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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潞安環能:財務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環境保護能源開發股份財務管理制度
前
言為規范和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確保會計信息立即、正確、真實、完整,依據《中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內部控制基礎規范》(7月1日起在上市企業實施)和國家其它相關財經法規、文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適用于我企業分企業和控股子企業。本制度中未包含其它財務管理制度實施企業現有相關制度和要求。相關審議《財務管理制度》說明為規范和完善我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確保會計信息立即、正確、真實、完整,依據《中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內部控制基礎規范》(7月1日起在上市企業實施)和國家其它相關財經法規、文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包含基礎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等九部分內容,基礎涵蓋了企業財務工作方方面面,不過有些內容還不夠完善,有些內容還會依據實際情況改變再進行補充修訂。
本措施要處理問題是:會計人員碰到每項需要會計處理事項時能夠找到所遵照相關依據、須推行相關程序,并有理有據地為企業整體經營工作提供決議依據。
財務管理工作關鍵是:嚴格實施政府財經制度和企業對于財經制度總體安排。
財務工作定位是:立足于會計核實,提升財務管理水平,服務于領導決議,服務于經營管理。
本制度適適用于我企業分企業和控股子企業。
此次提請董事會審議是財務基礎管理制度、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三部分內容,其它內容待完善后提請下次董事會審議。目
錄第一章基礎管理制度1、財會人員管理制度2、核實規范3、財務清查制度4、財務信息化管理制度5、財務檔案管理制度6、財務匯報管理制度7、發票管理制度8、內部稽核制度第二章財務預算管理制度1、財務預算管理措施第三章資金管理制度1、現金管理制度2、銀行存款管理制度3、結算中心管理制度4、應收應付款項管理制度5、融資管理制度6、應付稅費管理制度7、備用金管理制度8、應收應付票據管理制度第一章
基礎管理制度第一節
財會機構及人員管理制度依據《企業法》、《企業章程》及相關法律規章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
企業各單獨核實單位財務機構依據《企業法》及相關法規設置并報財務部同意立案,財會核實業務和管理步驟接收總企業統一管理;不含有單獨設置財務機構條件,應該在相關機構中配置專職財會人員。
第二條
財務機構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稽核崗位,防范會計核實工作中存在風險。
第三條
財會人員全部必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符合所在單位對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要求方可上崗,還需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
第四條
財會人員在工作中需落實“工作有效率,核實要正確,管理上水平”指導思想;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要愛崗敬業、老實守信、廉潔自律、客觀公正、堅持準則、提升技能、參與管理、強化服務。
第五條
財會人員應該熟悉所在單位生產步驟和經營情況,利用掌握財會知識,在正確反應本單位經濟業務事項基礎上,提出管理提議,服務于領導決議,服務于經營管理。
第六條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登記工作和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
第七條
各企業任用財務人員應該實施回避制度。單位責任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工作。需回避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配偶親關系。第八條
財務人職員作調動或離職時,須將本人所經管工作按要求程序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對于臨時離職或因病臨時不能工作,需有些人接替或代理工作,也應按要求辦理交接手續。一樣,臨時離職或因病臨時離崗財務人員恢復工作,也要和臨時接替或代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條
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經濟業務還未填制記賬憑證,應該填制完成。
2、還未登記帳目,應該登記完成,并在最終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施財務信息化后,從事該項工作移交人員還應該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相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5、財務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第十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查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依據會計帳簿相關統計進行點交,不得有“白條抵庫”現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需和會計帳簿統計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需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必需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需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和銀行對帳單查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調整相符,多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明細帳戶余額要和總帳相關帳戶余額查對相符;必需時,要抽查部分帳戶余額,和實物查對相符,或和往來單位、個人查對清楚。
4、移交人員從事電算化工作,對相關電子數據要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十一條
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需有專員負責監交,以明確責任。
移交清冊應該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署名、蓋章,作為明確交接雙方責任證件。通常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其財務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財務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責任人監交,必需時()企業財務部派人負責監交。
第五條
交接完成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署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和需要說明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通常應該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二條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員所移交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匯報和其它相關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應該對這些資料正當性、真實性負責,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覺所接會計資料在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問題,如事后發覺,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移交人員不得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
第十三條
單位撤銷時,必需留有必需財務人員,會同相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單位合并、分立,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相關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根據國家、省政府和企業相關要求辦理。第二節
核實規范依據《會計法》、《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制訂本規范。
第一條
各企業須根據總企業要求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實,立即提供正當、真實、正確、完整會計信息。
第二條
總企業財務部依據具體情況統一設置會計科目體系。
第三條
各企業發生相關經濟業務,應該立即辦理會計手續。
財務人員要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并依據審核無誤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多種會計憑證統計格式、內容、填制方法、簽章、傳輸需符合相關要求和規范,做到真實、完整、清楚、立即。
第四條
會計憑證傳輸程序應該科學、合理。會計憑證登記完成后,應該根據分類和編號次序保管,按期裝訂成冊,不得散亂丟失。
第五條
會計帳簿要登記完整,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其它方法替換日志帳。
第六條
應該定時對會計帳簿統計相關數字和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企業或個人等進行查對,確保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七條
各企業采取會計政策有總企業統一制訂,前后各期應該一致,不能隨意變更;確有必需變更,應該報董事會同意后實施,并將變更原因及情況在財務會計匯報中說明。
第八條
對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該在財務匯報中給予專題說明。
第九條
財務會計匯報應該依據經過審核會計帳簿和其它相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匯報條例》等法規要求。
第十條
財務會計匯報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一樣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財務會計匯報,其編制依據應該一致。
第十一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匯報應該隨同財務會計匯報一并提供。
第十二條
各企業應正確編制多種會計報表,并按要求立即報送紙質報表或電子文檔報表。
第十三條
財務匯報應該由企業責任人和主管會計工作責任人、會計機構責任人(會計主管人員)署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企業,還需由總會計師署名并蓋章;企業責任人應該確保財務會計匯報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
不得偽造、編造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第三節
財務清查制度依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等規章制度制訂。
第一條、為了正確、立即了解企業資產質量情況,確保企業財產安全、完整,同時有效地對現有資源進行合理調劑,降低資源浪費,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及其所屬分企業和控股子企業要成立以單位責任人為組長財產清查工作組,單位責任人對財產清查結果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清查標準:財產清查工作必需堅持實事求是、不重不漏、責任到人。
第四條、清查范圍:
清查財產包含貨幣資金(現金、銀行存款、其它貨幣資金)、債權資產(包含應收賬款、其它應收款、預付賬款)、存貨、投資(包含短期投資、長久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包含工程物資)、無形資產。
第五條、清查內容:清查過程中,不僅要對其中實物資產(包含現金、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數量進行清查盤點;還要堅持實質重于形式會計標準,對資產質量情況進行分析,判定資產是否存在減值原因和影響金額。
第六條、財產清查方法:依據資產不一樣屬性特點,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選擇不一樣清查方法,如現場盤點法、查對法、函證法、定性分析等方法。
第七條、清查時間要求:1、貨幣資金:現金必需每日清點;銀行存款和其它貨幣資金每個月最少和銀行查對一次。
2、債權資產:每三個月最少和債務人查對一次。
3、存貨:十二個月內(年末)對各類存貨全方面清查盤點一次。
4、固定資產:十二個月內(年末)對各類固定資產全方面清查盤點一次。5、在建工程:十二個月內(年末)對各項在建工程全方面清查盤點一次。
6、投資:十二個月內(年末)對投資情況作一次分析。
7、無形資產:十二個月內(年末)對無形資產核實一次。
第八條、清查匯報制度。各單位每次財產清查結束后,按資產類別做好財產清查臺賬統計,每十二個月度向企業匯報本單位全部財產清查結果。清查出資產盤虧、壞賬、資產毀損及減值等資產損失情況必需附具體形成原因及估計影響金額,企業同意后財務部門進行對應賬務處理。第四節
財務信息化管理制度第一篇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潞安環境保護能源股份(以下簡稱“企業”)財務信息系統工作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確保財務信息系統工作質量,依據財政部《會計電算化管理措施》等相關法規,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財務信息系統是由硬件、軟件和操作人員組成復合系統。
硬件關鍵包含能夠使財務信息系統軟件正常運行服務器、計算機(含主機及顯示器等相關設備)、打印機等。
軟件是指購入經財政部主管部門認可財務信息系統軟件,關鍵包含賬務處理、報表管理、固定資產、工資管理、銷售系統等管理模塊。
維護操作人員關鍵是指經授權有權對財務信息系統進行維護和上機操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適適用于企業、各子企業、分企業、職能部門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第二篇
管理職責第四條
財務部是企業財務信息系統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財務信息系統工作,具體包含:(一)負責企業財務信息系統工作統籌計劃;(二)制訂企業財務信息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開展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工作;(四)組織財務信息系統培訓,負責財務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和優化。
第五條
技術中心為財務信息系統提供技術支持,財務信息系統運行穩定和安全由技術中心和財務部共同負責。
第三篇
計算機軟硬件管理第六條
企業采取財務信息系統軟件及其生成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應該符合政府部門相關要求和企業業務需要。
第七條
財務信息系統專用計算機軟件維護和管理:(一)財務信息系統使用計算機應做到專機專用,除安裝財務信息系統軟件、辦公自動化軟件、殺毒軟件、銷售軟件和相關業務處理軟件外,未經許可,嚴禁安裝任何非工作軟件;(二)除被授權操作人員和系統管理員外,其它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財務信息系統專用計算機;(三)系統操作員必需根據軟件提供功效規范操作,嚴禁違反軟件正常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四)系統操作人員在上機操作過程中如發覺財務信息系統軟件提供功效不能正常使用時,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并做好統計,嚴禁私自對財務信息系統軟件進行數據庫修改和將應用程序編譯代碼進行反編譯;(五)因為多種原因造成數據損壞或丟失時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由系統管理員進行數據修正或恢復工作:(六)計算機應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定時升級更新;(七)不得隨意刪除計算機硬盤上非自己建立目錄或文件;(八)財務信息系統軟件安裝程序文件由系統管理員保管,未經企業分管財務領導同意,不得進行拷貝。
第八條
財務信息系統專用計算機硬件維護和管理:(一)財務信息系統使用硬件設備必需能滿足系統正常運行需要;(二)硬件設備應定時檢驗,并作好統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三)在設備更新、擴充、修復后,由系統維護人員實施安裝調試,直至運行正常;(四)嚴禁在財務信息系統專用計算機上使用外來磁盤、光盤,嚴禁在財務信息系統專用計算機上玩游戲,以預防計算機感染病毒;在使用上下級送來磁盤時,必需事優異行病毒檢驗;(五)未經許可不得在硬件設備上進行一切和財務信息系統無關操作;(六)在計算機運行過程中如發生異常,應立即分析、查找原因,立即恢復系統正常運行,如發生無法處理故障,應立即和硬件供給商和軟件技術人員聯絡,方便妥善處理。
第九條
對財務信息系統軟件版本升級應由財務部同意,軟件修改、升級和硬件更換過程中,應確保會計數據連續和安全,并由財務部經理進行監督。
第四篇
崗位和職責第十條
依據《會計法》相關會計部門崗位設置要求和財務部崗位職責,將財務信息系統人員崗位劃分為:財務信息系統主管、系統管理員、操作員。
第十一條
財務信息系統崗位設置:(一)財務信息系統主管由財務部長擔任。
(二)系統管理員由財務部指定專員擔任,需含有一定計算機和會計知識,并經過相關培訓,能勝任對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和維護工作;(三)操作員由財務部根據崗位分工進行操作授權,需熟練掌握軟件操作步驟,基礎了解系統運行環境要求;(四)其它部室如需使用財務信息系統必需經財務部同意。
第十二條
崗位職責(一)財務信息系統主管崗位職責:1、組織協調財務信息系統運行,正確分配企業各級操作人員使用權限,其它人無權分配權限;2、對信息系統各崗位人員工作質量進行考評,合理調整各崗位會計人員;3、監督財務信息系統運行,確保系統運行正當、安全、保密和可靠;4、組織制訂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制度;5、對系統運行過程中需要優化內容,提出提議并和軟件供給商共同協商系統優化或二次開發事項。
(二)系統管理員崗位職責:1、負責定時對財務信息系統軟硬件進行檢驗、維護,確保系統正常運行;2、負責數據安全和保密工作。定時進行數據備份,負責備份數據和財務賬表正確性和一致性,并將備份會計數據貼好標簽后交和會計檔案管理員;3、指導操作員按要求程序操作,搜集和反饋系統最新信息,對系統優化和升級提出提議;4、在系統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到場,組織相關人員處理問題,恢復系統正常運行;當系統發生不可處理情況,應立即和軟件企業技術人員聯絡;5、系統管理員不得擔任數據錄入工作,除確因需要對數據實施維護外,未經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數據庫進行操作。
(三)操作員崗位職責:1、負責所分管財務會計業務原始憑證審查、匯總工作,向財務信息系統軟件中輸入記賬憑證等會計數據,數據輸入完成優異行自檢查對工作,查對無誤后保留;2、負責對她人錄入記賬憑證合規性、正當性進行復核。一個用戶不能同時進行數據錄入和復核操作;3、進行所分管業務會計數據處理工作,如錄入資產處理、收款處理、工資核實、日常核實等;4、查對往來、記賬、編制會計報表;5、打印會計憑證、明細科目余額表、會計報表,定時打印總分類賬和明細賬,并將打印好多種賬簿、報表做臨時保管;6、和相關部門進行相關數據查對,如銷售收款、工程用材料等;7、實施系統管理員對本崗位工作具體要求,在系統操作過程中發覺問題或故障,應立即向系統管理員匯報。
第五篇
財務信息系統操作管理第十三條
為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必需對財務信息系統操作使用做出嚴格控制:(一)在系統投入運行前,由系統管理員依據崗位職責確定系統正當有權使用人員及其操作權限,報財務信息系統主管審核同意后在系統內授予使用權,運行中需要增減使用人員和權限,按一樣手續辦理;(二)對系統操作員應明確劃分使用操作權限,形成份工牽制,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三)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打開數據庫文件進行操作,不許可隨意增刪修改數據、原程序和數據庫表結構;(四)系統操作員應在要求范圍內按要求程序操作,進行數據輸入、計算、記賬和打印等工作。
第十四條
財務信息系統上機操作規程:(一)操作員必需是正當、有使用權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許可上崗;(二)操作員編號、口令應保密,并定時更換,負擔因為個人口令失密而帶來后果,操作完成后應主動退出軟件環境,不得使用她人口令密碼進入財務信息系統;(三)操作員必需嚴格根據授予操作權限操作,嚴禁假借她人用戶越權操作;操作員對自己編號下全部操作負完全責任;(四)在上機操作過程中,如發覺輸入信息有誤,必需根據系統提供功效進行修改,嚴禁使用系統提供功效以外方法進行修改;(五)在上機操作過程中,一旦出現意外情況致使會計數據丟失或損壞,必需在系統管理員指導和監督下按正確方法進行數據恢復工作,并做好數據恢復統計,不得對會計數據進行任意刪改和恢復;(六)在系統運行過程中,操作人員如要離開現場,必需退出系統或使用系統鎖定功效,以預防她人越權操作;(七)出現硬件故障,經財務主管同意、會計人員在場、專業人員開機檢修,嚴禁私自拆卸和組裝;定時進行病毒檢測,嚴禁將未經檢測外來信息轉入計算機和財務信息系統;(八)任何人不得偽造、非法更改會計資料或有意毀壞命令程序、數據文件、賬冊等。
第十五條
必需完整保留系統操作日志,和會計數據一起備份、保留。系統管理員在操作過程中發覺異常現象和處理方法、處理結果全部應有統計,年底整理歸檔。
第六篇
財務信息系統核實管理第十六條
系統初始化財務信息系統啟用前由財務部組織人員進行數據標準化工作,統一設置系統參數、定義公用科目和會計報表等,完成系統初始化。
各賬套依據企業標準化要求,經財務信息系統主管同意后進行各自賬套初始化工作,設置會計科目、賬薄格式、憑證類型、進行余額結轉(錄入)等。
初始化完成后,財務部負責將財務基礎數據錄入系統。多個部門共同使用系統,如銷售系統,要在部門查對相符、分工明確基礎上錄入。
第十七條
賬務系統更改各賬套應依據數據標準化要求,正確設置全部級次會計科目和核實關系,會計年度中間可依據核實要求新設、修改或刪除會計科目,但有余額或有發生額會計科目不得修改或刪除。
轉換會計年度時,應在新會計年度開始后30日內完成下年度賬套初始化操作和上年度各賬套年結處理,確保數據檢驗平衡正確,并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和上年度會計科目設置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需要調整相關會計科目。
第十八條
憑證處理全部登記入賬經濟業務全部必需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要嚴格根據企業相關制度編制,對不真實、不合理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確切、不完整原始數據和憑證應予退回,并要求更改或補充。
編制記賬憑證還必需做到:(一)在錄入之前,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正當性、正確性;(二)摘要應規范化,措辭要確切,內容簡練、扼要,用盡可能少文字表示出該筆業務內容;(三)科目和核實關系使用正確;(四)借貸金額相等;(五)原始憑證同記賬憑證金額一致;(六)記賬憑證編號必需連續,作廢憑證也要打印裝訂。
第十九條
憑證審核和記賬(一)記賬憑證必需經憑證審核員嚴格審核,確定正確、正當后方可在財務信息系統中進行復核、匯總和登記相關賬簿;(二)輸入計算機憑證、單據應由制單人、復核員、記賬員、會計主管責任人簽字蓋章后方可為有效憑證:(三)每個月結賬前將當月記賬憑證打印輸出,按月裝訂成冊后交會計檔案管理員保管;(四)同一張憑證,制單和復核不能是同一個人。第二十條
賬表打印和結賬(一)現金收付、銀行存款存取業務要做到日清月結,存在銀行存款差額時應立即查找原因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二)每個月結賬日期根據企業統一要求設置,在結賬前應確定同賬務處理子系統相關系其它子系統是否月結,是否已經到了結賬日期;(三)科目匯總表、明細科目余額表、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每個月打印一次;(四)依據需要可隨時打印賬簿資料,每十二個月年末結賬后必需將全部賬簿打印輸出,裝訂成冊,經相關會計人員在封面上簽章后移交會計檔案管理員。
第二十一條
會計報表(一)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應依據會計制度及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格式設定,一經設定,除主管部門要求變動外不得隨意更改;(二)依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設計多種報表必需經財務責任人同意,報表設計應符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三)依據賬務模塊和報表模塊之間數據銜接關系,正確根據軟件提供功效設置報表計算公式,報表編制要做到賬證、賬表、表表之間勾稽嚴密,報表應設置校驗公式,以驗證報表計算正確性;(四)除非企業變更會計政策,報表計算公式一經設定不得隨意更改,以確保報表數據和賬務數據勾稽關系一貫性;(五)每個月報表生成后,應將報表打印輸出,由相關人員簽章;(六)書面上報報表必需由計算機打印并按要求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
第七篇
財務信息系統檔案管理第二十二條
財務信息系統檔案是指按要求工作程序備份在磁介質(磁盤、硬盤、磁帶、光盤和存有會計資料計算機系統)上會計數據和從系統中打印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書面形式會計資料、系統運行維護統計等。
第二十三條
必需常常對財務信息系統數據進行備份,方便在計算機發生故障時能夠把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態。數據備份目標是最大程度降低任何時間發生軟硬件故障和人為失誤造成數據損失,所以要求在發生業務當日對數據進行備份處理,以提升抵御意外事故能力。
企業財務信息系統數據庫備份模式為:(一)和每七天七天對應七個備份循環覆蓋;(二)每個月末、年末數據備份刻錄成光盤交于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員;(三)備份雙份以上存放在不一樣地點。
第二十四條
財務信息系統檔案移交、保管和借閱嚴格根據《會計檔案管理措施》相關要求實施。-
1-第五節
財務檔案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妥善保管、有序存放財務檔案,確保會計檔案安全和有效使用,依據《中國檔案法》和《中國會計法》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部及下屬各分(子)企業為財務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財務檔案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管理要求。
第三條
企業財務檔案分為會計檔案和財務文書檔案。
第四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匯報等會計核實資料,是統計和反應單位經濟業務關鍵史料和證據。具體包含:(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它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志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它會計賬簿。
(三)財務匯報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匯報,包含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其它財務匯報。
(四)其它類: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銀行對賬單,其它應該保留會計核實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五)實施會計電算化單位,存放在磁性介質或光盤上會計數據。
第五條
財務文書檔案是指各類協議、分析、預算、計劃、臺賬等,是財務管理活動中形成關鍵業務證實。具體包含:(一)協議類:借貸款協議、擔保協議、銷售協議、采購協議、租賃協議、其它協議。-
2-(二)稅務類:稅務申報表存根聯、增值稅票存根聯、增值稅票抵扣聯、一般發票存根聯、收據存根聯、增值稅票領用登記簿、一般發票領用登記簿、多種印章領用登記簿、各類稅費臺賬、向稅務機關提交多種匯報。
(三)保險類:房產險保單、存貨險保單、車輛險保單、貨運險保單、其它保險保單、各類保險臺賬。
(四)預算類:財務預算、投資預算、工程整改預算等。
(五)臺賬類:往來臺賬、往來賬調整表、其它財務臺賬。
(六)分析類:財務分析、經營分析、其它專題分析。
第六條
財務檔案保管(一)財務部及下屬各分(子)企業負責定時將財務資料按類別、按次序立卷登記入冊,移交企業檔案室保留。當年財務檔案,在年度終了后,由財務部門保管十二個月,第二年由財務部門編制清冊移交檔案部門保管,財務檔案移交,應編制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按移交清冊項目核查無誤后簽章,各執一份。
財務檔案移交清冊應列明移交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該根據財務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在財務檔案移交清冊上署名或蓋章。
(二)企業檔案管理員應對移交財務檔案資料進行全方面檢驗,如填寫不規范、資料不完整、簽章不齊全等,應退回重新整理,合格后再接收存檔。
(三)對于歸檔財務資料,應按科學方法立卷存放,編寫編卷號,制作查閱索引目錄,按編號次序入柜保留。
(四)移交企業財務檔案,標準上應該保持原卷冊封裝,部分需拆封重新整理,應由檔案管理員和接檔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明確責任。
(五)財務檔案根據其關鍵性,發揮作用時間長短,其保管期-
3-限分為永久保留和定時保留兩類,定時保管期限為3年、5年、、。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第一天算起。
(六)財務檔案保管室應采取安全防范方法,確保檔案安全。
檔案室要做到防火、防水、防盜、防蟲、防霉,室內保持通風透光,空間合適。
第七條
電算化條件下,紙質檔案打印裝訂要求:(一)記賬憑證。打印出記賬憑證應和原始憑證一并保留。月末按要求裝訂成冊,加裝封面、封底,加蓋簽章。年底辦理歸檔手續。
憑證封面要注明憑證所屬期、本期憑證冊數、本冊序號、憑證起止號、憑證張數;包角上要注明分類號、案卷號、所屬年月。
(二)日志賬。銀行日志賬和現金日志賬應每個月打印,按月編頁碼裝訂成冊加蓋封印,年底將各月日志賬次序裝訂成冊,辦理歸檔手續。
(三)總賬。每十二個月年度終了,打印輸出,分類裝訂成冊,加蓋簽章,并辦理歸檔手續。
(四)明細分類賬。每十二個月年度終了,打印輸出,分類裝訂成冊,加蓋簽章,并辦理歸檔手續。
(五)會計報表。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相關要求要求打印輸出,經相關人員簽章后生效。年末將各期報表分類裝訂成冊,辦理歸檔手續。
第八條
財務檔案調閱(一)企業應該加強財務檔案保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二)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閱財務檔案時,必需立即歸還原處;若要調閱入庫檔案,應辦理相關借用手續。
(三)企業內各部門需要調閱財務檔案時,必需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同意、經財務部門責任人同意,方可辦理相關調閱手續。-
4-(四)外單位人員需要調閱財務檔案,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企業責任人(財務總監)同意后,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并具體登記調閱財務檔案人員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查閱理由、財務檔案名稱、歸還時間等。
(五)調閱財務檔案通常不得攜帶外出,若確實需要將調閱財務檔案攜帶外出,必需經企業責任人(財務總監)同意,填寫借據,辦理借閱手續后,方能攜出,并在約定限期內歸還。
(六)若需要復印財務檔案時,應經企業責任人(財務總監)同意,并按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復印。
(七)查閱或復制財務檔案人員,嚴禁在財務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第九條
財務檔案轉交(一)因為會計人員變動或會計機構改變等,財務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轉交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簽字或蓋章。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相關資料正當性、真實性負擔法律責任。
(二)財務檔案內部移交。財務部門各崗位人員依據業務性質和需要制作符合管理規范各項財務檔案,按要求期限移交保管人。
1、會計人職員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需將本人所經管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離職。
2、接替人員應該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未了事項。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經濟業務還未填制會計憑證,應該填制完成。
(2)還未登記賬目,應該登記完成,并在最終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
5-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施會計電算化資料,移交人員還應該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相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十條
相關電算化檔案要求(一)采取磁帶、硬盤、光盤等磁性介質,以電子形式存放財務檔案,其保管期限和所存放內容對應紙質檔案保留期限一致。
(二)同一介質中存放不一樣保管期財務檔案,其保管期和所存放內容對應紙質檔案保管期最長一致。
(三)會計核實軟件及全套文檔資料,保管期截止到該軟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以后。
(四)磁性介質保留檔案應該貼上標簽,注明保留內容、保留期限等具體標注,而且要雙份歸檔,存放不一樣地點。
(五)磁性介質保留財務檔案要做好防磁、防震、防高溫工作,依據其保質期,定時進行檢驗,定時進行復制。預防因為磁性介質損壞,造成檔案丟失。
第十一條
財務檔案銷毀除永久保留財務檔案外,保管期滿能夠根據以下程序銷毀:(一)編制財務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財務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企業責任人在財務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財務檔案時,應該由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財務檔案前,應該根據財務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查對所要銷毀財務檔案;銷毀后,應該在財務檔案銷毀清冊上署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匯報企業責任人。-
6-(五)保管期滿但未結清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包含其它未了事項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該單獨抽出立卷,并在銷毀清冊和財務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止。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解散,財務檔案應該移交到上級企業或指定部門,并辦理好交接手續。-
1-第六節
財務會計匯報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企業財務會計匯報工作,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完整,依據《中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匯報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它相關法律和法規,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財務會計匯報,是指各級分、子企業向總企業提供反應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情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結果、現金流量文件。
第三條
總企業因管理需要,能夠要求各級分、子企業增加相關內部管理報表。
第四條
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隱瞞關鍵事實財務會計匯報。匯報主體責任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匯報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年度財務會計匯報,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匯報。審計工作由總企業依據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統一安排。
財務會計匯報組成第六條
財務會計匯報分為年度、六個月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匯報,月度財務指標快報。
第七條
年度財務會計匯報包含: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八條
年度會計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相關附表。-
2-資產負債表是反應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情況報表。資產負債表應該根據資產、負債和全部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分類分項列示。
利潤表是反應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結果報表。利潤表應該根據各項收入、費用和組成利潤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
現金流量表是反應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報表。現金流量表應該根據經營活動、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分類分項列示。
股東權益變動表是反應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權益變動情況。
相關附表是反應企業財務情況、經營結果、權益變動和現金流量補充報表,關鍵包含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其它附表和總企業管理附表。相關附表應該根據總企業編制要求填列。
第九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了解會計報表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標準和方法及關鍵項目等所作解釋。
會計報表附注最少應該包含下列內容:1、企業基礎情況;2、關鍵會計政策和會計估量說明;3、關鍵會計政策和會計估量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情況和經營結果影響;4、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說明;5、不符合會計核實基礎標準說明;-
3-6、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以后事項說明;7、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說明;8、關鍵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9、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核銷和轉回說明;10、企業合并、分立說明;11、重大投資、融資說明;12、會計報表中關鍵項目標明細資料;13、總企業要求說明其它事項;14、有利于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其它事項。
總企業對會計報表附注有編制要求,按其要求辦理。
第十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最少應該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1、
企業生產經營基礎情況;(包含品種、經營量對比分析)2、
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3、
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核銷、轉回情況;4、
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5、
全部者權益增減變動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6、
年度全方面預算實施情況;7、
對企業財務情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其它事項。
總企業對財務情況說明書由編制要求,按其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
季度、六個月度財務會計匯報包含:會計報表、報表相關說明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4-第十二條
季度、六個月度會計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和總企業管理附表。
第十三條
報表相關說明時對企業會計報表中關鍵資產、負債改變做出文字說明。
第十四條
季度、六個月度財務情況說明書時對企業生產經營基礎情況、經營結果、現金流量、籌融資、資本支出和人工成本等全方面預算完成情況和總企業管理要求相關事項文字說明。
第十五條
季度、六個月度會計報表最少應該反應兩個年度或相關兩個期間比較數據。
第十六條
月度財務會計匯報包含會計報表和報表相關說明。會計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第十七條
月度財務指標快報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關鍵財務指標,并對發生較大改變指標和對企業生成經營產生影響關鍵事項進行文字說明。
財務會計匯報編制第十八條
企業應按月編制月度財務會計匯報,并按總企業要求編制財務指標快報。
第十九條
擁有全資或控股子企業應按本措施第四章要求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月度和季度會計報表在編制時,能夠只簡單抵消第三十一條第一至第四項內部交易事項。
第二十條
財務會計匯報應該依據真實交易、事項和完整、正確賬簿統計等資料,根據總企業統一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
5-制標準和方法編制。
第二十一條
總企業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確實定和計量標準及方法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二條
結賬和編制會計匯報時間由總企業統一制訂。
第二十三條
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匯報前,應該根據下列要求,全方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1、貨幣資金
現金日志賬期末余額必需和實際庫存數查對一致;銀行存款日志賬期末余額是否和銀行對賬單查對一致,假如不一致,必需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整表調整相符;關鍵檢驗超出30天未達賬項;2、結算款項
包含應收、預收款項和應付、預付款項等是否存在,應收票據必需和庫存票據查對一致;和債務、債權單位查對對應債務、債權金額,假如不一致,必需查清原因,并編制對賬調整表調整一致;完成對賬函證或相關催收統計;集團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應收應付款項應查對一致并取得對賬函證;按總企業要求計提應收款項壞賬準備;3、存貨
盤點包含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賬面數量和實際數量應查對一致;盤盈、盤虧、毀損和積壓存貨應按集團企業要求核銷損失;取得存貨可變現凈值,期末賬面價值高于可變現凈值存貨,應按總企業要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4、投資
核實被投資單位資產情況和經營情況,對于實施權益-
6-法核實和應納入合并報表范圍被投資單位,應立即取得審計后財務會計匯報;取得短期投資和長久投資市價或可收回金額,賬面價值高于市價或可回收金額短期投資和長久投資,應按總企業要求計提短期投資和長久投資跌價準備。
5、固定資產
核實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賬面數量和實際數量應查對一致;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應按集團企業要求進行處理;已按集團企業要求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取得固定資產市價或可變現凈值,期末賬面價值高于可回收金額固定資產,應按總企業要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6、在建工程
核實在建工程賬面價值是否真實,杜絕已交付使用、還未辦理完工結算情況;對于長久停建、緩建并估計在未來三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等符合總企業要求在建工程,應計提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7、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必需按總企業要求或同意年限進行攤銷;無形資產中有已被其它新技術等所替換使其為企業發明經濟利益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等情況,應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8、待處理財產損溢
本年度發生財產損溢,指已按總企業要求進行了帳務處理,但沒有實質性處理;9、其它需要清查核實資產和負債按要求核實;10、上述資產和債務損失核銷和計提減值準備審批程序和處理標準應符合《潞安環能股份企業資產減值準備和資產損失核銷管理暫行措施》。-
7-第二十四條
編制財務會計匯報前,除應該全方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該完成下列基礎工作:1、查對各會計賬簿統計和會計憑證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2、依據本措施要求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相關會計賬簿余額和發生額,并查對各會計賬簿之間余額;3、檢驗相關會計核實是否按總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正確使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量,會計科目使用是否規范等;4、檢驗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本期相關項目,對重大會計差錯是否采取了追溯調整;5、比較會計報表各項目標上年數,是否和上期會計報表相關項目標核實口徑一致,需要調整是否已進行了調整。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數字,應該相互一致;會計報表中本期和上期相關數字應該相互銜接,除總企業許可調整項目和事項外,不得調整會計報表期初數。
按要求對會計報表期初數進行調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中進行專題說明。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情形,應該根據總企業要求編制對應財務會計匯報。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營業,應該在終止營業時根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匯報要求全方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進行結賬,并編制財-
8-務會計匯報;在清算期間,應該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編制清算期間財務會計匯報。
合并會計報表編制第二十八條
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企業,應同時編制部分會計報表和合并會計報表。
總企業本部應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子企業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企業(三級子企業),也應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企業,簡稱母企業。
第二十九條
母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該將全部控制全部子企業納入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包含:1、母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其50%以上(不含50%)權益性資本被投資企業;2、其它被母企業所控制被投資企業,即使母企業不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同過和被該投資企業其它投資者之間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依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或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第三十條
下列子企業(含三級以下子企業)能夠不包含在合并會計報表合并范圍內,包含:1、已關停并轉子企業;2、根據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理子企業;-
9-3、已宣告破產子企業;4、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資企業;5、非連續經營全部權益負數子企業;6、受國家限制及其它管制,資金調度收到限制子企業。
第三十一條
合并報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以母企業和納入合并范圍子企業本身會計報表和其它相關資料依據,合并各項目數額編制,并要求:1、對子企業長久投資必需采取權益法核實;2、采取會計政策,應和母企業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按母企業會計政策調整報表。
第三十二條
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對以下關鍵項目進行抵消:1、母企業權益性投資和子企業全部者權益抵消;2、母企業和子企業、子企業和子企業之間所形成債權債務抵消,包含:相互之間資金往來和業務往來抵消、應收股利和應付股利抵消、長久債權投資和資金往來抵消;子企業和分企業往來款項抵消等;3、母企業和子企業、子企業和子企業、子企業和分企業之間發生內部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抵消;4、內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抵消;5、內部發生購銷業務形成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中未實現銷售利潤抵消;-
10-6、內部往來抵消引發計提壞賬準備和當期管理費用或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標抵消;7、母企業內部投資收益和子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和子企業本期相關利潤分配項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潤項目標抵消。
第三十三條
匯報期內出售或購置子企業處理方法:1、在匯報期內出售子企業(包含降低投資百分比或將所持股份全部出售),期末在編制合并利潤表時,應將子企業自匯報期期初起至出售日止相關收入、成本、利潤等納入合并利潤表。在匯報期內購置子企業,應將購置日起至匯報期末止該子企業相關收入、成本和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2、在匯報期內出售、購置子企業,期末在合并資產負債表時,不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年初數,但應在合并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購置子企業對企業匯報期(日)財務情況和經營結果影響,和對前期相關金額影響;3、在匯報期內出售、購置子企業,期末在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被出售子企業自匯報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現金流量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出售子企業所收到現金,在相關投資活動類“收回投資所收到現金”項目下單列“出售子企業所收到現金”項目反應;將被購置子企業自購置日起至匯報期末止現金流量信息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并將購置子企業所支付現金,在相關投資活動類“投資所支付現金”項目下單列“購置子企業所支付現金”項目反應;-
11-4、年度內無償劃出子企業母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年初數中不包含劃出子企業數據;年度內無償劃入子企業,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應將劃入子企業納入會計報表編報范圍,年初數中包含劃入子企業數據。
財務會計匯報報送第三十四條
各子、分企業月度財務指標快報應在月度終了后5日內編制完成并送達總企業財務部(遇節假日順延,下同);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匯報應在月度和季度終了后10日內編制完成并送達;六個月度財務會計匯報應在年度中期結束后12日內送達,年度匯報應在年度終了后20日內或當年相關財務匯報編制通知時間要求送達。
二級子企業依據本措施要求另行要求對其所屬子企業財務指標快報和會計匯報報送時間。
第三十五條
向總企業報送財務會計匯報,應同時報送電子版和紙介質報表,匯報數字和內容必需一致。年度財務會計匯報按本年度編制通知要求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至“分”。
紙介質財務會計匯報,統一用要求紙打印,并按要求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由經辦人員、財務責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1-第七節
發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核實,結合《中國發票管理措施》和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發票是指在本企業生產經營等活動中,因購領商品、接收勞務等經濟活動事項而取得須提交在財務部門核實原始單證。
第三條
發票是由各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有防偽標識并加蓋〈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多種行業一般發票和增值稅發票、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有防偽標識并加蓋〈xx
財政部、廳、局統一收據監制章〉各行政機關收據、集團企業及各基層非獨立法人單位統一印制收據、集團企業各子企業統一印制收據、內部結算單證等。
第四條
對發票票面要求:清潔、清楚、完整。對套寫發票應有清楚套寫痕跡;對鋸齒發票應保留整齊剪切內容。
第五條
對發票內容填寫要求:同一張發票由一人一次性填寫;必需填寫內容有日期、購貨單位全稱、項目或品名名稱(一張發票內不能填完應附加蓋銷售單位財務專用章明細單)、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累計、開票人姓名等發票要求填寫內容;定額發票要注明項目內容或名稱。
第六條
對發票簽章要求:除票據印刷時已一并加印稅務或財政監制章外,還必需加蓋出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稅-
2-務機關代開發票必需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內部收據和結算單證加蓋出票部門財務專用章。簽章不全均屬無效發票。
第七條
對發票時效要求:業務經辦人員向出票單位索要發票時應注意其發票是否是當期向稅務機關領取發票(以發票印制時注明使用時限為準)第八條
集團企業及各基層非獨立法人單位統一印制收據僅限于在集團企業及各基層非獨立法人單位內部使用,集團企業各子企業統一印制收據僅限于在本企業內部使用。
第九條
對發票真偽簡單判別:首先看發票紙質和印刷質量,正規發票應是紙質渾厚,印制清楚;其次看發票防偽標示識,正規發票映光透視能清楚地看到夾層水印標識,有些發票熒光燈下能看到印制標識。
第十條
集團企業及各基層非獨立法人單位統一印制收據僅限于在集團企業及各基層非獨立法人單位內部使用,集團企業各子企業統一印制收據僅限于在本企業內部使用。-
1-第八節
內部稽核制度會計稽核是會計機構本身對于會計核實工作進行一個自我檢驗或審核工作。經過稽核,對日常會計核實工作中出現疏忽、錯誤等立即加以糾正或阻止,以提升會計核實工作質量。會計稽核是會計工作關鍵內容,也是規范會計行為、提升會計資料質量關鍵確保。
第一條
為加強我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依據《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要求結合企業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稽核人員管理1、財務部門依據具體情況設專(兼)職稽核人員。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第三條
稽核工作標準1、遵遵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企業相關要求。
2、獨立稽核標準。在稽核活動中,稽核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它部門或人員干涉和影響。
3、保密標準。在稽核活動中,相關稽核人員必需保守包含財務秘密,全部稽核資料要保留存檔,不得外借或泄露傳輸。在實施稽核職務中取得和稽核相關資料不得用于和稽核工作無關目標。
第四條
稽核工作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2、《會計準則》和財會制度。
3、企業內部規章制度。
4、依法搜集和整理同稽核相關協議、技術標準、帳冊、憑證、報表等原始資料。
第五條
稽核工作人員職責1、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應依據國家財務制度對各項財務收支進-
2-行逐筆審核,對于不符合要求收支,應立即提出意見,并向領導匯報,采取方法,進行處理。
2、復核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復核應每日伴隨經濟業務發生逐筆進行復核,不能拖拉積壓,對其審核憑證應署名或蓋章3、復核帳薄:對帳薄復核應要求日期進行抽查,并對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發覺錯誤應提出更正意見,讓其主管記帳員更正。
4、復核會計報表:會計報表復核應按季按年進行審核。
第六條
具體稽核內容1、原始憑證稽核(1)原始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接收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是否正確。
(2)從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是否蓋有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取得原始憑證必需有填制人員署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是否有單位領導人或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開出原始憑證是否已加蓋本單位公章。
(3)稽核原始憑證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4)經上級相關部門同意經濟業務,是否將同意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假如同意文件需要單獨歸檔,是否在憑證上注明同意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5)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覺原始憑證有錯誤,應該由開出單位重開或更正,更正處應該加蓋開出單位公章。
(6)由外單位提供原始憑證如丟失,應取得原單位蓋有公章證實,并注明原憑證號碼、金額等內容,嚴禁外單位提供白條憑證。
2、記帳憑證稽核(1)記帳憑證填制日期、編號、業務摘要是否正確。
(2)會計分錄是否正確,轉帳是否合理,借貸方數字是否相符。
(3)應加蓋戳記及編號等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人員署名或蓋章是否齊全。-
3-(4)現金或銀行存款記帳憑證是否已由出納員署名或蓋章。
(5)除余額結轉和科目調整記帳憑證能夠不附原始憑證外,其它記帳憑證所附有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正當。
3、帳薄稽核(1)各項帳薄統計內容是否和記帳憑證相符,應復核,是否已復核,確保帳證相符。
(2)現金日志帳收付總額是否和庫存表當日收付金額相符;銀行存款日志帳帳面余額是否定時和銀行對帳單相查對。
(3)審核不一樣會計帳薄之間帳薄統計是否相符,確保帳帳相符。
(4)各項帳薄統計錯誤糾正劃線,結轉過頁等手續是否依據要求辦理,誤漏空白帳頁是否注銷,并由記帳人員署名或蓋章。
(5)各科目明細分類帳各戶或子目之和是否和總分類帳各科目余額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時查對,相關科目標余額是否相符。
(6)帳薄統計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謄錄,應按要求措施更正。
(7)是否按要求定時結帳。
4、會計報表稽核(1)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相對應關系數字是否一致;本期會計報表和上期會計報表之間相關數字是否相互銜接;假如不一樣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內容和核實方法有變更,是否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注明。
(2)會計報表數字有沒有篡改,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
(3)報表編號、裝訂是否完整,鑒章是否齊全、送報有沒有缺漏。第二章
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第一節
財務預算管理措施總
則第一條
為了全方面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提升我企業關鍵競爭力,確保我企業戰略目標順利實現,依據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證交所等部門要求和精神,結合我企業具體生產經營特點,特制訂本措施。
第二條
財務預算管理是指在估計和決議基礎上,圍繞企業整體戰略計劃,緊緊圍繞宏觀政策和市場形勢對預算期內各類經濟資源(包含人、財、物等)和經營行為(包含購、產、銷、投資、重組等)合理估計、測算并進行控制、分析和監督活動。目標是盤活有效資源,合理組織和協調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利益最大化。
第三條
我企業現在確定財務預算具體內容是:以購、產、銷為關鍵日常業務預算;以政府收繳為關鍵稅費預算;以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為關鍵投資預算;以發行股票和債券、長短期借款為關鍵融資預算;用基礎預算生成以資產負債預算、利潤預算、現金流量預算、財務指標體系預算為主財務匯報預算。
第四條
實施財務預算范圍:控股子企業、分企業、機關各部室。以下稱責任單位。
編
制
原
則第五條
堅持緊密圍繞企業戰略目標和發展計劃標準財務預算管理是澄清企業戰略、確保企業戰略目標順利實現關鍵路徑,是企業年度目標責任落實,是企業實現長遠戰略任務根本保障。
第六條
堅持指標優異、合適可行標準在確定預算指標時,即要參考同行業和同規模中國外績優企業同類指標進行橫向比較、又要結合本企業歷史最好水平進行豎向比較,同時兼顧本企業具體情況。使制訂預算指標現有優異性,又切實可行。
第七條
堅持主動穩健、靈活適用標準編制財務預算要確保以收定支、量力而行,將抵押和擔保評定后納入預算。模糊收入不予確定,模糊支出盡可能確定。確保資金良性循環,全力控制財務風險。
第八條
堅持責、權、利對等標準財務預算要表現責任和權力和利益對等,明確生產經營全過程職責分工,促進各部門、各單位協同配合,有效激勵部門和職員完成預算目標。
第九條
依次推廣、逐年細化標準財務預算有覆蓋面廣、內涵量深、通用性低、實施難度大等很多特點,不可能一步到位,應相關鍵先易后難、依次推進、立即到位。
組織機構及職能第十條
企業設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做為財務預算管理最高決議機構,總經理為委員會主席,副總經理為委員會委員,日常事務由分管財務工作副總經理主持。
職能:1、擬訂企業總預算目標和預算編制政策導向2、審議、平衡、同意責任單位及職能部門年度全方面預算方案3、審批預算調整事項4、協調、處理預算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5、聽取年(季)度預算分析會、提出指導意見6、審批責任單位年度預算實施情況、提出考評獎懲意見第十一條
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預算管理辦公室(暫設在財務部)作為預算管理常設機構。
職能:1、草擬預算綱領、組織編制預算2、對各責任單位預算進行審核、匯總、平衡,編制企業總預算,報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批3、組織下達預算,監督預算實施情況4、對各責任單位預算調整匯報進行審核分析,提出意見,報委員會審批5、協調處理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實施中相關問題6、組織召開年(季)度預算實施情況分析會7、分析各責任單位預算實施情況、控制預算實施過程、撰寫評價匯報報預算委員會決議第十二條
總部各職能部門是編制垂直專題預算機構,包含生產、運銷、機電、供給、企管、計劃、勞資、人事、技術、職教等部室。
職能:1、編制本部門包含業務專題預算,如銷售、采購、固定資產投資、報廢、工資費用、培訓費、技術開發費等預算,報預算辦公室審核匯總2、搜集同行業和同規模中國外績優企業切實可靠相關指標和經驗措施,具體分析后作為我企業編制相關預算參考3、實施企業下發本部門預算,進行控制、分析,報預算辦公室第十三條
預算責任單位是預算最基礎實施部門。
職能:1、編制本單位預算,報預算辦公室審核匯總2、實施企業下發預算,進行分解、控制、分析,報預算辦公室3、制訂本單位指標分解、控制、考評等具體措施4、出現預算外重大條件改變時,將影響預算情況報預算辦公室調整預算預算編制內容及分工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基礎資料由對應職能部門提供。
第十五條
日常業務預算采購步驟預算:生產耗用關鍵材料物資品種、關鍵生產設備更新補充、合理存貨煤炭生產步驟預算:(一通三防、掘進、綜采、運輸、儲裝、洗選等一系列生產過程中)材料、折舊、修理、電力等費用焦炭生產步驟預算:煤種、煤量、配件、折舊、修理、電力等銷售預算:煤炭和焦炭產品銷量、價格、運費、結算、協議、存量等財務費用預算:利息支出、利息后入、手續費、匯兌損益等管理費用預算:業務招待費預算、會議費、差旅費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預算:紅利、股息等減值準備預算: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專題費用預算:人工、科研、職教、維簡、安全、環境保護第十六條
稅費預算所得稅資源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賠償費礦資源賠償費其它稅費井巷、維簡安全費用三項基金第十七條
投資預算基建項目投資預算、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吞并重組預算參股預算流動資金投資委托貸款預算第十八條
籌資預算長久借款預算短期借款預算債券發行預算股票發行預算手續費用及利息費用預算第十九條
財務預算合并資產負債預算合并利潤預算合并現金流量預算、資金預算、票據預算、應收應付預算指標體系預算或有事項第二十條
分工表(協商后確定)預算編制方法及步驟第二十一條
編制方法:采取滾動預算、彈性預算、固定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方法相結合方法。首次編制預算必需采取零基預算編制方法,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相對穩定項目采取固定預算編制方法,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相對改變項目采取滾動預算編制方法,生產經營條件和環境改變相對較大項目采取彈性預算編制方法。
零基預算是對預算收支以零為基點,對預算期內各項支出必需性、合理性或各項收入可行性和預算數額大小,逐項審議決議從而給予確定收支水平預算固定預算是對固定費用或數額比較穩定預算項目在已經有預算基礎條件下以后預算期內相對固定預算。
滾動預算是隨時間推移和市場條件改變而自行延伸并進行同時調整預算。
彈性預算是對生產經營過程中沒有估計到條件和環境改變而進行預算調整。
概率預算是針對或有事項預算。
第二十二條
編制程序:根據“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層匯總”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編制時間及步驟:1、1-8月份上旬:預算管理辦公室、總部各職能部門及預算責任單位搜集信息,進行內外部環境形勢分析,做好充足前期調研準備工作,8月份中旬總部各職能部門將編制下年預算相關資料(產銷量計劃、估計售價、估計材料和電力單價、人工費用計劃、估計利率、稅費調整幅度、政策原因等)送交預算管理辦公室;預算委員會依據企業戰略目標初步確定企業總預算目標和編制預算政策導向。
2、9月份:預算辦公室依據企業總預算目標和編制預算政策導向總體平衡后下達預算編制通知書,確定下十二個月度各責任單位預算目標和編制政策。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方案報預算辦公室。
3、10月份:預算辦公室審核上報各項預算,進行協調、匯總、平衡,編制企業總預算,上報預算委員會。預算委員會進行充足協調論證,將決議意見反饋給預算辦公室。
4、11月份:預算辦公室依據預算委員會預算決議意見,再次和總部各職能部門及預算責任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在服從大局前提下修正、調整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預算,編制企業總預算,報預算委員會審議決議。
5、12月份:預算辦公室依據預算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分預算下達各責任單位下十二個月度全方面預算方案
。財務部依據企業總預算和相關財務、稅收政策編制估計財務報表、測算估計財務指標。獨立核實責任單位依據下達預算方案結合相關財務、稅收政策編制本單位年度估計財務報表、測算估計財務指標。
控制和監督第二十四條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一經下達,各預算實施單位必需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實施單位要制訂對應落實方案和制度報預算辦公室核準,據以監督落實預算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實施單位將年度預算分解為季度和月度預算,以分期預算控制形式確保年度預算目標完成。第二十七條
各預算實施單位將預算指標層層分解,從橫向和縱向落實到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各步驟和各崗位,形成全方位預算實施責任體系。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現金流量管理,嚴格控制預算資金支付,資金撥付嚴格根據授權審批程序和財務管理制度實施,調整資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風險。
第二十九條
加強適時監控。對預算實施中出現異常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查明原因,立即制訂處理措施。
第三十條
月度財務報表和估計財務報表有較大差異必需書面說明原因和補救方法報預算辦公室,重大差異經預算辦公室核實后報預算委員決議。
第三十一條
財務、內部審計部門要定時和不定時對責任部門預算完成情進行檢驗和審計。
預算調整第三十二條
企業正式下達年度預算,標準上不予調整。但在預算實施過程中因為市場環境、生產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改變,致使預算編制基礎不成立,或將造成預算實施結果產生重大偏差,可給予調整。
第三十三條
出現調整事項時,責任單位向預算辦公室提出書面匯報,具體敘述重大改變對預算實施造成影響程度,提出調整意見。
預算辦公室對責任單位匯報進行審核分析,提出修改意見,報預算委員會決議后下達實施。第三十四條
對于責任單位提出調整事項,在提出修改意見時標準上應遵照以下要求:1、預算調整事項不能偏離企業發展戰略和年度預算目標。
2、預算調整方案要在經濟資源利用上實現最優化。
3、預算調整關鍵應放在預算實施中出現重大、非正常、不符合常規關鍵性差異方面。
預算分析和考評第三十五條
子、分企業每個月將本單位預算實施情況對比分析后報預算辦公室,通常和預算有較大差異,必需做出詳盡分析。
第三十六條
預算辦公室收到各實施單位分析匯報后,進行匯總分析,報預算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預算辦公室每十二個月(季)度末組織召開預算實施情況分析會,全方面系統地分析預算實施情況,研究、處理預算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匡正預算實施偏差。
第三十八條
年度預算完成情況必需經過財務部門檢驗和內部審計部門審計才能作為考評依據。
第三十九條
預算考評結合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考評進行,和責任單位責任人掛鉤,并作為企業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參考。
第四十條
具體考評措施由《財務預算管理獎懲細則》規范。
罰
則第四十一條
責任單位沒有在要求時間內根據要求格式和要求完成既定預算編制任務,又無充足理由,預算辦公協調無果后聯合財務部門或財務企業凍結其一切資金流動。
第四十二條
責任單位沒有嚴格落實本措施,又無充足理由,預算辦公室協調無果后,有權向預算委員會提出對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處理意見。
第四十三條
處罰方法包含:通報批評、內部媒體曝光、核減工資指標、核增利潤指標、向董事會提交責任認定提議、向董事會提交降(免)職提議等第四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虛報瞞報者,一經查實后要嚴厲懲處。第三章
資金管理制度第一節
現金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明確現金開支范圍,規范現金收支行為,依據《企業財務通則》要求及國務院頒發《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財務部是企業現金綜合管理部門,關鍵職責是:1、按本措施要求,監督檢驗所屬基層單位現金管理,并進行嚴格考評。
2、審核現金支票。
第三條
所屬基層單位財務科是現金管理實施單位。其關鍵職責是:1、依據本措施,制訂本單位現金管理實施細則。
2、正確組織本單位現金核實,加強現金管理。
3、嚴格審核現金收付原始憑證,根據本制度要求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四條
現金開支范圍:1、職職員資,津貼;2、個人勞動酬勞;3、多種獎金;4、多種勞保、福利費用和國家要求對個人其它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它物資價款;6、出差人員必需隨身攜帶差旅費;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其它支出。
第五條
各開戶單位庫存現金實施限額管理。
庫存現金限額是國家許可現金使用保留現金最高限額。凡在銀行開設賬戶企業需保留庫存現金時,可直接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計劃,同時提供正常月份現金支付及零星開支(不包含工資、獎金等大額現金支付)情況表并具體說明理由和依據。經開戶行核定現金限額,各開戶單位必需嚴格遵照實施。若有特殊情況或對開戶行核定限額有較大差異時,可和開戶行聯絡協調處理。
第六條
庫存現金通常核定方法為開戶單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對于交通不便單位可多于五天,最多不超出十五天,計算公式為:月現金支出(不含工資、獎金等大額支出)÷30=平均日支出金額庫存現金限額=平均日支出現金額×要求天數特殊情況可特殊核定第七條
各單位在進行現金收支業務時,需遵照下述要求:1、多種現金收入應該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可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支付現金時可從本單位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特殊情況需“坐支”時,應事先經開戶行審查同意,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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