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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投保明細表、保險憑證及特別約定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本保險合同可以由養殖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養殖戶投保。第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白鵝養殖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一)在當地從事白鵝養殖時間1年(含)以上;(二)養殖場地及設施位于吉林省舒蘭市行政區域內,且位于當地洪水警戒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區、非行洪區、非泄洪區、非傳染病疫區,符合衛生防疫規范,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濕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疫措施;(三)能夠提供白鵝飼養購銷合同和銀行交易記錄。保險標的第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白鵝,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簡稱“保險白鵝”(一)單個養殖場所每批次飼養白鵝在300只以上;單棟禽舍存欄的白鵝應為同一個批次鵝群;(二)營養良好、健康無疾病疫病,飼養密度合理,能按所在地2縣級畜牧部門審定的免疫程序防疫并有接種記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應為同一批次白鵝,不同批次白鵝應分批次分別投保。除能夠劃分為不同危險單位的情形外,投保戶須將養殖場內符合投保條件的白鵝全部投保。保險責任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白鵝在保險單載明的飼養地址內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疾病、疫病;(二)火災、洪水、建筑物倒塌。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發生本保險合同第五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同一批次保險白鵝死亡率超過30%時,對于為了減少損失的擴大,須進行全群淘汰處理的,保險人對淘汰保險白鵝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七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發生高致病性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保險白鵝死亡,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扣減政府專項補貼金額的差額為限。責任免除第八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白鵝死亡,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他人的惡意破壞行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雇用人員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行為或管理不善;3(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沖突、罷工、騷亂或暴動;(四)水污染、大氣污染、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五)禽舍質量問題;(六)保險白鵝在疾病觀察期內患有疾病疫病死亡或被政府強制(七)噪音及飼養不當造成驚嚇、中毒。第九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一切間接損失和費用;(二)私自販賣、宰殺等行為造成的保險白鵝損失;(三)未按既定免疫程序及時接種疫苗;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或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后不采取必要的保護與施救措施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四)保險白鵝因病死亡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五)保險白鵝全群淘汰時,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屠宰、出售規定的。第十條本保險條款其他條目中約定的不承擔、免除或減少保險責任的部分,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第十一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保險金額4第十二條保險白鵝每只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最高不超過市場價值的70%,具體在保險單中載明。市場價值指投保時保險白鵝體重達到出欄標準重量的白鵝市場保險金額=每只保險金額×保險數量保險數量按白鵝飼養購銷合同載明的數量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保險期間第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保險白鵝入欄時起至出欄時止,最長不得超過70天,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第十四條自本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7日(含)內為保險白鵝的疾病觀察期。保險白鵝在疾病觀察期內因疾病和疫病造成死亡的或因發生高致病性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導致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死亡保險白鵝對應的保險費。保險費第十五條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率規章計收。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5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七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第二十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6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二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第二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以及地方有關白鵝養殖管理的規定,做好養殖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7好安全防疫防災工作,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對死亡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應依法處理。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第二十四條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二十五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二)損失清單;8(三)因疾病、疫病造成死亡的,需提供畜牧部門認可的無害化處理證據;(四)因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的,需提供縣級及以上政府相關部門開具的撲殺證明;(五)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二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白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發生本保險合同第五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保險白鵝死亡的,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額=每只保險金額×日齡對應的賠償比例×死亡數(二)發生本保險合同第六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同一批次保險白鵝死亡率超過30%時,對于淘汰保險白鵝,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淘汰賠償金額每只保險金額×日齡對應的賠償比例×淘汰數量)×25%9(三)發生本保險合同第七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政府強制撲殺的,賠償金額計算如下:撲殺賠償金額每只保險金額×日齡對應的賠償比例-每只白鵝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撲殺數量(四)因本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導致保險白鵝死亡時,按各階段日齡的最后一天統計本階段累計死亡保險白鵝的數量;對于全群淘汰處理的,保險人按照淘汰日期確定日齡所對應的賠償比例;對于政府強制撲殺的,保險人按照實際撲殺日期確定日齡所對應的賠償比日齡對應的賠償比例表賠償比例(%)8-3064-70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的保險標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對因疾病、疫病死亡的保險標的進行無害化處理,提供無害化處理的證據或相應證明材料。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人不予賠償。第三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小于其可保數量時,可以區分保險數量與非保險數量的,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為賠償計算標準;無法區分保險數量與非保險數量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與可保數量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大于其可保數量時,保險人不承擔超出部分的賠償責任,但應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本條所指可保數量指符合本保險合同第四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養殖數量。第三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標的每只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每只保險金額為賠償計算標準;若保險標的每只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第三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五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現行有效法律的規定。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第三十六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七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第三十九條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比例計收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第四十條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釋義第四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以下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保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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