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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門診疾病證明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加強門診疾病證明的管理,規范疾病證明的開具、審核、使用等流程,確保疾病證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嚴肅性,保障醫療秩序和患者權益,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醫療機構門診各科室及相關工作人員,以及申請開具門診疾病證明的患者及其家屬。(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醫療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及本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開具疾病證明。2.客觀公正原則:疾病證明應基于患者的真實病情,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醫務人員如實開具,確保證明內容客觀、準確、公正。3.保密性原則:醫務人員應對患者的病情及相關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隨意泄露患者隱私。二、疾病證明的開具(一)開具資格1.本醫療機構注冊的執業醫師,經培訓并熟悉疾病證明開具流程和要求后,方可開具門診疾病證明。2.實習醫師、試用期醫師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可書寫疾病診斷等相關內容,但不得單獨開具疾病證明。上級醫師應認真審核并簽名確認后,疾病證明方可生效。(二)開具要求1.醫師應親自診查患者,根據患者的病情、診斷結果及相關檢查報告等,如實、準確地開具疾病證明。疾病證明應包含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門診病歷號、診斷疾病名稱、診斷依據、建議休息時間(如有)、治療方案等必要信息。2.疾病診斷應明確、規范,符合醫學專業標準。對于疑難復雜疾病或存在多種疾病診斷的情況,應詳細列出診斷結果及相關說明。3.建議休息時間應根據患者病情合理確定,一般以天為單位,最長不超過法定醫療期規定的時限。休息時間的填寫應明確起止日期,不得含糊不清。4.疾病證明不得涂改、偽造,如有錯誤或需要補充信息,應重新開具。開具后的疾病證明應加蓋本醫療機構門診專用章方為有效。(三)開具流程1.患者就診結束后,如需開具疾病證明,應向經治醫師提出申請。2.經治醫師核實患者病情及相關信息后,在門診病歷中詳細記錄疾病診斷、治療情況及建議休息時間等內容,并在疾病證明專用紙張上按照要求填寫相關信息。3.醫師本人核對無誤后,在疾病證明上簽名,并填寫日期。4.將填寫完整的疾病證明交至門診科室護士站或指定審核地點,由專人進行審核。三、疾病證明的審核(一)審核人員職責1.門診科室護士長或指定的審核人員負責對本科室開具的疾病證明進行初審。審核人員應認真核對疾病證明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診斷與病歷記錄是否相符,建議休息時間是否合理等。2.醫院醫務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門診科室開具的疾病證明進行終審。終審人員應重點審核疾病證明的規范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潛在的醫療風險等問題。(二)審核內容1.信息完整性:檢查疾病證明上患者基本信息、診斷疾病名稱、診斷依據、建議休息時間、醫師簽名等是否填寫完整。2.診斷準確性:核實疾病診斷是否與門診病歷及相關檢查結果一致,診斷依據是否充分合理。3.休息時間合理性:根據疾病的一般診療規律和實際病情,判斷建議休息時間是否符合病情需要,是否存在過長或過短的情況。4.規范性:審查疾病證明的格式、字體、印章等是否符合本醫療機構的規定要求。(三)審核流程1.初審:門診科室護士站或指定審核地點的專人在收到經治醫師提交的疾病證明后,應在[X]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疾病證明上加蓋初審章,并登記相關信息。初審不合格的,應及時退回經治醫師,要求其補充或修改相關內容。2.終審:各門診科室將初審合格的疾病證明匯總后,每周定期報送至醫院醫務管理部門進行終審。醫務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報送材料后的[X]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終審通過的,在疾病證明上加蓋醫院門診疾病證明專用章;終審不通過的,注明原因并退回門診科室,由經治醫師重新開具。四、疾病證明的領取與發放(一)領取方式1.患者或其家屬可在門診科室護士站領取已審核通過并加蓋印章的疾病證明。2.如需郵寄疾病證明,患者或其家屬應在申請開具疾病證明時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準確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門診科室負責將疾病證明按照郵寄要求進行包裝和郵寄,郵寄費用由患者或其家屬自行承擔。(二)發放登記門診科室護士站應建立疾病證明領取發放登記臺賬,詳細記錄患者姓名、門診病歷號、疾病證明開具日期、領取日期、領取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登記臺賬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詢。五、疾病證明的使用與管理(一)患者使用1.患者應妥善保管疾病證明,按照相關用途正確使用。疾病證明一般用于請假、工傷認定、保險理賠、司法鑒定等事項。2.在提交疾病證明作為相關證明材料時,患者應確保疾病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不得篡改、偽造或冒用疾病證明。如因患者原因導致疾病證明被他人冒用或用于非法目的,患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用人單位或相關機構使用1.用人單位或其他相關機構在接收患者提交的疾病證明時,應認真核實疾病證明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有疑問,可向本醫療機構門診科室或醫務管理部門進行核實。2.對于涉及工傷認定、保險理賠等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本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如實提供患者的病情信息及診療記錄等資料。(三)醫療機構內部管理1.門診科室應定期對本科室開具疾病證明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疾病證明的開具質量和管理水平。2.醫院醫務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門診疾病證明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并將檢查評估結果納入科室績效考核內容。六、監督與檢查(一)內部監督1.醫院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門診疾病證明的開具、審核、領取、發放及使用等環節進行定期審計監督,檢查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濫用職權等行為。2.醫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門診疾病證明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疾病證明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二)外部監督1.接受衛生行政部門、醫保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做好各項工作,如實提供疾病證明管理的相關資料和信息。2.對于患者及社會公眾的投訴舉報,應認真調查核實,如發現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七、違規處理(一)醫師違規處理1.對于違反本制度開具疾病證明的醫師,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理。2.因開具虛假疾病證明導致不良后果的,醫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本醫療機構將依法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二)其他人員違規處理1.門診科室審核人員、護士站工作人員等在疾病證明審核、領取發放登記等環節存在違規行為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2.對于冒用、偽造疾病證明的患者或其家屬,除追回已發放的疾病證明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制就醫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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