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復旦高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稱:
發包人:
承包人:
合同編號:
二0年月
運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
版)》制定,旨在為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供應便利、敏捷、好用、
規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文本主體內容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
組成。其中協議書部分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簽定;通用條款部分是依據
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與建筑市場慣例制訂,無須另行
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部分屬承發包雙方依據工程實際與雙方意愿,
予以特地約定的內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為對應關聯關系,可相互
說明、互為說明。專用條款內約定的合同內容,從專用條款;專用條
款無特地約定的,從通用條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項,合同雙方可依據工程實際與雙方意愿,
另行簽定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復旦高校基建處修繕管理辦公室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工程
造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施工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須運用本
合同文本;運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項目合同也可參照此合同文
本。
注:此頁無需打印裝訂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誠懇信用的
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樣,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按招標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按招標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一年一月—日(暫定,以發包人簽署的開工
令為準)
竣工日期:—年—月—日(暫定)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
(人民幣)
¥:元(人民幣)(其中包括平安文明措施費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招投標書與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與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
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條款》
中分別賜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
量保修期內擔當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價款與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
1.自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規定提交了合格的履約保函或保
證金后生效。(指1000萬元與以上工程)
2.承、發包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指1000萬元以下工程)
以下無正文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其次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與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賜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與建設工程施工的
須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樣看法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
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
付工程價款實力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
人托付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
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
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
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設計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
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監理單位:指發包人托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
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
工程。
1.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
以支付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擔當質量保
修責任的款項。
1.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須要增加合同價款的
狀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
擔當的經費支出。
1.13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肯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
用于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
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對所建工程的存在
缺陷與在運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履行責任,于
缺陷責任期滿后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對所建工程
在肯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
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
約定的期限止。
1.18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
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起先
施工的肯定或相對的日期。
1.20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
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肯定或相對的日期。
1.21圖紙:指由發包人供應或由承包人供應并經發包人批準,
滿意承包人施工須要的全部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2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供應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與發
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運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
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約定所應擔當的責任。
1.25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
緣由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不行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開且不
能克服的客觀狀況。
1.27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務有效
起先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起先當天
不計入,從次日起先計算。時限的最終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
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終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終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工
2.合同文件與說明依次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說明,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
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與優先說明依次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與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與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
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樣時,在不影響工程正
常進行的狀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
程師作出說明。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說明時,按本通用
條款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與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運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說明和說明。如專用條款
約定運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說明和說明本
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須要明示
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
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
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范的名
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供應一式兩份約定的
標準、規范。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需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
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
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運用國外標準、規范的,
應負責供應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
由發包人擔當。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供應圖
紙。承包人須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
承包人擔當。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
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擔當,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
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
本合同終止后,除承包人存檔須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
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與有關
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運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
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托付的監理單
位名稱、監理內容與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
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
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分。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
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
事務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
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
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
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
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并提
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
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
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
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
訂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
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承
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
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賜予書面確認。承
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與時賜予書面確認的,
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
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
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
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
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接著執行原指令的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緊急狀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馬上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
有異議,但工程師確定仍接著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
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擔當,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與時向承包人供應所需指令、通知,
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
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擔當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
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后任接著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
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
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狀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
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當實行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平安的緊
急措施,并在實行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
包人或第三方的,由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
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擔當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接著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
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
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
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接著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
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須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與專用條款約定
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意施工運輸的須要,保證施工期間的
暢通;
(4)向承包人供應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
料的真實精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與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
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
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限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
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四周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
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工作,擔當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托付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
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
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依據發包人托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
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運用,發包
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供應年、季、月度工程進度支配與相應進度統計
報表;
(3)依據工程須要,供應和修理非夜間施工運用的照明、圍欄
設施,并負責平安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供應施工場地辦
公和生活的房屋與設施,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與環
境愛護和平安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
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
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
責已完工程的愛護工作。愛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
并擔當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實行特別措施愛護的工程部位
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
筑物(包括文物愛護建筑)、古樹名木的愛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
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擔當因自身緣由違反有關規定
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
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支配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
進度支配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
出修改看法。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看法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依據發包
人供應圖紙與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支配,其具體
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支配組織施工,接受工程
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支配不符時,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
承包人緣由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支配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
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與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依據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
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
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
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
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緣由不能依據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
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
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
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看法。承包人
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當愛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
程師作出的處理看法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
在48小時內賜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看法,
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包人緣由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擔當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緣由造成停
工的,由承包人擔當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緣由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供應圖紙與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雇用的其他承
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供應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內非承包人緣由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8小時;
(7)不行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狀況。
13.2承包人在前款狀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
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
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需依據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
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緣由不能依據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
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擔當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樣后應簽訂提前
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
保證工程質量和平安實行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供應的條件以
與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評定以
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緣由未
達到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擔當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鑒定,所需費用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擔當。雙方均有責任,
由雙方依據其責任分別擔當。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仔細依據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與工程
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并為檢
查檢驗供應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覺,應要
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
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緣由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
擔當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
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擔當,并相應順延
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緣由發生的追加合同
價款,由發包人擔當。
17.隱藏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藏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
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藏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藏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
承包人打算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
包人可進行隱藏和接著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
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工程師未能按
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
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
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
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藏或接著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藏的工程重新檢
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
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
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擔當發生的全部
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須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
圍相一樣。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
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
時間、地點。承包人打算試車記錄,發包人依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
供應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與試車,須在起先試車前24小時內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工程師
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與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
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
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打算工作。試車
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緣由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
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擔當修
改設計、拆除與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
延。
(2)由于設備制造緣由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選購
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
承包人選購的,由承包人擔當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與重新安裝的
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選購的,發包人擔當上述各
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緣由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
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擔當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
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均由發包人擔當。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
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接著施工或辦理
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須要承包人協作時一,應征得承包人同意,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平安施工
20.平安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平安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平
安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平安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
查,實行必要的平安防護措施,消退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20.2發包人應對己方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平安教化,并
對他們的平安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平安管理的規定進
行施工。因發包人緣由導致的平安事故,由發包人擔當相應責任與
發生的費用。
21.平安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
易燃易爆地段以與臨街交通要道旁邊施工時,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
平安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
輸、運用)與運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平安防護措施,經工程
師認可后實施,平安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22.事故處理
發生重大傷亡與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馬上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
任方擔當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與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
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
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
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采納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
價方式。
(1)采納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
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
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
(2)采納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
約定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范圍外實際數量變更
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更的金額
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23.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發生成本變更的,合
同價款可作調整: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更影響合同價款;
(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
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
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的7天后,可向
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
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
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
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并擔當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
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后的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
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應當為計量供應便利條件并派人參與。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與計
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
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
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與
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緣由造成返工的
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
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
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與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
(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比
例,提留保留金。
26.4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
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
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并從計量結果確認
后的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5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
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
應擔當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定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
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供應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供應材料設備,并出具產品合
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與清點后由承包人
妥當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緣由發生丟失損壞,
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
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一,發包人擔當相關
責任。發包人應擔當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依據下列狀況在專用條
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擔當全部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選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
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擔當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
占?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
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時間,由發包人擔當因此發生
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
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
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運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
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
28.承包人選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選購材料設備的,應依據專用條款約定與
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選購,并供應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
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選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
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選購符合要求的
產品,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選購的材料設備在運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
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28.4工程師發覺承包人選購并運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
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選購,并擔
當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須要運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
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選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
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
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
并由原設計單位供應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依據工程師發
出的變更通知與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須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變更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依次;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須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與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擔
當,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
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干脆損失的,由承包人擔當,
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與到對設計圖紙或
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與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
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
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納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
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共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與發生其他實質性變
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
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于本通
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
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
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
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
程價款報告時一,視為該項變更不涉與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
認,工程師無正值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
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
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
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緣由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
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
規定,向發包人供應完整竣工資料與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
包人供應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供應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
并在驗收后14天內賜予認可或提出修改看法。承包人按要求修改,
并擔當由自身緣由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
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看法,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
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
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
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
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
從第29天起擔當工程保管與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別緣由,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
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
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運
用。發包人強行運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與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擔當
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
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與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依據協議書約定的
合同價款與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28
天內進行核實,賜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看法。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
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
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
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無正值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
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擔當違約責任。
33.5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
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后
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
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
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
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與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
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與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擔當
保管責任。
33.7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
用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注明的收尾
工作和缺陷修補,以與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
的缺陷或損害修補。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
年。
34.2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供應的設備材料不符合合同
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
人負責修補,并擔當相應費用。
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范圍內的缺陷,發包
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擔當。
34.4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并在14天
內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與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
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并對交付
發包人運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擔當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
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值理由不支付工
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狀
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狀況,發包人擔當違約責任,賠償因其
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
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
約定。
36.2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緣由不能依據協議
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緣由工程質量達不
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狀
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狀況,承包人擔當違約責任,賠償因其
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
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狀況,另一方要
求違約方接著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擔當上述違約責任后接著履
行合同。
37.索賠
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并非因已方過錯,而是
應由對方擔當責任的狀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
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務發生時的有效證
據。
37.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與應由發
包人擔當責任的其他狀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與時
得到合同價款與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務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
(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與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于
28天內賜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后28天
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務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
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務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
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項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
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
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
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選擇其他方
式解決。
38.2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狀況的,雙方都應接著
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并愛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
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
部分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工程按約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
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
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與給發包人造成的其
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擔當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
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
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行抗力
40.1不行抗力包括因斗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
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衛生突發事務,以與
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難。
40.2不行抗力事務發生后,承包人應馬上通知工程師,并在力
所能與的條件下快速實行措施,盡力削減損失。發包人應幫助承包
人實行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
行抗力事務結束后,承包人應與時向工程師通報受害狀況、損失程
度與預料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行抗力事務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
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狀況。不行抗力事務結束后28天內,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與相關資料。
40.3因不行抗力事務導致的費用與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
方法分別擔當: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
損失,以與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
由發包人擔當;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
并擔當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與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擔當;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
理人員與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擔當;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因合同雙方的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行抗力的,不能
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
與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
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1.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托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
人擔當。
41.4承包人必需為從事危急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損害保險,并
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
險費用。
41.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實行必要的
措施,防止或者削減損失。
41.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
42.擔保
42.1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供應以
下擔保文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供應己方有支付實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
付實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供應己方有賠償實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
償實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
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供應擔保的第三方擔當
相應責任。
42.3供應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
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
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與特別工藝
43.1發包人要求運用專利技術或特別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
申報手續,擔當申報、試驗、運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訪用專利技
術或特別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擔
當有關費用。
43.2擅自運用專利技術侵擾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擔當相
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工程施工中發覺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與化石或其他有
考古、地質探討等價值的物品時一,承包人應馬上愛護好現場,并于
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
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
的要求,對現場實行妥當愛護措施。發包人擔當由此發生的費用,
順延延誤的工期。
上述狀況出現后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擔當相應責任。
44.2工程施工中發覺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
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擔當由此發
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覺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
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樣,可以解除。
45.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狀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
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
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狀況,承包人將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緣由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
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
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
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
條款第38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當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
備的愛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
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供應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
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
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
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擔當,因未與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
責任方擔當。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
造成的損失。
45.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
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后,發包人向承包人簽
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懇信
用原則,履行通知、幫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
保存一份。
4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依據須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
雙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
樣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
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與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L2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跟蹤審價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文件與說明依次
合同文件組成與說明依次: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書或合同期
內經雙方協商簽署的協議;2.本合同協議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5.中標通知書;6.招標文件、答疑文件與補充
招標文件;7.投標書與其附件、詢標回復;8.標準、規范與有關技
術文件;9.圖紙;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11.與合同有關的其
它文件。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與規范
3.1本合同運用漢語。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須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
平安生產管理條例》;上海市頒發的有關建筑法規、行政條例等,
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
3.3適用標準、規范
3.3.1本工程的技術標準與規范應依據本工程設計單位供應的
施工圖設計說明,以與上述設計說明中明確要采納的國家、部頒、
地方的施工技術(驗收)規程與規范。
3.3.2本工程適用標準、規范必需符合上海現行的標準規范;
若上海沒有相應的標準規范時,應按國家標準規范執行。
3.3.3如以上要求不一樣的地方,以上述約定標準的最高要求
為準。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供應圖紙日期和套數:g套,合同簽定后?
天。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保密。
承包人若須要增加圖紙份數,發包人應代為復制,費用由承包
人擔當。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項目主管
職權:現場管理;施工中有關項目的會簽;對工程質量、平安、
進度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負責技術、經濟簽證的現場確認,確定
支付工程款,協調處理并解決有關變更、施工中的問題;凡需發包
人確認的內容均須項目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并蓋章后生效。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托付的職權:(詳見施工監理合同)
須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停工令、復工令、延長
工期、增減工程量、核定簽證工作量以與監理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職
權。
5.3跟蹤審價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人代表
姓名:職務:一級注冊建立師
職權:對工程質量、平安、進度和文明施工全面指揮負責,并
完成承包人應做的各項工作。
7.發包人工作
7.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與完成的時間:開工前7天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
地點和供應要求:臨水、臨電開工前接至施工現場邊緣,承包人自
行安裝計量表具,并向發包人按時繳納水電費;通訊線路開工前供
應到位,電訊設備與通訊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擔當。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開工前7天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供應時間:開工前7天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開工前供應本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消防審核批文。
(6)施工前發報人應會同勘察單位提交書面水準點與高程限
制網,并與時向承包人領樁,進行現場交驗,承包人應妥當愛護好
樁位。
(7)圖紙會審和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二零二五年度包雪場地積雪清除合同
- 2025版寶鋼集團勞動合同電子化管理及信息保密協議
- 二零二五年度菁離婚協議書樣本20離婚律師見證合同
- 2025版車庫車位租賃與增值服務合同范本
- 二零二五年度城市更新拆墻施工安全免責合同樣本
- 二零二五年度車輛租賃及綠色出行推廣協議
- 2025版特種柴油銷售與定制運輸服務合同
- 2025版辦公家具智能辦公設備銷售合同
- 二零二五年度綠色環保PVC管道材料供需合同范本
- 二零二五年餐飲企業特色菜品研發與市場推廣合同范本
- 裝修設計文件消防專篇
- 八年級物理浮力壓強專題經典計算題(含答案解析)
- GB/T 3211-2008金屬鉻
- GB/T 12703.7-2010紡織品靜電性能的評定第7部分:動態靜電壓
- ps6000自動化系統用戶操作及問題處理培訓
- 2023年韶關市法院書記員招聘筆試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 革蘭氏陰性菌課件
- 聘用證書合集通用PPT模板
- 建筑工程文件歸檔管理明細表
- 海姆立克手法理論知識、臨床應用及注意事項考核試題與答案
- 堿性脫漆劑配方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