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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草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缺點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管理,消除缺點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不合理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依據《中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制訂本要求。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租賃、修理汽車產品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應該遵守本要求。

第三條汽車產品制造商對其生產缺點汽車產品依本要求推行召回義務,并負擔對應費用;進口商、銷售商、租賃商應該幫助制造商推行召回義務;車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點汽車產品所受損失和其它相關爭議處理,依其和制造商或銷售商、租賃商等約定,或適用其它法律、法規。

第四條售出汽車產品存在本要求所稱缺點時,制造商應根據本要求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要求,組織實施缺點汽車產品召回。

第五條本要求所稱汽車產品,指根據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B/T3707.1)中所要求,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被牽引道路車輛(不包含農用運輸車)。

本要求中所稱缺點,是指因為設計、制造等方面原所以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含有同一性缺點,具體包含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合理危險,和不符合相關汽車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兩種情形。

本要求中所稱制造商,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企業,和將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外國企業。

本要求中所稱銷售商,指銷售汽車產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企業。

本要求中所稱租賃商,指以營利為目標,提供汽車產品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本要求中所稱修理商,指為汽車產品提供維護、修理服務企業和個人。

本要求所稱進口商,指從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中國境內企業。進口商能夠視同為汽車產品制造商。

本要求中所稱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租賃商、進口商,統稱經營者。

本要求中所稱車主,包含以使用為目標依法享受汽車產品全部權,或采取分期付款方法購置汽車產品,依據分期付款協議在未付清全部車款前還未取得汽車產品全部權,但已取得完全使用權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或依據租賃協議,取得汽車產品使用權承租人。

本要求中所稱召回,指根據本要求要求程序,由缺點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消除其產品可能引發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缺點過程,包含制造商以有效方法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相關方面相關缺點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點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經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方法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點過程。

第二章缺點汽車召回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為管理缺點汽車召回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稱地方管理機構)依據主管部門工作布署和要求開展和缺點汽車召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制造商明示安全使用期止;汽車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或明示安全使用期不滿,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止;對于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易損件,明示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5年。

第八條汽車產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制造商依本要求實施召回:

(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相關汽車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因缺點已給車主或她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

(三)雖未造成車主或她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但經檢測、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點仍可能引發人身或財產損害。

第九條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根據制造商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指令召回兩種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制造商自行發覺,或經過企業內部信息系統,或經過銷售商、修理商和車主等相關各方相關其汽車產品缺點匯報和投訴,或經過主管部門相關通知等方法獲知缺點存在,能夠將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立案后,根據本要求中主動召回程序要求,實施缺點汽車產品召回。

制造商在獲知缺點存在而未采取主動召回行動;或確定制造商有隱瞞產品缺點、以不妥方法處理產品缺點;或確定制造商未將召回計劃向主管部門立案即進行召回,主管部門應該要求制造商根據指令召回管理程序要求進行缺點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該組織建立缺點汽車產品信息系統,負責搜集、分析和處理相關缺點信息。汽車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進口商應該向主管部門及其設置信息系統匯報和汽車產品缺點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應該聘用教授組成教授委員會,并由教授委員會實施對汽車產品缺點調查和認定。依據教授委員會提議,主管部門能夠委托國家認可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相關汽車產品缺點技術檢測。教授委員會對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應該對制造商進行召回過程加以監督,并依據工作需要布署地方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召回監督具體工作。

依據工作需要主管部門能夠委托缺點產品管理中心負擔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制造商或主管部門對已經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及實施召回相關信息應該以合適方法在主管部門指定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借公布召回信息詆毀汽車制造商信譽。

第十五條從事缺點汽車召回管理主管部門及地方機構和教授委員會、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調查、認定、檢驗等過程中應該遵守公正、客觀、公平、正當標準,保守相關企業技術秘密及相關缺點調查、檢驗秘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泄露相關信息。

第三章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義務

第十六條制造商應根據國家標準《道路車輛識別代號》(GB/T16735-16738)中要求,在每輛出廠車輛上標注永久性車輛識別代碼(VIN);應該建立、保留車主信息(如車主姓名、通訊地址、所購汽車VIN等)相關統計檔案。對上述資料應該隨時在主管部門指定機構立案(見附件1)。

制造商應該建立搜集產品質量問題、分析產品缺點管理制度,保留相關統計,并向主管部門匯報相關汽車產品缺點信息。

制造商應該建立汽車產品技術服務信息通報制度,載明相關車輛故障排除方法,車輛維護、維修方法,服務于車主、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通報內容應該向主管部門指定機構立案。

制造商應該配合主管部門對其產品可能存在缺點進行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相關資料,幫助進行必需技術檢測。

制造商應該向主管部門匯報通報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點,不得以不妥方法處理其汽車產品缺點。

第十七條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應該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門匯報所發覺汽車產品缺點及相關信息,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相關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相關資料,并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點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八條車主有權向主管部門、相關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進口商投訴或反應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點產品召回相關調查提議。

車主應該主動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點汽車產品召回。

第十九條包含汽車使用人在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全部有權向主管部門和地方管理機構匯報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點。

主管部門針對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點進行調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該給予配合。

第四章汽車產品缺點匯報、調查和確定

第二十條制造商發覺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點,應該立即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匯報(書面匯報格式見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匯報同時,應該在3日內以有效方法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包含缺點汽車產品,并將匯報內容通告銷售商。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發覺其經營汽車產品存在缺點,或接到車主提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點投訴,應該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制造商或主管部門匯報(書面匯報格式見附件3)。

車主發覺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點,可經過有效方法向銷售商或主管部門投訴或匯報(書面匯報格式見附件4)。

其它單位和個人發覺汽車產品存在缺點應參考上述附件中內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門匯報。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接到制造商相關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并符合附件2匯報后,根據第五章缺點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依據其指定信息系統提供分析、處理匯報及其提議,認為必需時,可將相關缺點信息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確定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點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

第二十三條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門依第二十二條要求發出通知后,并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后,應該依附件2書面匯報格式向主管部門提交匯報,并根據第五章缺點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實施召回。

制造商能夠證實其產品不需召回,可無須采取召回行動,但應向主管部門提供具體論證匯報,主管部門應該經過缺點汽車產品信息系統繼續跟蹤觀察。

第二十四條制造商在前條所稱論證匯報中不能提供充足證實材料或其提供證實材料不足以證實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點,又不主動實施召回,主管部門應該組織教授委員會進行判定,制造商能夠派代表說明情況;主管部門認為必需時,可委托國家認可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對相關汽車產品進行檢驗,依據教授意見和檢測結果,作出制造商是否實施召回其產品決定。主管部門決定召回,根據第六章缺點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處理。

第五章缺點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制造商確定其生產且已售出汽車產品存在缺點決定實施主動召回,應該按附件2書面匯報格式向主管部門匯報,并應該立即制訂包含以下基礎內容召回計劃,提交主管部門立案:

(一)有效停止缺點汽車產品繼續生產方法;

(二)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和零售缺點汽車產品方法;

(三)有效通知相關車主相關缺點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點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四)客觀公正地估計召回效果。

第二十六條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門立案同時,應該立即將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可能造成損害及其預防方法、召回計劃等,以有效方法通知相關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并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相關汽車產品。制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問詢,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公布缺點情況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七條制造商在開始召回行動后,應該自提交附件2匯報之日起10日內向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車主發出符合本要求要求缺點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見附件5),并實施召回計劃。

第二十八條制造商在完成缺點汽車產品主動召回后,應在30天內向主管部門提交召回結果總結匯報(見附件7)。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對制造商采取主動召回行動,應經過缺點汽車產品信息處理系統和地方管理機構進行監督,對召回效果進行評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應該公布缺點汽車召回評定效果相關信息。

第六章缺點汽車產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條主管部門經調查、檢驗、判定確定特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點,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應該立即向制造商發出指令召回通知書(見附件8)。通知制造商判定依據、結論和召回指令。對于外國制造企業生產汽車,主管部門同時會同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公布對缺點車輛暫停進口公告,海關停止辦理該類缺點車輛進口報關手續。

主管部門依據缺點嚴重程度和消除缺點緊急程度,依職權決定是否需要立即通報公眾相關汽車產品存在缺點和避免發生損害緊急處理方法及其它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制造商應該在接到主管部門指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該缺點汽車產品,在10日內向銷售商、車主發出相關主管部門通知該汽車存在缺點信息。

制造商對主管部門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通知中相關制造商進行召回內容暫不實施,但制造商仍須推行前款要求義務。

第三十三條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門相關缺點汽車產品指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部門遞交符合本要求要求缺點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見附件5)。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應該在收到該缺點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門同意該行動計劃書,制造商應該在接到同意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銷售商、全部車主發出該召回行動計劃書,并在主管部門指定報刊上連續發表3期,召回期間在主管部門指定網站上連續公布。

假如主管部門未同意該召回行動計劃書,制造商應按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進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向主管部門遞交修改后召回行動計劃書,直至主管部門同意為止。

第三十五條制造商應在發出召回行動計劃書30天內開始召回。缺點汽車召回通常應在90天內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內完成召回,應向主管部門提出延長久限申請,主管部門可依據制造商申請合適延長召回期限。

第三十六條制造商在召回進行中應向主管部門遞交階段性召回進展情況匯報;主管部門可依據召回實際效果,決定制造商是否應采取更為有效召回方法。

第三十七條對每一輛完成召回缺點汽車,制造商應保留符合本要求要求(見附件6)召回統計單。召回統計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車主保留,一份由制造商保留。

第三十八條制造商應該在召回完成時,或本要求中確定召回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部門遞交符合要求(見附件7)召回結果匯報。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應對制造商遞交召回結果匯報進行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制造商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認為制造商所進行召回未能取得應有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進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它補救方法。

如制造商對審查結論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主管部門決定暫不實施。

第四十條主管部門應立即公布制造商在中國境內進行缺點汽車召回、召回效果審查結論等相關信息,經過指定網站公布,為查詢者提供相關資料。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制造商違反本要求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款要求,不負擔對應義務,主管部門應該責令其更正,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制造商違反本要求第十六條第五款要求,拒絕負擔對應義務或隱瞞汽車產品缺點,或以不妥方法處理汽車產品缺點,主管部門應該責令其更正、并依據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四十三條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違反本要求第十七條相關要求,不負擔對應義務,主管部門能夠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更正等處罰,情節嚴重,地方管理機構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部門可責令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并由地方機構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制造商有意隱瞞缺點嚴重性;

(二)試圖利用本要求缺點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

(三)因為制造商過失致使召回缺點產品未達成預期目標,造成損害再度發生。

第四十五條從事缺點汽車管理職能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其委托進行缺點調查、檢驗和認定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保密要求,給經營者或車主及她人造成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或其它法律要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教授作偽證,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匯報,或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取消其對應資格,造成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要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要求自年月日起實施。

附件1:

汽車制造商提交立案材料清單

1.車輛識別信息

1.1VIN編碼規則

1.2每臺車輛VIN編碼、發動機號、車架號、生產日期及具體配置信息

1.3整批次車輛配置信息,包含:

1.3.1發動機類型(汽油或柴油機,汽缸數和排氣量等)及型號

1.3.2變速器類型(手動或主動變速器)及型號

1.3.3車輛驅動形式(前/后輪,四輪)

1.3.4制動系統

1.3.5防抱死制動系統(ABS)和牽引力控制系統

1.3.6巡航控制系統

1.3.7氣囊和安全帶

1.3.8車輪尺寸、輪胎品牌和型號

1.3.9車身形式(雙門、四門、旅行車、貨車、廂式車)

1.3.10整車質量

1.3.11車輛尺寸

1.3.12其它信息

1.4對于進口或引進車型(含組裝和改裝車),還應提供該車型在原產地原型車名稱和在世界其它國家銷售車型名稱及投放市場時間。提供和該車型同平臺生產其它車輛名稱。

2.車輛技術資料

2.1車輛規格和技術參數

2.1.1發動機型號和技術參數

2.1.2變速器型號和技術參數

2.1.3其它系統規格和技術參數

2.1.4整車車輛型號、技術參數

2.2技術服務信息通報

2.3維修手冊

2.4配件目錄

2.5其它技術文檔

3.經銷和售后服務渠道

3.1各地經銷商及維修站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和責任人。

3.2維修站營業時間和月平均維修能力。

3.3每臺車輛所銷往地域及經銷商名稱。

4.車主信息

車主姓名、身份證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和電子郵件,車輛VIN碼,車輛購置時間。

附件2:

制造商相關汽車產品缺點匯報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依據《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相關要求,

(制造商名稱)決定將本匯報中說明車輛實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點。

1.制造商信息企業名稱

地址

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

傳真網址召回聯絡人

姓名(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2.召回車輛信息:

2.1車輛識別信息廠牌車型年款型號生產日期起:止:VIN范圍起:止:發動機號范圍起:止:車架號范圍起:止:車輛類型車身形式照片2.2車型特征信息:

2.3召回車輛占該車型總銷售量百分比;

2.4包含到召回車輛生產年代和車型信息車型生產日期

可能召回數量2.5可能召回車輛總數:

3缺點描述:

3.1缺點所屬系統及其位置

3.2缺點產生原因

3.3缺點可能造成后果,并須說明可能產生危險及其嚴重程度

3.4缺點發生前及發生時車輛預警和警示信息。如:異響,報警燈等

3.5假如缺點零部件是從其它制造商采購,提供該制造商具體信息(名稱、地址和聯絡方法等)和該制造商責任人或法定代表人。

企業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企業法人:

電話:

3.6缺點總結。包含但不僅限于:缺點匯報數量、事故、人員傷亡情況、索賠案件。

3.7缺點判定檢測數據或匯報(必需時隨附件提供)。

4.缺點補救方法:

4.1制造商對缺點消除方法(必需時隨附件提供)。

4.2用于維修零部件和被召回零部件關鍵區分

4.3正在生產包含到召回產品缺點是怎樣及何時修正

5.召回日程:

說明召回時間安排,注意說明召回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

6.召回通知具體內容:

和此缺點相關全部最終文檔,包含提交給其它制造商、經銷商和車主等通知和文檔。

企業名稱(簽章)

日期

附件3: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和修理商

相關汽車產品缺點匯報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依據《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相關要求,

(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名稱)發覺匯報中說明車型可能存在安全缺點。

1.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信息:企業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聯絡人

姓名(簽字):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2.車輛信息:

2.1車輛識別信息廠牌車型年款型號車輛類型車身形式2.2車型特征信息:

2.3缺點車輛檔案:生產日期VIN編碼發動機號車架號3.缺點描述:

3.1缺點具體信息,所屬系統及其位置

3.2可能造成缺點原因

3.3缺點造成后果,包含:發生缺點車輛數量、事故、人員傷亡情況、索賠案件,說明可能產生不合理危險及其嚴重程度。

3.4缺點發生前及發生時車輛預警和警示信息。如:異響,報警燈等。

企業名稱(簽章)

日期

附件4:

車主相關汽車產品缺點匯報

1.車主信息:姓名(企業名稱)證件號碼聯絡人*

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注:*為企機關購置車輛填寫,車主為自然人在證件號碼欄中填寫身份證號或護照號;車主為機關填寫企業代碼。

2.車輛信息:廠牌車型年款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VIN編碼

.................車輛類型*

車身形式*生產日期購置日期行駛里程是否為二手車A、是B、否發動機排量*汽缸數*驅動形式*是否安裝ABS*A、是B、否安全帶形式*安全氣囊形式*車身形式*注:*表示能夠不填寫

車身形式指:雙門、四門、旅行車、貨車、廂式車等。

驅動形式指:前/后、四輪

3.銷售商信息:企業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傳真4.缺點描述:

缺點所在系統(如: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等)及相關描述

5.發覺缺點狀態:

時間:

車輛里程:

車速:

其它:

6.是否和制造廠或中國召回政府機構進行過接觸

A、是

B、否

7.交通事故描述:

是否發生碰撞或起火:

哪個氣囊膨開:

傷亡人數:

估量直接經濟損失:

其它:

8.輪胎問題描述(假如存在):

車主(簽章)

日期

附件5:

缺點汽車產品召回行動計劃書

(一)行動計劃書應注明"根據缺點汽車召回管理要求要求發出此計劃"。

(二)行動計劃書應注明"某制造商某期間生產某型號汽車存在缺點"。

說明汽車缺點內容應該包含:

(1)存在缺點汽車數量和范圍,包含VIN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范圍;

(2)汽車產品存在具體缺點;

(3)汽車產品缺點所可能造成危險;

(4)指出應注意可能引致危險操作及其它情況;

(5)在召回之前為避免缺點引致危險提議車主應采取預防方法。

(三)說明具體召回方法內容應包含:

(1)說明為消除缺點所采取具體方法,如修理、更換等,并說明上述召回方法對車主是無償;

(2)召回方法實施計劃,如召回開始和結束日期,修理、更換或收回地點,制造商指定或推薦維修商等;

(3)估量缺點所需工作量和時間;

(4)在采取修理方法消除缺點時,應向指定或推薦維修商提供需修理零部件名稱、型號和數量及其它技術資料獲取路徑;采取更換方法消除缺點時,對汽車及零部件更換加以說明;采取退貨方法時,對退還價格說明。

附件6:

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統計單

召回編號:

召回統計單編號:

召回日期:

序號:車

息制造商車型VIN編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

息車主姓名

身份證號聯絡電話通信地址購置時間缺

理企業名稱處理方法A、維修B、零件更換C、整車回收備注

車主(簽字):

召回企業(簽章):

附件7:

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情況總結匯報

(一)缺點汽車產品產生原因;

(二)召回計劃實施具體情況,包含召回具體技術方法和方法;

(三)缺點產品銷售范圍和數量;

(四)召回效果,包含已召回并消除缺點和仍未召回產品數量;

(五)對還未召回缺點汽車產品原因說明,及所要采取針對性方法;

(六)對預防一樣缺點產品再次發生和改善召回行動提議。

附件8:

缺點汽車產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書

編號〔200〕號

(一)(制造商名稱、國別)

你企業制造車型(生產年份)經判別,存在缺點,依據《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第六章第三十一條要求,責令你企業立即采取召回行動,并立即通知相關銷售商停止銷售該型號汽車產品。請于年月日前將該車型召回計劃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假如有異議,可根據《行政訴訟法》要求提出行政復議。

(二)(缺點描述)

簽發人:簽發日期:

相關《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

(征求意見稿)相關說明

10月

因產品存在缺點而對使用者和她人人身安全和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是不容忽略現實問題,其中汽車產品缺點問題嚴重性更顯得尤為突出。從國際上通行管理模式和中國現實情況兩方面來看,全部需要國家產品質量行政管理部門經過建立和實施缺點產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主動介入,才能夠最大程度地處理這一問題。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領導在相關建立缺點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請示、匯報上指示精神和中國加入WTO后,汽車產業和汽車市場面臨形勢,在缺點產品管理制度研究工作基礎上,根據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工作安排,我們將缺點汽車產品管理作為專題提出,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家標準準研究中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公安部車檢中心等單位組成課題組共同努力下,在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司、委大力支持下,在中國外關鍵汽車制造商直接參與下完成了《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要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要求)。下面僅就相關問題做簡明說明。

一、為建立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而進行相關研究進展情況

年初三菱帕杰羅V31、V33兩種型號汽車因感載閥和制動油管存在設計缺點而造成剎車失靈,造成了對使用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嚴重損害,是缺點產品問題一個經典案例。事件發生后,國家質檢總局作為國務院產品質量主管部門,接收和審查了三菱企業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和問題處理方案材料,對此事件進行了處理。為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提供理論指導,國家質檢總局以此為契機,于9月在國家科技部立項,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家標準準研究中心等單位組成課題組,經過分析和參考國際上相關情況和管理模式,結合中國實際開展"缺點產品行政管理制度"課題研究。10月,在此課題初步研究結果基礎上,為落實國務院WTO工作小組第六次會議要求,國家質檢總局WTO領導小組指示總局質量司組織進行"缺點汽車回收制度和二手車回收審查制度"研究工作,在總局領導關心下,經各方共同努力,現已初步完成了《要求》起草工作。

二、國外缺點產品召回管理概況

國外經濟學理論研究認為,產品缺點所造成危害是市場經濟體制內在產生"內部性"問題,含有所謂"交易中未加考慮而由交易一方承受成本或利益"性質。這一性質,使得產品缺點中內涵風險和風險分擔問題,不可能由交易雙方根據市場經濟通常規則要求自行加以約束和得四處理,必需有交易雙方之外第三方介入才能得到補救和處理。

在實踐中,美國、日本和歐洲各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因為科技發展水平和產品復雜程度提升、市場競爭猛烈等方面原因,全部面臨著大量因產品缺點而造成公共安全問題。為最大程度地處理這類問題,立法機構陸續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授權政府相關行政部門對缺點產品問題進行管理,使之日益成為缺點產品危害問題處理機制中不可替換關鍵組成部分。

這些國家所建立和實施缺點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均含有了較為完備法律基礎,政府部門進行缺點產品召回管理職能、召回管理程序等,全部由對應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要求;對于缺點產品制造商和銷售商、修理商等所應該負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相關義務,也全部有明確要求。缺點產品召回管理制度相關法律既包含針對全部產品通常法,也包含針對特定產品特殊法。如在歐洲,這類法律包含歐盟各組員國均應遵守相關"通常產品安全"第92/59/EEC號法令(GPS法令)、各組員國轉化此法中國法如德國《產品安全法》、《設備安全法》、《建筑產品安全法》等;在美國,有《消費品安全法》、《國家交通和機動車輛安全法》等;在日本,有《公路運輸車輛法》等。

在部分國家,針對不一樣缺點產品,全部有對應專門法律、法規給予某一特定政府部門制訂和實施多種具體要求和措施并據以進行管理。在美國,CPSC(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依據《消費品安全法》給予主管通常消費品安全和召回事項;NHTSA(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主管機動車安全和因系統性缺點而發生召回管理事項,各州自行制訂《檸檬法》(或稱《次品法》)則用以處理汽車存在偶然性缺點問題。

對于在其中國市場上銷售進口外國產品,這些國家通常全部將進口商確定為責任主體,使其負擔一旦需要時進行缺點產品召回相關義務;對于本國出口產品存在缺點問題,政府管理部門關鍵工作在于和進口國相關部門進行相關協調。

三、國外缺點汽車召回管理現實狀況

以轎車為例,國際上幾乎每種型號轎車全部曾因存在系統性缺點而進行過一次甚或數次召回(參見附件一:《國外缺點汽車產品召回案例分析》。很多發生過召回車型全部已出口到中國市場,或是很多中國制造、銷售汽車原型車)。

經過研究分析,對國外汽車召回管理多個基礎問題總結和歸納以下:

1.相關汽車產品缺點概念及其類別

汽車產品缺點,是指因為設計、制造等方面原所以造成危及人身、財產安全不合理危險。因為源自汽車制造商本身在設計、制造方面某種不完善原因,這種不合理危險即使在正常使用情況下仍會發生,從而將給使用者和她人帶來其不可防范危害。

汽車產品缺點可區分為兩種類型,即因為多種隨機性原因所造成偶然性缺點,和因為設計、制造過程中系統性原因所造成、在產品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系統性缺點。

不一樣類別缺點,因為其產生原因不一樣,制造商應負產品責任、針對性處理措施和機制也是不一樣。

2.相關不一樣類別汽車缺點處理措施和機制

國外自20世紀60年代起,汽車缺點問題即已突現出來,經幾十年管理實踐,現已明確要求:偶然性缺點屬于私法調整范圍,通常經過民法、產品責任法方面私法訴訟方法加以處理;系統性缺點因為它所帶來危害不局限于某個特定消費者個人而波及到為數眾多特定消費者群體,所以明確要求其屬于公法調整范圍,由政府主管部門建立和實施缺點產品行政管理制度,制造商及其它責任方據此對缺點汽車進行召回。

3.相關缺點汽車召回概念

缺點汽車召回,是指根據政府主管部門要求要求和程序,由缺點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消除其產品缺點過程,包含制造商以有效方法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相關方相關缺點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點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經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方法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點。

4.相關缺點汽車召回過程中相關各方作用

缺點汽車召回過程包含到相關方面關鍵包含政府主管部門,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和一些情況下進口商,車主。

政府主管部門是召回行動管理者,負責接收制造商主動召回立案、審查召回效果和必需時指令制造商進行召回并進行監督。制造商是召回行動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并具體負責組織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等相關方進行召回行動。車主有權使其汽車缺點得到無償消除,同時也有義務配合制造商進行召回行動。

5.相關召回行動可望取得效果

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下完成召回行動,能夠取得多方面主動社會經濟效果,比如:能夠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缺點汽車存在安全隱患,從而直接避免汽車缺點深入發生和帶來更多人身、財產損害;能夠將已發生損害控制在最小范圍和程度內,幫助制造商最大程度地降低產品責任賠償費用,從而直接有利于汽車制造企業發展;在上述二者基礎上,直接降低全社會處理汽車缺點危害問題管理成本,避免和降低為數眾多、復雜持久司法訴訟、保險賠償費用等經濟發展社會成本;有利于維護汽車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等所必備正常市場環境,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發展穩定和秩序;等等。這些主動社會經濟效果,是極難設想能夠經過其它形式來達成。

針對頻發汽車缺點問題,經多年實踐,美、日、歐對缺點汽車召回全部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管理制度。在美國,《美國法典》第49號第301章"機動車安全",授權交通部所屬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頒布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并對制造商組織進行缺點汽車召回進行管理,同時具體要求了管理部門職責、管理程序、相關廠商義務等事項。在歐洲,很多歐盟組員國實施了專門法律,要求制造商在知曉其產品存在缺點后采取方法進行召回,并要求制造商有義務根據侵權法通常標準召回缺點汽車產品,由相關政府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總體而言,美、日、歐對缺點汽車召回管理是卓有成效。同時,因為法律和具體管理制度相對健全和完備,在這些國家中所實際發生缺點汽車召回行動,絕大多數全部是由廠商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自愿或主動進行。對這些召回行動,政府部門管理關鍵在于監督召回效果,只是在相關制造商存在惡意隱瞞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點、或隱瞞缺點嚴重程度以逃避進行召回情況下,才采取行政命令方法指令其進行召回。

四、中國汽車工業發展和缺點汽車召回管理概況

截至底,中國汽車保有量已超出1800萬輛,其中乘用車保有量約為920萬輛。乘用車保有量約為993萬輛,中國汽車產量234萬輛,銷售量約237萬輛,其中進口車7.3萬輛。中國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含改裝車企業)約800家,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約2500家,汽車制造業從業人員約25.6萬人,從事汽車相關產業(包含汽車及零部件銷售、維修、加油站等)人員約350萬人。中國汽車制造業工業增加值已占GDP1.05%,成為中國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汽車產品生產和使用,正對中國社會經濟生活很多方面產生著日益深入廣泛影響。

現在,中國發生交通事故有增加趨勢,每十二個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10.6人。盡管千輛車交通事故率呈穩中有降態勢,但因為汽車保有量絕對值正在以年均10%以上速率增加,交通事故絕對值仍在不停大量增加。據統計,因車輛本身故障原所以造成事故約占7--10%(其中因為設計、制造方面原因產生系統性缺點而造成事故,其具體數量現在尚無法進行正確區分和統計)。但以前述三菱帕杰羅V31、V33型缺點汽車事件和媒體報道消費者對部分中國生產汽車產品質量投訴情況看,存在系統性缺點汽車產品數量及由其引發交通事故數量,其數目可能全部是很龐大。

面對此種形勢,中國缺點汽車召回管理實際上基礎還屬空白。因為沒有具體針對偶然性缺點和系統性缺點管理要求,不僅難以處理偶然性缺點所產生層出不窮汽車產品質量糾紛,更難以處理系統性缺點所帶來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為嚴重問題;不僅未能處理中國生產汽車存在相關問題,也未能有效處理進口汽車存在相關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在處理三菱帕杰羅V31、V33型缺點汽車事件中,雖依法在一定程度上處理了問題,但三菱企業召回行動實際效果尚需相關制度加以監督和確保。在此環境下,部分廠商或隱瞞產品存在系統性缺點,或將性質嚴重系統性缺點作為通常產品質量瑕疵進行處理,甚至以所謂"優惠服務"等名目,將本應由其負擔費用和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不僅逃避了應負義務和責任,還由此取得了另外不妥利益。消費者正當人身和財產權益因之受到嚴重損害無從得到保護,和廠商間發生產品質量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增加了經濟發展中無須要社會成本,而且可能對正常市場環境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擾動和沖擊。

五、中國建立缺點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法律基礎

在現行法律體系里,和缺點汽車管理關系最親密法律是《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經過確定國家質檢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職責,要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來管理產品質量問題。依《產品質量法》第1條要求,該法立法宗意在于經過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提升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以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所以,能夠認為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產品質量法》最終目標。

《產品質量法》第13條要求,"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工業產品,必需符合保障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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