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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前言.......................................................................................................................................ⅱ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2
5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8
6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17
7自行監測管理要求.............................................................................................................18
8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22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28
10合規判定方法...................................................................................................................32
附錄A(資料性附錄)京津冀等重點區域錯峰生產要求...............................................35
附錄B(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36
附錄C(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38
附錄D(資料性附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參考表...........................40
i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
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水泥
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
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
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核發機關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對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屬于國家或
地方已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或者生產裝置,應不予核發水泥工業排
污許可證。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安
徽海螺建材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7年07月2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7年07月27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ii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工業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
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
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
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
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水泥工
業排污單位的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4915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1
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20□□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
HJ□□-20□□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試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
《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81號)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2號)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22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
《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環水體〔2016〕186號)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
水體〔2016〕189號)
《關于加強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動監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環監函〔2016〕1488
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水泥工業排污單位cement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獨立粉磨站排污單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產及
其配套的原料礦山、散裝水泥(熟料)轉運等,以及在進行熟料生產的同時利用水泥窯對固
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過程。
3.2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最大排放量。
3.3特殊時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據國家和地方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況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基本原則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污
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相應信息表。填報系統下拉菜單中未包括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
2
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應填入“有核發權的地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排污單位在填報申請信息時,應評估污染排放及環境管理現狀,對現狀環境問題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改正措施”一欄。
排污單位應按照實際情況填報基本情況,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
法律責任。
4.2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郵政編碼、行業類別(填報時選擇“水泥制造”)、
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重點區域、是否有環境影響批
復文件及文件號(備案編號)、是否有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及其文件號、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及其文件號、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
指標(t/a)、顆粒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
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
4.3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及生產設施名稱、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1。
表1水泥工業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表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設施參數
爆破系統潛孔鉆機、其他進尺:m/h
顎式破碎機、沖擊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臺時產量:t/h
礦山開采
破碎系統篩分機粒徑:mm
輸送皮帶、其他輸送能力:t/h
顎式破碎機、錘式破碎機、沖擊式破碎機、其他臺時產量:t/h
破碎系統
篩分機粒徑:mm
貯存及預均化系石灰石堆場、鋁質原料堆場、硅質原料堆場、鐵質原儲量:t
統料堆場、原煤堆場、生料庫、熟料庫、其他堆場容積:m3
筒體內徑:m
球磨機、輥壓機
生料制備系統筒體長度:m
熟料生產
立式生料磨、其他磨盤直徑:m
筒體內徑:m
球磨機
煤粉制備系統筒體長度:m
立式磨機、其他磨盤直徑:m
列數:列
熟料煅燒系統預熱器
級數:級
3
續表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設施參數
筒體內徑:m
分解爐
有效容積:m3
熟料煅燒系統筒體內徑:m
水泥窯
筒體長度:m
冷卻機面積:m2
熟料生產
SP或PH鍋爐、AQC鍋爐、汽輪機額定蒸發量:t/h
余熱發電系統發電機額定功率:MW
冷卻塔、其他冷卻水量:m3/h
輸送皮帶、斗提、其他輸送能力:t/h
輸送系統
轉運站/
儲量:t
貯存系統固體廢物貯存池、貯存罐、貯存倉、貯存庫、其他
容積:m3
破碎機、篩分機、風選機、干燥機臺時產量:t/h
協同處置預處理系統
氣化爐、熱盤爐、其他筒體內徑:m
輸送皮帶、斗提、螺旋輸送裝置輸送能力:t/h
輸送系統
轉運站、其他/
儲量:t
貯存系統石膏堆場、粉煤灰庫、水泥庫、其他混合材堆場
容積:m3
破碎機臺時產量:t/h
破碎系統
篩分機粒徑:mm
筒體內徑:m
球磨機、輥壓機、選粉機
水泥粉磨系統筒體長度:m
水泥粉磨立式水泥磨磨盤直徑:m
包裝機臺時產量:t/h
水泥包裝系統
散裝機散裝能力:t/h
筒體內徑:m
物料烘干系統烘干機
筒體長度:m
輸送皮帶輸送能力:t/h
輸送系統
轉運站、其他/
供水處理系統軟化水制備設備、其他小時制備量:t/h
公用單元輸送系統輸送皮帶、轉運站、其他輸送能力:t/h
裝卸系統裝卸船機輸送能力:t/h
4.3.2生產設施編號
排污單位填報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關于開展
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
號)中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報。
4
4.3.3產品名稱
分為熟料、水泥。
4.3.4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
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熟料產
能計量單位為t/d,水泥產能計量單位為萬t/a。
4.3.5設計年生產時間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確定的年生產天數。
4.3.6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4主要原輔材料及燃料
4.4.1種類
分為原輔料、燃料。
4.4.2原輔料
4.4.2.1名稱
熟料生產分為石灰質原料(石灰石、白堊、大理石、石灰質泥巖、電石渣、其他)、鐵
質校正原料(硫酸渣、鐵礦石、轉爐渣、其他)、硅質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巖、
鵝卵石、粉煤灰、粉砂巖、河砂、其他)、鋁質校正原料(電爐渣、鋁礬土、煤矸石、鐵礬
土、爐渣黃土、黏土、頁巖、泥巖、粉砂巖、河泥、粉煤灰、其他)。
協同處置分為危險廢物、生活垃圾(包括廢塑料、廢橡膠、廢紙、廢輪胎、廚余、其他)、
城市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泥、動植物加工廢物、受污染土壤、應急事件廢物等。
水泥粉磨分為熟料、緩凝劑(天然石膏、磷石膏、脫硫石膏、其他)、混合材(粉煤灰、
粒化高爐礦渣、砂巖、石灰石、火山灰、廢石、電爐渣、燒結煤矸石、其他)。
其他輔料包括工藝過程中添加的輔料以及廢氣、廢水污染防治過程中添加的化學品等,
如:氨水、尿素、熟石灰、添加劑、其他。
4.4.2.2設計年使用量
應填報原輔材料設計年使用量。
4.4.2.3成分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應填報主要原輔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熟料)
制造排污單位還應根據危險廢物的特性,填報氯、氟、汞、鉈、鎘、鉛、砷、鈹、鉻、錫、
銻、銅、鈷、錳、鎳、釩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蓞⒖荚O計值或上一年的實際使用情況填報。
4.4.3燃料
4.4.3.1名稱
5
分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
4.4.3.2設計年使用量
應填報燃料的設計年使用量。
4.4.3.3成分
應填報燃料的灰分、硫分、揮發分、熱值,可參考設計值或上一年的實際使用情況填報。
4.4.4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5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
4.5.1一般原則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污環節、污染物種類、
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編號、排放口設置
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型。
廢水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
編號、排放口設置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型。
4.5.2廢氣
4.5.2.1產污環節
礦山開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
熟料生產包括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烘干機(磨)、
煤磨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
協同處置包括貯存、預處理、旁路放風(若有)排氣設施等。
水泥粉磨包括烘干機(若有)、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
公用單元包括轉運站、裝卸船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等。
4.5.2.2污染物種類
根據GB4915、GB30485、GB14554等標準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審查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22號)確定各廢氣產污環節污染物,具體見表2。
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4.5.2.3治理設施名稱
包括除塵系統、脫硫系統(若有)、脫硝系統等,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生產線還包
括貯存、預處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等。
4.5.2.4污染治理工藝
包括除塵設施(三電場靜電除塵器、四電場靜電除塵器、五電場靜電除塵器;玻纖袋式
除塵器、聚酯袋式除塵器、諾梅克斯袋式除塵器、聚酰亞胺袋式除塵器、聚四氟乙烯袋式除
6
塵器、其他袋式除塵器;電袋復合除塵器;其他)、脫硫設施(干法、半干法、濕法)、脫
硝設施(低氮燃燒、分級燃燒技術、SNCR、其他)、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貯存、預處理
裝置的治理設施(活性炭吸附法、生物除臭法、導入水泥窯高溫區焚燒、其他)等。
4.5.3廢水
4.5.3.1類別
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生產廢水按照主要生產單元分為:
熟料生產包括設備冷卻排污水、余熱發電鍋爐循環冷卻排污水、輔助生產廢水(機修廢
水等);
協同處置還包括貯存、預處理產生的滲濾液或其他生產廢水;
水泥粉磨包括設備冷卻排污水、輔助生產廢水(機修廢水等)。
4.5.3.2污染物種類
根據GB8978、GB/T31962等標準確定各廢水產污環節污染物,具體見表2。有地方排
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4.5.3.3治理設施名稱
包括廢污水處理系統,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排污單位還可能包括滲濾液或其他生產
廢水處理系統。
4.5.3.4污染治理工藝
廢水治理工藝分為一級處理(過濾、沉淀、上浮法、冷卻)、二級處理(生物接觸氧化
工藝、活性污泥法、A/O、A2/O、其他),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排污單位滲濾液及其他生產廢
水還包括深度處理(超濾/納濾、反滲透、吸附過濾、其他)、噴入水泥窯內焚燒處置、其
他。
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
排放去向分為不外排;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河、湖、
庫等水環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入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其他(包括回噴、回填、回
灌、回用等)。
排放規律分為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排
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
放;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穩定;
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
規律,且不屬于非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
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4.5.4污染治理設施、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污染治理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
7
根據《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
水體〔2016〕189號)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
報。
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地方環境主管部門未對排放口進
行編號,則《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環水體〔2016〕189號)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
并填報。
4.5.5可行技術
可行技術填報應參照本標準第6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4.5.6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
以及排污單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和廢水排放口設置
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7排放口類型
根據水泥工業各廢氣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點及排放負荷,將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
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是指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囪(窯尾煙囪)、冷卻機煙囪
(窯頭煙囪),其余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根據水泥工業廢水排放特點,廢水排放口分為外排口(直接排放口、間接排放口)、設
施或車間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4.6其他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生產工藝流程圖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輔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
內容。
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包括主要生產單元、廠房、設備位置關系,注明廠區污水收集和運
輸走向等內容。
5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5.1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
5.1.1廢氣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廢氣排放口主要包括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冷卻機、煤磨、水
泥磨、烘干機(磨)、包裝機等生產設施對應的煙囪或排氣筒,具體見表2。應填報排放口
地理坐標、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要求、承諾更加嚴格排放限值,其余項為依據本標準第4.5部分填報的產排污環節及排放口
信息。
8
5.1.2廢水
廢水直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匯入受納
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間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
理坐標、間歇排放時段、受納污水處理廠名稱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單獨排
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去向。其余項為依據本標準第4.5部分填報的產
排污環節及排放口信息,信息平臺系統自動生成。廢水間歇式排放的,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
的時段。
表2生產設施、排放口及污染物
廢氣有組織
主要生廢氣有組排放口
生產設施污染物
產單元織排放口類型
破碎機
礦山各裝置排一般排
顆粒物
開采氣筒
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放口
破碎機
各裝置排
通風生產設備(原輔料、顆粒物
燃料、生料輸送設備、料氣筒一般排
倉和儲庫等)
放口
生料磨(若有獨立排放口
各裝置排
的烘干磨)顆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計)a
氣筒NO2
煤磨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計)、
窯尾煙囪NO2
熟料氟化物(以總F計)、汞及其化合物、氨
生產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統(窯尾)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氨、氯化氫、氟
窯尾煙囪主要排化氫、二噁英類、(鉈、鎘、鉛、砷及其化合
b放口物(以Tl+Cd+Pb+As計))、(鈹、鉻、錫、
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以
Be+Cr+Sn+Sb+Cu+Co+Mn+Ni+V計))、TOC
冷卻機(窯頭)c窯頭煙囪顆粒物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氨、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氯化氫、氟
獨立旁路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以
放風排氣Tl+Cd+Pb+As計))、(鈹、鉻、錫、銻、
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以
筒d
Be+Cr+Sn+Sb+Cu+Co+Mn+Ni+V計))、二
協同一般排噁英類
旁路放風設施
處置放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
氨、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氯化氫、氟
獨立旁路化氫、(鉈、鎘、鉛、砷及其化合物(以
放風排氣Tl+Cd+Pb+As計))、(鈹、鉻、錫、銻、
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以
筒e
Be+Cr+Sn+Sb+Cu+Co+Mn+Ni+V計))、二
噁英類、TOC
9
續表
主要生廢氣有組排放口
生產設施污染物
產單元織排放口類型
固體廢物
貯存、預
臭氣濃度、硫化氫、氨、顆粒物
處理設施
協同排氣筒d,f
貯存、預處理設施
處置固體廢物
貯存、預
臭氣濃度、硫化氫、氨、顆粒物、非甲烷總烴
處理設施
排氣筒e,f
烘干機排
烘干機顆粒物、二氧化硫a、氮氧化物(以計)a
氣筒NO2
水泥磨一般排
放口
水泥破碎機
粉磨各裝置排
顆粒物
包裝機氣筒
其他通風生產設備(熟料、
水泥、混合材、石膏等輸
送設備、料倉和儲庫等)
轉運站
公用各裝置排
裝卸船機顆粒物
單元氣筒
其他通風生產設備
廢氣無組織排放
廠界顆粒物、氨g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廠界d顆粒物、氨g、硫化氫、臭氣濃度
廠界e顆粒物、氨g、硫化氫、臭氣濃度、非甲烷總烴
廢水
廢水排放排放口
廢水類別污染物
口類型
設備冷卻排污水
外排口、
生產余熱發電鍋爐循環冷卻排
設施或車pH、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石油類、氟化物
廢水污水h
間排放口
機修等輔助生產廢水
一般排
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生產垃圾滲濾液或其他生產廢放口
外排口、石油類、氟化物、氨氮、總磷、總汞、總鎘、
廢水水f
設施或車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
間排放口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生活污水
氨氮、總磷
10
續表
廢水類別廢水排放口排放口類型污染物
a適用于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或利用窯尾余熱烘干物料經獨立排氣筒排放廢氣的工藝。
b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
c適用于采用新型干法窯。
d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非危險廢物。
e適用于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
f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還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確定其
他污染物。
g適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質作為還原劑去除煙氣中氮氧化物,以及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貯存、預
處理設施產生氨無組織排放的排污單位。
h適用于配套余熱鍋爐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單位。
5.2許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則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對于大氣污染物,以生產設施或有組織排放口為單位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無組織廢氣按照廠界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不設置許可排放量要求;獨立粉磨站不設置許可排
放量要求。對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不設置許可排放量要求。
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要求,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
放濃度,依據總量控制指標及本標準規定的方法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
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限值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
要求。
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
評批復時的總量控制指標、現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
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單位以一
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申請許可排放量時,應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寫明計算過程。
排污單位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規定的,排污許可證按照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
核發。
5.2.2許可排放濃度
5.2.2.1廢氣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廢氣許可排放濃度依據GB4915、GB30485、GB14554以及地方排
放標準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
22號)從嚴確定。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按照《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
年第14號)的要求執行。其他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許可排放濃度為小時均值濃度(二噁英類為連續3次測定均值);執行GB14554的惡
臭污染物,有組織排放口為小時排放速率(臭氣濃度為一次測定值),無組織排放為小時均
11
值濃度(臭氣濃度為一次測定值)。
若執行不同許可排放濃度的多臺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廢氣,且選擇的監
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廢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許可排放濃
度。
5.2.2.2廢水
水泥工業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按照GB8978、GB/T31962及地方排放標準
從嚴確定。許可排放濃度為日均濃度(pH值為任何一次監測值)。若排污單位在同一個廢
水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工業廢水,且每種廢水同一種污染物的排放標準不同時,許可
排放濃度按照GB8978中附錄A的要求確定。
5.2.3許可排放量
5.2.3.1一般原則
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單位應明確主要廢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許
可排放量,包括年許可排放量和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單位年許可排
放量和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年許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應以許可證核發時間起算,滾動
12個月,年許可排放量同時適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實際排放量,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
據需要將年許可排放量按月進行細化。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日許可
排放量和錯峰生產時段(具體要求見附錄A)月許可排放量。
對于有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或者地方政府有要求的,還可明確各項水污染物許可排放
量,為年許可排放量。
5.2.3.2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根據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產能確定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典型水泥工業排污單位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見表3。
a)年許可排放量
1)排污單位年許可排放量
n
E(EE)()
j年許可j主要排放口j一般排放口1
k1
式中:排污單位第項大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
Ej年許可—jt/a
Ej主要排放口—第k條生產線主要排放口第j項大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
Ej一般排放口—第k條生產線一般排放口第j項大氣污染物年排放量,t/a。
2)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
12
n
ECQGT109()
j主要排放口iji2
i1
式中:第個主要排放口第項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3;
Cij—ijmg/m
第個主要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見表),3熟料;
Qi—i3m/t
G—主要產品產能,t熟料/d;
T—年運行時間,d/a。
注:對于實行錯峰生產的,年運行時間為(),為錯峰生產天數;對于不實行錯峰生產的,
365-TcTc
年運行時間按照4.3.5確定。
3)一般排放口年排放量
n
ECQGT109(3)
j一般排放口iji
i1
3
式中:Cij—第i類一般排放口第j項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m;
第類一般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見表),3產品;
Qi—i3m/t
G—主要產品產能,t產品/d;
注1:表3中第3、4類排放口對應的產品產能為熟料產能;表3中第5、6類排放口對應的產品產能
為水泥產能。
T—年運行時間,d/a。
注2:對于表3中第3、4類排放口,不實行錯峰生產時對應的年運行時間按照4.3.5確定,實行錯峰
生產時對應的年運行時間為();對于表中第、類排放口,不實行錯峰生產時和錯峰生產期
365-Tc356
間粉磨單元不停運時對應的年運行時間按照4.3.5確定,錯峰生產期間粉磨單元停運時對應的年運行時間為
()。
365-Tc
表3水泥工業排污單位基準排氣量表
主要生
序號排放口排放口類別主要污染物基準排氣量
產單元
1窯頭(冷卻機)主要排放口顆粒物1800m3/t熟料
窯尾(水泥窯及窯尾余熱顆粒物、二氧化
2主要排放口2500m3/t熟料
熟料利用系統)a硫、氮氧化物
生產
3煤磨一般排放口顆粒物460m3/t熟料
熟料庫前其他一般排放
4一般排放口顆粒物600m3/t熟料
口b
5水泥磨一般排放口顆粒物1550m3/t水泥
水泥
熟料庫后其他一般排放
6粉磨一般排放口顆粒物600m3/t水泥
口c
13
續表
主要生
序號排放口排放口類別主要污染物基準排氣量
產單元
a生產特種水泥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單位或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單位,窯尾基準
排氣量系數放大1.1倍;對于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單位,該基準排氣量包括旁路放
風設施的排氣量。
b熟料庫前其他一般排放口是自破碎工序到熟料出庫所有一般廢氣排放口(除煤磨),包括原輔料、燃料、
生料輸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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