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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合同構成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經保險人(釋義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條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條被保險人除另有約定外,初次投保時年齡為出生滿30天至80周歲(釋義二)(含80周歲),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年滿105周歲前(含105周歲保險期間屆滿,可以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本產品,并經過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第五條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第二部分保障內容第六條保險責任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包括“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一般醫療保險金”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三項責任。其中“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為必選責任,“一般醫療保險金”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為可選責任。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選責任的基礎上選擇投保兩項可選責任中的一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但不能單獨投保可選責任。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一)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必選)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釋義三)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醫院(釋義四)的專科醫生(釋義五)初次確診(釋義六)罹患惡性腫瘤(釋義七)或原位癌(釋義八),并在醫院接受治療的,對于治療所產生的下述1至3類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的責任:21.惡性腫瘤及原位癌住院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必須接受住院(釋義九)治療時,與治療該疾病相關的、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釋義十)的住院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釋義十一)、重癥監護室床位費、膳食費(釋義十二)、護理費(釋義十三)、診療費(釋義十四)、檢查檢驗費(釋義十五)、治療費(釋義十六)、藥品費(釋義十七)、手術費(釋義十八)、救護車使用費(釋義十九)。到本合同滿期日時,被保險人未結束本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繼續承擔因本次住院發生的、最高不超過本合同滿期日后30日(含)內的住院醫療費用。2.惡性腫瘤及原位癌特殊門診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特殊門診治療時,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包括化學療法(釋義二十)、放射療法(釋義二十一)、腫瘤免疫療法(釋義二十二)、腫瘤內分泌療法(釋義二十三)、腫瘤靶向療法(釋義二十四)的治療費用。3.惡性腫瘤及原位癌住院前后門急診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必須接受住院治療,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當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當日)內,因與該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門急診治療時,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療惡性腫瘤或原位癌門急診醫療費用(但不包括惡性腫瘤及原位癌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對于以上三類費用,保險人在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保險人對于以上三類費用的累計給付金額之和以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當保險人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二)一般醫療保險金(可選)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釋義二十五)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非惡性腫瘤或原位癌的疾病,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對下述1-4類費用,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的責任:1.住院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時,被保險人住院期間發生的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重癥監護室床位費、膳食費、護理費、診療費、檢查檢驗費、治療費、藥品費、手術費、救護車使用費。到本合同滿期日時,被保險人未結束本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繼續承擔因本次住院發生的、最高不超過本合同滿期日后30日(含)內的住院醫療費用。2.特殊門診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特殊門診治療時,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門3診醫療費用,包括:(1)門診腎透析費,門診激光治療(釋義二十六)費;(2)器官移植后的門診抗排異治療費。3.門診手術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釋義二十七)治療時,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門診手術費用。4.住院前后門急診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當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當日)內,因與該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門急診治療時,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門急診醫療費用(但不包括特殊門診醫療費用和門診手術醫療費用)。對于以上四類費用,保險人在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后,依照約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保險人對于以上四類費用的累計給付金額之和以本合同約定的一般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當累計給付金額之和達到一般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一般醫療保險金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三)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可選)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的,對于被保險人需個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險人累計承擔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以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當保險人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到本合同滿期日時,被保險人未結束本次住院治療的,保險人繼續承擔因本次住院發生的、最長不超過本合同滿期日后30日(含)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第七條猶豫期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時起2日(含第2日)為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投保人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認為本合同與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險人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自保險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申請時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通過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網站等互聯網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請,視為投保人的書面申請。第八條免賠額本合同中的免賠額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雖然屬于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但依照本合同約定仍舊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本合同不予賠付的金額。只4有當保險期間內的免賠額因以下兩種情況抵扣完畢時,保險人才開始按照約定承擔賠付責(一)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屬于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包括其基本醫療保險(釋義二十八)個人賬戶支出的醫療費用;(二)從基本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保險之外的其他途徑獲得的屬于本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補償。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和公費醫療保險獲得的補償,不可用于抵扣免賠額。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舉例來說,假設年免賠額為10000元,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未就診過,則免賠額余額為10000元;如第一次就診累計的“保險責任范圍內醫療費用”為5000元,針對本次就診理賠后免賠額余額為5000元,本次賠付為0元;如第二次就診累計的“保險責任范圍內醫療費用”為8000元,則針對本次就診理賠后免賠額余額為0元,本次賠付為3000元乘以賠付比例。由于免賠額已抵扣完畢,在該被保險人剩余的保險期間內,不再需要抵扣免賠額。第九條補償原則和賠付標準(一)本合同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工作單位、保險人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以及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則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其所獲醫療費用補償后的余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二)若被保險人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身份投保,但未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身份就診并結算的,則保險人根據本合同單獨約定的給付比例進行賠付。第十條責任免除在下列期間發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獄期間傷病;被保險人毆斗、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違反規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藥品;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二十九)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三十)的機動交通工具;(二)被保險人所患既往癥(釋義三十一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關費用;等待期內接受檢查但在等待期后確診的疾病;等待期內藥物過敏、食物中毒、細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未經科學或者醫學認可的試驗性或者研究性治療及其產生的后果所產生的費用;未被治療所在地權威部門批準的治療,未獲得治療所在地政府許可或批準的藥品或藥物,以及上述治療或藥品藥物導致的后續醫療費用;所有基因療法(釋義三十二)和細胞免疫療法(釋義三5十三)造成的醫療費用。各類醫療鑒定、檢測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療事故鑒定、精神病鑒定、孕婦胎兒性別鑒定、驗傷鑒定、親子鑒定、遺傳基因鑒定費用;因職業病(釋義三十四)、醫療事故(釋義三十五)導致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醫院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三)未經醫生建議自行進行任何治療或未經醫生處方自行購買藥品產生的費用;雖持有醫生處方或建議,但未在開具處方的醫生執業的醫療機構購買藥品、醫療器械或醫療耗材產生的費用(以收費票據載明信息為準);雖持有醫生建議,但治療在非醫療機構進行或費用由非醫療機構收取(以醫療費票據載明信息為準);雖持有醫生處方,但處方劑量超過30天部分的藥品費用;惡性腫瘤特定藥品的使用與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該惡性腫瘤特定藥品說明書所列明的適應癥及用法用量不符;臨床不能證明醫囑或處方所列惡性腫瘤特定藥品對被保險人所患的惡性腫瘤治療有效;被保險人的疾病狀況對購買或領取的惡性腫瘤特定藥品已經形成耐藥(釋義三十六冒名住院、被保險人未到達醫院就診即代診、不符合入院標準、掛床住院或住院病人應當出院而拒不出院(從醫院確定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四)肥胖癥相關手術、袖狀胃切除術(用于治療糖尿病時除外)、整形手術、美容或整容手術、變性手術及前述手術的并發癥或因前述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節育(含絕育)、絕育后復通、治療不孕不育癥、人工受孕、產前產后檢查及由以上原因導致的并發癥;牙科疾病及相關治療,視力矯正手術,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險人因預防、康復、休養或療養、醫療咨詢、健康體檢、非處方藥物、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療類項目發生的醫療費用;眼鏡或隱形眼鏡、義齒、義眼、義肢、輪椅、拐杖、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所有非處方醫療器械所產生的費用;包皮環切術、包皮剝離術、包皮氣囊擴張術、性功能障礙治療;除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關節、心臟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腎、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費、安裝和置換等費用;(五)被保險人從事職業運動或可獲得報酬的運動或競技,在訓練或比賽中受傷;被保險人從事或參加高風險運動,如:潛水(釋義三十七)、滑水、沖浪、賽艇、漂流、滑翔翼、熱氣球、跳傘或其他高空運動、蹦極、乘坐或駕駛商業民航班機以外的飛行器、攀巖(釋義三十八)、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獨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術(釋義三十九)、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馬術、賽馬、賽車、特技表演(釋義四十含訓練)、替身表演(含訓練)、探險(釋義四十一)或考察活動(洞穴、極地、沙漠、火山、冰川等);(六)被保險人患性病,精神和行為障礙,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依據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釋義四十二6(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化學污染。第十一條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合同的惡性腫瘤及原位癌醫療保險金額、一般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和總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第十二條保險期間與不保證續保本合同為不保證續保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本產品,并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若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合同對應保險產品統一停售,保險人將不再接受投保申請。第三部分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三條提示和說明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會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四條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將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五條保險金的給付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支付相應的差額。第十六條索賠資料不完整通知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第四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7第十七條交費義務本合同保險費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投保人選擇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對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若投保人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需經投保人申請并經保險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載明保費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費,保險合同不成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足額交付當期保費,允許在寬限期內補交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被保險人在正常交費對應的保險期間內或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的,需扣減保險期間內所有未交期間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扣減的保險費之和應等于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總額。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足額交付當期保費,且在本合同約定的寬限期內仍未足額補交當期保費的,從應付之日起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也不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保險期間終止后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寬限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第十八條如實告知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九條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變更告知義務投保人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合同所載的最后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第二十條變更批注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合同中批注。8投保人通過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網站等互聯網渠道提出變更本合同的申請,視為投保人的書面申請。第二十一條職業或工種的變更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應于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釋義四十三)。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約定的通知義務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且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本合同終止。第二十二條年齡的確定及錯誤的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為準,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必須符合年齡要求。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保險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釋義四十四)而導致的遲延。第五部分保險金的申請第二十四條保險金的申請保險金申請人(釋義四十五)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供如下材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合同憑證;(三)保險金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釋義四十六);9(四)支持索賠的全部賬單、證明、信息和證據,醫院出具的病歷資料、醫學診斷書、處方、病理檢查報告、化驗檢查報告、醫療費用原始單據、費用明細單據等。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五)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六部分保險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爭議處理第二十五條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二)保險合同憑據;(三)保險費交付憑證;(四)投保人身份證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日次日零時起,本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投保人通過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網站等互聯網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請,視為投保人的書面申請。第二十六條合同的爭議處理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八條效力終止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本合同效力即時終止:(一)保險期間屆滿;(二)被保險人身故;(三)因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約定的情況而終止效力。第七部分釋義一、保險人指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三、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的一段時間,具體天數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約定并在本合同上載明。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四、醫院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審核認定的二級及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或保險人擴展承保的醫療機構,除另有約定外,僅限于上述醫院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機構或醫療服務:(一)特需醫療、外賓醫療、干部病房、聯合病房、國際醫療中心、VIP部、聯合醫院、A級病房;(二)診所、康復中心、家庭病床、護理機構;(三)休養、戒酒、戒毒中心;(四)保險人不予理賠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系統的、充分的診斷設備,全套外科手術設備及能夠提供二十四小時的醫療與護理服務的能力或資質。保險人擴展承保的醫療機構清單及不予理賠的醫療機構清單將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人保留對清單進行變更的權利,具體以保險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網、官微)公布或通知為準。五、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一)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二)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三)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者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四)在國家《醫院分級管理標準》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六、初次確診指自被保險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其中惡性腫瘤確診之日為手術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檢取材日期,未經手術治療但后續行放射性療法或化學藥物性療法的,以首次放療或化療日期為惡性腫瘤確診日期。七、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包含“惡性腫瘤——重度”和“惡性腫瘤——輕度”,具體如下:(一)惡性腫瘤——重度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釋義四十七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釋義四十八)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釋義四十八)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3、6、9(惡性腫瘤)范疇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屬于“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圍內:(1)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范疇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2)TNM分期(釋義四十九)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3)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5)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6)相當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7)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二)惡性腫瘤——輕度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3、6、9(惡性腫瘤)范疇,但不在“惡性腫瘤——重度”保障范圍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項之一:(1)TNM分期為Ⅰ期的甲狀腺癌;(2)TNM分期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4)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5)相當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的神經內分泌腫瘤。下列疾病不屬于“惡性腫瘤——輕度”,不在保障范圍內: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范疇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八、原位癌指惡性細胞局限于上皮內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潤周圍正常組織的癌細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須經對固定活組織的組織病理學檢查明確診斷。九、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罹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或因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的正式病房進行治療的過程,并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但不包括下列情況:(一)被保險人在醫院的(門)急診觀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二)被保險人在特需病房、外賓病房或其它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疇的高等級病房入住;(三)被保險人入住康復科、康復病床或接受康復治療;(四)被保險人住院期間一天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但遵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治療的除外;(五)被保險人住院體檢;(六)掛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掛床住院指辦理正式住院手續的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每日非24小時在床、在院。具體表現包括在住院期間連續若干日無任何治療,只發生護理費、診療費、床位費等情況。十、必需且合理(一)符合通常慣例:指與接受醫療服務所在地通行治療規范、通行治療方法、平均醫療費用價格水平一致的費用。對是否符合通常慣例由保險人根據客觀、審慎、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核。(二)醫學必需:指醫療費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治療意外傷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項目;(2)不超過安全、足量治療原則的項目;(3)由醫生開具的處方藥、診斷證明;(4)非試驗性的、非研究性的項目;(5)與接受治療當地普遍接受的醫療專業實踐標準一致的項目。對是否醫學必需由保險人根據客觀、審慎、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核。十一、床位費指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不高于雙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費用(不包括單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床位費的每日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十二、膳食費指住院期間根據醫生的囑咐,由作為醫院內部專屬部門的、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費用。膳食費應包含在醫療賬單內;根據各醫療機構的慣例,可以作為獨立的款項、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費等其他款項內。十三、護理費指住院期間根據醫囑所示的護理等級確定的護理費用。十四、診療費指被保險人門急診或住院期間發生的主診醫生或會診醫生的勞務費用,包括掛號費。十五、檢查檢驗費指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以診斷疾病為目的,采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檢驗而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包括診查費、婦檢費、X光費、心電圖費、B超費、腦電圖費、內窺鏡費、肺功能儀費、分子生化檢驗費和血、尿、便常規檢驗費等。十六、治療費指住院期間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提供必要的醫學手段而合理發生的治療者的技術勞務費和醫療器械使用費以及消耗品的費用,具體以就診醫院的費用項目劃分為準。本項責任不包含物理治療、中醫理療及其他特殊療法。物理治療是指應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電、磁、聲等)來治療疾病,具體療法包括電療、光療、磁療、熱療等;中醫理療是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被保險人接受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醫生實施的針灸治療、推拿治療、拔罐治療或刮痧治療;其他特殊療法包括順勢治療、職業療法及語音治療。十七、藥品費指住院期間實際發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醫生開具的、具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注冊證書、醫藥產品注冊證書的國產或進口藥品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補充類藥品,免疫功能調節類藥品,美容及減肥類藥品,預防類藥品,以及滋補類中草藥,即以提高人體免疫力為主要用途使用的中草藥及中成藥,包括但不限于人參、阿膠、鹿角膠、龜鹿二仙膠、龜板膠、鱉甲膠、馬寶、珊瑚、玳瑁、冬蟲夏草、藏紅花、羚羊、犀角、牛黃、麝香、鹿茸、鐵皮楓斗以及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炮制的各類酒制劑等。十八、手術費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手術項目的費用。包括手術室費、麻醉費、手術監測費、手術材料費、術中用藥費、手術設備費、手術醫療裝備費;若因器官移植而發生的手術費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費用和獲取器官過程中的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手術醫療裝備費賠付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約定的限額。十九、救護車使用費指為搶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護車費用及根據醫生建議發生的醫院轉診過程中的醫院用車費。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醫療運送。二十、化學療法指針對于惡性腫瘤的化學治療。化療是使用醫學界公認的化療藥物以殺死癌細胞、抑制癌細胞生長繁殖為目的而進行的治療。本合同所指的化療為被保險人根據醫囑,在醫院進行的靜脈注射化療。本合同所指的化學療法使用的藥物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經過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用于臨床治療。二十一、放射療法指針對惡性腫瘤的放射治療。放療是使用各種不同能量的射線照射腫瘤組織,以抑制和殺滅癌細胞為目的而進行的治療。本合同所指的放療為被保險人根據醫囑,在醫院的專門科室進行的放療。二十二、腫瘤免疫療法指應用免疫學原理和方法,使用腫瘤免疫治療藥物提高腫瘤細胞的免疫原性和對效應細胞殺傷的敏感性,激發和增強機體抗腫瘤免疫應答。本合同所指的腫瘤免疫治療使用的藥物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經過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用于臨床治療。免疫治療不包括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免疫療法(CAR-T)。二十三、腫瘤內分泌療法指針對于惡性腫瘤的內分泌療法,用藥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應,殺死癌細胞或抑制癌細胞的生長。本合同所指的內分泌治療使用的藥物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經過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用于臨床治療。二十四、腫瘤靶向療法指在細胞分子水平上,針對已經明確的致癌點來設計相應的靶向治療藥物,利用具有一定特異性的載體,將藥物或其他殺傷腫瘤細胞的活性物質選擇性地運送到腫瘤部位攻擊癌細胞的療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療使用的藥物需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經過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用于臨床治療。二十五、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殺以及自傷均不屬于意外傷害。二十六、激光治療指由于糖尿病并發癥導致的視網膜病變所需接受的激光治療。二十七、門診手術手術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為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術,是外科醫生用手術刀、手術剪、針線等醫療器具在病人身體進行切除、縫合等治療的方法;但不包括活檢、穿刺、造影等創傷性檢查,康復性手術,激光、冷凍、光動力、電灼療法等物理治療。二十八、基本醫療保險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政府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障項目。二十九、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四)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五)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六)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三十、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三)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三十一、既往癥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險人已知或應該知道的有關疾病或癥狀。通常有以下情況:(一)本合同生效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長期治療未間斷;(二)本合同生效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治療后癥狀未完全消失,有間斷用藥情況;(三)本合同生效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但未予治療;(四)本合同生效前,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但癥狀或體征明顯且持續存在,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三十二、基因療法指通過各種手段修復缺陷基因,以實現減緩或治愈疾病目的的技術。三十三、細胞免疫療法指通過采集人體免疫細胞,在體外進行擴增和功能鑒定,然后向患者轉輸,達到殺滅血液及組織中的病原體、癌細胞、突變的細胞,從而打破機體免疫耐受,激活和增強機體免疫力的治療方法。三十四、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認定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鑒定程序。三十五、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及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三十六、耐藥指以下兩種情況之一:(一)實體腫瘤病灶按照RECIST(實體瘤治療療效評價標準)出現疾病進展,即定義為耐藥;(二)非實體腫瘤(包含白血病、多發性骨髓瘤、淋巴瘤等血液系統惡性腫瘤)在臨床上常無明確的腫塊或者腫塊較小難以發現,經規范治療后,按權威醫學機構(如中國臨床腫瘤學會、中華醫學會血液分會等)的指南規范,對患者的骨髓形態學、流式細胞、特定基因檢測等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得出疾病進展的結論,即定義為耐藥。三十七、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或作業。三十八、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三十九、武術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四十、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四十一、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四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四十三、未滿期凈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按下述公式計算未滿期凈保險費: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時選擇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未滿期凈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退保手續費率)。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時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未滿期凈保險費=本合同的當期保險費×[1-(當期實際經過天數/當期實際天數)]×(1-退保手續費率)。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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