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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與繼承法第八章本講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節
婚姻法一、婚姻法的原那么和結婚的條件及結婚的程序案例一小琴經人介紹,由父母作主,許配給素不相識的張強。張強左目失明,擔憂小琴不同意結婚,央求孿生兄弟張健與小琴見面,并同往鄉政府領取結婚證。回家后,張強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發現張強不是張健,十分悔恨。當面告訴張健:“我是認定你,同意和你結婚的〞。張健也表示愛慕小琴,愿與小琴結為夫妻。1.根據事實和法律,選擇以下答案___。2.此案應如何處理?A.小琴和張強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D.小琴與張強屬無效婚姻關系。
B.小琴和張健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
C.小琴與張健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解析:1.此題應選擇A和D。選擇A的理由:(1)“由父母作主,許配給素不相識的張強〞。屬包辦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那么。(2)“張強左目失明,擔憂小琴不同意結婚,央求孿生兄弟張健與小琴見面,并同住鄉政府領取結婚證〞的行為,違反了結婚必備條件中“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條件。這里所說的“完全自愿〞,必須是真實的自愿,并不是弄虛作假條件下的自愿。由于雙胞胎長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內人根本分不清,用張健代替張強,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選擇D的理由: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以作出判斷,小琴與張強屬無效婚姻。(3)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程序,即男女雙方必須攜帶有關證件和證明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按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婚姻登記不得代理。張強不親自去登記,讓孿生兄弟張健冒名頂替和代理都是違法的。由上述三個方面,我們可以作出結論,小琴與張強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而是違法的婚姻關系。2.此案應如何處理呢?(1)受害人小琴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調查屬實后,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張強與小琴的婚姻關系無效,收回結婚證,并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張強、張健罰款200元。(2)小琴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假設干意見?第4條規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屬于感情破裂的一種,據此,小琴可請求法院判決與張強離婚。此題為什么不選擇B呢?即張健與小琴之間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答復是不存在。張健在此案中,是不是當事人呢?不是,他是代理人的角色,他與小琴之間發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張強承擔(但這種代理是違法的),一但代理結束,他的使命就完成了。因此,他與小琴之間可以說沒關系。張健也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當代理活動完畢之后,真正的角色張強就出現并與小琴同居。當小琴找到張健說:“我是認定你,同意和你結婚的〞,張健也只敢表示愛慕小琴,愿與小琴成為夫妻。“愛慕、愿意〞,畢竟與事實之間存在著差距。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小琴與張健之間既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也沒有不合法的婚姻關系。案例二王林榮是西北工業大學退休教授,曾在航天事業上做出過突出奉獻。50年代曾留學蘇聯,獲博士學位。50年代初,由父母作主與一農村姑娘結婚,王雖不滿意,但出于對父母的孝心,忍受了這樁婚姻。婚后雙方共同語言甚少。在家庭生活中總是王林榮一人說了算。比方王林榮將每月工資的一大半寄給農村的父母親,交給妻子的是一小半工資,卻要維持王林榮夫婦及三個小孩的生活。當妻子提出異議時,王卻說:“首先不能餓死父母〞。為此,夫妻之間常發生矛盾。王的武斷行為,隨著時間的推移,使他在家庭生活中十分孤立,得不到妻子及子女應有的尊重,加上退休在家,整日無人說話,成為心理疾病患者,一日當和妻子發生矛盾后,趁妻子熟睡之后,將妻子殺死,問:此案說明了什么?解析:王林榮案,給我們一些啟示,它說明婚姻法的正確性和科學性。托爾斯泰說:“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王林榮的家庭之所以出現不幸,是由于許多方面違反了婚姻法。首先是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那么。男女雙方之所以產生愛情,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比方文化程度、興趣、愛好、志向、生活理想等因素,而包辦婚姻往往不考慮這些因素,這就不可防止地造成王林榮日后的悲劇。其次是違反了男女平等的原那么。王林榮是留蘇大學生,并獲得博士學位,在文化程度上就比其妻高出很多,加上他頭腦中的封建意識,表現在家庭中的行為是家長作風,一個人說了算,而恰恰忘記了他所處的時代,是婦女解放,男女平等,這就不可防止地要引起家庭的沖突。王林榮家庭的沖突,實際上是封建意識與民主平等意識的沖突。第三,在盡義務方面違反了婚姻法。王林榮作為兒子、丈夫、父親,對父母、妻子、子女負有平等的義務。王林榮由于對包辦婚姻的妻子不滿,于是將自己的感情過多地傾注于自己的父母,而對妻子和子女盡的義務就顯得比較少,這必然引起妻子和子女們的不滿,從而影響他在家庭中的地位,加上他不善言語,不能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解釋,使他在家庭中失去權威的地位。他在工作上、業務方面是權威,受到人們應有的尊重,與他在家庭中的被動地位形成沖突,這些沖突,必然導致心理上的巨大壓抑,而王林榮又不知道如何排解和釋放,時間久了就會形成心理疾病,成為心理疾病患者,這就是王林榮家庭悲劇的原因。解析:1.婦女有終止妊娠的權利。其法律依據:(1)婚姻法的原那么之一,夫妻雙方都有實行方案生育的義務。方案生育,既包括數量的限制,又包括優生優育。陳巖在懷孕前后,曾因患病大量服藥,可能對胎兒健康不利,不利于優生優育,如果生下一個殘疾胎兒,胎兒是不幸的,父母也是不幸的,而且給社會增加負擔。(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婦女有按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應理解為不懷孕或懷孕后終止妊娠。因此,陳巖享有終止妊娠的權利。此案的啟示:此案說明,今天的婦女無論在人格還是在思想上都應是自立的,而且法律也給予婦女人格、思想的自立提供了充分的保障,關鍵是婦女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在婦女解放的今天,婦女無論在社會生活中還是家庭生活中,都擔負著重要的角色,既要工作、學習,又要養育子女,而且要優生優育,這也要求婦女要有獨立的人格和獨立的思想才能做到。生育子女,應在婦女學習、工作不太繁忙,身體狀況良好的情況下進行。對已婚婦女來說,在不宜生育時,應盡量采用避孕措施,但有時懷孕往往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當工作、學習、身體狀況與生育子女發生沖突時,就應終止妊娠,不要使后代成為偶然的產物,后代應是方案的產物,即出生后就應該是一個健康的嬰兒,同時又具有比較好的養育環境,這樣才有家庭幸福,才能為整個民族提高素質做出自己應有的奉獻。案例四有__事實的,即使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其婚姻關系也無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B.領結婚證時由代理人辦理的;C.一方配偶宣告死亡后又出現的;D.男方60歲女方只有21歲的;E.女方是男方的寡嬸的;F.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G.女方是男方堂叔的女兒的;H.女方的祖父與男方的外祖母是兄妹的;I.男方的曾祖父與女方的曾祖父是親兄弟的;J.女方是男方養妹的;K.男方是表哥,但卻是女方姑媽的養子的;L.女方是男方姨表姐女兒的;M.男女雙方是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N.男方有生理缺陷,領證前女方不知的。解析:本案例應選擇A、B、M、N。答案A“一方有性病未治愈的〞和答案M“男女雙方是表兄妹,但表示不生育〞是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條件。答案B“領結婚證時由代理人辦理的〞是違反了結婚程序。答案N“男方有生理缺陷,領證前女方不知的〞屬于弄虛作假,違反了結婚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其它一些答案之所以不選,是由于都符合婚姻法的要求。C“一方配偶宣告死亡后又出現的〞,符合婚姻終止的條件之一(宣告死亡同樣可以終止婚姻),原婚姻已終止,新的婚姻就是有效的。D“男方60歲女方只有21歲的〞,婚姻法只規定了結婚的最低婚齡,并沒有規定最高年齡和年齡差,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從生理角度看,并不是最好的婚姻。E“女方是男方的寡嬸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但從倫理的角度不符合中國人的習慣。F“男方是女方嫂子弟弟的〞,符合婚姻法的要求,從倫理上也根本符合中國人的習慣。簡單解釋如下:G“女方是男方堂叔的女兒的〞、H“女方的祖父與男方的外祖母是兄妹的〞、I“男方的曾祖父與女方的曾祖父是親兄弟的〞,都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親,符合婚姻法的要求。女方——父——祖父男方——父——祖父堂兄弟兄弟曾祖父母4代
3代
2代
1代G的計算方法如下:H、I的計算方法與G根本上相同。經過計算,旁系血親超過三代的男女就可以結婚,3代以內(包括3代)的就不能結婚。J“女方是男方養妹的〞、K“男方是表哥,但卻是女方姑媽的養子的〞從形式上看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但從實質看,他們彼此之間并不存在血緣關系。L“女方是男方姨表姐女兒〞的是三代與四代之間的旁系血親的婚姻,婚姻法并沒有禁止,是可以結婚的。G、H、I、L雖符合婚姻法,但從優生的角度并不是最好的,人類學家研究,從優生的角度應是遠親優勢。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案例五張力(男)與王華(女)從1994年5月開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時張力為23周歲,王華為21周歲;兩人原來均無配偶;雙方同居是自愿的;他倆不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同時也沒有醫學上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周圍群眾均視他們二人為夫妻關系。1995年1月,張力因患心臟病死亡。當王華要求繼承張力的遺產時,遭到張力的兄姐拒絕。他們提出:張力與王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能繼承張力的遺產。問:1.王華與張力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2.王華能否以妻子身份繼承張力的遺產?解析:1.王華與張力不是事實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其理由:在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一定時期內存在并成認事實婚姻是符合實際的,但事實婚姻與現行婚姻法是矛盾的,因而必須逐步取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方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1986年3月5日?婚姻登記方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自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該條例自1994年2月公布實施)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王華與張力是1994年5月同居的,雖然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但未辦結婚登記,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無效婚姻,按最高法院的上述規定,屬于非法同居。因此,王華與張力不是事實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2.王華不能以妻子身份繼承遺產。其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最高法院?關于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意見?第13條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財產。〞在本案中,王華既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是事實婚姻中的妻子,屬于非法同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不能以妻子身份繼承張力的遺產,但可以按?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以扶養人的身份,分得張力的適當財產。三、家庭關系案例六楊某(女)與肖某(男)是大學同學,畢業后分在同一個城市工作,并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平時省吃儉用,共同積累了數千元,購置了一臺電視機、放像機、一張沙發床等結婚用品,在街道辦事處領取了結婚證,準備在“五一〞節舉行婚禮。但肖某在4月份的一次車禍中不幸死亡。處理完肖某的后事后,在處理結婚用品時,楊某與肖某的父母之間產生了分歧。楊某認為,這些東西是她和肖某的共同財產,現在肖某死亡,這些財產自然應歸自己所有。而肖某的父母認為,楊某同自己的兒子只是登記了,既未舉行婚禮,又未同居,他們不是事實上的夫妻,所以結婚用品應由肖某父母繼承所有。在此案中,結婚用品應如何處理?解析:要正確解答上述問題,就要搞清下述幾個問題:(1)楊某與肖某是否是合法夫妻?(2)結婚用品的所有權問題?(3)對肖某的財產如何處理?(1)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楊某與肖某已取得結婚證,因此是合法的夫妻。(2)結婚用品雖是婚前財產,但楊某與肖某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積累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一方死亡時,按?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其分割方法是一人一半。因此,上述結婚用品,楊某一半,肖某一半。(3)肖某已死,其財產變為遺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肖某的遺產(一半結婚用品),應由楊某、肖某父母共同繼承。綜上分析,結婚用品的一半是楊某的財產。另一半為肖某的遺產,由楊某,肖某父母共同繼承。由此可見,案例中楊某的說法和肖某父母的說法都是不對的。案例七張大娘早年喪夫,自己將獨生子養大成人,又幫兒子娶了媳婦并與兒子、兒媳一起生活。她在家中幫助帶小孫子,并做些家務。但兩年前兒子不幸去世了。現在,兒媳要帶孫子再婚,張大娘也同意,但要求兒媳繼續贍養她。問兒媳是否有贍養婆母的義務?解析:兒媳是否有責任贍養婆母的問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在于兒媳與婆母之間是否已形成相互扶助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此案中張大娘僅生一子,老人又長期同兒子、兒媳、孫子們共同生活,為兒媳操持家務,共同撫養孫子女,實際上她們之間已形成了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今兒子去世,老人無依無靠,作為生活在一起的兒媳,就有責任贍養其婆婆。因此,張大娘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八王某(女),與丈夫結婚后生一男孩,現已4歲。一年前,丈夫因病去世。王某一直與公婆住在一起。現王某想再婚,但丈夫家的人說,再婚可以,可孩子是他們家的人,必須留下由他們撫養。王某雖屢次要求,但丈夫家的人就是不同意帶走兒子。問:王某是否可以帶走兒子?解析:從法律上講,這是一個履行監護的問題。監護是我國根據有關實際情況確定的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種法律制度。王某的孩子剛4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有人來履行監護責任,從撫養和教育等方面給予保護。?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民法通那么?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預。〞根據以上所述,王某再婚完全可以帶走兒子,如果王某丈夫家的人阻擋的話,王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求得法律的保護。案例九劉某(女),當年被人販子騙賣到河北作人妻。男方從鄰村為劉某開了假證明,與劉領了結婚證。劉某在河北忍辱生活了8年,并生下一兒一女。1988年末,劉某給男方留下一個6歲兒子,抱著女兒逃回貴州老家。1997年,劉某想到河北與男方離婚,又怕男方糾纏不離,想再婚,又怕犯重婚罪。此案如何處理?四、離婚解析: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經審查,符合結婚條件,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劉某與河北男方是領過結婚證的,必須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劉某可通過下述兩條途徑解決:1.通過行政途徑,解除無效婚姻。1994年2月民政部公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根據劉某的情況,劉某可到河北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此事,要求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一但查證屬實,就會收回結婚證,宣布婚姻關系無效。在本案中,劉某的?結婚證?是男方騙領的;劉某與男方生活了至少7年仍未建立感情;劉某與男方分居了將近10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根據這些情況和法律規定,法院一定會從實際出發,依法保護劉某的合法權益,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她與男方離婚。案例十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因夫妻發生矛盾,甲男離家出走兩年多未與其妻乙女聯系。乙女雖多方尋找均無音信。當甲兩年多之后回家時,發現乙女已與他人結婚。甲男質問乙女為何重婚?乙女說法院已判決與你離婚,當然可以再婚。甲男以乙女重婚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卻駁回起訴,不予受理。問:1.當甲男兩年多音信全無的情況下,乙女能否解除與甲男的婚姻關系?2.乙女再婚是否構成重婚?解析:1.解除婚姻關系有二條途徑:(1)行政途徑,又稱協議離婚。雙方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商一致,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符合離婚的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宣告夫妻關系解除。(2)第二條途徑是訴訟途徑。當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堅持離婚的,可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但當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是否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系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假設干具體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此?意見?的第12條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據此,當甲男下落不明滿二年后,乙女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經半年公告查找甲確無下落或甲在公告期滿未出現的,將依法判決甲男與乙女解除婚姻關系。由此可見,當甲男下落不明滿兩年后,乙女與其解除婚姻關系是有法律依據的。2.既然乙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了與甲男的婚姻關系,那么她的再婚就是合法的。因此,當甲男以乙女重婚為由,提起訴訟,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故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決是正確的。當法院判決之后,記者曾問甲男,對此案的判決有什么感觸?甲男說:“看來以后離開家之后,要常與家里保持聯系,否那么,賠了夫人,自己還敗訴。〞案例十一甲女與乙男自愿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隨母甲女生活,由乙男每月提供撫養費80元。后乙為出國而辭去工作并以無經濟來源為由,停付撫養費。乙出國前為了感謝丙為其簽證出了力,就將其在國內的所有財產(摩托車一輛,國庫券、債券數千元)贈與丙。1.乙辭去工作,以無經濟來為由是否可以不執行原離婚協議的義務?2.乙向丙的贈與是否有效?3.此案如何處理。問:解析:1.乙仍要執行原離婚協議的義務。?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是無條件的,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乙出國而辭去工作并以無經濟來源為由,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因為乙在履行義務與出國之間完全可尋求一個妥善的方法。2.乙向丙的贈與是無效的。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那么>假設干意見?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乙處分財產影響了他履行法定撫養女兒的義務,損害了其女兒的合法利益,因此是無效的。3.甲可以女兒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乙的贈與行為,將此財產作為乙撫養女兒的費用。案例十二甲乙離婚時,以下債務為共同債務的有___。A.為乙看病所借2000元;B.借款3000元,由甲攜款去購電視機,路上被小偷盜去;C.甲為支助26歲的弟弟出國所借3000元;D.為修房子所借1000元;E.為甲父辦喪事所借1000元;F.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元;G.為支助甲與前妻所生女兒上大學所借1000元。解析:判斷是不是共同債務,要看其債務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一方或雙方應負的義務,如果是肯定的答復,就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否認的答復,就不是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對于共同債務,先用共同財產歸還,缺乏局部,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此題應選A、B、D、E、F、GA.為乙看病所借2000元; B.借款3000元,由甲攜款去購電視機,路上被小偷盜去;D.為修房子所借1000元,是為了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E.甲為父辦喪事所借1000元; F.為岳父母修房子所借1000元; G.為支助甲與前妻所生女兒上大學所借1000元,是雙方或一方應負的義務,同樣為共同債務。C.甲為支助26歲的弟弟出國所借3000元, 應為甲的個人債務,因為甲沒有支助其成年弟弟出國的義務。下次上課前預習如下內容:繼承法第二節本講涉及法律法規有:一、遺產的概念答:此案涉及遺產的概念。案例二王某有房屋4間,曾立下遺囑,在他去世后,將4間房屋分給2個兒子王甲和王乙每人2間。遺囑經公證后王某、王甲、王乙各持一份。王乙結婚后,因生活瑣事常與王某爭吵,后搬到單位單過,不再與王某來往,即使王某重病其間也不來看望。王某對王乙很失望,就寫了贈書,將房屋贈給王甲,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轉移手續。王某去世后,王乙找到王甲,要按其父王某立的遺囑繼承房屋,并說遺囑是經公證的,必須按遺囑辦。問:王某生前已對房屋作出了處理,遺囑是否還有效?二、遺產的范圍答:此案涉及遺產的范圍。案例三公民某甲因公死亡,其所在單位按照勞動保護法規一次給予甲的老母(71歲),幼兒(8歲)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8000元。根據有關規定,這筆費用應當由甲的母親和兒子享有。但甲的配偶王某提出這筆費用是遺產,不同意全歸婆母和兒子享有,自己應當有一份。問:撫恤金是否可以做為死者的遺產?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不是遺產,是國家或死者所在單位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的享受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親屬;這些親屬主要地或局部地依靠死者生前撫養。從上述案例看,甲的老母及幼兒完全符合條件,8000元撫恤金和生活補助只能有他倆享有,甲妻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答:此案涉及遺產的范圍。案例四謝某兄妹4人,母親生前是某市較有名氣的婦產科醫生。其母去世以后,謝某兄妹經協商分割了母親的遺產。其余書籍等小件物品隨各人所好拿取。謝某在拿回的書籍中,發現母親根據多年臨床實踐撰寫的遺著手稿一部,遂與出版社聯系出版,得稿費8000元。謝某的兄妹知道后,要求將稿費按遺產分割,謝某卻不同意。問:此稿費是否可以做為遺產進行分割?答:此案涉及到著作權和遺產的范圍問題。著作權對作者來說在死后還享有50年。在50年內要使用死者的著作,必須經過死者的繼承人同意,并支付報酬。繼承法第三條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屬遺產的范圍。上述案例中的稿費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案例五王老漢有三個女兒,女兒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將侄子甲收養為子。父子倆開了一個鐵匠作坊,收入可觀,于是將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間瓦房。王老漢去世后,三個姐姐要求分割8間瓦房。甲提出他要2間,理由是他是父親的兒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個姐姐認為,應均分,即每人2間。問:此案如何處理?三、家庭共有財產與遺產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財產與遺產問題。此案中的8間房子,是在三個姐姐出嫁后,甲與王老漢靠經營鐵匠作坊的收入而蓋的,應認定為甲與王老漢的共有財產。在分割共有財產時,甲有4間,王老漢有4間。王老漢4間作為遺產由三個姐姐和甲共同繼承。甲與三個姐姐都是王老漢的子女,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無特殊情況時,繼承的份額相等,即每人1間房子。甲最后將擁有5間房子。案例六甲乙父母去世時遺下房屋10間。甲已婚,居住5間,乙未婚暫住1間。后乙經人介紹與丙女認識,準備結婚。此時丙在國外搞援建工程的叔叔容許送丙一臺彩電作為結婚禮物。不久,乙與丙結婚。婚后甲同意將空閑的4間房屋給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把彩電帶回送給丙。1年后,乙丙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在分割財產時發生爭議,訴至法院。丙要求分得2間房屋,乙不同意。乙要求將彩電作價分給自己一半,丙不同意。問:1.丙是否可以分得2間房屋?2.乙是否可以分得一半彩電的價款?四、婚前繼承財產與婚后財產2.彩電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作價后,乙可以分得一半。理由:丙的叔叔雖婚前容許送丙一臺彩電,但到丙婚后才得實物。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那么>假設干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彩電贈與成立的時間應為婚后。?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其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其間所得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財產及其它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原那么上是一人一半。據此,乙的要求是合法的。五、繼承權的喪失案例八侯甲侯乙為兄妹。1986年,侯父母相繼去世,兄妹倆辦完后事,侯甲提出把遺產分一下,當時侯乙說,家里沒有什么值錢的東西,只有3間房子,你們住吧。侯甲對房子整修后,寫信給侯乙,說房子已整修完畢,她如果要請回來協商,如果不要,今后就是侯甲的了。侯乙接信后無任何表示。1990年,侯乙同丈夫從外地回來,要求繼承父母的房產,侯甲以以前征求過意見為由,不愿把房子給侯乙,乙訴至法院。問:此案如何處理?六、繼承權的保護案例九趙大及妻、女兒三口人開著自己家的拖拉機到岳父家走親戚,不慎翻入溝中,三口人全部死亡。趙大及妻留有房屋4間,存款5000元,拖拉機一臺及生活用品。趙二與趙大的岳父(岳母已亡)料理了趙大一家的后事后,對如何繼承財產發生爭執。趙二說,我們趙家就兄弟二個,關系和睦,現在哥哥全家去世,財產自然歸我。趙大的岳父講,我養一個女兒不容易,趙大家財產有我女兒的一半,女兒已死了,東西自然歸我。問:此案趙二和趙大岳父應各繼承多少遺產?七、意外事件中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及繼承人的順序趙大死亡,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女兒,第二順序繼承人為趙二,按照法律規定,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因此,趙大的財產,由其女兒繼承。趙妻死亡,其財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女兒和趙大岳父繼承。現趙大的女兒也死亡,她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其從父母(趙大及趙妻)那里繼承來的財產由她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外祖父即趙大岳父繼承。最后趙大家的財產全部由趙大的岳父繼承,趙二不能繼承任何財產。用表表示繼承關系姓名趙大趙妻趙女死亡時間遺產數量繼承人能否繼承趙女繼承人最終繼承人與妻同時死亡一半
家庭財產第一順序
趙女一半零趙大
岳父第二順序
趙二與夫同時死亡第一順序
趙女第一順序
趙大岳父后于父母死亡四分之一四分之一趙大
岳父趙大岳父一半
家庭財產案例十劉老太太早年喪夫,膝下有一子一女。女兒長大后出嫁隨夫在外地生活和工作。劉老太太一直和兒子、兒媳婦生活在一起。1985年劉老太太的兒子不幸身亡,兒媳婦因失去丈夫悲傷萬分,老人因兒子死去痛不欲生。為了年老的婆婆安度晚年,也為了幼小的兒子能得到良好的母愛,兒媳毅然決定暫不再婚,留下來承擔一切家庭重擔。從此老人的晚年生活全靠兒媳的贍養和扶助,直到1988年老人病逝。老太太死后,留下三間自住的房子和6000元存款。老太太的女兒從外地趕來幫助料理完母親的喪事后,向嫂子聲明說:“這些遺產是我父母留下的,本應由我和我哥哥共同繼承,現在哥哥早已去世,所以該遺產就應由我一個人繼承。〞當時劉老太太的兒媳婦只考慮到搬出去無安身之處,要求留下來居住,劉老太太的女兒不肯,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起訴到法院,要求解決。問:此案如何處理?八、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繼承問題答:此案涉及子女繼承、代位繼承和兒媳繼承問題。按繼承法的規定,劉老太太的女兒是劉老太太遺產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劉老太太的兒子本來也是劉老太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他先于劉老太太死亡,按照繼承法規定,他應繼承的份額由他的晚輩直系親屬繼承,即本案中老太太的孫子繼承,這叫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劉老太太的兒媳在丈夫死后,對婆婆盡了主要的贍養扶助義務,應作為劉老太太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綜上分析,劉老太太的遺產由劉老太太的女兒、孫子兒媳三人共同繼承,每人1間房屋2000元錢。而且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那么,兒媳對劉老太太盡的義務較多,其女對母親盡的義務較少,在分割遺產時,兒媳應多分,其女應少分。由此可見,劉老太的女兒認為全部遺產由她1人繼承的說法是錯誤的。案例十一1986年,李某死亡對所遺財產無遺囑。李有2子1女。長子(1939年死亡)生1子甲(1970年死亡),甲遺1女乙;次子(1968年死亡)遺1女丙;女兒(1966年死亡)收養1子丁。現乙、丙、丁為繼承發生爭執。丙認為乙是曾孫女(第4代)無權繼承;乙、丙認為丁是收養的,無權繼承遺產。問:誰有權繼承?九、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情況如以下圖所示:李某(1986年死亡)長子(1939年死亡)次子(1968年死亡)女兒(1966年死亡)甲(1970年死亡)乙(女)丙(女)丁(男)生收養生生案例十二何某原是工商業者,有3子。何某于1966年冬死亡,遺12間房產,因正值“文革〞被沒收。1978年何某長子死。留下妻顧某,無子女。1981年顧再婚。次子尚在。三子1964病死,留下妻鄒某及一子甲、一女乙,鄒未再婚,但與其子女另居生活。1982年房產被發還,眾人為繼承權發生爭執而起訴。問:此案應如何處理?十、繼承開始的時間答:此案涉及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代位繼承問題。(1)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12間房產在1966年就應由何某的繼承人所繼承,但由于“文革〞被沒收,使權利暫時不能行使,直到1982年房產被發還,才能行使權利。(2)按當時的情況,長子還活著,他可以繼承自己的份額。長子繼承的份額成為長子與妻顧某的共同財產。1978年長子死亡,這一局部共同財產,一半為顧某所有,另一半為長子的遺產,由顧某繼承。最后長子所繼承的財產,全部為顧某所有。(3)次子繼承自己的份額。(4)三子(1964年死亡)先于其父何某死亡,他所繼承的份額由其子女甲乙代位繼承,鄒某不能繼承。何某(1966年死亡
遺產:12間房)長子妻顧某(4間房為夫妻共同財產)次子三子(1964年死亡)妻鄒某長子(1978年死亡無子女四間房為顧某所有)甲(子)乙(女)
(代位繼承四間房)4間房4間房4間房4間房繼承情況如圖示:4間房案例十三汪國濱死后遺留4000元錢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汪有2個兒子、2個女兒,只有小女兒還在上大學讀書。汪死后,在家的三個子女經協商平均分割遺產。在外地念書的小女兒得知此事后,返回家里,提出父親生前留有書面遺囑,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遺囑指明將4000元留給小女兒。其他哥姐認為這是做父親的偏心,不公平,應當按照每人一份分割遺產。問:繼承開始后是按遺囑繼承?還是按法定繼承?十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答:此案涉及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那一個效力更高的問題。?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些規定說明,遺贈扶養協議高于遺囑的效力,遺囑高于法定繼承的的效力。上述案例應按遺囑繼承,4000元遺產由小女兒繼承。事實上,汪國濱這樣做既合理又合法。幾個哥姐均已獨立生活,唯有小女讀大學,將4000元留給小女兒讀書是作父親的義務。?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據此可以判定,汪國濱的作法是完全正確的。案例十四萬某死亡,留下房7間,外欠醫療費1千元。第三子出示遺囑,由他繼承5間,兄,姐各1間。遺囑由三兒媳方某代書,有萬某手印,在場有三子及護士小李作證。兄姐認為遺囑系偽造,應無效,遂起訴。法院查明,手印確實是萬某的。問:此案如何處理?十二、代書遺囑答:此案涉及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第四款規定,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同樣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以下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根據這些規定,上述案例中的三兒媳方某是繼承人三子的利害關系人作遺囑的代書人,三子是繼承人作見證人是不符合規定的,故遺囑不符合形式要件而無效。萬某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債務按比例分擔。案例十五教師武某死亡,遺產由其妻甲和父母乙、丙三人繼承。當時甲已經懷孕,為胎兒保存繼承份額3000元人民幣。胎兒出生后兩星期死亡,這3000元應當如何處理?十三、未出生胎兒的繼承問題案例十六林某有一女。為女兒婚戀問題,母女矛盾甚深,而少來往。1974年,林某乃與住其房的娘家侄兒林甲在大隊干部參加下,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林的房產在林死后歸林甲,林甲扶養林。1986年林病故。林女以林甲盡的義務少而得的房多(6間磚房),要求分房3間,還拿出一份林某自書遺囑(經查屬實),確認林女可分3間。林甲起訴。問:此案如何處理?十四、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為什么法律要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率最高呢?這是因為遺贈扶養協議是被扶養人與無法定義務的扶養人之間簽定的權利義務合同書。從維護老人合法權益和扶養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其效力都應是最高的。十五、遺贈恰好隔壁新搬來一住戶,男主人叫任力,女主人叫文麗。文麗生了兒子胖胖后,請長假在家帶孩子。任力和文麗對老太太的處境非常同情,經常熱情地幫助她,使老太太重新感到家庭溫暖。后來雙方協商決定:文麗夫婦負責照顧老太太的生活,老太太每月給任力夫婦200元權且作為報答。老太太死后,兒子媳婦們在老太太的住處翻箱倒柜,尋找存折和現款,但一無所獲。后來在一個偶然的時機中,幼兒園阿姨在林老太太親手縫制送給胖胖的棉褲里發現一張4萬2千元的存折和一張小字條,字條上寫道:“我死后,這錢給孩子。〞林老太太的兒子和兒媳們認為,遺產只能歸自己的子女繼承,于是起訴到法院。問:此案如何處理?答:此案涉及法定繼承和遺贈的問題。此案中,林老太太偶然得到10萬元錢,應該說是一件好事,但事實上卻沒有給她帶來幸福。兒子們在沒有完全到達獲得10萬元財產的目的時,在老太太最需要幫助的時候,放棄自己的義務,紛紛離開老太太,而文麗、任力夫婦卻使老太太重新獲得家庭溫暖,安度晚年。老太太沒有把財產留給兒子們,卻送給了任力夫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我國民法規定,公民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根據這些規定,林老太太在兒子們不盡義務,而任力、文麗夫婦卻盡了較多的義務,通過遺囑的方式,把自己的4萬多元財產贈與給任力、文麗夫婦是完全合法的。而林老太太的兒子們認為遺產只能留給自己的子女是不合法的。林老太太的作法是我國繼承法中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原那么的具體表現。任力、文麗夫婦的行為是我國養老育幼傳統美德的表達。案例十八:王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都已成家另過。王某是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有時借錢來維持生活,有時卻參與賭博欠了賭債。王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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