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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及其保護目錄TOC\o"1-2"\h\u6295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及其保護 121052一、引言 311459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述 320279(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 314445(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征 45893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 418625(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形態及特點 413937(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625192四、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存在的問題 718018(一)“避風港”規則的弊端 719968(二)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區分不明確 86897(三)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不明確 919827五、保護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路徑 1023520(一)完善避風港規則 1010474(二)明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標準 1123112(三)明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 1214444六、結論 1321557【參考文獻】 1530574致謝 16【摘要】當今社會是知識經濟時代,信息和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知識產權作為公司和國家提高其核心實力和競爭力的戰略資源也起著重要作用。但是在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關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對于在線版權持有者的權利保護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在簡要的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特征以及侵權認定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原則、責任認定、賠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以此為依據,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解決策略,期望能夠推動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發展。【關鍵詞】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法律保護一、引言當前,我們正處于一個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時代,尤其是近年來,在線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呈現出了在線作品的發行量遠超實體作品的銷量的趨勢。在這個過程當中,在線作品實現了在互聯網上的迅速傳播,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有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案件出現在我們的眼前,這在不斷地挑戰著相關作品的權利人的利益的同時,也挑戰著我們的司法體系[1]。因此,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及其保護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學界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研究,主要是從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認定、立法模式存在的弊端、司法保護實踐的困惑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所具有的社會功能等方面進行的研究和探討[2]。本文便在廣泛研讀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與論題相關的研究成果進行研讀的基礎上,從核心原則、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避風港規則、明確侵權認定標準、明確損害賠償數額這三個保護路徑。希望能夠通過本文的研究,充實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及其保護方面的理論成果,并為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保護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述(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根據《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可知,信息網絡傳播權也就是著作權人及相關的權利人所享有的以有線或者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3]。(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征1.公開性絕大部分的信息網絡都是高度公開的,一旦信息和作品被上傳之后,就處于一個完全開放的環境之下,并處于對社會的公眾完全開放的狀態之下,任何用戶都可以通過登陸訪問的形式獲取性詳細或者欣賞影視作品。也就是說,信息網絡傳播活動應當面向所有的網絡用戶,而不針對任何特定對象和群體[4]。2.交互性同受眾只能在固定的時間和地點被動地接受新的傳統媒體傳播模式不同,信息網絡時代,信息傳播的傳播模式是雙向互動形式的,具有非常高的交互性,人們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實際需求自主地對獲取信息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進行選擇[5]。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認定(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形態及特點1.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形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形態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其中,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行使了權利人的專有權利并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或者授權可以使用的情況下進行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行為人在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許可的情況下將權利人的作品在公共的網絡中進行傳播[6]。直接侵權行為的特點在于侵權人“提供”的行為,例如建立共享文件、上傳至網站服務器等。直接侵權的形態可以主要歸結為以下幾種[7]:(1)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許可的情況下,通過網絡這一傳播媒介向公眾提供權利人的作品、表演等;(2)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許可的情況下將作品上傳到網絡中,使得公眾能夠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下載等方式獲得作品;(3)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許可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頁快照、縮略圖等方式傳播作品;(4)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上傳的作品根據其主題或者內容方面等進行了編輯、推薦等,未經權利人同意者授權行可能被認定為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實施直接侵犯權利人權利的行為,其與直接侵權行為有一定的聯系,屬于侵權形態中的間接侵權。其主要分為如下幾種類型[8]:(1)教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了,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誘導或者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定其為侵權行為。(2)幫助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知道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平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或者沒有實施刪除、斷開鏈接等防止損害的措施等行為。如果該行為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則可認定為侵權。(3)怠于防止損失擴大的行為。該行為是指權利人在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其網絡平臺存在網絡用戶實施侵害其權利的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及時地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行為。2.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特點作為一種網絡環境下的新型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相對傳統的著作權來說具有如下特點[9]:(1)侵權行為人的身份確認難。網絡環境中,網絡用戶的行為很難管理,雖然現在的網絡平臺要求其平臺的網絡用戶填寫個人的信息進行注冊,再加上我國網絡實名制實施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從而導致網絡用戶身份難以確定,其行為也難以被監管。(2)傳播范圍較廣。網絡傳播具有交互性,導致侵權行為人在將其侵權的相關作品上傳到網絡環境中后,其傳播迷度非常快,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借助網絡傳播媒介會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3)侵權手段多樣。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手段豐富多樣,并且還在不斷多樣化,使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加大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難度。(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的認定條件如下[10]:(1)行為的違法性。行為具有違法性是認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若行為人實施的不是具備違法性的行為,即使因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行為人也不因此承擔責任。行為人是否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許可就將權利人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中傳播,這一點是認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的重要組成部分。(2)損害事實。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的客觀事實即損害事實,損害結果是認定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部分侵權行為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或者授權的情況下不僅通過網絡傳播權利人的作品,而且還對作品進行一定的編輯和修改然后進行傳播,這對權利人的名譽造成侵害了,即使沒有即時造成損害結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權利人的權益,這一需要對其傳播范圍以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進行綜合的認定,方便保護特殊網絡環境下權利人的權利。(3)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后面的結果之間沒有存在因果關系,那么其行為在通常的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果關系存在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因果關系體現在行為人在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權許可下的情況下,將權利人的作品在網絡當中進行傳播,導致的直接損害結果;間接因果關系體現在行為人沒有直接參與實施,但是為直接侵權行為提供便利、幫助等,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行為。(4)行為人的主觀因素。主觀要素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觀方面上的狀態在,在認定行為主觀因素方面,需要遵循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適用,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是否存在過錯不是認定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必要條件。四、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存在的問題(一)“避風港”規則的弊端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借鑒了美國立法中的避風港規則,以此來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權利進行保護,但是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條例》中“避風港”規則迎來了新的挑戰[11]。首先,對于一些在大眾當中流行度比較高的各類作品,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只有在網絡服務商對相關作品進行了整合、分類以及推薦等行為之后,才能夠認定其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實際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流行度的各種作品,其本身就是具有與一般作品明顯不同的特征的,并且對于這一特征,相應的審查人員理應知道的,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利人完全不可能將其免費地上傳到互聯網上供大眾下載和傳播。因此,如果此類作品已經出現在了網站頁面上,網絡服務提供商還不主動對該作品涉及到侵權進行檢查,將會進一步擴大著作權利人的損失。其次,《條例》中僅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作品或屏蔽與涉嫌侵權作品相關的鏈接。卻并未對采取行動的時限進行明確地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該排除網絡服務提供商進行初步審查的時間,這意味著在實踐當中,處理侵權通知的主動權是掌握在服務商手上的。而為了網站的經營利益,一些服務商往往會選擇通過延遲處理通知的方式,來獲取更多的收益。然后,權利人提出的侵權通知的內容和效力也存在爭議。如果版權所有者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送的通知是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則無法確定該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交的初步證據充分且具體,很明顯會增加增加其維權負擔,而在舉證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和搜集證據所耗費的時間,必將會使避風港規則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而作為權利人便捷的維權途徑則失去了其應有的意義。(二)直接侵權間接侵權區分不明確傳統侵權行為理論認為有因必有果,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為我們區分了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標準。但在網絡數字環境中,網絡技術專業性強,與現實生活截然不同,如果要將法律的規定直接適用于互聯網環境,相當于難度很大。在司法判決中,如果拘泥于傳統的法律條文,則有可能會遇到阻礙,比如在百度侵權案中,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判決的結果明顯不同,此時單純的因果關系法則有著明顯的弊端。由于有深層次鏈接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人隨時可以進行無限制的進行復制行為,從一個客戶端到產生多個戶端,侵權對象存在著不確定的特點,難以把握。如果第一個網絡傳播者是直接侵權,那么第二個網絡傳播者是間接侵權,然而第二個網絡用戶相對于第一個網絡傳播者來說也是直接侵權,則第二個網絡傳播者擁有了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雙重性質,這是雙重矛盾的[12]。因此,超鏈接的侵權行為對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的性質提出了挑戰,傳統標準范圍狹窄,現在很難采取一個標準,說誰是直接侵權,誰是間接侵權,從而難以認定誰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也難以把握。對網絡鏈接沒有明確的限制。盡管此類情況的數量并不多,但是缺乏對網絡鏈接性質的定義可能會導致將來發生沖突。行為模棱兩可的決策也限制了網絡的運行。當前法律沒有法律依據來區分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就所有實際情況而言,只要發生了違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就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商是直接侵權者,并且其角色是中介平臺角色和間接違規行為。除非另有說明,否則直接估計權利人將需要賠償損失。責任原則上的缺陷體現在以下事實上:直接侵權責任原則和間接侵權責任原則沒有區分法律和適用。由于要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規定相一致,最高院在兩者的處理結果尚未作區分,都要求應根據《民法典共同侵權篇》的規定,追求共同侵權責任[13]。(三)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不明確賠償是信息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人的主要責任形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的具體方法通常根據版權法的規定,通過以下三種方法確定。第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第二是侵權人的非法收入,第三是法律賠償。由于互聯網的開放性和全球化性,網絡上存在各種資源,并且大多數資源可以免費使用。尤其是近年來智能手機的開發和開發,以及各種具有APP的手機微信、QQ、網易云音樂等可以滿足人們的不同需求,這些軟件平臺有不少作品都是免費開放的。因此,侵權人通常不會直接從侵犯他人通過網絡傳播信息的權利中直接受益,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直接確定侵權人的非法利益。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較為復雜,需要綜合考量其點擊率以及商業廣告等利潤。但通過網絡免費獲取作品的公眾是對于作品,很難更準確地計算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特別是權利人證明其實際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或不現實的。因此,目前的中國司法人員通常只能通過確定法律賠償標準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金額和犯罪者的違法所得金額,法院將根據互聯網上的著作權侵權審判,賠償人民幣50萬元。可以向少于權利人的人提供經濟補償。例如,幾年前,在一起聳人聽聞的案件中,中國數字圖書館侵犯了北京大學陳向良教授對信息網絡的傳播權,法院最終判決陳星良向中國數字圖書館賠償8萬元。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法院最終判給韓涵39800元。與權利持有人自己的腦力勞動相比,這筆錢對于公眾和權利持有人而言都是不可能的,這也與權利人的知識成就不符。在這方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和第19條僅規定了民事責任的類型,而不是具體的金額計算標準[13]。不足一萬元的賠償額不能令人信服,社會發展尤其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難以對付社會發展,需要有新的規定。五、保護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路徑(一)完善避風港規則避風港規則是權利人發現權利受到損害后可以及時采取的保護措施。這也是網絡服務提供商證明其無故障的一種方法。對于“避風港”規則問題,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目前,網絡服務提供商必須承擔嚴格的篩選義務,而不是一般護理義務,因為電影和電視的流行作品和流行作品顯然與所張貼的一般作品不同。侵權后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再可以通過使用避風港規則來避免承擔責任,從而減少了侵權者為獲取利潤而對新版權作品的侵權。如果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刪除規則,則應排除網絡服務提供商的首次審核時間,并且沒有理由讓網絡提供商承擔責任。網絡服務提供商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明確聲明有義務在其網站上查找,刪除或阻止所有相關的侵權信息。知道侵權結論后,有義務協助調查侵權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由于網絡用戶未提供足夠的個人信息而未能提供足夠的有關侵權者的信息,則網絡服務提供商將無法履行其盡職調查義務,并且我們對疏忽概不負責。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允許網絡用戶在不注冊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絡空間的情況下上傳和注釋數據,則他們必須冒著損害網絡服務對象的風險。發現侵權行為的信息公開申請人可以要求版權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根據權限從網絡服務提供商那里獲取有關侵權者的信息,并且該信息只能用于查詢案件將會被使用。如果獲得了該信息并且網絡用戶不是侵權者,則必須提交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以確保向用戶支付一定數量的賠償。網絡服務提供商收到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發布的披露通知后,必須將有關作品的所有信息披露給權利人。對于權利人侵權通知,如果該通知不符合規則的形式要求,則只要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識別出該侵權通知,該通知即被視為合法。適當的通知是版權擁有者在版權受到侵犯后采取及時有效的手段,因此,只有在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及時行動的情況下,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才會繼續增加。通知中要求的“侵權的初步證據”需要一定的合理性。這使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主動確定侵權的存在,例如某件作品屬于其作品的證據或他人盜用的證據。只要您可以將服務提供商用作決策的依據,就無需對此提出異議。在版權所有者提供了侵權的初步證據之后,網絡服務提供商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對此侵權進行侵權,并且版權所有者在網站上收集了侵權證據,侵權者將提供線索。(二)明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標準直接侵權應采用非過失原則,它符合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規以及國際條約的規定。例如,在德國版權法中,侵權者在侵權時的主觀狀態不是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的標準,而是判定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標準。規定它一定不能。澳大利亞在版權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規定,即使侵權后果沒有主觀過失,侵權人也應承擔違反他人財產權法的責任[14]。根據《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無過失原則適用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人,除非僅在確定具體賠償額時才考慮到侵權人的過失因素。將非侵權責任原則直接應用于侵權人的另一個原因是,它可以更快,更有效地保護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過失原則適用于在真實條件下直接傳播信息網絡的權利的直接侵權人,則即使在沒有主觀過失的情況下,直接侵權人也不必承擔侵權責任。它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不可逆轉的影響。間接侵權在信息網絡社會中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并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種情況主要涉及煽動,誘使或支持侵權,以及因損害造成的侵權準備或擴大許可證侵權。根據“無損害,無補救”的法律原則,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是確立一般侵權責任的必要因素。因此,如果權利人基于網絡服務提供商或網絡內容提供商的“立即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傳播侵權工作,則當前侵權的性質為直接侵權。事實證明,我們不必考慮它是間接的還是間接的。侵權為權利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便利條件。最后,應該明確“即時侵權”的責任,如果侵權是負責任,那么這個不可改變的事實也適用于“即時侵權”制度。由于其特殊性,“立即侵權”也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由于侵權行為尚未真正發生,因此可以停止侵權,將其恢復為原始狀態,并道歉以消除影響,而無需賠償任何損失。(三)明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由于侵權人的非法利潤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通常難以確定,因此法律賠償方法在法律實踐中被廣泛使用。但是,目前在中國生效的法律僅包含法定賠償上限的規定,其具體的參考標準仍然是一個法律漏洞。信息網絡中違反信息傳播要求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并且權利人要求賠償的情況越來越多。為了實現正義,確立了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確立法律賠償的參考標準,迫在眉睫且迫切。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金額時應考慮各種因素,尤其應從以下角度考慮[15]:(1)侵權人的侵權范圍、方法和后果等;(2)作品類型,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作品的原創性等;(3)在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蒙受的損失或被告可獲得的利潤。只有認真考慮上述各方面的情況,法官才能對法定賠償數額做出公正合理的確定。否則,可能很難說服所有人做出賠償決定,然后打消權利人參與法律保護的熱情和信任,這不利于建立法律權威。必須強調的是,“法定賠償”僅適用于既不能確定侵權人的非法收入,也不能確定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害,或者法律賠償的參考標準。如果可以確定侵權人的任何非法收入或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害,則賠償額將根據侵權人的實際非法收入或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害來確定。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需要適當提高法定賠償的上限。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物價水平不斷提高,貨幣的實際含義也在不斷變化。2021年開始實施的《著作權法》,新增“視聽作品”類型,并且提高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到500萬元。也說明了當前的賠償金額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展,導致很多盜版事件有“打贏官司輸了錢”的說法。當然這個規定更新還不滿一年,這個金額是否適合所有情況還有待考察。六、結論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在線經濟也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關于侵權案件也層出不窮,這表明我國的有關法律還有很大的完善余地。通過研究,筆者認為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認定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避風港”規則的弊端、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區分不明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不確定這三個方面。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責任認定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地進行完善和優化,從而實現對權利人的相關權利的進一步保護。相信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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