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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國家標準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9年第四批推薦性國家標準
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9]40號)的要求,由全國警用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61)
承擔并歸口管理項目編號為20194401-T-312《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推薦性國家標
準的制定工作。
2、起草單位情況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標準制定主要起草單位為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3、主要工作過程
本標準的工作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編制準備階段,形成標準初稿草案
2021年1月,標準編制組成立,并根據全國警用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警標委)
下達的標準制定任務,正式啟動開展標準起草工作。標準編制組經過調研,組織起草小組在對警
用車輛品種、型號及類型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在公安部有關業務局及業內專家的指導和幫助
下,4月底整理形成本標準的初稿草案。
第二階段:草案進一步完善階段,形成征求意見稿。
2021年5月,受新冠疫情的影響,警標委組織召開線上標準研討會,編制組提交了標準草案。
編制組對該版草案逐字逐條進行了詳細的研討,就格式、結構、主要內容的編寫方法等提出修改
意見和調整建議。會后,編制組根據修改意見和調整建議對草案進行再次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
稿第一稿,準備征求警標委專家、委員的意見。
第三階段:修改完善階段,形成征求意見稿第二稿。
2021年9月,按警標委安排,發送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給業內專家、委員征求意見。編制組認
真匯總并研究專家與委員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合理采納,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第二稿。
二、編制目的及原則
1、編制目的
警用車輛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以及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任務的專用機動車輛。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警用車輛產品技
術也得到了迅猛發展,各種功能、結構、用途的新型警車不斷涌現,產品名稱和型號編制的不規
范問題越來越突出,不僅不利于警用車輛的技術更新換代,而且大大增加了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
門管理工作的難度。
1
在行政執法機關不斷推進的裝備現代化改革建設過程中,警用車輛的研發論證工作也在按照
程序逐步規范化、正規化、標準化。本標準將作為警用車輛的一項基礎性標準,為警用車輛的各
級行業主管部門、車輛使用單位提供比較完善的關于警用車輛產品設計、使用和管理的基礎依據
框架,也為各種警用車輛新產品的有序化行業管理提供有力的技術指導。
2、編制原則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有關法規要求,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
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制定。
三、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1、主要要求的確定和依據
近年來,隨著警用裝備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警用車輛的研發論證工作正逐步按照程序化、
正規化和標準化進行完善。本標準規定了警用車輛產品的分類方式及型號的各個組成部分,通過
車輛分類及型號號能夠明確產品的主要用途,體現車輛具體的技術、戰術指標等內容,便于進行
裝備管理工作,從而進一步提高警用車輛的標準化管理水平,滿足警用車輛管理、使用及生產設
計單位對規范工作的需要。
同時,本標準的編制是建立在《警用裝備標準體系表》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基礎上,也是警用
車輛標準化體系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2、主要內容
本文件規定了警用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車輛分類及型號的編制規則,適用于警用車輛的分類
及型號的編制規則。
第3章“術語和定義”,對警用車輛、警用特種車輛、警用勤務車輛及警用保障車輛等術語進
行了較為準確的解釋。
第4章“車輛分類”,分別從用途、功能特征及類型三方面,將警用車輛進行合理分類。根據
實際使用需求,在警用勤務車輛中增加“警用攀登突擊車”分類,將警用保障車輛中原“警用餐
飲運輸車”改為“警用給養運輸車”。
第5章“型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原則,對警用車輛的型號構成、警用車輛主代號、警用
車輛用途代號、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號、警用車輛類型代號、警用車輛指標代號、企業名稱代號、
企業自定義代號、型號組成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在標準中,涉及具體型號編制規則的說明:
(1)型號構成:警用車輛型號由警用車輛主代號、警用車輛用途代號、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
號、警用車輛類型代號、警用車輛指標代號和企業名稱代號構成,必要時可附加企業自定義代號
來區分。
(2)警用車輛主代號:用“公安”的漢語拼音首個大寫字母“GA”表示。
(3)警用車輛用途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1節編制。
(4)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2節編制,按照漢字縮寫的漢
語拼音第一和第二位大寫字母組成。對于字母重復的依次取第二和第三位,但應特別注意的是,
不能夠采用“I”和“O”這兩個字母編制功能特征代號。
2
(5)警用車輛類型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3節編制。
(6)警用車輛指標代號:用于表示車輛主要功能、戰術指標或性能參數,按照不同車輛的功
能特征表述,使用三位數字或大寫字母表示。
(7)企業名稱代號:按照GB16737的要求,使用代表企業名稱的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8)企業自定義代號:用來表示車輛改進的順序,或對車輛的識別及系列等需要區別的信息,
可按照企業的需要編制,使用兩位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表示。
(9)型號組成:采用圖形方式描述警用車輛的型號組成,并在型號組成條款后列舉了多個示
例,便于標準使用者更快捷地編制警用車輛型號。
3、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標準中文名稱為“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標準英文名稱為“Classificationand
typecodingrulesforpolicevehicles”。
標準中術語和定義中“警用車輛”的對應英文為“policevehicle”,“警用特種車輛”的對
應英文為“policespecialvehicles”,“警用勤務車輛”的對應英文為“policedutyvehicles”,
“警用保障車輛”的對應英文為“policeservicevehicales”。
起草組邀請了多位具有專業翻譯經驗的專家對本標準名稱進行了翻譯。經過認真研究討論,
公安部技術監督情報室專業翻譯人員對術語與定義部分的相關漢譯英內容進行了翻譯,表達了原
條款的真實意思,翻譯用詞準確。
4、標準水平
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標準對警用車輛產品的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進行了規范化的要求。編
制組在充分調研現有警用車輛產品及實際使用需求的基礎上,聽取了多方技術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通過起草組內部及外部組織的多次交流討論,對警用車輛產品的分類記性好編制規則進行了嚴謹、
清晰的描述,技術實用性強,對推進警用裝備信息化、規范化有著重要的實際意義,技術內容達
到國內先進水平。
四、預期的經濟效果
本標準通過科學、嚴謹的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能夠較為徹底的解決目前警用車
輛裝備設計生產、保障管理及使用等部門的科研、生產、使用中的規范性管理問題,有效節約管
理等環節產生的管理成本。主管機關宣傳貫徹《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推薦性國家
標準,使標準內容正確傳播,為警用車輛的生產、使用、行政管理等各方面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
具有積極的效益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五、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及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
本標準未有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有相違背的地方。本標準未涉及配套
的推薦性標準制定工作。
六、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對比分析
無。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3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未出現有關技術路線的重大分歧。
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采用行業內專家、委員、從業企業廣泛征求意見的方式,并由編制組
逐條討論,明確修改方案進行完善,未出現重大分歧意見。
八、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建議本標準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布、實施。
九、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針對目前警用車輛品種及性能更新較快的情況,建議盡快批準發布該標準,為推進警用車輛
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提供基礎指導與參考。標準發布后,將由警標委在行業內組織開展標準的宣
貫、培訓等活動,日常做好標準條文解讀,適時編制解讀材料,以期讓社會各界、行業企業更好
地了解標準、使用標準。
十、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建議在本推薦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76-2010《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
號編制規則》同時廢止。
十一、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本標準不涉及專利。
十二、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無。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標準編制組
2021年10月20日
4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
(國家標準)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組
2021年10月20日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國家標準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19年第四批推薦性國家標準
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19]40號)的要求,由全國警用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61)
承擔并歸口管理項目編號為20194401-T-312《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推薦性國家標
準的制定工作。
2、起草單位情況
《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標準制定主要起草單位為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3、主要工作過程
本標準的工作過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編制準備階段,形成標準初稿草案
2021年1月,標準編制組成立,并根據全國警用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警標委)
下達的標準制定任務,正式啟動開展標準起草工作。標準編制組經過調研,組織起草小組在對警
用車輛品種、型號及類型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在公安部有關業務局及業內專家的指導和幫助
下,4月底整理形成本標準的初稿草案。
第二階段:草案進一步完善階段,形成征求意見稿。
2021年5月,受新冠疫情的影響,警標委組織召開線上標準研討會,編制組提交了標準草案。
編制組對該版草案逐字逐條進行了詳細的研討,就格式、結構、主要內容的編寫方法等提出修改
意見和調整建議。會后,編制組根據修改意見和調整建議對草案進行再次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
稿第一稿,準備征求警標委專家、委員的意見。
第三階段:修改完善階段,形成征求意見稿第二稿。
2021年9月,按警標委安排,發送征求意見稿第一稿給業內專家、委員征求意見。編制組認
真匯總并研究專家與委員提出的意見及建議,合理采納,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第二稿。
二、編制目的及原則
1、編制目的
警用車輛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以及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任務的專用機動車輛。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警用車輛產品技
術也得到了迅猛發展,各種功能、結構、用途的新型警車不斷涌現,產品名稱和型號編制的不規
范問題越來越突出,不僅不利于警用車輛的技術更新換代,而且大大增加了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
門管理工作的難度。
1
在行政執法機關不斷推進的裝備現代化改革建設過程中,警用車輛的研發論證工作也在按照
程序逐步規范化、正規化、標準化。本標準將作為警用車輛的一項基礎性標準,為警用車輛的各
級行業主管部門、車輛使用單位提供比較完善的關于警用車輛產品設計、使用和管理的基礎依據
框架,也為各種警用車輛新產品的有序化行業管理提供有力的技術指導。
2、編制原則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有關法規要求,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
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制定。
三、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1、主要要求的確定和依據
近年來,隨著警用裝備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警用車輛的研發論證工作正逐步按照程序化、
正規化和標準化進行完善。本標準規定了警用車輛產品的分類方式及型號的各個組成部分,通過
車輛分類及型號號能夠明確產品的主要用途,體現車輛具體的技術、戰術指標等內容,便于進行
裝備管理工作,從而進一步提高警用車輛的標準化管理水平,滿足警用車輛管理、使用及生產設
計單位對規范工作的需要。
同時,本標準的編制是建立在《警用裝備標準體系表》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基礎上,也是警用
車輛標準化體系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2、主要內容
本文件規定了警用車輛的術語和定義、車輛分類及型號的編制規則,適用于警用車輛的分類
及型號的編制規則。
第3章“術語和定義”,對警用車輛、警用特種車輛、警用勤務車輛及警用保障車輛等術語進
行了較為準確的解釋。
第4章“車輛分類”,分別從用途、功能特征及類型三方面,將警用車輛進行合理分類。根據
實際使用需求,在警用勤務車輛中增加“警用攀登突擊車”分類,將警用保障車輛中原“警用餐
飲運輸車”改為“警用給養運輸車”。
第5章“型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原則,對警用車輛的型號構成、警用車輛主代號、警用
車輛用途代號、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號、警用車輛類型代號、警用車輛指標代號、企業名稱代號、
企業自定義代號、型號組成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在標準中,涉及具體型號編制規則的說明:
(1)型號構成:警用車輛型號由警用車輛主代號、警用車輛用途代號、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
號、警用車輛類型代號、警用車輛指標代號和企業名稱代號構成,必要時可附加企業自定義代號
來區分。
(2)警用車輛主代號:用“公安”的漢語拼音首個大寫字母“GA”表示。
(3)警用車輛用途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1節編制。
(4)警用車輛功能特征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2節編制,按照漢字縮寫的漢
語拼音第一和第二位大寫字母組成。對于字母重復的依次取第二和第三位,但應特別注意的是,
不能夠采用“I”和“O”這兩個字母編制功能特征代號。
2
(5)警用車輛類型代號:按照第4章“車輛分類”中的4.3節編制。
(6)警用車輛指標代號:用于表示車輛主要功能、戰術指標或性能參數,按照不同車輛的功
能特征表述,使用三位數字或大寫字母表示。
(7)企業名稱代號:按照GB16737的要求,使用代表企業名稱的三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8)企業自定義代號:用來表示車輛改進的順序,或對車輛的識別及系列等需要區別的信息,
可按照企業的需要編制,使用兩位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表示。
(9)型號組成:采用圖形方式描述警用車輛的型號組成,并在型號組成條款后列舉了多個示
例,便于標準使用者更快捷地編制警用車輛型號。
3、標準中英文內容的漢譯英情況
標準中文名稱為“警用車輛產品分類及型號編制規則”,標準英文名稱為“Classificationand
typecodingrulesforpolicevehicles”。
標準中術語和定義中“警用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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