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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頁網絡期刊第4期單位地址:武漢友誼大道特1號廣達大廈1612室聯系人:伍海深027-8823300613387510532李勝027-6260833713971695506新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政策差異對照與分析前言隨著新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實施,實現了會計標準實質的轉換,進一步強調了會計核算的謹慎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帶來了許多需要根據經驗和所掌握的會計知識進行判斷的規定,給予會計實務工作者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如收入的確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等等,都需要會計人員具備一定的職業判斷能力。同樣,稅制改革以來,國家頒布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等一系列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隨著國家政策方針的調整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不斷調整和完善。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和執行正確與否,關系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關系到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能否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會計核算為稅收的征收提供基礎性資料,應當盡量與稅收規定保持一致。但由于會計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稅法的目的是為了培植稅源、組織收入、公平稅負。二者的目的不同,使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相分離。新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實施,使會計制度規定和會計核算實務與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產生了更大的差異。因此,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申報納稅時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為了幫助納稅人在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同時,掌握和理解稅法規定,依法進行納稅調整,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使稅務干部了解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準確理解和掌握稅收政策。在公正執法的同時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服務,幫助輔導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我們編寫了本資料,對新會計制度規定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影響稅收的主要差異進行了對照,并加以適當的分析。由于時間倉促且限于編者的水平,本資料難免存在遺漏或不足,歡迎不吝賜教。武漢精一稅務咨詢有限公司2005年1月目錄第一章收入確認的差異對照與分析第一節收入確認的原則………………6第二節銷售折扣、折讓….……………10第三節視同銷售………12第四節非貨幣性交易…………………13第五節債務重組………14第六節國庫券、國債利息收入………18第七節減免、返回稅款和補貼收入…………………18第八節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20第九節接受捐贈收入…………………21第十節出售住房收入…………………22第十一節其他收入……………………23第十二節股權投資收益………………24第二章準備金提取和或有事項的差異對照與分析第一節壞賬準備………29第二節短期投資跌價準備……………30第三節存貨跌價準備…………………31第四節長期投資減值準備……………31第五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32第六節無形資產減值準備……………33第七節在建工程資產減值準備………33第八節委托貸款減值準備……………34第九節預計負債………34第三章資產處理的差異對照與分析第一節固定資產的差異對照與分析一、固定資產標準………35二、固定資產計價………35三、固定資產折舊………39四、固定資產修理………42五、固定資產改良………43第二節無形資產的差異對照與分析一、無形資產標準……………………44二、無形資產計價……………………44三、無形資產攤銷……………………47第四章費用提取和列支的差異對照與分析第一節借款費用……………………48租賃費………51待攤費用……………………52籌建開辦費…………………53工資薪金及附加……………54捐贈、贊助支出……………56罰款、違約金支出…………59廣告費………59業務宣傳費…………………61業務招待費…………………62第十一節技術開發費………………63第十二節社會保障和保險支出……66第十三節勞動保護支出……………67第十四節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68第十五節傭金………69第十六節管理管控費……………………71第五章其他相關項目的差異對照與分析第一節財產損失……………………72第二節虧損彌補……………………75第三節關聯方交易…………………78一、關聯關系確認二、關聯方交易調整和披露第四節其他…………81附錄:一、《企業會計制度》 略財會[2000]25號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略國務院第137號令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略財法字[1994]第003號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82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所得稅審批相關項目后續管理管控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90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93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管控的企業所得稅審批相關項目后續管理管控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96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63號…103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103新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政策差異對照與分析一、收入、收益的確認(一)收入確認的原則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一)銷售商品收人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如存在商品質量問題等原因,未達成一致意見;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銷售合同合約規定特定原因買方有權退貨的期限內等情況,就不能確認收入。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管控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如仍然對商品保留通常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管控權,或仍然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則銷售不成立,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合同合約規定A企業將尚待開發的土地銷售給B企業,但仍由A企業開發,開發出讓后,利潤由AB企業分配。這意味著A企業仍保留了該土地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管控權。)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如企業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確認收入。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收入和費用配比的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在成本不可能可靠地計量時,相關的收入也不應確認。上述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即使收到貨款,也不能確認收入。(二)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確認:1、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應當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如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勞務的完成程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2、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⑴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⑵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⑶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勞務的完成程度應按下列方法確定:①已完工作的測量;②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③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3、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收入分別以下情況予以確認和計量:

⑴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

⑵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應按能夠得到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金額小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⑶如果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作為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無形資產等使用費收入)確認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如企業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能確認收入。2、收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利息收入根據合同合約或協議規定的利率確定;使用費收入按企業與其資產使用者簽訂的合同合約或協議規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才能確認收入。(一)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生產(經營)、提供勞務等業務收入的確定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收入確定基本一致,應納稅所得額主要以流轉稅收入為依據計算。)(二)增值稅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合約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三)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合約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四)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合約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資產使用費實際上也是一種租賃費)(五)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合約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差異分析:在收入確認處理的原則上,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充分體現了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在收入確認時賦予企業較大的自主權。在許多情況下,收入的確認缺少量化標準,主要依靠企業以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經驗和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稅收規定對收入的確定,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在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規定中,對收入確認的范圍、收入確認的依據、收入確認的時間等方面都作了較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在對收入確認的處理時二者產生了較大的差異。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確定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當任何一個條件沒有滿足,即使收到貨款,也不能確認收入;稅收規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不考慮納稅人收入的風險問題和繼續管理管控權問題。對收入和成本的計量問題,稅法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強制性估計收入和成本的金額;2、勞務收入確認的差異。在對不跨年度的勞務收入的確認時會計制度和稅收規定是一致的。當勞務收入跨年度時會計制度和稅收規定對收入的確認是有區別的。稅收規定不考慮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不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對納稅人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應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3、資產使用費收入的確認差異。會計制度規定,從謹慎性原則出發,收入的確認需要遵循二個原則,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確認;稅收規定不考慮謹慎性原則,對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按合同合約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資產使用費實際上也是一種租賃費)。4、利息收入的確認差異。會計制度規定,符合二個條件的收入就可以確認;稅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二)銷售折扣、折讓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合約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現金折扣,即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讓。在實際發生時作為當期財務費用;銷售折讓,即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對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前的銷售折讓,按扣除折讓后的實際價款計入收入;發生在收入確認之后的,則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的收入。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按規定取得對方稅務機關證明開具紅字發票的折讓額,可以沖減銷售額。)(營業額減除相關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相關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相關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現金折扣應視為回扣,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差異分析:1、會計制度規定,允許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稅收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現金折扣視為回扣,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2、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折讓可以沖減收入;稅收規定,對允許沖減銷售額的折扣、折讓是有條件限制的。僅限于和銷售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折扣額,以及按規定取得對方稅務機關證明開具紅字發票的折讓額及營業稅法規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三)視同銷售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將商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時,應視同銷售計算收入(這是會計實務的處理方法,會計制度未明確規定。);其他情況,如企業內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門領用本企業的應稅商品,將商品無償贈送他人,以及以商品對外投資等,應視同銷售,但不計算收入,而按成本轉賬。納稅人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管控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價格參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不得以成本價作收入。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相關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納稅人發生上述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視同銷售行為分為二種情況處理:一是商品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時,在會計實務處理時計算收入;二是自產自用產品只按成本轉賬,不計算收入。且視同銷售范圍比稅收規定要小。稅收對視同銷售的規定比會計制度詳細、明確,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中對視同銷售行為都以列舉的形式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還對視同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價格的計算作了具體的規定。對視同銷售行為都應計算收入,按規定征稅。(四)非貨幣性交易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一)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補價/

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應按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所得。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合約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不包括換入的固定資產及其他不得抵扣相關項目。)同時,交易雙方應按市場價格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如換出不動產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非貨幣性交易換出的資產不確認收入;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五)債務重組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一)定義:債務重組,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二)債務重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3、債務轉為資本;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5、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以下簡稱“混合重組方式”)。(三)債務重組損益的處理1、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3、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與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或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4、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5、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或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作賬務處理。

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約條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或有支出實際發出時,應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務條約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債權人不應將或有收益包括在將來應收金額中;或有收益收到時,作為當期收益處理。(一)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二)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1、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3、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5、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三)債務重組的損益處理1、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2、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3、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5、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6、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約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上述第1至第5項的規定處理:(1)經法院裁決同意的;(2)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3)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約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四)上述規定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公平成交價值。(五)上述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差異分析:在對債務重組的處理上,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規定的主要區別在于對債務重組收益(或損失)的確認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債務重組時,無論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均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但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稅收規定,當企業債務重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應把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按資產轉讓有關規定計算確認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按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獨立企業業務往來的公平交易價值)確定成本,增加相關資產;同時,按債務重組損益處理的規定,債務人計算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計算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在其他債務重組方式下,稅法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均應按規定計算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并對各種債務重組方式下的確認方法作了具體規定。對債務重組中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批準后,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六)國庫券、國債利息收入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作為投資收益,計入當期利潤。(一)納稅人購買國債和財政部發行的公債的利息收入(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自2001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收利息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凈價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單。)(二)金融保險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未到兌付期而銷售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購買(包括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到期(或分期)兌付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相關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買國庫券、國債利息收入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總額;稅收規定,對納稅人購買國庫券、國債、財政部發行的公債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七)減免、返回稅款和補貼收入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補貼收入和營業外收支凈額。其中,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退還的增值稅,或按銷量或工作量等依據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以及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的補貼。因此,減免、返回稅款和補貼收入屬于企業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一)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相關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相關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下列特殊情況,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1、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免征消費稅)2、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帳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沖抵“應收帳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4、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管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相關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取得的減免稅、返還稅款和取得的其他各類補貼收入都視作“補貼收入”,作為企業利潤總額的組成部分;稅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外,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或返還稅款、補貼收入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具體的范圍。如:企業自營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八)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相關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建工程取得的試運行收入,不確認為銷售收入,直接沖減工程成本;稅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征稅。(九)接受捐贈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交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即對接受捐贈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企業接受捐贈當期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是指根據有關憑證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接受捐贈資產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賬價值”是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金額,包括接受捐贈非貨幣性的價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因接受捐贈資產另外支付的構成受贈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這里的貨幣性資產指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不作為收益,增加相關資產和資本公積。稅收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資產,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十)出售住房收入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按照企業固定資產出售處理。(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2001年1月1日)前出售住房收入,作為企業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不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同時損失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企業現有住房周轉金余額(包括已出售職工住房凈損益)如為負數,年終經過注冊稅務師或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可依次沖減公益金、贏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潤。如果企業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時相關的住房周轉金負數余額較大,在較長的期間無法用公益金、贏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潤抵補,并且企業以往對職工的工資欠賬較大的,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職工住房損失可經市、縣國稅局審核后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報總局審批后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權和全部或部分產權)的收入,減除按規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以及住房賬面凈值和有關清理費用后的差額,作為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財產轉讓損失按財產損失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在稅前扣除。差異分析:會計制度對企業出售住房未作具體規定,按企業固定資產出售處理;稅收規定,納稅人住房出售分別按照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取消前后二種情況處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取消前,住房出售收入不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同時損失也不得在稅前扣除(除符合特殊情況規定,報總局批準允許稅前扣除外。);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轉金取消后,住房出售收入減除有關基金、費用后的差額,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為轉讓損失應按財產損失規定報經批準后在稅前扣除。(十一)其他收入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將由于債權單位撤消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作為企業收益。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直接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作為企業收益;稅收規定,納稅人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十二)股權投資收益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后的凈額,作為企業利潤。(一)短期股權投資1、短期投資購入時,如果買價中包括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從取得的成本中扣除,作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單獨入賬;2、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3、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股票股利,在備查簿中登記反映所增加的股份數,不作賬務處理,4、短期投資處置時,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二)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時,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采用權益法時,投資企業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投資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除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有其他額外的責任(如提供擔保)以外,一般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后各期實現凈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后,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在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后發生的凈損益為基礎。

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一)國內股權投資所得的處理1、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2、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3、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4、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5、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轉讓、置換)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對外投資時,資產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及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6、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少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7、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二)境外投資所得的處理1、有境外投資所得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境內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額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法定稅率“境外投資應納稅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盈虧相抵后的金額,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2、納稅人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在匯總納稅時,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1)分國不分項抵扣企業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抵扣。①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按國別(地區)進行抵扣。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包括納稅人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及納稅人境外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地區)稅法規定或政府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和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征的所得稅視同已繳納的稅款。納稅人應提供所在國(地區)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憑證或納稅證明以及減免稅有關證明,如實申報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得瞞報和偽報。②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分國(地區)計算抵扣限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按規定公式計算,即: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投資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以及本辦法中“境外投資應納稅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③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計算出的該國(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從應納稅總額中按實際扣除;超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用以后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余額補扣。(2)定率抵扣:為便于計算和簡化征管,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相關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在對投資收益的處理,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差異:1、取得投資收益補稅差異稅收規定,對納稅人從國內外被投資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應考慮所得稅適用稅率的差異,在計算本企業時進行調整。屬于境外投資所得,按總局《境外投資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境外投資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抵扣限額;屬于國內投資所得,如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2、短期股權投資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短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在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不確認為收益;稅收規定,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即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3、長期股權投資的差異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對投資所得的確認基本一致。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對投資所得的確認存在較大的差異:①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的處理不同。稅收規定,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會計核算時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確認投資收益的時間不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在每一會計年度末,按享有的或應分攤的被投資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分額,確認投資所得或損失,并調整投資賬面價值;稅收規定,不論企業會計帳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帳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即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③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的處理不同。會計制度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在會計期末確認為投資損失,沖減投資收益;稅收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少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第二章、準備金提取和或有事項的的差異對照與分析(一)壞賬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入管理管控費用。(一)可以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數是指企業無法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期末余額,包括:1、企業的各種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2、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而轉入其他應收款的預付賬款;3、企業持有的到期不能收回而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的應收票據;4、企業持有的未到期而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的應收票據。同時,會計制度規定,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2、相關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特別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應收款項;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二)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三)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報經市、縣國稅局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一)允許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數是指納稅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包括:1、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2、年末應收票據的金額。3、其他應收款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除非有法院等相關部門的確認證明。(二)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三)壞賬損失可以采用“直接轉銷法”或經批準后采用“備抵法”。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在企業發生壞賬的處理上,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差異:1、核算方法:會計核算時,壞賬損失只能采用“備抵法”;稅收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采用“直接轉銷法”據實扣除。如要求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需報經稅務機關批準。2、壞賬范圍:會計核算時,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以及無法收到貨物轉入其他應收款的預付帳款,對應收票據僅指到期不能收回或到期無法收回轉入應收帳款的部分;稅收規定經批準允許提取壞賬準備的基數是指納稅人年末應收帳款余額(包括應收票據金額和其他應收款)。3、計提比例: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金的比例由企業自定;稅收規定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二)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沖減投資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三)存貨跌價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凈值的,應按可變現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管理管控費用。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的,應當按該存貨的賬面價值全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已毀損的存貨;2、已霉爛變質的存貨;3、已過期不可退貨的存貨;4、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存貨;5、其他足以證明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達到可銷售狀態的追加加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后的價值。(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也稱為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這里所稱的市價并不是指存貨的售價,而是目前重新取得相同存貨所需的現行成本、重置成本。對外購存貨來講,市價即是其目前的供應價;對于制造業的產成品、半成品存貨來講,市價則是指按目前市價計算的再生產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四)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單項相關項目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沖減投資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五)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單項相關項目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4、已遭毀損,已致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5、其他實質上已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六)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于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閑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并且該項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二)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并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三)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已經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七)在建工程資產減值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并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原則,計提在建工程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營業外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在建工程資產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在建工程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八)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的委托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委托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并沖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應對已委托貸款本金進行檢查,如有跡象表明委托貸款本金高于可回收金額的,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委托貸款減值準備沖減投資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九)預計負債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可能產生的負債。應按照規定的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可能發生的預計負債,記入管理管控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各項預計負債不得扣除。差異分析:稅收規定納稅人計提的各項預計負債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三章:資產處理的差異對照與分析一、固定資產的處理(一)固定資產1、固定資產標準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未單獨計價的,應并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管控;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管控。差異分析:固定資產標準的確認,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基本一致。稅收對納稅人購買計算機軟件作了特殊的規定,與硬件一起購買未單獨計價的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管控。2、固定資產計價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判斷:1、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全部完成;2、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并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3、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4、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合同合約要求,或與設計或合同合約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合同合約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但是,如果企業(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于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其中,資產余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采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采用租賃合同合約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合約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

(八)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十)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企業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一)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三)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合約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費用之后的價值計價。(五)接受贈予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七)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合約、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八)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差異分析: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直接影響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固定資產清理、轉讓、投資等情況下的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以及固定資產建造費用是否資本化等問題。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成本確定,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分別作了具體規定,既有一致性,又有不同之處:(1)購置的固定資產計價,二者規定基本一致;(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計價,二者表述基本一致。但對于建造資產的完工時間確定,二者有較大的差異。會計核算停止資產資本化的時間為“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即固定資產建造達到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四個條件時,就可以認為固定資產已建造完工,在此以后發生的費用就不應再資本化;稅收規定停止資產資本化的時間為“竣工使用時”,即固定資產必須在竣工并且投入使用后,才能確認為完工,在此之前的支出都應資本化。(3)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計價,二者基本一致;(4)融資租賃增加的固定資產計價,會計核算以固定資產最低租賃付款作為入帳價值時,與稅收規定基本一致;當會計核算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帳面價值作為入帳價值且與合同合約或協議價格不一致時,與稅收規定出現差異;(5)改建、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入帳價值,二者基本一致。區別在于和自制、自建固定資產一樣,在完工時間的確定上存在差異,從而產生費用資本化的時間差異;(6)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和非貨幣性交易取得固定資產的計價,稅收未作具體規定,可按購置固定資產計算入帳;(7)接受捐贈、盤盈固定資產的計價,而者雖然表述不一致,但基本無區別;(8)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計價,稅收未作具體規定。3、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對照: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一)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管控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二)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制度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三)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4、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四)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五)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后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六)對于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下列固定資產應當提取折舊: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二)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8.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9、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10、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三)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3、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折舊法。(四)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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