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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企業集體勞動合同(30篇)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樣本一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_______________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職工人數: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首席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

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

與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

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

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

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

監督與協調。

第四條單位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

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

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

立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十五日為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

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障登記等手續。單位與職工在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

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并有權監督勞

動合同的履行情況C

第六條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

限不得少于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

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日內與勞動者辦

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年,單位雙方同意續訂

勞動合同的,如果職工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

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

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合同

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集體勞

動合同第八條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

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不滿6個月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

月。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

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

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

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人水平。

第十條本單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

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單位在

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本單位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

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

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八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

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

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

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

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一%提取職工福

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

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

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二十二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

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

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

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

勞動環境。

第二十四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

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單位對—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I,

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

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

危及職工生命安全對,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

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

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七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

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和作業崗位的保

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

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八條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季度)

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一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

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

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條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立等

協商,根據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

同》,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粉

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

勞動強度、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三十二條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

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

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

年工持證上崗。

第三十三條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

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

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

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

第三十五條單位應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

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提取職

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

協助并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

工會通報職工教育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

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

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

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

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

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向全

體職工公布后執行C

第三十九條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

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條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

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

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

第四十一條紿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

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

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記入本人檔案。給予職工解

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

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

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二條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

人月工資的—%O扣除后的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

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則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一年—月—日起至

——年___月一日止。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

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

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

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

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

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

案后,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年月H

工會(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年月B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樣本二

本合同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有限

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

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

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稱簡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

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

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

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

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

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

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

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

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

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

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

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

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

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

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

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

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

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

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

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

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

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

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比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

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

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

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

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

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

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

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

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

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

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

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

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前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

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

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

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

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

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

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

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

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

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

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

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

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

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

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

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

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

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九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

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

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

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民的

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

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

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

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

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

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

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

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

隨時約見對方。對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公司會員代

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

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

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

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

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

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集體勞動合同第四十

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

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

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備款,

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

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

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需占用生產、工

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

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

由雙方協商后確定C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

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H

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

年月H

企業集體勞動合同樣本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結合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

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的主體是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

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侖業

的全體職工由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

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

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草案應提交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

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

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

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

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

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

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

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

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

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企業用工

第五條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

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

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

符合本合同的規定c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

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

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

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社部發[20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

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

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

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

時制度。

第九條工作時間具體按《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

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

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

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

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

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

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

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

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

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

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

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

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電力(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

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

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

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

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

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

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

用情況向工會通報c

第十九條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

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

育等法定社會保險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

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投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

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

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

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

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

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

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加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

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

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

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

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

溫措施。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加強女

職工四期保護和特殊保護工作,確保女職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對女工及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等損壞職工身

體健康的崗位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體檢的費用由企業支付,體檢由企業行政組織實施或委托工會

進行。

第二十七條工會支持企業教育職工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及操作規程,配合企業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第七章職業培訓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堅持職業培訓制度,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

職業培訓經費,制定職業培訓計劃。企業負責職工上崗和轉崗的技

術培訓,在崗期間定期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企業必須向從事特種作

業的勞動者提供專門培訓,使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培訓

期間的工資、工時、獎金、福利等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工會應開展對職工的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要

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科學文化、業務技術的培訓,開展技術練兵活

動和競賽活動,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

第八章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條企業依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的

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和修

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征求工會意見,并經職工代

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

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

業依照或參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一條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年度方針目

標生產和工作任務、產品開展、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

等方面作出貢獻的職工,企業應給予榮譽獎勵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議并會

同企業研究決定;

擬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由工

會提出建議并與企業協商后,向上級工會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

亦可及時評定。配發獎金每年宜進行一次,個別確有突出貢獻而需

作特殊處理的除外C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根據國

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視情況輕重,可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

開除等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企業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由企業行政會議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辨后決定。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開除決定時,

應符合下列程序:

1、企業行政提出處理意見;

2、征求工會意見;

3、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4、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5、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九章監督檢查及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三條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執行,企業和工會職工代表應

按人數對等的原則聯合組成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執行情

況,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及時解決合同執行過程中出

現的問題,同時接受上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合同期限屆滿,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向職工代表大會

或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報告合同執行情況,并寫出書面總結;

由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全

面的檢查考核。

第三十五條在合同履行當中如發生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安全衛生等方面的問題,一方提議,并征得對方同意,可隨時召開

會議進行協商談判,達成一致協議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議商解

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處理。

第十章合同履行及變更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自正式訂立之日起,履行期為3年。時間由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遵守,認真履行,非因

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者變更。

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經雙方協商談判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

訂生效前,本合同有效期繼續順延二個月,新生合同的生效日期與

前合同的終止日期應吻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提出

修改本合同條款要求的權利。

修改合同的過程應按平等協商的程序進行,修改后的條款,其

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依法律、法規的規

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條雙方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反合同所規定的條款,按國

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簽字后應于7日內分別報送地方勞動行政主

管部門和電力工會。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

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合同正本一式5份。雙方各

執一份;一份留存備案;一份報地方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報上級工

會。

合同生效后,企業和工會應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分別向各自代表

的全體成員公布。

電力企業集體勞動合同篇28

本協議由機械制造公司在州市的

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并提及的談判單位工

人的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號地方工會

(以下稱工會),達成并于年月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于文字表達

的需要,這樣使用,并不意味著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承認

第一條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

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

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雇員、制圖員、

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衛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一般條款

第一條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

日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

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

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

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

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領取工資支票,

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雇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

或醫學化驗后,如果該雇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

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雇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公司薪給雇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

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送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

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

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a)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b)有必要替換已獲準請假的工人時;

(c)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d)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并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于下列情況,即

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于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

要的工作時,并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周安排5

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

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

6天的工作。

第五條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雇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

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雇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

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雇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

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紀律處分

第一條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

停職或解雇的處分權。

第二條通知

在因處理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

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里,或他不在廠里時的任

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于通知他們

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并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

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

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并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

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后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

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后的48小時內,雇員關系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

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

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

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

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為,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

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

分說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

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么,應按意

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雇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

步驟進行。如果最后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么,

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

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后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

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試用工

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適用于試用工。

第四章請假

第一條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

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

的年資應予以保留并累計計算,并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

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

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經雇員關系部經理同意的適當

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準許下列工人

脫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為地方工

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

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準許

脫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

公司對應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

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

優惠條件并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雇。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征入伍。

第四條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

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

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

么,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

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

資率計算,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

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

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

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a)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b)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

成當天其余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

限于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后結

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后的那

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

夫、姐妹、她婢、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

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

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后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

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

時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選擇

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

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

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

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

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因批準的假期

工人將批準的假期用于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

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后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

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準的假期期滿后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

資應予保留并累計計算。

第八條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

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

勵工時。

(a)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

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

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

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

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b)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并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

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

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

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

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

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雇員關系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

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并

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

臺之后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

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

而不予安排休假:

(a)解雇

(b)辭職

(c)退休

(d)裁員

(e)死亡

(f)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安全衛生

第一條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

于衛生、安全設施向衛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

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

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美元的補償。公司將

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

并每年向工人支付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普恩、克拉夫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

制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

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

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Q

第四條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

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

論工廠的安全和衛生事宜并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

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

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

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并向雇員關系部經理提

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參考。

第六章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

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

的代表。雙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

的工人。

第二條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采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

工會,其權限限于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

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

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a)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

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脫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

在應申訴工人或雇員關系部經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準

后才可離開崗位。

(b)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

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

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

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

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

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

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

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

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

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于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

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

同的地域范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

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a)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

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

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準許其脫產履行其職責。

(b)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后,應

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

員出于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范圍時,須

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

許可并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c)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周應允許他有12個小

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

需要,每周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

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

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

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

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

中代表工會,并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

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

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系。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

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并為此達

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

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

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并不是要企圖回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

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

限工作。

第七條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

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雇員關系部經理。名單中

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

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

試用期的代表。

B.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

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

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

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

代監察人。雇員關系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

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

4周的培訓。該雇員培訓結束后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

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

時才能履行其義務C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

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

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

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

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

入聯合研究的范圍c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

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

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

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采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

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周

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周研究時間超過

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

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

所花費時間的報酬c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

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

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

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

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雇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

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

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

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

力完成這項任務的侯選人,然后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

訓。

第七章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雇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

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

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雇員提出要求,那么適

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

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后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一在受害雇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雇員的班組長之間進

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么,申訴可

寫成文字材料并由受害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后遞交班組長。所

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后5天內呈交班組長,并須

說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刃、法。

B.班組長應會同雇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

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

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后仍未能解決,并在班組長

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后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

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復基礎上

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一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

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

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么應按

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

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復。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

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么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復

基礎上進行解決,并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雇員關系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

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

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

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衛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

范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采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

理。

第三步驟一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

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后,申訴仍未解決,那么應在工

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于第二步程序中

作出書面答復后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

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

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

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說明。

B.同關系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后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

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復送達工廠工會委員

會及其受害雇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于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復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

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么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復的基礎上進行

處理,并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并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

如果工會決定采用這種辦法,那么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

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

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一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

會取消的話,那么這步程序應在雇員關系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

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

國際代表之間進行C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后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么,該

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于雇員關系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

答復之后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

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雇員關系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

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

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說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

結束后10個工作日之內,向她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

人作出書面答復。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

復之日后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達答

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并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一涉及到說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并通過本申訴程序進

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

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么它就

必須在公司于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復(如果有的話)之

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雇員關系部經理。

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后7天內由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

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

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

成的專家組。雇員關系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

組名單中劃去2人c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后由另一

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后,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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