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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spg盛高
編號:[]
盛高置地?本次項目
之
綠化景觀工程承包合同
業主:
承包人:
日期:20年月日
第一部分協議書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次項目綠化景觀工程施工承包事項協
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設合適的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
1.承包人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效果、包100%成活、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承包合適的內容:
1,承包人應負責按照業主提供的解決方案設計圖完成本工程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圖深化
設計工作。
2.承包人應負責本本次項目紅線范圍內室外總體的綠化種植工程、硬質景觀工程及相
應的給排水、電氣安裝工程。(具體承包合適的內容及界面劃分詳見附件1)
3.招投標文件所說明及/或招投標期間所修改及/或承包人所確認的工程合適的內容,
業主保留增減承包范圍或甲供材料的權利,但此類增減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本合同
約定以及行業慣例提供工程基本措施配合和服務及對本工程進行管理管控與協調的
義務,且承包人同意不因此類增減而向業主提出利潤上的索賠。
三、合同工期
1.開工日期:暫定為年一月一日,具體以業主簽發的開工令或開工報告注明的日期
為準。
2.竣工日期:暫定為年—月—日,實際竣工日期以本工程整體竣工并已取得竣工驗
收備案證明,且業主確認簽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書之日為準。
3.工期日歷天,自開工之日起至本工程整體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之日止,包括星期六、
日、法定節假日及惡劣天氣等合同條款約定的各種情況。
四、質量標準
1.工程質量標準:一次性驗收100%合格。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應以業主出具的竣工驗收證
書為準(格式見附件)
2.提供景觀綠化兩年免費保修責任、兩年綠化免費養護責任,并達到綠化苗木成活率為100%o
五、合同價款
本工程合同價款為:暫定(RMBY_________元」,(具體計價方
式見附件3C部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結算辦法確定本合同最終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本合同條款及附件
4.招標文件及招標文件補遺、招標答疑和澄清
5.投標書及其附件
6.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預算書
7.標準、規范及有關相關技術文件
8.招標圖紙
9.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文件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訂立時間:年一日
2.本合同訂立地點:
3.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八、通知
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以面呈或掛號信、郵政快遞EMS或快遞公司代為送達的方式
送達至對方下列地址,任何一方變更送達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若怠于通知造成對方損失的,
變更方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致: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一:(本次項目經理)
收件人二:(法人代表)
若以面呈的方式,以本合同約定的收件人簽收時視為已送達;若以掛號信、郵政快遞EMS郵寄
的方式,在投郵后(以寄出的郵戳為準,無需以公證方式證明)第3日將被視為已送達;若由快遞
公司代為送達,則以各方的收件部門(如門衛、前臺、辦公室等)簽收視為已送達。
九、其他
1.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2.承包人向業主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
任。
3.業主承諾,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經業主認可的合同款項。
(本頁為簽署頁)
雙方簽章如下:
業主:—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電話:一
傳真:.
開戶銀行:一
賬號:.
郵政編碼:一
承包人: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電話:_
傳真:.
開戶銀行:一
賬號:_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合同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業主:指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本工程的投資方。
1.2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業主接受的具有工程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等級證書的承
包單位。
1.3設計單位:指業主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4工程監理單位:指業主委托的負責本工程施工質量、進度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
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5投資監理單位/工料測量單位:指業主委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咨詢、預算、結算
并取得相應服務資質的單位。
1.6審價機構:指業主聘請的具有相應服務資質的,為本工程提供造價結算審核服務的單
位。若投資監理/工料測量單位合同中明確其將負責本工程最終的結算審核并出具審價
報告的,則投資監理/工料測量單位即同時為本工程的審價機構。
1.7業主代表:指由業主委派的代表業主與承包人聯絡、簽發授權范圍內的文件的人,其
具體權限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1.8本次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派的負責本工程施工管理管控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9監理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合同條款
中約定。
1.10投資監理/工料測量師:指本工程投資監理單位/工料測量單位委派于本工程的提供與
造價有關服務的專業人員,其具體身份和職權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1工程:指協議書第一條載明的工程。
1.12合同價款:指在協議書及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業主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
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全部款項。
1.13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合同約定的可增加合同價款的事件時,承包人在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履行申請手續,經業主審核確認后按合同約定
的計價方式方法計算增加的合同價款。
1.14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業主或承包人承擔的額外經濟支出。
1.15工期:指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計算的工程開工至竣工的天數。
1.16開工日期:指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實際開工日
期以業主簽發的開工令或開工報告為準。
1.17竣工日期:指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本工程整體竣工并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且業主
確認簽發竣工證書之日為準。
1.18圖紙:指由業主提供或承包人設計并提供的經業主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
圖紙(包括配套說明、設計變更圖紙等相關技術資料)。
1.19施工場地:指由業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業主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
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0書面形式:指合同書、函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合適的內容的形式。
1.21設計變更:指由業主簽發的對設計所作的變更指令。是該項設計變更施工和結算所遵
循的唯一依據。
1.22設計修改:是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所作的符合性修正。
1.23工程簽證:指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向業主提出的與工程工期、價款有關的、經業主、
工程師、投資監理和承包人各方確認的憑單,包括工期簽證和費用(或價款)簽證。
1.24相關技術核定單:是施工單位所作的與施工圖設計和設計變更、設計修改無關但與完
成施工承包義務有關的,需報業主、設計、工程監理及有關單位共同核定的記載合理
的施工相關技術措施等相關技術事宜(包括具體解決方案、方式方法、工藝、措施等)
的資料。
1.25業務聯系單:是施工發、承包雙方和有關各方就完成發、承包合同標的業務事項溝通
有關信息的聯系憑單。
1.26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
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損失:指直接損失,即一方因另一方違約造成的額外支出和財產的減少,不包括利
潤損失、效益損失等間接損失。
1.27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8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
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小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本合同條款及附件;
(4)招標文件及招標文件補遺、招標答疑和澄清;
(5)投標書及其附件;
(6)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預算書;
(7)標準、規范及有關相關技術文件;
(8)招標圖紙;
(9)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文件。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公章的補充協議、備忘錄等文件視為本
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合適的內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時,按照上述順序作出解釋,即:同一時
間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順序在先的文件為解釋依據;先后時間形成的文件有矛盾,
以后形成的文件為解釋依據。
2.3.本合同文件的各組成部分應互相闡釋,原則上是一致的,承包人已全面審查了合同文
件,并得到認可。如果承包人發現合同文件內各部分之間有沖突時,應立即書面通知
業主,指明沖突合適的內容,而業主須在合理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確定以哪部分合適
的內容為履行依據。但此類指示不同于業主要求的變更,承包人無權提出有關工期和
費用上的任何索賠。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使用中文。
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法規,及本次項目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以及合同文件規定的部門規章。
3.3.適用標準、規范:本工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國家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規范,
部頒標準、規范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
3.4.以上各類標準、規范和相關技術要求之間規定不一致的,以較嚴格者為準;無法判定
“較嚴格者”的,以業主代表的書面決定為準。
3.5.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業主在各分部分項工程正式施工前30天向承包人提出
施工相關技術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21天提出施工工藝,經業主批準后執行。
3.6.盡管本工程適用以上標準及規范,但本工程應優先適用合同文件直接載明的或明確引
用的有關標準、規范和相關技術文件,除非這種標準、規范和相關技術文件違反了國
內的強制性相關技術標準。
3.7.在合同執行期間頒布新標準、新規范,以新標準、新規范為準,新、舊標準、規范發
生沖突無法協調一致時,以業主代表代表的書面決定為準。
4.m
4.1.業主應根據施工進度需要陸續、及時向承包人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圖紙撿
套,其中包括供承包人編制竣工圖的施工圖紙皿套,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進行施工
和完成工程。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業主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
4.2.圖紙保密要求:承包人保證只將業主提供的本工程的所有圖紙、資料和信息等用于本
合同的履行,并做好保密工作,未經業主許可,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等圖
紙、資料和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合適的內容,否則由此造成業主的一切損失將由承包人
承擔,同時業主保留進一步追究承包人法律責任的權利。保密措施費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及竣工驗收后5年內履行保密義務。
4.3.承包人須嚴格按照施工圖進行施工,所有因對施工圖的誤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錯誤,
導致的一切損失(包括費用及工期)由承包人承擔,業主有權在應付的工程款中直接
扣除。
4.4.承包人應在收到業主提供的圖紙后天內對圖紙進行審讀、消化和理解,并有義務將
圖紙審讀過程中發現的與國家頒布的施工標準、規范不符合之設計以及與施工現場情
況不相符之設計等常規性錯誤和/或疏漏/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標高不符與工
程實際尺寸有差異等)向業主書面提出,若該類意見屬實,經設計單位確認后,承包
人應按業主確認簽發的經設計單位書面修正指示進行施工。因承包人應當發現而未發
現圖紙設計錯誤、疏漏、缺陷而造成返工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4.5.如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不完整的,承包人應在收到業主提供的圖紙、資料后天內
或最遲應在工程開工前」上日向業主提交需補充的圖紙及資料的清單,清單應載明業
主需補充提供的圖紙及資料合適的內容以及最后期限。業主按承包人要求的時間提供
了補充圖紙及資料的,業主不承擔可能發生的工期逾期的責任。
4.6.除上述4.5條所述外,承包人在按業主提供之施工圖紙與合同文件之規定要求進行施工
時,如業主所提供之圖紙或資料雖然已經符合國家有關施工圖深度的規定,但仍不能
滿足施工要求(如:施工中所需之非標準節點詳圖等),則承包人有義務依據施工圖進
行設計深化。承包人進行深化設計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業主無需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深化設計成果應在提交給業主或業主委托的設計單位審核后,方可作為承包
人施工依據。業主或設計單位的審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對該等深化設計成果應承擔的責
任,且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索賠工期。承包人受業主委托進行設計的成果的著作權歸
業主所有,承包人應對本工程設計負有保密責任,且只能在合理范圍內使用本工程設
計成果文件。根據設計文件建造的建筑物的著作權歸業主所有。
4.7.承包人在施工現場應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圖紙供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有關人員進行工
程檢查時使用。
4.8.承包人應按照業主的工程變更包括增減之指示,對工程作出實際修改,任何修改必須
在竣工圖紙上說明,竣工圖之繪制必須準確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承包人必須在工程
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內提供蒞套竣工圖紙給業主作為存檔之用。竣工圖編制費及
圖紙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監理和監理工程師
5.1.業主委托為本工程的工程監理單位,工程監理對本工程施工質
量、施工進度、安全文明生產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承包人應服從工程監理
單位的監理,并配合工程監理單位做好本次項目管理管控工作。
5.2.工程監理單位委派于本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為,簡稱“監理工程師”,本合
同項下的“監理工程師”均指總監理工程師。
5.3.監理工程師有權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就承包工程的質量管理管控、施工進度、安全文
明等事項提出專業意見。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有關本工程的任何書面函
件、意見、同意及/或確認等均須獲得業主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對業主和承包人均
不產生約束力。
6.業主代表
6.1.業主委派的代表為,簡稱“業主代表”,職務為工程總監。
6.2.業主代表的職權:代表業主召集各類會議,簽發業主文件,督促承包人執行和落實合
同規定的義務;檢查本次項目所有工程按合同要求執行及落實的情況,協調各方關系。
若發生業主代表與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或不明確時,由業主予以明確,并以書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6.3.盡管業主委托了代表,但施工過程中業主方的所有指令、要求、確認、批準、答復等
均以書面為準,且需加蓋業主相應部門印章后始能生效。
6.4.除業主代表外,業主還可委派其他管理管控人員,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業主的部分職權,
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但承包人
已接受的,不受此限。
7.投資監理
7.1.業主委托為本工程的投資監理單位,投資監理單位對本工程
的工程造價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審核、監控。
7.2.投資監理單位委派于本工程的負責人為,簡稱“投資監理”,職稱為注冊造
價工程師。
7.3.投資監理單位及投資監理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本工程造價的咨詢意見和建
議,投資監理單位及投資監理發出的有關本工程的任何書面函件、意見、同意及/或確
認等均須獲得業主的書面同意,否則無效,對業主和承包人均不產生約束力。
8.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
8.1.承包人委派為本本次項目負責人,職務為本次項目經理,本次項目經理
代表承包人執行本合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
務。本次項目經理應為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指定的且經業主確認的有資質的本次項目
經理。承包人在任命本次項目經理前,應將擬任命的本次項目經理的資歷報業主批準。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經業主確認的本次項目經理。業主方給予本次項目經理的任何指
示、指令將視為有效的給了承包人。
8.2.本次項目經理應按施工圖和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經業主及工程監理認可的施工組織設
計(施工解決方案)和業主代表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施工中
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聯系時,本次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
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業主、監理工程師送交
報告。責任在業主,由業主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
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3.承包人如需更換本次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并征得業主同
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承包人委派和調換
本次項目經理下屬人員應與業主磋商,委派的人選應為業主所接受。
8.4.在整個施工期間如出現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或現場施工管理管控班子成員態度惡劣、
不執行業主指令,不服從工程監理管理管控的,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
職的本次項目經理或現場相關技術、管理管控人員,承包人應在接到業主要求后7日
內更換到位。
8.5.承包人的本次項目經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包括準備和收尾階段)必須專職在崗,常
駐本工程現場,不得兼任除本工程以外的其他本次項目的任何職務。必須帶領本本次
項目施工管理管控班子進行有效的施工管理管控和協調工作,必須參加例會等業主召
開的各種會議,因故不能參加時應提前24小時向業主提出申請并在獲得業主批準后方
可缺席。同時承包人須配備相應的現場施工管理管控班子,其施工員、相關技術員、
預算員、材料員、安全質量員必須每日在現場,以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業主有權對
承包人現場管理管控班子考勤。如發現承包人違反本款約定,除按約定扣除違約金外,
業主有權延緩工程款的支付,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9.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的委派和指令、指示
9.1.監理工程師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的一部分,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
委派(但該等委派和撤回必須事先征得業主的許可,否則視作無效),但需將代表的姓
名、職稱、職權范圍等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人。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
9.2.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內被授權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
與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
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進行確認。監理
工程師代表發出指示有失誤時,監理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9.3.在本工程賦予工程監理單位的職責范圍內,除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外,工程
監理單位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示。
9.4.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在其對應職責范圍內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并加蓋本次項
目印章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本次項目經理或其本次項目收件人
在回執上簽署姓名或收件印章后生效。
9.5.確有必要時,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指示,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
確認,承包人對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指示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不能
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在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
書面確認要求。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的,
視為口頭指令、指示已被確認。
9.6.承包人認為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指令、指示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
書面異議,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書面異議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指
示或繼續執行原指令、指示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業主代
表、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承包人雖有異議,但業主代表決定仍繼續
執行指令的,承包人應予執行。
9.7.業主更換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應在更換后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
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0.業主工作
10.1.本本次項目中業主應完成的工作如F:
(1)負責辦理好土地征用(如無條件整體移交,可分階段移交場地)等工作,使施工
場地具備施工條件。
(2)負責提供施工水電接駁點,水電費由承包人承擔。
(3)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程地質、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若有)和鄰近建筑物、
構建物的資料,但承包人通過現場踏勘、正常肉眼觀察應該知曉的情況除外。對
于業主無法提供的資料,已在招標時明確告知承包人,承包人通過勘察現場,在
報價時已綜合考慮了相關風險因素,故業主無需另行支付額外費用。
(4)負責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進行現場交驗。
(5)組織承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并按合同約定的施
工圖份數發給承包人。
(6)協調處理設計圖紙相關問題、簽發設計變更指令和現場簽證、工程進度款的審核
和支付、索賠的處理、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接收工程等。
11.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以下發生費用均已包
含在合同價款內:
11.2圖紙審核及深化設計。根據業主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
施工圖深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深化設計,經業主、工程監理、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
使用。
11.3臨時設施搭建。根據現有場地條件自行規劃、設計和解決本工程所需的貯存倉、加工
車間、工人食宿和辦公室等臨時設施。只要荷載不超過結構設計的承載力,且不會妨
礙工程的進展,物料也可以臨時貯存于已完成工程的合適部位,但須得到業主及監理
單位的同意,并符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
(1)承包人臨時設施的搭設必須考慮全局,考慮先后施工順序,無論解決方案是否經
業主批準,如發生二次搬移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發生臨時設施須拆除的,承
包人必須按業主指令無條件拆除,業主不承擔任何費用。
(2)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應按業主書面通知要求將現場所有臨時設施拆除,所有
材料設備運離現場,撤離除配合業主交房維修的人員外的所有人員。若承包人未
按規定實施前述行為,業主有權招請第三人進行拆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業主有權在工程款中扣除。
11.4場地維護。承包人須在施工前對施工場地架設圍墻、籬笆、屏網、閘門、人行道、過
道、篷蓋、臨時欄柵等,并在施工期間不時根據需要進行調整、維修和保養,以保護
本工程及公眾安全,在工程不再需要時及時拆除。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
地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與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
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周圍居民、環境情況等,并對可能發生的風
險已有充分的預計,且在合同總價中已充分考慮。業主將施工場地移交給承包人后,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上發生的一切負責,若發生非政府原因(如當地居民干擾施工),
或非業主指令而影響施工導致工期拖延及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無權
因此提出工期及或費用索賠。
11.5施工臨水臨電。負責將臨時水電接至施工區域。如承包人認為業主所供之水電用量不
能完全滿足本工程施工、生活所需,則由承包人自行考慮解決解決方案,相應費用已
在開辦措施費中綜合考慮,業主不再另行補償。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生活等用水、
用電費用,承包人應按每月實際確認的抄表數予以承擔,或由業主代付后在下月工程
進度款中扣除。(水電費的抄表日期自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準備之日起計至承包人完成
所有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作并正式向業主完成移交之日止。工程施工期間,若每月業
主提供水電部門的抄表數,承包人應在單據上予以確認O)
11.6工程招標備案及相關手續。負責辦理招投標備案手續。辦理除施工許可證以外的施工
所需證件,包括但不限于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
批準手續。
11.7承包工程施工計劃、報表。按本合同約定程序和要求及時提供工程的年度、季度、月
度、旬、周等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等計劃文件。
11.8工程質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期保質完成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本次項目施工。
11.9安全保衛。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11.10文明施工。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管控的有關規定,承擔因自身原因違
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1.11成品保護。承包人應負責工程進場產品、半成品、成品的包裝保護,并承擔保護費用。
承包人對自身直接或間接的錯誤或遺漏而造成其他工程、臨近建筑物或他人的修改或
修復工作負責,承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
11.12工程移交。承包人應按照業主的指示與業主或業主指定的第三方辦理工程移交及相應
的配合手續,并承擔工程移交前的一切成品保護責任及費用。
11.13承擔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樹木的保護。
11.14承包人應遵守各附件協議書的規定,遵守業主在本工程實施前及實施過程中不時制定
的與工程管理管控有關的規章制度。
11.15承包人應在本工程所在地繳納工程稅金。
11.16承包人根據合同須履行的任何義務和責任均不因業主、監理工程師的審批(包括各類
解決方案、報表、計劃、申請等)被免除。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2進度計劃
12.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解決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12.1.1.承包人應在收到施工圖后點內做出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報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審批。
若發生設計修改,引起施工順序等的變更,承包人須及時修改施工組織設計。如承包
人未及時提供施工組織設計造成業主無法判斷工程進展順利與否,業主可拒付相應部
分工程進度款,責任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合適的內容應有:
(1)施工相關技術解決方案及具體的施工方式方法說明書;
(2)施工區域平面布置(業主提供現場場地布置情況說明,以供參考);
(3)本次項目管理管控組織結構和相關技術力量配備;
(4)開工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及確保計劃實施的措施;
(5)保證工程質量及現場安全文明的具體措施;
(6)施工難點分析及應對措施;
(7)施工機械數量、類型清單及進出場計劃;
(8)勞動力供應計劃、來源,勞動力不足的補救措施;
(9)承包管理管控解決方案及措施。
12.1.2.本工程的開工計劃及進度計劃承包人應于正式開工前乙天內上報業主和監理審批;該
施工計劃應包括開工準備、工程施工至竣工驗收、現場清理和移交的全過程。該計劃
除用網絡圖、表格表示外,還應用文字加以表述。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的該
進度計劃所確定的關鍵線路的總工作時間將成為考核承包人工期是否延誤的依據。
12.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業主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
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報業主、工程監理審批。
12.3.承包人應在本工程開工后區天內將本工程甲供材料、設備供應計劃及施工節點計劃提
交業主和監理工程師。若工程實施中,業主通知將部分乙供材料設備改為甲供或將部
分專業工程指定分包的,承包人應在業主通知后乙天內將修改后的計劃上報業主和監
理工程師。承包人應確保該等進度計劃能滿足承包工程各節點要求及工程進度要求。
12.4.甲供材料設備計劃合適的內容包括:材料設備名稱(品種)、規格、品牌、型號、數量、
質量、供貨時間、地點以及設計圖紙中明示的要求。
12.5.承包人必須按照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審批通過后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并接受業主及
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當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
人應按業主/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
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任何價款、費用要求,若因此導
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2.6.承包人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解決方案、相關技術措施的正確性、完善性承擔責
任,業主、監理工程師對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并不免除承包人作為承包人應承擔的任
何責任。施工過程中因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解決方案、調整相關技術措施導致費用增
加的,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2.7.承包人應對每天的施工作業情況、人員、機械進退場情況進行記錄(即施工每日報表:
施工每日報表應記錄每個工種施工人數、機械使用情況、主要施工合適的內容),施工
每日報表需于次日上午報工程監理、業主備案。監理工程師、業主代表收到施工每日
報表后應進行審核,對其中記錄不真實的合適的內容應及時提出。業主、監理簽收每
日報表并不視作為對報表合適的內容的認可。
12.8.工地實行周報制度,承包人應在每周例會前一天將周報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核,報業主
備案。周報應包括本周工程施工計劃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況說明(包括擬采取
措施、最終完成時間)、工期進展情況(是否延誤、延誤原因、延誤天數、搶工措施等)。
12.9.承包人應于每月正日前書面向業主代表報告當月計劃完成情況(當月計劃完成表,包
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簽證)及下月施工計劃安排(包括《下月計劃進度表汰人
力安排、增加人力的來源、預估工程量等),提出需要業主配合的工作合適的內容(備
忘錄)。如不按時、按要求報送,業主有權不予支付本期進度款或順延支付進度款時間。
12.10.承包人應按業主代表及監理工程師要求的時間向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提供年度、季度、
月度、旬、周等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每月提供一次承包工程質量報告。
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周、月、季度等計劃均應以經業主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為依據,業
主、監理工程師簽收周、月、季度等計劃的行為并不表示業主、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
上報的計劃的認可,此等計劃僅作為工作參考而非考核承包人工期的依據。任何對工
程進度計劃的變更、修改文件均需經過承包人、業主協商一致,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
加蓋公章后才能作為合同文件。
13ax
13.1.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或業主要求的開工時間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
開工,應當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業主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
由和要求。業主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7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
業主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的,工期不予順延。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延期開工申請的批
復需事先征得業主的同意。
13.2.延期開工
因業主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業主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
日期,承包人可以申請相應延長竣工日期,但無權要求費用補償。
14暫停施工與停建緩建
14.1因施工質量、安全、現場管理管控混亂、突發事件等非業主原因需要暫停施工時,業
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暫停施工指令(監理工程師的該等指令需事先
征得業主代表的同意),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會同各方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提出書
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
程。承包人實施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向業主代表/
監理工程師提出復工要求,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業主代
表/監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72小時內
未予答復,承包人可在書面告知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后自行復工。因承包人原因暫停
施工期間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4.2因業主原因需要停建或緩建工程,除雙方另行達成書面補充協議外,業主應提前7天
書面通知承包人,并按以下約定處理:
(1)當業主要求停止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或暫緩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承包人應按業
主指令停止施工,采取措施保護好已完工程,并使人員、設備處于安全狀態。承
包人應做好停工期間的記錄,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減少損失。承包人未采取合理
措施減少損失的,對于此部分損失業主沒有義務承擔。承包人接到復工指令后,
承包人有權要求業主支付停工期間的各項費用,補償停工期間的損失(僅限于直
接損失)。停工損失費僅限于現場實際施工人員的生活補償費、管理管控人員的
工資和周轉材料、大型機械的停滯費。工程停建、緩建期間的工期不計算在合同
工期內。
(2)工程停建或緩建業主要求承包人退場的,承包人應按業主的要求退場,除不能拆
除的周轉材料、機械設備和看守工地的人員外,其余人員、材料、設備均應撤出
場地,以減少損失,退場損失費(僅限于一次機械進出場費以及現場留駐的必要
的已完工程看護人員的費用)由業主給予補償。承包人未在業主通知的時間內退
場的,相關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雙方應在承包人退場后協商解決已完工程結
算、付款、退場損失費事宜,否則業主有權拒絕給予費用補償及順延工期。
(3)工程在承包人退場后一年內恢復施工的,業主、承包人應繼續履行本合同,業主
此前已支付的所有費用將作為恢復后的工程先支付的進度款,本合同約定的結算
原則和各項費用價格均不作調整。
(4)工程未在承包人退場后一年內恢復施工的,本合同終止。除雙方確認的已完工程
結算款外,雙方互不承擔任何責任,承包人應按照業主通知的期限移交工程和資
料。
(5)如承包人接到業主退場指令后不按業主要求退場,業主對承包人在接到退場指令
后不按指令退場以后的任何損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業主有權不對承包人已完工
程價款進行結算。業主亦有權在監理工程師和投資監理(或公證人員)共同在場
的見證的情況下,另行委托第三方拆除承包人其設在工程現場的所有設施,承包
人不得因此提出費用的索賠。
15工期及工期延誤
15.1.承包人應按以下節點工期目標組織本工程的施工,且業主將據此對承包人進行工期考
核:
(1)本承包工程工期為日歷天(含所有節假日和休息日)。
(2)本承包工程暫定開工日期:年一月一日,竣工日期:一年一月一日。
實際開工日期以業主書面通知承包人進場之日起算;實際竣工日期以承包工程通
過業主最終竣工驗收,旦業主確認簽發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之日為準。
(3)如果承包工程經業主檢查發現存在工程缺陷,業主有權根據本次項目整體利益考
慮先行簽署該承包工程交接單及/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門要求的備案文件
等(以下統稱“工程交接單”)并同時發出書面通知,列明要求承包人改正的合適
的內容。在此種情況下業主簽署的工程交接單并不視為承包工程已符合合同約定
的質量標準,業主簽署的工程交接單上的日期并不是承包工程竣工合格日期。根
據業主的書面通知,承包人有義務在業主限定的合理改正期限內完成改正工作并
且確保該等改正工作不應影響本次項目后續的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如承包人在
業主限定的合理改正期限內未完成有關改正工作的,業主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進
行改正工作,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業主可從此后的其他應付費用中抵
扣。承包人改正工作完成后,業主應再次進行驗收,如該改正工作經驗收合格,
業主應在驗收合格后簽署確認書。雙方同意,業主在對承包人全部修正工作驗收
合格后簽署確認書的日期為承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15.2.承包人明確知悉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是指日歷天,承包人已充分考慮到施工期間影響工
期的下列因素,承包人承諾不會因該等原因要求業主增加工期或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1)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
(2)本工程開工后的施工準備時間;
(3)業主代表及工程師合理的審批、答復時間;
(4)本工程圖紙及材料樣板合理的審批、定價時間;
(5)政府部門明令要求的中考、高考停工以及政府部門并非因本合同業主、承包人原
因、責任的而要求的停工(如:全市或全區停工整頓等);
(6)政府部門要求的高溫期間的停工休息時間;
(7)向政府部門提交任何前期申請(包括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及簽發)所需之審批、處
理及等候時間;
(8)等候質監站驗收所需時間。
(9)作為有經驗的承包人應當考慮到的影響工期的其他因素。
15.3.如因工程施工合適的內容發生重大變更(如增減樓層、結構形式變更等)或增加合同
外零星、附屬工程等需調整合同工期的,雙方應合理確定工期增減數量。
15.4.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監理工程師及業主共同書面確認,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但除非特別注明,承包人不得要求補償費用:
(1)業主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造成工程延期開工或關鍵線路不能按計
劃施工的;
(2)業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圖紙造成工程關鍵線路不能按計劃施工的;
(3)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工程關鍵線路不能
按計劃施工的;
(4)設計變更造成關鍵線路返工、停工的;
(5)關鍵線路上的工程量增加的;
(6)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關鍵線路停工連續超過8小時或一周內累計
超過24小時;
(7)不可抗力造成關鍵線路工程停工。
15.5.承包人應在15.4款情況發生后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和業
主提出報告(工期簽證單),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報告,視作對此權利的放棄。業主收到
報告后應在過天內審查所有情況并會同工程師決定是否給予工期順延或給出其他回復
意見。申請工期順延的報告應包括延誤原因、順延工期的理由、需要順延的時間及依
據等合適的內容。所有工期簽證單均需由業主代表簽字并加蓋業主本次項目設計變更
和簽證專用章方始有效。
15.6.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后,承包人均需對施工進度計劃作出相應的調整并報業主/
監理工程師確認,除業主同意的工期順延情況外,業主、監理工程師對調整后的進度
計劃作出的確認并不意味著同意工期順延,亦不免除承包人對已經延誤的工期應承擔
的違約責任。
16工程竣工
16.1.承包人必須在本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或業主同意順延的工期內完成工程施工并使其通過
竣工驗收。
1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節點工期、竣工日期或經業主同意順延的工期完成
工期目標(包括通過節點驗收、竣工驗收等),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合同相
關約定支付違約金。
16.3.工程若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承包人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訂進度計劃,制定趕工措施,報業主批準,業主應在三天內
給予答復。除非業主要求提前竣工,否則工程提前竣工,業主無需支付提前竣工的任
何費用。
四、質量與驗收
17工程質量
17.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和附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
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
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7.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須遵守業主制訂的“樣板引路”制度(詳見附件16),進場后10天
內提供施工樣板計劃并報業主、監理審批,經同意后方可實施。承包人進場后應先獨
立完成業主指定的樣板施工,在樣板通過業主認可后方可組織進行本工程的全面施工。
17.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須遵守業主制定的“工序交接驗收”制度,工序施工完成后需由工
程監理、業主驗收確認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詳見附件17)
17.4.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
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各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7.5.因質量鑒定影響工程施工的,經鑒定質量符合約定標準的,鑒定期間可以順延工期,
否則,鑒定期間應計算在工期內,工期不予順延。
17.6.工程質量由業主會同監理單位在承包人自評合格的基礎上實施驗收,并報質監站檢查
備案。
18檢查和返工
18.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業主、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
指令、指示施工,隨時接受業主、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授權的專業單位、專家的檢查檢
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8.2.對放線驗線、隱蔽工程等關鍵工序,業主可請權威機構或部門進行復核或檢驗,復核
或檢驗合格則業主承擔相應費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相應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
(包括聘請權威機構的費用)。
18.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進行施工,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進行整
改,待整改完畢報業主及工程師驗收后方可復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承擔,
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8.4.對經檢驗質量不合格的工程,若承包人拒絕返工修復或未能一次修復到位,業主有權
招請第三方完成該等修復返工工作,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不因此
免除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及保修責任。
18.5.即便工程經上述檢查、檢驗已經合格,但若在保修期限內發現質量相關問題,承包人
仍應承擔修復責任和發生的費用,并賠償業主的有關損失。業主有權在承包人應收的
費用中扣回或作為債務索還。
19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9.1.各方約定根據本次項目所在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有關規定以及監理解決方案規定進行
隱蔽驗收和中間驗收。
19.2.承包人須書面通知業主代表及監理工程師并預留至少3個工作日供檢查,若(a)承包
人未按上述要求給予業主代表及監理工程師至少3個工作日的通知或(b)挖開檢查的
隱蔽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承包人不會因挖開、進行試驗及修補缺陷而獲得任何工
期的延長,且承包人須承擔相應的費用。
19.3.未經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驗收,隱蔽工程不得覆蓋。若業主、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人要
求驗收的通知后未及時驗收影響工期的,延誤的工期可以順延,但隱蔽部位不得覆蓋。
19.4.進行隱蔽工程驗收時,承包人根據分部分項工程合適的內容提交以下材料(若有):
(1)所有原材料合格證及試驗報告;
(2)鋼材焊接、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試驗報告;
(3)地基驗槽記錄;
(4)鋼筋隱蔽工程驗收單;
(5)內外水電安裝方面的資料,如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試,管線預埋,通水通球試
驗等資料;
(6)自檢評定表;
(7)隱蔽部位的照片資料,拍照位置需取得業主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每張照
片需注明該照片的拍攝日期、情況描述及其位置。
(8)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19.5.隱蔽工程及中間驗收記錄以監理工程師確認,且業主代表簽字認可并加蓋業主本次項
目管理管控專用章后方為有效。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承包人安全職責
20.1.承包人應保證現場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個過程中,承包人應當:
20.2.全面負責所有有權留在現場上的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保持其管轄范圍內的現場和尚未
完工的和業主尚未接受的工程(包括材料、設備)處于有條不紊和免遭毀損滅失的狀
態,以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
20.3.在需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根據有關政府部門要求或規定,承包人應自費提供和維持所
有燈光、護板、柵欄、警告信號和值班,以及對工程進行保護或為公眾提供安全和方
便;
20.4.承包人必須絕對保證高空作業的安全性,若發生人員傷亡,則視為違約,業主有權對
承包人進行違約處罰,違約賠償費直接從應付的任何工程款項中扣除;
20.5.需要交叉施工時,承包人必須將施工解決方案、作業面安排、安全保證措施等上報監
理工程師審核批準。交叉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指派專人負責對前述解決方案、措施
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杜絕因交叉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
20.6.承包人必須負責整個工程交付業主前的安全保衛工作,并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
全防護措施,承包人必須服從業主因安全原因發出的任何指令。任何因承包人未履行
上述義務或安全措施不力、不當造成的有關工地內失竊、破壞、打架等治安事件及因
此引致的工程、財產和個人傷害損失等,其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業主代表,同時按
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20.7.承包人須日夜雇用得力門衛于工地上,并提供和維修一切所需的照明、防護裝置、圍
欄、安保和保險器具等以防火災、意外和損失。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
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20.8.承包人須負責在施工期間采取一切可能的預防措施及配備一切必需的消防設備和設施
及曾受有關安全消防訓練的員工,并遵守工程所在地消防局之消防安全條例、規范和
施工安全用電的規定,防止火災的發生。承包人須在施工現場按規定數量設置滅火器
和防火標志,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20.9.承包人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按工程所在地危險品倉庫安全管理管控要求和規定把
易燃物品和有害物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確保不易被人取到,以免發生意外的危險,由
于承包人未采取適當有效的防護措施而引致的一切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20.10.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并提出
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業主代表認可后實施。如需增加安全防護費用的,經業主審
核后,由業主承擔。
20.11.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承擔工地施工安全總責。承包
人應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內屬于本單位雇傭
人員的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若發生安全事故,除非該
事故由業主造成,承包人應首先承擔責任,支付相應的費用,然后再根據安全事故鑒
定報告追究責任方的責任。
20.12.發生人身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后,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業主和監理,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或保險人的要求處理,事故損失及
處理事故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若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致使
業主受到第三方索償的,業主有權向承包人追償所有損失。
20.13.承包人應與業主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議〉〉(詳見附件9)。
20.14.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為:區標化文明工地。
20.1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環保、市容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管控的規定,
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并負責按規定完成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
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管控等手續的辦理。承擔因違反上述有關規定造成的一切損
失和罰款,包括承擔因此而導致業主被處罰的罰款金額。
20.16.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在合同實施中保護現場附近的環境,以避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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