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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審計全書

會計審計雜項

合同法問答

目錄

序號名稱序號名稱

1什么是經濟合同31什么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為什么要制定經濟合同法32什么是加工承攬合同

3為什么要修改經濟合同法33怎樣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4什么人能訂立經濟合同34怎樣簽訂農副產品購銷合同

5什么是口頭經濟合同35怎樣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6什么是書面經濟合同36怎樣簽訂加工承攬合同

7什么是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原則37怎樣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8什么是經濟合同的平等性原則38怎樣簽訂供用電合同

9什么是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39怎樣簽訂倉儲保管合同

10有效經濟合同需要哪些條件40怎樣簽訂財產租賃合同

11什么是無效經濟合同,它有什么特點41怎樣簽訂借款合同

12什么足采取欺詐、脅追等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42怎樣簽訂財產保險合同

13代理人與代理合同及其效力43經濟合同得不到履行時怎樣追究違約責任

14訂立經濟合同要經過什么程序44過錯方承擔經濟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哪些

15經濟合同應該包括哪些主要條款45怎樣追究違反經濟合同的直接責任者的個

人責任

16訂立經濟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哪些問題46什么是違反經濟合同直按責任人的

玩忽職守罪

17什么是定金47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有什么辦法解決

18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應如何處理48調解經濟合同糾紛應怎樣進行

19代訂經濟合同應遵守哪些法律規定49什么是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制度

20經濟合同的履行應遵循哪些原則50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應按什么程序進行

21對無效的經濟合同應怎樣處理51關于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的管轄有哪些規定

22在什么情況下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52經濟合同糾紛的審判應怎樣進行

23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要經過什么程序53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有

哪些權利和義務

24什么是借款合同54經濟合同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25什么是財產保險合同55什么是經濟合同的鑒證與公證

26什么是倉儲保管合同56屬于應查處的與經濟合同有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27什么是財產租賃合同57利用經澇合同進行經濟犯罪有什么特點

28什么是供用電合同58對利用經濟合同進行投機倒把和詐騙的犯罪行為應如何

查處

29什么是貨物運輸合同59與經濟合同有關的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應怎樣查處

3()什么是購銷合同

1、什么是經濟合同

合同,也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

制度是日人類社會有國家以來就存在的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

并隨著經濟發展而不斷完善。合同有很多種類型,比如一般民事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承包合同、環境保護合同等,經濟合同也是其中之一。

既然經濟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所以它也具有合同的i般性特征,主要有這

樣幾個:

一、它是一種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有意識進行的,有法律后果的行為,由此產

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律關系。因此,在合同中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受到法律保

護,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合同的成立,總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是單方

面的法律行為。

三、它是當事人合法的行為。合同確認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是當事

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當事人的合同行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

策的規定。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成立并有法律約束力的首要條件,違法合同國家

不予承認,法律不予保護,應作為無效合同認定和史理。當事人訂立的無效合同,

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還要根據當事人的違法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

四、合同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關系不是■種行政隸屬關系,

不論法人之間訂的合同,法人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訂的合同,還是上

級主管機關與其所屬下級企業單位訂的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處于平

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見。這樣也才能真正做到協商

儀定,意思一致。

以上我們概述了合同的一般性特征,經濟合同做為合同的一種,除了具備上

述一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征。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還有以下

三個特征:

(1)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訂立經濟合問的主體是有一定限制的。

反過來說,就是并不是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可以訂立經濟合同的。依照經

濟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只是在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

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才可以訂立經濟合同。

(2)經濟合同是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確立、變更或終止法人之間權利、義務

關系的協議。

首先,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其內容是經濟性的。經濟合同主

要是在生產、流通領域進行的,它所確認的是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商品貨

幣關系,合同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是經濟性的。

從經濟合同法中對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財產

租賃、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等9種合同訂立、履行和違約責任

的規定看,其內容的經濟性質十分明顯,其中沒有任何一種經濟合同是發生在個

人生活消費領域的。

其次,訂立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都有一定的經濟目的。經濟目的是指取得一定

物質利益或滿足生產,以及業務上的需要。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有的都是為了進

行生產經營,比如兩個企、也訂立設備購銷合同,或者商業企業與倉儲公司訂立貨

物倉儲保管合同。有的則是一方為了進行生產經營,另一方則為了非直接生產經

營性的業務需要,比如學校為興建校舍而與建筑公司訂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或者科研單位與儀器廠訂立購置儀表合同。

第三,經濟合同反映了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變更或者終止。

確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原來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通過訂立合同才有了相互

權利義務關系。如買賣合同,便是買方和賣方關于取得物品的所有權和交付價款

的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原來就存在合同關系,后來根據實際情況的

變化,變更了合同的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雙方當事人原有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相

應改變。如工業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的供應合同,供需雙方通過協商改變產

品的花色、品和I、規格、數最、供應期限,從而改變了原來確立的彼此之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終止,也叫解除,指雙方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達成

新的協議,終止了原來的合同,也即原來的合同不再執行,原先所確立的權利義

務關系不再存在。如因企業搬遷,而同原來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解除了房屋租賃合

同。

(3)經濟合同是等價有償的,也可叫作雙務、有償的,因為經濟合同反映的

經濟關系不是一般性的經濟關系,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民事合同。經濟合同反映

的是商品交換關系,當事人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任

何一方付出財產代價都要求得到相應的經濟利益。因此,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

等價交換、有償轉讓的原則,不允許通過經濟合同進行無償調撥或無償占有財產。

2、為什么要制定經濟合同法

我國現行的經濟合同法,是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

議審議通過的,于1982年7月1日實施。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

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經濟合同法作了重要修改。

為什么要制定經濟合同法呢?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健康發展,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這是對經濟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它包括以下幾方面

的意思:

一、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經濟合同

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其他具

有生產經營資格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他們的合法權益,

包括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在特殊情況下建議變更經濟合同的權利,因經濟合

同發生糾紛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等,這些都受

到法律的保護。經濟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要嚴格履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

都要負違約責任,償付違約金,并要繼續履行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還要償付賠

償金。這都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大量的經濟往來活動需要通

過經濟合同來實現。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單位的經濟利益和具體要求

不盡相同,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難免發生各種矛盾,這就需要有一個統

一的準則,以資共同遵守。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管理經濟合同和處理糾紛時,

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準則作依據。經濟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具備什么條件的單位

和個人才有資格簽訂經濟合同:規定了變更和解除經濟合同的程序;規定了什么

是有效合同,什么是無效合同;還規定了對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牟取非法

收入者的處罰等等。這就使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在經濟往來中有章可循,在解

決經濟合同糾紛時有法可依,從而達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打擊利用經濟合同進

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三、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黨的十四大提出的歷史任務,

也是我國憲法中規定的發展經濟的重要原則之一。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沒有

一套健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能健康發展,許多國家發

展經濟的經驗也都證明了這?點。經濟合同法是我國經濟法律體系中的?部極其

重要的法律,它所調整的是社會生產經營領域中最基本的也是最廣泛的經濟關系。

因而也就不難理解以法律來規范經濟合同行為對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和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了。

3、為什么要修改經濟合同法

我國的經濟合同法是1981年12月制定,1982年7月1口開始實施的。1993年9

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

濟合同法〉的決定》,對經濟合同法中多處內容做了重要修改。

為什么在這部法律實施了10多年后要對它進行修改呢?主要原因有:

一、原有的一曲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經濟生活。經濟合同法是在我國實行改

革開放初期制定的。當時,國家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制度,社會經濟的運行還基本

上沒有脫離傳統體制的軌道,該法中的許多規定都帶有依重的計劃經濟色彩。隨

著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該法中的有些規定與現實經濟生活已

經越來越不適應,甚至與現行的經濟政策有明顯的沖突和矛盾,必須加以修改。

特別是黨的十四大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定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八

屈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后,主張修改經濟合同法的呼聲更為強烈,

對它做必要的修改也就勢在必行了。

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在第一條中就明確規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

“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在第四條中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

劃的要求,并且在其他條文中具體規定: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

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

經濟往來,按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這樣的

規定,是出于把經濟合同視為使國家計劃具體化并得到貢徹執行的重要形式為指

導思想,這種認識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格格不入的。因而,這次修改刪去

了這方面的規定內容。

再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法人或者至

少一方必須是法人:對可以簽訂經濟合同的非法人資格也只限于個體T.商戶和農

村社員。顯然,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從事市場經營活動主體的多元化趨勢的出現

和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大,原來規定的經濟合同主體范圍過于狹窄,己不能適應發

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因而也作了修改。

二、原有的一些規定與后來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有關規定存在著不協調或不一

致的情況。隨著我國經濟立法步伐的加快,繼經濟合同法制定之后,國家又相繼

制定了一大批重要的經濟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涉外經濟合

同法、技術合同法等。這些法律所調整的經濟關系與經濟合同法的許多內容都有

交叉或聯系。由于后來制定的這些法律是在改革開放逐步深化的新形勢下制定的,

反映了經濟體制方面的?些新特點和國家管理方面的?些新政策和新做法,這就

在一些問題上與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有不協調、不一致現象。為了理順各方面的關

系,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修改經濟合同法也就勢在必行。

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0種有名合同,其中包括科技協作合

同。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1987年制定了技術合同法,有關科技協作合同的訂立、

履行等事宜已經適用于技術合同法的規定,而不再適用經濟合同法,這就需要對

原規定作出修改。

再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對解決經濟合同糾紛規定了既裁又審的制度,

十分煩瑣,往往使一場經濟合同糾紛久拖不決,帶來許多不利后果,后來制定的

民事訴訟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等規定的對合同糾紛實行或裁或審的

制度則比較簡便,實踐效果也比較好,也符合處理合同糾紛的國際慣例。因此,對

這一內容這次也作了相應修改。

三、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發現自身有些規定是不適宜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

經制定就十全十美,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經濟合同法在10多年的實施過程中,

也暴露出了法律規定自身的一些缺點和問題,這也需要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維

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性。

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臼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

法履行經濟合同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許多部門和專家對這一規定有異

議。因為按照民法原則,企業關閉、轉產、停產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如果單方面

提出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上不應將這種情況與不可抗

力并列,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

實際上,這樣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傳統的計劃體制中上級主管部門對

企業進行直接行政干預的管理特點,也是企業并不真正具有市場主體地位的特征

之一。因此,這次修改刪去了這一不合理的規定。

再比如,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

人民法院。但實施經驗證明,同時賦予合同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確認

無效合同的權力,有者多弊端。因為合同的有效或者無效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判定合同的效力是司法機關的職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就使行政

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當事人如果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決定

而提起訴訟時,程序十分繁復,造成一案多審,也增加當事人的負擔。所以,這次

修改重新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4、什么人能訂立經濟合同

經濟合同是合同的?種,經濟合同的當事人資格,也就是經濟合同的主體資格,

是需要由法律加以專門規定的,這就涉及到什么人能夠訂立經濟合同的問題,這

是經濟合同區別于一般民事合同及其他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經濟合同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

修改前的經濟合同法中,對經濟合同的主體范圍是這樣規定的,“經濟合同是法人

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個體經營戶、農村

社員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應參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對經濟合同主體資格

實際上有三個限制:

第一,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否則經濟合同不能成

立:

第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只能與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

經營組織訂立經濟合同,否則經濟合同不能成立;

第三,除法人、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之外的其他社會或經濟組織,均無權

訂立經濟合同。

顯然,這?規定對經濟合同主體范圍的限定較窄,已經不能適應形勢。因為,

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經濟活動的主體成份出現多元化趨勢,大量的其他經濟

組織愈來愈多地參與社會生產和流通活動,這都需要通過經濟合同來調整當事人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個體經營戶之間、農村承包

經營戶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也都需要訂立經濟合同。這種現實要求符合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應當給予肯定和保護。

基于上述情況和考慮,修改后的經濟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于平等民

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為實現一

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這一規定擴大了經濟合同主

體資格的范圍,主要表現在兩點上:

第一,除了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之外的“其他經濟組織”也有

權訂立經濟合同:

第二,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也都可以訂

立經濟合同。

概括地說,我國具有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主體資格者,也就是有權訂立經濟合

同的人包括以下三類:

一、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

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它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I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各種不同所有制、不同行業

和不同類型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二、其他具有生產經營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指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但

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這類經濟組

織主要包括:法人的部分分支機構(如校辦企業、公司或企業下設的辦事機構等),

私營企業中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及各種沒有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合作體、

合伙體。

三、公民。具有簽訂經濟合問資格的公民包括以下幾類:

(1)個體工商戶;

(2)農村承包經營戶;

(3)從事農業產品交換的個體農民。

5、什么是口頭經濟合同

口頭經濟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形式。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當事人之間確立、變

更、終止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方式。除了口頭經濟合同形式外,經濟合同的

另一種主要形式是書面經濟合同。

口頭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通過當面談判或電話方式訂立的經濟合同,

即僅用口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口頭合同除有約定答復期限以

外,受約方必須對提出建議的要約立即作出接受建議的答復,該經濟合同便成立。

口頭經濟合同多適用于即時清結的、任意性的經濟合同。

口頭經濟合同的優點是簡易方便,即時清結,對加快商品流通速度起著重要

作用,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的、不可缺少的一種經濟合同形式。

口頭經濟合同的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因時過境遷,乂未能留下文字記錄,

舉證困難,是非也就難以判斷。因此,?般經濟合同,特別是數額較大的經濟合

同,以慎重從事,采用書面形式為好。

經濟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采用口頭形式,經濟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經濟合同

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所謂即時清結,是指當時付清貨款的一次

性購銷活動,這種法律行為可采用口頭形式。如果屬于期貨,即非現貨,就不能采

用口頭形式。

對口頭經濟合同形式的運用作出比較嚴格和明確的限制,是為了減少一旦發

生經濟合同糾紛,就會帶來的不容易查對、推諉扯皮等現象;也減少可能會給調

解、仲裁、審理經濟合同糾紛帶來的困難。這有利于保護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的

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減少經濟損失。

6、什么是書面經濟合同

凡是用文字記載當事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作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履行合

同根據的,稱為書面合同。書面合同是經濟合同的另一種重要形式。

書面經濟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兩部分。經濟合同的書面正式文件,稱為主件,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關于修改合同的往來文書、電報和圖表等,稱為附件,也是經

濟合同的組成部分。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并非一定要求采用統一特定的

文書格式合同才能成立。如果經濟組織雙方或多方之間交換的文書、電報、圖表

或信件,能明顯地表達當事人雙方對經濟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就可以認定經

濟合同已經訂立。對這些經濟合同附件,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妥善保管,以備查

考。但要注意,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談話和電話記錄,如未經雙方簽

字蓋章或對方事后蓋章認可,不能認為足經濟合同的組成部分。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些先進的科技手段在H常經濟交往中被廣泛運用,

如電話、電報、無線電傳真和電視錄像等;都被作為簽訂經濟合同的工具。但是,

這些都只是訂立經濟合同的手段,而不是獨立的經濟合同形式。

電話實際上屬于口頭經濟合同形式,電報、無線電傳真和電視錄像屬于書面

經濟合同形式。

書面經濟合同一般適用于標的數量大、內容較復雜、又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

采用書面合同形式的好處是便于檢查、管理和監督,一旦發生糾紛,舉證方便,也

易于判明是非。按照經濟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只要不是即時清結(當時付清貨

款的一次性購銷活動)的經濟合同,都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即

時清結,又未采用書面形式,這種經濟合同違背經濟合同法規定。得不到法律保

護。經濟合同法經過10多年的實施,證明這樣的規定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對

于減少經濟合同糾紛中的推諉、扯皮甚至賴帳和難以舉證、查對等現象,維護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工作困難,提高工作效

率等,都有重要的和積極意義。從其他一些國家來看,近些年來,都通過法律、法

令來明確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簽訂經濟合同,否則所訂立的經濟合同無效。還

有的國家是以一定的貨幣數額為標準來要求必須采用書面經濟合同形式。根據我

國經濟合同方面的有關法規的規定,象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

包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7、什么是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原則

當事人之間訂立經濟合同,這是產生一定社會后果的法律行為。因此,經濟合同

法中對訂立經濟合同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一項原則

就是合法性原則。

所謂合法性原則,是指訂立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經濟合

同法第四條規定,”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牟取非法收入。”

在我國,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在形式上有法律、法律性決議

或決定和條例等各種名稱。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這里是指國務院及其

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形式有條例、決議、命令、指示等

各種名稱。

經濟合同是一種合法的法律行為,這表現在它的主體、客體、內容、形式以及

程序等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濟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才能

產生雙方當事人預想的法律結果,受到法律的保護,經濟合同的合法原則包括范

圍十分廣泛,這里無法一一列舉。但至少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主體必須合法。經濟合同的主體,是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法律對經濟合

同當事人的資格有明確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經濟合同就不能成立。比如,

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的限制簽訂經濟合同,就屬于主體不合法的?種情況。再比如,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經濟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

理的其他人所簽訂的合同,也屬于合同主體違法。

還比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不能簽訂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能

獨立簽訂合同。如果屬于這種情況而簽訂或獨立簽訂合同,合同主體也屬于不合

法。

二、內容必須合法。指經濟合同的標的要合法,標的數量和質量要合法等。比

如,屬于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就不能作為合同標的,否則就違法。再比如,

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合

同(象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合同的簽訂也是違法的。

三、形式要合法。指在選擇口頭經濟合同形式或者書面經濟合同形式時,要

依照法律規定。凡不屬于即時清結貨款的均應采用書面合同形式;凡國家法律或

有關行政法規中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就應當訂立書面經濟合同。否則,合

同的簽訂即屬違法。

四、程序要合法。訂立經濟合同,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按照“要約”和“承

諾”兩個階段來分步進行。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

行,否則即屬違法,違法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還有象合同的基本條款必須齊備,責任規定要明確等等,也都屬于經

濟合同合法原則的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川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如果經濟合同違法,不但達不到雙方當事人的預想目的,還可能使經濟合同

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僅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經濟責任,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

8、什么是經濟合同的平等性原則

平等性原則,是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的又一項基本原則。經濟合同法第五條規

定,“訂立經濟合同,應當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

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平等,是指當事人雙方在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中處于平等地位,是以平等的民

事主體身份發生相互聯系。互利,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相互經濟活動交往

中,通過互助取得各自應得的利益。經濟合同關系是?種民事關系,當事人雙方

彼此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這與行政關系(下級服從上級)有根木區別。作為經濟

合同的當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或私

營企業,也無論是領導機關或被領導單位或者是公民與法人之間,只要是以合同

關系主體資格參與經濟活動,就沒有身份高低之分,也沒有上下級或主次的從屬

關系。當事人雙方有充分的自主表達意志的自由。

協商一致,是指經過相互交換意見而達到共識。經濟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經濟合同貫徹“平等互利”原則的保證。由于在經濟活動

中,當事人雙方所要達到的經濟目的有特定性,各自在利益和要求上完全可能有

差異,有時甚至差距很大。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取得i致的意思表示,在真正自

愿的基礎上取得最終的一致意見,就要求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必須實事求是地進

行充分的協商和討論。不能由上級部門包辦代替簽訂合同,也不能依仗權勢或優

勢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

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合同關系,反映的是各個經濟主休從自身利益出發,相對

獨立地進行的經濟交往關系,也是商品交換關系,它不同于依靠行政權力進行無

償調撥。國家法律保障經濟合同的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的實現,就是維護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在經濟合同關系中,任何一方對他方都不得加

以限制、威脅和強迫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經濟合同的訂立。凡

是采取欺騙、威肋、強迫命令手段簽訂的合同,都是違法的,這樣的經濟合同是無

效經濟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9、什么是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

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是經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就受

國家法律的保護,當事人雙方必須受其約束,嚴格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經濟合同制度的核心。如果沒有這?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一方隨意撕毀簽訂的經濟合同而不受法律追究,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

得不到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也就會遭到破壞,所以,賦予經濟合同以法律

效力是非常必要的。經濟合同法第6條規定,“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

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經濟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合同。”具體說,經濟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全面、適當地履行經濟合同。自經濟合同正式訂立,當事人雙方都受合同

約束,必須恪守信用,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地點、期限、價款和方式等,全面地、

適當地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受國家法律監督的。問時,當事人雙方

都有權利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由于發生

原來沒有預想到的、新的情況,而需要對已訂立的經濟合同作變更或者解除。但

此時,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經濟合同當事人在法定

條件下,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經過協商一致或者按照

法律規定,達成新的協議。未經對方同意就單方面拒絕履行合同或者變更已訂立

的經濟合同條件,視為違約行為。

三、違反經濟合同要承擔法律責任。除法律規定情況外(比如不可抗力情況

的發生),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濟合同時,應負違約責任,按照合

同和法律的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如果當事人一方仍要求違約方履行經濟

合同時,應繼續履行,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

的違約責任。

四、合同糾紛要依法解決。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按合同的規定協

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當然,經濟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有一定的前提,即合同必須是依法成立,

合同的主體、客體、內容、形式以及程序等都必須合法。如果違反了法律,經濟合

同不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違法當事人還要受到制裁。

10、有效經濟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經濟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訂立的經濟合同都能生效。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或者說是依照法律規定訂立的經濟合同,才具有法律

效力,才能產生雙方當事人所預想的法律后果。經濟合同的有效需要具備以下幾

個條件:

一、合同的主體和實質內容必須合法。主體合法,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

具有合法的資格。比如,合同當事人必須是享有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具有

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合同當事人,應由該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代理人在

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和經營范圍內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

商戶等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準許營業的執照,并且只能在自

己經營或生產范圍內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實質內容合法,是指經濟合同的標

的、質量、價金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比如,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流通的物

品,就不能作為合同標的,否則即違法。合同內容合法,還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必

須真實,行為的目的沒有規避法律的意思。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違法行為,所訂的合同也不具

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形式必須合法,足指經濟合同的外在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包

括:合同的基本條款(必要條款),如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金、期限、違約責

任等,必須在合同中作出完整、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合同內容的文字表達要清楚、

準確,要能證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切不可含混不清,模棱兩可。不符合形

式要件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合同,也就不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程序必須合法。經濟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是要約和承諾,要

約和承諾趨于一致,達成合意,為合同成立,否則不成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

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如果條件和程序未完成,則合同不能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

力。此外,有的經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過鑒證、公證、登記等手續的,則必

須依法辦理鑒證、公證、登記等手續。否則,合同也不能成立,則不具有法律效

力。

對于一個有法律效力的經濟合同來說,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是必備的,缺一

不可的。

11、什么是無效經濟合同,它有什么特點

無效的經濟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沒有法律效力

的經濟合同。它是與有效經濟合同相對應的合同,是違反了經濟合同法而訂立的

合同。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下列經濟合同為無效:

(1)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

(2)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3)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

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4)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經濟合同主要有以下3個特點:

一、無效經濟合同是不具備法定要件的合同。法定要件是指必須依照法律規

定和法定程序實現的要素。經濟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

(1)合同的豐體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外在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3)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三者缺一不可。凡屬無效經濟合同,必然在上述三個方面或其中某兩個

或某一個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無效經濟合同是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是起因于合同主

體或者合同內容或者合同形式或者合同訂立程序違反了國家法律,無論從性質上

看還是從立法上看,都是自始無效,沒有例外。因而從其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

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三、無效經濟介司是由當事人的締約過錯造成的。過錯,在這里指違法,包括

故意違法或過失違法。過錯可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的,也可能是雙方的,是由當

事人的主觀條件造成的后果。它與由于外在的條件發生意外變化而導致合同不能

履行的情況有著根本的不同。對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也要依法處理。

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利,稱為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經濟合

同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經濟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

濟合同在被確認無效之前已經履行的財物,應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雙方返還、單

方返還和沒收的處理。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部分有效合同,不得借機推卸自己應履

行的義務。

12、什么是采取欺詐、脅追等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

凡是當事人?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隱瞞、掩蓋真相,致使對方形成錯誤的認以,同

意與他簽訂了某項經濟合同,就是用欺詐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凡是當事人一方

用可能'實現的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行為進行要挾,迫使對方同意與他簽訂「某

項經濟合同,就是用脅迫手段訂立的經濟合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經

濟合同是無效合同。

欺詐的特點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故意欺騙,違背了對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造成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訂立合同的后果。

利用合同欺詐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知自己沒有履約能力,仍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合同。比如,有的企

業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但實際上無資金,無從業人

員,無廠房,無設備,卻大量對外簽訂合同,用騙來的錢招募人員、蓋廠房,購設

備,用騙來的錢作資本以圖“將來履行”合同,或者進行轉包、轉讓,從中漁利。

(2)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對外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騙取定金、預付款或貨款,

這是欺詐的典型表現。比如,有的人騙款得手后就逃之夭天。

(3)有履行能力,亦準備履約,但為獲取非法利益,誘使對方當事人簽訂合

同。

脅迫的特點是:

第一、用以要挾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第二、用以要挾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并確實可能發生;

第三、這種威脅達到足以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意志而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度;

第四、合同中明顯有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不合理條款。

比如,供電單位以限電、斷電相要挾,迫使生產單位訂立顯然是其本來不愿

意訂立的經濟合同。再比如,以要挾手段強行搭售滯銷、殘次商品等。

此外,利用職權強迫命令對方當事人訂立有不合理條款的經濟合同,或者利

用對方當事人突然遇到緊迫、危難事件而一時處于困境的機會,迫使對方當事人

接受苛刻條款而訂立合同,也屬于使用了脅迫手段,所訂立的經濟合同同樣是無

效經濟合同。

13、代理人與代理合同及其效力

經濟合同法第六條共列舉了4種無效經濟合同,其中第三種就是代理人超越代理

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這一規定包括3種情況:

一、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無效合同。經濟合同中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簽訂經濟合同的行為。代理的特征有兩個,

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二是代理人的活動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進

行,這一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取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程度。代理是否有效,

直接關系到經濟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經濟合同,實際上是無權代理行為。具體說,無權

代理又包括三種情況: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

(2)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雖有代理關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經濟

合同;

(3)代理關系終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從原則上

說,以上三種情況下簽訂的經濟合同都是無效的。

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大規定,被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簽訂的經濟合同符

合自己的利益,可以予以追認。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經濟合同即成為有效經濟合同。

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而又不做出否認的表示,

也視為同意,則所簽訂的經濟合同也有效。代理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超越代理

權限或者代理權限消滅后簽訂的經濟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或被代理人知道

后予以否認的,均為無效經濟合同。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無效經濟合同,這種

情況可以稱之為“自己代理工因為此時代理人一身同時具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雙

重身份,所以,合同的內容實際上是由代理人一人決定的。這種只表現代理人一

方意忐的經濟合同,只是單方法律行為,不是真正的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就

違背了經濟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這種合同的簽訂往往是代理人出

自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違法行為。

這種經濟合同是無效的。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訂立的經濟合同是無效合

同。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雙方代理”,是代理人同時代理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被代

理人簽訂合同,實際上仍然是只表達代理人一人意志的合同,合同內容是由一人

決定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此外,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經濟合同,也屬于代理人

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情況可稱之為“惡意代理”,通常

表現為代理人以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為代價來獲取不正當利益。

比如收受賄賂或得到其他好處等。這種經濟合同也是無效的。

14、訂立經濟合同要經過什么程序

訂立經濟合同的程序,我國《經濟合同法》中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經濟合

同法》第九條只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

濟合同就成立。”在實際經濟往來中,訂立經濟合同?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這樣兩

個主要步驟。

要約,是指訂立經濟合同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以締結經濟合同為目的而向

對方提出的具體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

要約可以向特定對象提出,比如明確向某企業、某商場提出;也可以向不特

定對象提出,比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以及報刊雜志等以廣告形式進行要約。

任何企業、單位都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要約人。

要約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i般情況下,除了即時

清結的經濟合同,都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真實、具體。包括如實說明要約人的實際情況,明確提

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具體報明自己產品的名稱、規格、質量、型號,以及單位地址

和聯系辦法等,以盡可能為對方的選擇提供詳實依據。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要約人應指明答更期限,在規定期限內要約人受要約

的約束。例如,要求對方一個月內答復,要約人就不應在這個月內向第三人發出

同樣要約或訂立同樣的經濟合同。當然,如果要約人在得到接受要約的表示之前

撤回或改動要約,是可以的。

總之,要約的提出必須慎重,要約一旦被接受,就構成了一定的法律行為,并

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承諾,即接受訂立經濟合同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對對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

全同意的行為。接受提議的一方,稱為承諾人。

承諾必須是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所謂完全同意,足指承諾人

對于要約所包括的全部內容沒有任何異議。如果收到要約的?方在答夏中對原要

約提議的主要內容或條件作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其他內容和條件,或者部分同意

以及附有條件的接受,都不能認為是承諾,而應視為是對原要約的拒絕,同時向

原要約方提出了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諾,是遲到的承諾,

不能認為是承諾,而只能視為新的要約。如果承諾人是在要約規定期限內發出承

諾,但由于傳遞原因而延遲的,要約人在接到遲到的承諾后應立即向承諾人聲明

承諾遲到,不做聲明的不得認為承諾遲到,則合同關系應認為成立。要約人收到

承諾的時間,一般以要約人收到書面承諾由他簽署收據的時間為準。

承諾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承諾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諾人

必須立即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

訂立經濟合同的過程,也就是當事人雙方就要約與承諾進行協商的過程。這

種協商,可能是一次就達成一致,即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就表示承諾;也可能是

多次反復協商才達成一致,即經過一方先提出要約,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要約,原

要約方再提出新的要約..直到最后由某?方表示承諾。

為了使對方能夠對締約提議作全面考慮,要約人應盡力創造讓對方了解要約

情況的各種條件,如向對方詳細介紹作為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和特點,編制產品說

明書或搞產品展覽,生產樣品以及接待對方參觀自己的企業等。

訂立經濟合同的協商過程,應該是盡可能充分的,這不僅是當事人雙方的平

等地位所要求的,而且也可以通過這個協商過程使雙方各自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

分的考慮,最后真正達成符合雙方真實意愿的一致協議,使訂立的經濟合同做到

符合實際,切實可行。

一般來說,經過要約和承諾,經濟合同即為成立。但是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

規定必須進行鑒證、公證或雙方當事人要求這樣做的,則只有完成法律規定的手

續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15、經濟合同應該包括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的條款,即合同的具體內容。由于經濟合同在種類和形式上的差別,在具體

條款上也就有所差別。但作為合同成立所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它們都必須具有

一些帶有共性的主要條款,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根據我國《經濟合同法》的

規定,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5方面的內容。

一、標的。這是民事法律的術語,經濟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

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則稱為標的物,比如,購銷合同中的標

的物是某種產品,借款合同中的標的物是貨幣,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是租賃物等;

也有的是指行為,比如,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標

的都是以某種形式所提供的勞務。標的是經濟合同必須具備的最重要條款,沒有

標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無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么經濟合同了。

二、數量和質量。也就是標的的具體化,借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尺

度。比如,產品的數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標的的數量;產品的品種、型號、規

格、工程項目的標準等都是標的的質量指標。沒有數量和質量指標,經濟合同是

無法履行的。

三、價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對方的產品、完成工程、勞務或智力成果所支付

的代價。在以貨物為標的的合同中,這種代價叫作價款;在以勞務為標的的合同

中,這種代價就叫酬金。它們均以貨幣形式(數量)來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足指經濟合同享有請求權的一方,要

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時間范圍,是確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標準。經濟合同有不同

種類,履行期限的約定也相應不同,有的是明確規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則規定為

在某一段時間內連續交貨。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

應承擔違約責任。

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所在地。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的,

叫約定履行地,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約定,也未規定,

可視合同內容需要而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就應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貨物運輸

就應在接受貨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具體方法,也有很多種。有的需要以轉移

財產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履行;有的規定一次履行,有的規

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規定必須當事人親自履行,有的允許他人代為履行;有的

規定送貨上門,有的規定為定點取貨;等等。

五、違約賁任。違約,是指當事人不按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時間、地點和方

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承擔的允諾一般是

在合同中以違約金的形式加以規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

不論對方是否因此遭受損失,違約者都應向對方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

不足以彌補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還應補足不足部分,以賠償損失。這種對損失賠

償的支付叫作賠償金。

除了上述的各種經濟合同都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外,《經濟合同法》還規定,“根

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

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比如,國家規定基本建設合同中應具備工程

質量、造價、技術資料的交付、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等內容,則它們也就成為這

類合同的當然主要條款。再比如,由于財產保險的特殊性質,財產保險合同中除

應對保險標的、金額、責任等做出規定外,還應就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交

付辦法、起迄期限等做出十分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否則極易導致合同糾紛。此外,

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構成主要條款,是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

如果一方的要求另一方認為不能接受,那么經濟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經濟合同時,必須考慮到主要條款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否

成立的重要條件之一;并且,還要注意主要條款的細致、明確和每個條款具體內

容的完整,這是合同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它們也直接關系

到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16、訂立經濟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同地區、部門和單位之間,各種所有制形

式之間的經濟往來大吊:增加,它們之間的許多經濟關系都是通過訂立經濟合同來

確定的。因此,了解法律對訂立經濟合同的有關規定,確保自己簽訂的經濟合同

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這對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具有重

要的現實意義。

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主要法律問題:

一、經濟合同的當事人要有合法資格,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

能力。權利能力,從民事主體角度講,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

則是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根據修改的《經濟合同法》

第二條的規定,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

營戶都可以成為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但這里必須強調一點,一個組織或者公民個

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才有訂立經濟合同的資格。也就是說,有些組

織和公民個人是不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因而也沒有訂立經濟合同的資格。

如,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經濟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但當前有些經

濟組織和法人在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合法資格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包括,

有的企業已瀕臨破產或已經破產,喪失了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有的企業或經濟

組織已被吊銷營業執照,有些所謂“公司”、“中心”、“施工隊”等。根本沒有依法

辦理登記手續或未經批準,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

凡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都不能成為相關的經濟合同的當事人。以上

問題說明,當事人一方在與對方訂立經濟合同時,首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有生產

經營資格和履約能力。比如,是否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否有一定的自有資

金(銀行貸款不能視作自有資金),財務制度與組織管理機構是否健全等,萬萬不

可馬虎從事,否則可能使簽訂的經濟合同成為根本執行不了的“空頭合同”或“欺

詐合同二

又如,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權利能力,但公民只有到年

滿18周歲時才具有行為能力。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具有行為能力,不能以自己

的行為訂立合同,包括經濟合同。另外,有些年滿18歲的成年人,因患有精神病

等疾病,喪失了判斷事物的能力,依法宣告他們無行為能力,這些人也不能以自

己的行為訂立經濟合同。因此,當事人在與一些個體經營者訂立經濟合同時,必

須審查他們是否是合法經營,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還有,我國法律規定,法人的行為能力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來行使。

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應由法人代表簽訂。當法人代表不可能直接出面訂

立經濟合同時,應由法人代表以正式的授權證明書,授權所屬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或業務人員作為承辦人,在授權范圍內以法人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其他經濟組織

在訂立經濟合同時,也必須要由有合法身份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來簽訂。因此,當

事人一方在與對方訂立經濟合同時,如果對方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一定要弄

清楚參加簽訂經濟合同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資格。

二、與國家指令性計劃有關的經濟合同,有關企業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所謂指令性計劃,是指國家計劃部門向企

業下達的具有約束力的計劃。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或企業,按照國家的指

令性計劃進行生產和經營,是保證國民經濟穩定、持續發展的需要。指令性計劃

一經下達,便具有法律強制性,有關單位和企業必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35條中規定:“企.業必須完成

指令性計劃”。

基于指令性計劃的重要性,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

過的《經濟合同法》曾在有關條款中規定: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

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

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顯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這些規定已經不能反映當前的實際,不

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因此,最近修改過的《經濟合同法》將這一條改為:“國家

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的,有關企業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簽訂合同。”

新修改的《經濟合同法》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經濟合同法屬于民法范

疇,它主要是調整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經濟關系

的:而國家通過一定范圍的指令性計劃等手段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宏觀調

控、管理,屬于縱向經濟大系或者行政管理美系,主要應由有關的經濟法、行政法

調整。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根據改革

的精神,對國家下達有令性計劃和企業執行指令性計劃,都作了具體規定。因此,

企業在當前訂立經濟合同時,如果遇到與國家指令性計劃有關的問題,可以依照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

法律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將會不斷地有規范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

問世,這些法律中的有關規定都將會成為企業在訂立經濟合同時處理與國家指令

性計劃關系的法律依據。

三、訂立的經濟合同規定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

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人民幣是我國國內允許流通使用的貨幣。?般情況

下,不允許外幣在我國國內流通。國務院1980年12月公布的《外匯管理暫行條

例》中已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使用、抵押,禁止私自買

賣外幣,禁止以任何形式進行套匯、逃匯。盡管十幾年來我國對外匯管理體制不

斷改革,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這一點沒有變。所以一

般的經濟合同,需要用貨幣履行義務時,只能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目前法律規

定在有些情況下可以使用外幣,主要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與在我國境內開辦

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可以使

用外幣結算。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除國家允許使用少數現金外,都要通過銀行轉賬或

者票據結算。目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使用現金:商業部門到

農村收購農副產品時.,在一定條件下允許使用現金;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零星采

購,或相鄰地區的購銷往來,不便于采用轉賬記賬的,也允許攜帶或者支付?定

數量的現金,具體數額由當地有關銀行規定;企業到農村集市上購買農副產品時,

經市場管理部門允許,也可以使用現金。

可以使用票據結算,是這次修改經濟合同法增加的內容。這樣規定,也主要

是為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所謂票據,是在貨幣或商

品的讓渡中,為反映債權、債務的發生、轉移和償付而使用的一種金融工具。票據

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它的主要特點是:它必須以一定的貨幣價值來表示自身的價

值,并且只能以貨幣表現和支付。也就是說,其貨幣價值與票據一同存在,隨著票

據的開立而取得,并隨著票據轉移而轉移。在票據運動過程中,占有票據的人,即

占有票據所表明的價值,就是票據的權利人,能夠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上的權

利。票據通常可以分為匯票、本票和支票三大類。在企業間的經濟交往中,使用比

較多的是商業承兌匯票。

17、什么是定金

我國《經濟合同法》中所涉及的定金,是經濟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所謂定金,是

指在訂立經濟合同時,為了證明經濟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規定由當事

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這是在沒有第三方參加的情況下,由經

濟合同當事人雙方采取的保證經濟合同履行的方法,

關于定金制度,我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四條中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

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定金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于它的懲罰作

用,誰不履行合同誰就受到懲番這樣,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制裁,從經濟利

益上考慮,會約束自己認真對待經濟合同,認真履行經濟合同。定金之所以能成

為經濟合同的擔保方式之一,能對經濟合同的履行起?種保證作用,關鍵就在于

此。

定金是在訂立經濟合同時,當事人在經濟合同應給付的數額中預先給付的若

干數額的貨幣。這種給付和收取定金的法律事實,是經濟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

如果經濟合同得到順利履行,這部分定金就可以抵作應給付的部分價款,這就起

到了預付款的作用。但是,我們不應該把定金和單純的預付款混淆起來,因為二

者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

預付款也是在訂立經濟合同時規定由?方預先給付另?方一定數額的貨幣,

在經濟合同履行后,預付款作為價金的一部分。從這點來說,預付款與定金有相

似之處。但就性質來說,預付款僅僅是對當事人按時履行經濟合同義務起一定的

資助作用,而沒有擔保作用。如果經濟合同得到履行,預付款本身即成為應支付

價金的組成部分;如果支付預付款的一方沒有履行經濟合同,對方仍應退還收取

的預付款;反過來,接受預付款的一方沒有履行經濟合同時,也沒有加倍返還預

付款的義務,預付款一方只能要求將原預付款如數返還。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

第十條即明確規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當事人雙方約定,定作方可向承攬方

給付預付款。承攬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

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的還可以請求返

還」由此可見預付款與定金是有根本區別的。

弄清楚定金與預付款之間的區別,對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因為不僅定金與預付款的作用及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時的返還有很大區別,而且法

律對定金和預付款的規定和管理也是很不相同的。比如,國務院有關文件對合同

的預付款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規定只有若干種合同可以預付不超過?定百分比

的預付款,此外一律不得預付款。因為預付款等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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