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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法規》

浙江廣播電視大學

2011.12

前百

為了配合浙江廣播電視大學教學改革,適應《建設法規》全過程

案例教學法的順利實施,浙江廣播電視大學信息與工程學院建筑教研

室建設法規課程重點課程建設小組依據全過程案例教學法理論,結合

本課程的實際教學經驗,通過互聯網、相關執業資格考試題以及實踐

經驗獲取案例雛形,根據課程教學的具體內容,對這些案例進行改編,

使案例中事件發生的時間、當事人、因果關系前后一致,形成相對獨

立的案例,提出相應的問題,并進行詳細的分析。

本手冊所列案例,涉及范圍包括建筑法、城市規劃法、建筑技術

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建設從業資格法規、房地產管理

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規。教學過程中配合教

材使用,方便師生在教學和學習中更好地掌握教學內容和理論知識。

由于實際建筑工程項目遇到的法律問題,大多涉及多部法規,因此手

冊中的有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并不一定是針對某項法規,可能涉

及多部法規。受課時數的限制,教師可以有選擇性地選用。同時,本

手冊在編寫過程中考慮到學生將來參加職業資格證書考試的需要,具

有一定的前瞻性。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編寫時間較為倉促,本手冊一定存在很多不

足之處,敬請廣大師生提出批評和指正,幫助我們一起提高和完善,

謝謝!

目錄

第二章城市規劃法

案例一:

張某住某市區。2008年,張某未經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擅自在自己居住

的樓房東北側便道上搭建一間簡易房屋用于經營。該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在檢查

中發現后,認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

遂依法通知其限期改正,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張某未予改正。城管大隊又

依法對其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

其所搭建的建議房屋垣系違法建筑,但其周圍還有其他的違法建筑,被告不應僅

對其違法建設行為查處,故訴請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決定。試問:

1.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張某提出的訴訟請求?

2.為什么?

答L法院不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答2:根據《規劃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張某所建的簡易

房屋,即使是臨時建設,也應依法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而張某無任何批準手續就建簡易房屋的行為顯然屬于嚴重的違法建設的

行為。該市城管大隊系經國家和該市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綜合性行政執法機

關,其有權依據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查

處,并責令其改正或予以行政處罰。張某提出的,關于城管大隊需對他人的違法

建設行為作出處理的要求,與張某的違法建設行為無關,并以此作為城管大隊對

其違法行為處理不公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甲方建4800m2的住宅工程。乙方中標后,與甲方簽

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規劃部門批準位置)放線

后,發現擬建工程北端應拆除的臨時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響正常施工。甲方代表

查看現場后,作出將總平面位置進行修改的決定,通知乙方將平面位置向南平移

2m后開工。正當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時,規劃監督工作人員進行

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開據5萬元人民幣罰款單,并要求

工程按原批準的位置不得變動。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批準的位置施工的通知后,

提出15萬元和工期順延20天的索賠。試問:

1.規劃部門的處罰是否正確,為什么?

2.甲方事先應該怎么做,完全可以避免處罰?

答1:規劃部門的處罰正確。

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四十三條規定,甲方

將總平面位置進行修改,擅自向南平移2m后開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此兩項規定。

答2:甲方如按報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遷花房,創造施工條件,或按保留花

房去報規劃爭取批準,都能避免20萬元的損失。

第三章建筑法

案例一:

某工程,建設單位與甲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

訂了施工合同。經建設單位同意,甲施工單位選擇了乙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合同約定的工程開工日前,建設單位收到甲施工單位報送的《工

程開工報審表》后即予處理:考慮到施工許可證已獲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且甲施工

單位的施工機具和施工人員已經進場,便審核簽認了《工程開工報審表》并通知

了項目監理機構。

事件2:在施工過程中,甲施工單位的資金出現困難,無法按分包合同約定

支付乙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乙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支付申請。項目監

理機構受理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即向乙施工單位簽發了付款憑證。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巡視中發現,乙施工單位施工的某部位存在質量

隱患,專業監理工程師隨即向甲施工單位簽發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單位回函稱,

建設單位已直接向乙施工單位付款,因而本單位對乙施工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不

承擔責任。

事件4:甲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建設單位于

2003年9月20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

通過,各單位分別簽署了質量合格文件。建設單位于2004年3月辦理了工程竣

工備案。因使用需要,建設單位于2003年10月初要求乙施工單位按其示意圖在

已驗收合格的承重墻上開車庫門洞,并于2003年10月底正式將該工程投入使用。

2005年2月該工程給排水管道大量漏水,經監理單位組織檢查,確認是因開車

庫門洞施工時破壞了承重結構所致。建設單位認為工程還在保修期,要求甲施工

單位無償修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了處罰。

試問:

1.指出事件1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項目監理機構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3.在事件3中甲施工單位的說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

說明理由。

5.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應該對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甲施工單位和乙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并說明理由。

答1:不妥之處:建設單位接受并簽發甲施工單位報送的開工報審表;

理由:開工報審表應報項目監理機構,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并報建設單位。

答2:不妥之處:項目監理機構受理乙施工單位的支付申請,并簽發付款憑

證;

理由: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沒有合同關系。

答3:不正確,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影響了工程質量,總承包單

位承擔連帶責任。

答4:(1)不妥之處:未按時限備案;

理由:應在驗收合格后15F1內備案.

(2)不妥之處:要求乙施工單位在承重墻上按示意圖開車庫門洞;

理由:開車庫門洞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

方案。

答5:(1)對建設單位應予處罰;

理由:未按時備案,擅自在承重墻上開車庫門洞。

(2)對監理單位不應處罰;

理由:監理單位無過錯。

(3)對甲施工單位不應處罰;

理由:甲施工單位無過錯。

(4)對乙施工單位應予處罰;

理由:無設計方案施工。

案例二:

2003年3月,被告人顧某(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在沒有資質承

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據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

某簽訂協議,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

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

留下事故隱患。2003年4月16H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I嗇后,

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

加固,天溝模板沒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

沈某等3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試問:

1.本案中顧某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應該受到什么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3.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答1: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

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受到刑事追究。

答2:(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

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

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

追究刑事責任。(2)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

章冒險作業的行為。(3)必須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

后果。重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

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或者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等。(4)重大事故必須發生

在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并同有關職工及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有不可分離的

聯系。(5)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觀上是出于過失,而行為人

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往往是明知故犯。

答3:本案警示我們,應杜絕在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個體工商業主建廠房時,

無資質、超越承建范圍、違章施工建房的現象,避免因一時貪圖小利造成無可挽

回的損失。同時,有關部門要重視安全生產,加大對這方面的管理力度,從源頭

上遏制這類事故的發生。

第四章建筑技術法規

案例:

上海某建筑公司土建主承包、某土方公司分包的上海某地鐵車站工程工地上

(監理單位為某工程咨詢公司),正在進行深基坑土方挖掘施工作業。下午18

點30分,土方分包項目經理陳某將11名普工交予領班褚某,19點左右,褚某

向11名工人交代了生產任務,11人就下基坑開始在14軸至15軸處平臺上施工

(褚某未下去,電工賀某后上基坑未下去)。大約20點左右,16軸處土方突然

開始發生滑坡,當即有2人被土方所掩埋,另有2人埋至腰部以上,其它6人迅

速逃離至基坑上。現場項目部接到報告后,立即準備組織搶險營救。2()時10分,

16軸至18軸處,發生第二次大面積土方滑坡。滑坡土方由18軸開始沖至12軸,

將另外2人也掩沒,并沖斷了基坑內鋼支撐16根。事故發生后,雖經項目部極

力搶救,但被土方掩埋的四人終因窒息時間過長而死亡。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地基軟弱,開挖范圍內淤泥質粘土平均厚度厚,土

體坑剪強度低,靈敏度高受擾動后,極易發生觸變。施工期間遭百年一遇特大暴

雨,造成長達171米基坑縱向留坡困難。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造成小坡坡度過

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工程所處地基軟弱,開挖范圍內基本上均為淤泥

質土,其中淤泥質粘土平均厚度達9.65米,土體坑剪強度低,靈敏度高達5.9

這種飽和軟土受擾動后,極易發生觸變現象。且施工期間遭百年一遇特大暴雨影

響,造成長達171米基坑縱向留坡困難。而在執行小坡處置方案時未嚴格執行有

關規定,造成小坡坡度過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是:目前,在狹長形地鐵車站深基坑施工中,對縱向挖

土和邊坡留置的動態控制過程,尚無比較成熟的量化控制標準。設計、施匚單位

對復雜地質地層情況和類似基坑情況估計不足,對地鐵施工的風險意識不強和施

工經驗不足,尤其對采用縱向開挖橫向支撐的施工方法,縱向留坡與支撐安裝到

位之間合理匹配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該工程分包土方施工的項目部技術管理力量

薄弱,在基坑施工中,采取分層開挖橫向支撐及時安裝到位的同時,對處置縱向

小坡的留設方法和措施不力。監理單位、土建施工單位上海五建對基坑施工中的

動態管理不嚴,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試

問:

1.土方施工單位應采取哪些預防和控制措施?

2.監理單位應采取哪些預防和控制措施?

3.建設單位應采取哪些預防和控制措施?

答1:

(1)在公司范圍內,進一步健全完善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開展一次

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的大檢查,在內容上重點突出各生產安全責任制到人、權

限和獎懲分明,在范圍上重點為工程一部、工程二部和各項目部。

(2)建立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生產網絡。公司安全設備部要增

設施工安全主管崗位,選配懂建筑施工的,具有工程師職稱和項目經理資質的專

業技術人員擔任0

(3)加強技術和施工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規范的培訓和進修,獲取施工

員、項目經理等各種施工管理上崗資格。并加大引進專業技術人才的力度。

(4)嚴格每月一次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例會制度,部門和員工的考核、評

優、續約、獎勵等均嚴格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5)由公司施工安全負責人負責,細化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重點彌補

過去制度中在安仝交底、民工安仝教育、與甲方及各施工單位協調配合等方面存

在的不足。

(6)結合公司IS09000貫標工作,嚴格規范公司項目管理、工藝技術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用工管理等工作。

(7)在全公司上下,特別是公司領導班子和中層以上干部中,開展一次安

全生產的大教育,重點解決如下認識問題:安全生產與企業生存的關系;安全投

入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安全生產的原則與實際施工中和甲方可能發生的碰撞等,

做到把思想統一到三個代表的高度上來,把認識統一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的實際上

來,以利于舉一反三,將整改措施真正落實到位,警鐘長鳴。

答2:

(1)吸取此次基沆塌方事故的深刻教訓,“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

須貫穿在監理工作的全過程中。切實加強對施工方的監控力度,尤其要強化安全

生產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簽發書面監理通知,責令施工方整改,做到防微粒漸,

確保安全生產。

(2)強化各項管理制度的落買,一切按規章制度辦事,監理內'業資料與施

工同步進行,包括做好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確保每一項工作均處于可控和可追溯

狀態,確保每位監理人員的工作均有效可靠。

(3)進一步加強對工地安全監理工作的檢查,定期和不定期對監理人員進

行安全監理工作教育。組織進行安全監理工作的心得交流,不斷提高每位監理人

員的技術和監控水平及早發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答3:

(1)實行專項整治檢查,加強監控力度。公司組織力量,由三位副總經理

帶隊分成三組對在建的地鐵車站工程、高架工程、輕軌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為期

4大的安全專項整治檢查.通過檢查初步扭轉了部分施T單位現場管理不力、有

章不循的不良傾向,嚴格了總包對分包隊伍的管理,消除了不少安全隱患。公司

并且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個別監理單位的實際工作與投標時及合同承諾不符,監理

人員對現場監控嚴重不到位的監理單位終止其監理任務,清退出場。

(2)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認識工程風險。地鐵工程建設的安全風險很大,

如何正確地認識,才能行之有效地避免風險杜絕事故。為此公司利用兩個雙休日,

舉辦深基坑業務培訓班。由技術權威劉院士、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同濟大學劉教授,為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主任工程師、相關的技術管理人員以及

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理工程師,專題講解地下車站的安全風險、職責要求。深基坑

開挖、支撐、放基坡、墊層、圍護、加固、降水、險情征兆、搶險措施等內容。

通過專業學習使各級管理人員正確地認識工程的安全風險,掌握有關的知識,為

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3)落實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公司職能部門對安全專項檢查中暴露

出的不足,進行銷項回訪驗證。在安全檢查中共查出各類問題438個。針對這些

不足,我們逐條進行銷項驗證,消除了這些不安全因素,確保了施工現場的安全。

(4)充實管理力量,完善監控機制。為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力度,公司

充實了各項管部的管理力量,各項管部都設立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地鐵車站項

管部還專門成立了總監組,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還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

位提出相應的安全管理要求。雙管齊下,完善工程建設的監控機制,為工程建設

的順利進展提供有力的保證。

(5)運用激勵機制,開展百日競賽。為更好地推動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公

司分別在三個項管部所屬工地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無事故競賽”活動,對在“安全

生產百日無事故競賽”活動中的優秀單位進行物質獎勵,運用激勵機制來調動施

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積極性,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第五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法規

案例:

某年四月A單位擬建辦公室一棟,勘察地址位于己建成的X小區附近。勘

察任務與B單位簽定了工程合同。合同規定勘察費15萬元。該工程經過勘察、

設計等階段于10月20日開始施工。施工承包商為D建筑公司。試問:

1.委托方A應預付多少勘察費定金?

2.該工程簽定勘察合同幾天后,委托方A單位通過其它渠道獲得X小區

業提供的X小區的勘察報告。A單位認為可以借用該勘察報告,A單位即通

知B單位不再履行合同。請問:上述事件中,哪些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為什

么?A單位是否有權要求金?

3.若A單位和B單位雙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單位提供的勘察報

告進行設計和施工。但在進行基礎施工階段,發現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質情況與勘

察報告不符,出現軟弱地基,而在報告中并未指出。此時B單位應承擔什么責

任?

4.問題3中,施工單位D由于進行地基處理,施工費用增加2()萬元,工期

延誤2()天。對于這種情況,D單位應怎樣處理?A單位應承擔哪些責任?

答1:預付定金最高為合同的20%即3萬。

答2:A單位的做法是錯誤的。A單位的行為屬于違約,依法無權要求返還

定金。

答3:B單位應承擔繼續完善勘察并賠償相關單位的經濟損失。

答4:D單位沒有對錯,其有權提出工程延期和索賠要求。A單位應與勘察

單位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建設從業資格法規

案例一:

某監理單位與業主簽訂了某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合同,監理

部設總監理工程師1人和專業監理工程師若干人,專業監理工程師例行在現場檢

查,旁站實施監理工作。在監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一些問題。

1.某層鋼筋混凝土墻體,由于綁扎鋼筋困難,無法施工,施工單位未通報監

理工程師就把墻體鋼筋門洞移動了位置。

2.某層一鋼筋混凝土柱,鋼筋綁扎已檢查、簽證,模板經過預檢驗收,澆筑

混凝土過程中及時發現模板脹模。

3.某層鋼筋混凝土墻體,鋼筋綁扎后未經檢查驗收,即擅自合模封閉,正準

備澆筑混凝土。

4.某層樓板鋼筋經監理工程師檢查簽證后,即進行澆筑樓板混凝土,混凝土

澆筑完成后,發現樓板中設計的預埋電線暗管未通知電氣專業監理工程師檢查簽

證。

5.施工單位把地下室內防水工程給一專業分包單位承包施工,該分包單位未

經資質驗證認可,即進場施工,并已進行了200m2防水工程施工。

6.某層鋼筋骨架焊接正在進行中,監理工程師檢查發現有2人未經技術資質

審查認可。

7.某樓層一戶住房房間鋼門框經檢查符合設計要求,日后檢查發現門銷已經

焊接,門扇已經安裝,門扇反向,經檢查施工符合設計圖紙要求。試問:以上各

項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如何分別處理?

答h指令停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如需變設計,指

令施工單位按變更后的設計圖施工,否則審核施工單位新的施工方案,指令施工

單位按原圖施工。

答2:指令停工,檢查脹模原因,指示施工單位加固處理.,經檢查認可,通

知繼續施工。

答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閉模板,使之滿足檢查要求,經檢查認可,通

知復工。

答4:指令停工,進行隱蔽工程檢查,若隱檢合格,簽證復工,若隱檢不合

格,下令返工。

答5:指令停工,檢查分包單位資質,若審查合格,允許分包單位繼續施工;

若審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單位令分包單位立即退場。無論分包單位資質是否合格,

均應對其已施工完的200m2防水工程進行質量檢查。

答6:通知該電焊工立即停止操作,檢查其技術資質證明。若審查認可,可

繼續進行操作;若無技術資質證明,不得再進行電焊操作。對其完成的焊接部分

進行質量檢查。

答7:報告業主,與設計單位聯系,要求更正設計,指示施工單位按更正后

的圖紙返工,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施工單位補償。

案例二:

某監理單位承擔了一工業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經過招標,建設單位選擇了

甲、乙施工單位分別承擔A、B標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分別和甲、乙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

在合同中約定,B標段所需的部分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乙施工單位按照

正常的程序將B標段的安裝工程分包給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

下事件:

事件1:建設單位在采購B標段的鍋爐設備時,設備生產廠商提出由自己的

施工隊伍進行安裝更能保證質量,建設單位便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

裝合同并通知了監理單位和乙施工單位。

事件2: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反饋信息及質量記錄分析,對A標段某部位

隱敝,程的質量布懷疑,隨即指令甲施_L單位暫停施_L,并要求剝離檢驗,甲

施工單位稱:該部位隱蔽工程已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若剝離檢驗,監理單

位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相應延長工期。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B標段進場的配電設備進行檢驗時,發現由建設

單位采購的某設備不合格,建設單位對該設備迸行了更換,從而導致丙施工單

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單位致函監理單位,要求補償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損失并

延長工期。試問:

1.在事件1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

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3.在事件2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試分析剝離檢驗的

可能結果及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處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為什么?

對該索賠事件應如何應處理。

答1:不正確,因為違反了合同約定。

答2:監理單位應該對廠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該廠安裝。

如乙單位接受該廠作為其分包單位,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設備廠的合

同,如乙單位接受廠商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監理單位應該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

乙單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監理單位應該拒絕由該廠商施工。

答3: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工程

師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

驗。

重新檢驗質量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

位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

不予順延。

答4:(I)不應該,因為建設單位和丙施工亙位沒有合同關系。

(2)處理內容如下:

A.丙向乙提出索賠,乙向監理單位提出索賠意向書。

B.監理單位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C.監理單位受理乙單位提交的索賠意向書c

D.總監工程師對索賠申請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費用額度和延期時間,與

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

E.總監理工程師對索賠費用和工程延期作出決定。

案例三:

某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據施工合同約定,與甲安裝單位簽訂了安裝分包

合同。基礎工程完成后:由于項目用途發生變化,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編制設

計變更文件,并授權項目監理機構就設計變更引起的有關問題與總承包單位進行

協商。項目監理機構在收到經相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后,經研究

對其今后工作安排如下:

(1)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與總承包單位進行質量、費用和工期等問題的協

商工作;

(2)要求總承包單位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并報建設單位同意后實施;

(3)由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主持修訂監理規劃;

(4)由負責合同管理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全權處理合同爭議;

(5)安排一名監埋員主持整埋,程監埋資料。

在協商變更單價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未能與總承包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總

監理工程師決定以雙方提出的變更單價的均值作為最終的結算單價。

項目監理機構認為甲安裝分包單位不能勝任變更后的安裝工程,要求更換安

裝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認為項目監理機構無權提出該要求,但仍表示愿意接受,

隨即提出由乙安裝單位分包。

甲安裝單位依據原定的安裝分包合同已采購的材料,因設計變更需要退貨,

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了申請,要求補償因材料退貨造成的費用損失。試問:

1.逐項指出項目監理機構對其今后工作的安掃)是否妥當,不妥之處,寫出

正確做法。

2.指出在協商變更單價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做法的不妥之處,并按《建設工

程監理規范》寫出正確做法。

3.總承包單位認為項目監理機構無權提出更換甲安裝分包單位的意見是否

正確?為什么?寫出項目監理機構對乙安裝單位分包資格的審批程序。

4.指出甲安裝單位要求補償材料退貨造成費月損失申請程序的不妥之處,寫

出正確做法。該費用損失應由誰承擔?

答1:(1)妥當。

(2)不妥;

正確做法:調整后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經項目監理機構(或總監理工程師)

審核、簽認。

(3)不妥;

正確做法: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修訂監理規劃。

(4)不妥;

正確做法: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處理合同爭議。

(5)不妥;

正確做法: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整理工程監理資料。

答2:不妥之處:以雙方提出的變更費用價格的均值作為最終的結算單價;

正確做法:項目監理機構(或總監理工程師)提出一個暫定價格,作為臨

時支付T程進度款的依據.變更費用價格在工程最終結算時以建設單位與總承包

單位達成的協議為依據。

答3:不正確;

理由:依據有關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分包單位有認可權。

程序:項目監理機構(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總承包單位報送的分包單位

資格報審表和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符合有關規定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答4;不妥之處:由甲安裝分包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申請;

正確做法:甲安裝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提出,再由總承包單位向項目監理

機構提出。

費用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案例四:

某工程,建設單位將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分別發包給甲、乙兩家施工單位。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項目監理機構在審查土建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時,認為腳手架工程危

險性較大,要求甲施工單位編制腳手架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甲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部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憑以往經驗進行了安全估算,認為方案可行,并安排質

量檢查員兼任施工現場安全員工作,遂將方案報送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事件2:開工前,專業監理工程師復核甲施工單位報驗的測量成果時,發現

對測量控制點的保護措施不當,造成建立的施工測量控制網失效,隨即向甲施工

單位發出了《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在檢查甲施工單位投入的施工機械設備時,發現數

量偏少,即向甲施,單位發出了《監埋_L程師通知單》要求整改;在巡視時發現

乙施工單位已安裝的管道存在嚴重質量隱患,即向乙施工單位簽發了《工程暫停

令》,要求對該分部工程停工整改。

事件4:甲施工單位施工時不慎將乙施工單位正在安裝的一臺設備損壞,甲

施工單位向乙施工單位作出了賠償。因修復損壞的設備導致工期延誤,乙施工單

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延長工期申請。試問:

1.指出事件1中腳手架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和報審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寫

出正確做法。

2.事件2中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妥當?《監理工程師通知單》中對甲

施工單位的要求應包括哪些內容?

3.分別指出事件3中專業監理工程師做法是否妥當。不妥之處,說明理由并

寫出正確做法。

4.在施工單位申請工程復工后,監理單位應該進行哪些方面的的工作?

5.乙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提出延長工期曰請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答h(1)不妥之處:憑以往經驗進行安全估算;

正確做法:應進行安全驗算。

(2)不妥之處:質量檢查員兼任施工現場安全員工作;

正確做法: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不妥之處:遂將專項施工方案報送總監理工程師簽認;

正確做法:專項施工方案應先經甲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認。

答2:(1)妥當;

(2)主要內容:重新建立施工測量控制網;改進保護措施。

答3:(1)發出《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妥當。

(2)不妥之處:簽發《工程暫停令》;

理由:無權簽發《工程暫停令》(或只有總監理工程師才有權簽發《工程暫

停令》);

正確做法:專業監理丁程師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總監理「程師在征得建設

單位同意后發出《工程暫停令》。

答4:項目監理機構應重新進行復查驗收,符合規定要求后,并征得建設單

位同意,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不符合規定要求,責令

乙施工單位繼續整改。

答5:正確;

理由:(1)乙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系;

(2)甲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系,建設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五: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審核時

發現兩個問題:一是施工單位為方便施工,將設備管道豎井的位置作了移位公理;

二是工程的有關試驗主要安排在施工單位試驗室進行。總監理工程師分析后認

為,管道豎并移位方案不會影響工程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因此,簽認了該施工

組織設計報審表并送達建設單位;同時指示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試驗室資

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等進行考核。

項目監理過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上,建設單位介紹工程開工

準備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許可證正在辦理,要求會后就組織開工。總監理工程師

認為施工許可證未辦理好之前,不宜開工。對此,建設單位代表很不滿意,會后

建設單位起草了會議紀要,紀要中明確邊施,邊辦埋施,許可證,并將此會議紀

要送發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要求遵照執行。

事件2:設備安裝施工,要求安裝人員有安裝資格證書。專業監理工程師檢

查時發現施工單位安裝人員與資格報審名單中的人員不完全相符,其中五名安裝

人員無安裝資格證書,他們已參加并完成了該工程的一項設備安裝工作。

事件3:設備調試時,總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要求進行調

試,存在較大的質量和安全隱患,立即簽發了工程暫停令,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施工單位用了2天時間整改后被指令復工。對此次停工,施工單位向總監理工程

師提交了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申請,強調設備調試為關鍵工作,停工2天導致

窩工,建設單位應給予工期順延和費用補償,理由是雖然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

程調試但并未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停工2天是監理單位要求的。試問:

1.總監理工程師應如何組織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

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審批處理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試驗室除考核資質等級及其試驗范圍外,還應

考核哪些內容?

3.事件1中建設單位在第一次工地會議的作法有哪些不妥?寫出正確的作

法。

4.監理單位應如何處理事件?

5.在事件3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是否妥當?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和工程

延期要求是否應該被批準?說明理由。

答1: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約定的時間內,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提出意

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需要承包單位修改時,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書

面意見,退回承包單位修改后再報審,總監理工程師重新審查。

對于施工組織設計內容的審批上,第一個問題的處理是不正確的,因總監

理工程師無權改變設計。第二個問題的處理妥當,屬于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處理

的問題。

答2:專業監理工程師還應從以下4個方面對承包單位的試驗室進行考核:

(1)法定計量部門對試驗設備出具的計量鑒定證明;

(2)試驗室的管理制度:

(3)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

(4)本工程的試驗項目及其要求。

答3:建設單位要求邊施工邊辦施工許可證的做法不妥。正確的做法是建設

單位應在自領取施工許可證起3個月內開工。

此外,建設單位起草會議紀要不妥,第一次工地會議紀要應由監理機構負責

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答4: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將無安裝資格證書的人員清除出場,并請有

資格的檢測單位對己完工的部分進行檢查。

答5: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施工單位的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要求不

應該被批準,因為暫停施工的原因施工單位未按技術規程要求操作,屬施工單位

的原因。

第七章房地產管理法

案例一:

2008年6月8日,小東將其在單位的一套集資套房轉讓給小五,雙方為此

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房價款26.8萬元;小東與其單位來往的所

有賬目一切由其自理清楚;今后小五要辦房產證或其他必要手續時,小東應主動

協助小五辦理清楚,但其費用由小五全部負責。

2008年6月22日,小五支付給小東購房款26.8萬元,小東便將該套房交付

給小五,由小五裝修、居住使用。2009年3月,因該套房系集資房,需參加房

改,小東補交了土地出讓金50()0余元、單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近10000元后,先

后取得了該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后來,小五要求小東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小東不予協助,小五為此起

訴到人民法院。訴訟中,小東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后,雙方雖履行了部

分義務,但至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再者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

規定:”未依法登記獲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能轉讓”,故《房屋轉讓協議書》

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確認該協議無效。試問:房屋未取得房產權屬記書、

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此前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答:小五與小東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合法有效,小東應協助小五辦

理訴爭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理由如下:

1、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

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須到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這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均明確規定:違反國家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據此,一般人會認為,未辦過戶登記的房屋買賣一律無效。其實,這是一個

誤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

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

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

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

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雖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當事人

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

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

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

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

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

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也沒有

規定房屋買賣合同在登記后才生效。

2、以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權賣房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其理由是根據《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

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

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

本人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一是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

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

實上的房主,目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

二是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也是

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

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總結:房屋買賣協議只要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所簽訂的,是

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協議簽訂后,買受人按協議交付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

了該房屋,并已具備了辦理變更登記的過戶條件,就不能因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

而確認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旦從合同法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定的立法精神出

發,對此協議也不應確認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所簽協議繼續履行。

案例二:

某學院以由政府劃撥的用于辦公、教學、住宅中的部分土地,與某房地產公

司簽訂《聯建合同》,合同約定:由房地產公司(乙方)在學院(甲方)的該劃

撥土地上全額出資修建A、B兩座娛樂樓,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建設施工土地基建

審批手續。樓建成后,由甲方給乙方辦理房產使用證,期滿后,產權仍歸甲方所

有。甲方同意乙方使用A、B樓,使用權限定為A樓20年,B樓10年。乙方除

將A樓建成后將7層無償交付甲方使用外,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支助金40萬元

人民幣,每年在原基砒上遞增,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承擔總投資

5%—10%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約。某市規劃局等部門為學院及

施工單位頒發了建設A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施工期

間,某市建設委員會因該工程項目違法建設,向學院發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立

即停止違法建設,待辦完建設手續并得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復,。

某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因A樓的加層屬違法建設,亦向學院房地產公司發出《關

于停止違法建設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派員持有關資料接受處罰,學

院以其是為了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糾正房地產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行使其法定權

利為由,對施工場地采取停水、停電,致A樓工程停建至今。A樓現已封頂,B

樓因未辦到相關手續,尚未施工。某學院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承擔違

約責任。試問:

1.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某學院行為是否正當?

答1:學院請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其理由不能成立。

學院與房地產公司所簽訂的《聯建房地產合同》,該合同約定由房地產公司

投資建成后,除將部分房屋產權無償交付學院使用外,每年還向學院交付支助金

40萬元,其余房屋房地產公司僅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房產權仍歸學院所有,學

院雖以聯建房屋糾紛提起訴訟,但該合同名為聯建,實為投資建房、房屋使用權

糾紛。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故該合

同合法有效。學院將所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委托房地產公司投資建房,房地產

公司所付建房投資款以及房屋建成后給學院交付的支助金具有房屋土地租金性

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故學院在房屋

建成投入使用后應將該房屋收益部分上繳國家。學院訴房地產公司違法建設,應

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納罰款和要求拆除違法建筑一節,屬行政部門處理范圍,

本案不予涉及。

答2:因為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停止違法建設通知,僅指A樓超建加層部分。

學院以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糾正房地產公司的違法建設行為為由,而對房地產全

部工程停水、停電的行為,己明顯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給房地產公司造成了很

大的經濟損失,故學院應按雙方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三:

2003年1月23日,張某與大都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主要內容為:張某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宜昌市東山開發區深圳二路18-8號A

幢三單元3501號房屋一套,房屋價款為152962元。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

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

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囚出賣人的貢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

證書的,由出賣人按己付房價款的日萬分之三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被告于2()03

年9月30日向張某交付了房屋,交付房屋時原告已依約給被告支付了購房款

148372.66元。房屋交付一年內,張某給大都置業公司支付了購房總價款3%的質

保金共計4589.34元。2004年9月2日,宜昌市房地產權監理處向被告出具了該

幢房屋的產權證明單。2004年11月4日,宜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了張某房

屋產權登記申請。

張某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訴,認為大都置業公司遲延于2004

年11月4日履行義務,導致其比規定的期限超過374天才取得房地產權屬記書,

要求大都置業公司給其支付違約金17162.30元。試問:如何處理這起房地產交

易糾紛?

答:張某與大都置業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被告應在交付房屋后60日內即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由大都置業公司提供的

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大都置業公司在2004年11月4日才將應由其提供的

資料交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大都置業公司履行義務逾期338天,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張某主張的大都置業公司違約逾期374天有誤,應據實計算。因本案

張某主張的是因被告遲延履行義務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大都置業公司履行其合同

義務的時間是2004年11月4日,相應違約責任的時效應從次日即2004年11月

5日開始起算,故張某于2006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訴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

此,大都置業公司辯稱張某訴請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大都置業公司

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張某支付違約金15044.99元。

第八章招標投標法

案例一:

某省重點工程項目計劃于2004年12月28口開工,由于工程復雜,技術難

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2004年9

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

該五家企業均按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9月20日?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規定,10月18日下午4時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評

標標準: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在投標截止時間這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

于10月18日下行5時才送達,原因是中途堵車c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投標

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總經理1

人、D公司副總經理1人、業主代表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委員

會于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B、A分列綜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標

人考慮到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要求評標委員會按照投標價格標準將A

企業排名第一、B企業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

并于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試問:

1.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C企業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4.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招標人要求按照價格標準評標是否違法?說明理由。

6.合同簽證的口期是否違法?說明理由。

答1: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清招標。(1分)因此,本案業

主自行對省重點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答2: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

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上時間后送達的設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

案C企業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于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答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開標應當

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木案招標文件

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10月21日下午才開標,是

不妥之處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

主持。本案由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

處之二。

答4: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

入評標委員會。木案由E公司總經理、D公司副總經理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是不

妥的。

《招標投標法》還規定評標委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

的2/3。本案技術經濟方面專家比例為4/7,低于規定的比例要求。

答5:違法。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

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規定的

評標標準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按照投

標價格評標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屬于違法行為。

答6;違法。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R內,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案例二: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施工

招標代理和施工階段監理工作,并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第45天,與該監理

單位簽訂了委托監理合同。之后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

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C、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

經監理單位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為由不

同意其參加投標,而監理單位堅持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

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說

明埋由;D施,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于小寫金額;F施,單位投標文件提

供的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

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與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后,由于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火災結束后48

小時內,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

萬元;總價值100萬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袋療

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

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毀。另外,大火撲滅后G施工單位停工5

天,造成其它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I萬元,

并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核屬實。

試問:

1.指出建設單位在監理招標和委托監理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

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

確?說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并寫出正確作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說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

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1:在監理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第45天簽訂委托監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標

法,應于30天內簽訂合同。

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后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監理酬金比監理中標價降低

10%的協議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

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答2:監理單位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以所處地區作為

確定投標資格的依據是一種歧視性的依據;這是招投標法明確禁止的;

答3: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妥,不應包括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

辦公室主任.正確組成應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

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

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答4:B、F兩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D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低

于成本,F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屬重大偏差。D、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于重大偏差。

答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于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

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

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月200萬元。施工單位應承擔的

費用包括C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

備損壞賠償10萬元,大火撲滅后C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他施工機械不置

損失2萬元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

第九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案例一: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權采購員王某去采購水電材料,因此王某代表

該單位曾多次與材料供應商沈某談判,進行協商采購水電材料。一年后,李某發

現王某的辦事能力差,工作效率低,即告知王某,不再委托王某采購材料,由李

某委托他人去辦理采購材料。但是,對這一情況的變化,沈某并不知情。事后,

王某為了證明自己有能力,于是與沈某簽訂了一份水電材料買賣合同。李某事后

知悉認為:王某是無權代理,所以對木施工單位無效。但是供應單位認為該合同

是有效的。這一爭議如何處理?

答:合同有效。因為王某的代理行為屬表見代理。依《合同法》第49條規

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

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以本合同主體

合格(代理有效)、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相關要求。

案例二:

2003年10月5日,某市材料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修建工程隊(以下

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跨

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2003年

11月2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200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材

料墊付封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己完工程質

量部分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經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維修和承建小型非生產

性建筑工程,無資格承包此項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該項工程造價應為98.9

萬元,未完工程折價為11.7萬元,已完工程的廠房屋面質量不合格,返工費為

5.6萬元。試問:

1.本案例中存在哪些違反法規的行為?

2.如果甲乙雙方上訴法院,你認為可能會如何判決?

答1:本案例存在以下違反法規的行為

工商企業法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范

圍經營的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廠房,超越了自己的技術等級范圍。根據經濟合同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

之規定。

答2:甲方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問題應負全部責任,承擔工程質量的返

工費,并償還給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三:

某市擬建一大型火車站,并成立了建設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

究報告、設計任務書等經市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

向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申請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立項。審批過程中,項目法人以公開

招標方式與二家一級建筑單位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約定由該二家建筑單位共同為

主體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總造價為18億元。但合同簽

訂后,國家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批準的投資計劃

中主體工程部分為12億元。因此,該計劃下達后,項目法人要求建筑單位修改

合同,降低包干造價,建筑單位不同意,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試問:人民

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認定該無效合同。因為依《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

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埋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

依照其規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公布該工程為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依法此合

同需經批準后才有效。現國家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中主體工程部分為

12億元。故原合同屬違反法律的無效合同。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

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

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項目法人在項目未

經批準情況下就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就需承擔衣害賠償責任。

案例四:

A公司因興建辦公樓與B建筑承包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之后,

經A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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