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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4匯算清繳:年終結賬需關注事項本文將從企業財務核算的角度,將匯算清繳與年終結賬應關注的事項逐一探討。

1.稅務罰款

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稅金罰款、工商罰款等行政部門的罰沒支出都屬于“與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對于當年的罰款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對于以前年度的罰款,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進行處理,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例1.某化工企業,稅務稽查時需補交企業所得稅9230.56元。企業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230.56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230.56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9230.56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9230.56

2.固定資產盤虧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固定資產盤虧屬于財產損失,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計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財稅處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納稅調整。

3.贊助捐贈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將自產產品對外贊助捐贈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作為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而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3.2009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會計利潤50萬元,適應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對外捐贈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255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1000×150×17%)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

新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

納稅調整額:12.55-4.494=8.056(萬元)

在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行營業收人列示15萬元,第2行營業成本列示10萬元。

4.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

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例4.甲、乙是關聯企業,2008年甲企業投資乙企業700萬,占乙企業100%股份。2009年1月1日,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期限1年,年利率5%。

乙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及稅務分析如下:

1-6月,每月實收資本5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計算。即稅法上的權益投資大于或等于會計上的所有者權益,稅法上的權益投資按照取數從大的原則處理。

1~6月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權益投資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計算,則權益投資為600萬元。

7~12月每月實收資本6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所有者權益大于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800萬元。

計算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12=(600×6+800×6)÷12=700(萬元)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2000萬元

計算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2000÷700=2.86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2000×5%×(1-2÷2.86)=120×0.2=3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高于乙公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甲公司已經將全部利息收入按照高稅負交納了企業所得稅,本著公平稅負的原則,對乙公司支付給甲企業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部扣除。

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則30萬元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當年扣除,也不可以轉到以后年度。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乙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財務費用1000000

貸:應付利息1000000

納稅調整:假如甲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乙公司,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70萬元,會計上列支的利息為100萬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此30萬元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而是永久性差異,應該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進行處理;如果甲公司實際稅負高于乙公司,則不產生財稅差異,不進行納稅調整。

關聯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說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包括借款方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以及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金額。

假設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5%,與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相同。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00000

貸:財務費用1000000

假設乙企業從甲企業借款2000萬元,期限1年,年利率5%,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4%。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00000

貸:財務費用800000

資本公積200000

納稅調整:關聯企業之間融資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收入,顯失公平,為防止上市公司操作利潤,會計上將其計入所有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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