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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西晉煤集團澤州天安東溝煤業“2·13”較大水害事故調查匯報2月13日22時30分許,山西晉煤集團澤州天安東溝煤業(以下簡稱“東溝煤業企業”)井田范圍外一非法已掘巷道迎頭發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49.704萬元。事故發生后礦方隱瞞未報。2月14日22時30分,山西晉城無煙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企業(以下簡稱“晉煤集團”)接到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電話通知,稱有群眾舉報東溝煤業企業井下發生透水事故,要求進行核查。接通知后,晉煤集團立即組織相關處室進行了核查。經核查,舉報事故屬實,有3名人員被困。晉煤集團立即開啟了應急預案,成立了晉煤集團東溝煤業企業“2·13”水害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展開了搶險救援工作,同時按要求向上級部門進行了匯報。接到事故匯報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王儒林、省長李小鵬、副省長付建華等領導分別作出關鍵指示,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煤炭廳、省國資委等部門相關領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災,晉煤集團救護消防中心參與了現場搶險救援。經過五天多擔心搜救,至2月19日21時25分3名遇難人員被全部找到。為正確查明事故情況,搶險指揮部繼續進行排水、清淤、搜索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2月16日,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組織晉城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應急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等單位成立了事故聯合調查組,并依法邀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展開了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根據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重視實效基礎要求和“四不放過”標準,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技術認定、應急評定及綜合分析,查清了事故應急處理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提議,制訂了防范和整改方法。一、事故相關單位基礎情況(一)晉煤集團概況晉煤集團是8月28日在原晉城礦務局基礎上組建國有企業,在山西省晉城市城區北石店鎮,為山西省省屬關鍵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為“0148”,使用期自1958年12月31日至長久;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晉)MK安許證字〔〕G0041Y1B1”,使用期自10月14日至10月13日。該集團企業設有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副總經理、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領導,下設生產處、機電處、通風處、安監局等業務部門。截止底,晉煤集團省內在冊職員95000余人。該集團下有寺河礦、古書院礦、王臺鋪礦、鳳凰山礦、成莊礦、寺河礦二號井、趙莊二號井、沁秀企業岳城礦、長平煤業企業、趙莊煤業企業、太原煤氣化、山西晉煤集團澤州天安煤業(以下簡稱“天安企業”(二)天安企業概況天安企業成立于1月,由晉煤集團、澤州縣澤鑫企業共同出資組建而成,兩家出資百分比分別為98.12%、1.88%。該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澤州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注冊號為“1636”,使用期自1月21日至2029年1月20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頒發,編號為“(晉)MK安許證字〔〕GQ029Y1”,使用期自8月13日至8月12日天安企業在山西省澤州縣南村鎮郎莊村,現在業務包含煤炭項目投資、煤氣電化相關項目投資,供電運行管理、經銷礦山機電、煤礦技術咨詢服務、煤炭批發經營等領域。天安企業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冊職員5476人。天安企業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領導層設有董事長、總經理(代理行使生產副總經理職責)、黨委書記、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職務,下設調度指揮中心、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地測防治水部、安全管理部、工程項目部、總工辦等部門。天安企業下有高全部、潤宏、圣華、海天、東溝、宏祥、瑞旺、恒源、隆東、廣利、盈盛、昌全部、壁盈、葦町、圣鑫、吳王山、朝陽、靖豐、晉瑞、峪口、岳圣山等21家煤礦企業,各煤礦企業主采煤層為3#、9#、15#。該企業共生產原煤255萬噸。(三)東溝煤業企業概況東溝煤業企業隸屬于天安企業,在山西省晉城市澤州縣南嶺鄉東溝村,是山西省煤礦企業吞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晉煤重組辦發〔〕39號”文核準吞并重組整合礦井,由原山西晉城東溝煤業和晉城市郊南煤礦整合而成。1.持證情況東溝煤業企業采礦許可證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證號為“C402”,使用期自10月25日至2028年10月25日;營業執照注冊號為“6296”,營業期限自8月16日至長久。東溝煤業企業設置有礦長(董事長兼總經理,下同)、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安全副礦長、通風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持有安全資格證均在使用期內。其中礦長張海兵安全資格證號為“014”,使用期自10月31日至10月31日;生產副礦長范裕良安全資格證號為“121”,使用期自7月20日至7月20日;機電副礦長姚強安全資格證號為“121”,使用期自9月28日至9月28日;安全副礦長宋國華安全資格證號為“119”,使用期自6月13日至6月13日;通風副礦長范建強安全資格證號為“118”、使用期自6月13日至6月13日;總工程師王青龍安全資格證號為“1212.基建手續辦理情況東溝煤業企業初步設計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302號”文件批復;安全專篇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以“晉煤監局字〔〕86號”文件批復;開工建設由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辦基發〔〕862號”文件批復,同意6月1日開工建設,工期21個月。3.礦井建設情況11月30日該礦取得晉煤集團開工建設批復,開始一期工程副斜井施工。8月27日取得晉煤集團、天安企業下達二期工程開工建設批復,開始二期工程建設。3月20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以“晉煤基局發〔〕396號”文件對東溝煤業企業建設工期進行了延期批復,仍為21個月。東溝煤業企業為瓦斯礦井,前期設計開采15#煤層。該企業井田內3#、9#、15#煤層均不易自燃,煤塵無爆炸危險性。礦井設計采取斜立井—平硐綜合開拓方法,共部署四個井筒,即主斜井、副斜井、進風行人平硐和回風立井。其中主斜井利用原有井筒,擔負全礦井原煤提升任務,同時作為礦井進風井和安全出口;平硐利用已經有平硐作為礦井進風井和安全出口;新掘副斜井擔負礦井輔助運輸任務,為礦井關鍵進風井和安全出口;回風立井利用原有井筒進行刷大并安裝梯子間,為礦井專用回風井并兼作安全出口。礦井井筒落底至15#煤層后,東西方向部署集中運輸大巷、集中軌道大巷、集中回風大巷,然后三條大巷轉向北部署至井田邊界,在15#煤一采區部署首采工作面。現在,該礦一期工程已基礎施工完成(現有雙回路供電和主通風機能滿足礦井建設最基礎需要,但并未形成永久供電、通風系統),二期工程主水倉、主排水泵房、主變電所、副斜井井底車場、井底等候硐室、爆破材料發放硐室、永久避難硐室、井下消防材料庫、南翼集中運輸大巷東西段、南翼集中回風大巷東西段、南翼集中軌道大巷東西段已施工完成,南翼集中運輸大巷南北段剩下588.97m,南翼集中回風大巷南北段剩下397.85m,南翼集中軌道大巷南北段剩下400.1m。三期工程已開始施工,其中150101工作面膠帶運輸順槽施工78m,剩下461.542m;150101工作面軌道回風順槽施工完成105m,剩下469.579m。礦井在日常作業時,皮帶司機和主水泵房相關人員從主斜井入井,二期工程作業人員和礦方管理人員從副斜井入井,三期工程作業人員從平硐入井。4.東溝煤業企業礦建三期工程招投標情況東溝煤業企業礦建三期工程招標前,陜西包工頭陳邦華找到雙鴨山方圓建筑安裝有限責任企業(以下簡稱“雙鴨山建筑企業”)山西分企業經理方向陽,提出讓雙鴨山建筑企業參與東溝煤業企業三期巷道工程項目招投標,并說好中標后由她經營承包。7月21日,雙鴨山建筑企業經過山西招投標網公布東溝煤業企業礦建三期巷道工程招標公告報名參與投標并中標。9月1日,雙鴨山建筑企業成立了天安東溝煤業項目部(以下簡稱“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9月12日,雙鴨山建筑企業法人姚志榮和東溝煤業企業法人張海兵簽署了施工協議(編號:DGSC-KJ-001)。9月15日,雙鴨山建筑企業副總經理楊樹志代表總企業、方向陽代表雙鴨山建筑企業山西分企業和陜西包工頭陳邦華、尹本平在項目部簽署了三方經營承包協議,將東溝煤業企業礦建三期工程項目非法轉包給了陳邦華、尹本平。依據山西省煤炭基礎建設局立案資料,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項目經理為劉立強,石海峰為技術責任人,郜新文為安全責任人,牛三保為機電責任人,朱永春為質量責任人,胡從炎為安全科長。經查,劉立強和石海峰是雙鴨山建筑企業職員,郜新文、牛三保、朱永春、胡從炎是陳邦華在當地招聘人員。至事故發生時,雙鴨山建筑企業及其山西分企業未對項目部進行過檢驗。(四)施工單位概況雙鴨山建筑企業成立于1月18日,注冊資本6485.78萬元,是含有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企業,資質證書編號“A1”,長久效期。雙鴨山建筑企業營業執照注冊號為“612”,使用期自12月30日至長久;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黑)FM安許證字〔〕SYS3380”,使用期自5月14日至5月13日。該建筑企業生產經營范圍為金屬非金屬礦山采掘施工作業。該企業設有董事長(兼總經理)1人、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各1人,全國范圍內現有6個開拓項目部、3個建井項目部、1個鉆井項目部、2個機電安裝分企業、2個綜采安裝隊、1個機加分企業和5個土建項目部,企業現有職員1668人。(五)監理單位概況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經天安企業公開招標并中標,5月1日,和東溝煤業企業簽署了監理協議(編號:GF--0202),成立了東溝煤業工程項目監理部,派駐監理人員6人,負責對東溝煤業企業吞并重組工程設計礦建、土建、安裝工程進行監理。山西省煤炭建設監理成立于1996年4月,是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直屬國有監理企業,含有礦山工程甲級、房屋建筑工程甲級、機電安裝工程乙級、市政公用工程乙級監理資質。持有煤炭行業頒發礦山建設、房屋建筑、市政及公路、地質勘探、焦化冶煉、鐵路工程,設備制造及安裝工程甲級監理資質,資質證書編號為“E”,使用期至6月。該企業現有職員1225人。(六)爆破企業概況2月13日,東溝煤業企業、溫州礦山井巷工程(二期施工單位)、江蘇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三方就東溝煤業簽署了爆破施工協議,該爆破企業關鍵負責東溝煤業企業礦建工程爆破施工相關工作,具體為東溝煤業辦理爆破作業項目立案、民爆物品材料購置、存放、領退、配送運輸、民爆物品材料保管和具體爆破作業等工作。江蘇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由無錫市宜興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編號為“7S”,使用期至2030年12月31日;該企業資質證書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鎮建設廳頒發,編號為“B21”;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由江蘇省公安廳頒發,編號為“”,使用期至6月28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編號為“(蘇)FM安許證字[]0281號”,使用期至7月15日。(七)東溝煤業企業礦井水文地質和探放水情況1.井田地質及煤炭資源情況井田在沁水煤田晉城煤炭國家計劃區東南部,晉獲褶斷帶東側,井田北部及中部一東西向—北西向向斜(閆莊向斜)橫穿井田,向斜兩翼傾角達25°~50°,在閆莊向斜核部形成2條落差分別為50~86m、50~70m緩傾角隱伏正斷層。井田內無巖漿巖侵入、陷落柱等結構,地質結構屬中等結構類型。東溝煤業企業同意井田面積11.6584km2,開采3#-15#煤層,生產規模90萬噸/年。東溝煤業企業保有資源/儲量為52.08Mt,設計可采儲量25.93Mt,設計服務年限20.6年。該礦為瓦斯礦井,前期設計開采15#煤層。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南中部屬中等類型,北部15-2屬復雜類型。3#煤層頂板為泥巖、粉砂泥巖,底板為泥巖;9#煤層頂板為鈣質泥巖,底板為泥巖;15#煤層頂板直接頂為泥巖、細粒砂巖,老頂為灰巖,底板為泥巖。2.周圍井田及采空區積水情況該井田周圍煤層埋藏淺,存在多處煤層露頭線,上世紀80年代至資源整合前私挖濫采現象嚴重,有眾多不明老空區。采掘活動造成煤層頂板巖石裂隙發育至地表,導通煤層上部含水層及地表水,各采空區全部不一樣程度存在積水。礦井井田北部和晉普山煤礦相接,東部和晉煤集團澤州天安瑞旺煤業相接,西南角有已關閉南嶺煤礦,其南部和西部為煤層露頭線,分布有眾多已停采私挖濫采小煤礦。3.礦井充水原因及礦井排水系統情況東溝煤業企業礦井充水關鍵原因有3#煤層采空積水、15#煤層采空積水、煤層頂底板含水層等,15#煤層礦井正常涌水量為80m3/h,最大涌水量為120m3/h。該礦主斜井底設中央水泵房及主副水倉,主、副水倉容積分別為750m3、450m3。水泵房選擇MD150-30×4型水泵三臺,配套電機型號為YB型,裝機功率90kW,敷設二趟Ф礦井設計有2臺BQ550-115/3-280/W-S型強排水泵,分別在掘進工作面各配套1臺TK-200型探水鉆機。4.事故發生前探放水實施情況東溝煤業企業界外非法開采區域1502工作面進風順槽掘進面在掘進過程未實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要求,未進行專門超前探和探放水工作,造成巷道冒險掘進至老空區邊界,距采空區僅剩2m煤墻。未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作業,僅用錨桿鉆機探水,發覺巷道有淋水及鉆孔出水時,未采取有效預防老空透水方法。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理評定情況(一)事故發生經過東溝煤業企業于2月12日早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春節放假停工驗收;天安企業也組織相關人員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了停工驗收,并對礦井主絞車、主皮帶貼了封條。12日午班,全礦停工放假,每班僅安排5人進行井下排水、檢驗瓦斯、設備巡查等工作。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于2月11日放假。2月13日下午4點班,尹本平召集人員到井下界外非法采煤區域1501綜采工作面,計劃將該工作面支架、采煤機等設備搬至西一巷北側備用工作面(北四備用工作面)。21時左右,夜班出勤11人,當班帶班長尹本軍在進風行人平硐口召開班前會,安排了當班關鍵任務是在1501綜采工作面進行支護、掛網等作業,做好遷居準備。21時30分左右抵達工作面后,尹本軍安排周家兵到皮帶巷(西二巷)和1501回采工作面運輸順槽交叉口皮帶機尾開溜子,安排王澤江在工作面機頭開工作面溜子,尹本軍和其它人在工作面聯網做撤架通道。22時30分許,周家兵正準備發開皮帶信號,忽然發覺皮帶反轉了一分鐘左右。周家兵急忙到工作面向尹本軍匯報,剛匯報完,就聽見王澤江大喊出水了。尹本軍趕快叫周家兵、王澤江等人順15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往外跑,抵達透水巷口時候,尹本軍被水沖走。王言平沿軌道巷出到西二巷,碰到其父王澤江,在和王澤江涉水同行至透水巷口時,王澤江因體力不支無法前行。王言平又前行了十幾米,回頭看時,發覺王澤江遇難。23時許,當班遇險人員吳中國從井下安全升井后,向白班帶班長胡從炎匯報。胡從炎向尹本平打電話匯報。尹本平說不要著急,并安排胡從炎下井查看情況。胡從炎下井后,在井下查看了一下,沒有發覺被困人員。在上井路上碰到謝吉和也下井找人,于是二人重新一起到井下進行查找,仍然沒有發覺被困人員。上井后經了解有2人被困,然后向尹本平匯報,說這2人大約沒有生還期望,因為水已淹到軌道巷變壓器處(變壓器被淹到二分之一位置)。匯報完后,二人換好衣服,到值班室等候尹本平安排。其間,牛三保匯報說,電工班張書林也沒有上井,至此才知井下有3人被困。(二)事故應急處理評定情況1.東溝煤業企業、包工隊應急處理及事故隱瞞情況2月14日早晨包工隊投資人李麗峰、股東尹本平到礦長張海兵辦公室匯報了事故情況。當晚礦長張海兵到包工隊辦公區找到李麗峰、尹本平預謀事故責任分工,未果。李麗峰、尹本平于2月14日逃匿。東溝煤業企業、包工隊均未組織救援。2.事故匯報及核查情況事故發生后,包工隊投資人、股東、礦方均未向上級相關部門匯報事故。2月14日18時許,有群眾向晉城市公安局110舉報,稱東溝煤業企業井下發生透水事故,澤州縣公安局南嶺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到礦,向礦方核實情況。礦方稱已驗收停工,現全礦放假。2月14日22時許,晉煤集團接到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電話,稱有些人舉報東溝煤業企業井下發生透水事故。集團企業立即安排相關處室人員赴現場核實。2月14日22時30分許,又有4人到南嶺派出所報案,說東溝煤業企業井下發生透水事故,其家眷張書林被困,要求立即處理。隨即南嶺派出所民警和家眷、礦方一起到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找相關責任人調查核實。東溝煤業企業相關人員講:“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責任人及相關人員不知去向”。23時50分許,經初步了解,確定有事故發生,公安部門立即進行人員情況核實。2月15日3時許,晉煤集團3.晉煤集團應急處理情況事故核查屬實后,晉煤集團立即開啟了《晉煤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搶救援預案》(),成立了“晉煤集團東溝煤業企業‘2·13’水害事故搶險救災指揮部”,展開了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應搶救援指揮部由集團企業董事長賀天才、總經理李鴻雙任總指揮,下設綜合組、現場救援組、技術組、機電組、醫療組、輿情組、后勤保障組、善后組、保衛組。指揮部調動晉煤集團救護消防中心投入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從古書院礦、寺河礦、天安企業部分下屬企業抽調了人員、設備進行事故搶險救災。15日6時許,事故搶險救援人員在西二皮帶巷和四號橫川交叉點處發覺了第一名遇難人員王澤江;19日17時30分許,在西一軌道巷距四號橫川交叉點向里3m處巷道左側發覺了第二名遇難人員張書林;21時25分許,在西一軌道巷距四號橫川交叉點20m處右側發覺了第三名遇難人員尹本軍。至此事故搶險工作結束,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遇難。4.應搶救援評定結論(1)事故信息核實后,晉煤集團和各方救援力量以搶救礦工生命為第一任務,分工明確,響應立即,處理科學,方法適當。(2)事故發生后,東溝煤業企業隱瞞不報,天安企業也不知情,均沒有采取救援手段。晉煤集團到礦核查事故時,天安企業參與了核查。晉煤集團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后,天安企業主動參與了事故救援。(3)依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匯報和調查處理要求》第十條、第十五條要求,在此次事故發生后,東溝煤業企業存在瞞報行為。三、事故現場勘查及技術分析(一)事故現場勘查東溝煤業企業行人平硐為進風井,鋪設24kg道軌,軌距600mm,部分巷道底部有結冰。井下平硐材料庫鐵門外側有一道7月筑建密閉墻,將原東溝礦軌道大巷斷開。平硐材料庫入口有1道鐵門,為常關狀態,門上無觀察口。進入平硐材料庫后,在右側壁幫上有不規則類似方形開口,尺寸約為4000mm×2500mm,為進入越界區軌道運輸入口,十分隱蔽。入口至原東溝礦軌道巷由一繞道連接,繞道內鋪設18kg道軌和原東溝礦軌道大巷連接,繞道內放有一個用皮帶和木板做成密閉板,密閉板經水泥噴漿處理,經問詢,此密閉板用于應對上級檢驗,在上級檢驗時封堵平硐材料庫右側壁幫不規則方形開口,并在密閉板前堆放溜槽,用于遮擋軌道。原東溝礦軌道大巷約304m,為原東溝礦廢棄巷道(該巷道為上段進風、下段回風),為木棚支護,年久失修,部分巷道頂板用錨桿、木背板補強支護。距繞道89m處有一吊掛式鐵門,鐵門正面噴漿,標有密閉符號,用以隱蔽非法開采。距繞道109m處為回風聯巷,和回風井相通,其內部為木支護。原東溝礦軌道巷往北和西一軌道巷相聯。西一軌道巷外段約300m為原有廢棄巷道,用木棚支護,部分地點進行補強。西一軌道巷里段558m為機掘巷道,比較規整,巷道頂板為錨網、錨索支護,無幫支護。西一軌道巷鋪設有18kg道軌,軌枕為圓木、方木,軌枕間距遠近不一,且平直度、水平度相差很大,鋪設極不規范。在西一巷有多部JD型調度絞車,1趟2吋無縫鋼靜壓水管,1趟2吋塑料排水管,1趟35mm2橡套電纜。1501工作面為綜采工作面,剩下長度25m,為收尾階段,工作面長度90m,配套ZY3800/15/30型掩護式液壓支架,MG180∕420—WDK型交流電牽引采煤機(江蘇中機礦山設備7月制造,出廠編號D31238,),直至第三次勘查時,工作面第40架支架往里仍有積水,無法通行。1502為已掘好切眼準備工作面,該工作面走向長度為340m,兩巷掘進頭沿頂板掘進,為3.8m×2.0m矩形巷道,從里向外為下坡巷道,平均坡度5°,頂板為錨網、錨索支護,兩幫未支護。運輸巷掘進頭有約50m3/h水流流出,巷道底板大部分被水流沖刷至底板巖石,可見該底板為砂質泥巖,該巷有4處水洼,每處水洼深度大于0.4m,最深水洼深度達0.7m以上。巷道側幫見顯著過水沖刷痕跡,低洼處為全斷面過水,坡道過水沖刷痕跡為1.3m,往里距切眼216m可見破壞煤墻,為此次事故透水點,透水點斷面為3.6m×2.5m,煤墻最大厚度(右側)2.3m,最小厚度(左側)1.6m,距透水點向外約6m處有一根1.5吋透水點以里為老空區,和運輸巷垂直老空巷道(近水平)左側有水流出,該老空巷道中線位置有2個疑似信號柱木質支柱。和運輸巷方向斜交老空巷道有一巨型老頂垮落巖石,寬3.6m,長度約10m左右,沿巷口向里,由薄變厚,最厚達6m多。兩個老空巷道頂板垮落嚴重,皆看不到頭,老空區頂底板、側幫皆無浮煤。事故發生后,經技術教授組估算,此次事故涌水總量達30000m3以上。老空水自上而下關鍵沿1502運輸巷掘進頭自南向北穿過原東溝礦西二運輸巷和原東溝礦西一軌道巷后,向北向西進入另一老空區,部分水沿后河村廢棄平硐流出,2月20日(二)非法界內生產、界外盜采情況經查,該礦自5月份開始至事故發生前,在界內3個塊段(塊段一、塊段二、塊段三)非法生產、界外3個塊段(塊段四、塊段五、1501綜采工作面)進行非法盜采,其中:塊段一、塊段二、塊段三、塊段四、塊段五為老采工作面,1501回采工作面為綜采,并在界外形成2個綜采備用工作面。依據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判定書》(№:15012)、山西省煤炭地質114勘查院《山西晉煤集團澤州天安東溝煤業界內非法開采15-2#煤層煤炭資源采出量及價值勘測核實匯報》、山西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相關山西晉煤集團澤州天安東溝煤業礦界內界外非法開采15-2#煤層噸煤價格判定結論書》(晉價認證鑒[]43號)認定,界內非法生產煤炭19.8016萬噸,價值人民幣55444480元;越界開采煤炭資源破壞煤炭可采資源量為56.8494萬噸,價值人民幣元。依據包工隊技術責任人卜立文、包工隊責任人尹本平調查筆錄,非法開采時間為:其中西一軌道巷于3月中旬開始進行支護維修,4月初利用綜掘機開始向西掘進,到9月份,因碰到水、老空,停止掘進,巷道斷面為寬3.9m×高2.7m。西二皮帶巷于6月份利用綜掘機開始向西掘進,到10月底因遇老空停止掘進,11月初,利用耙斗機將6號橫川掘通,和西一軌道巷形成通風系統,巷道斷面為寬3.7m×高2.5m。1501工作面運輸順槽于10月底開始使用綜掘機組掘進,到1月份,因遇老空停掘,掘進長度約為360m,因巷道內有水及頂板冒落,無法測量該巷道斷面。1501工作面回風順槽于2月中旬(元宵節)后,使用綜掘機組開始掘進,至5月初掘進到位,巷道斷面為寬3.9m×高2.7m。1502備用面回風順槽于9月初開口用炮掘工藝掘進,至底掘進約200m,巷道斷面為寬4.4m×高2.5m。1502備用面運輸順槽于5月份開口,利用綜掘機掘進,巷道斷面為寬4.4m×高2.7m,到7月份因探出水,停止掘進,機組后退約204m向東掘聯絡巷,并反掘和1502備用面回風順槽貫通。北翼皮帶巷于9月初,利用綜掘機開口掘進,巷道斷面為寬4.6m×高2.6m,向北掘進至430m處,遇無煤區停掘,后退30m向東掘進120m北一巷于向西掘進90m,北二巷于向西掘進100m。北三巷(北翼備用面回風順槽)于2月中旬(元宵節)后使用綜掘機組開始掘進,至8月初掘進到位后,向南掘進12m,因碰到無煤區,10月初,將綜掘機組撤至北四巷(北翼備用面運輸順槽)開口位置開始向西掘進,至12月初,掘進至約500m處(北四巷掘進到位),向南施工切眼,至12月底,掘進約80m,和北三巷貫通,北翼備用工作面圈出。因北翼皮帶巷、北翼回風巷頂板冒落嚴重,北一巷、北二巷、北三巷、北四巷無法測量巷道斷面。北翼回風巷于2月中旬(元宵節)后用炮掘掘進,巷道斷面為寬3.8m×高2.4m,至5月初,和北翼皮帶巷貫通后,繼續向西掘進北二巷,到7月底因碰到無煤區,掘進約280m停掘(該巷道共掘380m)。塊段一于3月初開始采煤,大約采了五、六個月時間,到8月份采完。塊段二、三在塊段一開始采煤時進行抽水、巷道維修工作。5月份從塊段一抽調人員到塊段二進行巷道掘進,約7、8月份,塊段二開始回采,塊段二采完后開始回采塊段三,到10月份,塊段二、三采完。塊段四于10月份開始回采,塊段最西側約50m未回采,其它部分因壓力大,頂板冒落嚴重,煤厚約1m,矸石較多,且為保護北翼準備工作面回風順槽(北三巷),留有25m塊段五于2月中旬(元宵節)后,用炮掘工藝掘兩條巷道,5月初兩條巷道掘到位,開始回采,12月份回采結束。1501工作面于5月初掘進到位,圈出工作面,6月份開始進架安裝,8月份開始回采,至事故發生時工作面剩下25m。(三)事故技術分析1.非法開采且對非法越界盜采區域舊采空區范圍及積水情況不明確。在界內3個(塊段一、塊段二、塊段三)、界外3個(塊段四、塊段五、1501綜采工作面)共6個塊段內進行非法生產、非法盜采,其中:塊段一、塊段二、塊段三、塊段四、塊段五為老采工作面,1個1501回采工作面為綜采,并掘好備用工作面2個。在非法開采過程中,對周圍采空區及積水情況掌握不清。2.不含有安全生產條件。越界區域安全設施不健全,六大系統不健全,僅有通訊線路和電話;巷道支護存在木棚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其運輸軌道為18kg軌,且鋪設極不合格;越界區域為下山區域,無規范排水系統;不能提供越界開采區域采掘工程平面圖、充水性圖、綜合地質柱狀圖、越界開采區域老空區分布圖、越界開采區域采掘活動探放水原始統計、越界開采區域設備部署圖及設備目錄,尤其是探放水設備目錄、越界開采區域排水系統圖、無越界開采區域探放水專題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方法,越界開采作業人員未進行入井前相關培訓。1502工作面進風順槽掘進面在掘進過程中未實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作業要求,未進行專門超前探和探放水工作,造成巷道冒險掘進至老空區邊界,距采空區僅剩2m煤墻。未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作業,用錨桿鉆機探水,發覺巷道有淋水及鉆孔出水時,長久未采取有效預防老空透水相關方法。3.煤墻潰垮原因分析。老空積水對老空頂板、煤墻長久浸泡,加之非法開采區域內大致展現南高北低、東高西低態勢,在老空區和現開采活動區域形成礦壓作用下,2m煤墻瞬時潰垮,一次性潰出水量達30000m3(四)事故類別經事故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事故為較大水害事故。四、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9.704萬元。五、和事故相關其它情況(一)東溝煤業企業安全管理情況1.為處理東溝煤業企業吞并重組遺留問題(關鍵是資金賠償問題),東溝煤業企業董事會置法律法規于不顧,放棄對包工隊管理,對包工隊非法生產行為不阻止、不匯報,私自同意包工隊于3月開始從界內到界外進行隱蔽性非法開采長達近兩年。此期間東溝煤業企業提供通風、供電、運輸等系統供包工隊非法生產使用,并將正當申領火工品提供給包工隊供其非法使用,獲取巨額非法收益,從而給國家造成煤炭資源嚴重破壞。2.安全責任心不強,安全意識較差,違規建設,冒險作業,規避管理責任。東溝煤業企業違反煤礦建設安全規范,在二期工程未完工情況下,即開始三期工程施工;為規避檢驗,在遇有上級檢驗時將三期工程進行臨時密閉;對包工隊放棄管理,工人未經培訓就私自入井;5月,在界外1502進風順槽掘進中,未嚴格實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防治水要求,發覺迎頭出水跡象后未采取有效方法進行放水排除水害隱患,至隱患存在長達9個月之久。3.拒不實施春節停工停產放假指令。春節放假停工后,包工隊私自安排工人下井作業,東溝煤業企業對此不聞不問,發生透水事故后隱瞞不報,延誤搶險時間。(二)天安企業安全管理情況1.日常安全管理不力。至事發,天安企業每個月組織安全生產綜合大檢驗和基層安監站每星期進行巡回檢驗均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在界內非法生產、界外非法盜采嚴重違法行為。2.天安企業安全生產業務部室業務保安責任制落實落實不到位。各相關安全生產部室未根據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開展工作,安全檢驗流于形式。側重于對同意作業區、作業面、作業頭進行檢驗,輕視了對其它井口,尤其是平硐、庫房、警示欄背后等區域檢驗,忽略了對礦井供電、通風、火工品管理、檢身房等全方面排查,日常安全管理不全、不嚴、不細、不深、不實。3.違反建設施工程序,在東溝煤業企業一期、二期工程未完工情況下,私自同意三期開工建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要求,而且對三期工程建設疏于管理。4.天安企業作為控股企業未實現“真接管、真管控”。天安企業未能充足認識到整合后東溝煤業企業股東之間存在利益分歧和遺留問題復雜性,對“六長”信任度過高,問題關注程度和處理力度降低,安全管理出現重大疏漏。(三)晉煤集團安全管理情況1.落實國家和山西省相關安全生產方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天安企業監督檢驗不嚴不細,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尤其是在各類安全檢驗中,只側重于對同意作業區、作業面、作業頭進行檢驗,而輕視了對其它井口,尤其是平硐、庫房、警示欄背后等區域檢驗,忽略了對礦井供電、通風、火工品管理、檢身房等全方面排查,排查工作不細、不實。2.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實,少部分掛牌責任人未能嚴格根據掛牌責任制要求檢驗次數下井檢驗并指導工作。集團企業所屬東溝煤業企業掛牌責任人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長時間在界內、界外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3.集團企業對煤礦企業吞并重組后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思想認識不足、業務指導不夠、針對方法不強。對煤礦整合后股東之間存在利益分歧認識不足,不可預見性估量不周,沒有真正達成“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整合要求和目標,而將矛盾和問題交于天安企業整合主體協調處理,造成煤礦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監守自盜,長久非法組織生產。4.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相關深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晉政辦發〔〕26號)、《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相關強化國相關鍵煤炭企業安全監管五人小組職責深入落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通知》(晉煤發〔〕1550號)和《晉煤集團相關印發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管理措施通知》(晉煤集安字〔〕3號)等要求成立了五人小組,對煤礦開展日常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負擔所屬煤礦企業日常安全監管職責,行使政府安全監管職權。經查,2月至1月26日,由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七小組監管東溝煤業企業,組長鄭兵亮,組員有謝曉斌、睢海波、魏祥生、王晉兵。該組天天安排一人留勤值班,每七天最少對所監管礦井進行覆蓋檢驗一次,整年該組對東溝煤業企業下井檢驗45次124人次,其中大夜班7次,小夜班4次,白班34次,共發覺隱患1332條。在此期間,該組人員即使根據要求對正規作業頭面進行了監管,但未做到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消防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1月26日起,由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一小組監管東溝煤業企業,組長李新海。該組對東溝煤業企業監管期間天天安排一人留勤值班,組長李新海帶隊分別于2月1日、2月7日、2月13日對該礦進行檢驗三次,雖在第二次檢驗中針對三期違法開工下達了停產令,但未對整個礦井進行全覆蓋檢驗,從未到平硐進行過檢驗,尤其是在2月11日東溝煤業企業停工停產后,2月13日檢驗時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情況。(四)雙鴨山建筑企業雙鴨山建筑企業中標東溝煤業企業礦井三期工程建設項目后,違反《山西省煤礦建設施工標準》相關要求,違規和陳邦華、尹本平簽署《承包經營協議》和《目標責任書》,將該工程承包給不含有建設煤礦工程和無任何資質陳邦華、尹本平個人進行施工建設,收取風險抵押金和管理費用,對礦建工程安全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企業只“承包”收費,不現場管理,派駐項目部經理形同虛設,從9月進場至事發,只入井一次,日常工作只簽字,不負責。項目部各業務部室未建立,不嚴格實施保安盯守制度和崗前培訓制度,企業和現場管理混亂,日常管理缺位失控。(五)江蘇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存在問題對火工品管理嚴重不負責任,對從業人員培訓期限和質量均不達要求要求,對火藥庫庫管員管理缺失,對包工隊非專業人員大量長久冒領火工品失察,日常作業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六)澤州縣國土資源局存在問題1.未認真推行國土資源部門打擊非法違法采礦活動牽頭單位主職,沒有有效開展對煤炭資源巡查檢驗和突查暗訪,未發覺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外長時間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2.在本系統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動”、“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百日行動’、‘六打六制’打非制違專題行動”中,組織不力、檢驗不嚴。在排查記錄表上存在問題一欄填寫“無”、在“是否存在超越同意礦區范圍越層越界開采及履職情況”一欄填寫“否”。3.沒有嚴格落實本局制度匯編里要求“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到巡查、發覺、阻止、上報,對責任區內違法行為發覺率達成100%、立案率達成100%、查處率100%,結案率達成98%以上。組織落實國土資源所動態巡查和夜間巡查,對巡查工作做到周匯報、月匯報、季總結,每個月動態巡查不少于5次,夜間巡查不少于3次,確保責任區無違法行為發生,對關鍵煤礦檢驗不少于4次,確保責任區無超層越界行為發生”要求。4.至2月,該局資源管理股包礦相關人員兩年來共到東溝煤業企業檢驗過兩次,且資料顯示登記下井,實際上沒有真正入井進行檢驗,也沒有發覺其界外長久存在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并立即匯報。5.該局南村國土資源中心所包礦人員從至事發,沒有對東溝煤業企業煤炭資源開采情況進行過例行和有效檢驗,更沒有發覺其界外長久存在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并立即匯報和依法查處。6.在7月開展安全生產大檢驗中,未按文件要求會同測繪中心對全部正當礦山企業進行實測,也未逐礦建立實測檔案。(七)澤州縣水電開發中心存在問題1.澤州縣水電開發中心和東溝煤業企業簽署《供用電協議》后,未按協議要求建立供用電檔案,也未根據約定時對其用電情況進行過檢驗。2.對東溝煤業企業出現異常見電情況不管不問,重效益、不監管,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把大量電量長久用于界內、界外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協議到期后也未進行強制性斷電。3.12月,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沒有續簽供用電協議而繼續供電直至事發,違反雙方供用電協議約定條款。(八)澤州縣煤運企業存在問題1.12月1日取消收費站前未嚴格實施澤州縣人民政府《相關在全縣各煤礦及正當洗儲煤礦企業實施駐礦駐企維護煤炭生產經營秩序通知》(澤政發[]98號)相關要求,對來嶺營業站駐礦管理工作不重視,監督檢驗不到位,駐礦工作形同虛設、流于形式。2.澤州縣煤運企業來嶺營業站沒有嚴格實施企業內部駐礦工作細則要求:“分管經營副站長須逐一到所駐單位督導駐礦企業管理工作;值班期間,值班站長須逐一到各崗位進行督導。站點各崗位人員按時上班”等制度要求,制度實施和落實不力。3.澤州縣煤運企業來嶺營業站未嚴格根據駐礦工作要求建立煤炭運輸車輛登記臺賬,未對到東溝煤業企業拉運煤炭車輛認真實施逐車登記,并填寫時間、車型、車號、軸數、品種、毛重、凈重和銷售票號,致使非法生產煤炭數量、銷售地、銷售收入無法直接統計,給調查工作帶來很大難度,嚴重影響調查進度。(九)澤州縣公安局存在問題澤州縣公安局南嶺派出所對東溝煤業企業民爆物品安全檢驗不嚴不細不到位,未嚴格根據《澤州縣民爆物品管理措施》(澤公發〔〕43號)要求進行認真檢驗,檢驗次數不達要求;對東溝煤業企業落實《澤州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狀》情況沒有進行過檢驗,未嚴格根據該責任狀要求要求東溝煤業企業建立四本臺賬,實際工作中東溝煤業企業只建立了《炸藥領取、清退記錄表》和《雷管領取、清退記錄表》兩本臺賬,未建立《炸藥逐班逐人發放記錄表》和《雷管逐班逐人發放登記簿》臺賬。在日常檢驗中未發覺包工隊多人冒名大量代領火工品嚴重問題;對其它檢驗發覺安全隱患跟蹤整改落實不到位。(十)山西省安全隱患集中排查組晉煤集團煤礦排查工作第三組存在問題1.安全隱患集中排查工作不到位。12月,在省政府組織開展煤礦隱患排查治理行動中,晉煤集團煤礦排查工作第三組(組長為山西省煤炭廳煤炭資源地質局副局長邢向榮,教授組組長為陽煤集團機電動力部副部長孫世民)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專題檢驗時,未根據要求認真推行工作職責,檢驗時間未達成最低要求,監督檢驗不全方面、不認真、不到位。2.對東溝煤業企業相關生產系統尤其是通風、機電兩大系統檢驗不全不細,未發覺包工隊利用東溝煤業企業主井生產系統非法生產嚴重問題。3.對相關資料檢驗不嚴不細,沒有從相關資料中檢驗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存在二期礦建工程未完工,三期工程就開工建設及工程違法轉包問題。六、事故原因和性質(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東溝煤業企業越界盜采時,未了解掌握非法開采區域周圍小窯采空區積水情況,將1502進風順槽掘進至距小窯采空積水區僅2m處;煤柱受采空區積水長久浸泡,造成強度降低,不足以抵御采空區積水壓力,發生瞬間垮塌潰泄,淹沒了非法開采區域,2.間接原因(1)東溝煤業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非法勞動用工,人員未經培訓入井,未實施人員出入井清點登記制度,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私自同意包工隊在界內、界外長時間大規模非法開采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關鍵原因。(2)天安企業安全監督檢驗不認真,對東溝煤業企業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非法勞動用工、人員未經培訓入井、出入井登記不規范等情況監督管理不力,未發覺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時間大規模非法采掘作業行為,安全管理嚴重缺失,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關鍵原因。(3)晉煤集團對集團企業所屬整合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立即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存在界內、界外長時間非法采掘作業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關鍵原因。(4)相關部門、單位未認真推行職責,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長久存在界內、外非法開采行為,也是事故發生一個原因。(二)事故性質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非法開采而造成責任事故。七、責任劃分和處理提議(一)對責任人處理提議1.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尹本平,男,41歲,漢族,包工隊責任人。在明知所率領包工隊沒有任何資質情況下非法越界開采,5月非法掘進1502工作面巷道時在已探明老采空區積水后,未采取有效方法,仍組織工人非法作業,2月11日在全礦停工放假時,仍組織工人非法生產,造成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3月14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17日被實施逮捕。(2)張海兵,男,44歲,漢族,中共黨員,5月擔任天安東溝煤業企業礦長,9月份至2月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負責東溝煤業企業全方面工作,為該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作為東溝煤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礦長,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決定讓尹本平率領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非法生產,對包工隊不監督、不管理,造成該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事故發生后隱瞞未報,對事故瞞報負關鍵責任。2月25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3日被實施逮捕。(3)牛盛和,男,47歲,漢族,包工隊股東、責任人。在明知包工隊沒有任何資質情況下,投資、組織包工隊非法生產,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3月19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現在逃。(4)李乾元,男,54歲,漢族,包工隊股東、責任人。在明知包工隊沒有任何資質情況下,投資、組織包工隊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4月16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5月12日被取保候審。(5)李麗峰,男,40歲,漢族,包工隊股東、責任人。在明知包工隊沒有任何資質情況下,非法越界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4月22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實施逮捕。(6)卜立文,男,45歲,漢族,包工隊技術員。為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外非法生產提供技術支持,幫助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直接責任。3月26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17日被實施逮捕。(7)宋國華,男,42歲,漢族,中共黨員,5月份起擔任東溝煤業企業安全副礦長。作為東溝煤業企業安全副礦長,同意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非法生產,對包工隊不監督、不管理,造成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3月4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3日被實施逮捕。(8)范裕良,男,44歲,漢族,中共黨員,到東溝煤業企業任總工程師,4月起擔任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副礦長。作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副礦長,同意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非法生產,對包工隊放棄管理,造成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9)范建強,男,38歲,漢族,中共黨員,5月起任東溝煤業企業通風副礦長。作為東溝煤業企業通風副礦長,同意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非法生產,對包工隊放棄管理,造成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0)王青龍,男,41歲,漢族,中共黨員,4月起任東溝煤業企業總工程師。作為東溝煤業企業總工程師,對包工隊管理不到位,造成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1)姚強,男,53歲,漢族,中共黨員,4月起任東溝煤業企業機電副礦長。作為東溝煤業企業機電副礦長,對包工隊管理不到位,造成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2)牛三保,男,41歲,漢族,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機電副經理。作為雙鴨山東溝煤業項目部機電副經理在東溝煤業企業基建停工期間,明知包工隊在越界非法開采,且作業面有滲水現象,仍安排電工張書林(死者)冒險為包工隊作業,造成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3)王桃,男,64歲,漢族,群眾,9月被東溝煤業企業聘用為該企業測量工。作為東溝煤業企業聘用技術人員,為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外生產提供技術指導,幫助包工隊越界非法開采,致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4月14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取保候審。(14)崔新社,男,45歲,漢族,中共黨員,5月至5月擔任天安企業安全部副部長兼南村安全監察站站長,分管東溝煤業企業;3月至今任川底安全監察站站長,繼續分管東溝煤業企業。作為天安企業安全部副部長兼川底安全監察站站長,對東溝煤業企業監督檢驗不到位,未立即發覺該礦非法生產行為,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3月4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2日被取保候審。(15)來完林,男,50歲,漢族,中共黨員,12月起擔任天安企業副總經理、東溝煤業企業包礦領導。在包礦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督促東溝煤業企業認真落實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也未立即發覺該礦非法組織生產,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3月4日被澤州縣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事拘留,4月2日被取保候審。(16)成麗娜,女,52歲,漢族,東溝煤業企業自然人股東代表。作為東溝煤業企業自然人股東代表,和東溝煤業企業簽署非法無效協議獲取界內資源開采權,為東溝煤業企業引薦無資質包工隊進行非法開采并獲取非法收益,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7)鄭兵亮,男,44歲,漢族,中共黨員,原任晉煤集團安監局副總工程師,兼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第七組組長,現任第四組組長。第七組2月至1月25日監管東溝煤業企業,未做到每礦必到、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包工隊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給國家煤炭資源造成巨大破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5月25日被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取保候審。(18)謝曉斌,男,33歲,漢族,1月招聘到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工作,2月至1月25日監管東溝煤業企業。未做到每礦必到、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消防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該礦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給國家煤炭資源造成巨大破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5月27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28日被取保候審。(19)睢海波,男,27歲,漢族,1月招聘到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工作,2月至1月25日監管東溝煤業企業。未做到每礦必到、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消防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包工隊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給國家煤炭資源造成巨大破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5月27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同日被取保候審。(20)魏祥生,男,50歲,漢族,1月任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組員,2月至1月25日監管東溝煤業企業。未做到每礦必到、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消防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該礦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給國家煤炭資源造成巨大破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5月27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28日被取保候審。(21)王晉兵,男,44歲,漢族,1月任晉煤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組員,2月至1月25日監管東溝煤業企業。未做到每礦必到、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工作要求,對此次事故中非法施工人員出入進風行人平硐和消防材料庫未進行有效監管檢驗,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出煤,致使該礦非法生產長達近兩年,給國家煤炭資源造成巨大破壞,造成巨大經濟損失。5月27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28日被取保候審。(22)李新海,男,54歲,漢族,1月26日輪換到第一小組任組長,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安全監管。2月1日、7日、13日帶隊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安全檢驗時,未對整個礦井進行全覆蓋檢驗,未到平硐進行過檢驗;尤其是在2月11日東溝煤業企業停工停產后,2月13日檢驗時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存在非法生產情況,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49.704萬元嚴重后果。5月25日被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27日被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取保候審。(23)沈振華,男,47歲,漢族,起任澤州縣國土資源局資源管理股副股長、南片責任人,澤州縣國土資源局每次檢驗由沈振華帶隊。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推行監管職責,存在玩忽職守行為。5月29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30日被取保候審。(24)韓晉會,男,44歲,漢族,3月任南村國土資源中心所副所長,南嶺片責任人,南嶺片每次檢驗由其帶隊。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未嚴格推行監管職責,存在玩忽職守行為。5月29日被澤州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5月30日被取保候審。對以上涉案人員在審理查辦過程中如發覺新線索包含其它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處理。2.提議給黨政紀處分及行政處罰人員(25)杜晉中,男,漢族,41歲,群眾,1月任東溝煤業企業安全管理部部長。對包工隊非專業人員大量長久冒領火工品不聞不問,造成包工隊長久在界內、界外非法生產并最終造成此次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26)王浩,男,漢族,30歲,群眾,1月任東溝煤業企業機電管理部部長。對包工隊利用東溝煤業企業供電系統長久進行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失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27)成培峰,男,漢族,30歲,群眾,1月至今任東溝煤業企業生產基建部部長。對該礦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在二期工程沒有完工情況下,就開工建設三期工程沒有提出合理提議并給予阻止。對包工隊借三期工程建設之名到界外長久非法生產行為未進行阻止和匯報,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28)王進龍,男,漢族,39歲,群眾,8月任東溝煤業企業綜合辦公室分管保衛副科長。對包工隊非專業人員大量長久冒領火工品,長久用于界內、界外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失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29)尹存海,男,漢族,37歲,群眾,1月至今任東溝煤業企業通風管理部部長,負責礦井通風系統管理等工作。對包工隊將界外舊采區和東溝煤業企業通風系統私自貫通用于非法生產嚴重行為阻止不力、聽之任之,日常管理工作不嚴不細,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30)成軍行,男,漢族,46歲,群眾,江蘇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火藥庫管員(東溝煤業企業農民協議工)。火工品管理不負責任,未嚴格實施火工品領退制度,向包工隊非專業人員長久大量冒領火工品提供方便,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七條第二款要求,給開除處分。(31)郭重孝,男,漢族,52歲,群眾,江蘇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火藥庫管員(東溝煤業企業農民協議工)。火工品管理不負責任,未嚴格實施火工品領退制度,向包工隊伍非專業人員長久大量冒領火工品提供方便,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七條第二款要求,給開除處分。(32)牛志浩,男,漢族,25歲,群眾,天安企業川底安監站工作人員,2月任安監站東溝煤業企業包礦員。對所包東溝煤業企業安全檢驗不到位,沒有發覺該礦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日常安全檢驗工作不嚴、不細、不負責任,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開除處分。(33)楊有波,男,漢族,45歲,中共黨員,天安企業安全監察駐南村安監站站長。6月至12月期間,對轄區內東溝煤業企業安全檢驗不到位,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日常安全檢驗不嚴不細,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分。(34)張春雷,男,漢族,43歲,群眾,4月任天安企業生產技術部部長,11月至今任天安企業安全管理部部長。在任天安企業生產技術部部長和安全管理部部長久間,在對東溝煤業企業日常檢驗中,沒有對東溝煤業企業二期工程未完工,就開工建設三期工程問題進行糾正和提出提議;沒有發覺包工隊利用東溝煤業企業相關設施設備長久進行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日常監督檢驗工作不嚴、不細、不負責任,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免職處分。(35)崔慶鵬,男,漢族,44歲,群眾,6月至今任天安企業機電部副部長,負責檢驗天安企業各礦井防爆電器和設備安全運行工作。至事發在對東溝煤業企業日常檢驗中,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向界外鋪設電纜用于界外非法生產、包工隊私自在界外安裝采煤機械并非法組織生產等嚴重行為和問題,監督檢驗工作不嚴、不細、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大過處分。(36)車進軍,男,漢族,44歲,群眾,4月至今任天安企業通風部副部長,負責天安企業各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4月至事發在對東溝煤業企業日常檢驗中,沒有發覺包工隊利用東溝煤業企業通風設施進行通風并組織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檢驗工作不嚴、不細,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大過處分。(37)李書平,男,漢族,47歲,群眾,11月任天安企業生產技術部部長,負責生產技術管理,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礦井基建進尺任務安排等工作。作為生產技術部部長,在日常檢驗中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38)程進強,男,漢族,39歲,中共黨員,5月任天安企業安全部部長,11月任天安企業調度指揮中心主任。作為天安企業時任安全部部長,安全生產監督檢驗工作不細、不實、不到位。在對東溝煤業企業生產情況進行日常檢驗和督查時,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問題,造成包工隊長久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外非法生產并最終造成此次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39)張玉峰,男,漢族,42歲,中共黨員,4月任天安企業武裝保衛部副部長(主持工作),11月任天安企業武裝保衛部部長。在主持和負責天安企業武裝保衛工作期間,未嚴格根據企業武裝保衛部及部長工作職責認真開展對火工品領取清退工作監督檢驗。近兩年來在對東溝煤業企業檢驗時也未發覺該礦違規發放火工品和包工隊大量冒領火工品嚴重違規行為和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40)王紅軍,男,漢族,47歲,中共黨員,1月任天安企業副總經理,5月至4月21日分管企業安全工作(中共晉煤集團委員會4月21日以“晉煤集發字〔〕23號”免去其副總經理職務)。作為天安企業分管安全工作副總經理,安全工作重視不夠,對日常安全檢驗情況疏于管理,尤其是在日常各類檢驗中,只側重于對同意作業面、作業區、作業頭進行檢驗,而輕視了對平硐、庫房、警示欄區域尤其是背后等區域檢驗,忽略了對礦井供電、通風等系統排查檢驗,日常安全管理不嚴、不力,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嚴重問題,最終造成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分。(41)張海軍,男,漢族,43歲,中共黨員,5月至今任天安企業總工程師,負責天安企業技術管理和“一通三防”等工作。業務保安責任制落實落實不到位,日常工作未能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要求認真開展工作,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嚴重問題;對東溝煤業企業在上級安全專題檢驗前臨時密閉三期工程行為未加阻止,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記大過處分。(42)李志亮,男,漢族,50歲,中共黨員,6月至今擔任天安企業黨委副書記,負責綜治、保衛等工作。和,代表天安企業和晉煤集團簽署了《礦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但未嚴格根據責任書要求對天安企業所屬各單位落實《礦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情況,尤其是東溝煤業企業落實情況進行安全檢驗,也未發覺和掌握包工隊大量使用火工品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久進行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處分。(43)馬玉川,男,漢族,54歲,中共黨員,5月至今任天安企業副總經理,負責天安企業機電方面業務和技術工作。至事發在對東溝煤業企業日常監督檢驗中,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向界外鋪設電纜用于界外非法生產等嚴重違法行為和問題,監督檢驗工作不嚴、不細、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記大過處分。(44)鄭全九,男,漢族,51歲,中共黨員,5月至今任天安企業總經理,代理生產副總經理管理工作(中共晉煤集團委員會4月21日以“晉煤集發字〔〕23號”免去其總經理職務)。作為天安企業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重視不夠,日常監督檢驗不嚴不力,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短板和漏洞。對企業每個月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驗和基層安監站每七天進行巡回檢驗監督指導和抽查檢驗不到位,業務保安責任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實,安全檢驗重形式輕效果,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存在非法生產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分。(45)朱宏遠,男,漢,48歲,中共黨員,原天安企業董事長(中共晉煤集團委員會4月21日以“晉煤集發字〔〕23號”免去其董事長職務)。作為天安企業董事長,未認真落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未落實,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嚴,業務保安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沒有充足認識到東溝煤業企業股東之間存在利益分歧和遺留問題復雜性,對派駐“六長”信任度過高,管理不嚴,致使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久非法生產并最終造成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記大過處分。(46)牛緒成,男,漢族,57歲,中共黨員,原天安企業黨委書記(中共晉煤集團委員會4月21日以“晉煤集發字〔〕23號”免去其黨委書記職務)。作為天安企業黨委書記,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重視不夠,對天安企業關鍵領導及業務部室尤其是對“六長”思想教育引導不到位,日常安全檢驗不到位,致使東溝煤業企業原“六長”基礎放棄法律和安全生產責任底線,私自同意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久非法生產并最終造成事故發生,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處分。(47)陳軍,男,漢族,51歲,民進會員,晉煤集團裝備物資企業副經理,負責火工品安全監督檢驗等工作。監督檢驗工作不到位,沒有嚴格實施《晉煤集團礦用爆炸物品管理措施》每六個月牽頭組織對各涉爆單位進行一次安全使用管理大檢驗要求,僅12月1日對東溝煤業企業檢驗過1次。未發覺包工隊大量冒領火工品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48)牛海金,男,漢族,58歲,中共黨員,10月至11月任晉煤集團裝備物資企業經理(已辦理內退手續,晉煤集團董事會11月3日以“晉煤集董人字〔〕56號”免去其經理職務),10月至今任該企業黨委委員。對東溝煤業企業實施礦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情況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爆炸物品管理不認真,對東溝煤業企業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情況沒有進行檢驗,沒有實施每十二個月對涉爆單位進行兩次安全使用大檢驗要求,僅12月1日對東溝煤業企業檢驗過1次,未發覺包工隊大量冒領火工品嚴重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處分。(49)楊彥鴻,男,漢族,50歲,中共黨員,晉煤集團安監局監察四處長,負責對晉煤集團所屬子、分企業和主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驗、對各單位安全績效進行考評等工作。在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安全檢驗時,檢驗不認真、不細致,沒有發覺該企業不含有三期施工條件即進行三期施工問題,更未發覺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進行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記大過處分。(50)王俊杰,男,漢族,53歲,中共黨員,1995年至今任晉煤集團生產處副處長,9月任晉煤集團技術研究院采掘技術研究所所長,東溝煤業企業處室掛牌責任人。作為東溝煤業企業處室掛牌責任人,對東溝煤業企業檢驗指導不到位,檢驗工作覆蓋不全方面,檢驗不認真、不細致,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向界外平硐內私自接通電力、運輸、通風等設施設備,供包工隊用于界外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致使包工隊從5月至事發大規模非法生產,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記大過處分。(51)張銀忠,男,漢族,51歲,中共黨員,晉煤集團副總工程師兼生產四處長,集團企業包東溝煤業企業責任人,負責對所包礦井進行安全監督檢驗。對東溝煤業企業進行檢驗時,不認真、不細致,沒有發覺東溝煤業企業不含有三期施工條件即進行三期施工問題,未發覺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非法生產問題,對此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52)單軍武,男,漢族,47歲,中共黨員,晉煤集團安監局副局長。作為晉煤集團安監局副局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對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包保小組日常工作跟蹤檢驗和業務指導不嚴、不細,未發覺和掌握東溝煤業企業存在界內、界外長久非法生產問題,對“五人”包保小組第七組10月10日至1月16日檢驗發覺東溝煤業企業二期工程未完工違規進行三期工程建設問題沒有跟蹤落實和督促整改,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53)薛軍正,男,漢族,47歲,中共黨員,4月任晉煤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企業安全方面工作,分管晉煤集團安監局。對集團安監局和“五人”包保小組要求不嚴,對集團領導掛牌履職情況和“五人”包保小組工作情況監督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領導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記過處分。(54)胡耀庭,男,漢族,61歲,晉煤集團原黨委常委、副書記、東溝煤業企業掛牌責任人,已退休。負責定時對掛牌礦井進行安全監督檢驗,對重大安全問題立即上報或現場處理。作為晉煤集團原東溝煤業企業掛牌責任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發覺東溝煤業企業違反《煤礦安全規程》二期工程未完工就進行三期工程建設問題;未發覺包工隊在界外非法生產提供運輸、通風、電力等生產條件并進行非法生產嚴重行為和問題;對東溝煤業企業管理層人員教育不夠、要求不嚴,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領導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要求,給黨內警告處分。(55)史進軍,男,漢族,43歲,中共黨員,澤州縣煤運企業來嶺營業站駐東溝煤業企業檢驗組組員。負責東溝煤業企業運煤車輛票據查驗工作。對東溝煤業企業運煤車輛“雙向協議”和“三票匹配”票據持有情況視而不見,駐礦任務基礎放棄,工作不履職、不盡責、不擔當,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久非法生產并大量非法銷售,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56)王信勇,男,漢族,42歲,群眾,澤州縣煤運企業來嶺營業站駐東溝煤業企業檢驗組組員。負責東溝煤業企業運煤車輛票據查驗工作。對東溝煤業企業運煤車輛“雙向協議”和“三票匹配”票據持有情況視而不見,駐礦任務基礎放棄,工作不履職、不盡責、不擔當,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包工隊在東溝煤業企業界內、界外長久非法生產并大量非法銷售,對這起事故發生應負關鍵責任。提議: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要求》第十二條第(七)項要求,給降級處分。(57)陳翔,男,漢族,42歲,群眾,4月任澤州縣煤運企業來嶺營業站駐東溝煤業企業檢驗小組責任人。未嚴格實施澤州縣人民政府《相關在全縣各煤礦及正當洗儲煤礦企業實施駐礦駐企維護煤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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