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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

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

點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

定,用于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關系。

第3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

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

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

系。

第4條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

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

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

關法律、法規、標準、規黨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

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7條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

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

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

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

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

業)和單位。

第二章目標

第9條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

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七種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積停電;

3.大電網瓦解;

4.電廠垮壩;

5.主設備嚴重損壞;

6.重大火災;

7.核泄漏。

第1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

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4.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5.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6.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

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責任制

第15條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

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

全生產責任制;

2.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

口寸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

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

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

督部門履行職責;

5.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

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

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

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

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

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

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公司系統內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

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

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21條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

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

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

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

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

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

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

的設置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么司

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

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它車間和班組設兼職

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

三級安全網。

第2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

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

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

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

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

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1.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

貫徹執行。

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

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

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3.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

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

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

使用。

4.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和配

合安規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5.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

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

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6.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或意

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7.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

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28條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1.有權進人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

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

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

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

拍照、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

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

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規程制度

第四條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

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

徹執行。

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

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

項規程制度:

1.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

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

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

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

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

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施工

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31條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

度:

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

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

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

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

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通知有關人員。

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

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

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布

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

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

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

(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

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

全交底制度。

第34條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

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

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

工措施。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

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技

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

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

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

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

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人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

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

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

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

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

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

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

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

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

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

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

匯報。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

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

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

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教育培訓

第43條新人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

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經(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人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后上崗:

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

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

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

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

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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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

第45條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

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三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

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

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

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

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

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

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

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

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

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1.國家電力公司對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

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

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2.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

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

企業和調度部門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

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

考試;

3.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

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

試;

4.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

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

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

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時,應重

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

第49條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

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

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的人員名單。

第50條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人

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

上崗。

第51條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

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

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2條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

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53條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

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

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

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

能力。

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

安全教育。

第54條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條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

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

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56條安全日活動。

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

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

活動情況。

第57條安全分析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

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

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

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58條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

一次安全監督例會,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

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

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

員參加。

第59條安全檢查。

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

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

少進行一次。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一,經主管領導審

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

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

安全檢查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安全簡報。

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

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條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

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圻”

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

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電網經營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62條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并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系

的變化及時調整并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

內容和范圍。

電網經營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

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64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

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

進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

待。

第65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

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

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

同等對待。

第66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

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并網協議中應至

少明確以下方面的內容:

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

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3.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

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67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可通過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上網的安全條件。

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僅限于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部分。

第68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

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

章制度。

第69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

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

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第十章省電網經營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0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

系的變化,對納人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并

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71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

管理和安全監督°

省電網經營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

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

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2條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

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

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

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地區(市)電網經營企

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73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應

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

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縣級供電企業行使安

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

企業同等對待。

第74條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

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不對地區

(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

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

1,改制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

內;

2.改制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人營業

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3.改制為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

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政制后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的,

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75條省電網經營企業對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

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可通過

組織交流、提供咨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

管理水平。

第76條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

(市)電網經營企業依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逐級統計上

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

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

第77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

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

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

業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78條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1.問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79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

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

委員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

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

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

調整委員會成員0

第80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

全工作規定;

2.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方法;

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4.聘任安全監督人員。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條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

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82條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

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充權,決

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83條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

全委員會聘任。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

程的施工企業人員。

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于2人。

第84條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

權。其主要任務:

1.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

定;

3.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85條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

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

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86條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

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

事故扣款可作為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第87條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

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

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第88條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

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

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

議確定。

第89條國家電力公司和有關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

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考核。

第90條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

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二章發包工程和臨時工

第91條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

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

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92條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

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93條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

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

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

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

安全用具;

4.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

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

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94條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93條所

列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

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

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

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

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

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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