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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行業標準代替DZ/T0202—2002鋁土礦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發布IDZ/T0202—2020前言 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3.1原礦 13.2凈礦 1 2 24.1勘查目的 24.2勘查階段 25勘查工作程度 25.1勘查控制基本要求 25.2普查階段要求 45.3詳查階段要求 55.4勘探階段要求 75.5供礦山建設設計復雜和小型礦床的勘查工作程度要求 6綠色勘查要求 6.1基本要求 6.2勘查設計 6.3勘查施工 6.4環境恢復治理與驗收 7勘查工作及質量 7.1勘查測量 7.2地質填圖 7.5探礦工程 7.8礦石加工技術性能試驗樣品的采集與試驗 7.9巖(礦)石物理技術性能測試樣品的采集與測試 8可行性評價 8.1基本要求 8.2概略研究 ⅡDZ/T0202—20208.3預可行性研究 8.4可行性研究 9資源儲量類型條件 9.1資源量 9.2儲量 10資源儲量估算 10.1工業指標 10.2資源量估算基本要求 2110.3儲量估算的基本要求 2210.4資源儲量類型確定 10.5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附錄A(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床勘查類型劃分 23附錄B(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床勘查類型基本工程間距 26附錄C(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床類型 27附錄D(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石類型 29附錄E(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物組成 附錄F(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石品級標準 附錄G(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石產品質量要求 33附錄H(資料性附錄)工業加工技術對鋁土礦礦石的質量要求 附錄I(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床規模劃分標準及鋁土礦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分類 36附錄J(資料性附錄)堆積型鋁土礦全巷重量四分法采樣方法和要求 附錄K(資料性附錄)資源量和儲量類型及其轉換關系 40附錄L(資料性附錄)鋁土礦礦床一般工業指標 41附錄M(資料性附錄)堆積型鋁土礦資源量估算特殊處理 附錄N(資料性附錄)國外紅土型鋁土礦 參考文獻 48Ⅲ本標準按照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DZ/T0202—2002《鋁土礦、冶鎂菱鎂礦地質勘查規范》鋁土礦部分。與DZ/T0202—2002鋁土礦部分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3);——取消了預查階段,并刪除了其相關要求,修改了各勘查階段的目的任務(見4); 勘查研究程度與勘查控制程度融合為勘查工作程度,增加了允許存在過渡勘查類型、資料收集利用的要求,修改了綜合勘查、綜合評價要求,修改了勘查深度(見5); 增加了主要礦體的確定標準(見5.1.2.1)、確定勘查類型的“三條線原則”(見5.1.2.6);——修改地質研究為成礦地質條件,修改了各勘查階段的工作內容和要求(見5.2,5.3,5.4);——增加了“供礦山建設設計復雜和小型礦床的勘查工作程度要求”(見5.5);——增加了“綠色勘查要求”(見6);——增加了堆積型鋁土礦全巷重量四分法采樣方法和要求(見7.7.2.3,見附錄J);——修改了可行性評價工作具體要求(見8);——修改了“資源儲量類型條件”(見9);——修改了沉積型鋁土礦基木勘查類型工程間距(見附錄B);——增加了鋁土礦石產品質量要求,刪除并代替鋁土礦用作電熔剛玉和高鋁水泥時的質量要求——企業標準(見附錄G);——增加了“鋁土礦礦床規模劃分標準及鋁土礦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分類”(見附錄I);——增加了“堆積型鋁土礦資源量估算特殊處理”(見附錄M);——增加了國外紅土型鋁土礦礦床特征、工業指標等內容(見附錄N)。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自然資源與國土空間規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93)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地質隊、廣西壯族自治區二七四地質隊、山西省地質礦產科技評審中心。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礦產地質勘查規范鋁土礦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我國鋁土礦地質勘查的目的及勘查階段、勘查工作程度、綠色勘查要求、勘查工作及質量、可行性評價、資源儲量類型條件、資源儲量估算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鋁土礦各勘查階段的地質勘查及其成果評價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2719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GB/T13908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7766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8314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規范GB/T18341地質礦產勘查測量規范GB/T25283礦產資源綜合勘查評價規范GB/T33444固體礦產勘查工作規范GB51060有色金屬礦山水文地質勘探規范DZ/T0033固體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編寫規范DZ/T0078固體礦產勘查原始地質編錄規程DZ/T0079固體礦產勘查地質資料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技術要求DZ/T0130(所有部分)地質礦產實驗室測試質量管理規范DZ0141地質勘查坑探規程DZ/T0227地質巖心鉆探規程DZ/T0336固體礦產勘查概略研究規范DZ/T0338(所有部分)固體礦產資源量估算規程DZ/T0339礦床工業指標論證技術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原礦rawore一般指堆積型或紅土型鋁土礦,由風化自然形成的鋁土礦礦塊(粒)和泥質、砂質、巖屑等組成的混合體。指原礦經篩洗等工序分選出的符合礦石質量要求的礦塊(粒)。23.3全巷重量四分法quarter-samplingbyweightonwholepitting由全巷采樣法改進形成的一種常用于堆積型鋁土礦的采樣方法。4勘查目的及勘查階段4.1勘查目的發現和評價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采的鋁土礦礦床(體),為勘查或開發決策提供相關地質信息,最終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必需的地質資料,以降低礦床勘查開發的投資風險,獲得合理的經濟效益。4.2勘查階段4.2.1勘查階段劃分勘查工作按GB/T17766、GB/T13908劃分為普查、詳查和勘探三個階段,一般應按階段循序漸進地進行,即使合并或者跨階段提交勘查成果,也宜參照勘查階段要求分步實施。4.2.2各階段的目的任務在區域地質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尋找、檢查、驗證、追索找礦線索(礦點、含礦地質體等),發現鋁土礦礦體,并通過稀疏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試驗研究,初步查明礦體(床)地質特征以及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初步了解開采技術條件。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推斷資源量,做出是否有必要轉入詳查的評價,并提出可供詳查的范圍。在普查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系統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試驗研究,基本查明鋁土礦礦床地質特征、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以及開采技術條件,為礦區規劃、勘查區確定等提供地質依據。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控制資源量和推斷資源量,做出是否有必要轉入勘探的評價,并提出可供勘探的范圍;也可開展預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儲量,做出是否具有經濟價值的評價。在詳查的基礎上,通過有效的勘查手段、加密取樣工程控制和測試、深入試驗研究,詳細查明鋁土礦礦床地質特征、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以及開采技術條件,為礦山建設設計確定礦山生產規模、產品方案、開采方式、開拓方案、礦石加工選冶工藝,以及礦山總體布置等提供必需的地質資料。開展概略研究,估算探明、控制、推斷資源量;也可開展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估算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5勘查工作程度5.1勘查控制基本要求5.1.1資料收集利用各勘查階段均應全面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特別是勘查區及周邊地質、物探、遙感、礦產、探礦工程、取3樣測試、試驗資料,以及最新研究成果等,并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加以利用。5.1.2勘查類型5.1.2.1勘查過程中應合理確定勘查類型,以正確選擇勘查方法和手段,合理確定勘查工程間距和部署勘查工程,對礦床進行有效控制,對礦體的連續性進行有效查明。5.1.2.2礦床勘查類型應根據主要礦體,即作為未來礦山主要開采對象的一個或多個礦體的特征確定??辈殡A段一般根據礦體的資源量規模確定主要礦體,將資源量(一般為主礦產,必要時考慮共生礦產)從大到小累計超過勘查區總資源量60%的一個或多個礦體確定為主要礦體。5.1.2.3普查階段礦體的基本特征尚未查清,難以確定勘查類型,但有類比條件的,可與同類礦床類比,初步確定勘查類型;詳查階段應根據影響勘查類型的主要地質因素確定勘查類型;勘探階段應根據影響勘查類型的主要地質因素的變化情況驗證勘查類型,經驗證不合理的,應調整勘查類型。5.1.2.4一般根據礦體規模大小、礦體厚度穩定程度、礦體形態復雜程度、礦體內部結構復雜程度、構造對礦體影響程度五個主要地質因素,將礦床劃分為簡單型(I類)、中等型(Ⅱ類)、復雜型(Ⅲ類)三種勘查類型,允許有過渡類型存在。主要地質因素劃分標準和礦床勘查類型劃分參見附錄A。5.1.2.5確定勘查類型時,應從礦體的整體規模入手,根據各礦體的地質特征確定各礦體的勘查類型,根據主要礦體的特征和空間相互關系確定礦床的勘查類型。當主要礦體的勘查類型不同時,應綜合考慮各主要礦體特征和礦床整體控制研究程度的要求,合理確定礦床勘查類型。對于規模巨大且不同地段勘查難易程度相差較大的礦床(體),可分段(區)確定勘查類型。5.1.2.6原則上某一礦體確定為某種勘查類型(Ⅲ勘查類型除外),應能以相應勘查類型的基本勘查工程間距連續布置3條以上勘查線且每條線上有連續2個以上工程見礦。5.1.3勘查工程間距5.1.3.1礦床勘查時應充分考慮礦床自身特點,根據勘查類型合理確定勘查工程間距,滿足不同勘查階段對查明礦體連續性的要求。鋁土礦礦床勘查類型基本勘查工程間距參見附錄B。5.1.3.2探明資源量、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一般分別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的基礎上加密和放稀1倍,但不限于1倍,以滿足相應勘查研究程度及礦體連續性的要求為準則。在實際勘查過程中,詳查和勘探階段應通過類比、地質統計學分析、工程驗證等方法,論證工程間距的合理性,并視情況進行調整。5.1.3.3當沉積型鋁土礦礦體沿走向或傾向的變化不一致時,工程間距應適應其變化;沉積型鋁土礦礦體出露地表時,地表勘查工程間距宜適當加密,以深入研究成礦控礦規律,指導深部勘查。5.1.4勘查工程部署5.1.4.1沉積型鋁土礦一般地表用槽探、井探和淺鉆工程揭露,深部以巖芯鉆探為主,地形陡峻處可用坑探揭露。堆積型和紅土型鋁土礦一般用井探工程。當沉積型鋁土礦在礦體和礦石特征基本查明,紅土型鋁土礦礦體和礦石特征基本查明且無須計算含礦率,進行加密取樣時,如果采取巖粉(屑)樣進行分析能夠達到勘查目的,可以采用空氣反循環鉆探進行取樣,但應深入研究礦與非礦的變化,嚴格控制取樣間隔。5.1.4.2勘查工程的布置應由已知到未知、由淺而深、先稀后密,各階段工程布置應考慮后續勘查工作的銜接??辈檫^程中,應先開展地質填圖、物探、遙感等面性工作,以指導、優化探礦工程的布置和施工。探礦工程施工應盡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力求一工程多用,兼顧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的需要。5.1.4.3根據礦體沿走向、傾向的變化規律,勘查工程的布置應從實際出發進行調整(根據實際需要可選用正方形、矩形、菱形、三角形、梅花形等幾何網格布置)。5.1.4.4一般情況下,普查階段采用有限的取樣工程進行控制,詳查階段采用系統的(按一定的勘查工程間距并有規律的)取樣工程進行控制,勘探階段在詳查階段系統控制的基礎上合理地加密進行控制。45.1.4.5勘查時應注意控制勘查范圍內礦體的總體分布范圍和相互關系。對出露地表的礦體邊界應有工程控制;對較大的基底起伏、無礦帶,破壞礦體及影響開采的構造、巖溶、老窿,以及礦區邊界構造等的產狀、規模應有工程控制;對能隨主礦體同時開采的小礦體應適當控制;對擬地下開采的礦床,應重點控制主要礦體的兩端、上下界線和延伸情況;對擬露天開采的礦床,應系統控制礦體四周邊界和采場底部礦體邊界;對主要盲礦體,應注意控制其頂部邊界。5.1.5勘查深度5.1.5.1礦產勘查工作應科學合理地確定勘查深度。沉積型鋁土礦礦床的勘查深度一般不超過800m,水文地質復雜的不超過600m。堆積型和紅土型鋁土礦礦床勘查深度應達到礦體最低賦存標高之下的基巖面。5.1.5.2有類比條件的,鼓勵通過類比確定勘查深度,不具備類比條件的,通過論證確定勘查深度??辈樯畈康V體應加強開采技術條件研究。5.1.6綜合勘查、綜合評價5.1.6.1各勘查階段均應對礦床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具體要求按GB/T25283執行。5.1.6.2詳查和勘探階段,對于資源量規模達到中型及以上的同體共生或異體共生礦產,應與主礦產統籌考慮,并按該共生礦產的勘查規范進行相應評價,其勘查工作程度,詳查階段一般應達到相應礦產勘查規范規定的詳查工作程度要求,勘探階段視具體情況確定;對資源量規模為小型的共生礦產,視控制主礦產的工程對其控制情況和需要進行加密控制,并按該共生礦產的勘查規范進行評價。5.1.6.3對伴生礦產,一般利用控制主要礦產的工程進行控制,對達到綜合評價參考指標且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能夠回收利用的伴生礦產,應研究提出綜合回收利用方案;對雖未達到綜合評價參考指標或未列入綜合評價參考指標,但可在礦石加工選冶過程中單獨出產品,或可在某一產品中富集達到計價標準的伴生礦產,應研究提出綜合回收利用途徑,并進行相應評價。5.1.6.4沉積型鋁土礦共生礦產有:耐火黏土”、熔劑灰巖、硫鐵礦(或山西式鐵礦)、鐵礬土、煤礦等。對于共生的高鋁黏土和達到耐火黏土工業指標的低鐵型鋁土礦,一般按優礦優用的原則圈定和評價。紅土型鋁土礦共生礦產有:鈷土礦、剛玉類寶石。5.1.6.5鋁土礦伴生礦產有鎵、鋰等。5.1.7放射性檢查勘查過程中應進行放射性檢查,存在放射性異常時應按要求采樣測試。當礦體或圍巖中核素含量超過允許限值又不能被回收利用,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且無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時,不宜轉入后續工作。5.2普查階段要求5.2.1成礦地質條件在基礎地質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比例尺為1:10000~1:5000的地質填圖,遙感解譯、露頭檢查,數量有限的工程揭露,研究成礦地質規律,對比已知礦床,探討礦床成因,總結找礦標志,初步查明地層、構造特征,劃分含礦巖系的層序,研究其巖性特征及相變規律;初步查明鋁土礦含礦巖系底盤古風化侵蝕面的形態特征及其對成礦的控制作用。鋁土礦礦床類型(參見附錄C),對其成礦地質條件分析研究時應有所側重: 5a)沉積型鋁土礦側重地層、構造和含礦巖系的層位、巖性、巖相古地理。b)堆積型鋁土礦側重地層和含礦巖系的層位、巖性、巖相古地理、第四紀地質及地貌特征。c)紅土型鋁土礦側重與成礦有關的巖體巖性、分布范圍、第四紀地質及地貌特征。5.2.2礦體特征5.2.2.1通過礦點檢查、必要的取樣工程等,對勘查區內的找礦線索逐一進行驗證、檢查、追索和評價,發現礦體。5.2.2.2對發現的礦體,特別是主要礦體,地表及淺部運用少量槽探(剝土)、井探或淺鉆等工程稀疏控制,沉積型鋁土礦深部關鍵部位還應用稀疏鉆(坑)探工程進行證實,不要求系統控制,但應盡可能兼顧與后續勘查工程布置的合理銜接。當礦體出露地表時,應根據需要開展比例尺為1:2000~1:1000的礦床地質填圖。通過控制研究,對礦體的連續性做出合理推測,初步查明勘查區內礦體的總體分布范圍和主要礦體的數量、產狀、形態、長度、厚度、可能的延深和空間位置;初步查明成礦控制因素。5.2.2.3對沉積型鋁土礦側重含礦巖系的巖相古地理特征對成礦的控制作用,對堆積型鋁土礦還應側重基底地層及褶皺的控礦作用、第四紀巖溶發育程度和地貌對鋁土礦的控制作用;初步查明對礦體起破壞作用的斷裂性質。5.2.3礦石特征通過稀疏工程的取樣鑒定、測試、分析,并與地質特征相似的已知礦床進行類比,初步查明礦石的礦物組成、化學成分、結構、構造、礦石礦物的嵌布特征及有用、有益、有害組分的含量和賦存狀態等礦石特征。初步查明礦石的自然類型和工業類型。堆積型鋁土礦還應初步查明各粒級凈礦石特征。5.2.4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在礦石工藝礦物學研究基礎上,一般開展可選性試驗。對易選礦石可進行類比研究;對較易選礦石一般進行類比研究,必要時進行可選性試驗;對新類型礦石和難選礦石一般進行可選性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初步查明勘查區內礦石的加工選冶技術性能。5.2.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收集、研究區域和勘查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資料,與開采技術條件相似的礦山進行類比,對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的礦床,適當布置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工作。以勘查區地表水體分布特征、主要充水含水層的分布及其特征、地下水埋深及其與礦體的相對位置、構造破碎帶和軟巖的分布情況、礦體頂底板圍巖穩固性和露天開采場邊坡巖(土)層的穩定性、地質環境現狀等為重點,初步查明勘查區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初步劃分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勘查類型。5.2.6資源量估算發現礦體時,在符合地質規律的前提下,按初步確定的勘查類型和與其相應的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無類比條件且無法確定勘查類型時,可按Ⅱ勘查類型),估算推斷資源量。5.3詳查階段要求5.3.1成礦地質條件對區域成礦地質條件和礦產分布規律應有較全面的了解。在普查的基礎上,通過比例尺為1:10000~1:2000(必要時為1:1000)的勘查區地質填圖,系統的槽、井、鉆(坑)探工程等有效方法手段,對勘查區進行較詳細的勘查,基本查明勘查區地層層序和含礦6巖系的層位、巖性、厚度、標志層、巖相古地理特征、變化規律及其對礦床的控制作用;基本查明與礦床有關的巖漿巖特征、風化殼的類型、風化殼風化程度分帶及其對礦床的控制作用;基本查明對形成紅土型和堆積型鋁土礦礦床有重要作用的第四紀地質與地貌特征;對成礦的控制因素、礦床分布和富集規律應有基本認識。5.3.2礦體特征確定礦床勘查類型,采用合理的勘查工程間距、有效的勘查技術方法手段、系統的取樣工程對礦體進行控制,基本查明礦體的數量、連接對比條件、分布范圍、產狀、厚度、規模、形態特征、品位及其變化特征,堆積型鋁土礦還應基本查明含礦率及其變化特征;研究礦體賦存規律,基本確定礦體連續性;基本查明礦體中的夾石、無礦天窗及頂底板圍巖的巖性、厚度和分布情況。5.3.3礦石特征5.3.3.1通過系統工程的取樣鑒定、測試、分析,基本查明礦石的礦物組成、含量、粒度、嵌布特征、共生組合及結構、構造特征,基本查明礦石的化學成分及有益、有害組分的種類、含量、賦存狀態和分布特征,劃分礦石的自然類型、工業類型和品級。5.3.3.2鋁土礦礦石類型劃分參見附錄D,礦物組成參見附錄E,礦石品級劃分參見附錄F,鋁土礦礦石產品質量要求參見附錄G。5.3.4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5.3.4.1在礦石工藝礦物學研究基礎上,一般開展實驗室流程試驗。對易選礦石視情況進行類比研究、可選性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對較易選礦石視情況進行可選性試驗、實驗室流程試驗;對新類型礦石和難選礦石一般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基本查明區內主要工業類型礦石的加工選冶技術性能,對礦石工業利用性能做出評價,推薦礦石的加工選冶工藝流程。工業加工技術對鋁土礦礦石的質量要求參見附錄H。5.3.4.2一般開展實驗室流程選礦試驗及不同加工選冶方法或兩種以上聯合加工選冶工藝流程的研究和對比。5.3.4.3進行初步可溶性試驗,以基本查明礦石中Al?O?的可溶性及赤泥沉降性能;已有類似礦石的生產技術工藝資料并可進行類比時,可少做或不做。5.3.4.4堆積型鋁土礦一般還進行原礦可洗性能試驗和礦石抗壓性能試驗;有類比條件的可進行類比研究。5.3.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5.3.5.1水文地質條件5.3.5.1.1收集、研究氣象、水文資料,開展區域和勘查區的水文地質調查,開展必要的抽放水試驗、滲水試驗和水樣測試等工作。5.3.5.1.2區域水文地質調查范圍一般應包括勘查區所在水文地質單元,勘查區水文地質調查范圍應包括礦床疏干排水可能影響的范圍、地面變形破壞區、礦山廢棄物堆放場及其可能污染區。5.3.5.1.3研究區域內各水文地質單元邊界,區域地下水類型、分布特征和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區域強含水層與礦床充水含水層的關系。5.3.5.1.4基本查明勘查區含(隔)水層的巖性、厚度、產狀、分布特征及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性,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基本查明勘查區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動態變化特征,礦體分布地帶地下水埋深及其與礦體的相對位置。75.3.5.1.5基本查明勘查區構造破碎帶、節理、風化裂隙帶及巖溶的發育情況及其對礦床充水的影響,地表水體的分布及其對礦床充水的影響及地下水、地表水水質。5.3.5.1.6基本查明礦床充水條件,主要充水含水層、露天采場的巖(土)層滲透(導水)性,勘查區開采的自然排水條件和露天開采場地表匯水條件。5.3.5.1.7地下開采且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床,應結合地質勘探工程研究主要充水含水層的水壓、滲透性和富水性,研究頂板隔水層的分布、厚度、隔水性,研究頂板間接含水層、采空區積水對礦床充水的5.3.5.1.8預測主要礦體開采礦坑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對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初步評價,初步確定礦床水文地質勘查類型。指出礦床開采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和礦山供水水源方向。5.3.5.2工程地質條件5.3.5.2.1開展勘查區工程地質調查,對勘查區主要巖(土)體[礦體及頂底板圍巖、露天開采場邊坡巖(土)層]進行控制性采樣與物理力學性質測試。5.3.5.2.2劃分工程地質巖組,基本查明各工程地質巖組的工程地質特征;基本查明構造破碎帶、裂隙查明軟巖、軟弱夾層的分布;基本查明巖(土)體的完整性、主要結構面的組合關系;初步確定礦體及頂底板圍巖穩固性、露天開采場邊坡巖土層的穩定性。5.3.5.2.3對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初步評價,初步確定礦床工程地質勘查類型。指出礦床開采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5.3.5.3環境地質條件5.3.5.3.1開展勘查區環境地質調查。重點調查、收集巖石中有害組分含量。5.3.5.3.2調查分析區內及相鄰地區的地震活動,依照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等,初步評價區域穩定性、地震基本烈度。5.3.5.3.4對地質環境質量現狀做出初步評價。指出礦床開采的主要地質環境問題。5.3.5.4供礦山設計開采的小型詳終礦區供礦山設計開采的小型詳終礦區的開采技術條件勘查研究程度應達到勘探程度要求。5.3.6資源量比例5.3.6.1確定的勘查深度以上,一般探求控制資源量和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一般應不小于總資源量的30%,控制資源量一般應集中分布在可能首先或先期開采的地段。作為礦山建設設計依據的詳查(最終)報告,控制資源量占查明資源量的比例一般應不少于50%,且開采技術條件查明程度及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研究程度應滿足礦山建設設計要求。5.4勘探階段要求5.4.1成礦地質條件5.4.1.1在系統收集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及勘查成果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勘查區各勘查階段所獲得的新8評價,并指出今后的找礦方向。5.4.1.2在詳查的基礎上,視需要修測勘查區地質圖、礦床地質圖,必要的加密控制工程及詳細的地質研究,詳細查明地層、構造、巖漿巖特征,根據礦床類型不同,研究應有側重點。a)地層:研究地層的巖性特征、厚度、產狀,劃分地層層序、巖性組合、巖相分帶、標志層,確定含礦層位;研究巖石、巖相的物質組成和物理化學性質與成礦的關系。沉積型鋁土礦還應研究沉積環境與成礦的關系,研究含礦巖系底盤古風化侵蝕面的形態特征及其對成礦的控制作用;堆積型鋁土礦和紅土型鋁土礦還應研究第四紀地質及地貌特征。b)構造:研究大地構造特征;研究與礦有關的主要構造的規模、形態、產狀、性質、空間分布范圍、發育的先后次序,以及小構造的發育程度;詳細查明構造對成礦的控制作用及成礦后破壞影響程度。c)巖漿巖:紅土型鋁土礦研究與成礦有關的巖體特征及與成礦的關系。5.4.1.3根據勘查區的地質背景,運用成礦理論,研究、分析成礦有利的地質條件,闡述其與成礦的關系。5.4.2礦體特征5.4.2.1在詳查系統工程控制的基礎上,采用有效的勘查技術方法和手段,對礦體進行必要的加密控制及取樣分析測試,詳細查明勘查區內礦體的數量、賦存部位、分布范圍和主要礦體的相互關系。5.4.2.2詳細查明主要礦體的規模、形態、產狀、空間位置、內部結構、厚度、品位及其變化規律,確定礦體的連續性;詳細查明主礦體內的無礦地段和夾石的種類、巖性、規模、形態、厚度、產狀及分布規律。5.4.2.3詳細查明頂底板圍巖的巖性、厚度和分布情況,主礦體底部界線的起伏變化規律及礦床的次生富集現象和富集規律。5.4.2.4研究控制、破壞、影響礦體的主要構造的規模、形態、產狀、性質、斷層斷距(落差)等特征,以及構造對礦體的控制、破壞和影響情況。5.4.3礦石特征5.4.3.1詳細查明礦石的礦物組成、含量、粒度、嵌布特征、共生組合及結構、構造特征。5.4.3.2詳細查明礦石化學成分,有用、有害組分的種類和主要有用組分的含量及其變化情況、分布規律,同時查明Al?O?、SiO?、Fe?O?、S等的賦存狀態。不同類型礦床的化學成分研究應有所側重:a)沉積型和堆積型鋁土礦應查明Al?O?、SiO?、Fe?O?、S、燒失量(LOI)等的含量及其變化規律,同時查明Al?O?、SiO?、Fe?O?、S等的賦存狀態,計算鋁硅比值(A/S);當礦石中伴生黃鐵礦、白鐵礦時,應查明S的含量及其變化情況;對用作電熔剛玉、高鋁黏土及高鋁水泥的鋁土礦石還應查明TiO?、CaO、MgO、K?O、Na?O、CO?等成分的含量和變化情況。b)紅土型鋁土礦應查明Al?O?、SiO?、Fe?O?、TiO?、燒失量等的含量及其變化規律,同時查明Al?O?、SiO?、Fe?O?、S等的賦存狀態,計算鋁硅比值。5.4.3.3研究、劃分礦石的自然類型、工業類型和礦石品級。5.4.3.4礦體的近礦圍巖和夾層應采取適當數量的樣品了解其礦物組成和化學成分,以便考慮開采貧化或為綜合利用提供資料。5.4.4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5.4.4.1在詳細研究礦石工藝礦物學的基礎上,一般開展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對易選礦石可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對較易選礦石可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必要時開展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對難選礦石視情況進行實驗室流程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必要時可進行半工業試驗或工業試驗。詳細查明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為礦山建設設計推薦合理的礦石加工選冶工藝流程。95.4.4.2一般采集詳細可溶性試驗樣品(或稱為采大樣,樣品平均品位應略低于礦區平均品位)進行詳細可溶性試驗,以查明各種礦石類型和品級在拜爾法、燒結法、聯合法、選礦拜爾法等氧化鋁生產中的技5.4.4.3堆積型鋁土礦應進行原礦可洗性能試驗和礦石抗壓性能試驗。5.4.5礦床開采技術條件5.4.5.1水文地質條件5.4.5.1.1開展勘查區水文地質測量,水文地質孔組試驗和水質采樣測試、老窿及勘查坑道水文地質調查等工作。水文地質測量范圍應包括礦床開采坑道排水降落漏斗范圍和主要充水水源補給范圍。5.4.5.1.2詳細查明勘查區含(隔)水層的巖性、厚度、產狀、分布特征及埋藏條件,含水層的富水水層間的水力聯系。5.4.5.1.3詳細查明勘查區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動態變化特征,地下水埋深及其與礦5.4.5.1.4詳細查明勘查區構造破碎帶、風化裂隙帶的位置、規模、產狀、充填與膠結程度及其對水的影響。5.4.5.1.5詳細查明勘查區巖溶發育特征、地下河管道分布特征;詳細查明勘查區地表水體的分布范5.4.5.1.6詳細查明勘查區地下水、地表水水質;詳細查明礦床充水水源及其與礦體的分布位置關系,充水方式,主要充水含水層、露天開采場巖(土)層的滲透(導水)性,礦床開采的自然排水條件和露天開采場地表匯水條件。5.4.5.1.7預測首采區(第一開采水平)正常和最大礦坑涌水量;對勘查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評價,確定礦床水文地質勘查類型。預測礦床開采時可能出現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并提出防治建議,為礦山工業和生活用水提供方向。5.4.5.1.8地下開采且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床,應結合地質勘探工程研究主要充水含水層的水壓、滲透性和富水性,研究頂板隔水層的分布、厚度、隔水性,研究頂板間接含水層、采空區積水對礦床充水的5.4.5.1.9對水文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礦床,可根據實際需要另外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工作。5.4.5.2工程地質條件5.4.5.2.1開展勘查區工程地質測量,測量范圍應包括礦床開采區和開采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影響區。5.4.5.2.2系統測試勘查區巖(土)體[礦體、夾石及頂底板圍巖、露天開采場邊坡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劃分工程地質巖組。地下開采且井巷圍巖穩固性差的礦床,物理力學性質采樣測試應按GB/T12719適當提高要求。5.4.5.2.3詳細查明各工程地質巖組的工程地質特征;詳細查明構造破碎帶、裂隙發育帶、風化帶等巖溶現象的發育程度和分布及其對頂底板圍巖穩固性、露天開采場邊坡穩定性的影響;詳細查明巖(土)體的完整性,主要結構面的組合關系。5.4.5.2.4詳細查明軟巖、軟弱夾層的巖性、厚度和分布;測定礦體及頂底板圍巖、露天開采場邊坡巖5.4.5.2.5地下開采礦床,應結合地下水水壓研究礦體頂板穩固性,研究頂板軟弱層的分布、厚度、力學5.4.5.2.6預測評價礦床開采坑道系統頂底板圍巖穩固性、露天開采場邊坡穩定性。對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進行評價,確定礦床工程地質勘查類型。預測礦床開采時可能出現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并提出5.4.5.3環境地質條件5.4.5.3.1開展勘查區環境地質調查,調查范圍應包括礦床開采對地質環境影響的范圍。5.4.5.3.2全面調查分析區內及相鄰地區的地震活動,并參考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5.4.5.3.5對碳酸鹽巖裸露的堆積型礦床,應結合地質環境評價要求調查巖溶地下水的流向、地下河的分布特征。5.4.5.3.6對地質環境質量現狀做出評價。預測礦床開采對勘查區環境可能造成的破壞和影響,并提5.4.6資源量比例a)勘查區勘查深度以上,探求探明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推斷資源量。礦床查明的資源量應保證首期,兼顧中期,儲備后期,首采區內原則上應為探明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保證礦山建設還貸期的還本付息的需要。按該原則,一般探明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之和應占總資源量的50%以上,其中探明資源量比例最低為10%~20%。量比例統計。5.5供礦山建設設計復雜和小型礦床的勘查工作程度要求5.5.1復雜礦床是指Ⅲ勘查類型礦床中,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基礎上加密后仍難以探求探明資源量或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仍難以探求控制資源量的礦床。復雜的大中型礦床,在基本工程間距基礎上加密控制后仍不能探求探明資源量的,可只探求到控制資源量,提交詳終報告,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5.5.2詳終程度、供礦山建設設計的一般小型礦床的礦體特征和礦石質量特征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應達到詳查程度,除此之外,其他方面的勘查控制研究程度均應達到勘探程度要求。鋁土礦礦床規模劃分標準及鋁土礦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分類參見附錄I。5.5.3詳終報告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地質依據,應充分考慮地質風險,一般不宜建設大中型礦6綠色勘查要求6.1基本要求6.1.1應將綠色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貫穿于礦產勘查設計、施工、驗收、成果提交的全過程,實施勘查全過程的環境影響最小化控制。6.1.2依靠科技和管理創新,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輕勘查活動對生態環境的擾動、污染和破壞。倡導采用能夠有效替代槽探、井探的勘查技術手段;鼓勵采用“一基多孔、一孔多支”等少占地的勘查技術。6.1.3應對施工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知識、技能培訓,增強環境保護意識,切實落實綠色勘查要求。6.2勘查設計6.2.1勘查設計應充分體現并明確提出綠色勘查要求。6.2.2勘查設計前,應進行實地踏勘,對勘查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及程度做出預判。6.2.3勘查設計中,應統籌勘查目的任務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采用適宜的勘查方法、技術手段、設備、工藝和新材料,合理部署勘查工程,并對場地選址、道路選線、物料堆存、廢棄物處理、各項工程施工、環境恢復治理等勘查活動各環節的綠色勘查工作做出明確的業務技術安排,制定明確的預防控制措施和組織管理措施。6.3勘查施工6.3.1勘查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勘查設計落實綠色勘查要求。優化工程設計時,應充分考慮綠色勘查要求。6.3.2應對車輛、人員通行及工程占地等對土壤植被的損毀,機械運行排放的廢氣污染,設備運行產生的光噪干擾,挖坑埋置檢波器和激發放炮造成的破壞,開挖土石造成的滑塌或坡面泥石流,以及泥漿(廢水、廢渣、廢油料等)、生活垃圾、廢棄物引起的污染等進行有效管控。6.4環境恢復治理與驗收6.4.1勘查工作或階段工作結束,針對勘查活動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恢復治理設計要求,結合地方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勘查活動對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6.4.2項目竣工驗收應將綠色勘查要求落實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7勘查工作及質量7.1勘查測量7.1.1凡參與資源量估算相關的各種地質剖面、探礦工程等均應進行定位測量。控制測量、地形測量和工程測量的精度要求,應按GB/T18314和GB/T18341執行。7.1.2礦產勘查測量應采用全國統一的坐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平面坐標系統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高斯一克呂格投影,高程系統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7.2地質填圖7.2.1根據不同勘查階段的地質研究程度要求、礦體規模、礦體厚度以及構造復雜程度等因素進行不同比例尺地質填圖。7.2.2地質草圖可以使用草測地形底圖或已有較小比例尺地形圖放大并經實地修測后的地形底圖;地質簡測圖可以使用簡測或精測地形底圖;地質正測圖應使用精測地形底圖。7.2.3地質填圖應以地質觀察為基礎,地質點應布設在地質界線上或有特殊意義處,并準確展繪到圖上。對有特殊意義的地質現象,必要時應放大表示。7.2.4在條件適宜地區應充分利用各種遙感地質資料,提取盡可能多的礦化蝕變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成圖質量。7.2.5地質填圖工作要求和精度按DZ/T0078執行。7.3.1勘查區各項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應符合GB51060和GB/T12719中對相應勘查階段的要求。7.3.2前期已開展的各項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質量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工作成果可直接利用。7.4.1物探地質工作一般在沉積型鋁土礦礦床勘查中作為輔助手段使用,通過有效的物探方法或方法組合,推斷和解釋地質構造和礦體的大致位置及分布,以指導工程布置。鼓勵開展定量物探方法及其應用研究,在能夠保證資源量估算的地質可靠程度前提下,可以參與相應的資源量估算。物探工作及質量要求參照GB/T33444、DZ/T0080—2010《煤炭地球物理測井規范》7.4.2遙感工作一般在堆積型鋁土礦的普查階段作為輔助手段使用,初步圈出含礦洼地分布范圍。遙感地質工作及質量要求參照GB/T15968—2008《遙感影像平面圖制作規范》、GB/T33444等執行。7.5探礦工程7.5.1.1主要用于控制礦體在地表(淺部)的實際位置,揭露地表重要的地質界線。控制礦體的工程要揭露出其頂底板。槽探(剝土)、井探施工質量應符合GB/T33444、DZ/T0078等的要求。7.5.1.2采用便攜式鉆探等替代槽探、井探,應能達到替代目的,必要時應使用群鉆;對覆蓋層較厚(大于3m)的礦體,當槽探、井探、便攜式鉆探等難以達到目的時,應采用淺鉆代替;淺鉆代替槽探應施工淺鉆剖面。淺鉆穿礦孔徑應滿足取樣要求,具體參考DZ/T0227執行。在地形有利的條件下,為勘查和評價某些復雜的礦床或必須采取某些大樣時,應在礦床的上部或首采區采用坑探手段,以更加有效地揭露各種復雜的地質現象,查明礦體和礦石質量特征。坑探工程的布設應以探礦目的為主,并盡可能考慮為未來礦山建設生產所利用,同時應盡量與已完工、已布設和將要布設的其他探礦工程相銜接。坑探工程質量要求按DZ0141等執行。7.5.3鉆探7.5.3.1鉆探(含坑內鉆,下同)應堅持一孔多用的原則。7.5.3.2巖芯鉆探用來探索深部礦體和地質構造情況。取芯鉆孔的礦芯采取率、礦體頂底板3m~5m內的圍巖采取率以及標志層的巖(礦)芯采取率應大于80%,厚大礦體內部礦芯采取率連續5m低于80%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一般巖石的巖芯采取率不應低于80%,軟巖和破碎巖石的巖芯采取率不應低于65%。7.5.3.3鉆探的穿礦孔徑應能滿足取樣要求,以保證取樣有代表性,一般穿礦孔徑不小于75mm,當沉積型鋁土礦有用組分較均勻時,勘探階段可采用不小于56mm的穿礦孔徑。采用的鉆探工藝應能保持礦石的原有結構特點和完整性,避免礦芯粉碎貧化。7.5.3.4認真測量鉆孔頂角和方位角,做好鉆孔測斜、孔深校正、簡易水文地質觀測、原始記錄、封孔及巖芯保管等工作。鉆孔質量不符合要求,對礦體圈定或資源量估算有較大影響時,應及時設法補救。封孔質量不符合規程或勘查設計要求時需返工重封。7.5.3.5當沉積型鋁土礦或不需計算含礦率的紅土型鋁土礦,其礦體和礦石特征已基本查明,采用空氣反循環鉆探工藝,采取巖粉(屑)樣進行取樣分析能夠達到勘查目的或更有效時,加密取樣鉆孔,可以采用空氣反循環鉆探工藝對礦體進行控制,但應深入研究礦與非礦的變化,嚴格控制取樣間隔。采用空氣反循環鉆探工藝施工的鉆孔,在保證取樣代表性的情況下,可采用縮分法采樣。7.5.3.6巖芯鉆探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要求按DZ/T0227執行,巖(礦)芯的現場管理和保管按DZ/T0032—1992《地質勘查鉆探巖礦心管理通則》、DZ/T0078執行;空氣反循環7.5.4探礦工程影像資料所有探礦工程均應拍照保留施工開始前和施工現場恢復前后的現場影像資料,以及施工采取的樣成、結構、構造,以及巖石或礦石類型進行鑒定。樣品的數量應滿足研究需要。巖石薄片、礦石光片的制樣與鑒定按相關標準執行。7.7化學分析樣品的采取、制備與測試7.7.1基本要求7.7.1.1樣品的采取應具有代表性。采樣方法應根據采樣目的,結合勘查手段、礦體規模和厚度、礦石結構和構造、礦物粒度大小等因素確定;采樣規格應通過試驗或類比確定,樣品質量應滿足測試需要;嚴禁避貧就富或避富就貧選擇性采樣。7.7.1.2化學分析、內檢、外檢,均應由取得計量認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外檢應由取得國家級計量認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7.7.2樣品的采取7.7.2.1定性半定量全分析目的是了解礦(巖)石的元素(組分)組成及其大致含量。普查階段,詳查階段和勘探階段礦石性質有較大變化時,應在礦體的不同空間部位、不同礦石類型(或品級)的礦石中及某些圍巖、蝕變帶等可能的含礦巖石中,單獨采取或從基本分析副樣中抽取定性半定量全分析樣,采用適宜的分析方法進行定性半定量全分析,為確定化學全分析、組合分析,甚至基本分析項目提供依據。主要礦體的不同礦石類型采取不少于1件。7.7.2.2化學全分析目的是為準確查明礦石中的各種組分(痕量除外)及其含量,各組分分析結果的總含量應接近100%。從普查階段開始,通常在定性半定量全分析的基礎上,對主要礦體,分礦石類型(或品級)單獨采取或從組合分析副樣中抽取有代表性的化學全分析樣品,采用適宜的分析方法進行化學全分析,為研究礦石的物質成分、化學性質,確定基本分析和組合分析項目提供依據。主要礦體,分礦石類型(或品級)從組合分析副樣中抽取或單獨采取代表性樣品2件~3件。7.7.2.3基本分析目的是查明礦石中有用組分和某些有害組分含量及其變化情況,其分析結果是圈定礦體、估算資源量的主要依據。沉積型鋁土礦,在槽探(剝土)、井探、坑探工程中采取化學分析樣品一般采用刻槽法,斷面規格一般采用10cm×3cm,根據礦石物質組分均勻程度可采用10cm×5cm或5cm×3cm。鉆探的巖(礦)芯取樣采用1/2切(鋸)芯法,采樣長度一般為0.5m~1m,不同礦石類型、不同回次巖芯直徑或采取率相差很大時應分別取樣。當礦體物質組分均勻、礦石類型單一或礦體厚度大時,采樣長度可適當加長。堆積型鋁土礦一般用全巷法或全巷重量四分法取樣,全巷重量四分法采樣方法和要求參見附錄J。紅土型鋁土礦,采樣方法可通過試驗根據礦石特點確定。當礦體厚度大、礦石粒度小,且分布均勻時,可采用斷面規格為20cm×10cm或20cm×20cm的刻槽法,采樣長度一般為0.2m~1m,輔以數量有限的全巷法或剝層法予以檢查驗證。礦塊大小懸殊、分布雜亂的,可用全巷法或剝層法取樣,樣品體積應為0.2m3~0.5m3,樣長一般不大于1m;也可參照堆積型鋁土礦用全巷重量四分法進行取樣。采出的原礦經篩選和洗礦,計算含礦率,用凈礦石作化驗樣品;原礦也應采取適當數量樣品進行基本分析。揭露和圈定礦體的全部探礦工程應及時采樣化驗。采樣后應有樣品布置、采樣過程、采樣效果的代表性影像資料或照片,應提交采樣登記臺賬。7.7.2.4組合分析樣目的是系統查明礦石中伴生有用、有益、有害組分和某些共生組分的含量及其在礦體中的分布規律,其分析結果是評價伴生有用組分和某些共生組分的綜合利用價值,有益、有害組分對礦石加工選冶性能和礦產品質量的影響程度,估算伴生礦產和某些共生礦產的資源量等的依據。組合分析樣應按礦體、礦石類型和伴生有用、有害組分的變化大小從基本分析副樣中抽取,一般按工程或塊段,也可視情況按剖面、中段,甚至礦體,依樣長代表的真厚度比例進行組合(鉆探工程取樣,按工程組合時,也可依樣長比例組合)。單個組合分析樣品質量一般為200g~400g,其中1/2作為副樣保存,1/2作為正樣送測試。7.7.2.5物相分析目的是查明礦石中有用、有益、有害組分的賦存狀態、含量和分配率,其分析結果是劃分礦石自然類型和工業類型,評價礦石質量,研究礦床自然分帶的依據。樣品的采取要求如下:a)物相分析一般自地表向下取樣,直至確定原生帶,但當有用組分的賦存狀態不同對原生礦石的加工選治技術性能影響較大時,也需在原生帶內取樣。b)物相分析樣品一般應專門采取,符合分析質量要求時,也可在基本分析副樣中抽取。采樣與分析必須及時進行,以免樣品氧化影響質量。7.7.2.6單礦物或人工精礦分析目的是為了查明稀散元素和貴金屬元素的賦存狀態、分布規律、含量及其與主金屬元素的關系。單礦物或人工精礦分析的樣品一般在實驗室內用各種物理分選方法獲得。采集地點和數量應按實際需要確定。用作估算礦產資源量時,可按工程或塊段采集組合樣。一般送樣質量:單礦物為2g~20g,人工精礦為30g~50g。7.7.2.7硅酸鹽分析(巖石化學分析)目的是研究區內元素遷移規律、巖石成因及巖相,以研究巖石與成礦的關系。巖石或礦體圍巖的硅酸鹽樣品經薄片鑒定認為具有代表性時方可進行硅酸鹽分析。研究物質的帶進或帶出情況時,應以相同體積的氧化物質量進行對比,在進行分析前需測定樣品的體積質量。7.7.2.8巖石有害組分分析目的是查明圍巖和夾石中的有害組分及其含量,評價礦山開采過程中其對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影7.7.2.9三水鋁測試分析樣中的泥質或礦體底板中的黏土分別挖取3kg~5kg原樣,混合均勻后取1kg曬干,過1mm篩后取篩下泥質200g~400g作為樣品。主要礦體各采取1件~2件。7.7.3樣品的制備 分誤差小于3%;7.7.4.1定性半定量全分析7.7.4.3基本分析本分析項目;當S含量超過允許含量時應列為基本分析項目;若作電熔剛玉和高鋁耐火材料,當CaO、超過允許含量時,應列入基本分析項目。沉(基本分析項目已列全硫的,組合分析列有效硫)、P?O?、CaO、MgO、K?O、Na?O、CO?、Li?O、REO、7.7.4.5三水鋁測試分析7.7.5分析質量檢查7.7.5.1化學分析的內檢主要是為檢查樣品制備測試的偶然誤差7.7.5.2化學分析質量及內檢和外檢分析結果誤差處理辦法按DZ/T0130執行。DZ/T0130內檢和一律按30%執行,礦石分析中主要成礦元素低P?O?、燒失量為1.00;粗副樣(小于0.85mm,即-20目)中抽取,編密碼送原分析實驗室進行復測。基本分析內檢樣品的數量應不少于基本分析應抽檢樣品總數的10%,當應抽檢樣品數量較多(2000個樣品以上)或大量測試結果證明質量符合要求時,內檢樣品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5%;組合分析內檢樣品的數量應不少于組合分析應抽檢樣品總數的5%。7.7.5.4送檢單位收到內檢結果后,應通知原測試單位品總數的5%。當參加資源量估算的原分析樣品數量較多(2000個樣品以上)時,外檢樣品比例可適當降低,但不應少于3%。7.7.5.5各批(期)次內檢合格率不應低于90%,否則應判定相應批(期)次內檢合格率不符合要求,須抽取同批(期)次同樣數量未驗證過的樣品再次內檢。再次內檢后,若合格率仍不符合要求,則相應批7.7.5.6各批(期)次外檢合格率不應低于90%,否則應判定相應批(期)次外檢合格率不符合要求;原分析結果較外檢分析結果75%以上偏高或偏低,即認為存在系統誤差。外檢樣品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或7.7.5.7當外檢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或原分析結果存在系統誤差,而原位,進行仲裁分析。仲裁分析樣品由原分析單位從原分析樣品的正余樣中抽取,數量一般不少于外檢樣品數量的20%,且不應少于10件。當仲裁分析結果證明原分析結果錯誤時,應予糾正;若存在系統誤差且必須校正時,應將存在系統誤差的批次樣品全部返工,或者加倍數量進行仲裁分析,取得充分可靠的依7.8礦石加工技術性能試驗樣品的采集與試驗7.8.1送試驗單位進行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研究的樣品采集前,應與試驗單位密切配合,必要時征求項目開發咨詢設計單位意見,共同編制采樣設計書,經礦產勘查投資人批準后實施。7.8.2采取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樣品時,應考慮礦石類型、品級、結構、構造和空間分布的代表性。當礦石中有共生、伴生有用組分時,應一并考慮采樣的代表性,以便試驗時了解其綜合回收的工藝流程。采集實驗室流程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及半工業試驗樣品時,還應考慮開采時廢石混入及礦石貧化的影響。當不同類型和品級的礦石不可能或不需要分別開采或分別選礦時,可只采取混合礦樣(礦樣中各品級和類型礦石所占比例應有代表性),進行混合礦樣的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7.8.3為礦山建設設計提供依據的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一般應在對整個勘查區礦石已開展過相應試驗研究工作,且已基本查明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的基礎上進行。試驗礦樣通常在首采區采取。7.8.4視礦石性質不同,對礦石進行不同加工選冶方法或兩種以上方法聯合加工選冶工藝流程的研究和對比,推薦礦石的加工選冶工藝流程。不同試驗流程如下:a)可選性試驗著重探索和研究各類型、品級礦石的可選性及主要有用組分的可利用性。b)實驗室流程試驗應通過工藝條件、流程結構及開路、閉路試驗,對主要有用組分的可利用性、伴生有用組分綜合回收及有害組分去除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擇優推薦工藝流程和工藝條件。c)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應對實驗室流程試驗推薦的一個或數個流程,在串組為連續的、類似生產狀態的操作條件下進行試驗,并在動態中實現工藝流程試驗條件的穩定,獲得穩定的試驗指標。d)半工業試驗應利用專門試驗廠(車間),按生產操作狀態進行工業模擬試驗,獲得接近生產狀態下的試驗成果。e)工業試驗應利用現有生產車間或生產型設備,進行局部或全流程的生產試驗,獲得生產狀態下的試驗成果。7.8.5礦石加工技術性能試驗樣品的采集應具有代表性,并考慮開采的貧化率。詳查及以上階段,對能分采分選的礦石類型,應分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當不同品級和類型的礦石不可能或不需要分別開采或分別選礦時,可只采取混合樣品(樣品中各品級和類型礦石所占比例應有代表性),進行混合礦樣的加工選冶技術性能試驗。當礦石中有共生、伴生有用組分時,采樣時應一并考慮其代表性。加工技術性能試驗的各環節應符合有關規范、規程的要求。7.8.6根據礦石鋁硅比值和Al?O?品位高低,采用燒結法、拜爾法、聯合法進行可溶性試驗,可溶性試驗分為兩種。a)初步可溶性試驗:一般在詳查階段或勘探初期進行。目的是研究礦石中Al?O?的可溶性及其赤泥沉降性能。試驗樣品可按礦石類型、品級用基本分析副樣進行組合,也可單獨采取,樣品質量為1kg~5kg。要求對礦石的礦物成分、化學成分進行研究,按常規技術加工方法進行浸出試驗和赤泥沉降試驗。根據試驗結果對Al?O?的可溶性和赤泥沉降性能進行評價,為進一步試驗提供資料,為預可行性研究提供依據。b)詳細可溶性試驗:一般是在勘探階段進行。目的是對各種礦石類型和品級在Al?O?生產中的各項技術條件(如Al?O?在拜爾法生產中的磨礦粒度、加入石灰量、溶液的苛性比、苛性堿濃度、Al?O?浸出時間、壓力和溫度,或者在Al?O?的燒結法生產中的磨礦粒度、石灰和碳酸鈉的加入量、燒結溫度、浸出時間和溫度、浸出液苛性比等)進行系統試驗,對Al?O?的浸出率和赤泥沉降性能進行研究,同時也要研究有用伴生組分的回收利用等。樣品總質量為300kg~500kg。通過試驗研究,提出對礦石合理的加工技術方法的評價資料,為礦山設計提供依據。7.8.7對礦石物質成分復雜、綜合利用價值高或沒有利用過的新礦石類型,詳細可溶性試驗工作應在勘探工作之前進行,以便對礦床能否經濟合理開發利用做出評價。7.9巖(礦)石物理技術性能測試樣品的采集與測試7.9.1為了估算礦產資源量和研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在詳查階段和勘探階段應測定巖石、礦石和礦體頂底圍巖的物理力學性能,采樣和試驗項目一般包括:礦石的體積質量、濕度、塊度、孔隙度、松散系數;礦體頂底板圍巖和礦石的穩定性、硬度、休止角、抗壓強度、抗剪強度、抗拉強度。采樣方法、數量和質量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7.9.2體積質量樣應按礦石類型或品級分別采取,分布上要有代表性。小體積質量樣應在野外封蠟測試,每種礦石類型的樣品不少于30個。對疏松或多裂隙孔洞的礦石(如砂狀、蜂窩狀鋁土礦礦石)還應每種礦石類型或品級測定2個~5個大體積質量樣,用來校正小體積質量值;對結構致密的礦石,大體積質量樣可以少做。小體積質量樣體積一般為60cm3~120cm3;大體積質量樣體積不小于0.125m3。測定礦石體積質量的同時要測定品位,必要時還要測定濕度和孔隙度。普查階段確實不具備采樣條件時,體積質量樣的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7.9.3采集巖礦鑒定樣品的目的是研究巖石和礦石的結構、構造、礦物成分及其共生組合,確定巖(礦)石名稱,為研究礦床提供資料。樣品應盡量新鮮和具代表性。一般要求一式兩塊,一塊送實驗室鑒定,另一塊作為標本保存和陳列,標本規格為3cm×6cm×9cm。不同勘查階段巖礦鑒定樣品要求如下:a)普查階段,不做具體要求,可視其需要采集一定數量的巖礦樣進行鑒定、研究。b)詳查階段,應系統采集各類巖(礦)石樣品和古生物標本等,通過鑒定、分析、測試,建立典型實物資料,作為統一分類(層)和命名的依據。c)勘探階段,每個勘查區在實測和研究地層剖面工作中,選擇1條~2條具有代表性的剖面,根據地層、巖性和礦石類型系統地采集巖礦鑒定樣進行鑒定與研究。對于礦石除了在代表性剖面中采集外,還應在各類勘探工程中根據不同自然類型、工業類型和品級進行采集。7.9.4由于鋁土礦具有礦石礦物種類繁多,光性特征近似,礦物顆粒細小,且常被鐵質污染等特點,要求在鏡下鑒定的同時應配合化學分析、差熱分析、粉晶分析、單礦物分析,有條件時還可用電子探針、電子顯微鏡、紅外光譜、X衍射分析、掃描電鏡—能譜分析和重礦物挑選等手段進行鑒定研究。7.10原始資料保存、編錄、綜合整理和報告編寫7.10.1所有探礦工程均應拍照保留施工開始前和施工現場恢復后的現場影像資料,以及施工采取的樣品、巖(礦)芯等影像資料,并編號說明,制成光盤,作為原始資料加以保存。7.10.2勘查各階段,必須在現場及時進行原始編錄,客觀、準確、齊全地反映能夠觀察到的地質現象;各項原始編錄資料應及時進行質量檢查驗收和綜合整理;各工作項目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原始資料和綜合資料,并做到圖件清晰、文字簡練、文圖表相符。采用計算機技術進行野外編錄,應對修改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工作質量按DZ/T0078和DZ/T0079執行。7.10.3礦產地質勘查報告編寫要內容齊全、重點突出、數據正確,質量符合DZ/T0033的要求。8可行性評價8.1基本要求8.1.1在普查、詳查和勘探各階段,均應進行可行性評價,并與勘查工作同步進行、動態深化,以使礦產勘查工作與下一步勘查或礦山建設緊密銜接,減少礦產勘查、礦山開發的投資風險,提高礦產勘查開發的8.1.2可行性評價根據研究深度由淺到深劃分為概略研究、預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個階段。境、社區和政策等因素,分析研究礦山建設的可能性(投資機會)、可行性,并做出是否宜由較低勘查階段轉入較高勘查階段、礦山開發是否可行的結論。8.2概略研究素,對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簡略研究,做出礦床開發是否可能、是否轉入下一勘查階段的結論。具體按DZ/T0336執行。8.2.2概略研究可以在各勘查工作程度的基礎上進行。8.3預可行性研究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初步研究,得出儲量數據,做出礦山建設是否可行的基本評價,為礦山建設立項提供決策依據。8.3.2預可行性研究應在詳查及以上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8.4可行性研究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的詳細研究,得出儲量數據,做出礦山建設是否可行的詳細評價,為礦山建設投資決策、確定工程項目建設計劃和編制礦山建設初步設計等提供依據。8.4.2可行性研究一般應在勘探工作程度基礎上進行。9資源儲量類型條件9.1.1資源量類型劃分資源量分類按GB/T量和探明資源量。17766執行。按照地質可靠程度由低到高,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9.1.2推斷資源量推斷資源量是經稀疏取樣工程圈定并估算的資源量,以及控制資源量或探明資源量外推部分。礦體的空間分布、形態、產狀和連續性是合理推測的。數量、品位或質量是基于有限的取樣工程和信息數據來估算的,地質可靠程度較低。地質可靠程度的具體條件如下:a)初步控制礦體的形態、總體產狀和空間位置。b)初步控制控礦和破壞礦體的較大褶皺、斷裂、破碎帶的性質、產狀和分布范圍;大致控制主要巖c)初步查明影響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的有用、有害組分及其賦存狀態、分布變化規律和礦石類型(品級)。9.1.3控制資源量控制資源量是經系統取樣工程圈定并估算的資源量。礦體的空間分布、形態、產狀和連續性已基本確定。數量、品位或質量是基于較多的取樣工程和信息數據估算的,地質可靠程度較高。地質可靠程度的具體條件如下:c)基本查明影響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的有用、有害組分及其賦存狀態、分布變化規律及礦石類型(品級);需要分采且地質條件允許的,礦石類型(品級)及其空間范圍已基本圈定。9.1.4探明資源量探明資源量是在系統取樣工程基礎上經加密工程圈定并估算的資源量。礦體的空間分布、形態、產狀和連續性已確定。數量、品位或質量是基于充足的取樣工程和詳盡的信息數據來估算的,地質可靠程度高。其地質可靠程度的具體條件如下:a)詳細控制礦體的形態、產狀和空間位置。b)詳細控制影響中段(或水平)采準的較大褶皺、斷層、破碎帶的性質、產狀和分布范圍;基本控制c)詳細查明影響礦石加工選冶技術性能的有用、有害組分及其賦存狀態、分布變化規律及礦石類型(品級);需要分采且地質條件允許的,礦石類型(品級)及其空間范圍已詳細圈定。9.2.1儲量類型劃分確定程度由低到高,儲量可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資源量和儲量類型及其轉換關系參見附錄K.1。9.2.2可信儲量經過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與之相當的技術經濟評價,基于控制資源量估算的儲量;或某些轉換因素尚存在不確定性時,基于探明資源量估算的儲量。9.2.3證實儲量經過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與之相當的技術經濟評價,基于探明資源量估算的儲量。9.2.4資源儲量類型調整勘查過程中,當礦床(體)勘查類型發生變化,勘查控制研究程度不符合相應資源量的類型條件時,應對資源量類型進行調整。估算儲量的,還應通過可行性評價對儲量類型進行相應調整。10資源儲量估算10.1工業指標10.1.1工業指標的確定普查階段可采用礦床一般工業指標,參見附錄L。詳查階段和勘探階段,原則上應采用論證制定的礦床工業指標。礦床工業指標的論證制定按DZ/T0339執行。10.1.2工業指標的主要內容10.1.2.1邊界品位:應用于單樣,是礦與非礦的界線。10.1.2.2最低工業品位:應用于塊段或礦段。10.1.2.3最小可采厚度(真厚度),單位為米(m)。10.1.2.4夾石剔除厚度(真厚度),單位為米(m)。10.1.2.5剝采比:在計算和評價開采設計的剝采比時,應考慮共生礦產的綜合開采。當勘查區確定了露天開采邊坡角及露天開采境界時,境界內外分別圈定,并計算剝采比。10.1.2.6邊界含礦率、礦區(段)平均含礦率。10.1.2.7有害雜質含量要求:在下達具體工業指標時提出。10.1.2.8地質統計學方法應采用礦塊指標體系。10.2資源量估算基本要求10.2.1參與礦體圈定和礦產資源量估算的各項工程質量、采樣測試分析質量應符合有關規范、規程要求。凡符合有關規范、規程要求的工程,采樣測試分析結果均應參與礦體圈定和資源量估算。10.2.2鼓勵采用計算機應用技術,建立數據庫和三維地質模型,估算資源量。10.2.3幾何圖形法估算資源量基本要求如下:a)資源量估算應在充分研究礦床地質特征和成礦控礦因素的基礎上,遵循地質規律,按照工業指標和圈礦規則正確圈定礦體。b)礦體圈連應符合地質規律,礦體與地質體的關系應符合地質認識。礦體圈連時,應先連接地質界線,再根據主要控礦地質特征、標志層特征連接礦體。通常應采用直線連接,在充分掌握礦體的形態特征時,也可采用自然曲線連接。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連接,工程間推定的礦體厚度不應大于工程控制礦體的實際厚度。在依據不充分時,應采取穩妥的原則。c)礦體圈定應從單工程開始,按照單工程—剖面—平面或三維礦體順序,依次圈連。對于厚度大且連片的低品位礦應單獨圈出。礦體內不同礦石類型(品級)的礦石,可能分采分選或對資源量估算有較大影響時,應分別圈出。d)礦體外推應合理,有規律時按規律外推,無規律時沿礦體延伸方向外推。估算資源量應沿礦體走向或傾斜的實際距離尖推或平推。當見礦工程與相鄰工程控制礦體的實際勘查工程間距大于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或見礦工程外無控制工程時,按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斷資源量;當見礦工程與相鄰工程控制礦體的實際勘查工程間距不大于推斷資源量的勘查工程間距時,若相鄰工程未見礦化2,則按實際勘查工程間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斷資源量,若相鄰工程達到礦化,則按實際勘查工程間距2/3尖推或1/3平推推斷資源量。當礦體厚度呈漸變趨勢時,也可內插資源量估算邊界。邊緣見礦工程外的外推范圍應根據地質變量的變化特征、影響范圍確定,一般按推斷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1/2尖推或1/4平推推斷資源量。當相鄰工程分別揭露到鋁土礦及耐火黏土礦,且處于同一含礦層位中時,可分別按1/2平推處理,確定資源量估算邊界。e)探明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原則上不應以外推的界線為界,但沿脈坑道上、下介于推斷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之間的取樣工程見礦時,或者見礦工程連線兩側,當介于推斷資源量和控制資源量勘查工程間距之間的取樣工程見礦且礦體厚度和品位變化不大(厚度穩定、品位均勻或較均勻)時,可平推基本勘查工程間距1/4的控制資源量。f)出現大厚度工程(大于礦體平均厚度3倍),先進行大厚度的處理(通常用該工程所影響塊段的平均厚度代替該工程厚度,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然后再求塊段平均厚度;當連續出現大厚度工程時,可單獨圈定塊段,不再進行單工程的大厚度處理。g)應按礦體,分資源量類型,必要時分礦石工業類型或品級估算資源量。h)堆積型鋁土礦資源量估算特殊處理參見附錄M。10.2.4采用地質統計學方法(簡單克里格法、普通克里格法、泛克里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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