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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強化期貨公司對居間人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居間人,也稱為中介人,是指受期貨公司委托,為期貨公司與交易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期貨公司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的機構及自然人。第三條居間人應當守法合規,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恪守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規范。第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審慎開展居間合作。開展居間合作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管理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合作風險。第五條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辦法對期貨公司與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進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第二章居間合作條件第六條期貨公司不得與除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之外的機構開展居間合作。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按照《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執行。第七條期貨公司不得與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開展居間合作:(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等的規定;(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五)已完成協會要求的職業培訓課程;(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居間人管理,不得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一)最近三年內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滿的;(三)最近三年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處罰或者行政監管措施的;(四)被協會給予資格限制紀律處分措施,限制期未滿(五)最近三年內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行賄人或者被紀檢監察機關通報為行賄人的;(六)被協會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的;(七)與其他期貨公司存在存續居間合作關系的;(八)中國證監會及協會認定的其他情況。第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建立健全能夠覆蓋居間人管理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及時、有效地識別、評估和防止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及其工作人員、交易者等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一)期貨公司不得與下列個人開展居間合作,包括期貨公司工作人員,本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本公司客戶的開戶代理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機構居間人的工作人員;(二)期貨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單位客戶成為居間人名下(三)機構客戶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該機構的居間人;(四)居間人不得成為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的居間人;(五)期貨公司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收取居間人名下客戶的交易手續費;(六)其他存在利益沖突的情形。第三章居間人行為規范第十條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時,應當要求居間人簽署《期貨居間人承諾書》(附件1),并要求居間人堅持交易者利益優先原則,在交易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一)居間人應當全面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況、交易需求和目標、財務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相關信息,對交易者的交易能力進行鑒別,將合格的交易者介紹給期貨公司。在期貨公司對交易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不得進行誘導、誤導、欺騙,影響評估結果。居間人履行合格交易者確認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司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義務。(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交易者告知居間身份,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解釋期貨公司、交易者、居間人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告知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要求。不得故意隱瞞期貨交易的風險或者故意夸大收益,不得開展不實、誤導性廣告宣傳,不得進行欺詐活動。居間人履行風險揭示程序并不免除期貨公司履行期貨交易風險揭示義務。第十一條期貨公司可以委托居間人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一)向期貨公司介紹交易者,并促成交易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二)向交易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投訴糾紛處理機制;(三)向交易者介紹期貨交易的基本知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四)向交易者介紹與期貨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定;(五)向交易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材料;(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第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要求,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配合監管部門及自律管理組織的檢查及調查工作;(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中介義務;(三)保守因開展居間合作知悉的期貨公司商業秘密及交易者信息等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第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要求居間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二)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三)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四)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五)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六)為交易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七)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核實或者未經授權的數據和資料,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過往業績,向交易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誘使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八)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居間活動;(九)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交易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十)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十一)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十二)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居間合同必備條款第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與居間人簽訂書面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居間人行為規范、培訓要求、報酬計算方式及計提比例、報酬劃撥信息、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情形、合同有效期等必備條款。期貨公司與居間人簽訂居間合同前,應當收集并認真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充分了解居間人的守法合規情況、誠信情況、業務素質、展業渠道等,對其能否勝任居間人工作進行認真評估,審慎做出決定,并留存相關評估材料。期貨公司在簽署居間合同時,應當確保合同要素齊全、第十五條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居間人在成功促成交易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后,享有獲得居間報酬的權利,并明確計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期貨公司制定的居間報酬計算方式應當科學合理,與居間人所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鼓勵居間人誘導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應當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不得超額或者變相向居間人支付居間報酬。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居間人代為開具發票并代扣代繳相關稅費。第十六條居間合同中應當約定期貨公司從居間報酬中按照一定比例留置相應金額作為風險金,具體留置比例與使用方式由雙方按照風險為本的原則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第十七條居間合同中應當明確合同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且在合同有效期內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期貨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到期需要續簽時,期貨公司應當重新收集并審核居間人提供的資料,與符合條件的居間人簽訂書面續約協議。第五章期貨公司內部管理第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制定居間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居間合作審核要求、居間人行為準則、權利和義務、培訓管理、考核管理、解除合同條件和罰則等內容。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明示義務:(一)在營業場所或者公司網站公示手續費收取最高標準、居間人信息,建立健全居間人信息查詢制度,公示的居間人信息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名稱、照片、居間合同有效期等;(二)期貨公司應當在與交易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交易者揭示居間人的身份、權利義務、禁止性行為,明示手續費收取標準,并要求交易者對《期貨居間交易者風險告知書》(附件2)的內容進行填寫確認。第二十條期貨公司不得向居間人提供任何可能誤導交易者認為居間人為本公司員工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介紹信、名片等。期貨公司不得協助虛構居間人,不得配合交易者及居間人以他人名義擔任掛名居間人。交易者在開戶時未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將該交易者變更為居間人名下客戶;已填寫居間人信息的,期貨公司不得變更居間人。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應當指定人員以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適當方式對居間人名下客戶進行回訪并完整記錄,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負責客戶回訪的人員不得為居間人及與居間人有利害關系的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一)期貨公司應當于客戶提交開戶申請24小時后完成特別回訪,客戶確認下述回訪內容后方可申請交易編碼。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本人辦理開戶手續、客戶是否由居間人介紹、客戶通過何種渠道由居間人介紹、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并確認居間人具體身份信息、客戶是否知悉居間人的權利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居間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為、居間人是否向客戶履行合格交易者確認程序和風險揭示程序、客戶是否知悉手續費收取標準、客戶是否知悉投訴糾紛處理機制等信息;(二)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異常交易和操作監測機制,采取技術手段,對居間人名下客戶的期貨交易賬戶及其交易設備的IP地址、MAC信息等進行有效監控。對于存在交易頻繁、虧損較大、手續費較高、賬戶交易行為趨同等情形的客戶,期貨公司應當重點關注并進行持續跟蹤回訪,核查居間人是否存在配資、代理客戶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確認客戶是否清楚知悉其賬戶的交易情況、客戶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間人是否存在不正當行為等,并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對于月末名下客戶數量超過20名或者客戶權益超過200萬元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應當于每月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對其名下客戶的異常交易監測及持續跟蹤回訪情況。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培訓管理主體責任。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協會提供的網絡統一培訓課程外,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各種培訓渠道和方式,切實提高居間人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期貨公司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居間人的現場培訓,每次累計培訓時長不得少于6小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居間人及時完成培訓課程,對于未完成培訓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應當與其解除居間合同,同時向協會進行信息登記。第二十三條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居間人名下客戶投訴處建立投訴記錄臺賬,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及與客戶的糾紛。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居間人合規評估機制,定期向協會提交居間人合規情況評估報告,持續跟蹤評估居間人合規及誠信情況,加強對居間人執業行為的監測監控和風險識別。居間人合規情況評估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被投訴情況及期貨公司處理情況、當前發現的居間人可能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形成原因及擬采取的化解措施、當前開展居間合作可能存在的其他風險及防范措施等。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于每月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居間人合規情況評估報告:(一)月末合作居間人數量超過50名;(二)月末居間人名下客戶數量超過5000名;(三)月末居間人名下客戶權益超過5億元;(四)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交居間人合規情況評估報告。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發現居間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等行為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和居間合同的約定采取相關措施并追究其責任,同時向協會進行信息登記。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有權機關舉報。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居間人檔案管理制度,實現居間人管理過程留痕。居間人檔案應當記載居間人基本信息、合同文件、培訓情況、開展居間活動情況、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違法違規記錄及處理情況、考核情況等信息。居間人檔案應當自首次簽署居間合同之日起至少保存20第二十七條期貨公司應當對負責與居間人開展合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業務流程進行監督,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處理。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在協會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居間合作情況(附件3)。協會將不定期更新居間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續關系、培訓情況、投訴糾紛記錄、違法違規記錄等信息,并向社會公示。涉及居間人商業秘密的信息,協會按照有關內部制度管第二十九條協會提供居間人網絡培訓課程。居間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參加協會統一組織的培訓:(一)職業培訓:居間人應當在首次與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前完成協會提供的職業培訓課程;居間人超過一年未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的,在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前應當完成協會提供的職業培訓課程;(二)持續培訓:本年度居間合同處于存續期內的居間人,應當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協會提供的相應持續培訓居間人未按要求完成本年度持續培訓課程的,期貨公司應當與其解除居間合同,同時向協會進行信息登記。第三十條交易者、居間人、期貨公司之間發生的投訴、糾紛等事項可以提請協會或者其他相關機構進行投訴處理或者調解。協會與地方期貨業協會建立糾紛調解協作機制,具體調解工作可以委托地方期貨業協會開展。第三十一條協會可以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或者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公司及居間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條協會根據期貨公司居間人數量、居間人名下客戶規模、居間報酬等相關指標,建立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重點監測名單。對于納入名單中的期貨公司,協會將持續加強督導,加大自律檢查力度。第三十三條期貨公司登記的包括但不限于居間人投訴糾紛、違法違規記錄、因未完成培訓等原因被解除合同的信息記入居間人誠信信息庫,并在行業內進行信息共享。期貨公司與存在前款所列誠信記錄的居間人開展居間合作的,應當審慎評估,加強管理,并留存相關材料。第三十四條協會對通過投訴舉報、期貨公司報告、自律檢查、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居間人涉嫌違規線索進行核查,認為居間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有關規定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并將處理結果通過期貨公司送達居間人。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單的居間人,期貨公司不得與其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期貨公司應當解除居間合第三十五條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實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并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就相關責任人提出不適當人選建議:(一)未建立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居間人內部管理制(二)未按照要求進行居間人信息登記報告或者登記報告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三)未按照要求對居間人名下客戶的期貨交易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或者未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回訪;(四)工作人員違反利益沖突防范規定;(五)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行使相關權利;(六)知曉或者應當知曉居間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作條件,仍與其開展居間合作;(七)超額或者違規支付居間報酬;(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開展居間合作;(九)合作居間人被永久列入居間人失信名單;(十)對客戶投訴、糾紛處理不當;(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期貨公司因存在上述情形被協會采取限期整改措施期間,不得與居間人簽訂新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存續的,不得與其開發的新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第三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需要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協會移送公安等有權機關處理。第三十七條期貨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居間人主動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且及時向協會報告的,協會可以酌情對其免除紀律處分或者從輕、減輕處理。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中“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為行賄人”,包括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實施行賄犯罪的行賄人,以及紀檢監察機關未移送或者移送后人民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但其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系受賄犯罪的行賄人(被索賄的行賄人除外)。第三十九條期貨公司通過廣告宣傳、第三方合作引流等方式開展營銷活動的,向合作方支付費用標準不得與客戶開戶數量、交易數量、交易金額、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業務指標掛鉤,不得變相開展居間合作。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期貨居間人承諾書(注:期貨公司可以據實增加相應內容,但不得刪減)本人自愿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及《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自愿接受處罰,并承諾一、本人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已明確知悉本人作為居間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二、本人不存在《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禁止類三、本人在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期間,自覺接受期貨公司管理,主動向交易者明示居間人身份,不以期貨公司或者其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不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不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四、本人將正確、主動地向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風險提示與風險警示,如實披露期貨公司的資質等真實情況,不介紹超出風險承受能力的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不開展超過居間合同約定合作范圍的居間活動。五、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六、不代理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七、不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八、不為交易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九、不向交易者作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承諾。十、不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交易者的信息,不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核實或者未經授權的數據和資料,不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過往業績,或者誘使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十一、不采取攻擊、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居十二、不通過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手段,將本應屬于期貨公司或者交易者的利益違法轉移給其他主體。十三、不虛構居間人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十四、不要求期貨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十五、不委托他人代理本人開展居間活動。十六、不泄露交易者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十七、不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十八、不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妨礙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本人將嚴格遵守以上承諾,在與期貨公司開展居間合作時勤勉盡責,堅持交易者利益優先,按時準確報告居間合作相關信息,自愿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承諾人簽字)期貨居間交易者風險告知書(注:期貨公司可以據實增加相應內容,但不得刪減)尊敬的交易者:交易有風險。當您進行期貨交易時,可能獲得收益,但同時也面臨著交易風險。您在通過居間人介紹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之前,請仔細閱讀本風險告知書,認真考慮期貨交易存在的各項風險因素,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并謹慎做出決策。一、期貨公司聲明(一)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交易者之外,是為交易者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或者自然人。(二)除本公司統一對外提供的期貨類研發報告及有關信息外,居間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交易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價位、方向、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您與居間人私下簽訂的所有協議僅代表您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三)若居間人在為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司聯系,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查詢居間人信息:官方網站(告知客戶查詢路徑):二、期貨居間人聲明(一)居間人不是期貨公司員工:居間人獨立于期貨公司和交易者之外,是為交易者與期貨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獨立承擔基于提供中介服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機構和自然人。(二)居間人已確認交易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居間人已明確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交易知識、交易經驗、風險偏好等信息,并向交易者明確介紹期貨交易的風險。從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動:1.向期貨公司介紹交易者,并促成交易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2.向交易者介紹期貨公司的基本情況、投訴糾紛處理機3.向交易者介紹期貨交易的基本知識,包括但不限于開戶、交易、追加保證金、強行平倉、資金存取等;4.向交易者介紹與期貨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和期貨公司的有關規定;5.向交易者傳遞由期貨公司統一提供的公司宣傳推介6.中國期貨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活動。(四)居間人嚴禁出現下列行為:1.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2.接受交易者委托,代理交易者從事期貨交易,或者代理交易者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3.為交易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以期貨公司員工、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以及向交易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4.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5.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交易者的信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未經核實或者未經授權的數據和資料,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過往業績,向交易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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