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
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
點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
定,用于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關系。
第3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
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
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
系。
第4條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
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
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
關法律、法規、標準、規黨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
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7條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
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
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
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
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
業)和單位。
第二章目標
第9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
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七種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積停電;
3.大電網瓦解;
4.電廠垮壩;
5.主設備嚴重損壞;
6.重大火災;
7.核泄漏。
第1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
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4.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5.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6.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
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責任制
第15條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
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
全生產責任制;
2.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
口寸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
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
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
督部門履行職責;
5.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
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
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
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
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
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
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
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
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21條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
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
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
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
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
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
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
的設置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么司
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
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它車間和班組設兼職
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
三級安全網。
第2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
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
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
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
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
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1.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
貫徹執行。
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
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
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3.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
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
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
使用。
4.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和配
合安規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5.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
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
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6.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或意
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7.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
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28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1.有權進人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
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
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
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
拍照、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
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
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規程制度
第四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
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
徹執行。
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
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
項規程制度:
1.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
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
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
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
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
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
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31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
度:
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
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
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
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
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通知有關人員。
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
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
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布
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
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
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
(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
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
全交底制度。
第34條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
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
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
工措施。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
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技
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
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
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
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
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人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
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
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
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
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
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
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
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
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
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
匯報。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
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
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
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教育培訓
第43條新人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
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經(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人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后上崗:
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
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
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
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
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
Ui-1
岡。
第45條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
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三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
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
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
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
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
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
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
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
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1.國家電力公司對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
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
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2.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
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
企業和調度部門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
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
考試;
3.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
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
試;
4.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
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
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
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時,應重
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
第49條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
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
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的人員名單。
第50條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人
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
上崗。
第51條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
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
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2條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
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53條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
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
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
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
能力。
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
第54條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條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
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
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56條安全日活動。
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
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
活動情況。
第57條安全分析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
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
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
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58條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
一次安全監督例會,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
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
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
員參加。
第59條安全檢查。
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
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
少進行一次。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一,經主管領導審
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
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
安全檢查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安全簡報。
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
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圻”
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
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電網經營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62條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并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系
的變化及時調整并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
內容和范圍。
電網經營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
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64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
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
進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
待。
第65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
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
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
同等對待。
第66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
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并網協議中應至
少明確以下方面的內容:
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
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3.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
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67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可通過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上網的安全條件。
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僅限于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部分。
第68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
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
章制度。
第69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
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第十章省電網經營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0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
系的變化,對納人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并
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71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
管理和安全監督°
省電網經營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
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
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2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
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
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
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地區(市)電網經營企
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73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應
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
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縣級供電企業行使安
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
企業同等對待。
第74條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
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不對地區
(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
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
1,改制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
內;
2.改制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3.改制為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
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政制后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的,
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75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
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可通過
組織交流、提供咨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
管理水平。
第76條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
(市)電網經營企業依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逐級統計上
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
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
第77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
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
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
業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78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1.問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79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
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
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
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
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
調整委員會成員0
第80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
全工作規定;
2.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方法;
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4.聘任安全監督人員。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條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
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82條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
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充權,決
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83條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
全委員會聘任。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
程的施工企業人員。
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于2人。
第84條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
權。其主要任務:
1.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
定;
3.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85條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
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
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86條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
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
事故扣款可作為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第87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
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
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第88條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
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
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
議確定。
第89條國家電力公司和有關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
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考核。
第90條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
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二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
第91條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
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
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92條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
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93條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
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
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
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
安全用具;
4.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
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
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94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93條所
列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
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
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
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
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
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校園手機維修店創業計劃書
- 中國冷凍液行業市場前景預測及投資價值評估分析報告
- 2025年徐州預制菜項目評估報告
- 晶鋒集團電氣有限公司-企業報告(供應商版)
- 物業管理公司客戶服務接待職責
- 八年級物理課程評價與改進計劃
- 蘇教版二年級科學探究活動計劃
- 溫室植物季節性養護措施
- 電梯玻璃投資項目經營分析報告
- 人教版八年級上冊英語作文情感表達指導
- 統計局考試試題及答案
- 工廠防暑降溫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 統計與概率課標解讀與案例分析
- 《馬褲先生》閱讀答案
- 人教版九年級數學上冊《垂直于弦的直徑》評課稿
- 漸開線花鍵計算(最全的花鍵計算公式)
- 學校超市經營服務方案
- 數學中考模擬試卷雙向細目表模板
- 列車員初級技能鑒定復習題庫
- 物流專線合作協議書
- 雪佛蘭創酷說明書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