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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破產法第一節破產法概述一、破產(一)破產的概念破產是指對喪失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在人民法院的審理與監督之下,強制清算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的制度。(二)破產的特征
1.破產是一種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對債務人財產進行處理的執行程序,自始至終都處于審判機關的嚴格控制之下。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選擇了破產程序,就必須由人民法院介入主持。
2.破產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特定情況下適用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它要解決的不是民事權利的爭議,而是既定民事權利的實現。
3.破產是對債務人全部法律關系的徹底清算,它以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作為償債的基礎。二、破產法(一)破產法的概念破產法是指當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人民法院強制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償給債權人,或者通過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進行企業重整,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破產法的作用我國制定《破產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經濟體制改革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發揮《破產法》直接與間接兩個方面的調整作用。(三)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1.破產法適用的主體
2.破產法適用的地域第二節破產申請與受理一、破產原因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是企業法人申請破產的事實根據,也是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預防和債務清算的法律事實。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宣告破產。二、破產申請和受理(一)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裁定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二)破產申請的撤回破產申請的撤回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有關企業破產的申請后,又否定其申請的意思表示。(三)破產的受理第三節債務人財產與管理人一、債務人財產(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債務人財產是指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債務人財產的范圍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為標準,分為兩個部分:①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②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撤銷權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內進行的欺詐、逃債或損害公平清償的行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危及債權的行為,自始無效。管理人行使撤銷權有兩種手段:①行使一般撤銷權;②行使個別清償撤銷權。(三)無效行為無效行為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而沒有法律效力。我國《破產法》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四)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收回是指管理人追回被他人非正常占有和侵占的,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2.屬于應當收回的債務人財產有三項。(五)取回權
1.取回權是指財產權利人向管理人要求取回屬于自己的,而由債務人占有的財產的權利。取回權分為一般取回權和特別取回權。
2.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限于取回原物。特別取回權的行使限于在途標的物。(六)抵銷權抵銷權是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為防止抵銷權被當事人濫用,《破產法》對抵銷權的行使進行了限制。二、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產生時間(二)管理人的任職條件(三)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四)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節破產費用與破產債權一、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一)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過程中,必須支付的且用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費用。(二)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債務人財產時所負擔或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以債務人財產優先支付的債務。(三)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清償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均是以債務人財產為清償對象的,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的受償權,并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第五節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五)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二、債權人委員會(一)債權人委員會的概念債權人委員會就是遵循債權人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以及破產程序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二)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三)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第六節破產和解與破產重整制度
一、破產和解制度
(一)破產和解的規則
破產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件后的法定期間內,債務人為避免破產宣告,提出和解請求,與債權人會議達成整頓復蘇企業、清償債務的活動。(二)破產和解協議的效力破產程序中的和解是一種強制和解,只要債權人會議以法定多數通過債務人的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不同意和解的少數債權人也要受其約束。(三)破產和解的終結破產和解的終結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程序立即終止,恢復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二、破產重整制度(一)破產重整的規則破產重整是指不對債務人的財產立即進行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訂整頓計劃,規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業務,從而使企業起死回生,避免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二)破產重整的效力破產重整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三)破產重整的終結
第七節破產清算一、破產宣告(一)破產宣告的概念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定職權,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二)破產宣告的程序(三)破產宣告的效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人的效力
2.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3.破產宣告對第三人的效力二、破產財產(一)破產財產的范圍破產財產是指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的財產,也就是屬于破產人所有或由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在破產宣告后由管理人依法管理和處分,用以清償破產債權的全部財產。(二)破產財產的變價(三)別除權
1.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就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2.別除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也作為普通債權。
3.別除權與職工債權之間的清償順序。(四)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五)破產財產的分配
1.破產財產分配是指將破產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和案件實際情況決定的受償比例進行清償。
2.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六)破產財產分配的執行三、破產程序的終結(一)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破產程序的終結又稱破產程序的終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存在法定的事由時,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結束破產案件的審理。破產程序終結可分為正常終結和非正常終結。正常終結是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破產目的得到實現。非正常終結是沒有經過財產分配而終結。(二)破產程序終結的步驟(三)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后果四、違反《破產法》的法律責任(一)債務人的管理層的法律責任(二)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管理人未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四)破產引起的刑事責任第五章物權法第一節物權法基本原理一、物權(一)物權的概念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財產性權利。(二)物權的特征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物權是一種對物支配權
2.物權具有排他性
3.物權是對世權
4.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三)物權的分類
1.以物權支配力的范圍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
2.根據物權的所有權歸屬關系標準,可將物權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
3.以設立物權的目的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4.以物權標的物的性質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5.以物權有無從屬性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主物權與從物權。
二、物權法(一)物權法的涵義物權法即調整各種物權關系的法律規范。物權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公示公信原則
3.一物一權原則(三)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它是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相互沖突的權利并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
物權的優先效力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物權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
(2)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2.物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在物權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或可能會發生某種妨害時,物權人有權對于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第二節所有權一、所有權概述(一)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完全性(2)整體性(3)恒久性(4)彈力性(二)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主體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權利,就是財產所有人對他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處分(三)所有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所有權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照所有權客體,可以將所有權分為動產所有權與不動產所有權。
2.按照所有權主體之數量,所有權分為單獨所有權和共有所有權。
3.按照所有權的主體劃分,我國財產所有權的類型主要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法人財產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等。二、國家所有權(一)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國家所有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全民所有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所有權的特征:
1.國家所有權具有統一性和唯一性
2.國家所有權客體的廣泛性
3.國家所有權具有權能的可分離性(二)國家所有權的產生方式三、集體所有權(一)集體所有權的概念集體所有權是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二)集體所有權的特征
1.主體多元性
2.客體限定性
3.權利行使的民主性(三)集體所有權的表現形式
1.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權
2.城鎮集體組織所有權四、私人所有權(一)私人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私人所有權是指私人依法對其私人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私人所有權具有下列特征:(1)私人所有權的主體是私人。(2)私人所有權的客體,包括私人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3)私人所有權是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產生的,財產來源主要是私人的勞動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共有(一)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由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某項財產所有權的制度。(二)共有的分類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六、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通說認為是指由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的專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維護和修繕等共同事務而產生的成員權三要素構成的統一體。(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征
1.權利主體身份的多重性
2.權利客體上的整體性
3.權利內容上的復雜性七、不動產相鄰關系(一)相鄰關系的概念所謂相鄰關系,是指法律為調整相鄰不動產的利用,而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之間所規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相鄰關系的特征(1)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2)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相鄰的不動產本身,而只能是相鄰的不動產各方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要求互相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過程中所體現和追求的利益。(3)相鄰關系的內容是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行使不動產權利的擴張或限制,表現為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同時不得損害他方的合法權益。(4)相鄰關系是一種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基于地盡其利和物盡其用的考慮而對毗鄰不動產最小限度利用而實施的調節,而非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所產生的權利。
(三)相鄰關系的種類
1.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或所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2.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3.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
4.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
5.因排污產生的相鄰關系
6.因通風、采光產生的相鄰關系
第三節用益物權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權的概念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二)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2.用益物權以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
3.用益物權的實現,一般需要對標的物進行占有。(三)用益物權的種類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另外,我國《物權法》對于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也作了宣示性規定,如: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和捕撈權等。二、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民事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了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對其承包的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前者稱為設立,后者稱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表現在:①權利主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②權利客體具有復合性;③用途是從事農業生產;④具有期限性。(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
1.承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2.土地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的流轉方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繼承、入股、抵押等形式。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2)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用途。(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優先權。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1.劃撥
2.出讓
3.流轉四、宅基地使用權(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通過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等方式予以使用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2)收益和處分。(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準。五、地役權(一)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征
1.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2.地役權的特征。
(二)地役權的分類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可將地役權分為以下幾種基本類型:(1)通行地役權(2)用水排水地役權(3)眺望地役權(4)采光地役權(5)支撐地役權(6)放牧地役權(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8)排污地役權(三)地役權的取得(1)因地役權合同設立。(2)因他物權的設立而取得地役權。(3)因地役權的轉讓取得。(4)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地役權,包括時效取得和繼承取得等。(四)地役權的效力
1.地役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2.供役地人的權利和義務(二)中國毗連區中國的毗連區為中國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它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上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24海里的線。中國有權在該區域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中國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領海內違反了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時,可對其實行緊追。第四節擔保物權一、擔保物權概述(一)擔保物權的含義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二)擔保物權的特征
1.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二、抵押權(一)抵押權的概念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就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權的總稱。(二)抵押權的特征(1)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2)抵押權是為擔保債務的清償而設定的。(3)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4)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5)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三)抵押權客體的范圍
1.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2.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四)抵押財產的轉讓與出租
1.抵押財產的轉讓
2.抵押財產的出租三、質權(一)質權的概念質權是指質權人為擔保其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動產或者可讓與的財產權利,在債務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能夠以該動產或者可讓與的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依質押的標的不同,可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類。(二)質權的特征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權除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請求權等共同特征外,還有其獨有特征:①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或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②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占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占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③質權為設立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財產之上的擔保物權。
(三)質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1.成立要件和存續要件不同
2.標的物有所不同四、留置權(一)留置權的概念留置權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其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留置,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二)留置權的成立與實現
1.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2.留置權的實現要件(三)留置權的效力(1)留置權人的權利(2)留置權人的義務(3)債務人的權利第六章知識產權法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一、知識產權(一)知識產權的概念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基于創造性智力勞動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而依法享有的權利。(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1.專有性
2.時間性
3.地域性二、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在創造、利用智力成果和商業標記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節著作權法一、著作權法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著作權除了具有知識產權所共有的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征之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著作權的取得不需要申請與審查
2.著作權突出對人身權的保護
二、著作權的主體與歸屬(一)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二)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是:創作作品的公民是其作者,即作者是著作權的直接主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兩類:一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二是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作品,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四、著作權的內容(一)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與作者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產生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所享有的對作品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權
11.翻譯權
12.匯編權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五、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與限制(一)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
2.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二)著作權的限制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2.著作權法定許可
六、鄰接權鄰接權的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指作品的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一般包括圖書報刊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一)圖書報刊出版者權圖書報刊出版者權是指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圖書和報刊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權。
1.出版者的權利
2.出版者的義務
(二)表演者權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不僅包括演員,還包括演出單位。
1.表演者的權利
2.表演者的義務(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錄音錄像制品所享有的權利。其內容為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原始音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1.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權利
2.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義務(四)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廣播電視組織者權是指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所享有的權利。
1.廣播電視組織者的權利
2.廣播電視組織者的義務七、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許可,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或者以其他形式行使著作權的行為。
(一)一般侵權行為
(二)特殊侵權行為第三節專利法一、專利法概述(一)專利權的概念和特征專利權,是指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主要特征表現為:(1)專有性(2)時間性(3)地域性(二)專利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專利法,是調整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和因發明創造的實施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主要包括:(1)確認發明創造的歸屬(2)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3)專利的實施(4)專利權的保護二、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包括以下幾種:(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專利權最基本的主體,其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發明人或設計人必須是直接參加發明創造活動的人。
2.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當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完成時,這些完成發明創造的人即是合作發明人或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二)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所謂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創造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如果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則享有與中國公民或單位同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但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三、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客體,也稱《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能取得專利權,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一)發明
1.發明的概念。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
2.發明的種類。發明的種類包括:①產品發明。②方法發明。③改進發明。(二)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是經過人類加工、生產而形成的物品,具有特定的性質和外在形態。(三)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相結合,且能在產業上應用。不能用工業方法復制出來,或者達不到批量生產的要求,就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四、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發明創造必須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些條件通常分為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包括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此處僅簡要介紹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授予條件(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予條件(三)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五、專利權的取得、終止和無效(一)專利權的取得
1.申請
2.審查(二)專利權的終止
1.專利權的終止是指專利權因保護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在保護期屆滿前失去法律效力。
2.專利權的終止原因。(三)專利權的無效專利權的無效,是指對已經生效的專利權,因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所謂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允許申請人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依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可以分為三類:(一)依申請給予的強制許可(二)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實施的強制許可(三)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的保護(一)專利權的期限(二)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1.專利侵權行為的含義。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2.專利侵權的分類。依據侵權行為是否由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造成,可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3.不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四)侵害專利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3.刑事責任(五)訴前救濟措施及訴訟時效
1.訴前禁制令
2.訴前證據保全
3.訴訟時效第四節商標法一、商標制度的基本理論(一)商標的概念和特征商標是指能夠將不同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的基本特征表現為:(1)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標志(2)商標是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記(3)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和可視性(二)商標的分類
1.商品商標
2.服務商標
3.集體商標
4.證明商標(三)商標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則商標法是調整商標的組成、注冊、使用、管理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基本原則包括:(1)保護商標專用權與保障消費者、經營者共同利益原則。(2)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原則。(3)自愿注冊原則。二、商標權(一)商標權的概念商標權是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各種法定權利,包括專用權、禁止權、許可權、轉讓權和標示權等。(二)商標權的主體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組織(三)商標權的客體
商標權的客體即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積極條件:
(1)具有可視性
(2)具備顯著性
2.消極條件:
(1)有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我國法律采取了列舉式的規定。
(2)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3)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4)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三、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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