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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項目名稱年產4000萬只鋁塑管項目項目代碼2502-320211-89-01-243899建設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建設地點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振夏荷路10-9號地理坐標120度6分24.386秒,31度33分39.594秒國民經濟行業類別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建設項目行業類別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塑料制品業292建設性質?新建(遷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申報情形√首次申報項目□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選填)濱湖區數據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號(選填)錫濱數投備〔2025〕74號總投資(萬元)200環保投資(萬元)環保投資占比(%)5%施工工期2個月是否開工建設□是用地(用海)面積(m2)專項評價設置情況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污染影響類試行表1-1專項評價設置原則表專項評價設置原則本項目建設情況大氣排放廢氣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氣且廠界外500米范圍內有環境空氣保護目標2的建設項目本項目排放廢氣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氣。地表水新增工業廢水直排建設項目(槽罐車外送污水處理廠的除外);新增廢水直排的污水集中處理廠本項目無工業廢水排放。環境風險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存儲量超過臨界量3的建設項目本項目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存儲量未超過臨界量3。生態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圍內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類建設項目本項目不進行河道取水。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本項目不屬于海洋工程建設。注:1.廢氣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納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不包括無排放標準的污染物)。2.環境空氣保護目標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文化區和農村地區中人群較集中的區域。3.臨界量及其計算方法可參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附錄B、附錄C。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無需設置專項評價。規劃情況《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總體規劃修編(2016-2030)》召集審查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規劃批復意見文號:錫政復[2017]63號《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西區單元詳細規劃》2審批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發文時間:2024年12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本項目位于胡埭工業園,胡埭工業園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為《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總體規劃(2020-2035)環境影響報告書》召集審查機關: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規劃環評審查意見文號:錫環辦[2021]182號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本項目位于胡埭工業園,胡埭工業園規劃范圍:東至西環路、南至環鎮北-錢胡公路-瑞云路、北至S342省道、西至陸馬公路,總規劃用地面積17.78km2。根據《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總體規劃(2020-2035)環境影響報告書》,胡埭工業園產業定位是:以機械、金屬制品(不含電鍍)、電子(不含電鍍,含電鍍工序的新型電子元器件項目除外)、輕工、紡織(不含印染)、物流為重點,引進汽車零部件配套、新能源新材料、兩機專項、電子信息、精密元器件制造、智能裝備及成套設備、環保產業等。本項目屬于塑料制品業,符合園區產業定位。根據土地證(錫濱國用(2014)第004593號),項目所在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對照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總體規劃,項目所在地規劃亦為一類工業用地/二類工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本項目與胡埭工業園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2本項目與胡埭工業園環評批復相符性分析表序號批復相關要求本項目建設情況相符性1園區位于太湖一級保護區,應按照《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高起點規劃高起點建設無錫太湖保護區的決定》(錫委發[2008]31號文)、《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錫委發[2016]7號)等系列文件,突出“環保優先”,指導規劃的實施,促進區域經濟、人口、資源和環境協調發展。本項目加強污染物控制力度,降低能耗、物耗,提高物料回用率,各污染物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對園區環境影響較小。符合2園區引入項目須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無錫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等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無錫市濱湖區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2019版)》的要求;在后續發展過程中,可按照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產業政策及規劃要求,對園區的產業準入清單進行動態更新。本項目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無錫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等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和《無錫市濱湖區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2019版)》的要符合33456對于園區內現有不符合產業定位的企業,應加強日常監管,確保企業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要求;對于區內現有不符合規劃及環境管理要求的企業,須按照計劃落實關停搬遷或整改,并加強企業改擴建后的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修復。今后應嚴格按照規劃的產業定位、用地規劃等要求進行開發建設。《規劃》中三個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二類工業用地)與《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總體規劃修編(2016-2030)》(一類工業用地)不符,建議胡埭鎮人民政府開展鎮總體規劃修編時,將涉及到的地塊用地性質規劃為二類工業用地。加快園區內未拆遷居民區的拆遷工作,確保入駐企業設定的防護距離范圍內無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本項目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符合園區產業定位及《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根據《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總體規劃(2020-2035)》,項目所在地為工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本項目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無敏感點。符合符合符合符合加快完善環保基礎設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綜合利用”的要求,加快園區內污水管網、再生水廠及回用水管網建設;園區產生的廢(污)水須采取有效的預處理措施,確保接管的廢(污)水水質符合污水處理廠的接管要求;落實再生水廠的回用水方案,確保接納的江蘇卓勝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廢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加快推進污水廠中水回用工程,以達到30%回用率目標。積極開展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改善區域水環境質量。本項目生活污水經預處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網,排入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處理,可在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進行平衡。園區未規劃集中供熱,入園企業因工藝需求須自建供熱設施的,應采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加快推進區域大氣環境整治,加強對園區內現有廢氣排放企業的管理,確保廢氣經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原輔材料和產品。對新入園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為主的企業應合理布局,并采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確保各類廢氣達標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道路揚塵、機動車尾氣和餐飲油煙廢氣排放。本項目制管、注塑等工序產生廢氣經處理后均達標排放,排放的廢氣污染物取得大氣總量平衡方案嚴格管理建筑工地施工噪聲,尤其是夜間噪聲的控制管理;對以噪聲污染為主的企業應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不得影響園區內外環境敏感目標的正常生活、學習;加強車輛管理,控制交通噪聲;加強對娛樂設施噪聲的管理和控制,引進商業項目時嚴格執行《江蘇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相本項目采用低噪聲設備、墻體隔聲、門窗隔聲等降噪措施。4關要求。7園區內各企業應從源頭控制實現廢物減量化,一般工業固廢分類收集后綜合利用或合理處置;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并委托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收集后統一處置。本項目固體廢物均得到妥善處置,排放量為零/8加強園區的環境管理能力建設。結合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倡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規范編制園區應急預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制度,配備應急物資;督促企業完善環保手續,規范編制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預案中提出的減緩環境風險的各項措施,按分區防滲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滲工程措施,以保護土壤和地下水。本評價中針對其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制定了較為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可以較有效的對風險事故進行最大限度的防范、處理。符合9根據《江蘇省工業園區(集中區)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工作方案(試行)》(蘇污防攻堅指辦【2021】56號)要求,加強園區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園區企業新增工業廢水(清凈下水除外)零排放。建立完善適應工業園區限值限量管理的環境監測監控能力,規范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加強對地表水、環境空氣、環境噪聲、地下水、土壤等的監測,嚴格落實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企業排放濃度“雙管控”。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在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總量范圍內平衡;本項目產生廢氣均將采取合理措施后排放,排放量較小。已建立大氣、地表水、噪聲環境監測計劃。符合綜上所述,本項目符合胡埭工業園的規劃要求。5其他符合性分析1.1“三線一單”的相符性分析(1)生態紅線相符性分析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和《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無錫市濱湖區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優化調整方案的復函》(蘇自然資函〔2022〕190號)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綜合服務”平臺中無錫市范圍內的生態紅線區域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本項目不在生態紅線區域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內,距本項目最近的生態紅線區域為“陽山水蜜桃種質資源保護區”,位于本項目西北側約850m處。本項目的建設不涉及生態紅線區域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符合生態紅線保護的相關要求。(2)環境質量底線根據《2023年度無錫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直湖港地表水水質能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要求;本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能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3類區域標準;2023年無錫市屬于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區,為改善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情況,無錫市市政府印發《無錫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2018-2025)》,主要工作任務包括調整產業結構、工業領域全行業全要素達標排放、調整能源結構與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強交通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污染防治、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八大類100多項任務和19個重點工程,力爭到2025年,全市PM2.5濃度達到35微克/立方米,臭氧濃度達到拐點,除臭氧以外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要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80%。本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在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總量內平衡;制管、注塑廢氣收集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大氣污染物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量較小;固廢得到妥善處置,實現零排放。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環境質量底線的要求。(3)資源利用上線本項目利用租賃廠房進行生產,不新增用地。本項目營運過程用水主要為生活用水,用水來源為市政自來水,用水量較少。項目實施后使用清潔能源電。本項目不超出當地資源利用上線。(4)環境準入負面清單根據項目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綜合服務平臺”查詢情況,該項目不涉及優先保護單元,涉及重點管控單元“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符性分析詳見下表。表1-3本項目與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綜合環境管控單元環境管控單元名稱無錫市濱湖區胡埭工業園環境管控單元編碼ZH32021120037市級行政單元無錫市縣級行政單位濱湖區流域長江流域、太湖流域管控單元分類重點管控單元相符性空間布局約束(1)機械制造:禁止引進含電鍍工序項目;含冶煉、鑄造工藝的金屬制品業項目(不突破區域現有鑄造產能的除外);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項目。(2)汽車零部件配件:禁止引進未達到《汽車本項目為鋁塑牙膏管、鋁塑護手霜管、鋁塑小藥管制造,不涉及上述禁止類項目。6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8號令)規定的投資主體資格條件及項目準入標準的新建汽車產業投資項目;含電鍍工序項目;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3)輕工:禁止引入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購物袋生產;新(擴)建1萬噸/年以下的農膜生產;直接接觸飲料和食品的聚氯乙烯(PVC)包裝制品;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4)紡織:禁止引入含印染工序項目;粘膠短纖維及長絲生產(環保型項目除外);規模1萬錠以下的小型棉紡項目;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項目。(5)新能源新材料: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6)電子信息:含電鍍工序(含電鍍工序的新型電子元器件項目除外)項目;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7)環保產業:含電鍍工序項目;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8)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除外);在有低VOCs含量的原料替代的前提下,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無錫市濱湖區建設項目環境準入負面清單(2019版)》禁止類或淘汰類的項目;《〈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禁止類項目;其他屬于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禁止類或淘汰類的本項目產生廢氣均將采取合理措施后排放,排放量較小,排放的廢氣污染物取得大氣總量平衡方案。本項目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生活污水中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可在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總量內平衡。本評價中針對其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制定了較為完善的風險防范措施,可以較有效的對風險事故進行最大限度的防范、處理。應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無環境敏感目標。(1)嚴格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突破環評報告及批復的總量。(1)充分考慮風險源對區內及周邊環境的影響,儲罐區遠離供水水源保護區、村鎮集中區、辦公樓、周邊村莊及河流,應在敏感目標的下風向布局,減少對其他項目的影響;園區內不同企業風險源之間應盡量遠離,防止其中某一風險源發生風險事故引起其他風險源爆發連鎖反應,降低風險事故發生范圍。(2)罐區按要求設置圍堰、圍護攔桿區,設置危險區、安全區,采取紅線、黃線和安全線進行區分;在原料罐區、中間罐區、成品罐區設置防火堤和防火隔堤,遠離火種、熱源,設置防日曬7的固定式冷卻水噴霧系統。(3)增加可能發生液體泄漏或火災事故的罐區圍堰面積,盡可能將罐區事故下產生的廢水控制在罐區圍堰內,降低事故狀態下廢水轉移、輸送風險。合理設置應急事故池。劃分污染防治區,提出和落實不同區域面防滲方案,企業做好生產裝置區、罐區、廢水事故池及輸水管道的防滲工作。(4)區內企業應按環評批復要求設置衛生防護距離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適當設置綠化隔離帶。衛生防護距離、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不得建設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標,新建項目衛生防護距離內環境敏感目標未搬遷完畢的,項目不得投產。資源開放效率要求(1)土地資源建設用地總量上限1690.94公頃,工業用地總量上限1152.28公頃。(2)企業單位產品水耗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工業廢水集中處理率達100%。(3)園區內全部采用天然氣或電等清潔能源,禁止新建燃煤鍋爐。(4)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Ⅱ類”(較嚴),具體包括: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本項目為鋁塑牙膏管、鋁塑護手霜管、鋁塑小藥管制造,使用清潔能源電,無工業廢水排放,不新增用地,不新建燃煤鍋爐,不銷售使用“Ⅱ類”燃料。1.2產業政策相符性本項目不屬于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屬于《江蘇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2024年本)》(蘇發改規發〔2024〕3號)中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無錫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試行)》(2008年1月)中的禁止類和淘汰類。不屬于《無錫市制造業轉型發展指導目錄(2012年本)》中的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不屬于《無錫市內資禁止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禁止類項目。不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2018)限制、淘汰和禁止類。本項目不屬于《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中限制或禁止項目。本項目亦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禁止準入類或限制準入類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關于印發<江蘇省“兩高”項目管理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中兩高項目。綜上,本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要求。1.4與太湖一級保護區環境保護要求的相符性《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省人大2021年9月29日修訂)將太湖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范圍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221號)具體明確了無錫太湖一、二級保護區涉及行政鎮、村名稱,項目所在地屬一級保護區。《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8(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七)圍湖造地;(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四條除二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以外,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還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二)在國家和省規定的養殖范圍外從事網圍、網箱養殖,利用蝦窩、地籠網、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三)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四)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五)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除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依法設置的排污口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設置的排污口應當限期關閉。第四十五條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本項目位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不屬于上述禁止類項目,本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經處理滿足接管要求時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處理,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中關于太湖一級保護區的環境保護要求。1.5與《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相符性本項目不屬于《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不屬于該條例中“第二十九條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亦不屬于該條例中“第三十條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米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9物回收場、垃圾場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六)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已經設置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施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項目,故本項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文件的要求。1.6與《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蘇發[2014]128號)、《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關于印發<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錫大氣辦[2020]3號)有關規定的相符性分析根據《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蘇發[2014]128號)中鼓勵對排放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并優先在生產系統內回用。對濃度、性狀差異較大的廢氣應分類收集,并采用適宜的方式進行有效處理,確保VOCs總去除率滿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機化工、醫藥化工、橡膠和塑料制品(有溶劑浸膠工藝)、溶劑型涂料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業的VOCs總收集、凈化處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業原則上不低于75%。根據《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中“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根據《關于印發<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錫大氣辦[2020]3號)中堅持源頭控制、綜合治理,加強化工園區專項整治,加快推進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企業源頭替代、無組織排放控制和治污設施升級改造,深入實施特殊時段精細化管控,切實減少VOCs排放,有效遏制臭氧污染趨勢,實現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促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本項目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制管、注塑工段產生的有機廢氣經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與《關于印發<江蘇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蘇發[2014]128號)、《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關于印發<無錫市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錫大氣辦[2020]3號)等相關規定相符。1.8、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長江辦[2022]7號)、《<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相符性本項目所在地屬于長江經濟帶,對照《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長江辦[2022]7號)、《<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相符性分析見下表。表1-7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及實施細則相符性分析文件序號文件要求企業情況是否相《長江經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本項目不屬于碼頭項目,也不屬于過長江是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通道項目。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本項目不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風景名勝區核心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未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不在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和岸線保留區內,不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6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不涉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7禁止在“一江一口兩湖七河”和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開展生產性捕撈。本項目不涉及。8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項目不涉及。9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本項目不涉及。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本項目不涉及。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本項目不涉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項目不涉及。1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關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碼頭及過長江干線通道項目。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嚴格執行《風景本項目為日用塑料制品制造,不屬于旅游或生產經營項目。不在自然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知(蘇長江辦發2〕55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由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也不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是是是是是是是是3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地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投資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消減排污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水利等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道范圍內。4嚴格執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分別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本項目不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和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5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態環境保護、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長江干支流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岸線保護等要求,按規定開展項目前期論證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不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和保留區內,也不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6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本項目不涉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7禁止長江干流、長江口、34個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省規定的其它禁漁水域開展生產性捕撈。本項目不涉及生產性捕撈。8禁止在距離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長江干支流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道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里執行。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9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改建除外。本項目不涉及建設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開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本項目不涉及《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禁止類項目。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擴建未納入國家和省布局規劃的燃煤發電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燃煤發電項目,施工期、營運期使用電,屬于清潔能源。是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合規園區名錄按照《〈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合規園區名錄》執行。本項目不屬于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是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內新建化工項本項目不屬于化工項是禁止在化工企業周邊建設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項目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項目。本項目周邊無化工企業。是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等行業新增產能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等行業。是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化學合成類)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化學合成類)、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是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石化、現代煤化工、焦化項目。是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不屬于落后產能項目,不屬于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是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本項目不屬于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不屬于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是20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本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是綜上,本項目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長江辦[2022]7號)及《<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的通知(蘇長江辦發〔2022〕55號)相符。1.9與《關于在環評審批階段開展“源頭管控行動”的工作意見》錫環辦〔2021〕142號相符性分析根據《關于在環評審批階段開展“源頭管控行動”的工作意見》錫環辦〔2021〕142號中要求企業實施“最先進工藝、最高端裝備、最干凈原料、最優質工況環境”四個替代,在生產環節落實物料的回收、回用,實現治污設施“高標準、高效率”,源頭嚴控,杜絕低端落后的項目占用寶貴的土地、環境資源,從而達到項目的“本質環保”。本項目使用先進工藝、設備,環境友好型原材料與高效污染治理設施。本項目制管、注塑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大氣污染物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量較小。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及排放,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排入污水管網,接入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集中處理。固廢得到妥善處置。因此,本項目符合《關于在環評審批階段開展“源頭管控行動”的工作意見》錫環辦〔2021〕142號中相關要求。1.10報告表編制依據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等的相關規定,本項目屬于環境影響評價分類判別情況如下:表1-8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依據環評類別項目類別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本欄目環境敏感區含義二十六、橡膠和塑2953塑料制品業292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生產的;有電鍍工藝的;年用溶劑型膠粘劑10噸及以上的;年用溶劑型涂料(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其他(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除外)//本項目不使用再生塑料,不含電鍍工藝,不使用溶劑型涂料,根據上表可知,本項目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我單位受無錫金寶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擔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我單位接受委托后,經過現場踏勘,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相關要求,編制本環境影響報告表,供建設單位上報審批。建設內容2.1、項目由來無錫金寶萊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擬租用無錫市惠華特種壓力表有限公司位于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夏荷路10-9號二樓的廠房,項目總投資200萬元,廠房建筑面積1922m2,利用拉管機、注塑機、鎖蓋機、破碎機等設備進行鋁塑管的制造。建成后生產規模可達到年產鋁塑管(鋁塑牙膏管、鋁塑護手霜管、鋁塑小藥管)4000萬只。本項目職工人數10人,單班制生產,每班8小時,年工作300天。本項目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和衛生問題不屬于本評價范圍,請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執行。2.2、建設規模和產品方案表2-1項目產品方案工程名稱(車間、生產裝置或生產線)產品名稱及規格設計能力(單位/年)年運行時數生產車間鋁塑管(鋁塑牙膏管、鋁塑護手霜管、鋁塑小藥管)4000萬只2400h/a2.3、項目組成表2-2本項目主要工程組成一覽表工程建設名稱設計能力備注主體工程生產車間建筑面積1922m2/儲運工程原料倉庫200m2置于廠房內運輸汽運公用工程給水自來水150.54t/a由園區自來水管網供給排水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雨水——排入雨水管網供電20萬度/年由園區電網供應環保工程5m2一般固廢堆場5m2危險廢物堆場廢水生活污水128t/a依托現有化糞池廢氣制管、注塑制管、注塑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采用低噪聲設備、墻壁隔聲、距離衰減2.4、主要生產設施表2-3本項目主要生產設施一覽表序號設備名稱型號數量(臺/套)1拉管機三槐牌、索特牌、長健CJ-LGA/P-1OO32注塑機FT550TZ、FT400TZ63鎖蓋機長健牌24破碎機——25空壓機捷豹福星XS-3016冷水機BS-05ATS32.5、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表2-4本項目主要原輔材料及其用量序號序號名稱1聚乙烯塑料粒子2鋁塑復合膜片材3塑料蓋子4鋁膜5機油6液壓油外購車運外購車運外購車運外購車運外購車運外購車運最大存儲334000.050.022.5t單位t/a萬平方米/a萬個/at/at/at/a用量303040000.50.022.5t/2a重要組份、規格聚乙烯鋁、聚乙烯礦物油礦物油鋁表2-5本項目主要原輔材料理化性質表原料名稱理化特性燃燒爆炸性毒性毒理聚乙烯塑料粒子是乙烯單體經聚合反應制得的一種熱塑性樹脂。性質:無味、無臭、無毒、表面無g/cm3,熔點108℃g/cm3,熔點108℃126℃,熱分解溫度>300℃。不溶于水,微溶于烴類等。可燃無毒2.6、給排水1、職工生活用水:根據《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2019)職工生活用水定額為30~50L/(人·班),本報告取50L/(人·班),本項目建成后全廠預計職工10人,年工作日為300天,則用水量為150t/a,污水排放量按85%計,產生生活污水約128t/a。2、冷水機用水:本項目有3臺冷水機,根據企業提供資料,每臺冷水機每月補水量約為15L,則年添加水量為0.54t,損耗量按循環量1%計,循環水量為54t/a。損耗22化糞池生活用水化糞池150.54150.540.54冷水機用水0.54循環量54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處理圖2-1本項目水量平衡圖單位:t/a2.7、職工人數及工作制度勞動定員:全公司共計職工10人。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白班單班制,每班工作8小時。企業內不設宿舍、食堂、浴室。2.8、項目地理位置及廠區平面布置建設項目位于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夏荷路10-9號,項目所在地生產車間為兩層,本項目位于二層,建設項目北側為無錫金同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無錫恒力精細彈簧有限公司新廠等工業企業,南側為夏荷路、無錫市索影科技有限公司、無錫鑫昊壓力容器有限公司等工業企業,東側為無錫廣袤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無錫江南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等工業企業,西側為鴻翔路、無錫蘇陽化工裝備有限公司等工業企業。建設項目500米范圍內無環境敏感目標。具體見附圖1“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附圖2“建設項目周邊概況圖”、附圖3“建設項目廠區平面布置圖”、附圖4“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總體規劃圖”、附圖5“建設項目周邊水系圖”、附圖6“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圖”。建設項目廠區平面布置是按工藝要求和總平面布置的一般原則,結合地形等特點,在滿足生產及運輸的條件下,盡量節約土地,力求布置緊湊,提高場地利用系數。廠區及廠房布置設計符合設計規范,交通方便,布置合理,能夠滿足項目生產要求和相關環保要工藝流程和產排污環節2.9、營運期工藝流程簡述(其中G-廢氣、S-固廢、N-噪聲)N、G2NN圖2-2生產工藝流程圖工藝流程簡述:(1)制管:按照不同產品要求使用制管機將外購的鋁塑復合膜片材卷制成管型,并將邊緣加熱至220~260℃變成熔融狀態后使其貼合。此工序產生少量制管廢氣G1、廢邊角料S1、噪聲N。(2)注塑:利用注塑機將鋁塑管半成品的另一頭注塑成錐狀管頭,以便鋁塑管在使用時可以加蓋密封,電加熱至240~270℃左右,由于聚乙烯熱分解溫度>335℃,本項目加熱溫度未達到塑料分解溫度,故無分解廢氣產生,但會產生少量熱揮發性氣體。冷卻時采用冷水機間接冷卻方式,冷卻水循環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本工序有設備噪聲N、注塑廢氣G2產生。(3)檢驗:根據客戶要求對產品外觀、質量、安全性以及客戶要求的檢查點進行檢驗,確保產品符合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產品注頭使用破碎機進行破碎,破碎的塑料粒子進入注塑機繼續使用,此工序產生噪聲N。由于不合格品僅破碎成大顆粒,粉塵產生量極小,且設備工作時密閉,粉塵本報告忽略不計。(4)旋蓋:使用鎖蓋機將檢驗后的工件注頭部分封上鋁膜。并將外購的管蓋旋轉并鎖定在產品注頭部位,此工序產生噪聲N。(6)包裝:將合格的產品進行包裝入庫。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定期更換產生廢活性炭S2。本項目空壓機設備維護過程中需定期更換潤滑油、注塑機定期更換液壓油,有廢油S3、廢液壓油S4、廢油桶S5及廢抹布手套S6產生。本項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統計表2-6本項目主要污染源及排污特征類別代碼產生點污染物產生特征去向廢水W1生活污水COD、SS、氨氮、總氮、總磷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進入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集中處理廢氣G1制管非甲烷總烴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G2注塑非甲烷總烴S1制管廢邊角料物資公司回用利用廢氣處理廢活性炭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設備維護保養廢油廢液壓油廢油桶廢抹布及手套職工生活生活垃圾環衛單位定期清運N生產設備、廢氣處理設施風機等采用低噪聲設備、墻壁隔聲,距離衰減與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問題無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環境質量現狀及主要環境問題1、大氣環境質量項目區域現狀數據引用《2023年度無錫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具體數據如下:2023年,全市環境空氣中臭氧最大8h第90百分位濃度(O3-90per)167微克/立方米,較2022年改善6.7%;細顆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SO2)年均濃度分別為28微克/立方米和8微克/立方米,較2022年持平;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年均濃度分別為50微克/立方米、32微克/立方米和1.2毫克/立方米,較2022年分別惡化2.0%、23.1%和9.1%。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進行年度評價,所轄“二市六區”環境空氣質量六項指標中,細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濃度均達標,臭氧濃度均未達標。因此判定2023年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為不達標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空氣非甲烷總烴引用無錫精緯計量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對江蘇永瀚特種合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監測(報告編號:(環)2022檢(綜合)第(1462)號),補充監測點位基本情況及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結果詳見下表。表3-1其他污染物補充監測點位基本信息序號監測點名稱坐標m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相對廠址方位相對廠界距離mXY1江蘇永瀚特種合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3600非甲烷總烴2022.7.24~2022.7.30NE4060注:以本項目西南角為原點(0,0)表3-2其他污染物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結果)表序號名稱坐標m平均時間評價標準mg/m3監測濃度范圍mg/m3最大濃度占標率%超標率%達標情XY1非甲烷總烴3600小時平均20.36-1.4170.50達標注:以本項目西南角為原點(0,0)根據監測結果,項目所在區域非甲烷總烴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標準限值要求。2、聲環境質量本項目位于無錫市濱湖區胡埭鎮夏荷路10-9號,廠界外周邊50米范圍內無環境保護目標,根據《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號),本項目可不進行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根據《2023年度無錫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2023年,全市聲環境質量總體較好,晝間和夜間聲環境質量基本保持穩定。2023年,全市晝間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為57.1dB(A),較2022年惡化0.9dB(A);晝間區域環境噪聲質量等級為三級。3、地表水環境質量根據《2023年度無錫市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納入“十四五”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考核的25個斷面中,年均水質達到或優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88.0%,較2022年改善4.0個百分點,無劣Ⅴ類斷面。納入江蘇省“十四五”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的71個斷面中,年均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標準的斷面比例為95.8%,較2022年改善1.4個百分點,無劣Ⅴ類斷面。因此判定2023年直湖港年均水質滿足Ⅲ類要求。4、土壤、地下水環境質量根據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3號)“地下水、土壤環境。原則上不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調查”。本項目周邊無地下水、土壤環境保護目標,本項目廠區地面已做硬化,原料倉庫、危廢暫存間、化學品暫存間、生產車間等將采取合理的分區防滲,因此正常運營工況下無地下水、土壤污染途徑,故本項目不開展地下水、土壤環境現狀調查。5、生態環境無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無電磁輻射影響。7、主要環境問題2023年無錫市屬于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區,為改善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情況,無錫市市政府印發《無錫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2018-2025)》。根據《無錫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2018-2025)》,無錫市達標規劃的規劃范圍為:整個無錫市全市范圍(4650平方公里),無錫市區面積1643.88平方公里,另有太湖水域397.8平方公里。下轄共5個區2個市(梁溪區、濱湖區、惠山區、錫山區、新吳區、江陰市、宜興市)、7個鎮、41個街道。達標期限: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在2025年實現全面達標。遠期目標:力爭到2025年,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要求,PM2.5濃度達到35μg/m3左總體戰略:以空氣質量達標為核心目標,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加快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深化火電行業超低排放和工業鍋爐整治成果,推進熱電整合,提高揚塵管理水平,促進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推進區域聯防聯控,提高大氣污染精細化防控能力。分階段戰略:深化火電行業超低排放和工業鍋爐整治成果,以柴油貨車和汽油小客車為重點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從化工、電子(半導體)、涂裝等工業行業挖掘VOCs減排能力,全面完成“十三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的減排任務。加大VOCs和氮氧化物協同減排力度。到2025年,實施清潔能源利用,優化能源結構。推進低VOCs含量原輔料替代。大幅度提升新能源汽車特別是電動車比例。升級工藝技術,優化工藝流程,提高各行業清潔生產水平。實現PM2.5和臭氧的協調控制。通過采取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大氣環境狀況。環境保護目標1、大氣環境本項目廠界外500米范圍內無大氣環境敏感目標。2、聲環境本項目廠界外50m范圍內無聲環境敏感目標。3、地下水環境本項目廠界外500米范圍內無地下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熱水、礦泉水、溫泉等特殊地下水資源。4、生態環境本項目位于工業園區內,周邊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質量標準(1)大氣污染物根據《無錫市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規定》(市環保局2011年11月),項目所在地為二類區;SO2、NO2、TSP、PM10、PM2.5、CO、O3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修改單表1及表2中二級標準,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選用的標準限值。表3-4環境空氣質量執行標準污染物名稱濃度限值標準來源年平均1小時平均8小時平均二氧化硫SO260μg/m3150μg/m3500μg/m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修改單中二級標準二氧化氮NO240μg/m380μg/m3200μg/m3——氮氧化物NOx50μg/m3100μg/m3250μg/m3——TSP200μg/m3300μg/m3————PM1070μg/m3150μg/m3————PM2.535μg/m375μg/m3————O3——160μg/m3(日最大8小時平均)200μg/m3——CO——4mg/m310mg/m3——非甲烷總烴最大一次質量濃度2.0mg/m3——(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根據2022年3月16日江蘇省水利廳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的關于印發《江蘇省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2021-2030年)》的通知,2030年直湖港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Ⅲ類標準,具體見下表。表3-5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標準單位:mg/L(pH無量綱)標準類別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石油類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Ⅲ類6~9≤20≤0.2≤0.05≥5≤4(3)聲環境質量標準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方案的通知》(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錫政辦發[2024]32號),項目所在地聲環境質量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3類標準,即晝間≤65dB(A),夜間≤55dB(A)。運營期污染物排放標準(1)廢氣制管、注塑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標準、無組織排放濃度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9標準。詳見下表:表3-6廢氣排放執行標準一覽表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來源速率(kg/h)監控點濃度(mg/m3)非甲烷總烴60/邊界外濃度最高點4.0GB31572-2015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0.3kg/t廠內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要求。表3-7廠內區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限值單位:mg/m3污染物項目特別排放限值限值含義無組織排放監控位置NMHC6監控點處1h平均濃度值在廠房外位置監控點20監控點處任意一次濃度值(2)廢水本項目生活污水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集中處理。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表4三級標準;總氮、氨氮、總磷參照《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2015)表1的A級標準。目前,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尾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排放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1標準,其余因子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表3-7污水排放方式及執行標準單位:mg/L執行標準排放方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總磷總氮接管污水處理廠≤500≤400≤45≤8≤70最終外排≤40≤3(5)≤0.3≤10(12)注:①2026年3月28日前括號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2026年3月28日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執行括號內排放限值。②2026年3月28日起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尾水排放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40-2022)表1中B標準。(3)噪聲運營期廠界環境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表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當廠界外聲環境功能類別為3類區時,晝間≤65dB(A),夜間≤55dB(A)。(4)固廢本項目所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分別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排放情況一覽表3-9本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三本賬”單位:t/a本項目產生量削減量排放量建議接管量預計最終排放量水污染物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量——化學需氧量0.0640.0128/0.04610.05120.0051懸浮物0.05120.0128/0.03710.03840.0013氨氮0.00450/0.00410.00450.0004總磷0.00060/0.000560.00060.00004總氮0.00640/0.00510.00640.0013大氣有組織非甲烷總烴0.08640.07770.0087無組織非甲烷總烴0.009600.0096危險廢物3.6863.6860一般固廢550生活垃圾0注:“A/B”中A為本項目廢水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削減量;B為本項目廢水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削減量。本項目位于胡埭工業園內,選址位于“太湖流域”,屬于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水污染物:本項目產生生活污水128t/a,經預處理后接管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處置,主要污染物接管量分別為化學需氧量0.0512t/a、懸浮物0.0384t/a、氨氮0.0045t/a、總氮0.0064t/a、總磷0.0006t/a;經污水處理廠處理后主要污染物最終外排量為化學需氧量0.0051t/a、懸浮物0.0013t/a、氨氮0.0004t/a、總氮0.0013t/a、總磷0.00004t/a。本項目廢水最終排放總量已納入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的排污總量,可以在無錫富安水務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內進行平衡。大氣污染物:本項目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0.0087t/a。無組織不作為總量控制指標。固體廢物得到妥善處置,排放總量為零。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環境影響分析本項目利用已建廠房進行生產,建設期僅為設備安裝、調試,不會降低當地環境質量現狀類別,對外界環境影響較小。運營期環境保護措施運營期環境影響分析一、大氣環境影響分析1、污染工序及源強分析(1)制管廢氣根據《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292塑料制品業系數手冊》,塑料制品制造中如果存在塑料容器的熔融、拼接等工段,其揮發性有機物的產污量核算需確定熔融的塑料量作為產品量,再參照塑料薄膜擠塑工藝的系數手冊。本項目使用鋁塑復合膜片材約30萬平方米/年,折合約100噸,其中塑料(聚乙烯)所占比例約60%,本項目制管工序僅需將邊緣加熱至熔融狀態,熔融的塑料量按10%計,則熔融的塑料量為6t/a。根據《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292塑料制品業系數手冊》“2921塑料薄膜制造行業系數表-塑料薄膜-樹脂、助劑”揮發性有機物的產污系數為2.5千克/噸-產品(以非甲烷總烴計)。則制管廢氣非甲烷總烴產生量為0.015t/a,本項目制管工序工作時間約1800h/a,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排氣筒DA001排放,收集效率90%、處理效率90%。(2)注塑廢氣注塑廢氣參照《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292塑料制品業系數手冊系數手冊》“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行業系數表-日用塑料制品--樹脂、助劑-配料-混合-擠出/注塑”揮發性有機物的產污系數為2.7千克/噸原料(以非甲烷總烴計)。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本項目聚乙烯塑料粒子用量30噸,注塑時間約1800h/a。產生非甲烷總烴0.081t/a,廢氣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排氣筒DA001排放,收集效率90%、處理效率90%。由此計算所得本項目廢氣產生情況見下表:表4-1本項目廢氣產生情況表排放源污染物名稱核算方法產生量捕集方式捕集率%捕集部分未捕集部分制管非甲烷總烴產污系數法0.015集氣罩900.01350.0015注塑非甲烷總烴產污系數法0.081集氣罩900.07290.0081運營期環境保護措施表4-2本項目有組織排放廢氣(點源)產生及排放源強產污環節污染物名稱廢氣m3/hh/a污染物產生狀況處理措去除率%去除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標準排放參數排放排氣筒編排放口地理坐標濃度mg/m3速率kg/h產生t/a濃度mg/m3速率kg/h排放量t/a濃度mg/m3速率kg/h高度m徑m溫度℃經度緯度制管非甲烷總烴400000.00750.0135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900.1940.00080.001460/0.320一般排放口DA001069931.56注塑非甲烷總烴050.04050.0729900.00410.007360/合計非甲烷總烴/0.0480.0864/0.00490.008760/本項目廢氣排放口DA001中非甲烷總烴可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標準: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60mg/m3。運營期環境保護措施表4-3本項目無組織排放廢氣(面源)排放源強污染源位置污染物名稱產生情況治理措排放情況排放參數產生量t/a排放量(t/a)(h)排放速率(kg/h)面源面積面源高度制管注塑非甲烷總烴0.0015/0.00150.00081922m25m非甲烷總烴0.0081/0.00810.0045全廠合計非甲烷總烴0.0096/0.0096/0.0053//運營期非正常工況正常情況下廢氣排放時間按0.5h估算。非正常工況下大氣污染物排放詳見下表。序號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濃度(mg/m3)非正常排放速率(kg/h)單次持續時間年發生頻次/次應對措施1DA001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故障非甲烷總烴60.0240.51專人巡檢,定期環保設備維護等由上表可知,非正常情況下非甲烷總烴廢氣排放量增大導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會增大。針對本項目可能出現的非正常工況,企業應加強管理,確保環保措施維持穩定運行,盡可能避免非正常工況發生,考慮采取如下措施:(1)企業加強管理,設專人維護保養環保設備,維持穩定運行;(2)廢氣處理設備定期維護,一旦發生異常,立即停車相關生產設備的運行,對設備進行檢修維護;(3)在廢氣處理設備異常或停止運行時,產生該廢氣的各對應生產工序應立刻停車,等待廢氣處理設備恢復正常運行時方可重新投入生產。2、防治措施可行性及達標分析(1)有組織廢氣根據表4-2,本項目建成后制管廢氣、注塑廢氣經集氣罩捕集進入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廢氣排放口DA001中非甲烷總烴可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標準:非甲烷總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60mg/m3。本項目廢氣收集與治理方案見圖4-1。圖4-1廢氣處理工藝流程圖根據《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附錄B,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為:式中:A——單位合成樹脂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kg/t產品;C實——排氣筒中非甲烷總烴實測濃度,mg/m3;Q——排氣筒單位時間內排氣量,m3/h;T產——單位時間內合成樹脂的產生,t/h。根據上述公式,本項目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6=0.2416kg/t,可達到《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標準:單位產品非甲烷總烴排放量≤0.3kg/t產品。(2)無組織廢氣制管、注塑工序未被捕集的非甲烷總烴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全廠排放量為0.0096t/a。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本項目所有含VOCs物料均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內,存放于室內,所有外包裝均滿足密閉空間的要求。本項目制管、注塑位于單獨車間內且配套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同時為了降低和減少車間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企業應做好以下措施:①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②生產車間或工位應符合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行業作業規程與標準,工業建筑通風設備及規范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風量。③工藝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料應該按照要求儲存、轉移和輸送,盛裝過VOCs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應該加蓋密閉。風量核算:參考《局部排風設施控制風速檢測與評估技術規范》(AQ/T4274-2016)表1上吸式集氣罩控制風速為1.0m/s(有毒氣體),本項目制管機、注塑機配套圓形集氣罩的直徑為30cm,設置9個吸風罩,則廢氣排放量=(π*0.152*9)*3600=2290m3/h,本項目配置有效風量為4000m3/h的風機可行。污染防治措施技術可行性分析:表4-5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情況表產污環節污染物項目污染防治設施名稱排放方式是否為可行技術依據來源制管、注塑非甲烷總烴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有組織是參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是一種常用的吸附方法,吸附法主要利用高孔隙率、高比表面積的吸附劑,藉由物理性吸附(可逆反應)或化學性鍵結(不可逆反應)作用,將有機氣體分子自廢氣中分離,以達成凈化廢氣的目的。本報告要求企業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廢氣處理方案,根據《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深入開展涉VOCs治理重點工作核查的通知》蘇環辦〔2022〕218號進行設計:“二、設備質量排放風機宜安裝在吸附裝置后端,使裝置形成負壓,盡量保證無污染氣體泄漏到設備箱罐體外。應在活性炭吸附裝置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采樣口,采樣口設置應符合《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T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監測活性炭吸附效率。根據活性炭更換周期及時更換活性炭,更換下來的活性炭按危險廢物處理。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應配備VOCs快速監測設備。三、氣體流速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活性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裝填厚度不得低于0.4m。活性炭應裝填齊整,避免氣流短路;采用活性炭纖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活性炭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五、活性炭質量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六、活性炭填充量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3、影響分析(1)廢氣污染參數調查清單根據工程分析,本項目有組織排放源強見表4-6,無組織排放源強見表4-7。表4-6正常運行有組織排放廢氣(點源)參數調查清單表編號名稱排氣筒底部中心坐標/m排氣筒底部海拔高度/m排氣筒高度/m排氣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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