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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課程代碼:00228
一、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1、【《憲法》所謂的自然資源】,指的就是與環境融為一體、天然存在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環境要素。P48
2、生態系統在結構上包括【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無生命物質】四大部分,構成生態系統的各個要素與環境要素基本重合。與環
境概念不同的是,生態系統是以整個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環境等客觀存在為中心,而【不是以人類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包括人類)
與環境都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P49
3、根據環境問題產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將環境問題分為兩大類:【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災害】,這被稱為第一環境問題或原生環
境問題;二是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這被稱為第二環境問題或次生環境問題。P50
4、全球環境問題突出表現在【全球氣候變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破壞、海洋污染、危險廢物越境轉移、人類共同遺產與國際公
域破壞】。P51
5、環境問題的成因:【市場失靈;政策失誤;科學不確定性;國際貿易的影響】。P52-P53
6、在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國家行動以及國際合作的關鍵詞。P53
7、【西周】頒布的《伐崇令》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這些命令本為軍事紀律,但是它
卻包含了【將資源作為財產予以保護】的內容。據【《全上古代秦漢三國六朝文》】記載,夏代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
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以成魚鱉之長”。這一規定體現了維持自然資源持續開發利用的思想。【秦代《秦律十八種》的《田律》】
中規定的生物資源保護措施體現先秦時期處于萌芽狀態的生態學以時禁發的思想。【西漢時期】,《淮南子》中《主術訓》(卷九)專
門總結先秦關于生產與保護、開發與撫育的基本思想。P57-P58
8、新中國成立后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P58-P61
①從20世紀50年代起至70年代末,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產生時期】。
②根據這個規定,國務院于1974年成立了【環境保護領導小組】,它標志著國家級的環境保護行政機構在我國誕生。
③【1979年9月《環境保護法(試行)》】是新中國第一部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綜合性法律,標志著我國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開始建立。
④從1989年修改頒布《環境保護法》到1999年修改頒布《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改革完善時期】。
⑤從2000年修改頒布《大氣污染防治法》至今,是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強化時期】。
9、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法學的新興學科,它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理論與實踐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P64
10、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內在本質的表現形式,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征可以歸納為【社會性、
政策性、科學技術性與綜合性】四個方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社會性(也稱公益性)】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
的最主要特征。P65
1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擬實現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理想和目標,是確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
依據】。【目的一元論】,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最終目的是唯一的,即為了“保護人類健康”或者“環境優先論”;【目的二元
論】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最終目的不僅在于保護人體健康,而且還要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P67
1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行政法還是存在較大差異。【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第二運用的手段不同。第三專業性不同】。P70
13、用【刑罰手段保護環境】是現代各國的共同做法。但是應當認識到,用刑罰保護環境,只是解決環境問題的一種手段,環境問題
主要還應當通過【教育手段、技術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民事手段】等加以解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與國際法的結合點是【國
際環境法】。P70
14、我國于1979年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試行)》,并于1989年修訂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是我國最重要的一部
綜合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二十多年來對依法保護環境與資源發揮了積極作用。P72
15、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我國已經頒行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目前,我國已經頒行的【自然資源法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
《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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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P72
16、【環境保護組織也稱非政府環境組織】,一般指由公民依法自發成立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在許多國家,環境公益訴訟
主要是由環境保護組織提起的,其本質是保存自然環境的原生狀態和保護公民對環境的本能利用。P77
17、1968年,薩克斯教授出版了【《保衛環境—公民行動戰略》】一書,針對政府環境行政決定過程公眾參與程度低、環境訴訟中存在
訴訟資格障礙等問題,首次根據公共信托原理提出了【“環境權”理論】。我國規定公眾“環境權益”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首見于
【2002年《環境影響評價法》】。P78
18、公眾環境權益的內容:【優美、舒適環境的享受權;開發利用環境決策與行為知悉權;開發利用環境決策建言權;監督開發利用
環境行為及其檢舉和控告權;環境權益侵害救濟請求權】。P79-P80
19、【環境公益訴訟】是20世紀70年代源于美國公民訴訟的一種新的訴訟形態,其宗旨不在于通過訴訟維護專屬于原告的利益而在于
通過私人訴訟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環境公共利益。P81
20、一般情況下,忍受的判斷標準是【排放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為是否構成實質性影響為判斷標準】。P82
21、與實行私有制或者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國家相比,中國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職能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對國家所有的環境與資源
財產的保護;二是對公眾環境權益的保護】。P86
22、【1983年12月】,在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國務院根據當時的國情決定將環境保護作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確立下來。【2003
年】,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和“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
的全面發展”的新時期重要發展戰略。【2008年】,國家環局進一步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成為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之一。P86-P88
23、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權力主要包括【開發利用環境決定權、開發利用環境許可權、開發利用環境監督管理權以及法律賦予的
規章制定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等。P89
24、環境要素及其性狀具體表現為【客觀現實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與環境功能】。P95
25、【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預防原則、受益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四項原則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
則。P97
26、《環境保護法》在內容上共分【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六章】。P100
27、受益者負擔原則包括【“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四個方面的內容。P110
28、實施受益者負擔原則的制度措施:【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實行生態補償制度;征收環境稅;實行土地復墾制度】。P112-P113
29、【公眾參與原則,也稱環境民主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是指公眾對可能造成環境影響的開發決策、建設項目有相應的知
情、參與決策和監督的權利。公眾參與原則包括四個方面的內涵:【參與主體是公眾;參與的對象主要是影響到公眾環境利益的建設
項目;參與方式主要是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公眾參與的內容包括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決策權與監督權】。P113-P114
30、【環境標準】是指為了保護人群健康、保護社會財富和維護生態平衡,就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環境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
要的事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與規范的總稱。總體上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以
及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等五類。在環境標準中,【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屬
于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P116-P117
31、【國務院環保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省級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
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主要科學依據,也是判斷某地域環境質量狀況和是否受到污染的直接依據。P117
32、【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和環境基礎標準】一般屬于推薦性環境標準。P119
33、依照《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1994年,原環保總局)的規定,環境保護計劃包括【城市環境質量控制計劃、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
治理計劃、自然生態保護計劃】以及其他有關的計劃四類。環境保護計劃的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期相同,分【五年計劃和
年度計劃】,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管理。P122
34、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主要意義在于環境影響評價具有【科學技術性、前瞻預測性和內容綜合性】等優點,是環境行政決策的
主要科學依據。2002年,我國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首次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依照中國《環境影響
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包括【規劃和建設項目】兩大類。P124-P125
35、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
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
表】。P127
36、【“三同時”制度】。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三同時”制度首創于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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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1973年發布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P129-P130
37、【環境費】是對所有環境收費的統稱,指國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團體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環境為目的,依法向環境利用行為人收取的與
其行為相對等的金錢。在各國環境立法上,環境費通常表現為【環境規費、環境公課環境受益費】等形式。環境規費的確定以【補償成
本】為原則。環境公課的確定以【補償環境損害】為原則,使用上必須專款專用。環境受益費的確定【以效益/成本比】為原則。P130-P131
38、環境費的特征:【主體具有特定性;屬性具有補償性;用途具有確定性】。P131
39、對于超標排污者,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超標排污的,按照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
倍以下處以罰款】。當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可以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后向發出繳費通知單的環保部門申
請【緩繳排污費】。當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P133
40、自然保護費的類別:P134
(1)直接用于自然保護的收費主要包括【與森林、草原與野生動物相關】的收費等三個方面。
(2)間接用于自然保護的收費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耕地開墾費與土地復墾費、《水法》規定的水資源費、《漁業法》規
定的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礦產資源法》規定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41、2004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則將限期治理決定權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環保部門】。P136
4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上的恢復、補救和拯救措施,主要適用于因開發利用規劃的失誤或者違法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而導致自然資源受
到破壞或者自然環境可能遭受損失的區域,主要包括【恢復原狀與補救或拯救】兩種措施。P137
43、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
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的運行機制包括【預防和預警、應急響應、應急保障、后期處置、責任追究】五項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藍、黃、橙、紅】四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處理結果報告】。初報實
行【1小時】報告制。P139
44、以產生污染的人類活動為標準,環境污染可以分為【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等。以被污染的環境要素為標
準環境污染可以分為【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等。以污染物的性質為標準,環境污染可以分為【物質污染和能量污
染】兩大類,前者主要是指有形的污染物所導致的環境污染;后者則主要是指無形的能量所導致的環境污染。P144
45、從控制對象、目標與方法看,我國的環境污染防治法體系由三部分內容組成。【物質污染防治法;能量污染防治法;污染源頭及全
過程管理法】。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標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方法主要有【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
兩種。P145
46、我國大氣環境標準體系的核心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該標準于1982年首次發布,1996年、2000年、2012年分別進行三
次修訂。P146
47、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實施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確定總量控制區;確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主要大
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分配】。【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重點旅游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P147
48、【1979年,我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1984年】,我國制定了第
一部防治水污染的專門法律《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我國又頒布了與之配套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P149-P150
49、我國立法中所謂的【“水污染”】特指陸地水污染,即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海洋污染防
治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P150
50、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P152
51、1982年,我國頒布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以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為主要內容的專門法律。《海洋環境保
護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P155
52、【海洋功能區】既包括開發利用區,也包括治理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殊功能區和保留區。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
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所在的省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156-P157
53、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違反者,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對違反者,責令停止
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P158
54、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害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等因素,我國將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及其相應的傾廢許可證分為三類:第一
類是【禁止傾倒的廢棄物】,主要是指毒性大或長期不能分解及嚴重妨害海上航行、漁業等活動的物質;當出現緊急情況,在陸地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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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這類物質會嚴重危及人民健康時,經國家海洋局批準,獲得緊急許可證,可到指定的區域按規定的方法傾倒。第二類是【需要獲得特別
許可證才能傾倒的廢棄物】,第三類是【事先獲得普通許可證即可傾倒的廢棄物】。海洋傾倒區分為【一、二、三類傾倒區、試驗傾倒
區和臨時傾倒區】。P159
55、固體廢物管理的原則:【“三化”管理原則;全過程管理原則;分類管理原則】。對固體廢物管理所實行的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
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被簡稱為【“三化”管理原則,即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P160-P161
56、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上除了要標注明顯具有警告性、針對性的通用圖案外,還應當簡要記載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及其危險特性的
文字說明。對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對違反者,由海關責令退運
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163-P164
5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主要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管制,同時還規定了危險
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
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P164-P165
58、【所謂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我國對新化學物質實行風險分類管理、申報登記和跟
蹤控制制度。一般類新化學物質自登記證持有人首次生產或者進口活動之日起【滿5年】,由環保部公告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
錄》。P166
59、噪聲污染的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保部門決定。所謂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P168
60、放射性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與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環保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
施統一監督管理。P170
61、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后,送交放射
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P173
62、國際上一般將光污染分成【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等三類。其中,【白亮污染和人工白晝】是目前光照妨害的主要來源
和需要控制的對象。P175
63、為了進一步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我國于2008年頒布了【《循環經濟促進法》】。該法所謂的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
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P177
64、自然保護法在保護各種環境要素時側重的是它們的【環境效能】;而自然資源保護法在涉及作為資源的環境要素時,主要側重于
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分配、儲備和利用,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能】。P181
65、自然資源保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發揮各種自然資源的經濟效能,其保護舉措更具針對性與實用性,對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
的保護一般強調綜合開發與利用,對于可再生資源則通常強調保證永續利用】。P182
66、1988年我國頒布實施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并于2004年進行了修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所保護
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P182
67、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野生動物保護法》按保護程度的不同,動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非
重點保護野生動物】。P183
68、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野生動
物保護法》的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P184-P185
69、我國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國家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
遷地保護。【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P186
70、外來入侵物種的引入方式包括【有意引進、無意引進和自然入侵】三種。自然入侵是指物種隨風媒、蟲媒和鳥媒等媒介自然傳播。
P189
71、【自然保護區】是組成整體環境的一種特殊環境要素,也是保護自然環境的一種最嚴格、有效的形式。自然保護區能為人類保存完
整的生態系統的天然“本底”,是保存動植物物種的天然貯存庫和進行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也是普及自然科學知識的自然博物館。
P190
72、自然保護區的分區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18條的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自然保護區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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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緩沖區外圍劃為
【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實驗區所占面積不得
超過該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的1/3。P192
73、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國家對風景名勝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P194
74、海洋自然保護區可根據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狀況和保護需要劃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或者根據不同保護對象規定絕對保
護期和相對保護期。P199
75、在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允許適度開展下列活動:【生態養殖業;人工繁育海洋生物物種;生態旅游業;休閑漁業;無害化科學試
驗;海洋教育宣傳活動;其他經依法批準的開發利用活動】。2009年12月,我國制定了《海島保護法》。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
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P200
76、“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
集體所有制。國務院土地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用途,土地分為【農用
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P203
77、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
注重效益】的方針。P206
78、森林資源權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P213
79、根據《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轉讓的森林資源】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我國《森林法》把
森林分為五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以及特種用途林】。P214
80、草原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
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P217
81、因建設征用、使用草原應交納【草原植被恢復費】。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根據《草原法》第53條的規定,草
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P218-P219
82、根據《水法》的規定,該法所稱的水資源是指淡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
劃】。P220-P221
83、根據《水法》的規定,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地表水
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P221-P222
84、國家對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
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內陸水域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放。P223-P224
8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禁止使
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P225
86、海域使用權取得的主要方式是【國家出讓取得】。出讓的方式有申請取得和其他特別方式取得。經出讓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依
法轉讓或者依法繼承。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別確定為:【養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娛樂用海25年;鹽
業、礦業用海30年;公益事業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P227
87、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
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
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氣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7年。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P229
88、《可再生能源法》中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P231
89、【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P233
90、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實踐中,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行政
責任】是針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違法行為者適用頻率最高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P237
91、根據違法行為主體的不同類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行政責任可以分為【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兩大類;前者是
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員違法】的不利后果,后者是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違法】
的不利法律后果。P238-P243
(1)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處罰。①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般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6
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七種。【罰款】是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
處罰中最常用的處罰方式。②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三種。【聽證程序】適用于責
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的罰款或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場合。③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相對人對行
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種途徑尋求救濟。
(2)【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處分】是指對違法、違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員給予的行政
制裁。①行政處分包括六種,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的處分期間為6個月,記過的處分期間為12個月,
記大過的處分期間為18個月,降級、撤職的處分期間為24個月。
92、世界各國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及其刑事責任的立法模式大體上有三種,即【刑法典模式、附屬刑法模式與特別刑法模式】。
我國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及其刑事責任立法模式經歷了從“刑法典+附屬刑法+特別刑法”的【混合型立法模式】到刑法典模式的發
展歷程。P245
93、【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
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246
94、【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P247
95、【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
康,才構成本罪。P248-P249
96、破壞自然資源類犯罪。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340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
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②【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249
97、我國《刑法》中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相關的犯罪主要包括【環境監管失職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
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原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瀆職類犯罪和走私類犯罪。P256
98、追究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事責任的程序是【移送、偵查、審查起訴、審判】。P257
99、根據一般侵權的基本理論,生態破壞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行
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P259
100、生態破壞侵權的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原因】。生態破壞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一般包括【損害賠償與侵
害排除】兩種。P260-P261
101、環境侵權訴訟的一般程序。人民法院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立案受理。立案之日起【5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
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
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P270
102、【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
利人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P271
103、【國際環境條約】是國際環境法最主要的淵源。國際環境條約數量眾多、主題事項范圍廣泛,組成了一個多層次的條約體系,包括
【全球性多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和雙邊條約】。全球性多邊環境條約經常采用【“框架條約+議定書+附件”】的模式。一般法律
原則的作用在于填補相關國際法淵源(尤其是條約和習慣)的空白。P276
104、在國際環境法領域,許多由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通過的書面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確,有的有拘束力,有的無拘束力,通常
將這些書面文件稱為【“軟法”,例如《斯德哥爾摩宣言》、《內羅畢宣言》和《里約宣言》】等。P277
105、【國際環境法的主體】是指能夠獨立參加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直接在國際環境法上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
能力者。目前最主要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主權國家,國家是國際環境法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國際環境法的客體】是指國際環境法律關
系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國際環境法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環境要素,二是國際環境法主體針對環境要素所從事的各種行
為】。P277-P278
106、【國際環境法的一般原則】是指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公認的、普遍適用于國際環境法的各個領域、構成國際環境法基礎的法律原
則。國際環境法一般原則具有三個特點:第一,它們是大多數國家公認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通常反映在具有廣泛參與性的多邊條約
和國際會議通過的文件當中。第二,它們是適用于國際環境法各個領域的一般法律原則。第三,它們是國際環境法的基礎性法律原則,
7
直接體現了國際環境法的理念與價值。P281-P282
107、國際環境條約的實施手段和方法可以分為【信息、貿易、環境影響評價】等不同種類的措施;也可以分為【實體性規則(如限制
或禁止性的管制措施)和程序性規定(如事先知情同意)】等。本書根據這些手段和方法的性質,將其分為“命令與控制”措施、經
濟刺激措施和綜合措施。P285
(1)【命令與控制措施】通常是指那些由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制定,并且以公權力作為后盾進行監督和強制實施的方式。這類措
施包括環境標準、環境影響評價、風險評估、許可證、限制或禁止性措施、環境管理方面的措施等等。
(2)【經濟刺激措施】通常是指政府利用經濟手段來引導或抑制市場參與者的決策和市場行為,以期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這類措施
主要包括稅收、貸款、保險、補貼、彈性許可證、標志、聯合履約等。在國際條約中使用比較多的是保險、彈性許可證、聯合履約和
標志。
(3)【綜合措施】是指以消除或至少減少任何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質為目標的預防性措施,尤其是根據物質、產品的生命周期,從其生
成、生產到最終消滅進行全程管制,有時也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管制。
108、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按照性質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政治方法(又稱外交方法),包括談判、協商、調查、斡旋、和解等方法。
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舊稱公斷)和司法解決】。P287
109、預防和治理跨界大氣污染的條約最初以雙邊條約為主,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個旨在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的區域性多邊條約【《遠
程跨界大氣污染公約》】。P287
110、保護臭氧層的主要國際條約有【《維也納臭氧層保護公約》和《蒙特利爾議定書》】。P288
111、1995年,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根據這一授權,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通過了《京都議
定書》,并于1998年3月16日開放簽署。1954年的【《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簡稱《油污公約》)】是第一個旨在防止海洋污染
的國際條約。P289-P290
112、以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簽訂為標志,海洋環境保護的條約體系基本建成。P291
113、2001年【《關于持久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是國際上關于減少和最終消除持久有機污染物的法律規范體系。公約旨
在與【1989年《巴塞爾公約),1998年《鹿特丹公約》】共同建立一個對危險化學品的“從搖籃到墳墓”全程管制體系。關于生物多
樣性保護的國際法律體系主要是以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為基礎的條約體系。P296-P297
114、【《南極條約》】的宗旨是凍結和擱置所有的領土主權要求,在《南極條約》有效期內發生的一切行為或活動不得構成主張、支
持或否定對南極的領土主權要求的基礎。P300
二、簡答題+論述題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定義與其內涵。P65
答:定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指以保護和改善環境、預防和治理人為環境侵害為目的,調整人類環境與資源利用關系的法律規范的
總稱。
內涵:(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調整對象是人類在從事環境利用行為中形成的環境利用關系。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保護和改善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與資源,預防和治理人為環境破壞。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范疇既包含直接確立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與資源行為準則的法律規范,也包括其他部門中有關環境與資
源保護的法律規范。
2、環境法的政策性特征的主要體現。P66
答:(1)政策的法律化與法律的政策化。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需要根據環境質量的變化頻繁修改。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執行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經濟政策的影響。
3、簡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綜合性含義及特征。P67
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綜合性是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采用的保護手段具有多樣性。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公法與私法的融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對環境的保護既利用私法性的民事手段,也采
用公法性的行政與刑罰手段。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融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要是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主體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性規范。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融合。
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和民法的區別。P69
8
答:(1)公私法屬性不同。民法對環境的保護屬于私法的保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則更多地運用公法的手段對環境加以保護。
(2)民法對環境的保護屬于事后救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對環境的保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并且更側重于事前預防,因
此民法的救濟相對比較被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則趨向于主動。
(3)民法對環境受害者的救濟是個案救濟,側重于對個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維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對污染的預防和治理則更傾向于對
環境整體的保護,側重于對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
5、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的內容。P71-P75
答:(1)憲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
(2)環境與資源保護專門法律:包括綜合性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污染防治法律、自然資源法律、自然保護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款,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中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款、其他法律中有關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條款。
(4)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法規。
(5)環境與資源保護部門規章。
(6)環境與資源保護地方性法規與規章。
(7)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司法解釋。
(8)對中國生效的國際環境條約和公約。
6、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特征。P76-P77
答:(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具有多重牽連性質的法律關系。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以人類平等利用環境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
(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結合并體現自然生態規律的人類意志。
7、簡述企業及其開發利用環境的權利與義務。P83-P85
答:(1)企業開發利用環境的一般權利與義務:①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和義務。②利用環境容量排污的權利和義務。
(2)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是指實施開發利用環境行為的企業作為一類社會群體對社會以及其他公眾承擔的除強
制性法律規范外的環境保護義務。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表現:①通過環境質量體系認證或獲得綠色標簽認定。②推行清潔生產。
③主動對外宣示企業環境保護守則。
8、實施協調發展原則的制度措施。P105-P106
答:(1)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一體化決策。
(2)通過“三同時”制度保障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進行。
(3)通過循環經濟制度將經濟發展建立在環境承載力的基礎上。
(4)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制度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
(5)通過清潔能源制度解決環境對經濟的制約。
(6)通過綠色GDP核算等經濟政策促進和保障協調發展原則的實現。
9、預防原則的意義。P108
答:(1)采取預防措施可以用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大的環境效益。
(2)采取預防措施有利于扭轉我國環境保護的被動局面。
10、實施預防原則的制度措施。P109
答:(1)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決策階段落實預防原則。
(2)通過“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階段落實預防原則。
(3)通過清潔生產制度在生產階段落實預防原則。
(4)通過循環經濟制度在資源廢物循環階段落實預防原則。
(5)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在排污階段落實預防原則。
1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P127
答:(1)通過分類管理方式篩選評價對象和決定評價范圍。
(2)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12、“三同時”制度。P130
9
答:“三同時”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同時設計,即在對有關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設計時,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
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審制度,并且環境保護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
(2)同時施工即建設項目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施工。
(3)同時投產并使用,即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
合格并發給相應的合格證后方可正式投產使用。
13、簡述排污費的使用。P133
答:(1)重點污染源防治。
(2)區域性污染防治。
(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14、簡述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與分類。P138-P139
答:(1)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穩定、政
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2)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三
類。
15、環境污染的特征。P143-P144
答:(1)環境污染須伴隨人類活動而產生。
(2)環境污染須為物質、能量從一定的設施設備向外界排放或泄漏。
(3)環境污染須出現環境質量下降的結果。
16、防治燃煤污染的措施。P148
答:(1)控制煤炭開采。
(2)控制煤炭的使用,推廣清潔能源。
(3)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在鍋爐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制
造、銷售、進口。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鍋爐。
(4)在人口集中地區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采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
17、生產經營者的清潔生產義務。P176
答:(1)指導性規范,即不附帶消極法律后果(即無須承擔法律責任)的選擇性行為模式。包括:有關建設和設計活動應當優先考慮
清潔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應當采取清潔生產措施;一般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等。
(2)自愿性規范,即不附帶任何法律義務且具有積極法律后果(以政府獎勵、表彰等形式表現)的選擇性行為模式,主要目的在于
鼓勵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改善企業及產品形象,同時可以相應地依照有關規定得到獎勵和享受政策優惠。
(3)強制性規范,即附帶消極法律后果(違反將受到法律制裁)的行為模式。強制性規范要求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下列義務:對產
品進行合理包裝,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18、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的法律規定。P184-P186
答:(1)野生動物保護實行分部門和分級監督管理的體制。
(2)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度。
(3)實施獵捕許可及禁限制度。
(4)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行為的管制。
(5)外國人從事涉及野生動物行為的規定。
19、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規定。P187
答:(1)設立自然保護區、保護點或保護標志。
(2)監測制度。
(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4)及時采取拯救措施。
20、耕地保護的法律規定。P204-P205
答:(1)耕地占補制度。
10
(2)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3)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4)耕地使用管制。
(5)開發未利用土地及三荒土地管理。
(6)鼓勵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質量。
(7)土地復墾制度。
21、土地沙化的預防性措施。P210
答:(1)重視植被營造和管護。
(2)嚴格控制采伐防風固沙林。
(3)加強草原的管理和建設。
(4)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管理。
(5)堅持退耕還林還草制度。
(6)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2、簡述我國《森林法》中關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規定。P215-P216
答:(1)實行森林采伐限額。
(2)年度木材生產計劃。
(3)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
(4)林木采伐許可證制度。
23、簡述我國《漁業法》中的捕撈限額制度。P225
答:(1)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
(2)國務院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為實行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
(3)捕撈限額總量的分配應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分配辦法和分配結果必須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
24、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構成要件具有的特征。P244
答:(1)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
(2)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兩類行為.
(3)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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