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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提要]ChatGPT一經問世就得到廣泛運用與討論,在火爆的同時,對于此類生成式AI,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已呈現出局限性,關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引發爭議。本文以ChatGPT為例,在明確對其保護必要性的基礎上,以著作權為基礎,通過分析它的運作原理,確認其創作主體和內容獨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情況下,探索相關的保護路徑,填補我國知識產權體系中人工智能領域的空白,以保證在人工智能快速發展背景下,對相關領域的創新保護和合理引導。隨著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能技術取得了迅猛的發展,廣泛地應用于各個領域。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代表之一的ChatGPT在2022年11月發布后,立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ChatGPT以自然對話的方式實現人機交互,其核心能力在于模仿對話參與者的語言風格。不僅如此,ChatGPT還能通過訓練來應用于多種不同的任務領域,如編寫和調試計算機程序、創作音樂、劇本和學術論文、回答測試問題(在某些測試情境下,超越普通人類測試者水平)、創作詩歌和歌詞,甚至模擬Linux系統等。與許多其他聊天機器人不同,ChatGPT的獨特之處在于它整合了大量的語料數據,并具備高度一致的語言表達能力,使得其生成的內容更加符合人類的語言習慣。此外,ChatGPT還可以記憶之前的對話內容和用戶的提示,從而不斷擴充其語料庫,并通過無監督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的能力。目前,以ChatGPT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正在引發一場技術革新。其在算法和算力等方面的優勢為技術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助力。然而,在技術不斷進步的背景下,這項技術也帶來了潛在的法律風險,特別是涉及到著作權領域。由Chat-GPT生成的內容與人類創作的作品相似度極高,難以分辨,這使得如何區分保護這些內容成為了一個緊迫的問題。本文旨在從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質入手,結合著作權理論和實踐中的具體問題,探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能夠采取的保護路徑。一、ChatGPT著作權分析在探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所創作的作品性質時,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重要且復雜的問題,即生成物是否具備足夠的創造性和原創性以滿足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近年來涌現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如ChatGPT已經展示出了驚人的語言生成能力,但其生成的內容是否真正符合創作性的要求,引發了學界和法律界的廣泛爭議。近期的案例和論述在這一問題上提供了一些參考。某些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如文章、詩歌等,可能在語法、結構和表達上表現出高度的人類習慣性,甚至令人難以區分其與人類創作的差異。然而,這并不必然意味著生成物具有獨立的創造性。一些觀點主張,生成式人工智能雖然可以模仿人類創作,但其生成的內容實際上是通過學習已有的數據和模式,缺乏真正的創意和個人思維。因此,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質時,我們需要考慮傳統著作權標準是否適用于這一新興技術。這也將涉及到如何識別和評估生成物中的創造性和原創性元素。未來,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發展,法律界可能需要重新審視著作權的定義和保護范圍,以更好地適應這個變化中的領域。(一)ChatGPT的“創作”原理。探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權性,首要從其創作原理,即數據獲取和應用入手。ChatGPT的創作是建立在Transformer架構、自注意力機制、預訓練和微調等關鍵技術基礎之上的。通過這些原理,模型能夠在生成對話和文本等任務時表現出色,研究人員通過將包括先驗和推理得來的大量知識交給ChatGPT學習,使ChatGPT能自動挖掘數據中有價值內容,儲存在知識庫。在用戶使用階段,通過算法構建,用戶根據既有規則引導,獲得定制知識。目前,人工智能被定義為通過學習外部數據并利用這些數據來實現特定任務的技術手段。在法律層面上,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其運作依賴于預設的程序,缺乏獨立意識和自由意志,無法獨立思考和做出判斷,也沒有獨立的財產權利,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只是一種被用來模仿人類思維并解決問題的工具。在數據驅動算法模擬創作的技術路徑下產生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實質是自然人利用智能化工具完成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以表彰創作者及給予合理報酬的方式鼓勵創作者繼續創作,即使是法律將其他民事主體擬定為作者,其作品的產生也應當以自然人的存在為前提。而人工智能無法作為理性主體離開人類而自由思考,只能在人類所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數據分析,按照這一標準,人工智能只能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存在。(二)ChatGPT生成物的作者需要明確。就主體問題而言,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是指進行創作活動的自然人,特殊情況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人主張ChatGPT依照法人這一特殊情況,即ChatGPT的開發者作為人工智能的研發方,此時可以由開發者成為所有生成內容的作者,但這一說法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先不論開發者對生成內容過程中用到的知識是否具有版權,就法人這一方面來講,法人的創作能夠成為作者是因為創作本身是由自然人完成,只是在權利歸屬上由法人組織享有,然而在人工智能創作的情形中,人工智能不屬于自然人,不能夠獨自代表法人組織,因此這一說法不攻自破。當前有學者主張確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通過一定的認可條件和原則使其獲得法律擬制的主體資格,而對于此類獲得擬制資格的存在,在認定時也以自然人為基礎,需要該主體能夠通過自然人表達意志且具有實體,法人組織正是因此而符合獲得擬制主體資格的,因此人工智能想通過這一路徑成為作者,還需要技術的不斷發展才有可能實現。(三)ChatGPT生成物不構成“作品”。獨創性是作品區別于人類其他勞動成果的關鍵,它包括“獨”與“創”兩個方面,要求作品必須是獨立創作,源于本人,禁止抄襲,而且要展示作者的個性選擇并達到最低創造性要求。在2019年的騰訊訴盈訊公司侵害著作權一案中,騰訊公司主張“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完成的文章屬于作品,對此享有著作權,得到了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支持,將該文章認定為作品。一審中認為“Dreamwriter軟件的自動運行的方式體現了原告的選擇,也是由Dreamwriter軟件這一技術本身的特性所決定”,并據此認為,“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梢?,法院認為“Dreamwriter”軟件屬于該團隊成員進行創作的工具,其目的是代替相對復雜的人力勞動,主要體現的仍是團隊成員的個性選擇。但從涉案文章來看,是一篇關于財經行情的基本信息,所反映的內容均為客觀事實。根據《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本公約的保護不適用于日常新聞或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2020年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法不適用于單純事實消息。因此,對該客觀事實進行的匯總不能體現其團隊成員的獨特思考。據此,使用“Dreamwriter”軟件進行的“寫作”也僅為對客觀信息的篩選,不具有自己的思想。無論從哪個方面看,筆者認為這一文章都不應構成作品。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獲得了迅猛發展,已經可以獨立進行內容生成,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已經可以完全脫離人類的影響。筆者曾兩次使用ChatGPT,命令其進行文字創作,卻在相同條件下給出了不同的創作內容,可見ChatGPT基于其技術進行的“創作”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不能認為其生成的內容具有個性選擇與判斷,只是通過應用預先的算法模板進行隨機選擇的結果,其輸出看似具有多種結果,但實際上在這一過程中排除了個性選擇,與人類的創作活動大相徑庭。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權保護路徑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法體系已不足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困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問題飽受爭議。人工智能在人機交互過程中的表現與人類別無二致。2018年10月25日,世界首次由AI創作的畫作《埃德蒙·貝拉米畫像》在著名藝術品拍賣行佳士得拍賣會上,拍出了43.25萬美元(約3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并成交。如果不是事先知道這幅畫是AI所作,恐怕都會覺得是人類的作品。由于尚無法律對此類特殊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且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以往案例結論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在可預見的未來,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護呼聲會持續走高,因此對人工智能生成物雖然不能以著作權法上的作品進行保護,但仍具有從其他方面進行保護的必要性。(一)提高人工智能領域的保護意識。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以及著作權主管部門在知識產權宣傳中的角色至關重要。為了更好地保護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有必要加大人工智能相關知識產權的宣傳力度,為實現這一目標,應當將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的宣傳比重提高。通過廣泛開展知識產權教育活動,向公眾和從業者普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這些措施有助于普及人工智能在當代創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為創作者提供的權利保護意識,從而減少市場上相關領域的糾紛。同時,強調人工智能在當代創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向市場上相關領域的創作者普及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和優勢,鼓勵他們積極采納和應用,推動人工智能領域的創作發展。鑒于人工智能技術的全球化應用和跨國性特點,國際合作顯得尤為重要。各國應緊密合作,共享實踐經驗,共同應對人工智能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挑戰。通過相互學習,協調立法和政策,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共同推動人工智能領域的可持續發展。(二)完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著作權”這一概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還可以包括鄰接權。鄰接權是一種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它是指不構成作品的特定文化產品的創造者對該文化產品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鄰接權的客體并非作品,而是作品以外的成果。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鄰接權的現有規定尚不包括有關人工智能方面的內容,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在那些得到了使用者高度貢獻而產生的具有一定藝術性或保護價值的成果上,基于其勞動過程而賦予其鄰接權保護是合理的。首先,設立鄰接權對人工智能生成物進行保護,有助于那些利用ChatGPT輔助進行智力創作的使用者,既可以解決其在狹義的著作權上得不到保護的困境,也符合鄰接權制度設立的目的。與狹義的著作權相比,鄰接權只保護財產類的權利,在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識產權糾紛時往往都是財產性質的糾紛,因此運用鄰接權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次,與狹義的著作權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鄰接權的主體包括表演者、圖書出版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根據這一立法目的來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主體是使用者應該更為合理,而非人工智能的創造者。由對人工智能進行操控的自然人作為權利與責任主體,更符合ChatGPT此類人工智能的技術工具定位,在發生糾紛時對使用者進行追責往往更加便利。最后,也要避免過度保護,可以參照狹義的著作權,通過“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來對權利人進行限制,以保證這一成果可以被利用。知識如果不能被大眾所接受,就不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對市場也不再具有促進作用。同時,權利的保護期限不應過長,因為鄰接權制度的性質導致了其受保護的程度較低,并且人工智能以其高效率的運作,使得作品產出速度極快,如果對這些成果設立過長的保護期限,將對狹義的著作權保護產生不利影響。(三)對生成物進行技術加密。在加強保護意識與完善法律結合的條件下,對生成物進行技術標識加密能夠形成對Chat-GPT生成物更為完整的保護鏈。英國版權法將人工智能作品的權利歸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這對于我國的相關立法具有借鑒意義。但筆者前文所述權利在此并非指著作權,而是由法律擬定的對人工智能專屬的權利。這一權利具有與著作權法相似的效果,但僅針對具有保護價值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因此,可以設定一部專門的人工智能相關法規,通過電子水印的形式對生成物進行技術加密,即表明該生成物為ChatGPT所作。由于ChatGPT生成物與人類作品有時難以區分,難免會產生欺騙誤導,當ChatGPT生成的內容涉及侵犯他人權益、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知識產權等問題時,難以確定生成者的身份和責任,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的復雜性和困難。如果ChatGPT生成的內容被錯誤地歸因于特定個人、組織或企業,可能會對其聲譽和形象造成負面影響。這可能引發輿論風波、名譽損害或其他社會關注。因此,對生成的內容加上電子水印來區分某一作品是否由ChatGPT生成是一種合理的方法。電子水印可以通過在數字內容中嵌入特定信息或標識符,用于驗證內容的來源和完整性,并可以提供法律上的證據,用于證明生成內容的類別和使用者的身份,以防止侵權行為。但也需注意技術實施方面的問題,保證水印的獨特性與安全性,避免盜用,并對使用者的隱私信息謹慎處理,確保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要求。綜上,自OpenAI發布ChatGPT以來,人工智能發展來到了新的階段,同時生成式AI在諸多新興科技領域中獨占鰲頭。但現有的法律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對人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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