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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買房拍賣合同范本1.甲方(買方/出租方/委托方):
甲方一:張三,男,身份證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路111號,聯系電話
甲方二:李四,男,身份證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華路29號,聯系電話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五,男,身份證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科技園南區R1棟,聯系電話
2.乙方(賣方/承租方/服務提供方):
乙方:趙六,男,身份證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一路111號,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就甲方購買乙方房產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愿意購買乙方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一路111號的房產(房產證號:粵(2019)深圳市不動產權第111111號),房產具體情況如下:
物業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一路111號
物業面積: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
物業性質:住宅
房產證號:粵(2019)深圳市不動產權第111111號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所述房產的購買價格為人民幣1000萬元整(大寫:壹仟萬元整)。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購房款人民幣1000萬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履行期限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個月。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本合同購買價格的10%。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日期:2021年9月1日
乙方(蓋章/簽字):日期:2021年9月1日
附件:房產證復印件、乙方銀行賬戶信息
第一條合同目的與范圍
本合同的目的是確立甲乙雙方在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一路111號的房產買賣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合同范圍包括房產的轉讓、價款的支付、過戶手續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
第二條定義
為本合同所述,以下術語的含義如下:
1.甲方:指張三和李四,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五。
2.乙方:指趙六。
3.房產:指位于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一路111號的住宅,房產證號:粵(2019)深圳市不動產權第111111號,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
4.購房款:指甲方購買乙方房產所需支付的金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整。
5.過戶手續:指將房產所有權從乙方名下轉移至甲方名下的法定程序。
第三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購買乙方持有的房產。
2.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購房款,并確保支付的款項合法、有效。
3.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并承擔過戶所產生的費用。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確保交易的順利完成。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出售持有的房產。
2.乙方應保證房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并確保房產權屬清晰、無任何爭議。
3.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4.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確保交易的順利完成。
雙方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對方合法權益,協助對方完成交易所需的各項手續。任何一方不得無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價格與支付條件
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所述房產的購買價格為人民幣1000萬元整(大寫:壹仟萬元整)。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購房款人民幣1000萬元整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憑證。甲方應確保支付的款項合法、有效,如因甲方支付款項問題導致交易無法完成,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個月。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應將房產證辦理至甲方名下。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合同購買價格的10%。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提供虛假房產信息、拒絕配合甲方辦理過戶手續等,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合同購買價格的10%。
3.如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本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
4.如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不可抗力
第七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等)、政府行為(如強制征收、征用、限制交易等)以及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動亂、罷工等)。
如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無法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受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受影響的一方應盡力克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并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存在,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超過30日,甲乙雙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解決是本合同爭議解決的最終方式。甲乙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守法院的審判程序,履行法院判決、裁定。
雙方同意,仲裁是解決爭議的另一種方式。如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爭議,雙方應提交仲裁委員會,并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應盡力維護本合同的履行,避免發生爭議。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尋求解決爭議的方式,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其他條款
第九條其他條款
1.通知方式:甲乙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發送通知,通知應通過合同中約定的聯系方式進行。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合同變更:本合同的變更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終止條件:本合同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終止:(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同意解除;(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條件。
4.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甲乙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并互相退還已收到的款項。因解除本合同導致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5.合同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不得轉讓給第三方。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條附則
第十條附則
本合同附件為房產證復印件、乙方銀行賬戶信息。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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