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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一、總則(一)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和管理,適用本辦法。(三)基本原則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土地公有制原則,即全民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3.土地用途管制原則,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二、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一)所有權歸屬1.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2.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二)土地登記1.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3.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4.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規劃編制與審批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2.省、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國務院批準。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二)規劃實施與修改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2.經國務院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3.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四、耕地保護(一)耕地總量動態平衡1.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二)基本農田保護1.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將一定數量的耕地依法劃為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2.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3.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4.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三)耕地占補平衡1.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2.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五、建設用地(一)農用地轉用與征收1.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2.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3.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4.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二)土地征收程序1.發布擬征地通告。2.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4.征地補償登記。5.組織聽證。6.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7.征地報批。8.發布征地公告。9.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三)征地補償與安置1.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2.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四)建設用地供應1.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依法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2.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掛牌方式。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六、土地市場管理(一)土地使用權交易1.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2.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3.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二)地價管理1.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等級、區域、用途等因素,定期制定并公布全省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建設用地的最低限價。2.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市場供求狀況,定期更新并公布本地區的地價信息。七、監督檢查(一)監督檢查機構與職責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二)土地違法行為查處1.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立案查處。2.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分;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八、法律責任(一)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二)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責任1.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2.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1.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四)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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