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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32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精選32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____樓(房)。三、公司股東共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個,企業法人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個,事業法人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個。分別為:____,現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___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審批文號為________。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____出資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萬元。____出資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萬元。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公司臨時賬戶。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辦法承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簽協議地點:________________簽協議時間:_______________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2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獨資公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第五條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姓名)│(萬元)││├────────────────────┼───────┼────────────┤││││└────────────────────┴───────┴────────────┘(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章股東第十三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二)足額繳納出資;(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六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第十八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第五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第十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議案;(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第二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二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二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被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_個,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_出資_______萬元,以貨幣方式出資。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六、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八、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九、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辦法承擔。股東簽名、蓋章:簽訂協議地點:簽訂協議時間: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各股東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樓(房)。三、公司股東共_______個,其中自然人______個,企業法人______個,社會團體法人_______個,事業法人________個,國家授權的部門_______個。分別為: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學會(協會、聯誼會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團體法人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審批文號為_________。四、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辦法承擔。股東簽名、蓋章:簽協議地點:簽協議時間: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5甲方:地址:乙方:地址::地址:風險提示:建議在設立公司時,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出資協議,進一步明確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預防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因為,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出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往往不重視出資協議的簽訂或根本不簽訂此協議。導致出資人之間缺少出資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相對模糊,當公司出資活動出現與出資人預期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的可能性增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經過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該法律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愿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協議如下: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二、公司主要經營__________行業。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樓(房)。風險提示: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有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義務。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三、出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為:甲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乙方: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其中以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方式出資________萬元,所占份額________%。五、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應當在_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后_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六、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_________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風險提示:為避免發生潛在風險,合同各方將違約責任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就會使簽約人謹慎簽約,全面系統的估計自己的履約能力,防止簽約人故意違約,提高簽約人履行合同的自覺性,并在履約過程中積極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合同風險消弭于簽約階段。其次,在履約階段,可促使對方積極履約,并在對方有違約情形發生時,及時確定違約責任,必要時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約方損失降至最低。再次,如果因違約產生糾紛,自行協商不能解決糾紛而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條款直接確定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防范訴訟舉證不利及敗訴風險。七、股東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承擔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八、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九、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十、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股東原本意愿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股東按__________辦法承擔。風險提示:1、對外責任。原則上,公司設立不能,股東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2、內部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如何分擔的問題;3、對由于股東個人的過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設立致使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責任。股東簽名、蓋章:簽協議地點:簽協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萬元)││(%)│(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一)首次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萬元)││)││(二)第二次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萬元)││)││(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四章股東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第五章股權轉讓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第六章股東會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三十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第三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每屆年。(注: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注:或兩名)。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注: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三十八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第十章附則第四十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四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第四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備注: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體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后去掉括號。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后去掉所“注”內容。福建:有限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決議內容:在本次股東會議上,經討論,形成如下決議:1.審議通過并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2.選舉為本公司執行董事;3.選舉為本公司監事;4.聘任為本公司經理;5.指定(或委托)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全體股東簽名或蓋章: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7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人,由產生。董事任期_年(注: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人。由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注: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前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井、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ー)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除。)(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第十六條重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主持測事長不能展行職務或者不展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事共同推舉一名事召集和股東自行確定。)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于的其他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十九條公同設監事會,成員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重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別除。)監事可以列席事會會議。第二十ー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以是執行董事或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東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年月日注:文本來源于《公司法律顧問實務指引》喬路主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8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一章總則中國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中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在中國_______省________市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在____________國(或地區)登記注冊,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注:若有兩個以上合作者,依次稱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作經營公司第二條甲、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意在____________省________市建立合作經營的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第三條合作公司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合作有限責任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第四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五條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筑物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并各自承擔風險。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注:應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明)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第六條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合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注:在具體合同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寫)第七條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____________產品;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研究和發展新產品。(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第八條生產經營規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二)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增加到年產__________。產品品種將發展________。(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第五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第九條合作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元。(或雙方商定的一種貨幣)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注: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不計入注冊資本)第十一條甲、乙方分別提供如下合作條件:甲方:提供總面積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征用土地費和繳納土地使用費。(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方法,根據雙方約定寫)其中:廠房(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商場(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維修部(上蓋)面積______平方米。乙方:投資總額為______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元;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____元(詳見附表);工業產權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元。第十二條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天內辦完征撥手續,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廠房和商場(上蓋)應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天內交付合作公司裝修;維修部(上蓋)的交付時間,由合作公司董事會另行決定。乙方提供的現金投資分兩期匯入合作公司在特區內銀行開立的帳戶內。第一期應匯入__________元,須在合同批準之日起____天內匯出,作為首期生產、生活設施的建筑費和流動資金等;第二期必須匯足投資總額減去第一期匯出后的差額,匯出的時間為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會胡定。(注:應根據具體情況寫)。第十三條乙方作為投資的機器設備,必須符合合作公司的生產需要,并在廠房裝修完工前____天內運至中國港口。(注:乙方以工業產權作為投資時,甲、乙方必須另訂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六章合作各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第十四條甲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一)辦理為設立合作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二)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三)協助辦理乙方作為出資而提供的機械設備、物資的進口報關手續和在特區內的運輸;(四)協助合作公司在中國境內購置設備、材料、原料、辦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等;(五)協助合作公司落實水、電、交通等基礎設施;(六)協助合作公司對廠房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七)協助合作公司在當地招聘中國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和其他人員;(八)協助合作公司為外籍工作人員辦理所需的入境簽證手續等;(九)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條乙方應負責完成的事項:(一)依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現金、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并負責將其作為出資的機械設備等運至中國港口;(二)辦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國境外選購的機器設備、材料等有關事宜;(三)提供需要的設備安裝、調試以及試產的技術人員、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四)培訓公司的技術人員和工人;(五)如乙方同時是技術轉讓方,則應負責合作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設計能力穩定地生產合格產品;(六)負責辦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據具體情況寫)第七章合作經營期限第十六條合作公司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該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合作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合作期限。但必須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提出申請批準。第八章利潤分配和償還乙方投資第十七條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使用和分配:(一)提取____%作為合作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二)以____%償還乙方的投資,預計____年還清乙方的全部投資;(注: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寫)(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_%,乙方____%分配。第九章產品的銷售第十八條合作公司的產品,大部分在中國境外市場銷售(或全部外銷)。其中:(一)向外銷售____%;(二)經向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內銷____%。(注:銷售辦法可靈活多樣,可由公司或乙方負責向外銷售;也可由公司與外貿公司訂立銷售合同,委托代銷;對內銷部分也可由公司或甲方經銷。)第十章董事會第十九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董事會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條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公司章程的制訂和修改;決定公司轉讓、合并、停業和解散;決定公司經營決策、財務預算和決算;決定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辦法;聘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工資和制定職工獎懲辦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由董事_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乙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名,由乙方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任期四年,經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董事會議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時,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舉行表決。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是合作公司的決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理。第十一章經營管理機構第二十五條合作公司設經理部,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經理部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人。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____人,另一方推薦____人,均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____年。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組織領導合作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第二十七條總經理必須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經營情況,半年向董事會作一次財務結算報告。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給予應得的處分直至解聘,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二章勞動管理第二十九條合作公司員工的招聘、解雇或辭職一律實行合同制。員工的聘請由公司做出計劃,報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第三十條合作公司員工的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懲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制訂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會與員工集體或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按合同的規定執行。第十三章財務會計和審計第三十一條合作公司設總會計師和總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公司總的會計工作;廠部、商場和維修服務部分別建立帳目,每個部門分別設會計師和出納員各一人,負責各個部門的財務會計工作。前款所列會計和出納員的人選,均由甲、乙方協商推薦,董事會聘請。第三十二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合作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合作公司設審計師一人,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請。審計師負責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報告。第十四章納稅與保險第三十四條合作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稅法繳納各種稅款。第三十五條合作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___________特區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辦法、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均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作公司董事會決定。第十五章合同的修改、補充、變更與解除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補充,必須經甲、乙方協商一致,簽署書面協議,并報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方能生效。第三十七條在合同有效期內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或因公司連續虧損,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經合作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十六章違約責任第三十八條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作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對方除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終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仍應賠償履約一方的經濟損失。第三十九條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供合作條件時,以逾期的第一個月算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____________元違約金給守約的一方。(注:或按出資額的百分比計算)如逾期______個月仍未提供,除累計繳付違約金外,守約一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第四十條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內相互提供履約的銀行擔保書。第十七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二條在合作期間,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電報通知對方,并應在15天內提供事故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八章爭議的解決第四十三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第十九章文字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解釋有矛盾,以中文本為準。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四十六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所訂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銷售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附屬文件。第四十七條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均須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條合作公司對甲、乙雙方或甲、乙雙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電報或電傳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發出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即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第四十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方各____份,合作公司1份,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份;分報有關機關。第五十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省________市簽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9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窗口核定為準)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股東姓名認繳情況(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職權。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于1月31日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或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通過。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職權。第十六條:公司設一名經理,由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執行董事授予其他職權。經理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擔任,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執行董事主持的會議。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時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年月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協議書范本篇10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范圍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萬元)││(%)│(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一)首次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萬元)││)││(二)第二次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萬元)││)││(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四章股東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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