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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食鹽專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7號

現發布《食鹽專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1996年5月27日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準,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并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并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并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并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準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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