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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03.040
A16
DB4403
深圳市地方標準
DB4403/T50-2020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服務保障規范
RulesofServiceGuaranteefor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
2020-04-07發布2020-05-01實施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4403/T50-2020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服務保障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服務的人員管理、硬件設施、案件管理、案件辦理和信息化建
設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深圳市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仲裁服務工作的開展。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以下簡稱“仲裁機構”)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
institution(abbreviation:arbitrationinstitution)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統稱。
2.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mmission
由人民政府依法決定設立的從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活動的專門機構,由干部主管部門代
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
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2.3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urt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的實體化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2.4
仲裁院工作人員personneloflaborandpersonneldisputearbitrationcourt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內從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的人員的統稱,包含專職仲裁
員、仲裁輔助人員與仲裁行政人員。
2.5
仲裁員arbitrator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聘任的從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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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當事人parties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含仲裁活動中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2.7
第三人thirdparty
與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由仲裁機構通知其參加
仲裁活動的自然人或單位。
2.8
仲裁立案審查examinationofarbitrationapplication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進行審查的活動。
2.9
仲裁案號arbitrationcasereferencenumber
仲裁機構立案審查后,用于區分各仲裁機構辦理案件和次序的簡要標識。
2.10
仲裁案由causeofarbitration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所涉及的主要仲裁請求類型。
2.11
仲裁案卷arbitrationcasefile
仲裁機構在依法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并予以立卷歸檔、集
中保管的各種文書、聲像及其他載體的材料。
2.12
仲裁文書arbitrationdocument
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時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
3人員管理
3.1仲裁院工作人員分類與職責
仲裁院工作人員包括:
——專職仲裁員。專職負責案件的審理、審核或審批工作;
——仲裁輔助人員。負責協助開展仲裁辦案工作。仲裁輔助人員包括但不限于:
立案員。負責接收仲裁申請材料、立案承辦與報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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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負責庭前調解工作;
書記員。負責庭前準備、輔助開庭、庭后處理等工作;
送達員。負責案件證據、材料、文書送達工作;
分案員。負責案件分轉工作;
統計員。負責數據統計分析、報送工作。
——仲裁行政人員。負責統籌管理、業務指導、案件督辦、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行政工作。
3.2人案配比
3.2.1仲裁機構應至少配備3名仲裁員和1名書記員,確保合議庭的組成。
3.2.2近三年年均立案受理數超過100件的仲裁機構,專職仲裁員、仲裁輔助人員與立案受理數
的比例不宜低于1:1:100。
3.3仲裁著裝
3.3.1仲裁院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調解仲裁職責或者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統一著裝,仲裁員應佩戴
仲裁徽章。
3.3.2仲裁院工作人員著裝應干凈、平整,不應出現損壞或破舊等情況。著裝樣式由市級仲裁機
構統一規定。
3.4仲裁員管理
3.4.1資質要求
仲裁員的資質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曾任審判員;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
——律師執業滿三年。
3.4.2專職仲裁員分級管理
3.4.2.1專職仲裁員實行分級管理,其等級由高到低,設為三個等級九個級別:
——高級仲裁員:一級、二級、三級;
——中級仲裁員:四級、五級、六級、七級;
——仲裁員:八級、九級。
3.4.2.2專職仲裁員的等級,根據其品行、業務和理論水平、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等要素綜合評
定。評定細則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省級仲裁機構或其授權的市級仲裁機構統一制定。
3.4.3業務培訓
3.4.3.1基本要求
市級仲裁機構負責全市仲裁員培訓規劃的制定、實施與管理,區級仲裁機構負責本機構仲裁員
的培訓計劃制定與實施。
3.4.3.2培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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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應定期接受培訓,培訓類型包括:
——聘前培訓;
——注冊培訓;
——崗前培訓;
——其他培訓。
3.4.3.3聘前培訓
3.4.3.3.1擬聘仲裁員應參加聘前培訓,并通過考核。
3.4.3.3.2聘前培訓應滿足以下要求:
——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培訓形式:脫產。
3.4.3.4注冊培訓
3.4.3.4.1仲裁員每年應參加注冊培訓。
3.4.3.4.2注冊培訓可以采取集中脫產、網絡學習等形式,培訓時長不少于40學時/年。
3.4.3.4.3本年度已參加聘前培訓的仲裁員,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注冊培訓。
3.4.3.5崗前培訓
新聘仲裁員宜參加崗前培訓,由聘任仲裁機構負責組織與實施。
3.4.3.6其他培訓
仲裁機構可以通過組織脫產研修、掛點交流等方式開展業務培訓。培訓方式及學時要求由仲裁
機構自行制定。其他培訓的學時可以計入當年度的注冊培訓學時。
4硬件設施
4.1設施分類
4.1.1仲裁機構的硬件設施包括:
——必備設施;
——推薦設施。
4.1.2必備設施包括:
——庭審用房:仲裁庭;
——調解用房:調解室;
——立案用房:仲裁立案區;
——檔案用房:檔案室。
4.1.3推薦設施包括但不限于:
——監控室;
——法律援助區;
——其他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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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仲裁庭
4.2.1仲裁機構(含派出庭)應至少配備1個仲裁庭。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數超過500件的
仲裁機構,宜按不低于1:400的庭案比例配備仲裁庭。
4.2.2仲裁庭內應懸掛仲裁徽章。仲裁徽章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發放。
4.2.3仲裁庭宜設置仲裁區域與旁聽區域,達標仲裁庭或簡易、臨時仲裁庭,面積較小的,可不
設置旁聽區域。各區域的座位布局應符合圖1的要求。
4.2.4仲裁區域座位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仲裁員席:設置于仲裁徽章正下方,面積應滿足仲裁活動的需要;
——書記員席:設置于仲裁席正前方,背靠仲裁員席,面向旁聽區域;
——當事人及代理人席:設置于仲裁員席前方兩側。申請人及代理人席應設置在面向仲裁員席的
左側,被申請人及代理人席應設置在面向仲裁員席的右側;有第三人的,與被申請人及代理
人席并排而設;
——證人、鑒定人席:設置于仲裁員席和書記員席正前方,與仲裁員和書記員席相對而設。
4.2.5旁聽區域應設置旁聽席,位于仲裁庭后部。
4.2.6應根據仲裁庭的面積及庭內配置的設施設備的不同,將仲裁庭等級從高到低分為五星級庭、
四星級庭、三星級庭和達標庭。不同等級仲裁庭的設施設備要求參見附錄A。
圖1仲裁庭座位圖
4.3調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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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仲裁機構應設置調解室。近三年年均仲裁立案受理數超過500件的仲裁機構,調解室與仲
裁庭的配備比例不宜低于1:2。有條件的,可分別設置立案調解室和庭審調解室。
4.3.2調解室內應配置調解桌、座椅及錄音錄像設備,并在醒目位置懸掛調解室紀律牌。有條件
的,宜在調解室內配備電話、互聯網接口設備、專用電腦、打印機,在室內張貼溫馨提示語等。
4.4仲裁立案區
4.4.1仲裁機構應設置獨立的仲裁立案區。
4.4.2仲裁機構可根據辦公條件,設置立案大廳或立案窗口。
4.4.3仲裁立案區為立案大廳的,宜根據服務功能,劃分為立案登記區、等候區、咨詢區,并按
以下要求配備設施設備:
——立案登記區宜配備電腦、打印機、身份證讀卡器、擴音設備、錄音錄像設備、網絡設備、叫
號系統等;
——立案等候區宜配備自助填寫桌、休息座椅、飲水器具、電子顯示屏、查詢終端機等,并提供
紙筆、業務表格及填寫樣本、流程指引須知等。
4.4.4仲裁立案區為立案窗口的,宜為立案窗口配備電腦、打印機、身份證讀卡器、擴音設備、
錄音錄像設備、網絡設備等。
4.5檔案室
4.5.1仲裁機構應配備獨立的檔案室,并根據案件量規劃檔案室規模。
4.5.2檔案室應滿足檔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業務開展要求。
4.5.3檔案室宜根據工作需要劃分為檔案庫區域和對外服務區域。
注:檔案庫區域專門用于存放案卷及音像、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案件材料;對外服務區域用于制作、整理案卷
和供人查閱案卷。
4.5.4檔案庫區域宜劃分為紙質檔案庫、音像及光盤檔案庫及其他特殊載體檔案庫。
4.5.5檔案庫區域的溫濕度范圍及晝夜波動幅度應符合表1的要求,并應定時測記溫濕度。
4.5.6對外服務區域宜配備桌椅、電腦、互聯網接口設備、案卷裝訂設備等。
表1檔案庫區域的溫濕度要求
檔案庫區域范圍晝夜波動幅度要求
溫度14℃-24℃±2℃
相對濕度45%-60%±5%
4.6監控室
4.6.1仲裁機構宜設置獨立的監控室。
4.6.2監控室宜設置在環境噪聲較小的場所,室內溫度宜為16℃-30℃,相對濕度宜為30%-70%。
4.6.3監控室內的電纜、控制線的敷設宜設置地槽。不能設置地槽的,宜敷設在電纜架槽、電纜
走道、墻上槽板內。
4.6.4監控室內其他設備的設置,應便于操作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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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法律援助區
4.7.1仲裁機構宜聯合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在仲裁立案區設立法律援助區。
4.7.2仲裁機構可根據辦公條件,設置法律援助室或法律援助窗口。
4.7.3仲裁機構宜為法律援助區配置必要的辦公設備。
4.8其他設施設備
4.8.1仲裁機構宜配備專門的安檢通道,配置X射線探測檢查設備、安檢門或手持探測儀。
4.8.2仲裁機構宜在仲裁庭、調解室、仲裁立案區、檔案室、公用走廊和通道等場所安裝視頻監
控設備。
4.8.3仲裁機構宜在仲裁庭、調解室、仲裁立案區、檔案室等場所安裝緊急報警裝置,并配備防
火、防盜、防暴等安全設施設備。
4.8.4仲裁機構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其他功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
——仲裁員更衣室;
——當事人(代理人)等候室;
——遠程庭審觀摩室;
——案件討論室等。
5案件管理
5.1仲裁案由
5.1.1仲裁機構決定立案受理后,應根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確定案件的案由。
5.1.2仲裁案由分類見附錄B。
5.2仲裁案號
5.2.1仲裁案號的基本要素包括:
——仲裁機構代字:用中文漢字表示,為承辦仲裁機構的簡化標識,與其所在市、行政區(新區)
簡稱一致。仲裁機構代字見附錄C;
——收案年度:為收案的公歷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案件編號:為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5.2.2仲裁案號各基本要素的編排規則:仲裁機構代字+“案”+【收案年度】+案件編號+“號”。
5.2.3案件編號的編排規則應符合以下要求:
——同一仲裁機構的案件編號,按照同一收案年度內的收案順序,以順位自然數編排,用阿拉伯
數字表示;
——不同仲裁機構的案件編號應單獨編制。
示例:仲裁機構所在區和街道為寶安區沙井街道,收案年度為2019年,收案順序是1的,該案件的案號名稱為:
深寶勞人仲(沙井)案【2019】1號。
5.3案件類型
5.3.1根據案件涉及勞動者的數量,案件類型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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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案件:涉及勞動者人數為10人以下的案件;
——集體案件:涉及勞動者人數為10人及以上,有共同被申請人及仲裁請求的案件。
5.3.2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的不同,案件類型分為:
——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簡單案件的認定標準由市級仲
裁機構統一制定;
——重大疑難案件:案情較為復雜,可能引起社會普遍關注或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件;
——普通案件:除簡單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外的其他案件。
5.4案件統計
5.4.1仲裁機構在開展案件統計分析工作時,應采用規范的統計單位和統計指標。
5.4.2案件統計單位和統計指標見附錄D。
5.5仲裁文書
5.5.1仲裁文書分為:
——通告類文書:供仲裁機構以通知等形式向當事人告知相關仲裁程序事項及法律法規規定時使
用;
——回執類文書:供仲裁機構接收、送達相關文書材料時使用;
——筆錄記錄類文書:供仲裁機構在記錄與案件有關的調查、庭審、評議等過程時使用;
——審批類文書:供仲裁機構內部處理與案件有關的立案、延期、中止、結案等事項時使用;
——決定類文書:供仲裁機構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記載涉及程序性事項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處理結果
時使用;
——裁決類文書:供仲裁機構審結案件,對當事人實體權利作出處理時使用;
——指引類文書:供仲裁機構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仲裁權利時使用。
5.5.2仲裁文書類型、名稱、適用情形見附錄E。
5.5.3仲裁文書制作應根據文書類型,規范格式,統一模版。仲裁文書的制作規則見附錄F。
5.5.4裁決類文書應能夠反映申請人仲裁請求及爭議事實、記載仲裁活動過程、明確當事人相關
權利義務,應文字表達清晰、邏輯結構嚴謹、內容完整準確、格式符合規范。
5.5.5仲裁裁決書,包含:
——普通仲裁裁決書,結構包括:
首部:記載當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由、案件來源、仲裁請求及審理經過等;
當事人訴、辯意見部分:記載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及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質證意見;
本委查明部分:仲裁機構對各方證據的認定和查明、認定的事實;
本委認為部分:仲裁機構根據認定的事實和相關法律依據,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是否
成立進行分析評述;
裁決部分:仲裁機構對申請人仲裁請求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救濟權告知部分:當事人對裁決結果的救濟途徑。
——要素式仲裁裁決書,結構包括:
首部:記載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案件來源、仲裁請求及審理經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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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情部分:根據當事人仲裁請求所涉及的要素項,逐一論述。對當事人無爭議的
要素項進行簡要概括,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要素項,逐項集中陳述各方訴辯意見、證據
意見和仲裁機構認定的事實及依據;
裁決部分:仲裁機構對申請人仲裁請求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
救濟權告知部分:當事人對裁決結果的救濟途徑。
5.5.6仲裁調解書,結構包括:
——首部:記載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案由及仲裁請求等;
——調解協議部分: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包括調解金額、履行期限等;
——救濟權告知部分: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其他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5.6案卷管理
5.6.1案卷制作
5.6.1.1應根據案號分別立卷。宜根據仲裁文書材料的數量,立一個正卷、一個副卷或多個正卷、
多個副卷;集體案件可立綜合卷,并在卷宗封面注明相關案號。
5.6.1.2正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按以下順序:
a)案卷封面;
b)目錄;
c)仲裁申請書(撤回仲裁申請書)、申請方代理詞;
d)答辯狀、答辯方代理詞;
e)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f)授權委托書;
g)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h)用人單位登記資料;
i)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j)仲裁機構接收的其他文書材料;
k)調查取證材料;
l)勘驗、鑒定材料;
m)通知書存根;
n)庭審筆錄、質證筆錄;
o)調查筆錄;
p)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等;
q)仲裁建議書;
r)送達回證;
s)備考表;
t)案卷封底。
5.6.1.3副卷文件材料的排列宜按以下順序:
a)案卷封面;
b)目錄;
c)立案審批表;
d)延期(中止)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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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勘驗、鑒定審批表;
f)閱卷筆錄;
g)調查提綱;
h)請示報告;
i)上級批示;
j)合議庭評審筆錄;
k)其他會議記錄;
l)結案審批表;
m)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等底稿和原件;
n)備考表;
o)案卷封底。
5.6.1.4制作案卷時應填寫目錄、案卷封面、案卷封底(備考欄),并符合以下要求:
——目錄:包括序號、材料名稱和頁號;
——案卷封面:包括正卷或副卷、頁數、案號、案由、當事人、處理結果、仲裁員、書記員、立
案日期、結案日期、歸檔日期、歸檔編號等;
——案卷封底(備考欄):包括需要說明的情況、立卷人、立卷日期、檢查人、檢查日期等。
5.6.1.5卷內文書材料宜只保存一份,重復的材料一律剔除。
5.6.2案卷保管
5.6.2.1以仲裁裁決為結案方式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為10年;以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為結案方
式的案件,案卷保管期限為5年。
5.6.2.2案卷應按年度、案號的順序排列保管。案卷柜上應附有指引卡,標明存放案卷的年度和
案卷起止號碼。
5.6.2.3隨案卷保存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像檔案,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并單獨
存放保管,防止磁化,根據案卷保管期限定期復制。
5.6.2.4仲裁機構應建立健全案卷安全保衛制度,采取防火、防盜、防蟲、防鼠、放高溫、防潮、
防光、防塵等措施,加強安全檢查,建立檢查整改記錄。
5.6.3案卷使用
仲裁機構應在保證案卷完整與安全的情況下,開展案卷的借調和查閱等使用工作,并建立案卷
利用臺賬。案卷的使用滿足以下要求:
——上級仲裁機構可借調和查閱仲裁案卷;
——除上級仲裁機構外,其他仲裁機構不得借調和查閱仲裁副卷;
——同級或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可借調和查閱仲裁正卷;
——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以及申請強制執行的
案件,人民法院可借調、就地查閱或復印仲裁正卷;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經仲裁機構同意可就地查閱、復印涉及當事人本人的仲裁正卷;
——涉及國家秘密和軍隊秘密的仲裁案卷,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仲裁案卷,不應被借調和查閱。確需借調和查閱的,應經仲裁機
構負責人批準后提供借調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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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案卷銷毀
5.6.4.1仲裁機構應定期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案卷進行整理,編制擬銷毀案卷清單。
5.6.4.2案卷銷毀前,應成立仲裁案卷鑒定小組,對擬銷毀案卷清單中的案卷進行鑒定。經鑒定
無保存價值的,經仲裁機構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5.6.4.3確定銷毀的案卷應保留一份具有結案性質的文書原件(包括:仲裁決定書、仲裁裁決書
或仲裁調解書),按年度及案號編造成冊,歸檔備查。有條件的仲裁機構,可同步采用電子文檔的
保管方式。
5.6.4.4案卷銷毀應在兩人及以上的監督下進行。
5.6.4.5案卷銷毀后,監督人應在銷毀清單上簽名。
6案件辦理
6.1辦理流程
6.1.1立案審查
6.1.1.1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后,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條件,并作出決定。
6.1.1.2立案受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范圍;
——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申請人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屬于接到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6.1.1.3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仲裁機構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告知書。
6.1.2分案組庭
6.1.2.1仲裁機構決定立案受理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分配給仲裁員,組庭審理案件。
6.1.2.2仲裁機構應根據科學、合理、高效的原則,制定分案規則,分案方式包括:
——人工分案:指定專人負責,根據分案規則將案件分配給仲裁員;
——自動分案:通過仲裁信息系統,根據分案參考指標自動將案件分配給仲裁員。仲裁信息系統
的分案參考指標由市級仲裁機構統一制定。
6.1.2.3組庭形式包括:
——合議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1人;
——獨任庭:由1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6.1.2.4仲裁員應回避或因故無法履行職責的,仲裁機構應當另行指派仲裁員,變更組庭。仲裁
員應回避的情形包括:
——是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
——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本人或近親屬持有案件所涉非上市公司當事人股份或股權的;
——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或者從當事人或代理人處獲取利益等情形;
——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為他人推薦該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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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情形。
6.1.2.5在仲裁過程中,需要變更獨任庭為合議庭的,仲裁機構應當及時變更組庭,并通知當事
人。
6.1.3庭審排期
6.1.3.1案件完成分案組庭后,實行排序開庭。
6.1.3.2仲裁機構應綜合考慮仲裁員的分案和請休假情況、庭審場所使用情況,確定案件開庭時
間和地點。
6.1.3.3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無法按期開庭的,仲裁機構應重新確定庭審排期,并通知當事人:
——案件因仲裁文書送達在途時間過長、增加被申請人、追加第三人等原因導致答辯期不足的;
——案件有中止審理情形,需重新確定開庭時間的;
——當事人或代理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參加庭審的;
——其他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時間的情形。
6.1.3.4開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與被申請人調解的,仲裁機構應及時取消庭審排期。
6.1.4案件審理
6.1.4.1審理方式
仲裁機構應根據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見,確定案件審理方式,包括: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
6.1.4.2開庭審理
6.1.4.2.1實行開庭審理的,宜采取公開審理的方式,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非公開審理的
方式: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
——案件涉及個人隱私。
6.1.4.2.2公開審理的案件,可以申請旁聽。旁聽規則由市級仲裁機構統一制定。
6.1.4.2.3參加開庭審理的所有人員應遵守仲裁庭紀律。仲裁庭紀律見附錄G。
6.1.4.2.4參加開庭審理的仲裁工作人員應使用文明用語,規范行為,注重儀表。仲裁庭審語言
及儀表規范參見附錄H。
6.1.4.3書面審理
6.1.4.3.1經當事人同意,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書面審理。
6.1.4.3.2實行書面審理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舉證、質證、陳述與辯論等仲裁權利。
仲裁機構可以通過書面、電話、視頻等方式開展調查。
6.1.5仲裁結案
6.1.5.1結案方式
仲裁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案件。結案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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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
——仲裁調解;
——撤回仲裁申請;
——其他結案方式。
6.1.5.2仲裁裁決
以裁決方式結案的,仲裁機構應出具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包括:
——非終局裁決: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結果,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
——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6.1.5.3仲裁調解
以調解方式結案的,仲裁機構應出具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包括:
——仲裁審查確認:經第三方組織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仲裁機構審查確認,仲裁機
構認為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出具仲裁調解書;
——案中調解:經仲裁機構調解,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的,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合議內容
出具仲裁調解書。
6.1.5.4撤回仲裁申請
以撤回仲裁申請方式結案的,仲裁機構應出具仲裁決定書。撤回仲裁申請包括:
——申請撤回:申請人申請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應當受理;
——視為撤回: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仲裁機構按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6.1.5.5其他結案方式
其他結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移送管轄:仲裁機構立案受理后發現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機
構;
——終止審理:當事人因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立
案的;或申請人是勞動者,在審理過程中死亡且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仲裁權利的,仲
裁機構應終止審理;
——撤銷案件:仲裁機構立案受理后,發現不應當受理的,應撤銷案件,但可以移送管轄的除外。
6.1.6仲裁文書送達
仲裁機構應依照一定的送達程序和方式,將仲裁文書送交受送達人。仲裁文書送達方式包括:
——直接送達,包括:
直接領取。仲裁機構通知受送達人,在指定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直接領取仲裁文書;
直接送交。仲裁機構的送達人前往受送達人的送達地址,直接送達仲裁文書。
——電子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后,仲裁機構通過特定電子平臺或系統,將仲裁文書送達給受送
達人;
——郵寄送達。仲裁機構委托郵政部門,通過仲裁專郵的方式,將仲裁文書寄交受送達人;
——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仲裁機構在有關基層組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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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轄區派出所、轄區物業管理部門等)或所在單位的代
表到場的情況下,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送達地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
——張貼送達。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
絕簽收仲裁文書的,仲裁機構在有關基層組織(包括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司法所、轄
區派出所、轄區物業管理部門等)的代表或其他見證人到場的情況下,說明情況,在送達回
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把仲裁文書張貼在受送達人送達地址,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
者蓋章,或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
——委托送達。受送達人為非深圳戶籍人員、外地注冊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承辦仲裁機構
無法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時,可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代為送達;
——轉交送達。受送達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仲裁機構可通過其所在看守所、監獄或其他執
行機關轉交受送達人;
——公告送達。受送達人無法聯系,或以直接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其他方式
均無法送達的,仲裁機構可通過公開宣告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仲裁文書。
6.2辦理時限
6.2.1仲裁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完成案件辦理相關環節的工作。
6.2.2辦理時限包括:
——網上初核時限;
——立案審查時限;
——結案時限;
——庭后辦理時限;
——歸檔時限。
6.2.3案件存在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情形的,仲裁機構可以中止計算、重新計算或延期計算
結案時限。
6.2.4辦理時限要求及變更規則由市級仲裁機構統一制定。
7信息化建設
7.1總體要求
7.1.1仲裁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仲裁”的建設模式,依托信息化手段,優化調解仲裁工作方式與
服務模式。市級仲裁機構應按照“統一數據結構,集中服務器平臺”的原則,統一建設覆蓋全市的
仲裁信息系統。
7.1.2仲裁信息系統應實現仲裁業務網上辦理、數據互通共享、系統輔助辦案等功能,和對全市
仲裁機構、人員隊伍、案件辦理的管理功能。
7.1.3仲裁信息系統包括:
——仲裁辦案系統;
——仲裁管理系統;
——仲裁培訓系統;
——仲裁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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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各級仲裁機構應加強仲裁信息化基礎保障措施建設,包括經費、硬件設施設備、技術保障
等,確保仲裁信息系統運行。
7.2仲裁辦案系統
7.2.1仲裁辦案系統為線上辦案工具,應實現案件信息錄入與管理、案件查詢、案件辦理、案件
督辦和督查、資料檢索等功能。
7.2.2仲裁辦案系統應提供對接組織機構信息、法院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信息、社會保險征繳信息、
工傷認定信息、勞動能力鑒定信息、郵政投遞信息等與案件辦案相關的業務接口。
7.3仲裁管理系統
仲裁管理系統為信息化管理工具,應實現系統功能及基礎數據管理、系統文書管理、用戶個人
信息管理、業務規則管理等功能。
7.4仲裁培訓系統
仲裁培訓系統為線上培訓工具,應實現在線學習、考核等功能,包括:
——在線學習:在線查看培訓課件、音視頻等文件;
——在線考核:在線考核(如在線測試、提交報告等)和查看考核狀態及成績;
——通知與報名:在線發布培訓與考核通知、及線上培訓報名;
——培訓情況管理:統計培訓主題和參訓人員情況;
——題庫管理:習題信息及考核規則管理;
——學習資料管理:各類學習、培訓資料文件管理、展示與下載。
7.5仲裁公共服務平臺
7.5.1仲裁公共服務平臺為線上服務工具,應實現當事人網上提交仲裁申請、案件信息查詢、接
收仲裁文書等。
7.5.2仲裁公共服務平臺應提供對接仲裁辦案系統、組織機構信息、郵政投遞信息等業務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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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仲裁庭設施設備要求
A.1仲裁庭設施設備要求
不同等級仲裁庭的設施設備要求見表A.1。
表A.1仲裁庭設施設備要求
內
類容設施設備要求
別
1.仲裁庭獨立設置,室內整體干凈整潔;
總
體2.有通風設施。
要
求
達1.庭內設有仲裁員席、書記員席、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席,各席位配備桌椅并設置銘牌;
標設
仲施2.庭內懸掛仲裁徽章、庭審紀律牌。
裁要
求
庭
設1.電腦;
備2.打印機。
要
求
1.仲裁庭進行簡單的裝修(例如:貼瓷磚地板,粉刷墻壁等);
總
體2.體現嚴肅、莊重氣氛,整體布局統一、協調;
要3.光線充足、空調和安全設備齊全;
求
4.有防噪隔音設施,確保庭審不受干擾。
三
1.庭內設有仲裁員席、書記員席、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席,各席位配備專用桌椅并設置銘牌;
星設
2.仲裁員席位高于其它席位20-30cm;
級施
要3.庭內懸掛仲裁徽章、庭審紀律牌;
求
仲
4.設有旁聽區域。
裁
庭1.電腦;
設2.打印機;
備
要3.可接駁電話、電視、上網接口;
求
4.錄音、錄像設備;
5.可連接仲裁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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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使用實木或復合木地板裝修,色調以深色為主,體現嚴肅、莊重氣氛,整體布局統一、
協調、和諧;
總2.布局合理、功能齊全、光線充足,人性化設計;
體
要3.設計規范,用料精良,做工考究;
求4.通風、換氣和安全設備齊全;
5.安裝有空調,仲裁庭審環境舒適;
6.防噪隔音效果好,庭審不受外界因素干擾。
1.庭內設有仲裁員席、書記員席、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席,各席位配備專用桌椅并設置銘牌;
四設2.仲裁員席位高于其它席位20-30cm;
星施3.庭內懸掛仲裁徽章、庭審紀律牌;
級要
求222
仲4.面積30-40m的設旁聽席6位,面積40-60m的設旁聽席10位,面積60-80m的設旁聽席15
裁
庭位以上。
1.電腦、打印機;
2.擴音(同聲傳譯)設備;
3.錄音、錄像設備;
設
備4.多媒體投影機或證物(實物)展示臺;
要5.等離子顯示器或投影屏幕;
求
6.可接駁電話、電視、上網接口;
7.音像同步合成數字監控系統;
8.可連接仲裁信息系統。
1.仲裁庭使用實木或復合木地板裝修,色調以深色為主,體現嚴肅、莊重氣氛,整體布局統一、
協調、和諧;
總2.布局合理、功能齊全、光線充足,人性化設計;
體
要3.設計規范、用料精良、做工考究;
求
4.通風、換氣和安全設備齊全;
5.安裝有空調,仲裁庭審環境舒適;
6.防噪隔音效果好,庭審不受外界因素干擾。
1.庭內設有仲裁員席、書記員席、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席,各席位配備專用桌椅并設置銘牌;
2.仲裁員席位高于其它席位20-30cm;
設3.仲裁員背椅應與當事人背椅有明顯的區別;
五
施4.庭內懸掛仲裁徽章、庭審紀律牌;
星要
級求222
仲5.面積30-40m的設旁聽席10位以上,面積40-60m的設旁聽席15位以上,面積70-80m的設
裁旁聽席20位以上;
庭
6.設有仲裁員專用進出門或通道。
1.電腦、打印機;
2.擴音(同聲傳譯)設備;
3.錄音、錄像設備;
設4.多媒體投影機或證物(實物)展示臺;
備
要5.等離子顯示器或投影屏幕;
求
6.可接駁電話、電視、上網接口;
7.音像同步合成數字監控系統;
8.可連接仲裁信息系統;
9.其它電子、電器或數碼、數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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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仲裁案由分類
B.1仲裁案由分類
仲裁案由的分類見表B.1。
表B.1仲裁案由分類
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
(1)因職業病診斷需確認勞動關系
1.確認勞動關系
(2)因其他原因確認勞動關系
(1)要求訂立或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訂立勞動合同
(2)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
3.變更勞動合同
4.(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5.解除勞動合同
6.終止勞動合同
7.訂立聘用合同
8.履行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
9.變更聘用合同
(人事爭議適用)
10.解除聘用合同
11.終止聘用合同
12.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
13.支付加班工資(2)休息日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1)年終獎
14.支付獎金(2)季度獎
(3)其他獎金
三.勞動報酬及休(1)高溫津貼
息休假(2)交通補貼
15.支付津貼和補貼
(3)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津貼
(4)其他津貼和補貼
(1)年休假工資
(2)病假工資
16.支付假期工資(3)探親假工資
(4)婚假工資
(5)喪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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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
(1)停工工資
(2)最低工資差額
17.支付其他工資(3)績效工資
(4)提成工資
(5)其他工資
18.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9.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0.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額外支付
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21.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四.經濟補償
22.支付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人事爭議
適用)
23.支付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人事爭議
適用)
24.醫療補助費
25.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26.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7.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8.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29.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加付賠償金
30.賠償經濟損失
五.賠償金
31.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32.支付違反服務期違約金
33.支付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金(人事爭
議適用)
34.支付違法終止聘用合同的賠償金(人事爭
議適用)
35.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36.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37.支付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
(1)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
38.支付生活護理費
(2)四級以上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39.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工傷待遇
40.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1.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42.支付傷殘津貼
43.支付疑似職業病期間醫療費
44.支付疑似職業病期間工資
45.支付康復性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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