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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海縣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實施辦法(試行)(討論稿)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11]4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為落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分配,維護廣大教職工利益,穩定基層教師隊伍,明確內部分配政策,進一步規范學校的財務收支行為,深化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實施辦法(試行)。一.指導思想以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績效工資實施為契機,建立科學規范的中小學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杠桿作用,真正做到干與不干不一樣、干多干少不一樣、干好干壞不一樣,激勵廣大教職工愛崗敬業,扎實工作,開拓進取,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目標,努力推進全縣教育事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二.實施對象和時間全縣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從年月日起實施績效工資。義務教育學校派出的支教教師,績效工資核定到受援學校,參與受援學校績效工資分配,由受援學校組織考核,考核依據及要求與受援學校教職工一樣。全縣所有離退休教師均納入本次績效工資實施范圍。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紀發[2008]40號文件執行,退休人員只享受同職級在職人員基礎性津貼,退職、退養人員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標準的70%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其他方面按有關要求執行。三.考核分配原則1、堅持“不勞不得、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績效工資以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分配的主要依據。2、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全過程公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3、堅持“科學合理”原則。全縣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核工資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學合理。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1.獎勵性績效工資設為班主任津貼、考勤津貼、工作量(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2.班主任津貼為小學元/月.人、初中元/月.人,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進行歸并,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3.教職工績效工資分配以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為依據。每位教職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職工工作績效考核得分總和。全校績效工資總量除以全校教職工工作績效考核得分總和,得到一個分值,這個分值乘以教職工工作績效考核得分即為教職工個人應得的績效工資額度。計算公式為:教職工個人績效工資額=全校績效補貼總額÷全校績效考核得分總和×教職工個人績效考核得分。4.獎勵性績效工資分為上半年(1-6月)和下半年(7-12月)兩次考核造冊,由縣教育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打入教師個人工資卡上。五.獎勵性部分績效考核項目及注意事項(一)績效考核項目考核共計100分,其中考勤2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學過程30分、教育教學業績20分。1.考勤(20分)。主要考核教職工出勤情況。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曠工1天扣3分,本項得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婚喪嫁娶產等假期按有關規定執行。考核依據為學校(單位)考勤記載。2.工作量(30分)。量化出學校所有崗位周工作量。全體教職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除以全校教職工總數,得出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除以學校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30分)即為教職工工作量得分。計算公式為: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學校各個崗位周工作量總和÷教職工總數教職工工作量得分=教職工周實際工作量÷教職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各學校要合理搭配教職工的周工作量,盡量使教職工周工作量均衡。3.教育教學過程(30分)。主要考核教職工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工作崗位職責履行情況和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工作態度、責任心。專任教師重在考核備、教、批、輔、考、研等常規教學落實情況和教學研究及教學研究活動參與情況。要引導教師把教學工作落實在平時,積極參與教學研究活動,提高課堂教學效益,實施素質教育。4.教育教學業績(20分)。主要考核教職工的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和工作的實際效果。專任教師兼有其它社會工作的,要根據兼職情況將本項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為教學分與兼職分,分項考核計算本項得分。(二)注意事項1.從事教學工作人員考核各校在本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可制定切實可行的考核細則,從事非教學工作的人員的考核由中心學校(縣直學校)依據崗位任務目標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務制定詳細的考核細則,認真嚴格搞好考核并量化為分數。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績效考核為0分,不參與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1)本學期累計曠工達5個工作日、病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2)經組織批準,脫產學習的;(3)停發工資的;3.在師德師風方面,違反《教師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及有關規定,構不上組織處理的,酌情扣除績效考核得分。凡學期內受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分別扣除績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六.組織實施1、義務教育階段各中小學校要根據以上考核指導意見完善具體考評方案(細則),考評方案(細則)必須在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全會討論通過(有半數以上的與會人員到會,且得到到會人員三分之二的多數人員同意)。考評方案(細則)一旦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全會通過,一般不再改動,如果運行時發現方案(細則)有明顯漏洞或顯失公允,則修正案仍然要通過上述程序通過。各中小學考評細則報鄉鎮中心學校審查。考評的各項得分必須有原始依據印證。教育局對每一個鄉鎮的各中小學的具體考評方案隨機抽取1-2個進行檢查,符合規范程序的,予以審批績效工資分配數額明細和方案;不符合規定程序,在教職工中引起強烈反響的,不予以審批。2、實施考核的全過程要公開透明,隨時接受教職工的監督和質詢。考核量化分數揭曉后,要在本校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見的要及時核實,考核分值有誤的,必須重新確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本人,并告知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復核、申訴,各責任部門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做好復核、申訴的答復工作。3、各中心學校要成立教職工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所轄中小學教職工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組織、指導、督查、協調和管理。中小學校均要建立工作機構,負責考核分配具體實施工作。工作機構由學校領導和教職工代表3-9人組成,校長任組長,考核小組成員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核小組成員可由學校行政會議提名或民主推選,經教職工大會或教代會通過的方式產生。學校考核組成員,必須嚴格執行考核規定,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不按規定程序考核的,責令按照規定程序重新進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情況的,將從嚴處理。七.紀律要求1、實行本辦法后,各中小學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發放津貼補貼,不得擠占學校公用經費和項目資金發放津補貼,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發放津貼補貼,不得利用學校其他收入,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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