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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
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標準起草組
2019年09月02日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2018年5月,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下發的《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18年交通運
輸標準化計劃的通知》(交科技函〔2018〕235號),將《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
816—2011)列入標準修訂計劃,計劃編號:JT2018-44,由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
技術委員會作為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作為主要起草單位負責
組織該標準的修訂工作。
(二)協作單位
標準主要協作單位為《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
(三)標準修訂的必要性
原標準《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頒布實施以來,對推動我國
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規范機動車維修服務行為,促進機動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
升機動車維修服務質量,提高機動車維修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但是基于以下幾點機動車維修行業的重大變革,對《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
-2011)進行修訂已經迫在眉睫。
(1)2014年9月,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汽車維
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將機動車維修
業定位為“重要的民生服務業”,要求機動車維修業以最大限度地服務經濟社會發
展,不斷改善人民群眾汽車生活品質為宗旨,以轉變行業發展方式、提升行業服務
能力和治理體系為主線,尊重市場規律,銳意改革創新,優化市場結構,激發市場
活力,推進汽車維修業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要推動機動車維修業基本完成從
規模擴張型向質量效益型的轉變,市場發育更加成熟,市場布局更趨完善,市場結
構更趨優化,市場秩序更加公平有序,市場主體更加誠信規范,資源配置更加合理
高效,對汽車后市場發展引領和帶動作用更加顯著;要完成從服務粗放型向服務品
質型的轉變,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誠信透明、經濟優質、便捷周到、滿意度高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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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維修和汽車消費服務。
(2)2015年9月,交通運輸部等八部委聯合制定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
實施管理辦法》(交運發〔2015〕146號),建立實施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
這是在我國進入汽車社會新形勢下深化汽車維修行業改革、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
競爭、推動汽車維修技術進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對于保障全社會
汽車維修質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進大氣污染防治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我
國汽車維修業市場監管與國際接軌。交通運輸部建立完善了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
監督與服務網絡平臺,提高了市場監管服務的信息化水平,為汽車、零部件、維修、
保險等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等提供權威、便利的信息服務。
(3)假冒偽劣配件產品已成為影響機動車配件業、機動車維修業健康發展的
重大問題,產品無標準、沒有唯一標識,難以辨認真假產品,產品無法追溯,致使
消費者的維權得不到保障。2015年頒布的《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
(GB/T32007-2015)已于2016年1月實施。該標準的發布與實施,打破了原有各
廠商之間的信息壁壘,改變了產品信息不透明、不規范現象,實現了配件產品可追
溯管理,這為規范汽車維修市場,提高企業管理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實現消費者
配件查詢、配件可追溯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技術手段。該標準規范并統一各類汽車零
部件的編碼與標識,提高了汽車零部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實現可追蹤性與可追溯
性;有助于零部件和整車企業對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缺陷產品召回,有利于汽
車服務市場的轉型、升級,促進我國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整車企業、維修和流通
領域的誠信和品牌建設。標準的出臺為汽車配件生產、流通、維修,后市場的電子
商務、移動互聯網、質量保障體系、云服務平臺的建立提供了有力支撐;是同質配
件從生產到流通,再到服務消費者,以及確保配件產品質量追溯的重要技術手段。
(4)2016年2月,國務院出臺的《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
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中,明確取消了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
業資格證件核發事項。
(5)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及行業發展的趨勢,交通運輸部根據2019年3月2日
2
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運輸條例》進行了修訂,并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2016年1月,
交通運輸部頒布了《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6年第1號),并又相繼修改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
輸部令2019年第20號)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對機動車維修服務的
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
(6)2017年05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出了《關于開展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
案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7〕69號),加快推動機動車維修行業與互聯
網深入融合和創新發展,推進汽車維修行業轉型升級,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以提升汽車維修行業服務水平和治理能力為目標,
著力推進汽車維修行業轉型升級,著力改善人民群眾汽車生活品質,努力建成“覆
蓋全國、服務社會、評價客觀、查詢方便”的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堅持以
人民為中心和公益性定位,以服務全國汽車維修消費者和維修經營者為目標,透明
維修服務,改善服務品質,提升全社會對汽車維修服務的滿意度。
(7)2018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
定》(國發[2018]28號)的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第
三項顯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文件
中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一欄中提出,取消審批后,交通運輸部要制訂完善
并公布維修業務標準,督促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嚴格
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維修服務完成后應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加強
對機動車維修行為的監管,對維修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建立黑
名單制度,深入推進維修誠信體系建設。這一決定充分體現了政府的“放管服”管
理方式轉變,以及“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減少政府干預市場,讓市場去決定
資源配置,取消了門檻,杜絕了暗箱操作,通過建立標準、誠信、健康有序的市場
競爭環境,讓行業逐漸走向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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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及互聯網在機動車維修行業中的快速滲透,對機動
車維修服務的技術、方式、方法、途徑、理念、策略、形式等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鑒于上述因素,作為規范機動車維修服務的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機動車維
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必須要切合行業發展的現狀和趨勢進行修訂,以便
更好地規范機動車維修服務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主要工作過程
(1)2011年8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在長春專門召開1次“全國規范汽車
維修服務質量研討會”,倡導維修服務質量規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會議期
間,與會專業對《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的貫徹落實進行了深入
探討。
(2)2011年11月-2012年5月,在由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服務司主辦,中國
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和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辦的7期《機動車維修服務
規范》(JT/T816—2011)宣貫培訓班期間,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便廣泛搜集全國
各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企業等對《機動車維修
服務規范》(JT/T816—2011)的建議和意見,全國宣貫培訓班結束后,中國汽車維
修行業協會對搜集到的意見進行了整理、歸類,并進行了合理性和科學性分析,這
為這次該標準的修訂積累了有益的素材。
(3)2012年-2017年,全國各地汽車維修行業、企業都在積極貫徹《機動車
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在貫徹該標準的過程中,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
會通過全國各省汽車維修行業協會長期搜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
2011)在實施中的益處和不足。
(4)2017年8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在該標準修訂計劃下達之前,組織
專家對標準的修訂內容進行了規劃和初步研討,并將修改計劃草稿上報全國汽車維
修標準化委員會。
(5)2018年5月,交通運輸部科技司下發《交通運輸部關于下達2018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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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運輸標準化計劃的通知》(交科技函〔2018〕235號),將《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JT/T816-2011)列入標準修訂計劃,計劃編號:JT2018-44,由全國汽車維修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作為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作為主要起草單
位負責組織該標準的修訂。
(6)2018年5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組建標準修訂專家組,召開標準起
草工作座談會,布置工作任務。
(7)2018年6月-9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調研,搜集
整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實施7年來的經驗、意見和建議,
并廣泛征求各地行業管理部門、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汽車維修企業對本次修訂的建
議。
(8)2018年9月-2019年4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組織標準修訂專家根
據行業調研情況,對《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2011)進行修訂工作,
形成修訂初稿。
(9)2019年5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對《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JT/T816-2011)修訂稿進行專家研討。
(10)2019年6月,標準修訂組根據專家研討情況完成《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JT/T816-2011)的修訂工作。
(11)2019年7月,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對《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
(JT/T816-2011)修訂編制說明進行研討,形成標準的修訂編制說明。
(12)2019年9月,標準修訂組形成了《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JT/T816-
2011)的征求意見稿和修訂編制說明,并報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五)標準主要起草人及所作工作
標準主要起草人為:張京偉、李東江、劉瑞昕、王凱明、于開成、康學楠、
許行宇、王紅銀、湯多順、姜國、張大龍。各起草人所做工作見表1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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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標準起草人所做工作
姓名單位具體承擔工作
張京偉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負責標準內容總體把控,項目的推進和
統籌工作
李東江《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各部分內容的修訂和統稿工作
劉瑞昕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負責標準化控制.工作進度、審閱相關文
件及與上級有關單位的聯絡溝通
王凱明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技術和標準化委員會負責標準各部分的內容審核
于開成《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各部分的內容審核
康學楠中國汽車維修行業協會協助標準有關部分的審核
許行宇北京福瑞車美科技有限公司協助標準有關部分的審核
王紅銀《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修訂材料搜集工作
湯多順《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修訂材料搜集工作
姜國《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修訂材料搜集工作
張大龍《汽車維護與修理》雜志社負責標準修訂材料搜集工作
二、標準的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論據
(一)標準的編制原則
(1)堅持政策協調性原則。根據國家及和行業的管理需求、相關標準法規及
汽車后市場的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
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機動車維修行業實際情況,修訂《機
動車維修服務規范》的條款,以使其更加契合機動車維修行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發
展趨勢,以便更好地指導機動車維修企業規范機動車維修服務行為,促進汽車維修
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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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堅持行業同步性原則。本標準在修訂的過程中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和交通
運輸部門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在國家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機動車維修技術人
員從業資格證的大背景下,在汽車電子健康檔案、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同質配
件等行業新態勢下,在互聯網、信息化技術在機動車維修服務中普及應用的新格局
下,修訂、補充、完善相應條款,做到標準的與時俱進,推動機動車維修服務持續
優化和提升,可作為客戶衡量機動車維修服務的依據。
(3)堅持先進性科學性原則。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汽車技術、汽車維修裝備、
汽車維修業發展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特別是要考慮我國產業政策對節能與新能
源汽車發展的大趨勢,以引導汽車后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的論據
1.標準名稱
無。
2.標準架構
(1)將“4總要求”修改為“4基本要求”。修改理由:優化表述。
(2)將原標準的第7章合并到第6章中。修訂理由:第7章的內容已經在第6
章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無需再單獨列章節,以免內容重復。
3.范圍
(1)依據標準修訂架構的變化,將原標準“1范圍”中的第一款“本標準規
定了機動車維修服務的總要求、維修服務流程、服務質量管理及服務質量控制等內
容”中的“總要求”修改為“基本要求”,刪除了“服務質量控制”的表述。第一
款修改為“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維修服務的基本要求、維修服務流程及服務質量管
理等內容”。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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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
規定和《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1號)、《機動車維
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的規定,將原標準“范圍”中的第
二款“本標準適用于汽車整車維修企業和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專
項維修業戶,其他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可參照執行。”修改為“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汽
車整車維修、專項維修和快修連鎖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可
參照執行”。統一采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表述,并根據《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GB/T16739—2014)和行業業態發展現實,將適用范圍表述為“從事汽車整車維
修、專項維修和快修連鎖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
4.規范性引用文件
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新增了與機動車維修服務相關的新國標和行業標準,刪除
與行業發展不相適應的標準。
(1)新增的規范性引用文件
新增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GB/T18384.3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T19910汽車發動機電子控制系統修理技術要求
GB26877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27876壓縮天然氣汽車維護技術規范
GB/T27877液化石油氣汽車維護技術規范
GB/T32007汽車零部件的統一編碼與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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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260公共汽車維護技術規范
GB/T36683汽車售后服務評價規范
JT/T720汽車自動變速器維修通用技術條件
JT/T774汽車空調制冷劑回收、凈化、加注工藝規范
JT/T795事故汽車修復技術規范
JT/T900汽車售后服務客戶滿意度評價方法
JT/T1009液化天然氣汽車維護技術規范
JT/T1029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維護技術規范
JT/T1132.1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JT/T1133機動車維修費用結算清單
修改依據:
增加新規范性應用文件的依據是:2018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
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
輸條例》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在文件的“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中提出,
取消審批后,交通運輸部要制訂完善并公布維修業務標準,督促地方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制度,及時公
布相關信息;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維修服務完成后應
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為的監管,對維修企業出現
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這里對機動車維修標準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機
動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因此,在本次修訂中,對與機動車維修
有關的標準進行了更新,加大了引用范圍。并突出機動車維修服務緊跟行業技術發
展,適應綠色汽修,關注環保安全等新態勢,特別是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對機動
車維修服務提出了新要求。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國家政策支持,今后新能汽車維修服
務將成為機動車維修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對環保要求越來越嚴格,機動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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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廢物處理;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已經在全國貫徹實施;汽車維修配件的追溯體
系正在形成。
(2)刪除的規范性引用文件
刪除的規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GB/T21338《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條件》
刪除依據:
《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
9號)的“取消了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核發事項”的要求;《機動車維
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中修改、完善、補充了對機動車維
修服務企業人員的要求。鑒于此《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條件》(GB/T21338)
已經不適應機動車維修行業發展的需求。
5.術語和定義
(1)將2011版標準中的“GB/T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
文件。”修改為“GB/T5624、GB/T19596和JT/T1132.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
義適用于本文件。”
修改依據:
《電動汽車術語》(GB/T19596—2017)已于2017年10月14日發布,2018年
5月1日實施,在國家政策及環保、能源大背景下,電動汽車已經得到快速發展,
今后將成為汽車維修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2)新增術語
3.2機動車維修經營motorvehiclemaintenancemanagement
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
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新增依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二條第
10
二款“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
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
活動。”確定該術語。
3.6同質配件Homogeneityparts
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新增依據: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
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中明確指出:促進汽車維修配件供應
渠道開放和多渠道流通。貫徹落實《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
保障所有維修企業、車主享有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汽車的權利,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
平競爭,保障消費者的自主消費選擇權。修改中采用了《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
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對同質配件的定義——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
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3.8結算清單maintenanceinvoice
經營者向客戶出具的機動車維修服務結算憑證。
新增依據:
2018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
發[2018]28號)的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文件中在“加強事中事后
監管措施”一欄中提出,取消審批后,交通運輸部要制訂完善并公布維修業務標準,
督促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
經營備案制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
務,維修服務完成后應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為的
監管,對維修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該術語選用了《機動車維修
費用結算清單》(JT/T1133—2017)中的表述,并將結算清單術語中“承修方”和
“托修方”分別改成了“經營者”和“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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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lectronic
archives
以車輛識別代碼為唯一標識的汽車從購置到報廢過程的汽車維修電子記錄的總
和。
新增依據:
2016年3月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汽車
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工作
正式進入實施階段。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是指為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托
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構建,依法真實、可靠地采集車輛維修記錄,為每輛
汽車建立“一車一檔”電子健康檔案為核心的汽車維修行業監管與服務信息化系統。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作為交通運輸行業和國家的基礎數據資源平臺,將為保
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汽車維修行業的事中事后監管能力,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
供基礎數據支撐。建設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是“十三五”期間汽車維修行業
的一項重要制度建設和民生服務工程,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轉發的《交通運輸部等十
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關于積極推進“互
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以及《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文件的重要舉措,已成
為“十三五”期間國家和行業一項重要系統工程。術語的表述采用了《汽車維修電
子健康檔案系統第1部分:總體技術要求》(JT/T1132.1—2017)中該術語的表述。
(3)刪除術語
3.5副廠配件aftermarketparts
未經車輛生產廠家授權的車輛配件生產廠家生產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配件。
刪除依據:
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
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中首次提出了同質配件的概念,《機動車維修管
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采用了同質配件的提法,副廠配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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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同質配件序列,為此刪除該術語。
6.主要技術內容
(1)將2011版標準的“4.1經營者應按照GB/T16739.1和GB/T16739.2
的規定,根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人員、組織管理、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等條件,并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等相關證件。”
修改為“4.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
車維修管理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在經營場所
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式樣的《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按照備案的經營范圍開展機動
車維修服務。”
修改依據:
2018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
發[2018]28號)的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取消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機動車維修
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二章經營備案”
規定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的相關內容。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二十條規定,“機
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備案的經營范圍開展維修服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二十一條規定,“機
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2)將2011版標準的“4.2經營者應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
質服務,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維修標志牌。”修改為
“4.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
13
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修改依據:
增加了“落實并承擔安全生產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的表述。依據是《機動車
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
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
體責任”。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
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要牢固樹立“平安汽
修”理念,充分認識“平安汽修”是“平安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安全
生產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將2011版標準“4.2條中的“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全國統一式樣
的機動車維修標志牌”優化為“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式樣的《機動車維
修標志牌》”放入了修改后標準的4.1條中,作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開展機動車維
修服務的最根本要求。
修改理由:
表述的條理性、合理性更優。
(4)新增“4.3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貫徹落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汽車“三包”規定,保障消費者的維修消費選擇權和汽車產品
保修權利,不得限制、干預消費者自主選擇維修企業和維修服務項目。”
新增依據:
依據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
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中對機動車維修服務的要求修改。《關于促
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第二條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規定:
“(二)基本原則。
14
1.公平競爭。堅持市場公平競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2.自主消費。堅持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便
民服務。”
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
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要“貫徹落實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汽車三包規定,保障消費者的維修消費選擇
權和汽車產品保修權利。汽車生產及其授權銷售、維修企業(包括進口汽車經營企
業)應告知消費者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汽車產品,不得限制、
干預消費者自主選擇維修企業和維修服務,不得以汽車在“三包”期限內選擇非授
權維修服務為理由拒絕提供維修服務。”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五條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
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5)將2011版標準的“4.3經營者應將主要維修項目收費價格、維修工時
定額、工時單價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發生變動時,應在變動實施前重
新報備。”修改為“4.4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公開主要維修項目收費價格、維修工
時定額、維修工時單價標準。”
修改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機
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
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
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
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
的標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
15
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6)將2011版標準的“4.4經營者應在業務接待室等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修改為“4.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在業務接待室等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營業執照;
b)業務受理程序;
c)服務質量承諾;
d)客戶抱怨(投訴)受理程序和受理聯系方式;
e)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投訴電話;
f)如提供汽車緊急維修救援服務,應公示服務時間、電話、收費標準;
g)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業務接待員、質量檢驗員的照片和工號等信息。”
修改依據:
①刪除“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一
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取消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明確機動車維修經營實行備案制度;《機動車維修管
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規定了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的相關內容。
②刪除“稅務登記證明”的依據是201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
于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6〕53號),
從2016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施“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各地將
在原有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基礎上,
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推進“五證合一”改革。
③將“d)客戶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電話(郵箱);”修改為:“d)客戶抱怨(投
訴)受理程序和受理聯系方式”的依據是:隨著互聯網技術和即時通訊平臺的快速
發展,微信和QQ已經成為企業和客戶溝通的常用主要形式,受理聯系方式不在僅
僅局限于電話和郵箱”。
16
④“f)經過備案的主要維修項目收費價格、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常用
配件現行價格”表述的內容應該是屬于公開的內容,而不是公示的內容,因為維修
項目、配件價格等種類繁多,要求企業公示不現實。而信息公開的方式卻有很多,
機動維修企業現在都都有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查詢終端等,企業只要將上述項目
輸入系統供客戶查詢即可。因此將該內容優化表述后作為新標準的“4.4機動車
維修經營者應公開主要維修項目收費價格、維修工時定額、維修工時單價標準。”
⑤刪除“g)維修質量保證期”的依據是不同的維修項目,質量保證期是不同
的,企業根本無法公示。本標準還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客戶簽訂“機動車維修
合同”,將“維修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寫入“機動車維修合
同”,用合同約束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客戶更加科學合理。
⑥將2011版標準的“h)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業務接待員、質量檢驗員、
維修工(機修、電器、鈑金、涂漆)、價格結算員的照片和工號以及從業資格信息
等;”修改為“g)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業務接待員、質量檢驗員的照片和工
號等信息。”依據:一是企業人員較多,企業根本沒有辦法將所有人員都上墻公示,
不便于企業操作;二是現在企業都已經有網站、微信公眾平臺、查詢終端等,企業
只要將上述項目輸入系統供客戶查詢即可;三是《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
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的“取消了機動車維修技術人
員從業資格證件核發事項”的要求,現在已經沒有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信息。
(7)刪除2011版標準的“4.5汽車整車維修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信息化管理
系統,對客戶信息、維修流程、配件采購與適用、費用結算等進行管理”。因為信
息化管理已經成為經營者最基本的管理手段,本次標準修改中將“信息化管理”單
列出來,本條被容優化為了新修改標準的“6.8.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建立維修
服務信息化管理系統,對客戶信息、維修流程、配件采購和使用、配件追溯、維修
費用結算等全過程進行管理。”。
(8)刪除2011版標準的“4.6經營者對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應
明碼標價,并提供常用配件的產地、生產廠家、質量保證期、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17
資料,供客戶查詢。有條件的經營者可配備計算機、觸摸屏等自助信息查詢設備。”
將相關內容整合到修改后標準中的“6.3配件管理”中,讓標準表述更加合理、
條理性更加清晰,且加強了對配件的管理要求。
(9)將2011版標準的“5.1建立服務流程
機動車維修服務流程見圖1。經營者可依據自身規模、作業特點建立適用本企
業的維修服務流程。
客戶維修接待進廠檢驗簽訂合同
維修作業與過程檢驗
不
合
格
竣工檢驗
返修與抱怨處理合格
跟蹤服務結算交車
圖1機動車維修服務流程”
修改為“5.1建立維修服務流程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根據經營規模、服務特點建立適合本企業的維修服務流程,
明確各服務環節管控要求,提升服務質量。機動車維修服務基本流程示例如圖5.1
所示。
圖5.1機動車維修服務基本流程示例”
18
修改依據:
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十部委《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的指
導意見》(交運發〔2014〕186號)第十四條提出:維修企業要堅持以消費者為中心,
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流程,透明服務信息,提升便民服務
能力。鼓勵拓展服務范圍和能力,開展“一站式”汽車消費服務,延伸企業價值鏈。”
隨著機動車維修服務的多樣化,很難用一個流程囊括所有的服務流程,考慮到
服務的不斷提升,應該給予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優化、改進、提升服務流程的更大空
間,本標準中給出的機動車維修服務流程只是一個基本流程,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
該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機動車維修服務流程,凸顯機動車維修服務的
個性化、多樣化。本次修改將原標準中的“圖1機動車維修服務流程”依據《機
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機
動車維修服務流程中增加了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
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環節。
(10)將2011版標準的“5.2客戶維修接待”修改為“5.2維修接待”。
修改理由:
原表述存在表述錯誤,原來的“客戶維修接待”表述邏輯不清,改為“維修接
待”更加明確。
(11)將2011版標準的“5.2.1客戶接待”修改為“5.2.1基本要求”。
修改理由:
本條款中的進廠維修接待、預約維修接待、救援維修接待等幾種接待方式都是
客戶接待,且這里應該是對維修接待形式和接待人員的最基本的要求,修改為“基
本要求”更為貼切。
(12)將2011版標準的“5.2.1.1客戶接待主要包括進廠維修接待、預約維
修接待、緊急維修救援接待。”修改為“5.2.1.1維修接待主要包括進廠維修接
待、預約維修接待、救援維修接待”。
19
修改理由:
將“客戶接待”同前理由修改為“維修接待”;將“緊急救援維修接待”修改
為“救援維修接待”。因為救援都是緊急的,緊急救援表述有些重復,不貼切。優
化表述方式。
(13)將2011版標準的“5.2.1.2業務接待員應遵守禮儀規范,主動熱情,
真誠友好,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自報工號,認真聽取客戶關于車況和維修要求的
陳述,并做好記錄。”修改為:“5.2.1.2業務接待員應統一著裝,遵守禮儀規范,
主動熱情,真誠友好,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自報工號。”
修改理由:
增加了“統一著裝”的表述,將“認真聽取客戶關于車況和維修要求的陳述,
并做好記錄”的表述分解到后續的具體接待條款中,讓表述更加清晰。
(14)將2011版標準的“5.2.1.3業務接待員應及時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
修改為“5.2.1.3業務接待員應能規范、及時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
修改理由:
強調了業務接待的規范性,使表述更加科學合理。
(15)刪除2011版標準的“5.2.2維修接待”這一層次,直接將原來的5.2.2.1
進廠維修接待”“5.2.2.2預約維修接待”“5.2.2.3緊急維修救援接待”升級一
個層次,修改為“5.2.2進廠維修接待”“5.2.3預約維修接待”“5.2.4救援
維修接待”。
修改理由:使修訂后的標準層次更加清晰。
(16)將2011版標準的“5.2.2.1.1車輛進廠時,業務接待員應查驗車輛相
關證件,與客戶一起進行環車檢查,并辦理交接手續。檢查時,對于可能造成污損
的車身部位,應鋪裝防護用品。”修改為“5.2.2.1業務接待員應認真傾聽并詳細
記錄客戶陳述,查驗車輛相關證件,與客戶一起進行環車檢查,認真填寫車輛交接
20
單。環車檢查時應對可能造成污損的車身部位加裝防護用品。”
修改依據:
將2011版標準5.2.1.2中的部分內容“認真聽取客戶關于車況和維修要求的
陳述,”融入本條,使表述更加貼合汽車維修服務企業的實際、更科學、更合理。
(17)將2011版標準的“5.2.2.1.2客戶寄存隨車物品,應在車輛交接單上
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車輛交接單經客戶簽字確認。”修改為“5.2.2.2業務接
待員應提醒客戶對車內物品進行清理,并將貴重物品隨身帶走。若客戶需要提供寄
存隨車物品服務,業接待務員應在車輛交接單上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
修改依據:
貴重物品優先讓客戶帶走,客戶不帶走再提供寄存服務。因此增加了該內容的
表述。將本條中“車輛交接單經客戶簽字確認”單列一條變為“5.2.2.3車輛交
接單應經客戶簽字確認”,這樣更加符合機動車維修服務企業實際情況。
(18)將2011版標準的5.2.2.1.2中“車輛交接單經客戶簽字確認”的表述,
優化表述后作為修改后標準的“5.2.2.3車輛交接單應經客戶簽字確認。”這更符
合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服務接待實際情況。
(19)將2011版標準的“5.2.2.1.3業務接待員應安排需要等待維修車輛的
客戶休息。”修改為“5.2.2.3業務接待員應妥善安排客戶等待維修期間的相關事
項。”表述更加合理,因為客戶等待維修期間,休息僅僅是其中一項服務內容。
(20)將2011版標準的“5.2.2.2.1經營者可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渠道
受理預約維修服務,可采用回訪、告示等方式提示客戶采用預約維修服務。”修改
為“5.2.3.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開通多種渠道(如:電話、短信、微信、QQ等)
為客戶提供高效、便捷的預約服務。可采用回訪、告示等方式提示客戶采用預約維
修服務。”
修改理由:
21
隨著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預約的渠道更加廣泛;優化表述。
(21)將2011版標準的“5.2.2.2.2業務接待員應根據客戶意愿和企業條件,
合理確定維修車輛維修項目和進廠時間。經雙方確認后,做好人員、場地、設備、
配件準備,按時安排車輛維修。”修改為“5.2.3.2業務接待員應詳細記錄預約維
修的客戶和車輛信息,并根據客戶提供的信息、意愿和企業條件,與客戶商定作業
內容、進廠時間和預計竣工時間。經雙方確認后,做好人員、場地、設備、配件準
備,按約安排車輛維修。”
修改理由
優化表述方式,更加貼合維修企業的實際。
(22)將2011版標準的“5.2.2.3緊急維修救援接待”修改為“5.2.4救
援維修接待”
修改理由:
優化表述。
(23)將2011版標準的“5.2.2.3.1經營者可通過電話、短信、網絡等渠道
受理緊急維修救援業務。”修改為“5.2.4.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開通多種渠道(如:
電話、短信、微信、QQ等)為客戶提供高效、便捷的救援服務。”
修改理由:
隨著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預約的渠道更加廣泛;優化表述。
(24)將2011版標準的“5.2.2.3.2業務接待員接到求救信息后,應詳細記
錄求救客戶姓名、車牌號碼、品牌型號、故障現象、車輛所在地、聯系電話等。”
修改為“5.2.4.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接到求救信息后,應詳細記錄求救客戶姓名、
車牌號碼、品牌型號、故障現象、車輛所在地(可由客戶發送位置定位)、聯系電
話等信息。”
修改理由:
22
因為隨著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通過微信和QQ發送位置定位已經非常
普及,并且這樣通過導航可以更加準確地實施救援服務。
(25)將2011版標準的“5.2.2.3.3經營者應區別不同情況實施救援:”修
改為“5.2.4.3經營者應區別不同情況實施救援,并做好救援維修檔案記錄:”
修改理由:
增加了“做好救援維修檔案記錄”的表述,更加完善車輛維修檔案。
(26)將2011版標準的“5.2.2.3.4對夜間或惡劣天氣等緊急救援需求,提
供24h汽車維修救援服務的經營者亦應按照規范及時施救。”優化表述為“5.2.4.4
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諾提供24h維修救援服務,在夜間或惡劣天氣等條件下接到
客戶緊急救援維修服務需求,應及時實施救援維修服務。”
修改理由:
優化表述。
(27)新增“5.2.4.5救援拖帶車輛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當地政府或有關
管理部門的規定。”
修改理由:救援收費問題一直都是客戶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發生爭議的核心,
為此本標準修訂時對救援收費問題進行了說明。
(28)將2011版標準的“5.3進廠檢驗
5.3.1質量檢驗員應根據車輛技術檔案和客戶陳述進行技術診斷。
5.3.2進廠檢驗應在專用的工位或區域,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對車輛進
行檢驗,并做好進廠檢驗記錄。
5.3.3需要解體檢查或者路試的,應征得客戶同意。
5.3.4進廠檢驗后,應告知客戶車輛技術狀況、擬定的維修方案、建議維修
項目和需要更換的配件。”
23
修改為:
“5.3進廠檢驗
5.3.1業務接待員應根據車輛技術檔案或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和客戶陳述
對車輛進行初步診斷;必要時,應安排相應維修技術人員進行技術診斷。
5.3.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在專用的工位或區域,按照GB/T18344、GB/T
27876、GB/T27877、GB/T35260、JT/T1009、JT/T1029的相關要求對車輛進行進
廠檢驗,確定維修類別和作業項目,做好進廠檢驗記錄。
5.3.3車輛需要拆檢或路試的,應征得客戶同意。
5.3.4進廠檢驗后,應告知客戶初步診斷結果、擬定維修方案、建議維修項
目、需要更換的配件和維修費用預算,并交由客戶確認、簽字。”
修改依據:
一是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交通運輸
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建設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7〕
69號)和《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第1部分:總體技術要求》(JT/T1132.1
—2017)的要求增加了車輛電子健康檔案的表述內容。二是增加了進廠檢驗后的告
知客戶表述,并增加了由客戶簽字、確認的表述;三是強化了進廠檢驗按照相關汽
車維修標準進行作業的要求,并根據汽車標準和車輛技術的變化,完善了標準表述;
三是優化相關條款的表述。
(29)刪除2011版標準中5.4.
修改依據:根據標準標準編制規則,合同的相關內容不應在標準中體現,因而
刪除。
(30)將原標準中的“5.5.1經營者根據機動車維修合同確認的維修項目,開
具維修施工單。維修施工單應詳細注明維修項目、作業部位、完成時間和注意事項。”
修改為“5.4.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根據機動車維修合同確認的維修類別和作業
24
項目,開具派工單。派工單應詳細注明維修項目、作業部位、完成時間和其他要求。”
理由:一是將“維修項目”完善為“維修類別和作業項目”更加科學;二是將“維
修施工單”修改為“派工單”更加服務汽車維修企業的實際情況;三是將“注意事
項”修改為“其他要求”,讓派工單更具有針對性。
(31)將2011版標準的“5.5.4維修人員應按照執行相關的技術標準,使用
技術狀況良好的設備,按照維修施工單進行操作,不應擅自擴大作業范圍,不應以
次充好換用配件。作業后,應進行自檢,并簽字確認。”修改為“5.4.4機動車維
修經營者應按照派工單和GB/T18344、GB/T19910、GB/T27876、GB/T27877、GB/T
35260、JT/T720、JT/T774、JT/T795、JT/T1009、JT/T1029的相關要求以及機
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作業,作業后
應進行自檢,并簽字確認。電動汽車的維修,應按GB/T18384.3的要求執行,以
確保維修人員人身安全。”
修改理由:
一是《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三十條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規范和
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
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二是《國
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中:要求機動車維
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維修服務完成后應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
依據。三是該條是對維修人員作業的技術要求,因此將不應擅自擴大作業范圍的表
述上升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要求而不是維修人員的要求,單列一條“5.4.5機
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維修作業范圍。”。四是增加了對電動汽車維修的要求。
因為電動汽車在環保大背景下和國家政策推動下將是未來汽車維修的重要門類且
具有特殊要求,對維修人員、維修場地、維修安全等都有特殊要求。
(32)將2011版標準的中“5.5.4維修人員應按照執行相關的技術標準,使
用技術狀況良好的設備,按照維修施工單進行操作,不應擅自擴大作業范圍,不應
25
以次充好換用配件。作業后,應進行自檢,并簽字確認。”中關于“不應擅自擴大
作業范圍”的表述,單列一條“5.4.5經營者不得擅自擴大作業范圍”,突出機動
車維修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修改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三條“機動車維
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33)將原標準中“5.5.5質量檢驗員應核查配件更換情況,并依據車輛維修
標準和維修手冊的技術要求實施車輛維修過程檢驗,按規定填寫并留存過程檢驗記
錄。”和“5.5.6維修過程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不應進入下一道工序,應重新
作業。”兩條合并后修改為“5.4.6質量檢驗員應實施車輛維修過程檢驗,并做好
過程檢驗記錄。檢驗不合格的作業項目應返工,返工后應重新進行檢驗,并保留重
新檢驗記錄。”
修改理由:
使表述更符合汽車維修質量檢驗的實際要求,突出返工,重視維修質量的要求。
(34)將2011版標準的“5.5.7經營者宜采用可視窗或視頻設備等方式,供
客戶實時查看在修車輛。”修改為“5.4.7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宜采用可視窗口或視
頻設備、網絡等方式,供客戶實時查看在修車輛。”
修改理由:
增加了網絡的方式,這是時代發展的要求。
(35)將2011版標準的“5.5.8業務接待員應掌握車輛維修情況,及時向客
戶反饋維修進度。”修改為“5.4.8業務接待員應跟蹤車輛維修情況,視需向客戶
反饋維修進度;當維修工期延長或維修項目變更時,應及時與客戶溝通,征得客戶
同意后,按規定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合同”。
26
修改理由:
為了完善機動車維修服務,增加了維修工期延長或者維修項目變更的要求。
(38)將2011版標準的“5.6.1質量檢驗員應核查維修項目完成情況,按GB/T
3798.1、GB/T3798.2、GB/T3799.1、GB/T3799.2、GB/T18344等標準進行竣工
檢驗,并填寫維修竣工檢驗記錄。對竣工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應填寫返工單,
由維修人員返工作業。”修改為“5.5.1車輛維修竣工后,質量檢驗員應核查維修
作業項目完成情況,按GB/T3798、GB/T3799、GB/T18344、GB/T19910、GB/T27876、
GB/T27877、GB/T35260、JT/T720、JT/T795、JT/T1009、JT/T1029的相關要
求以及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竣工
檢驗,并填寫維修竣工檢驗記錄。”
修改理由
隨著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國家、行業、團體或地方標準不斷完善,不要不斷更
新,因此列出了與汽車維修竣工檢驗有關的標準,而且隨著電動汽車保有量的增加,
新制定的新能源汽車維修檢驗標準也適用于本標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隨時關注
國標、行標、團標和地標的變化和新標準的發布,并應用于機動車維修檢驗實踐中。
(37)將2011版標準“5.6.1質量檢驗員應核查維修項目完成情況,按GB/T
3798.1、GB/T3798.2、GB/T3799.1、GB/T3799.2、GB/T18344等標準進行竣工
檢驗,并填寫維修竣工檢驗記錄。對竣工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應填寫返工單,
由維修人員返工作業。”中對竣工檢驗結果處理的表述——“對竣工檢驗中發現的
不合格項目,應填寫返工單,由維修人員返工作業”和2011版標準的的“5.6.2經
營者應執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合并表述為“5.5.2竣工檢驗
合格的車輛由質量檢驗員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竣工檢驗不合格的
車輛不得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對竣工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
應填寫返工單,由維修人員返工作業直至合格”。
修改理由:一是這樣對于竣工檢驗結果的表述更加完善。二是在現有的汽車維
27
修相關制度中,雖然有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表述,但是尚沒有一個單獨的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原標準的表述不恰當。三是《機動車維修管
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
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3);
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
接車。”
(38)新增“5.5.3竣工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交付客戶。”
新增依據:依據是《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0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3);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39)將2011版標準的“5.6.1檢驗合格的車輛,業務接待員應查看外觀,清
點隨車物品,做好交車準備,通知客戶驗收接車,并將維修作業項目、配件材料使
用、維修竣工檢驗情況,以及出廠注意事項、質量保證期等內容以書面記錄形式告
知客戶。”中的“以書面記錄形式告知客戶”優化表述為“以書面記錄(或圖片、
視頻、實物)形式告知客戶”。
修改理由:
因為現在圖片、視頻、實物可以更加清晰地告知客戶相關信息,形式更加多樣
化。
(40)將2011版標準的5.7.3中的“價格結算員應嚴格按照公示并備案的維修
工時定額及單價、配件價格等核定維修費用”的表述,修改后作為單列一條“5.6.3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嚴格按照公示并備案的維修工時定額及單價、配件價格等核定
維修費用。”
修改理由:
將2011版標準中對價格結算員的要求優化為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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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更加貼切。
(41)將2011版標準的5.7.4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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