如何轉移資產避免被破產清算,債權人最終可以獲得的債權清償比例很低,豁免財產制度可以正面激勵債務人在遭遇破產危機時第一時間不是去逃避債務,而是積極主動地選擇通過破產程序來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另外對于債權人來說,債務人能夠在破產之后能夠還會全額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是極少數的,債權人通過放棄部分豁免財產的方式來為給予債務人未來創造更大價值的可能性,客觀上也有利于后續的債權清償。如果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留下可供發展的財產份額,不僅債務人可能會被壓垮,債權人也會失去未來獲得債權的機會。(二)豁免財產的立法模式豁免財產的傳統立法模式主要有概況式和列舉式,英美法系國家大都采用列舉式的立法模式,通過判例的形式對豁免財產做了系統完整的規定。列舉式可以提高處理案件的效率,有效節約司法資源,但是同時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適應復雜現實中復雜多變的財產問題黃鐸.個人破產中的豁免財產制度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21.黃鐸.個人破產中的豁免財產制度研究[D].廣西師范大學,2021.(三)豁免財產的區分原則1、適度保障原則民事執行制度和個人破產制度都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障,但通過比較個人破產制度相和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很容易發現兩者在制度設計之上還是有著差異,民事執行制度對債務人的保障力度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條明確“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用”。,而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僅限于保障破產債務人的最低生活水平,現代型個人破產制度不再是單一的只保護債債務人利益,更加強調對破產債務人發展權的救濟。《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要為債務人保留職業發展必須的物品和合理費用”,豁免財產制度不僅需要為破產債務人保留基本的生活需要,還需要適度的為其保留發展性財產。因此,相比于民事訴訟中不可執行的財產,豁免財產中的范圍要更加廣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條明確“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當按照該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用”。2、人格利益優先原則在債務人的財產中,有一部分財產是被賦予精神意義和人格意義的,這部分財產的經濟價值可能不是很高,但是債務人在情感上會更加關注這部分財產。如果這部分物品被納入債務人的財產用來清償債務,一方面會被債務人所不能容忍,打擊債務人主動償還債務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會顯得法律缺少人文關懷,與社會主義道德觀相違背。此外,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如人身傷害賠償金、社會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由于其也具有相當程度的個人特殊性,也不應該將其用于清算和分配,應當保護其中的蘊含的人格利益,作為豁免財產予以保護。(三)豁免財產的范圍豁免財產的價值范圍,應當參照適度保障原則和人格利益優先原則,以能夠保障破產債務人的基本生活和發展權為標準確立,同時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具體種類財產價值的確定需要進一步參考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另外,整個社會經濟是在不斷變化發展的,豁免財產的價值標的不能一成不變,應當根據情況適當變更調整。我國《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六條對豁免財產的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定,概括起來豁免財產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基本生存權的財產這部分財物主要應包括:一、債務人唯一用來居住的房屋,房子對保障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至關重要,債務人房屋的價值大小應當加以嚴格的限制,如果是價值較大的房產應當劃入債務人財產中,另行為債務人保留租房的資金;二、債務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如家用電器、個人穿著用品、個人化妝品等,這些基本生活用品本身價值不是很大,將這些物品保留給債務人能更好的發揮這些物品的作用;三、能保證債務人正常社會生活所需的財產,包括手機費、電話費、份子錢等,該部分財產主要是為了保障債務人與社會進行溝通交際的權利。2.為債務人保留自身發展所必需的財產這部分財產主要是為了保障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給債務人一定的發展空間張嫻嫻.論個人破產中的自由財產制度構建[D].北京交通大學,2021.。如普通員工用于工作的筆記本電腦、滴滴司機用于正常經營的車輛、汽修職工用以修車的汽修工具,如果將這些財產用來償還債權,債務人就無法繼續工作賺錢償還后續的債務保留這部分財產,為破產債務人保留保留必需的生存發展資料能進一步的提升債務人的價值,從長遠來看也是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的張嫻嫻.論個人破產中的自由財產制度構建[D].北京交通大學,2021.張莉.公司社會責任實現的法律機制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2016.3.與債務人個人精神和人身息息相關的財物這方面的財產對債務人具有重大的精神價值,如破產債務人父母生前留下照片、書信、衣服等遺物,此類物品大部分本身的經濟價值有限,但對于債務人來說卻是不可替代的,我們不僅需要對債務人給予物質上的保障,對于精神上的需要同樣不能忽略,只有精神生活富足的破產人才能積極遵守法律制度,配合執法行動。(四)豁免財產處置中的法律爭議《深圳個人破產條例》關于豁免財產制度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對于豁免財產的單個類型財產限額、豁免財產是否可以用來清償個別債權、豁免財產是否能夠進行合理置換并沒有相應的法律解釋。1.是否規定豁免財產的單個類型財產限額《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豁免財產的價值上限為20萬元,盡管有豁免財產的總限額,但涉及具體分項的上限標準并沒有規定,基于比較法視角,美國等國家破產法對各具體分項的財產都有價值限額,同時賦予個人破產人在同類財產限額內自由選擇的權利。《美國破產法典》規定自由財產包括價值低于16000美元的住宅不動產;低于2300美元的機動車;低于1000美元的珠寶飾品等鐘鵬飛.論個人破產中豁免財產的區分及處置[C]//《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總第57卷)——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文集.[出版者不詳].2021:57-63鐘鵬飛.論個人破產中豁免財產的區分及處置[C]//《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1年第9卷總第57卷)——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文集.[出版者不詳].2021:57-632、豁免財產能否用于清償個別債權豁免財產是法律為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保留的,本意是維持生存和繼續發展之用,如果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未經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同意,把全部豁免財產用來清償債務,那么債務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呢?對此《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并未對這一問題做出解釋。有學者認為,債務人的這種做法違背了豁免財產制度的立法初衷,從而危及到債務人及其家庭的最基本生存發展權,所以此種清償行為無效徐陽光、陳科林.論個人破產立法中的自由財產制度[J].青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3):108-109.徐陽光、陳科林.論個人破產立法中的自由財產制度[J].青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03):108-109.筆者認為法律應當支持破產債務人將豁免財產用于個人清償,一方面,在民事執行法律程序中,對于被執行債務人使用按照規定已經被免卻的財產去清償債務的做法,法律沒有予以禁止。另一方面,債務人將豁免財產全部用來償還債務不僅能夠體現債務人積極償還債務的態度,重新樹立起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信任,還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應當予以尊重。3、豁免財產是否能夠進行合理置換豁免財產的置換指如果某項豁免財產的合理置換成本小于其變現的價值,則破產管理人可告知個人破產人,該項財產應當劃歸破產財產不再屬于豁免財產的范圍。豁免財產置換制度一方面滿足了債務人及其家庭成員合理需求,另一方面又能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有助于發揮破產財產價值的作用金寶舟.論破產重整中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保護[D].黑龍江大學,2014.金寶舟.論破產重整中的有財產擔保債權人保護[D].黑龍江大學,2014.筆者認為這部分財產可以根據數額的大小和對債務人的重要程度來進行劃分,這部分財產中,價值較低的財產可以劃分到豁免財產之中,如果存在價值較高的精神財產但是又存在平價替代品時,應有選擇性的保留對債務人而言最重要的財產,其他的折價換取平價替代品劃分到破產財產之中。四、完善債務人財產識別和豁免制度的法律思考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構建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勢在必行,無論是在社會現實層面還是理論層面,我國對于債務人財產的識別和豁免財產范圍的確定法律經驗都很欠缺,本文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和立法現狀,針對我國未來在完善債務人財產識別和豁免制度立法設計時提出幾點法律思考。(一)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方式對債務人財產和豁免財產采用列舉式的方式使得財產的范圍太過僵硬,無法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又顯得太過籠統,使得在面臨實際情況時可能會出現濫用破產制度逃避債務的情況。隨著經濟的發展,為了適應更加復雜的債務人財產狀況,如今已經沒有絕對的劃分標準,采取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是個人破產財產立法的趨勢。筆者建議采用列舉加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對財產的類別進行大致的規定,然后在其基礎上再進行合理的列舉,這樣既能夠清晰地界定豁免財產內容,也有利于后續適當的調整豁免財產的范圍,使得債務人財產和豁免財產的標準既具有合理性又有彈性,因此我國的個人破產立法應當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立法方式。(二)明確豁免財產的基本構成豁免財產的構成是豁免制度的核心,明確個人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范圍能夠為我國未來立法提供先行借鑒作用耿丹丹.論自然人破產財產的范圍耿丹丹.論自然人破產財產的范圍[D]經濟貿易大學,2009.1.第一是保障債務人及其被扶養人的基本生活的必需財產和合理費用個人破產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這部分財產關系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人權。針對此類財產的保留范圍,一方面,因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具有顯著的差異性,實行全國統一的財產保留標準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在個人破產中,破產債務人的具體生活和財產狀況存在較大差異,該財產應當在結合當地的居民最低消費水平和社會保障制度為其保留。2.第二是保障債務人能夠重新發展的財產該部分豁免財產需要進行慎重考慮,本身法律為債務人保留這部分財產就已經犧牲了債權人的一些利益,如果過分的側重保護債務人,可能會使得債務人借此機會惡意逃避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失。所以這部分財產只能是基于正常的職業發展需要,價值也不宜過大,此類財產應當在最大程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基礎上,考慮債務人對于該財產的依賴力度和結合財產價值大小進行綜合考慮保留。3.第三是對債務人有著特殊價值或重大精神意義的財產該財產原則上是納入豁免財產之中,但是也不能一概保留,一方面需要滿足對債務人有著重要的精神意義,另一方面也要滿足本身價值不能過高。對于價值較高具有替換性的,法院可以將其拍賣作為償還債權并為債務人購買同類價格較低的替代品。(三)完善個人破產財產信息登記制度如果沒有個人財務系統,通常很難準確、全面地確定債務人的個人家庭財務狀況。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破產財產信息登記制度,以分類登記的方式準確登記涉及債務人、相關利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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