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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代替GB8109—1987Performanceandconstruction,NEQ)2005-04-22發布2005-12-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前言 I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14分類 5滅火劑、驅動氣體、充裝量和型號 6性能要求 7試驗方法 8檢驗規則 9標志和顏色 附錄A(規范性附錄)滅火劑代號和特定的滅火劑特征代號 附錄B(規范性附錄)推車式滅火器檢驗規則 I本標準中第5章(除5.3.3外)、第6章和第9章(除9.1外)為強制性的條款,其余為推薦性的條款。本標準與ISO11601:1999《推車式滅火器性能和結構》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根據我國的資源情況和實踐證明,在A、B類火試驗用燃油和木材上作了保留,這樣的保留不妨礙標準的技術水平。本標準與ISO11601:1999的編寫格式及順序上有差異,并增加了檢驗規則一章、附錄A和附錄B。本標準代替GB8109—1987《推車式滅火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與前版標準相比:將GA107—1995《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GA77.1—1994《推車式1211滅火器》、GA77.2—1994《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和GA77.3—1994《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等標準的有關性能參數、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納入了本標準,在編寫格式及順序上作了修訂,增加了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第5章滅火劑、驅動氣體、充裝量和型號、6.8噴射的電絕緣性能、第9章標志和顏色和第10章手冊,同時將標準的名稱更名為《推車式滅火器》。本標準中附錄A和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A107—1995、GA77.1—1994、GA77.2—1994和GA77.3—1994等標準廢止。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本標準于1987年7月首次發布。1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推車式滅火器的定義、分類、滅火劑、驅動氣體、充裝量和型號、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總質量大于25kg,但不大于450kg的推車式滅火器。本標準不適用于滅D類火的推車式滅火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4065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劑GB4066.1干粉滅火劑第1部分:BC干粉滅火劑(GB4066.1GB4066.2干粉滅火劑第2部分:ABC干粉滅火劑(GB4066.2—2004,ISO7202:1987,NEQ)GB4351.1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96二氧化碳滅火劑GB5099鋼質無縫氣瓶(GB5099—1994,neqISO4705:1983)GB5100鋼質焊接氣瓶(GB5100—1994,neqISO4706:1989)GB6051三氟一溴甲烷滅火劑(1301滅火劑)GB/T11640鋁合金無縫氣瓶GB15308泡沫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指裝有輪子的可由一人推(或拉)至火場,并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裝的滅火劑噴出以撲救火災的滅火器具。有效噴射時間effectivedischargetime在噴射控制閥完全開啟狀態下,自滅火劑從噴嘴噴出開始至噴射流的氣態點出現的這段時間。完全噴射completedischarge在噴射控制閥保持完全開啟的狀態下,當推車式滅火器噴射達到內部壓力與外部壓力相等時,稱為完全噴射。噴射距離bulkrange在噴射控制閥完全開啟狀態下,當滅火劑被噴出50%時,噴射流的最遠點至推車式滅火器噴嘴之間的距離。2從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開啟或達到相應的開啟狀態時起,至滅火劑從噴嘴開始噴出的這段時間。噴射剩余率rateofresidualextinguishingmedium在完全噴射后,推車式滅火器內部剩余的滅火劑量相對于原始充裝量的質量百分比。工作壓力(P)servicepressure按額定充裝和加壓的推車式滅火器在20℃環境中至少放置18h后的內部平衡壓力。最大工作壓力(P)maximumservicepressure按額定充裝和加壓的推車式滅火器在55℃環境中至少放置18h后的內部平衡壓力。水壓試驗壓力(P)testpressure推車式滅火器的筒體(或瓶體)進行水壓試驗時加壓的壓力。最小爆破壓力(P?)minimumburstpressure推車式滅火器的承壓部件進行爆破試驗時被加壓至破裂時的壓力。A類火classA固體有機物質燃燒的火,通常燃燒后會形成熾熱的余燼。B類火classB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燃燒的火。C類火classC氣體燃燒的火。D類火classD金屬燃燒的火。推車貯氣瓶式滅火器gascartridgeextinguisher滅火劑由推車式滅火器上的貯氣瓶釋放的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壓力驅動的推車式滅火器。推車貯壓式滅火器stored-pressureextinguisher滅火劑由貯存于推車式滅火器同一容器內的壓縮氣體或滅火劑蒸氣壓力驅動的推車式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劑cleanagent非導電的氣體或汽化液體的滅火劑,這種滅火劑能蒸發,不留殘余物。充裝密度filldensity每升容積中充裝的滅火劑質量(以kg為計量單位)。3氣態點gaspoint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流由從主要噴射滅火劑轉換到主要噴射驅動氣體時的轉換點。驅動氣體propellant用于噴射滅火劑的不可燃燒的壓力氣體。單位產品unit為實現抽樣檢查的需要而劃分的基本單位,單個推車式滅火器為單位產品。在一個生產班中用相同的材料在相同生產線上生產出的相同單位產品的總體。為實施抽樣檢查匯集起來的單位產品。樣本單位samplingunit從批中隨機抽取用于檢查的單位產品。樣本單位的全體。樣本中包含的樣本單位數。單位產品的質量特性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提交的檢查批進行的第1次檢查。經第1次檢查被拒收的批經返工后再次提交檢查不算初4.1按充裝的滅火劑分類——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推車式干粉滅火器;——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注1: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可以包括清水或帶添加劑的水,如潤濕劑、增稠劑、阻燃劑或發泡劑等等。注2:干粉可以是BC型或ABC型。注3:潔凈氣體滅火劑的生產和使用受蒙特利爾協定或國家法律和法規的控制。4.2按驅動滅火劑的型式分類——推車貯氣瓶式滅火器;4特定的滅火劑特征代號(見附錄特定的滅火劑特征代號(見附錄A)推車貯壓式滅火器(推車貯氣瓶式滅火器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不寫)滅火劑代號(見附錄A)- ———推車貯壓式滅火器。5.1滅火劑5.1.1二氧化碳滅火劑推車式滅火器中使用的二氧化碳滅火劑應符合GB4396。5.1.2潔凈氣體滅火劑推車式滅火器中使用的潔凈氣體滅火劑應符合GB4065或GB6051,或其他相關的標準。5.1.3干粉滅火劑推車式滅火器中使用的干粉滅火劑應符合GB4066.1、GB4066.2和其他相關的標準。5.1.4泡沫原液推車式滅火器中使用的泡沫原液應符合GB15308和其他相關的標準。5.2驅動氣體用于貯壓式和貯氣瓶式推車式滅火器的驅動氣體應是具有最大露點一55℃的空氣、氬氣、二氧化注:用于貯壓式水基型推車式滅火器的驅動氣體不需要滿足露點的要求。5.3充裝量5.3.1充裝密度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充裝密度不應大于0.74kg/L。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的充裝密度不應大于推車式滅火器筒體設計的充裝密度值。5.3.2充裝誤差推車式滅火器的滅火劑充裝誤差應符合下列要求:——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一5%~0%。——推車式干粉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2%~+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額定充裝量的一5%~0%。5.3.3額定充裝量下面是推薦的推車式滅火器的額定充裝量(即規格):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10kg、20kg、30kg和50kg。5.4型號推車式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如下:— 注:如產品結構有改變時,其改進代號可加在原型號的尾部,以示區別。56性能要求6.1使用溫度范圍推車式滅火器的使用溫度應取下列規定的某一溫度范圍:+5℃~+55℃;-5℃~+55℃;-10℃~+55℃;-20℃~+55℃;-30℃~+55℃;-40℃~+55℃;-55℃~+55℃。6.2有效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6.2.1有效噴射時間6.2.1.1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40s,且不應大于210s。6.2.1.2除水基型外的具有撲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30s。6.2.1.3除水基型外的不具有撲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小于20s。6.2.2噴射距離具有滅A類火能力的推車式滅火器,當按7.1.1試驗時,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6m。對于配有噴霧噴嘴的水基型推車式滅火器,其噴射距離不應小于3m。6.3使用溫度范圍內的噴射性能推車式滅火器在標志的使用溫度范圍內應能操作。按7.1.2進行試驗,應滿足下列的要求:a)推車式滅火器應能正常操作;b)噴射滯后時間不應大于5s;c)在完全噴射后,噴射剩余率不應大于10%。6.4間歇噴射性能推車式滅火器按7.1.3方法進行噴射,從打開噴射控制閥至滅火劑噴出的時間不應大于1s,并且在關閉噴射控制閥后的1s內應停止滅火劑的噴出。在完全噴射后,噴射剩余率不應大于10%。6.5密封性能6.5.1由滅火劑蒸汽壓力驅動的推車式滅火器和二氧化碳貯氣瓶,按7.4.1方法檢查質量,其泄漏率不應大于相當于每年5%額定充裝量的損失率。6.5.2充有驅動氣體的推車貯壓式滅火器和充有非液化氣體的貯氣瓶,按7.4.2方法檢查壓力,其泄漏率不應大于相當于每年5%工作壓力的損失率。6.5.3推車貯壓式滅火器和貯氣瓶按7.4.3浸水法進行氣密性試驗時,不應有氣泡泄漏現象。6.6車架和行駛性能6.6.1車架組件推車式滅火器的車架組件應設計成具有固定和運載推車式滅火器所有部件和零件的功能,且當推車式滅火器在豎立的位置向任何方向翻倒時,該推車式滅火器筒體或氣瓶、噴射軟管的固定單元和所有的其他部件應能得到保護。6.6.2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噴射軟管組件和噴射控制閥應被安全地固定在貯藏盒或夾緊裝置中。在危急的場合,噴射軟管應能被快速簡便地展開,并無絞纏。6.6.3行駛性能6.6.3.1推車式滅火器應設計成一個人能容易地在水平地面上和在有2%坡度的坡面上推(或拉)行。66.6.3.2推車式滅火器以豎直位置存放時,該車架應能靠自身的支撐穩固地豎立在地面上,當從豎直的位置傾斜10°時,應能靠自重返回其原位置。從豎直存放位置傾斜到推(或拉)行位置時,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應大于400N。推車式滅火器以斜躺位置存放時,從斜躺的存放位置抬起到推(或拉)行位置,則施加在手把上的力不應大于400N。當在手把離地面垂直高度為(80±5)cm的位置時,用來支撐手柄的力不應大于150N。6.6.3.3行駛機構應有足夠的通過性能,在推(或拉)行過程中的最低位置(除輪子外)與地面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00mm。6.6.3.4推車式滅火器在經受7.5.4所述的一系列試驗后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能按其工作的位置正常地噴射,在完全噴射后,噴射剩余率不應大于10%;b)如車輪、軸和推車的配件出現損壞,其損壞程度不應影響一個人正常移動推車式滅火器;c)不應有焊縫開裂;d)虹吸管不應移位。6.7抗腐蝕性能6.7.1抗外部腐蝕性能推車式滅火器應經受7.6.1的鹽霧噴淋試驗。試驗后,試樣表面涂層不得有肉眼可見的龜裂、脫落等缺陷,操作部件應能正常工作。推車式滅火器筒體采用切片取樣,試驗后,自試樣外周輪廓線至內10mm處的外表面涂層不作評定。開啟機構和噴射控制閥的開啟力或開啟能量和保險解脫力應符合6.10.8和6.10.9的要求。推車式滅火器上裝有內部壓力指示器時,則該指示器應密封,其表面應無可見的水汽等現象。6.7.2水基型滅火器的抗內部腐蝕性能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應按7.6.2進行內部腐蝕試驗。試驗后,推車式滅火器筒體應剖成兩段以便于充分地作內部檢查。其斷面局部的防護涂層的開裂可不考慮。內部不應有可見的金屬腐蝕,任何防護涂層不應存在分離、開裂和氣泡。滅火劑不應有可見的變色現象(不包括由于溫度處理造成的滅火劑變色)。注:由于溫度變化而使滅火劑自然地出現變色是允許的。建議取兩個滅火劑試樣貯存在密封的玻璃容器內,并同推車式滅火器一樣經受該溫度循環周期,以便建立參考的樣品。6.8噴射的電絕緣性能標志有適用于“火涉及到帶電的電器設備”符號(見圖3)的水基型推車式滅火器,按7.7試驗時,其電流不應大于0.5mA。6.9滅火性能6.9.1滅A類火的性能適用于撲滅A類火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滅火性能以級別表示。它的級別代號由數字和字母A組成,數字表示級別數,字母A表示火的類型。滅火級別應采用7.2的方法來確定,級別應是在該試驗條件下能夠撲滅的最大規格的火。推車式滅火器的滅A類火的最小級別不應小于4A,且不宜大于20A。6.9.2滅B類火的性能適用于撲滅B類火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滅火性能以級別表示。它的級別代號由數字和字母B組成,數字表示級別數,字母B表示火的類型。滅火級別應用7.3的方法來確定,級別應是在該試驗條件下能夠撲滅的最大規格的火。推車式滅火器撲滅B類火的最大級別不宜大于297B。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的滅B類火的最小級別不應小于144B。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和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的滅B類火的最小級別不應小于43B。6.9.3滅C類火的性能包含在本標準中的能滅C類火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滅火性能,在本標準中沒有試驗要求。僅僅只有7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可以標志具有撲滅C類火的能力。6.10結構要求6.10.1低壓的推車式滅火器用筒體工作壓力(P?)小于等于2.5MPa的低壓的推車式滅火器用筒體應符合6.10.1.1至6.10.1.7的要求。6.10.1.1推車式滅火器的鋼質焊接筒體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5100的要求。其中水壓試驗壓力(P)為1.5倍的最大工作壓力(Pmg),或2.0MPa,取其中較大者。6.10.1.2鋼質焊接筒體應按7.14進行壓力交變試驗。試驗后該筒體應無裂縫、泄漏等缺陷,且應符合GB5100中爆破試驗的要求。注:凡上下封頭為標準橢圓形或半球形,且過渡直邊不小于10mm的推車式滅火器可免做壓力交變試驗。6.10.1.3不銹鋼筒體應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奧氏體不銹鋼。不銹鋼筒體的封頭和封底應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而成。其余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應符合6.10.1.1和6.10.1.2。6.10.1.4鋁筒體應采用無縫結構。筒體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規則和試驗方法等應符合GB/T11640的要求,并且筒體的最小測量壁厚不應小于2.0mm。6.10.1.5與筒體相連接的部件,其制造與配合應使應力集中和腐蝕危險最小。對于焊接的部件,其金屬應與筒體的材料相一致。6.10.1.6筒體制造廠應獲得進貨材料的成分分析的合格證書,并應保持檢測的有效性。6.10.1.7應考慮避免塑料件與金屬件之間可能采用的螺紋連接。應不采用粗螺紋。6.10.2高壓的推車式滅火器用瓶體工作壓力(P、)大于2.5MPa的高壓的推車式滅火器用瓶體和驅動氣體貯氣瓶,采用鋼質材料制造的瓶體,其材料、設計、制造、試驗和檢驗規則等應符合GB5099的規定;采用鋁質材料制造的瓶體,其材料、設計、制造、試驗和檢驗規則等應符合GB/T11640的規定;采用纏繞復合材料制造的瓶體,其材料、設計、制造、試驗和檢驗規則等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6.10.3.1推車式滅火器的器頭或閥門應設有卸壓結構,以保證在帶壓情況下能夠完全拆卸。6.10.3.2器頭或閥門與筒體的螺紋連接件應至少有4牙全螺紋相嚙合,并且要求至少有2牙全螺紋相嚙合時能卸壓。6.10.3.3對于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其瓶口的內徑不應小于50mm,對于其他類型推車式滅火器,其瓶口的內徑不應小于19mm。6.10.3.4推車式滅火器的外螺紋頸座應有足夠的高度,當在墊片移去時,器頭或閥門不應碰到推車式滅火器的封頭。6.10.3.5器頭或閥門與推車式滅火器筒體的連接應可靠,經7.8.2的水壓試驗,不得有滲漏、脫落及明顯的變形等缺陷。6.10.3.6除非提供了超壓保護裝置,否則器頭和閥門應經受筒體(或瓶體)要求的爆破試驗壓力1min而無破裂。試驗方法按7.8.3進行。6.10.4超壓保護裝置高壓的推車式滅火器應設有超壓保護裝置,其尺寸和安裝應適當,該裝置的動作壓力不應大于水壓試驗壓力(P),但也不應小于最大工作壓力(Pm)。對于低壓的推車式滅火器沒有強制性配制超壓保護裝置的要求,但是,如果使用了該裝置,也應符合此要求。6.10.5虹吸管推車式滅火器的虹吸管應采用與充裝的滅火劑相容的材料制成。6.10.6過濾器和防過充裝置6.10.6.1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的滅火劑噴射應通過一個過濾器。過濾器應設置在噴射通道的最小截8面的前面,該過濾器的每個孔的面積應小于噴射通道的最小橫截面的面積。過濾器孔的總面積應至少等于噴射通道的最小截面積的5倍。6.10.6.2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應提供一個保證充裝時不過量的裝置或標記。6.10.7噴射軟管和噴射控制閥6.10.7.1推車式滅火器應配有噴射軟管,其長度不應小于4.0m。推車式滅火器(除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外)在噴射軟管的末端應配有可間歇噴射的噴射控制閥,以便間歇操作和隨時中斷滅火劑的噴射。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在噴射軟管的末端應配有噴筒。6.10.7.2噴射軟管和噴射控制閥(或噴筒)的連接應可靠,在使用溫度范圍內應能滿足使用的要求,并且該連接結構的裝配不應損傷噴射軟管。在噴射軟管的末端配有可間歇噴射的噴射控制閥的噴射軟管組件按7.10.1.2和7.10.1.3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爆破壓力應大于或等于下面相應的值。a)除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之外的所有類型的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爆破壓力為:——在(20±5)℃中進行試驗,爆破壓力為推車式滅火器最大工作壓力(Pms)的3倍;——在(55±5)℃中進行試驗,爆破壓力為推車式滅火器最大工作壓力(Pms)的2倍。b)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爆破壓力為:——在(20±5)℃中進行試驗,爆破壓力為推車式滅火器最大工作壓力(Pms)的1.5倍;——在(55±5)℃中進行試驗,爆破壓力為推車式滅火器最大工作壓力(Pm)的1.25倍。6.10.7.3噴射控制閥按7.10.2.1進行間歇噴射后的泄漏試驗,其壓力或質量的第2次測量值不應小于第1次測量值的75%。6.10.7.4噴射控制閥應經受7.10.2.2跌落試驗,試驗后不應有脆裂和折斷等缺陷,并且開啟力不應大于300N或5N·m。6.10.7.5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筒與噴射軟管連接處應配有一個能耐一50℃低溫、電絕緣、絕熱和防靜電的手柄,以保護操作者在使用期間不遭受傷害。6.10.7.6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噴筒應有足夠的強度,按7.10.3方法試驗后,噴筒不得有任何損壞和明顯的永久變形,噴筒應能在使用溫度范圍內正常工作,在一50℃跌落試驗時不應有脆裂和折斷等缺陷。6.10.8操作機構推車式滅火器可由刺穿、壓把和/或其他破壞密封的裝置來開啟,從而釋放內部滅火劑。作為推車式滅火器噴射的開啟機構的動作只須一次完成,不應重復,不應顛倒推車式滅火器進行噴射。在55℃時,開啟機構和噴射控制閥的開啟力或能量不應大于表1的規定值。6.10.9保險裝置推車式滅火器操作機構應設有一個保險裝置,以防止誤操作。該保險裝置的解脫動作應不同于操作機構的開啟動作,并且解脫力不應大于100N,但不應小于20N。該保險裝置還應能識別或指示推車式滅火器是否被開啟過。表1開啟力或能量開啟方式最大力/N最大能量/J操作桿壓把桿沖擊突頭—3閥輪或球閥6.10.10壓力指示器推車貯壓式滅火器應設有能指示其內部壓力的指示器(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除外),壓力指示器的性能應符合GB4351.1的相關規定。96.11塑料件要求6.11.1推車式滅火器上使用的塑料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定型后的塑料件應保證在材料、結構和生產方法上的相同性。在材料、結構或生產方法上有改變時,應進行新的型式試驗。6.11.2承受內壓的塑料件(指器頭)應經受7.13.1的試驗。老化試驗后不應產生開裂,其老化試驗之前和經老化試驗之后的爆破壓力不應小于推車式滅火器筒體(或瓶體)的最小爆破壓力。6.11.3僅僅在推車式滅火器操作時受壓的塑料件(指器頭)應經受7.13.2的試驗。其老化試驗之前和經老化試驗之后的爆破壓力不應小于推車式滅火器筒體(或瓶體)的最小爆破壓力。如該塑料件暴露于外部時,還應經受7.13.2.3的老化試驗,試驗后不應產生開裂。6.11.4推車式滅火器內部的塑料虹吸管應按7.13.3進行耐滅火劑試驗,試驗后進行拉力或環形壓扁強度測定,其減弱值不應大于試驗前測定值的40%。7試驗方法7.1噴射性能試驗試驗用稱重儀器的誤差不應大于被稱推車式滅火器的額定充裝量的千分之五;計時儀器的誤差不應大于±0.5s(60min內)。7.1.1有效噴射時間和噴射距離試驗7.1.1.1將推車式滅火器稱出質量后,放置在20℃±5℃環境中,并保持24h以上。7.1.1.2將推車式滅火器從20℃±5℃環境中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min內進行連續噴射。試驗時將噴射軟管展開成工作狀態,噴射控制閥(或噴筒)保持水平,且離地面1m高。先將噴射控制閥打開,然后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測定噴射滯后時間和有效噴射時間。7.1.1.3在噴射的同時,測定噴射距離。在噴射方向的側面放置黑色的帶有長度計量標記的標志物來指示水平距離,當推車式滅火器噴出50%滅火劑時,讀取噴射流的最遠點至推車式滅火器噴嘴之間的水平距離。注:噴射距離目測困難的地方,也可使用輔助手段,如對于推車式水、泡沫或干粉滅火器可以使用收集盒,對于推車式二氧化碳和潔凈氣體滅火器可以采用凝聚盤。7.1.1.4待推車式滅火器完全噴射后,再稱出質量,測出噴射剩余率。并測定滅火劑的充裝量。7.1.2耐溫度變化的噴射性能試驗7.1.2.1將2具推車式滅火器按自然數編號,并分別稱出質量。7.1.2.2按表2的試驗程序改變推車式滅火器的貯存溫度。7.1.2.3將推車式滅火器從試驗箱(或室)內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min內進行連續噴射。試驗時將噴射軟管展開成工作狀態,噴射控制閥(或噴筒)保持水平,且離地面1m高。先將噴射控制閥打開,然后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測定噴射滯后時間。如從試驗箱(或室)內取出推車式滅火器后,在5min內不能進行操作,則應采用適當的絕熱方法來保持這推車式滅火器在試驗箱(或室)內的溫度直至噴射。表2溫度周期試驗程序持續時間奇數編號的推車式滅火器偶數編號的推車式滅火器1貯存在標志的最低使用溫度(溫度誤差±2℃)貯存在(55±2)℃2貯存在(20±5)℃貯存在(20±5)℃3貯存在(55±2)℃貯存在標志的最低的使用溫度(溫度誤差±2℃)注:貯存溫度是指試驗箱(或室)內的溫度。7.1.2.4待推車式滅火器完全噴射后,再稱出質量,測出噴射剩余率。并測定滅火劑的充裝量。7.1.3間歇噴射性能試驗7.1.3.1將2具推車式滅火器分別稱出質量。7.1.3.2將2具推車式滅火器分別放置在(20±5)℃和(55±2)℃的試驗箱(或室)內保持24h以上。7.1.3.3將推車式滅火器從試驗箱(或室)內取出,并按正常使用位置放置,在5min內進行間歇噴射。試驗時將噴射軟管展開成工作狀態,噴射控制閥(或噴筒)保持水平,且離地面1m高。先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然后將噴射控制閥打開,由噴射控制閥控制,開啟5s,關閉5s,循環進行直至完全噴射。7.1.3.4待推車式滅火器完全噴射后,再稱出質量,測出噴射剩余率。7.2A類火滅火試驗7.2.1試驗模型A類火滅火試驗模型由整齊堆放在金屬支架上(或其他類似的支架上)的木條構成,金屬支架高為木條應經過干燥處理,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干燥時溫度不應高于105℃);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時應為0.45g/cm3~0.55g/cm3;木條的橫截面為正方形,邊長(39±1)mm,木材長度的尺寸偏差為±10mm。木條分層堆放,上下層木條成直角堆放,每層的木條應間隔均勻。試驗模型為正方形木垛,其邊長等于木條的長度。試驗模型的木條長度、根數及層數等參數應按表3的規定。木垛的邊緣木條應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試驗時被滅火劑沖散。引燃A類火試驗模型的燃料采用汽車用汽油。表3A類火試驗模型級別代號木條數量/根木條長度/mm木條排列引燃盤尺寸/mm×mm×mm引燃油量/L20層每層9根700×700×10023層每層10根825×825×1004.827層每層12根45030層每層15根33層每層17根7.2.2試驗條件7.2.2.1A類火滅火試驗應在室內進行,環境溫度為一10℃~+30℃,試驗室內的通風條件應滿足木垛自由燃燒的要求。7.2.2.2將推車式滅火器放置在(20±5)℃環境中24h以上,試驗時取出。7.2.2.3滅火試驗可有專人操作,操作者應穿戴透明面罩、隔輻射熱的防護服與手套。7.2.3試驗步驟7.2.3.1在引燃盤內先倒入高度為30mm清水,再加入規定量的車用汽油。將引燃盤放入木垛的正下方。7.2.3.2點燃汽油,當汽油燒盡,可將引燃盤從木垛下抽出。讓木垛自由燃燒。當木垛燃燒至其質量減少到原來質量的53%~57%時,則預燃結束。注:木垛燃燒時的質量損失可以直接測定或采用被證明可以提供相當一致結果的其他方法測定。7.2.3.3預燃結束后即開始滅火。滅火應從木垛正面,距木垛不小于1.8m處開始噴射。然后接近木垛,并向頂部、底部、側面等噴射,但不能在木垛的背面噴射。滅火時應使推車式滅火器保持最大開啟狀態并連續噴射,操作者和推車式滅火器的任何部位不應觸及模型。7.2.4試驗評定7.2.4.1火焰完全被熄滅。在推車式滅火器完全噴射后的10min內沒有可見的火焰,即為滅火成功,但10min內出現不持續的火焰可不計。不持續的火焰定義為:火焰高度小于50mm,持續時間小于7.2.4.2滅火試驗中因木垛倒坍,則此次試驗為無效,應重新進行。7.2.4.3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有2次滅火成功,則可判定該推車式滅火器達到此滅火級別。若連續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試。1——引燃盤;2——木條;3——支架;4——基礎(可包括稱重設備)。圖1A類火試驗模型7.3B類火滅火試驗7.3.1試驗模型B類火滅火試驗模型由圓形盤內放入車用汽油構成。盤用鋼板制成,壁厚為2.5mm;深度150mm~200mm,誤差士5mm(面積為2m2以上的采用200mm深度);盤內底部加清水墊平,其最大厚度不應大于50mm。模型尺寸見表4的規定。表4B類火試驗模型級別代號液體體積(1/3水+2/3燃料)/L邊沿內徑/mm內部深度士5/mm最小壁厚/mm近似面積/m2233B2130±202400±252710±253000±303440±302.202.804.529.32注:每個試驗火都標以一系列數字中的一個數字。在該系列中,每一項相當于前兩項數字之和,即該系列相當于以√1.62比率的幾何級數。添加43B,70B,113B、183B和297B,即由前一項乘以√1.62得到。7.3.2試驗條件7.3.2.1B類火滅火試驗可在室外進行,但風速不應大于3.0m/s。當下雨、下雪或下冰雹時不應進行試驗。試驗時環境溫度應在一10℃~30℃之間。滅火時,油盤底部應與地面齊平(不能埋入地面下),但油盤底部有加強筋時,必須使油盤底部不暴露于大氣中。7.3.2.2試驗前將推車式滅火器放置在(20±5)℃環境中保持24h以上,試驗時取出。7.3.2.3滅火試驗應有專人操作。操作者應穿戴透明面罩、隔輻射熱的防護服和手套。7.3.3試驗步驟7.3.3.1點燃汽油,預燃60s。7.3.3.2預燃結束后即開始滅火。在滅火過程中,推車式滅火器可以連續噴射或間歇噴射,但操作者不得踏上或踏入油盤進行滅火。7.3.4試驗評定7.3.4.1火焰熄滅后1min內不出現復燃,且盤內還有剩余汽油,則滅火成功。7.3.4.2滅火試驗應進行3次,其中2次滅火成功,則可判定該推車式滅火器達到此滅火級別。若連續2次滅火成功,第3次可以免試。7.3.4.3對于推車式泡沫滅火器、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的滅火試驗,每次試驗應使用新的汽油。7.4密封性能試驗7.4.1稱重法將推車式滅火器(或貯氣瓶)稱出質量,然后放置在室內常溫下。分別在第30天、90天、120天復稱質量。試驗用稱重儀器的誤差不應大于被稱推車式滅火器的額定充裝量的千分之一。7.4.2測壓法將推車式滅火器(或貯氣瓶)放置在20℃±2℃環境中24h后,測出其內壓,然后放置在室內常溫下。分別在第30天、90天、120天后,再放置在20℃±2℃環境中24h后,測出其內壓。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0.4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7.4.3浸水法將推車貯壓式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車架、噴射軟管等附件卸下后,浸沒在水溫不低于5℃(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浸沒在水溫55-9℃)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觀察。7.5行駛性能試驗7.5.1將推車式滅火器按其正常使用位置放在平整的水泥地上,并將推車式滅火器從垂直的位置偏離7.5.2將測力儀安置在手把上,按6.6.3.2要求,測出支撐力。7.5.3將推車式滅火器放置在平板上,用鋼直尺測出最低位置(除輪子外)與地面間的間距。7.5.4將推車式滅火器按下面的步驟進行試驗:a)以(8~13)km/h的速率,在粗糙的路面上推(或拉)行8km;b)將推車式滅火器從300mm高的平臺上以輪子著地跌落于水泥地板上3次;c)以8km/h的速率推或拉行推車式滅火器,并以一只輪子去撞擊一堵垂直的水泥(或鋼質,或磚質)的墻上;d)推倒推車式滅火器,并以保險桿或推把著地;e)稱出推車式滅火器的質量,將噴射軟管展開成工作狀態,噴射控制閥(或噴筒)保持水平,且離地面1m高。先將噴射控制閥打開,然后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待推車式滅火器完全噴射后,再稱出質量,測出噴射剩余率。試驗用稱重儀器的誤差不應大于被稱推車式滅火器的額定充裝量的千分之五。注:粗糙的路面指相當于3級公路的路面。7.6抗腐蝕性能試驗7.6.1外部腐蝕試驗外部腐蝕試驗的試樣應包括從推車式滅火器成品的筒體上割取的試件一塊,其外表面積不應小于360cm2(對于焊接筒體試塊應包含一段長度不應小于15cm的焊縫),以及推車式滅火器的開啟機構和噴射控制閥各一套;對外掛貯氣瓶式推車式滅火器,還應包括貯氣瓶一套。試驗前對試樣外表面作仔細清洗,不留油膩和污物等。清洗時不準使用磨料或溶劑。然后將試樣放入鹽霧試驗箱,試樣與試樣,以及試樣與試驗箱壁之間不能接觸。鹽霧試驗的溶液由蒸餾水加入食用氯化鈉配制而成,其濃度為(50±1)g/L,在25℃時的pH值為6.5~7.2之間,試驗箱內的溫度應保持在(35±5)℃,噴霧速率為(1~2)mL/h(將有效面積為80cm2的收集器,放入試驗箱內24h中所測得的平均速率)。試驗箱內必要時應裝有導流板,以防鹽溶液直接沖擊試樣表面,噴淋后的溶液不能再次使用。試驗周期為480h,試驗周期內應連續噴霧不能停止。除了在檢查或其他必要操作時才可短時打開試驗箱,但不能觸摸試樣表面。試驗結束后取出試樣,在室溫下干燥24h以上,再用溫水小心清洗,除去任何鹽的沉淀物。操作機構和保險裝置的試驗見7.11和7.12。7.6.2內部腐蝕試驗將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放入試驗箱(或室)內,按表5規定的試驗溫度及持續時間進行8次循環。8次溫度循環試驗后,將推車式滅火器內的滅火劑倒出,并觀察滅火劑是否有變色現象。然后將推車式滅火器剖成2段,檢查筒體內部。注:作為此試驗,可以使用具有相同的裝配材料和相同的加工工藝的較小的推車式滅火器筒體作為試樣。表5試驗周期1標志的最低使用溫度±32347.7電絕緣性能試驗從絕緣支架上垂直懸掛一塊尺寸為(1m±25mm)X(1m±25mm)的金屬板,連接該板到一個變壓器,使該板與大地間建立一個(36±3.6)kV的交流電壓。該回路的阻抗應是:當一個等于通常初級電壓10%的電壓被加在初級上,且次級短路時,則該次級電流不小于0.1mA。固定推車式滅火器在一個絕緣支架上,噴射控制閥(或噴筒)固定在離金屬板中心1m處,與金屬板成直角,并且對準金屬板。噴射控制閥(或噴筒)與大地相連接。將金屬板接通電源,然后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操作機構,再將噴射控制閥打開(指:配有噴射控制閥的推車式滅火器),對著帶電的金屬板進行噴射,測量此時流過推車式滅火器與大地間的電流。7.8器頭、閥門和瓶口試驗7.8.1瓶口尺寸測量用卡尺測量瓶口內徑。7.8.2水壓試驗將推車式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器頭(或閥門)與筒體(或貯氣瓶)連接,如設有超壓保護裝置的器頭或閥門可卸取該裝置,或采用適當的方法避免該裝置在試驗時動作,然后,連接到試驗裝置上,試驗時應確保推車式滅火器(或貯氣瓶)的器頭(或閥門)與筒體(或貯氣瓶)的連接強度得到考核。試驗水溫不應低于5℃。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裝置應有安全保護措施。試驗時先升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然后,反復進行數次,以排除水中氣體;然后緩慢、均勻升壓至推車式滅火器的水壓試驗壓力,在此壓力下持續時間不應少于60s,并在保壓時間內仔細觀察。7.8.3爆破試驗將經水壓試驗合格的器頭或閥門進行試驗,將試樣連接到試驗裝置上。試驗水溫不應低于5℃。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裝置應有安全保護措施。試驗時先升壓至最大工作壓力,然后,反復進行數次,以排除水中氣體;然后緩慢、均勻升壓至推車式滅火器筒體的爆破壓力。7.9超壓保護裝置試驗7.9.1安全膜片動作試驗此試驗適用于采用安全膜片作為超壓安全保護裝置的推車式滅火器(或貯氣瓶)。將安全膜片連同整個裝置一起,用液體加壓至破裂。試驗采用水作介質的,水溫不應低于5℃。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7.9.2安全閥動作試驗此試驗適用于采用安全閥作為超壓安全保護裝置的推車式滅火器。將安全閥連同調整好的整套附件裝在試驗臺上,然后采用液體加壓至安全閥動作。試驗采用水作介質的,水溫不應低于5℃。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7.10噴射軟管和噴射控制閥試驗7.10.1噴射軟管試驗7.10.1.1長度測量用鋼卷尺測量噴射軟管的長度,其長度不包括接頭和噴射控制閥(或噴筒)。7.10.1.2(20±5)℃的爆破試驗將噴射軟管組件(包括與器頭連接的接頭和與噴射控制閥連接的接頭)放入(20±5)℃環境中保持24h以上,然后在此溫度環境中進行試驗,將噴射軟管組件連接到專用的水壓試驗臺上,考核噴射軟管的強度及噴射軟管與組件間的連接強度。試驗時水溫不應低于20℃。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時,先排除管路中的氣體,然后緩慢加壓直至爆破。7.10.1.3(55±5)℃的爆破試驗將噴射軟管組件(包括與器頭連接的接頭和與噴射控制閥連接的接頭)放入(55±5)℃環境中保持24h以上,然后在此溫度環境中進行試驗,將噴射軟管組件連接到專用的水壓試驗臺上,考核噴射軟管的強度及噴射軟管與組件間的連接強度。試驗時水溫不應低于20℃。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時,先排除管中的氣體,然后緩慢加壓直至爆破。7.10.2噴射控制閥試驗7.10.2.1間歇噴射后的泄漏試驗將推車式滅火器放入(20±5)℃環境中保持24h以上,對于貯氣瓶式的推車式滅火器,先打開貯氣瓶,但間歇噴射控制閥處于關閉狀態,并在此溫度環境下保持20min,然后取出,在2min內進行噴射,當達到該推車式滅火器有效噴射時間的二分之一時,關閉間歇噴射控制閥,重新放入(20±5)℃環境中,測出此時推車式滅火器的內壓,過5min后,再測量其內壓,前后2次測出的壓力差值應符合6.10.7.3。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0.4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計時儀器的誤差不應大于±0.5s7.10.2.2噴射控制閥跌落試驗將噴射控制閥以噴嘴向上、向下以及軸線水平三個位置,分別從1.5m高處自由地跌落到混凝土等結實的地面上。然后檢查外觀,并用測力儀與噴射控制閥的開啟機構連接,測得開啟力。7.10.3噴筒試驗7.10.3.1噴筒擠壓試驗將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噴筒放置在(55±5)℃環境中18h以上,取出后裝配在已充裝好的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上,在閥門完全開啟下進行噴射,然后,將噴筒水平地放置在試驗平臺上,在噴筒口端上面放置重(25±0.2)kg,底面直徑為50mm的壓塊,擠壓5min。7.10.3.2噴筒低溫跌落試驗將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噴筒放置在一50-9℃環境中保持24h,取出后在1min內試驗,以噴筒頂端向上、向下以及水平三個位置,分別從1m高處自由地跌落到混凝土等結實的地面上。7.11操作力試驗將推車式滅火器放入55-9℃環境中保持24h,取出后在5min內測定開啟力,試驗時,用測力儀與推車式滅火器的開啟機構連接,開啟推車式滅火器,測得開啟力。沖擊最大能量3J是由一個圓柱體的鋼錘獲得,鋼錘的直徑為75mm,重4kg。該試驗被放置在一個能使鋼錘從75mm高度垂直自由落下的結構內部進行。沖擊必須被施加在通常直接用來開啟推車式滅火器的位置上。7.12保險裝置解脫力試驗將測力儀與推車式滅火器的保險裝置相連接,拉脫保險,測得解脫力。7.13塑料件試驗7.13.1承受內壓的塑料件試驗7.13.1.1爆破強度按下列要求進行三個溫度下的爆破試驗:a)將受內壓的塑料件放入(20±3)℃環境中24h,并在此溫度環境下進行爆破試驗。試驗用加壓介質的溫度不應低于20℃。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時,應以緩慢均勻的速率加壓。b)將受內壓的塑料件放入(55±3)℃環境中24h,并在此溫度環境下進行爆破試驗。試驗用加壓介質的溫度不應低于20℃。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時,應以緩慢均勻的速率加壓。c)將受內壓的塑料件放入(-20±3)℃或推車式滅火器最低使用溫度(取低者)環境中24h,并在此溫度環境下進行爆破試驗。試驗用加壓介質的溫度不應低于(5±3)℃。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時,應以緩慢均勻的速率加壓。7.13.1.2熱空氣老化試驗將受內壓的塑料試件放入(100±3)℃烘箱內,并保持180d,然后再放入(20±3)℃環境中5h以上。取出后進行檢查,并按7.13.1.1中a)的方法進行爆破試驗。7.13.1.3紫外線光老化試驗將受內壓的塑料試件放入紫外線光老化試驗箱內,進行500h人工老化試驗。然后再放入(20±3)℃環境中保持5h以上。取出后進行檢查,并按7.13.1.1中a)的方法進行爆破試驗。該老化試驗箱的紫外線光是由采用兩根豎直安裝,直徑為13mm的碳電極棒產生。碳電極棒安裝在一個直徑為787mm、高450mm并可旋轉的金屬筒中心。碳電極棒發出的電弧應被圍在一個耐高溫,且能濾光的玻璃罩中。試樣垂直安裝在金屬筒內壁,面向碳電極棒。金屬筒圍繞碳電極棒旋轉,每分鐘1轉。同時應有一個水噴淋系統,當金屬筒旋轉時,噴嘴噴出的水應使每個試樣都能逐個噴到。每個工作周期為20min,其中3min使試樣既接受紫外線光的照射又接受水的噴淋;其余17min使試樣只接受紫外線光的照射不接受水的噴淋。該旋轉金屬筒內空氣溫度為(63±5)℃。7.13.2工作時受壓的塑料件試驗7.13.2.1爆破強度工作時受壓的塑料件,其爆破強度試驗方法按7.13.1.1進行。7.13.2.2熱空氣老化試驗將塑料試件放入(100±3)℃烘箱中放置70d,或在(87±3)℃空氣中放置180d,由制造廠選擇。然后取出進行檢查,并按7.13.1.1中a)的方法進行爆破試驗。7.13.2.3紫外線光老化試驗將塑料試件放入紫外線光老化試驗箱內,進行500h人工老化試驗。然后再放入(20±3)℃環境中保持5h以上。取出后進行檢查。紫外線光老化試驗箱的要求和運行方法按7.13.1.3進行。7.13.3塑料虹吸管試驗將塑料虹吸管按制造廠規定安裝在推車式滅火器上,并充入所用的滅火劑。然后放置在(90±3)℃環境中保持210d,到期取出虹吸管;將完全浸沒在滅火劑中的虹吸管部分切下一段寬13mm的環形試樣,在垂直于軸線的方向進行拉力或環形壓扁試驗。7.14壓力交變試驗將推車式滅火器的筒體安裝在試驗臺上,試驗臺結構應保證推車式滅火器筒體不受外力。試驗采用液體作加壓介質,其溫度不應低于5℃。壓力測量儀的精度不應低于1.6級,量程應滿足被測壓力的要求。試驗壓力從零到推車式滅火器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再回到零,每分鐘循環6次,共1000次。試驗后進行爆破試驗。8檢驗規則8.1推車式滅火器應經制造廠技術檢驗部門檢驗,保證推車式滅火器質量符合本標準要求。8.2產品進行型式試驗、進出口檢驗及仲裁試驗,應按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8.3產品的型式檢驗和逐批檢驗的抽樣方法和判定原則應按附錄B的規定進行。9標志和顏色推車式滅火器筒體的顏色推薦為紅色。推車式滅火器的標志可采用刻蝕金屬銘牌或箍帶、或壓敏銘牌的形式系(或貼)在推車式滅火器的筒體上,并應包括下列內容:a)推車式滅火器的名稱、型號和滅火劑的類型;b)滅火級別和滅火用途代碼符號(見9.4);c)使用溫度范圍;d)驅動氣體名稱和數量或壓力;e)水壓試驗壓力;f)生產連續序號;g)生產年份:h)生產廠名稱或代號;i)總質量;j)操作說明:k)再充裝說明;1)檢查說明;m)批準生產的標志。9.2.1生產連續序號和生產廠的水壓試驗壓力應被永久性地標志在推車式滅火器筒體上或一個不可轉換的銘牌上。9.2.2生產年份(或年份的最后2位數字)應被永久性地標志在推車式滅火器筒體上或一個不可轉換的銘牌上。在一年中最后3個月生產的推車式滅火器可以標志后一年生產的日期,而在一年中頭3個月生產的推車式滅火器可以標志前一年生產的日期。9.2.3如有多個分生產廠家生產的同一商標的推車式滅火器,則產品上的生產廠名稱或代號應有識別標志來區別具體生產的分生產廠。9.2.4總質量可以是確切的質量,或可以用公差表示的名義質量。該總質量應包括裝配好的推車式滅火器的所有配件的質量。9.2.5推車式滅火器用的貯氣瓶應永久地標志有:空瓶質量、充裝后的質量、被更換或重新充裝后的質量、生產廠名或代碼和驅動氣體的類型。如是外裝式的貯氣瓶,標志的信息可以采用移畫印花法轉印到貯氣瓶上。如是內裝式的貯氣瓶,標志的信息可以用模板印刷或打印在貯氣瓶上。9.2.6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應在瓶體肩部打鋼印。鋼印應明顯、完整、清晰。鋼印的字體高度:當鋼瓶外徑小或等于70mm時,為4mm;當外徑為70mm~140mm時,為5mm~7mm;當外徑大于140mm時,為不小于8mm。鋼印的字體深度為0.3mm~0.5mm;鋼印的字體排列可呈扇面狀排列,如圖2,也可在瓶肩部沿圓周線排列,各項目的排列應按圖2中指引號為序。鋼印標記應有下列內容:a)二氧化碳化學符號CO,和以千克單位表示的滅火劑額定充裝量值;b)公稱工作壓力符號WP和以兆帕單位表示的壓力值;c)水壓試驗壓力符號TP和以兆帕單位表示的壓力值;d)瓶體設計壁厚符號S和以毫米單位表示的瓶體設計壁厚值;e)瓶體實測容積符號V和以升單位表示的瓶體實測容積值;f)空瓶重量符號W和以千克單位表示的實測空瓶質量值;h)瓶體編號:i)制造廠代號或商標;j)瓶體生產符合的標準號。1——符號WP和公稱工作壓力值;2——符號TP和水壓試驗壓力值;3——瓶體編號;4——瓶體生產符合的標準號;5——符號CO?和額定充裝量值;6——符號W和實測空瓶質量值;7——符號V和實測容積值;8——符號S和瓶體設計壁厚值;9——制造年月;10——制造廠代號或商標。圖2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印排列9.3操作說明9.3.1操作說明是為使用推車式滅火器和噴射滅火劑于火源所做出的必要的說明。9.3.2操作說明應面朝外,并且在推車式滅火器筒身上的覆蓋面不大于120°弧度。說明所占有的最小面積不應小于100cm2。9.3.3操作說明應如下安排:a)“說明”標題應在醒目的位置。字的最小高度為6.0mm。作為選擇,在“說明”字義上可以加b)操作說明應采用連續的象形畫的形式表示。每個象形畫可包括2個說明;c)畫面的順序應能闡明推車式滅火器操作所必需的動作,可以增加些文字。畫面應如下:——解脫保險裝置和取出噴管;—-對準推車式滅火器于火源,包括推薦的起始向火源噴射的距離;——開始操作推車式滅火器的必要的動作;——描述噴射滅火劑于火源的方法。用于畫面內的字的高度不應小于5.0mm。9.3.4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包含下列的警告或相當的警告:“警告:該濃縮的氣體滅火劑當用于滅火時會產生有毒的副產品。由撤離和通風該區域來避免這些物質的吸入。每個推車式滅火器不能使用于小于×××立方米的狹小空間。”9.4滅火用途代碼符號9.4.1滅火用途代碼符號應直接地標志在操作說明下面。每一個滅火用途代碼符號的書寫表達可包括字母高度不小于1.0mm的代碼部分,見圖3所示。9.4.2滅火用途代碼符號的尺寸不應小于16mm×16mm(不包括邊界)。9.4.3對適用于撲滅多種類型火的推車式滅火器,其適用的滅火用途代碼符號應標志在推車式滅火器上。對于一些推車式滅火器用于某類火會對操作者產生危險,因而不考慮使用于該類火時,其滅火用途代碼符號用紅線從左頂角至右底角劃去,并標志在推車式滅火器上。9.4.4生產廠名或貿易商名可標志在滅火用途代碼符號下面,但不能包含任何其他信息(如地址或電話號碼)以致影響去注意這操作說明。A類火普通的固體材料火氣體和蒸氣火B關火可燃液體火火涉及到帶電的電器設備滅火用途代碼符號9.5再充裝說明在推車式滅火器的標志上應有包括“一經使用應立即再充裝”或相當的聲明。在推車式滅火器上的再充裝說明應闡明:再充裝的滅火劑和質量,驅動氣體壓力或一個已符合要求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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