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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范2017-05-19司法鑒定服務平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范前言本技術規范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技術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提出。

本技術規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歸口。

本技術規范起草單位: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

本技術規范主要起草人:張欽廷、管唯、蔡偉雄、湯濤、黃富銀。

本技術規范為首次發布。引言本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及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運用精神醫學、賠償醫學及法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而制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程度的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評定規范1

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程度評定的總則、要求、方法、判定標準。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精神傷殘程度的評定,其他人身損害所致精神傷殘程度的評定亦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SJ/ZJD0104001-2011

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傷殘

mental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顱腦損傷所致的精神殘疾。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顱腦損傷后,大腦功能出現紊亂,出現不可逆的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方面的精神紊亂和缺損,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損害。

3.2

精神障礙

mentaldisorder

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調,而出現感知、思維、情感、行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動方面的異常,又稱精神疾病(

mentalillness)。

3.3

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

mentaldisorderduetobraindamage顱腦遭受直接或間接外傷后,在腦組織損傷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精神障礙和后遺綜合征。

3.4

腦震蕩后綜合征

mentaldisorderduetobrainconcussion

腦震蕩后出現的一組癥狀,根據出現的頻度次序,可表現為頭痛、頭暈、疲乏、焦慮、失眠、對聲光敏感、集中困難、易激惹、主觀感覺不良、心情抑郁等;約有55%的病人在恢復期出現,20-30%的患者可遷延呈慢性狀態。

3.5

精神病性癥狀

psychoticsymptom

患者由于喪失了現實檢驗能力而明顯地不能處理某些現實問題的表現。指有下列表現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

b)

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

c)

緊張癥行為,包括緊張性興奮與緊張性木僵;

d)

廣泛的興奮和活動過多;

e)

顯著的精神運動性遲滯。

4

總則

4.1

評定原則

4.1.1

精神傷殘評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體損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應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4.1.2

進行精神傷殘程度評定時,首先應評定被評定人的精神狀態,根據CCMD-3或ICD-10進行醫學診斷;在確認被評定人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的基礎上,考察精神癥狀對被評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等的影響,根據受損程度評定精神傷殘等級。

4.2

評定時機

4.2.1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4.2.2

精神傷殘的評定應當在醫療終結后進行,一般在腦外傷6個月以后進行。如被評定人后遺精神異常主要表現為明顯的精神病性癥狀等較嚴重情形的,應在進行系統精神專科治療后進行。

4.3

評定人條件

由具有法醫精神病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人擔任。

4.4

評定書

4.4.1

評定人進行評定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

4.4.2

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簡要案情、旁證調查、病歷摘抄、神經系統檢查及精神檢查所見、必要的輔助檢查所得、分析說明及評定意見等內容。

4.5

精神傷殘程度

4.5.1

本技術規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的精神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一級到第十級。

4.5.2

精神傷殘程度評定時應遵循附錄A中的判定準則。

5

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原則和方法

5.1

病史資料審查

應當對被評定人診斷、治療的相關病史資料進行審查,明確被評定人是否存在腦外傷及其具體形式,了解被評定人治療及康復情況。一般應當對被評定人事故后的頭顱影像學(CT、MRI等)資料進行審核,確證道路交通事故后腦外傷情況。

5.2

旁證調查或旁證材料審查

5.2.1

一般應當對熟悉被評定人情況的相關人員進行調查,重點掌握道路交通事故前被評定人是否存在精神異常、是否具有影響被評定人精神功能狀況的各種腦部及軀體疾患病史,以及事故后被評定人精神異常的表現形式a)

智商在20以下;

b)

社會功能完全喪失,不會逃避危險;

c)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d)

言語功能喪失;

A.3.5.2

重度智能缺損

表現為:

a)

智商在20-34之間;

b)

表現顯著的運動損害或其他相關的缺陷,不能學習和勞動;

c)

生活不能自理;

d)

言語功能嚴重受損,不能進行有效的交流。

A.3.5.3

中度智能受損

表現為:

a)

智商在35-49之間;

b)

不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可進行個位數的加、減法計算;可從事簡單勞動、但質量低、效率差;

c)

可學會自理簡單生活,但需督促、幫助。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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