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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紅十字會法律制度紅十字會法的概念

紅十字會法是為了調整保護人的生命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紅十字會運動的起源和發展

國際紅十字會(TheInternationalCommitteeofTheRedCross,簡稱ICRC)起源于19世紀中葉歐洲的戰爭救護,瑞士銀行家、慈善家亨利杜南(HenryDunant,1828—1910)開創了以人道、博愛、和平、進步為宗旨的紅十字事業。

1863年,杜南與古斯塔·莫瓦尼埃(GustaveMoynier)、吉勒姆亨利·杜福爾(Guillaume-HenriDufour)、路易斯·阿皮亞(LouisAppai)及西奧多·莫諾瓦(TheodoreMaunoir)一同成立了“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fortheReliefoftheWounded),,它就是現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前身。為了表示對瑞士的敬意,第一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議決定把白底紅十字作為這個救護傷員組織的標志(瑞士的國旗是紅底白十字),這就是今天的紅十字會標志。

1864年,此時紅十字會運動已經擴散至歐洲12個國家,并于日內瓦首度簽署了《改善戰地陸軍傷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第一條日內瓦公約。

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于1875年改名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CommitteeoftheRedCross),并向外擴張至伊斯蘭國家,但由于十字是基督教的宗教符號,伊斯蘭教徒不愿意接受,1876年在奧斯曼帝國采用“紅新月”標志,波斯帝國采用古老的獅子和太陽圖案。1929年國際紅十字會承認了這兩個符號。伊朗霍梅尼政變取得政權后,廢棄了紅獅子會的符號,和其他伊斯蘭教世界一樣采用紅新月符號。國際紅十字運動才于1986年改名為“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而紅十字會聯合會則于1991年改名為“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2005年12月5日,一名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在瑞士日內瓦國際會議中心,展示聯合國即將更換的國際紅十字標志。新的標志稱為“紅水晶”,在本次有192個成員國家參加的為期兩天的會議上,“紅水晶”將作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第三個標志被推廣。這個新的標志被認為不具有任何民族、宗教或者文化的內涵,因此那些不愿使用現有十字標志的社會團體可以選擇使用這個新的標志。紅水晶標志

一個多世紀以來,國際紅十字運動不畏強權,始終保持可貴的中立和獨立,貫徹著救死扶傷,積極奉獻的人道主義準則,獲得了世界各國的認可和尊敬,其組織規模、人員組成也在危難之中不斷壯大。

國際紅十字會經典宣傳畫之---希望

紅十字運動作為一個國際性的運動蓬勃興起,并得到國際法的保障。它以偉大的人道、博愛和奉獻精神,吸引了各個民族、各種膚色、各個國家的仁人志士,許多人把它作為終生的事業嘔心瀝血,失志以求。

羅那爾多成為巴西紅十字會志愿者日內瓦紅十字會總部

日內瓦紅十字會總部中國紅十字會組織

中國紅十字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縣級以上(含縣)行政區域(直轄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轉移工作人員。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中國紅十字會的發展

1894年7月中日甲午海戰后,國際紅十字運動開始在中國大陸傳播。旅日僑胞孫實甫由于長期在日本經商,看到日本人深獲紅十字會之益,遂與志同道合者翻譯國外紅十字組織的章程,廣為傳播西方“人道”理念。孫實甫被認為是“中國倡導紅十字會第一人”。

上海海天道沈敦和聯合中外人士于1904年3月10日在上海成立“萬國紅十字會上海支會”奔赴東北救助難民和僑民。后經慈禧批準,清政府還特地撥款10萬兩白銀作為開辦費。1907年,清政府將“萬國紅十字會上海支會”更名為“大清紅十字會”,1911年辛亥革命后易名為“中國紅十字會”。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得到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正式承認。1919年,中國加入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原名紅十字協會),是最早加入該會的國家之一。早期中國紅十字會赴日救護隊合影

1950年8月2日,在北京召開中國紅十字會協商改組會議(實際為新中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紅十字會改組事宜。會議明確規定,中國紅十字會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人民衛生救護團體”,并定名為“中國紅十字會”。周恩來總理審閱了改組報告,并親筆修改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1952年,周恩來總理代表政府發表聲明,承認1949年關于改善戰地傷病員境遇等4項日內瓦公約。同年7月,第18屆國際紅十字大會承認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唯-合法的全國性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因而成為新中國在國際組織中第一個恢復合法席位的團體。此后,紅十字會在愛國衛生運動、衛生救護訓練及查人轉信、交換戰俘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紅十字會的國內工作被迫停頓。1978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紅十字會恢復了國內工作。

1985年起,第四屆全國代表大會修改了會章,明確規定紅十字會為全國性衛生救護、社會福利團體,并提出了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紅十字會的戰略設想。在此期間,中國紅十字會先后當選了國際聯合會執行理事和聯合會副主席。

1993年l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頒布施行,成為中國紅十字事業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規定:

中國紅十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金黃色的橄欖枝環繞白底紅十字標志作為會徽。

紅十字會的職責和權利

紅十字會的職責我國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執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指導地方紅十字會分會開展全國性活動,推動中國紅十字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三)開展人道領域內的社區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組織開展群眾性初級衛生救護訓練,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助工作。

(四)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與交流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五)開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

(七)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交往與合作,協助政府開展對臺工作,開展兩岸紅十字組織的交流、合作。

(八)完成政府交辦和委托的其它工作。中國紅十字會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救助規則(中國紅十字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主要職責第四章災害信息管理第五章呼吁與捐助款物管理第六章物資采購、分發第七章監督與審計第八章附則(一)主要職責

第十二條中國紅十字會遵循人道主義宗旨,履行以下主要救助職責:

(一)制訂救助工作規劃,建立與救助工作相適應的組織體系,征募、培訓從事救助活動人員;

(二)協助政府組派救護、防疫力量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三)協助政府進行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四)組織災情考察,決定并實施救助行動計劃,同時根據災情變化,修改正在實施的救助計劃和方案;

(五)在條件和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協助政府參與災害與突發事件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六)募集、管理、接收并分發救助款物;

(七)參與國際人道主義救助活動。(二)災害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中國紅十字會建立災害信息網絡和報告制度。

上報災害信息必須及時準確。

第十四條災害信息要與當地政府的災情統計核對并附有媒體報道和影視資料。

第十五條災情報告應分類、分期上報。首期災情報告應做到及時,不超過48小時,主要內容須包括受災時間、地點、災害種類、傷亡情況及急需救濟計劃;后續報告除首期報告內容外,應包括受災人口、無家可歸人數、房屋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及救助計劃變動情況等指標。數字統計應隨災情發展累計上報,為上級紅會制定救助計劃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上報的災害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允許虛假瞞報。

第十七條災害和救助信息的對外發布權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三)呼吁與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八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根據災情和需求決定是否向境外通報災情或呼吁境外援助。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未經總會同意,不得直接向國外及香港、澳門紅十字會,臺灣紅十字組織和其他救援組織呼吁并尋求捐助,但可以接收國內外企業、團體和個人主動捐贈的、無不正當附加條件的救助款物。接收情況應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第二十條救助工作結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贈者同意和上級紅十字會批準后,可用于災區恢復重建或轉為紅十字會備災之用。第二十一條對所接收的不適用于救助工作的物資,在征得捐贈者和上級紅十字會同意后,可進行調劑后用于救助活動。最終使用情況應向上級紅十字會和捐贈者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儲存、轉運、使用救災物資過程中所產生的附加費用,由受益地區紅十字會向同級政府申請補助,亦可同捐贈者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可從自籌捐款總額中提取不超過5%的管理費,用于支付救助活動過程中的行政開支,不得逐級重復提取。紅十字會每天從全國各地收到的捐款單(四)物資采購、分發

第二十四條各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捐贈者的意愿和災區需要,制定物資采購分配使用計劃。計劃報上級紅十字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救助物資的采購分發計劃應由二人以上專人負責(不包括主管領導)。

第二十六條采購各類物資時要遵循招標法的規定并參照其他有關文件,對競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按照“等價擇優,等質擇廉”原則選定供貨單位。

第二十七條參加競標的供貨單位在投標的同時應提供樣品。招標方的紅十字會要嚴格審樣并封存,以備驗收。供貨單位確定后,雙方應依法簽定并嚴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條驗收救助物資須二人以上,根據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后方可發運。在加工、運輸、分發中如出現質量問題,應采取退貨、返工或換貨等措施處理。因質量原因造成損失并情節嚴重者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級紅十字會對所接收的物資必須及時做好清點登記并迅速分發使用。緊急階段,按上級要求限時到位。(五)監督與審計

第三十條各級紅十字會的救助活動必須接受上級紅十字會、捐贈者和當地政府指定的國內外審計機構的審計,并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條件。審計結果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級紅十字會對救助款物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環節的文字記錄,包括銀行匯票、報價單、合同單、付款發票、分配通知、接受收據、受災群眾簽收冊等,應分級妥善保存并進行自查和分級檢查,準備接受審計。

第三十二條各級紅十字會在接收、處置和采購分發救助款物過程中,應當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紅十字會的權利優先通行權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志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志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工作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可以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就行手續。減稅、免稅權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紅十字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物資處分權1.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爭和武裝沖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2.紅十字會開展的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社會募捐以及紅十字會履行職責的活動,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應積極支持。3.任何組織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

第三條下列人員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

(一)各級紅十字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紅十字會會員;

(三)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四)紅十字會志愿工作者;

(五)紅十字會雇用的人員。

第四條下列場所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

(一)紅十字會機關使用的建筑物;

(二)紅十字會的醫院、血站、救護站(點);

(三)紅十字會的備災救災中心、倉庫;

(四)紅十字會興辦的其它社會公益事業單位;

(五)紅十字會開展賑濟、救護、募捐等活動的場所。

第五條下列物品和運輸工具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

(一)紅十字會的宣傳印刷品、辦公用品、紀念品;

(二)紅十字會的徽章、臂章、獎章、證章、證書;

(三)紅十字會的救護器械、器材;

(四)紅十字會用于備災救災的衣、食、藥品等物資的包裝;

(五)紅十字會用于救助的運輸工具;

(六)紅十字會開展募捐活動的物品。

第六條紅十字標志的使用方法:

(一)紅十字會會員、紅十字青少年會員、紅十字會志愿工作者和紅十字會專(兼)職工作人員平時可佩戴紅十字會會徽或穿著印有紅十字裝飾圖案的服裝;執行救助任務的的紅十字會人員應佩帶紅十字臂章、胸章或穿著印有紅十標志的制服;(二)紅十字會的機構、醫院、血站、備災救災中心(倉庫)、救護培訓中心掛長方條形或矩形標牌,底色為白色、紅十字在上部,下面用黑色字標明單位全稱。各級紅十字會的備災救災中心(倉庫)、救護培訓中心用中國紅十字會會徽作標記,會徽在正面墻壁上方顯著位置“會徽下方用醒目字體標明單位全稱。

(三)紅十字會的賑災、救護車輛(含飛行器、船艇)、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和車身后玻璃下方適中位置噴涂白底紅十字,駕駛室兩側車門噴涂紅十字、紅十字下方標明紅十字會名稱,車上的警燈、警報器按公安部門的規定安裝,境外捐助車輛的警燈、警報器和車身噴字的維持原樣,駕駛室兩側車門噴涂紅十字并標明紅十字會名稱;救災和緊急救護臨時雇用的車輛均按本規定張貼標明性紅十字標志,懸佳紅十字會會旗;(四)使用民族文字的地區,在單位標牌和胸章、臂章上可加用民族文字;(五)經批準冠名紅十字會(或紅十字)醫院、血站等事業單位掛矩形標牌,標牌底色為白色,紅十字在中央,單位名稱環繞紅十字,用黑色字標明;

(六)紅十字會的各級團體會員單位,分別由各級紅十字會授予矩形掛牌,其形狀與冠名紅十字會單位的掛牌相同,名稱由國家或地區名稱加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單位組成;(七)紅十字會所屬企止單位及掛靠單位平時不得使用紅十字標志,在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和參加紅十字會活動時,使用紅十字標牌、紅十字旗、紅十字會會徽進行標明;

(八)大型集會、文藝演出和各種體育競賽場館由紅十字會設置的救護站,用紅十字旗或紅十字標牌標明;紅十字會舉辦的會議,主席臺上方掛紅十字會會徽,會場內擺放會旗和紅十字旗;

(九)紅十字會的宣傳印刷品、辦公用品、紀念品可直接印制紅十字和紅十字會會徽;紅十字會用于救護、賑濟的器械、器材和衣服、食品、藥品等物品的包裝應直接印制或用不干膠貼的紅十字標志標明;(十)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批準開展的義賣活動,其義賣品可用紅十字標志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第十八條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

(一)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

(三)藥店、獸醫站;

(四)商品的包裝;

(五)公司的標志;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紅十字會有權予以勸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

(一)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會員、紅十字青少年會員以外的人員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二)非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場所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三)非紅十字會的醫療機構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四)不屬于紅十字會的物品、運輸工具等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志的;

(五)有違反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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