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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12/T949—2020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技術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天津市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基本要求、體系架構、感知識別層、網絡構建層、
管理服務層和綜合應用層功能和性能,以及安裝、調試、驗收和運維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工業、民用、市政(包括交通隧道、地鐵、人民防空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消防
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4452-2011室外消火栓
GB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
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GB20517-2006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GB26875.1-201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1部分: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GB/T26875.3-2011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3部分:報警傳輸網絡通信協議
GB/T26875.8-2015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第8部分:監控中心對外數據交換協議
GB/T28181-2016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
GB28184-2011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GB30122-2013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
GB/T30269.701-2014信息技術傳感器網絡第701部分:傳感器接口:信號接口
GB/T31866-2015物聯網標識體系物品編碼Ecode
GB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440-2007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
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A503-2004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T1127-2013安全防范視頻監控攝像機通用技術要求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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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internetofthingsmonitoringsystemfor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FIoT
通過信息感知設備,按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約定的協議,連接物、人、系統和信息資源,將數據動態
上傳至監控中心;把消防設施與互聯網連接進行信息交換,實現將物理實體和虛擬世界的信息進行交換
處理并作出反應的智能服務系統。
3.2
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municipali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ofFIoT
處于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綜合應用層,通過無線或有線通訊網絡,接收和調用各區級消防設
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信息,對消防數據進行收集、清洗、挖掘、分析,形成統計報表、決策支持等
數據應用的綜合管理平臺。同時對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并可推送相關的消防信
息,實現數據交互。
3.3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districtandcountyi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of
FIoT
連接各區社會單位的消防設施,采集各類消防數據,進行集中分析和處理并進行應用,可以與市級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進行信息交換的應用平臺。
3.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信息監測裝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fireprotectionwater
supplyandhydrantsystems
用于采集、交換消防給水系統中壓力、液位以及消防泵房中溫濕度、消防泵狀態等信息并能通過網
絡進行數據傳輸的物聯監測裝置。
3.5
防煙排煙系統信息監測裝置informationmonitoringdeviceofsmokecontrolsystem
能夠實時獲取消防風機的啟/停、手/自動、電源和故障的狀態信息,通過傳感器獲取機械防煙和機
械排煙系統的運行感知數據,并能通過網絡進行數據傳輸的物聯監測裝置。
3.6
物聯監測monitoringandtestofFIoT
采用物聯網的技術,依據消防標準對消防設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檢測和監視,并將數據上傳的行
為。
3.7
物聯巡查patrolofFIoT
采用物聯網的技術,巡查人員按照預先設定的路線和技術方案對消防設施的各巡查點進行巡視,進
行消防設施直觀檢查并將檢查數據上傳的行為。
3.8
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serviceofFIoT
提供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進行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的能力和行為。
4基本要求
4.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維管理應針對消防設施的使用特點和運維、檢
測要求,采用有效的技術措施,統籌兼顧,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4.2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設備和組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和準入制度的要求。
4.3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與建(構)筑物內消防設施統一管理,且不得影響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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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獲取安防視頻監控信息。
4.5新建室外消火栓應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已建成使用的室外消火栓宜接入消防設施物聯
網監控系統。
4.6設有下列自動消防系統(設施)之一的建(構)筑物,應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電氣火災報警系統;
——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設施)。
4.7不含有4.6所列系統的建(構)筑物,應結合實際設置無線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獨立式感煙火災
探測報警器、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無線可燃氣體探測器等裝置,并應具有物聯傳輸能力。
4.8建(構)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視頻圖像火災探測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
動噴水滅火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和消防疏散
通道視頻監控系統等應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其他水滅
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消防電梯、消防應急廣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及其他相關消防設施系統或裝置宜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
4.9市級監控中心和區級監控中心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設置在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建筑物中;
——市級監控中心和區級監控中心的數據庫設備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并應具有主電源、備用電源
自動轉換功能;
——應設置三個及以上的坐席,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
——應具備本地數據采集,處理和存儲功能,并能對數據進行分析和融合、實現數據可以追溯;
——區級監控中心應實時向市級監控中心同步數據。
4.10在消防巡查部位應設置電子標簽進行物聯巡查,電子標簽宜采用二維碼、NFC、RFID等方式。
4.1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完成后應當經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并完成安全整改,確保安全后
方可上線運行。
5系統體系架構
5.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體系架構自下而上應由感知識別層、網絡構建層、管理服務層和綜合
應用層構成,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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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體系架構
5.2感知識別層的數據采集來源有傳感器、電子標簽、視頻采集終端及原有消防設施的感知信息等。
宜按不同的消防設施系統分別采集,并宜匯總到相應系統的采集裝置。
5.3網絡構建層應包括傳輸網絡、傳輸協議和傳輸安全。網絡數據的傳輸應具有傳輸效率及響應速度
的實時性,并應有身份認證、數據安全加密,確保數據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
5.4管理服務層實現感知識別層各類前端設備接入服務,包括報警信息、故障信息、運行信息的接入
及模擬量信息處理,實現海量數據存儲,提出系統運行環境要求,提供性能指標保障。
5.5綜合應用層應采用各種服務支撐技術,并應通過數據交換服務或數據接入服務進行數據收集和分
析,再將收集的數據進行分類管理,結合通用的應用支撐形成各類模塊應用,最終將各模塊組合成區級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和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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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感知識別層功能和性能
6.1一般要求
6.1.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傳感器的物聯監測設置應根據使用功能、應用場所、火災危險性、現
場聯網條件等因素確定。
6.1.2爆炸性、腐蝕性等特殊環境應用的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傳感器等組件和設備應選用滿足國
家防爆、耐腐蝕檢測規定的組件和設備。
6.1.3感知識別層的數據采集應優先利用原有消防設施的感知信息。
6.1.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物品編碼應符合GB/T31866-2015的有關規定。
6.1.5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符合GB26875.1-2011的相關要求,并應具有消防產品認證證書;
——應采用消防電源供電。
——應支持有線和無線兩種傳輸方式,并應支持TCP和UDP傳輸協議模式;
——應內置支持市場主流報警主機的協議通訊,并應支持遠程升級。
6.1.6傳感器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滿足檢查點目標物聯監測位置、壓力、水位等信息的設計要求;
——應支持遠程參數配置,并具備零基準點校正功能;
——傳感器的采樣頻率應不低于1次/分鐘,數據傳輸頻率應不低于2次/小時;
——消防給水的壓力傳感器量程宜為(0~2.5)MPa。
6.1.7電子標簽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子標簽可采用RFID標簽、NFC標簽、二維碼標簽、藍牙標簽、Wi-Fi標簽;
——物聯巡查的各巡視點應設置電子標簽,電子標簽宜設置在消火栓箱、卷簾門、變配電柜等消防
設施部件;
——電子標簽的存儲信息應包含設備ID,并應確定唯一的消防設施部件及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信
息;
——電子標簽采用二維碼標簽時,宜選用防水性能良好的材料;
——NFC讀取時間不宜大于2ms,讀取次數應大于100000次,讀取距離應大于20mm。
6.1.8視頻采集終端的選用應符合GA/T1127-2013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至少為高清晰度攝像機,圖像質量應不低于CIF格式,且應支持日夜模式;
——應具備本機循環存儲功能,且存儲實時視頻圖像時間不小于24小時;
——應具備網絡接口;
——應至少支持IPv4尋址方式;
——應具有動態域名解析功能。
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2.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通過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對火災自動探測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系
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內容應滿足GB50440-2007中附錄A的要求。
6.2.2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對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氣體采
樣數據以及設備運行狀態信息。
6.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6.3.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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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信息監測裝置和壓力、水位傳感器;
——應采集消防水泵控制柜工作狀態、電源狀態和故障狀態的信息;
——高位消防水箱、轉輸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內應設置水位傳感器,宜設置水質傳感器;
——總體消防引入管的消防水表后宜設置壓力傳感器;
——試驗消火栓處應設置末端壓力傳感器,其他消防給水各分區最不利處的消火栓或試驗消火栓宜
設壓力傳感器;
——消火栓泵輸出管、噴淋泵輸出管上應設置壓力傳感器;
——帶有監測功能的室外消火栓應符合GB12514.1-2005及GB4452-2011要求,室外消火栓信息
監測裝置采用低功耗設計,具有IP66防水防塵等級、防鹽霧、防雷。
6.4自動滅火系統
6.4.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在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
最不利點噴頭處設置末端壓力傳感器。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宜設壓力傳感器。
6.4.2氣體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宜采集氣體控制盤手動和自動狀態信息和系統報警、噴放、故障的運行信息;
——宜設置系統壓力泄漏傳感器、滅火劑重量傳感器。
6.4.3干粉滅火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采集干粉滅火系統的手/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
——應采集驅動裝置的正常狀態和動作狀態;
——應采集系統的啟/停信息、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息。
6.5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6.5.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對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信息應包括但不限
于被保護線路的電壓、電流、線纜溫度、剩余電流等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采樣數據信息,以及電氣火災
監控設備運行狀態信息,并應上傳至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6.5.2采集終端的選用應符合GB50116-2013中9.1~9.5的相關要求。
6.6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應包括:風機的啟動、停止
等狀態信息。宜增加對送風口、送風閥、排煙口、排煙閥的開啟、復位等狀態的監測,自動檔煙垂壁、
自動排煙窗的開啟、復位等狀態的監測。
6.7視頻監控系統
6.7.1視頻采集感知端或系統運行平臺宜支持從所監控的物理空間或系統平臺中解析視頻圖像信息,
并輸出報警。
6.7.2消防控制室、消防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應設置視頻采集終端,并應對采集的信息進行分析。視
頻采集終端可接入原有的安防系統,并應滿足消防設施物聯網的遠程查看的功能。
6.7.3對于社會單位自建有視頻監控平臺,且能夠對外提供對接開發接口,具備平臺對接能力的,應
通過監控平臺對接接入。
6.7.4社會單位視頻監控系統平臺宜符合GB/T28181-2016的要求。不符合GB/T28181-2016的社會
單位視頻監控系統平臺,應升級為符合國標的平臺或通過增加聯網網關進行改造接入。
6.7.5對于九小場所安裝互聯網攝像機與互聯網視頻云平臺的對接,互聯網視頻云平臺可選擇推送監
管部門所需的視頻信息,以實現監管用戶對這部分社會視頻的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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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視頻感知端與系統運行平臺、系統運行平臺與綜合管理平臺的選用應符合GB/T28181-2016的
相關規定。
6.7.7視頻圖像分析應支持室內消防通道被占用、室外消防通道被占用、消控室人員在離崗、消控室
人員持證上崗、電瓶車違規停放、煙霧識別、火點識別,宜支持滅火器缺失、抽煙識別。
6.8防火防煙分隔
防火防煙分隔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信息采集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
——應采集防火卷簾控制器、防火門控制器工作狀態、電源狀態和故障狀態的信息。
6.9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6.9.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對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進行物聯監測,數據采集的內容應包括各
類消防設備主電源和備用電源的交流或直流電源的工作狀態以及過壓、欠壓、過流、缺相、短路等故障
信息,并應上傳至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6.9.2采集終端的選用應符合GB28184-2011的相關要求。
6.10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組件
6.10.1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應符合GB20517-2006的有關規定,獨立式感溫火災探測報警器應
符合GB30122-2013的有關規定;
——應具備火災報警信息上報、遠程消音、欠壓報警信息上報、防拆功能;
——應采用低功耗設計,裝置模塊的電池使用時間應不少于3年。
6.10.2無線緊急報警按鈕應符合下列規定:
——具備報警信息及電池電量、故障報警、信號強度、防拆卸等超限報警無線遠程上報功能;
——應采用低功耗設計,裝置模塊的電池使用時間應不少于3年;
——安裝位置應按照GB50116-2013中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規定執行。
6.11其它消防設施
6.11.1宜利用社會單位已經安裝好的視頻監控系統,對關鍵部位實現火焰的后端圖像智能識別。
6.11.2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并應符合GB13495.1-2015、GB17945-2010和GB51309-2018
的有關規定;
——應采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的信息。
6.11.3應急廣播系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采集消防應急廣播的工作狀態和故障報警信息。消防專用
電話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采集消防專用電話的故障狀態信息。
6.11.4消防電梯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采集消防電梯迫降信息;
——應采集消防電梯的停用和故障狀態信息。
6.11.5建筑滅火器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宜采用電子標簽、物聯巡查;
——電子標簽應采用可靠的物理手段固定在滅火器適宜、明顯的位置上,并不得破壞滅火器結構的
本體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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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電動排煙窗、電動擋煙垂壁和其他聯動設備物聯監測的感知設置應采集聯動設備的啟動、停止
或動作狀態的信息,并應符合GA503-2004的規定。
7網絡構建層功能和性能
7.1傳輸網絡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通訊傳輸的基本要求應符合GB26875.1-2011的有關規定;
——傳輸網絡應確保其傳輸的可靠性。對于有線傳輸網絡宜采用寬帶網絡,對于無線傳輸網絡宜根
據現場環境、傳輸需求、時延性要求,采用合適的傳輸方式;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到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傳輸網絡可采用公用通信網或專用
通信網。
7.2傳輸協議與傳輸安全設計應符合以下規定: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傳輸協議應符合GB/T26875.3-2011的有關規定;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至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傳輸協議宜采用
HTTP、HTTPS協議,其應用接口的協議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至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傳輸協議可采用TCP或UDP協議,
傳感器至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傳輸協議宜采用TCP或UDP協議,其物聯網協
議宜采用MQTT、CoAP協議;
——傳感器的信號接口應符合GB/T30269.701-2014的有關規定。
8管理服務層功能和性能
8.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具有聯網用戶信息、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換的功能,
并應符合GB50440-2007和GB26875-2011的有關規定。
8.2區級監控中心應滿足視頻接入應用的帶寬要求,實現聯網單位前端視頻監控系統實時向區級監控
中心上傳視頻的功能。
8.3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從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獨立式無線緊急報警按鈕、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獨立式感溫火
災探測報警器等獲取火災報警信息到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接收顯示的響應時間
不應大于10s;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可燃氣體探測系統等傳感器的異
常信息到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接受顯示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20s;
——壓力傳感器、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等傳感器以及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防
煙排煙系統的運行數據上傳周期不應大于24小時;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與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之間的通信巡檢周期不應大于30分
鐘;
——采集的信息記錄應備份。數據的保存周期不應小于1年,隱患和火災的記錄視頻文件的保存
周期不應小于3個月,且應支持至少1個以上的數據備份,備份時間不得大于24小時。
8.4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傳輸能力、處理能力、存儲能力應支持在線擴展。其性能應
符合下列規定:
——所有通訊層的數據傳輸應是加密傳輸,并應支持用戶信息傳輸裝置多鏈路自動切換;
——應支持負載均衡、異地災備;
——感知識別層設備應具備實時數據上傳的能力,并應支持從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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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實時數據請求;
——應支持動態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動態功能擴展,并應確保每日24小時的服務可用性。
8.5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對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市級消防設
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能收集各區級平臺數據,并對數據進行分析、研判,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輔助
決策依據。平臺應支持與政府的其它信息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
8.6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消防設施狀態的實時顯示信息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顯示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和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報警信息、屏蔽信息、故
障信息和工作狀態;
——應顯示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的消防水泵電源工作狀態、消防水泵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消
防水箱(池)水位、管網壓力報警信息;
——應顯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泵電源工作狀態、消防水泵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水流指
示器、信號閥、報警閥、壓力開關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宜顯示其他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泵、泡沫液泵電源的工作狀態,系統的手/自動工作狀態及故
障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宜顯示氣體滅火系統的手/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驅動裝置的正常工作狀態和動作狀態,
系統的啟/停信息、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宜顯示干粉滅火系統的手/自動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驅動裝置的正常狀態和動作狀態,系統
的啟/停信息、緊急停止信號和管網壓力信號;
——宜顯示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系統中風機的啟動、停止等狀態信息。宜增加對送風口、送風閥、
排煙口、排煙閥的開啟、復位等狀態的監測,自動擋煙垂壁、自動排煙窗的開啟、復位等狀態
的監測;
——應顯示消防控制室視頻監控系統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在位情況,消防設施運行情況等;
——應顯示消防疏散通道視頻監控系統中消防疏散通道、疏散樓梯間的暢通狀況;
——宜顯示防火門監控主機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反饋信號的各類防火門、疏散門的工作狀態和
故障狀態等動態信息;
——宜顯示防火卷簾系統的防火卷簾控制器的工作狀態和故障狀態,卷簾門的工作狀態;
——宜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故障狀態和應急工作
狀態信息;
——宜顯示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消防應急廣播啟/停狀態和故障狀態;
——宜顯示消防電梯的停用和故障狀態;
——宜顯示巡查人員對消防設施的巡查任務、巡查過程、巡查軌跡、巡查結果等情況。
9綜合應用層功能和性能
9.1綜合應用層一般規定如下:
——綜合應用層的設計應具有開放性、標準性、容災性;
——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的軟件應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需求建立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
臺、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等;
——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應對監測的異常信息及時報警和通知;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對未按照規范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工作的社會單位進行提
醒,并應將相關信息通知到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主管部門。
9.2綜合應用層應滿足下列要求:
——應用支撐宜采用電子地圖、三維BIM建模、視頻監控支撐、數據可視化展示等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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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應用模塊應包括用戶鑒權、實時監測、行業服務、維保管
理、社區聯動、用戶服務、巡查巡檢、數據共享、分析報表、培訓演練等;
——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至少包括區級中心管理、查詢統計、數據分析、信息挖掘、
行業服務、智能研判、分析預警、風險評估、信息發布、共享互通等功能。
9.3行業服務平臺,實現行業數據分析功能,能夠對各行業的消防報警信號、故障信號、圖像信息等
進行分析,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分析數據。
9.4維保管理平臺,利用物聯網技術,實現消防維保管理功能,督促消防維保服務機構及時解決消防
設施故障,提高維保服務質量,規范消防維保服務工作流程。
9.5社區聯動平臺,針對物業服務企業,將社區內的消防設施監控、獨立煙感報警器、燃氣報警器等
報警信息,實時與物業值班員、微型消防站隊員進行聯動,強化消防網格化管理。
9.6用戶服務平臺,實現對聯網單位安全管理信息的錄入、編輯,設施狀態及火警信息的用戶查詢、
值班查崗、模擬報警、消防檔案管理、遠程查詢服務等功能。為聯網用戶提供火災報警信息、建筑消防
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和聯網用戶消防管理信息的查詢、檢索、統計服務。
9.7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數據處理與系統運行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9.8社會單位在接入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后,應采用用戶服務平臺進行自我管理。
9.9經過確認的真實火警信息,由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上傳119指揮中心,并向市級消
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同步真實火警數據。
9.10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APP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支持iOS操作系統和Android操作系統,支持國產手機操作系統;
——應能通過角色定義訪問權限;
——應與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互通;
——應具有物理安裝信息(生產商、投運日期、使用年限、安裝人)、圖片、視頻信息的編輯采集
功能;
——應具有主動報警、現場取證和上傳火災現場視頻、圖片、語音及定位等功能。
9.11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在GIS上實時展示所采集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態信息,信息展示必須采用國家測繪局體系,
宜針對已建有BIM系統的建筑物預留接口;
——具備消防設施基于室內地圖的展示功能,并宜支持三維地圖展示;
——應能夠查詢建筑物基本信息、單位基本信息、人員基本信息、消防設施基本信息、消防設施統
計信息、消防設施報警信息、消防設施故障信息、消防設施屏蔽及物聯監測信息、消防設施維
修信息、消防巡檢信息、消防維保信息、人員活動信息、消防設施物聯網設備實時運行狀態等
信息;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收到火災報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后,應能按火警、屏
蔽、故障、消音信息的等級,相應地選擇短信、語音電話、人工客服的方式實時推送給社會單
位消控室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維保人員。推送的信息可通過APP進
行相應查看、確認等操作;
——實現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功能,可通過視頻、人臉識別等技術手段,實現值班人員基本信息、
資格證書的管理,以及識別漏崗,人、證不符等異常情況;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自動生成消防設施運行狀態的報告,可通過APP、web端
等方式將信息推送到社會單位、維保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應支持視頻的接入,支持視頻查看,報警發生時自動關聯視頻畫面,并可通過APP查看實時
視頻流;
——應提供PC端和移動端等使用方式,應能支持數據訪問的接口,支持Web、App、短信、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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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等交互方式;
——應能通過角色定義訪問權限,應具備人員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維護性。
9.12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查詢數據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聯網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建(構)筑物等信息、單位(場所)內消防
安全重點部位信息、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信息、日常防火巡查記錄、火災信息等;
——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電
氣火災報警系統、機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等系統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
——聯網單位的日常值班、在崗等信息,按月、周生成聯網單位值班情況統計報表,并上報管理部
門;
——火警信息、故障信息、運行信息,以及相關的動態信息歷史記錄,宜支持多種維度、多種角度
的數據統計功能,為消防部門、主管部門、從業公司、聯網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數據服務。
9.13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功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具備多樣化的數據接入能力,能夠接入各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物聯網數據;
——能夠查詢全市聯網單位、建構筑物、消防設施、維保、巡檢等消防設施物聯網數據;
——支持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管理平臺視頻的接入;
——平臺可與政府部門,交通、醫療、保險等行業進行數據共享互通;
——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對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監管;
——可對匯聚的數據進行分析應用,能向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消防從業公司、社會單位、社
會公眾等發布數據;
——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宜具備建立研判預警模型,并進行分析預警和風險評估的能
力。
10系統交付要求
10.1一般要求
10.1.1為保證系統交付質量,項目實施前應按設計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實施單位相關負責人應按附錄
C、附錄D的要求填寫項目實施過程檢查記錄。
10.1.2系統交付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交付檢查,
并應按附錄E、附錄F的要求填寫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檢查記錄、交付設備清單登記表以及交
付實施記錄。
10.1.3項目實施期間,因實施需要臨時停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機
械防煙和機械排煙等消防設施時,應采取必要的加強措施和確保消防安全的專項應急預案。
10.1.4設有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建筑或單位應設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符合GB25506-2010
的有關規定,當建筑物設有消防控制室時,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無消防控制室時,宜設置在有人值
班的部位。
10.1.5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統信息監測裝置宜設置在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箱間,防煙排煙系統信息監測
裝置宜設置在消防風機房或消防控制室內。
10.1.6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設備交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設備應根據實際工作環境合理擺放,安裝牢固,適宜使用人員的操作,并應留有檢查、維護的
空間;
——設備和線纜應設永久性標識,且標識應正確、清楚,設備連線應連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
齊,不得有扭絞、壓扁和保護層斷裂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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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傳感器與消防管道連接應保證連接處無滲漏,水位傳感器應按設計要求安裝;
——視頻采集終端應安裝在視角寬闊、無阻擋的位置,并應具備網絡通信條件。
10.1.7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使用的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等平臺軟件應具有軟件使用(授權)許
可證,并宜采用技術成熟的商業化軟件產品。
10.2交付測試要求
10.2.1系統交付時,應按項目標的進行逐一全面測試。
10.2.2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并應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火災報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輸
裝置應在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到區級消防設
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應模擬一次電氣火災監測預警,并應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電氣火災預警信息的完整性,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在1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
至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應模擬建筑消防設施的各種狀態,并應檢查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戶信息傳
輸裝置應在20s內按照規定的通信協議和數據格式將信息通過報警傳輸網絡傳送至區級消防
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應同時模擬一起火災報警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狀態,并應檢查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
臺接收信息的順序是否體現火警優先原則;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進行自檢操作,并應報告自檢情況,應模擬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故障,并應
檢查故障聲、光信號提示情況,應模擬主電斷電,并應檢查主、備電源自動轉換功能。
——應采用秒表檢查的方式,全部進行檢查。
10.2.3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校驗消防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壓數值與機械壓力表數值一致性,兩者的偏差不超過
5%;
——應檢查消防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應查詢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庫,并應校驗消防給水信息采集傳感器設備水
壓數值、設備號等相關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需模擬一次水壓狀態變化情況的消防給水信息采集。應查詢區級消防
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
庫。
——應采用直觀檢查的方式,全部進行檢查。
10.2.4防煙排煙系統信息監測裝置的調試和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查詢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庫,并應校驗防煙排煙系統信息監測裝置采集
的消防風機電源、手自動開關、啟動、故障、停止等狀態數據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庫;
——應支持事件型狀態發送,需模擬一次風機啟動/停止狀態變化情況的信息采集。應查詢區級消
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庫,且應校驗事件型狀態變化信息是否成功發送并寫入數據
庫。
——應采用直觀檢查的方式,全部進行檢查。
10.2.5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視頻采集終端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檢查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清晰度是否滿足應用需求;
——應檢查視頻采集終端數據發送端口、地址等信息是否正確;
——應查看視頻采集終端視頻流、像素幀等控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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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數量抽查30%,不應少于2件。
——檢驗方式應采用直觀檢查。
10.2.6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通過web平臺和手機APP分別訪問系統,并應根據使用說明書校驗各個功能模塊的正常工
作及數據準確性;
——應模擬火警、故障報警對通知方式進行驗證,并應進行完整的處理流程測試;
——應對本標準第9章規定的功能進行驗證。
——應采用直觀檢查的方式,全部進行檢查。
10.2.7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應對下列主要軟件或設備的功能進行驗收: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軟件應對軟件的系統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統可靠性進行的
評價和測試合格,并應滿足本標準9.11和10.1.7的要求;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APP功能應符合本標準9.10的要求;
——綜合應用層中的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性能應符合本標準8.3和9.11的要求;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應符合本標準6.1.5的要求。
——應采用資料檢查、直觀檢查和儀表檢查的方式,全部進行檢查。
10.2.8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工程質量驗收判定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系統工程質量缺陷應按附錄G的要求劃分。判定等級劃分為嚴重缺陷項(A),重缺陷項(B),
輕缺陷項(C);
——系統驗收合格判定應為A=0,且B≤2,且B+C≤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驗收不合格的消
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應限期整改。整改完畢進行試運行,然后應進行復驗。試運行時間不應
少于1個月,復驗不合格,應再次整改并試運行,直至驗收合格。
10.3系統運維要求
10.3.1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運行及維護管理應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主要技術人員
應由從事火災報警、消防設備、計算機軟件、網絡通信等專業5年及以上經歷的人員構成。運行操作
人員上崗前應具備熟練操作設備的能力。
10.3.2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正式運行后,應保證每日24小時不間斷正常運行。不得隨意關閉系
統。系統因故障停用,應立即通知聯網單位及主管單位;因正常維護需要系統停用,應提前3天上報
備案。
10.3.3運行和維護的其他要求應符合GB50440-2007中的有關規定。
10.3.4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單位應保證系統處于工作狀態,不得私自拆除設備。消防設施
物聯網監控系統的維護管理可參照附錄H的要求進行,并應符合GB25201-2010的有關規定。
10.3.5維護管理人員應掌握和熟悉消防給水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
規程。設置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單位應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與設置在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指揮中心或其他接處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終端之間的通信測
試應每日至少進行1次;
——應每日檢查1次各設備的時鐘。
——應每半年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系統集成功能檢查、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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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接口說明
A.1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接口應滿足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與區級消防設施
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之間的數據交互接口要求。應滿足GB/T26875.8-2015的要求。
A.2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接口的標準應能基于HTTP或HTTPS的訪問,并應滿足從市級
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訪問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
A.3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接口定義應包括登錄認證接口、獲取建筑物信息接口、獲取
物聯網單位信息接口、獲取消防控制室人員信息接口、獲取消防設施運行信息接口、獲取報警主機信息
接口、獲取消防水系統信息接口、獲取消防防煙排煙系統信息接口、獲取部件狀態接口、事件查詢接口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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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數據處理與系統運行要求
B.1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對收集的數據進行有組織的數據處理,并輸出數據處理的結
果。
B.2消防設施物聯網服務應支持數據的及時維護和更新,并應建立確保數據有效性的數據維護更新機
制。
B.3數據處理應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發接入量的需求。
B.4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的數據處理輸出應包含以下內容:
——完整的火警、故障事件處理記錄分析;
——建(構)筑物消防設施完好率的歷史記錄及實時分析;
——物業處理及時率、巡檢達標率、維修及時率等統計信息;
——日常維保的及時性及標準性分析、維保聯動記錄、維保報告;
——月度/年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的評估報告。
B.5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應提供市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信息可識別和可視化
的展示。
B.6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合管理平臺中聯動數據信息的展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聯動信息的狀態應包含點位描述、設備類型、消防系統、設備狀態、設備點位;
——聯動信息的可視化展示應從火警點位到每個聯動點位,以及相關消防設施實現聯動關系的完整
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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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目實施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FED
圖C.1項目實施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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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目實施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項目實施過程質量檢查記錄應由實施單位質量檢查員按圖D.1填寫,監
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并應做出檢查結論。
圖D.1項目實施過程質量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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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測試記錄應由實施單位質量檢查員按圖D.2填寫,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
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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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D.2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測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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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附錄E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目交付檢查記錄
圖E.1交付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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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附錄F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目交付記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目交付記錄應由建設單位按圖F.1填寫,交付檢驗結論由參加項目交付
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簽章。
圖F.1實施交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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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設備清單登記表應由實施單位按圖F.2填寫,并由建設單位、監理單
位、實施單位共同確認并簽章。
圖F.2交付設備清單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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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檢查記錄可按圖F.3填寫,并應由參加驗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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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3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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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
附錄G
(規范性附錄)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檢驗缺陷項目劃分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交付檢驗缺陷項目劃分表
缺陷分類嚴重缺陷(A)重缺陷(B)輕缺陷(C)
應按本標準附錄F的要求填寫各
表
施工完成后不得影響原
有消防設施系統的消防
功能
以下功能每次試驗或檢查應正
常,且試驗或檢查的次數符合下
列要求: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各設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集成
備功能驗收均應試驗1次
功能驗收應檢查、試驗2次,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中各平
每次試驗或檢查應正常
臺功能驗收均應檢查1次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項通信
功能驗收均應進行3次通信試
驗
包含電子標簽應符合本標準第6.1.7
傳感器應符合本標準第6.1.6條條的要求
條款
的要求視頻采集終端應符合本標準第
6.1.8條的要求
消防設施物聯網監控系統的APP
區級消防設施物聯網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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