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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工作者中級社會政策與法規筆記整理

第一章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概述

一、法規的主要種類

1、國家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2、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條例、規

定、辦法)。根據人大授權制定的是“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3、國務院部門規章: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部門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章。(規定、辦法)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自治州、

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實施辦法、條例)

1)一方面是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2)另一方面是針對地方性事務制定在本行政

區內有效的法規。

5、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法律的責任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法規制定的程序:提出、審議、表決通過、發布

立法者:人大代表及相關機構

行政主體: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等

司法主體:局法局檢等

法律案具有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審議環節具有民主性、嚴肅性、充分性。

表決和發布:人大法案由主席團提請,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常委會法案由委員長提請,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

兩法案通過均由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發布。

三、社會政策公共政策的基本特點:公共性、權威性、價值性、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統一。

社會政策是為了:滿足民生需求、維護社會公平、解決各種社會問題。

社會政策的主體:黨和國家的政治組織、政府行政部門、社會中的各類組織、廣義上的全

體民眾。

社會政策的對象:普惠型(義務教育、所有老人、兒童的生活費補貼)

優點:對象覆蓋面廣、社會效益大、不需要復雜的對象資格甄別程序,可以

避免“貧困烙印”。

特惠型(低保、為困境兒童提供社會保護)

優點:不需要花費大量資金,對解決貧困問題的針對性強。

四、社會的資源調動方式:1、公共財政:稅收

2、社會組織、社區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境上的組織和

個人。資金投入和人力投入。(慈善事業被稱為“第三次分配”)

3、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

1)參與其中2)減免稅收和其他各種優惠政策鼓勵3)政府購買

服務

2020年的目標: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制度,形成與經濟相適應,高效合理的資源配置

和供給體系,水平顯著提高。

五、1、鄧小平提出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思想。f中央提出的:經濟、政治、

文化建設“三位一體”的發展方針。f十六屆六中全會上提出的:構

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f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

建設“四位一體”。f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經濟、政治、文化、

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

2、十六屆六中全會上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重要性、緊迫性:體現在四個深刻:1)經濟體制深刻變革。2)社會結構深刻變動。

3)利益格局深刻調整。4)思想觀念深刻變化。

目標的三個基本維度:1)人民安康2)社會安定3)國家充滿活力

原則:1)必須堅持以人為本2)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3)必須堅持改革開放4)必須

堅持民主法治5)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

定的關系6)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社會共同

建設

3、十七大報告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六大任務:

1)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

2)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

4)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5)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6)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4、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社會建設的論述:

基本目標:確保社會即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基本導向:公平正義和共同富裕

主要任務: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和創新。

5、十八大報告中將社會任務界定為:保障及改善民生和社會管理兩大方面。

1)在社會保障政策方面: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

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

2)在醫療丑牛政策方面: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

服務。

六、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和社會工作實踐的關系:前者對后者有重要影響,后者對前者有積

極促進。

1)前者對后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環境營造和具體制度建構;在人才隊伍建設中體現在制度

規范建設和能力建設兩個方面。

2)后者對前者的影響主要靠:社會工作者具有“專家”和“基層實踐者”雙重角色。

第二章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法規與政策

一、加強教育培訓四點要求:1、統籌規劃教育培訓

2、切實加強人才職業道德建設(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

務)

3、大力開展專業培訓:三項工程:1)職業能力建設工程。2)

高層次專業人才培養工程。3)管理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

兩項培訓:1)領導干部培訓。2)下派基層干部和大學畢業

生培訓。

4、大力發展專業教育

二、為了保證專業培訓落到實處的四點要求:

要依托有條件的高校、干部學院、科研院所、培訓機構、社會服務機構開展工作。

要分領域研究、開發社會工作培訓課程和教材;

要加大社會工作培訓師資隊伍建設,打造一支專兼職結合、理論與實務水平較高的培訓師資

隊伍。

要制定社會工作培訓質量評估政策和指標體系,加強對培訓機構的評估和監督。

三、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專業人才使用的要求

1、研究制定崗位開發設置的政策措施(按照精簡效能、按需設置、循序漸進的原則)

2、以基層為重點配備。(城市、農村、少數民族聚居地)

3、明確相關事業單位崗位。

4、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吸納。

5、加大相關行政部門和群團組織使用。

6、建立人才流動機制。

7、建立和志愿者隊伍聯動服務機制,(培育一支參與廣、功能強、作用好的宏大志愿者隊伍)

四、推進人才評價和激勵工作:

1、建立健全人才評價制度。

1)以崗位職責要求為基礎,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c

2)完善職業水平評價制度。

3)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

4)鼓勵聘用持有職業證書的專業人才。

2、做好薪酬保障工作。

3、建立表彰獎勵制度。(物質保障和精神獎勵)

第二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

一、建設的總體目標: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法規、政策和制度體系,造就一支結構合

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使之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滿足人民

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分解為5個具體目標:

1、規模不斷壯大。(到2015年,總量達到50萬人,中級達到5萬人,高級達到1萬人。到

2020年,總量達到145人,中級達到20萬人,高級達到3萬人。)

2、結構不斷優化。(區域、城鄉、領域、專業、能力和年齡結構)

3、素質不斷提升。

4、人才效能不斷增強。

5、發展環境不斷完善。

二、建設的主要任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服務人才、管理人才和教育與研究人才。)

1、大規模發展服務人才

1)發展目標:培養造就一支數量足、結構優、能力強、素質高的服務人才隊伍。

2)主要舉措:

制訂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

將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高校畢業生基層培養計劃;

實施住處系統建設工程,研發遠程教育培訓網絡;

實施服務標準化建設示范工程;

研究制定農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展政策。

2、大力培養管理人才

1)目標:社會工作行政和行業管理人才;社會工作機構管理人才;社會工作督導人才。

2)舉措:依托各類培訓機構,加大各類管理會和培養力度;

培養、引進行政管理人才;

3、加快培養教育與研究人才

1)目標:理論功底深、實務能力強,系統掌握國內外法規政策,能夠推動本土工作理論和政

策實務發展、具備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能力的人才。

2)舉措:納入青年英才開展計劃,組織實施培養引進工程;

大力培養適合部門需要、體現行業特色、滿足領域需求的人才。

三、建設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目標

1、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

目標:按照黨管人才原則,建立符合發展規劃、體現中國特色的機制。

舉措:堅持黨管理人才原則;

提供“一站式”服務,形成以市場調節為基礎的人才流動配置機制;

形成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人才發展環境。

建立健全人才投入機制。

2、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政策

目標:以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為導向,以專業化、職業化為核心,不同學歷層教育共同發展,

專業和普及有機結合的培養政策。

舉措:合理配置教育培訓資源;

學科專業體系建設;

完善繼續教育制度。

3、建立健全人才評價政策

目標:堅持以職業道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以職業水平評價為基礎,逐步完善符合國情、

與國際接軌、科學合理的人才評價政策。

舉措:實施分類管理;

完善人才考核制度。

4、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政策

目標:堅持以用為本原則。

舉措:建立健全使用政策措施;

加大人才使用力度;

促進專業人才流動政策;

5、建立健全人才激勵保障政策

目標:以激發人才積極性、穩定人才隊伍、充分實現人才價值為目標,綜合運用物質激勵和

精神激勵,建立健全有利于長期、安心扎根基層、服務一線的激勵保障政策。

舉措:建立健全人才薪酬保障機制;

將吸納一定比例的人才,作為評估公益類社會組織的重要指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

條件。

四、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重點工程

1、職業能力建設工程

每年培訓10000名中、高級職稱人員,到2015年,對現有人員進行累計不低于480小時

的培訓。

2、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

2020年,培養8萬名社會工作機構管理人才;培養8萬名專業督導人才。

3、教育與研究人才培養引進工程

2020年,建立500家社會工作專業重點實訓基地;培養和引進3萬名社會工作碩士專業

學位研究生,300名博士,3000“雙師型”專業教師。

4、知識普及工程

2020年,完成領導干部社會工作知識輪訓;

將社會工作課程列入高等學校公共基礎課程范圍,對相關專業學生進行社會工作通識教

育。

5、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計劃

到2015年,培育發展200個農村社會工作服務站,至2020年基本實現重點縣有一家社會

作服務站,帶動培養5萬名農村社會工作專業才。

6、服務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計劃

培養500名急需緊缺人才,每年組織選派1000名到邊遠地區提供服務。

7、人才培訓基地和教材建設工程

基地建設原則:按照分工明確、布局合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原則。

2020年,重點扶持300家,其中國家層面發展50家。

8、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建設工程

建立50個國家級民辦基地,2020年,培育發展8萬家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9、服務標準建設示范T程

2020年,建立200個社會工作標準化示范地區、1000個示范單位和2000個示范社區。

第三節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法規與政策

一、服務的主體、對象和范圍

主體:各級政府

對象: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企事業單位。

購買原則:受益廣泛、群眾急需、服務專業

范圍:1)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劃。

2)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劃。

3)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計劃。

4)特殊群眾社會天愛計劃。

5)受災群眾生活重建計劃。

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程序與監督管理

1、程序:1)編制預算

2)組織購買(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方式、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3)簽訂合同

4)指導實施

2、監督管理6點要求:1)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

2)切實加強過程監管

3)建立由購買方、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

4)堅持過程評估和結果評估、短期效果評估和長遠效果評估、社會

效益評估和經濟效益評估相結合。確保全面性、客觀性、科學性。

5)將考評結果與后續政府購買服務掛鉤。

6)建立征信管理制度。

第四節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法規和政策

一、一個總體目標:到2020年,在全國發展8萬家管理規范、服務專業、作用明顯、公信力

強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效承接政府社會服務職能,滿足人民群

眾專業化、個性化的服務需求。

二、完成管理制度三個措施:

1、改進登記式(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專業人才)

2、強化監督管理(年度檢查、社會評估、績效評價、信用建設)

3、推動信息公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三、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能力建設

1、內部治理能力(原則:法人治理結構、恪守民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

2、著力提升機構服務水平

3、建立聯系志愿者制度

4、加強民辦黨群組織建設

四、行業組織在民辦社會T作中的作用:

1、支持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發展

2、推進行業自律

3、積極做好行業服務

五、建立健全支持保障體系

1、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2、加大對民辦機構扶持力度

3、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機構發展。

第三章我國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社會救助法規與政策的一般規定

一、社會救助制度的特點: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4個主要貢獻:

1)構建了體系

2)加強了社會救助統籌協調

3)堅持城鄉統籌發展

4)強化了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心對機制

2、建立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3、協調機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

4、資金: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5、信息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二、社會救助類型和社會力量參與者社會救助的規定

1、主要類型:低保、特困供養、受災人員、教育、住房、就業、臨時救助。

2、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1)形式: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

2)享受的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

3)政府購買的方式:委托、承包、采購

4)社會T作的服務內容: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

5)參與給予支持。

三、社會救助監督管理

1、申請的途徑: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不服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四、法律責任:

1、對符合的不予受理的

2、對符合的不予批準的

3、對不符合的予以批準的

4、泄露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丟失、篡改數據的

6、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服務

7、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處罰形式: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有違法所得,進行沒收,給予處分,可處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低保和特困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低保法規與政策

1、低保對象資格:1)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

不能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人員;

3)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2、低保的申請與審核

申請:以家庭為單位,戶主向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可以單獨提出申請的: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宗

教人員

人戶分離的處理方式:1)同一市區的,在戶籍地開具證明至現居住地申請

2)戶主戶籍地申請,其他成員開具戶籍地未享受證明。

3)農業和非農業的,分別申請城市或農村低保。

3、低保申請者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1)家庭可支配收入:工資性收入

家庭經營凈(純)收入

財產性收入

轉移性收入

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2)家庭財產: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

機動車輛、船舶

房屋

債權其他財產

3)調查時間: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4)調查的方式: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其他調查方式。

4、低保申請的民主評議:

1)評議時間:經濟調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

2)參加人數:村居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3)程序:宣講政策、介紹情況、現場評議、形成結論。

5、市核審批以及低保金發放

1)審批時間:公示期為7天,上艱縣級民政部門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要按照不

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不符合的在審批意見3日內書面通知。

2)可提高待遇人群: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3)發放時間:從批準之日起下月發放,以有異議的,重新調查后,20個工作日內審批。

每月10號前,不發達的農村,每季度初10日前。

6、低保動態管理

1)“二無”人員,有重病、重殘疾家庭收入無變化的一年復核一次。

2)知道內較穩定的,半年復核一次。

3)不固定的,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

二、特困人員供養法規與政策

1、定義: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2、供養的內容與方式: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療

4)辦理喪葬事宜

第三節受災人員救助與醫療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自然災害救助原則: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

工作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1)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協調。

2)民政部門負責救助,承擔具體工作。

3)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二、救助準備工作

1、應急預案的內容:1)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

2)應急隊伍

3)應急資金、物資、設備

4)預警預報和災情信息的報告、處理

5)應急響應的等級和相應措施

6)應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措施

三、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1、預警響應措施:1)向社會發布規避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醒做好自救互救

2)開放場所、疏散、轉移,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3)加強對易受危害的場所的安全保障

4)責成民政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準備。

2、發生時的應急響應措施:

1)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

2)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3)緊急調拔、運輸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提供各項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4)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

5)組織開展自救互救

6)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

7)組織捐贈活動

四、自然災害的災后救肋工作

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其進行過渡性安置。

五、自然災害的救助款物管理

1、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分配、管理并監督使用情況。

2、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調拔、分配、管理物資。

六、救助中的法律責任

1、遲報、謊報、瞞報,造成后果的

2、未及時組織轉移,在基本生活救助和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款物的

4、不及時歸還征用財產,未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5、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實、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七、醫療救助法規與政策

1、救助的對象:城市1)低保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2)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

殊困難群眾

農村1)五保戶、貧困戶家庭成員

2)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

具體條件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2、城市救助的條件: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

1)救助的原則: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

2)救助的形式: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補助和醫療機構減免有關費用。

3、農村的救助形式:1)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

2)尚未開展的,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的救助

3)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

4、城鄉醫療救助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1)申請:城市向戶籍所在地,農村是屬地化管理原則

2)核查:城市是街道辦事處,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

5、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1)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收支平衡

2)籌集: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資金

社會各界自愿捐贈的資金

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規定可用于的其他資金

6、基金的管理:年終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基金累計結余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

基金總額的15%。

第四節教育救助與住房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教育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含義、形式與標準

1、對象:義務教育階段的低保、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救助

在高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給予適當救助

2、形式: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對象和工作目標

1、對象:1)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未成年人

2)屬于城市“三無”對象的未成年人

3)持有低保證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家庭的未成年子女

4)其他規定是的

2、目標:1)對五保戶和三無對象的,基本實現普通中小學免費教育

2)對低保和特困戶的基本實現“兩免一補”(免雜費、免書本費、補助寄宿生活費)

高中階段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補助

二、住房救助法規與政策

1、住房救助的形式: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

2、申請:可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

3、公共租賃住房定價機制: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第五節就業救助、臨時救助與法律援助法規與政策

一、就業救助法規與政策

(一)就業救助的辦法: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

性崗位安置。

二、臨時救助法規與政策

1、臨時救助的總體要求:1)應救盡救;

2)適度救助:

3)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4)堅持制度銜接,形成整合力;

5)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2、臨時救助的方式: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

3、工作機制:1)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

2)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3)建立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4)不斷完善資金籌集機制

4、保障措施:1)加強組織領導

2)加強能力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3)加強監督管理

4)加強政策宣傳

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對象、形式與內容

1、形式: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過10天

2、內容: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3)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3、程序:1)提出救助需求(自愿原則)

2)核實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情況

3)救助站決定是否實行救助,并對屬于救肋對象的及時安排救助

4)終止救助:救助期滿的、提供虛假信息的、自愿放棄救助的、擅自離開的

四、法律援助法規與政策

(一)援助對象的范圍:

1、代理: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低保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刑事辯護: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

3)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3、公訴:1)視力、聽力、語言有障礙的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2)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無須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4、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1)經濟收入狀況發牛變化,不再符合條件的

2)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

4)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四章我國特定人群權益保護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

一、主要內容

目標: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一)家庭贍養與扶養

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1、家庭贍養:1)護理與照料2)住房3)承包地4)精神慰藉

2、扶養與監護:1)扶養2)監護

3、婚姻

4、財產與繼承

5、贍養協議

6、家庭養老政策支持

(二)社會保障

1、社W保險2、護理保障3、社會救助4、住房保障5、社會福利6、社會扶養7、

保障措施

(三)社會服務

1、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功能

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城市、鄉鎮90%以上、

農村60%以卜建立站點,每千名老人35?40張末位)

2、主要任務:1)統籌規劃發展城市養老服務設施

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

綜合發揮多種設施作用。

實施社區無障礙環境改造。

2)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絡

發展居家養老便捷服務

發展老年人文體娛樂服務

發展居家網絡信息服務

3)大力加強養老機構建設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

開展公辦養老機構改制試點

4)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健全服務網絡

拓寬資金渠道

建立協作機制

5)繁榮養老服務消費市場

拓展養老服務內容

開發老年產品用品

培育養老產業集群

6)積極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

推動醫養融合發展

健全醫療保險機制

3、政策措施:I)完善投融資政策

2)完善土地供應政策

3)完善稅費優惠政策(非營性的免征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的要

減半)

4)完善補貼支持政策(彩票公益金將50%以上用于)

5)加快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

原則: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堅

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

工作內容:明確購買主體、界定承接主體、確定購買內容、

6)完善人才培養和就業政策

7)鼓勵公益慈善組織支持養老服務

(四)社會優待

1、社會服務優待(辦理各項事項時真實意思進行詢問并依法優先辦理)

2、法律服務優待

3、醫療服務優待

4、公共服務優待(服務行業對其免費開放,農村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五)宜居環境

1、宜居環境規劃、建設

(六)參與社會發展

1、尊重老年人意見

2、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3、維護老年人收入和勞動安全

4、開展老年人教育

5、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老年人權益保障的法律責任

(一)家庭和社會成員責任

1、家庭糾紛處理: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對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

行)。

第二節婦女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

一、主要內容

(一)政治權利

1、參與公共事務管理

2、選舉和被選舉權

3、婦女干部培養與選拔

(二)文化教育權益

1、教育機會平等

2、教育權利保隙

3、繼續教育和職業教育

4、文化權利平等

(三)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

1、女職工錄用(不得在合同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內容)

2、薪酬待遇和職務晉升

3、勞動保護(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受保護)

4、社會保障

(四)財產權益

1、土地承包

2、財產繼承

(五)人身權利

1、人身自由權(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2、生命健康權(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3、防止性侵害

4、人格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

(六)婚姻家庭權益

1、婚姻自主權

2、反家庭暴力

3、家庭財產權

4、子女監護權

5、生育權

二、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律責任

(一)維護合法權益的方式:依法調解、申請仲裁、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法院訴訟、法

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第三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

一、主要內容:1、生存權(最基本的權利)

2、發展權(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

3、受保護權(家庭、社區、社會組織和整個社會)

4、參與權(參加社會生活并通過發表言論和采取行動對其產生影響的權利)

5、受教育權

二、保障未年人權益的方法

(一)家庭保護

1、監護和撫養

2、關愛與引導

3、教育培養

4、民主尊重

(二)學校保護(教育權、發展權、受尊重權、參與權)

1、實施素質教育

2、關愛與尊重

3、開展成長教育

4、確保健康與安全

5、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實施專門教育

(三)社會保護

1、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2、維護受教育權

3、為未成年人提供多樣化的活動場所

4、為未成年人提供豐富健康的文化產品

5、預防網癮

6、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費和娛樂產品

7、凈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

8、為未成年人實施特殊的勞動保護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

10、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與生命安全

11、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會救助

12、加強衛生保健與預防疾病

13、支持鼓勵發展幼兒教育

14、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與名譽權

15、為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教育

(四)司法保護

1、及時審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

2、對司法活動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在繼承與離婚案件中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4、依法強化父母或監護人與撫養責任

5、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審理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6、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

原則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犯罪的預防與矯治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1、內容:1)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

2)對于達到義務教育階段的,要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

2、責任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司法行政部門、共青團、少先隊、職教機構、用人單

位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居委會、父母、監護人。

(二)對不良行為的預防

1、不良行為: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措施:1)教育與監控;

2)學校教育與管理

3)社會環境監控與管理

4)傳媒與出版物管理

(三)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1、嚴重不良行為;1)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

2)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3)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4)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6)多次偷竊

7)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2、矯治工作:1)工讀學校矯治(父母、監護人,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2)司法矯治(未滿14周歲,予以訓誡;未滿16,責令嚴加管教,必要

時,依法收容教養)

3)社會包容

(四)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1、案件不公開審理和報道

2、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3、開展法制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4、社會幫教和權利維護

(五)預防其犯罪的法律責任

1、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2、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

3、出版者

4、銷售者

5、傳播者

6、營業性場所

7、教唆、脅迫、引誘者

四、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護與安置

(一)孤兒安置

1、親屬撫養

2、機構養育

3、家庭寄養

4、依法收養

(二)基本權益保障

1、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2、醫療康復保障水平

3、落實教育保障政策

4、扶持成年后就業

5、加強住房保障和服務

(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

1、原則:權益保護優先、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并重、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和社會

參與

第四節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規與政策

一、主要內容

(一)康復

1、總體方針: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

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

(二)教育

(三)勞動就業

1、就業方式方面: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

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其普及、穩定、合理。

集中使用全日制工作的,應當占總數的25%以上,安排比例不低于總數的

1.5%o

2、就業促進方面;

3、就業保護和培訓方面

(四)文化生活

(五)社會保障

1、殘疾人供養和托養

1)體系建設方面:堅持政府主導,加大財政投入,改善殘疾人托養服務基礎設施條件,要通

過民辦公務、公建民營、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滿足殘疾人多

層次、多元化的需求。

2)制度保障方面:保障民辦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同公辦享受同

等權益。

3)政策扶持方面:①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并且鼓勵通過社會募集等多種渠道籌措

②完善土地政策;要落實相關稅收和價格政策

③要加強對其金融支持

④要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進行捐贈

⑤要加強對民辦機構的技術支持和援助力度

(六)無障礙環境

1、建設和改造要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2、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3、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

4、組織選舉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

(七)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

1、任務目標:到2020年,穩定實現不愁吃、不愁穿,全面保障平等享受基本醫療、基本養

老、教育、住房和康復服務"家庭收入達到或接近出地平均收入水平,基本公

共服務覆蓋并不斷提高水平,生存有保障、生活有尊嚴、發展有基礎。

第五章我國婚姻家庭法規與政策

第一節婚姻家庭關系法規與政策

(一)結婚的條件

1、必備條件:1)雙方完全自愿:是雙方而不是一方;是雙方本人;是雙方完全自愿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

2、禁止條件: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2)禁止特定疾病的人結婚

(二)結婚的程序

1)申請2)審查3)登記(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地婚姻登記機關)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1、無效婚姻(違反公益要件):1)違反一夫一妻制

2)當事人為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患有禁止結婚疾病

4)未到法定婚齡

請求權人: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1)重婚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基層組織

2)未達婚齡:未達婚齡的近親屬

3)禁止親屬關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4)禁止疾病的: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的機關:法院

程序:不適用調解,若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

法律后果:①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效力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則

③不得侵害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④子女受法律保護,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2、可撤銷婚姻(違反私益要件)

1)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2)請求權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現;

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自由之日起一年內

3)宣告機關和程序: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四)事實婚姻

1、區別: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是首要標志

2、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1)在案件辦理前,補辦結婚手續的認可,效力按實質要件時起算

2)不補辦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

(一)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財產從屬于人身關系)

1、權利和義務

1)姓名權(子女可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

2)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

3)婚姻住所決定權

4)口常家事代理權

5)計劃生育義務

6)扶養的權利義務:①包括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

②存在的人身關系,不得轉讓、處分或抵銷

③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④一方不履行,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7)繼承權

2、夫妻財產制

1、發生根據:分為法定財產與約定財產

2、內容:1)共同財產制:一般、動產及所得、所得、勞動所得

2)分別財產制

3)剩余共同財產制

3、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二)父母子女關系

1、種類: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關系、撫養教育關系

2、相互權利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三、婚姻解除的條件、程序與法律后果

(一)登記離婚

1登記離婚的條件:1)雙方自愿離婚

2)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二)訴訟離婚

1、法定標準:1)感情確已破裂,應當進行調解

2)感情確已破裂的例示性規定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程序:調解:1)雙方達成和好協議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3)協議不成,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

3、兩項特別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關于女方在特殊情況下離婚的特別規定: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

六個月內

(三)離婚的法律后果

1、對夫妻的法律后果

(1)在夫妻身份關系上的后果

①夫妻身份消失

②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終止

③夫妻繼承權喪失

(2)夫妻財產關系上的后果

①共同財產的分割: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女方權益;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照顧無過錯一方;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

②夫妻對外債務的清償。

③離婚家務補償。

2、離婚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1)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歸屬:哺乳期跟母親;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十周歲以卜的未成年子女,考慮其意見.

2)撫育費的負擔:有固定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3)期限:至18周歲

4)給付辦法:定期或一次性,可金錢或實物。

5)離婚后的探望權問題。

3、離婚救濟制度

1)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條件:要求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確有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的;

經濟幫助僅限于離婚時;

提供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方式:短期或一次性的幫助,確有必要的可長期的幫助。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構成要件:①有損害事實

②配偶一方有法定過錯

③過錯行為須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④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離婚時,不離婚則不適用

⑤請求權人無過錯

四、婚姻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對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一)救助措施的種類:

1、勸阻

2、調解:1)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制調解

2)應當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阻止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3、制止

(二)侵害家庭成員權益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侵權行為)

2)排除妨礙(家庭成員財產所有權的保護)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8)賠禮道歉

9)喪失監護權

10)喪失繼承權

11)中止探望權

12)解除收養關系

2、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第二節收養關系法規與政策

(一)成立的條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的條件: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的條件: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4、收養人的特殊要求:1)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

2)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5、必須成立收養關系的合意: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養關系成立條件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1)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

2)華僑收養,還可以不受無子女的限制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可不受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三)收養成立的程序

1、辦理收養登記是成立的必經程序,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取

決于當事人意愿)

2、辦理機關:民政部門

二、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養的有效:1、收養的擬制效力

2、收養的解消效力

(二)收養行為的無效

1、原因: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成立收養行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為無效

2、確認無效的程序:1)收養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確認

2)人民法院確認收養無效,以判決形式確認無效

3、法律后果:追溯至收養關系成立之時自始無效。

三、收養解除的條件與程序

(一)協議解除

1、條件:1)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合意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有關的財產和生活等問題達成協議

(二)訴訟解除

1、條件:1)養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2)養子女成年的解除

2、程序:應當進行調解,無效的,依法判決準予解除或不準解除

四、收養解除的法律效力

1、身份上的效力:1)養子女與養父母關系終止

2)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終止

3)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4)成年養子女與牛父母是否恢和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協商確定

2、其他效力

1)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給付生活費和經濟補償

2)生父母對養父母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財產繼承法規與政策

一、繼承的種類及法律關系

1、種類:1)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2)本位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2、繼承的主體:1)權利的主體:繼承人

2)義務的主體:被繼承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3、內容:1)依法享有的權利

2)繼承法律關系義務主體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4、客體: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

1)遺產的特點:①時間上的限定性,必須是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②內容上的財產性,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③范圍上的限定性,個人所有的財產

④性質上的合法性,自然人擁有的合法財產

二、繼承權的喪失、接受和放棄的法律規定

(一)繼承權的喪失

1、原因: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續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2、喪失的種類:1)相對喪失

2)絕對喪失

(二)繼承權的接受的放棄

1、接受的方式:1)書面或口頭明確作出

2)默示方式:分割前未聲明放棄的,視為默示接受繼承

2、繼承權放棄的方式:1)書面形式

2)本人承認或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認定有效

3、放棄的時間: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三、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1、范圍: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符合法定條件的喪偶兒媳、女媚

2、順序: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和女婿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1、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2、轉繼承:1)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的繼承關系

2)繼承人的遺產由他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四、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遺囑的訂立

1、內容:1)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明確遺產的名稱、數量,指定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3)規定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4)指定補充繼承人

5)指定遺囑執行人

2、形式:1)公證遺囑(最有力、最可靠的形式)

2)自書遺囑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效力

1、有效條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囑符合法定形式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繼承份額

2、無效的條件:1)無遺囑能力的人所立遺囑

2)受脅迫、受欺詐所立的遺囑

3)偽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

6)遺囑人處分不屬于自己財產的部分內容無效。

(四)遺囑的變理、撤銷和執行

1、撤銷: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原遺囑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五、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規定

(一)遺贈

1、條件: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必須是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贈的內容必須合法

4)遺贈人不能侵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5)受遺贈人后干遺贈人死亡

(二)遺贈扶養協議

1、效力:1)具有最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

2)內部效力

六、遺產處理的法律規定

(一)繼承的開始

1、開始的時間: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戰爭結束之

日起計算。)

2、地點:1)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

2)主要遺產所在地

(二)遺產的分割

分割的原則:1)先遺囑繼承,后法定繼承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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