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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依據1989年11月18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相關修正<相關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決定》第一次修正依據1992年8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相關修改<相關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決定》第二次修正依據1995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相關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決定》第三次修正依據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相關修改<上海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決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若干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國年滿十八周歲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和居住期限,全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據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滬部隊選舉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措施》辦理。第二章選舉機構第四條在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期間,市設置區縣鄉鎮選舉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指導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區、縣設置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區、縣和指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區、縣選舉委員會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組成,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人參與。區、縣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區、縣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相關選舉具體工作。辦公室由人大常委會機關和民政、公安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鄉、鎮設置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鄉、鎮選舉委員會由九人至十三人組成,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鎮選舉委員會依據需要能夠設置辦事機構。第五條區、縣及鄉、鎮選舉委員會職責任務:

(一)制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計劃;

(二)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名額;

(三)要求選舉日期;

(四)宣傳選舉法、代表法、地方組織法和相關直接選舉要求,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五)指導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一樣意見申訴,并作出決定;

(六)匯總和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并依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委派人員主持投票站和選舉大會選舉;

(八)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檢舉和控告。第六條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經區、縣選舉委員會同意,街道、鄉鎮、企業機關或系統能夠設置五人至十三人選舉工作組,作為區、縣選舉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所轄選區選舉工作。選區成立選舉工作小組,由相關單位派員參與,負責本選區選舉工作。選舉工作小組由區、縣選舉委員會委托選舉工作組同意,報區、縣選舉委員會立案。

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經鄉、鎮選舉委員會同意,村、居委會、企業機關或系統能夠設置三人至五人選舉工作小組,負責本選區選舉工作。第三章代表名額和分配第七條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能夠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出一百六十五萬,代表總名額不得超出四百五十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能夠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出九萬鄉代表總名額不得超出一百名,人口超出十三萬鎮代表總名額不得超出一百三十名。代表名額基數加上按人口數增加代表數,為區、縣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選舉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選舉法確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案。

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假如因為行政區劃變動或因為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依據選舉法要求重新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標準上按人口數分配。人口尤其少村,通常要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八條區、縣行政區域內,鎮人口尤其多,或不屬于區、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企業機關職員人數在本區、縣總人口中所占百分比較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同鎮或企業機關職員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之比,能夠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具體百分比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要求提出,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案。第九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滬部隊代表名額,由所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駐軍建制或人數和駐軍相關領導機關約定。第四章選區劃分第十條選區劃分,應該便于選民參與選舉活動和選舉組織工作,便于選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聯絡選民和接收選民監督。第十一條選區大小,根據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城鎮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應該大致相等。農村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數應該大致相等。第十二條選區能夠按居住情況劃分,也能夠按生產單位、機關、工作單位劃分:

(一)鄉、鎮和街道,根據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標準劃分若干個選區;

(二)機關、團體、企業機關,能產生一名以上代表,能夠劃分為一個或多個獨立選區;選民少機關、團體、企業機關,能夠多個單位劃為聯合選區,也能夠和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劃為混合選區。第十三條設在鄉、鎮行政區域內區、縣屬單位職員,應該參與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央和市屬單位職員,參與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不參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第十四條駐在外區、縣區、縣屬機關、團體和企業機關職員,參與本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不參與外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第五章選民登記第十五條凡年滿十八周歲含有選民資格中國公民,全部按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年滿十八周歲選民年紀計算,以當地選舉日為標準。第十六條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選民登記。選區設置選民登記站,負責選民登記工作。選民登記名冊應該和單位職員名冊或戶口簿等資料進行查對,使每一個有選舉權利人全部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

(一)機關、團體、企業機關職員和在校學生,是本市常住戶口,通常在所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二)本市農民在所在村或鄉、鎮、村企業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三)沒有工作單位本市居民,在其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不居住在戶口所在地本市居民,取得選民資格證實后,也能夠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四)離休人員通常在原工作單位或接收管理單位進行選民登記,也能夠根據本人要求,憑選民資格證實在戶口所在地或受聘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五)退休人員通常在戶口所在地進行選民登記,也能夠根據本人要求,憑選民資格證實在原工作單位或受聘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六)中央各相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駐滬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所在單位進行選民登記。

(七)機關、團體、企業機關分屬或下屬單位,通常在分屬或下屬單位所在區、縣進行選民登記。

(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駐上海市部隊人員,參與所在區、縣選舉,在所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九)在外國駐滬領事館、外國駐滬機構工作中國籍職員,在市相關主管單位所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

(十)戶口在外省市原居住地、現居住在本市人員,通常應在戶口所在地參與選舉;取得戶口所在地選民資格證實后,也能夠在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進行選民登記,但選民證不得作為遷移戶口依據。

(十一)戶口已從外省市原居住地遷出、現居住在本市而沒有報進戶口,能夠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但選民證不得作為申報戶口依據。

(十二)旅居國外中國公民,在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市,能夠在本市原籍地或出國前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十三)其它人員和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人員選民登記,由區、縣選舉委員會或鄉、鎮選舉委員會研究決定。第十七條選民小組編劃,通常以四十人左右為宜,選民小組長由選民推選。第十八條選民名單應該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公布以后,選民情況如有變動,應該在選舉日兩日以前給予補正、公布。第十九條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精神病患者和其它無行為能力人,不列入選民名單,但應該取得醫院證實或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并經選舉委員會認可。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病發時不行使選舉權利,但應該取得醫院證實或取得其監護人同意,并經選舉委員會認可。第二十條選民憑選民證參與區、縣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投票選舉。選民證由區、縣或鄉、鎮選舉委員會制發。第六章選民資格審查第二十一條因危害國家安全或其它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停止行使選舉權利決定,應該在選舉日五日以前送達區、縣或鄉、鎮選舉委員會。第二十二條下列人員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第二十三條選民對公布選民名單有不一樣意見,能夠在選舉日十日以前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意見或申訴,選舉委員會應該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假如對處理是決定不服,能夠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法院起訴,區、縣人民法院應該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區、縣人民法院判決為最終決定。第七章代表候選人提出第二十四條代表候選人應該在選民名單公布后按選區提名產生。第二十五條代表候選人按下列措施提名:

(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能夠聯合或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并由選舉委員會推薦到相關選區;被推薦代表候選人應該參與該選區選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名額總數,通常不超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應選代表名額總數百分之十五;

(二)選民十人以上聯名,能夠推薦代表候選人,但每個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名額,不得超出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

推薦者應該向選舉委員會如實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第二十六條各級選舉機構必需將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全部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如實匯總上報,不得調換或增減。選舉委員會匯總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十五日以前按選區公布。第二十七條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該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至一倍。第二十八條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后,由各該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假如所提候選人人數超出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要求最高差額百分比,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依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進行預選,依據預選時得票多少次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該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第二十九條選舉委員會應該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政黨、人民團體或選民,能夠在選民小組會上如實介紹所推薦代表候選人情況。選舉委員會能夠組織代表候選人和選民見面,回復選民問題。不過在選舉日必需停止對代表候選人介紹。第八章選舉程序第三十條在選民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應該依據具體情況,分設若干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對老弱病殘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投票選民,設置流動票箱,接收她們投票。第三十一條投票日期從選舉日起,通常為一至三天;特殊情況,經選舉委員會同意,能夠合適延長。第三十二條投票站或選舉大會,必需由選舉委員會委派人員主持,并向選民交待選舉注意事項。選舉前應該由選民推選監票人員、計票人員。

代表候選人不得主持本選區投票選舉,也不得擔任監票人員和計票人員。第三十三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區選舉工作小組憑選民證發給選民選票。選舉一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法。第三十四條選民外出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與選舉,經選舉委員會同意,能夠書面委托其它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收委托不得超出三人。

選民假如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能夠委托她信任人代寫。第三十五條正在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在現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選區參與選舉。被判處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被勞動教養,參與所在勞改、勞教場所選舉。被判處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正在受拘留處罰,通常能夠委托有選舉權親屬或其它選民,在原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選區代為投票;無親屬或其它選民能夠委托,也能夠在流動票箱投票。第三十六條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能夠投贊成票,能夠投反對票,能夠另選其它任何選民,也能夠棄權。任何組織和個人全部不得進行干涉。第三十七條投票結束后,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委派人員,當場開票計票,查對投票人數和票數,統計選舉結果,作出統計,由監票人簽字。設投票站、流動票箱投票,計票后報選區匯總。因特殊情況不能在當日開票,必需經過本級選舉委員會同意,另定日期,召集選民小組長和相關人員開票。

各選區在計票結束后,應該向選民或選民小組長公布選舉結果,匯報本選區選民數、參與投票人數、有效票數、廢票數、當選代表得票數和未當選者得票數。第三十八條每次選舉,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與投票,選舉有效。所投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有效。每一選票所選人數,多于要求應選代表人數作廢,等于或少于要求應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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