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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主觀題分類模擬195一、居住在昆明的劉清偽造了大量人民幣,準備偷運至廈門出售牟利。運載假幣的漁船剛一到岸,即被緝(江南博哥)私人員發現。劉清即帶領多人用砍刀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并迅速攜帶假幣300萬元在走私團伙的掩護下逃到桂林市。
趙青見銷售假幣有利可圖,便從晁沖處借了3萬元人民幣,從劉清處購買了面值為50萬元的假幣。但是,由于后來司法機關打擊假幣犯罪的活動持續開展,趙青購買的假幣一時不能售出,所以無法歸還晁沖的欠款。晁沖多次追討沒有效果,便提議由趙青用假幣40萬元償還債務。趙青權衡再三,只好同意。
半年之后,某國有企業會計譚浩知道趙青手上還有10萬元假幣,就挪用公款1萬元購買了這批假幣。然后,譚浩又使用這些假幣去購買毒品并販賣,獲取非法利益12萬元。在與販毒分子的交易完成后,譚浩安排其好朋友張力從販毒分子劉五手中領取販賣毒品而非法獲得的12萬元。張力為完成攬儲任務,經譚浩同意后,將此筆款項悉數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儲蓄所。
問題:1.
劉清偽造大量人民幣出售牟利的行為構成何罪?正確答案:劉清偽造貨幣并出售的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其出售行為不另定罪。
2.
劉清為抗拒緝私帶領多人用砍刀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的行為應如何處理?正確答案:劉清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3.
趙青用假幣40萬元償還晁沖的3萬元債務的行為,應如何處理?正確答案:趙青用假幣償還晁沖債務的行為構成出售假幣罪、晁沖構成購買假幣罪。因為他們明知是假幣而以之頂替債務,其實質是買賣假幣。
4.
譚浩挪用公款1萬元購買假幣,并使用假幣購買毒品的行為構成何罪?正確答案:譚浩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購買假幣罪、販毒罪,數罪并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數罪并罰。
5.
張力從販毒分子劉五手中為譚浩領取販賣毒品非法獲得的12萬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儲蓄所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正確答案:張力構成洗錢罪,其明知這12萬元是販毒所得,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構成洗錢罪。由于他和譚浩事前并無通謀,因此并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二、【案情簡介】“最高檢察院抗訴教師秦某性侵女童案”
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擔任班主任期間,利用午休、晚自習等機會,多次對女生A和B實施強奸;多次猥褻ABCDE五名女學生,猥褻F、G兩名女學生各一次。2013年9月,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秦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2013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決并發回重審。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無罪。2016年1月,省高院以秦某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審議此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列席會議并發表了意見。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采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認定被告人犯強奸罪情節惡劣,改判無期徒刑,認定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對猥褻兒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合并執行無期徒刑。
【問題】1.
本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是否正確?為什么?正確答案: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3款的規定,上級檢察院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可知,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有權監督。本題中,省高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依法應由上級檢察院即最高檢察院對其抗訴,省檢察院無權對省高級法院的生效判決抗訴。[考點]審判監督程序
2.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省高級法院二審判決,采納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部抗訴意見進行改判是否正確?為什么?正確答案:最高法改判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款的規定,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可知,最高法院有權對高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審,也有權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3.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對審判組織有何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何種程序進行再審?正確答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本題中是最高法院提審,理應按照第二審審程序進行審理。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復核程序審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序的審判。
4.
針對本案的判決,請問都有哪些機關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簡述具體的依據和法律理由。正確答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的幾種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主體和方式:(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3)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本題中一審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決并發回重審。2014年11月,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以同樣的罪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訴,省高級法院2016年1月,以秦某犯強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與其犯猥褻兒童罪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即針對省高院的生效判決,省高級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有權提起審判監督權利。
上述主體之所以擁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權,是與其職責相聯系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有責任監督本院裁判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有權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人民檢察院有法律監督權。
三、【案情簡介】張扣扣故意殺人案
1996年8月27日,張扣扣之母汪秀萍被鄰居17歲的兒子王正軍故意傷害致死。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原南鄭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
2018年2月15日12時許,張扣扣持刀殺死王正軍、王校軍(王正軍之兄)和王自新(王正軍之父)三人,并燒毀王校軍的小轎車,毀損價值32142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018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原南鄭縣公安機關投案。
2019年1月8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張扣扣死刑:2019年4月11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張扣扣的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19年7月17日,張扣扣被執行死刑。
【問題】1.
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專門機關?正確答案:本案中的偵查機關為原南鄭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機關為原南鄭縣人民檢察院,由原南鄭縣人民檢察院移送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由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因本案判處張扣扣死刑執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為核準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死刑復核提出意見。[考點]刑事訴訟主體
[解析]正確理解和把握刑訴主體和各主體權利、職能。
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職能是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各訴訟主體在刑事訴訟中承擔的職能不同,履行的職責不同,不能相互代替。控訴職能是相關國家機關追訴犯罪、證明犯罪的職責和義務。公訴案件實行國家追訴主義原則,履行控訴職能的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基于國家理性主義原則的要求,追訴機關負有客觀公正的義務,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全面收集證據,準確執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辯護職能是相關主體依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職能是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出發,針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提出的意見。辯護職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行使。基于控辯平等原則,辯護權應得到充分的保障。審判職能是裁判職能,是一種判斷權和裁決權,是依據控辯雙方在法庭上舉證、質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審判職能應居中裁判,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客觀公正獨立作出裁判。正確理解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和審判職能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避免出現專門機關之間“配合有余、制約不足”,“公、檢、法聯合辦案”,以及對于辯護權不重視甚至抵觸的現象。
具體知識點見如下圖表:
2.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在偵查階段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正確答案: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張扣扣的訴訟權利包括:(1)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被告知有權約見值班律師。被告屬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2)對偵查機關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的行為,有權向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控告。(3)申請取保候審,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4)進行自我辯解的權利。(5)在審查批準逮捕期間,有權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或要求當面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6)被告知鑒定意見結論的權利。(7)被告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情況的權利。(8)有拒絕辯護律師為其辯護,重新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3.
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們分別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正確答案:本案有兩名被害人:一名是故意殺人罪的被害人王正軍、王校軍(王正軍之兄)和王自新(王正軍之父);另一名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被害人王校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3)陳述意見、申訴的權利。(4)出席法庭審理、質證、辯論等權利。
4.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張扣扣沒有委托辯護人,應如何處理?正確答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張扣扣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張扣扣沒有委托辯護律師,偵查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5.
本案如何移送審查起訴?如何確定審判管轄?正確答案:本案偵查終結,偵查機關原南鄭縣公安局應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即移送原南鄭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原南鄭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應該退回偵查機關,應移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的第一審法院為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被告人張扣扣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6.
如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扣扣死刑,張扣扣不服提起上訴。而三被害人的近親屬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沒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張扣扣的判決沒有錯誤,但判決認定罪名和量刑確有錯誤,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裁判何時生效?正確答案:(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直接改判,但不得加重被告人張扣扣的刑罰。《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第2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生效日期為一審法院判決作出10天。
四、案情:2003年5月18號晚上9點左右,張高平和侄子張輝駕駛皖J-11260解放牌貨車去上海。17歲的王某經別人介紹搭他們的順風車去杭州。
2003年5月19號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到報案,在杭州市西湖區一水溝里發現一具女尸,即5月18號搭乘他們便車的女子王某。
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是當晚開車搭載被害人的張輝和張高平所為。后在公安偵查審訊中,張高平與張輝交代,當晚在貨車駕駛座上對王某實施強奸致其死亡,并在路邊拋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終審改判張輝死緩、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此后,二審判決之后,張高平叔侄兩人進入了浙江省屬地的監獄服刑,2005年,張高平從浙江調到新疆石河的監獄服刑,三年后,張輝從浙江調到新疆庫爾勒監獄服刑。在獄中,兩人始終沒有放棄對案件的申訴。服刑期間,獄中的張高平、張輝均堅稱自己無罪。入獄后,張高平的妻子和他離了婚,打掉了已經懷孕的孩子,張輝已經訂婚的女朋友和他分了手,張高平的哥哥張高發,也一直奔走在申訴上訪的路上。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復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認為有新的證據證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認定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同時,法院告知他們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稱,該案偵查機關違法使用獄偵耳目袁連芳采用暴力、威脅等方法參與案件偵查,獲取張輝有罪供述,同時又以袁連芳的證言作為證據,直接導致了這起冤案。
問題:1.
張高平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正確答案:作出生效錯判的是浙江省高院。屬于再審改判無罪案件,由二審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為2個月。
2.
對張高平的國家賠償的計算,是否完全適用依據2010年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正確答案:適用。
3.
對張高平的國家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在多長時間內將賠償決定書送達給張高平?正確答案:10日內送達。
4.
如張高平對賠償的項目、數額有異議,有何救濟途徑?正確答案:可自賠償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
如張高平除要求賠償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外,還提出該冤案導致其名譽嚴重受損,近十年羈押導致嚴重精神損害,就精神損害請求國家賠償,應如何處理?正確答案: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張高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本案因造成嚴重損害后果,還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6.
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張高平的賠償請求,應指明多少位審判員承辦?處理期限多久?正確答案:由1名審判員承辦。處理期限為3個月,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五、1.
2007年9月,某縣發生了一起盜竊案。被害人陳某晚上回家后,發現房間內一片狼藉,立即報警。經核實,陳某丟失現金、珠寶首飾和債券(價值人民幣10萬元)以及祖傳文物1件。某縣公安局經立案、偵查,認為本村村民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偵查終結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將案件移送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縣檢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鄭某進行了訊問,認為證據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2月19日,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起訴。縣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仍然不足以證明鄭某實施了盜竊行為,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了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布,并于2月12日將不起訴決定送達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鄭某、被害人陳某。縣公安局認為不起訴決定不當,于是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鄭某,并向上一級檢察院即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市檢察院維持了不起訴決定。陳某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以未先行向檢察機關申訴為由拒絕受理。
問題:本案中刑事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正確答案:1.本題考查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縣檢察院接到分公安局移送起訴的案件,不應僅訊問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還應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2.本題考查審查起訴的期限。縣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補充偵查完畢,超過了法定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對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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