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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技術法規
MSA20**年第**號公告
船用產品檢驗規則
(二次征求意見稿)
簡要編寫說明
1.新增了附錄《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2.新增了船用產品檢驗相關證書樣式和填寫說明;
3.完善了船用產品證書、文書類型和發證程序;
4.優化了船用產品單件(批)檢驗流程。
目錄
第1章總則......................................................1
第2章檢驗與發證..................................................6
第3章工廠認可....................................................9
第4章型式認可...................................................14
第5章單件(批)檢驗.............................................17
第6章證書的保持、失效、暫停、撤銷...............................19
第7章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22
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24
附錄2證書格式樣本................................................30
附錄3證書填寫說明................................................34
第1章總則
1.1目的
1.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障水上生命財產安全、防止水域環境
污染,確保船用產品符合安全和環保技術要求,制定《船用產品檢驗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1.2適用范圍
1.2.1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則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設置的水上設
施、船運集裝箱所使用的船用產品。
1.2.2軍用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的船用產品不適用本規則。
1.3施行與應用
1.3.1本規則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1.3.2船用產品應根據本規則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的規定經
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證書、文書。
1.3.3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船運集裝箱所使用的須持證的船用產品見本局相關船舶技術
法規。相關船舶技術法規中對于應持證船用產品的檢驗方式、技術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4按照本規則完成認可的船用產品和制造廠,應由船舶檢驗機構向社會公布。
1.3.5船舶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合格的船用產品標注檢驗標志和/或認可標志,標志樣式及使
用辦法由船舶檢驗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1.3.6對于入中國船級社船級的船舶/海上設施的產品執行相應船級社的要求(法規有明確要
求的除外),視同符合本規則的規定,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海上設施的產品應按照本規則要求開展
檢驗發證。
1.3.7已列入本規則附錄的船用產品,如系本國無法生產的進口產品,且未持有本規則要求
的船用產品證書、文書時,如該船用產品持有外國政府主管機關或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證明,可
由船舶檢驗機構對該船用產品在裝船前進行檢驗,經檢驗確認符合本局的相關技術要求和船舶適
用條件后,方可裝船使用。
1.3.8本局秉持安全、環保的原則,鼓勵研發和推廣使用具有高新技術的船用產品,但此類
船用產品應經驗證表明不僅能適應船舶環境條件,而且能滿足裝船的預定用途。
1.3.9本局負責對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進行維護,及時調整
并公布變更內容。
1.4解釋
1.4.1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本規則所述“本局”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海事局。
1.5責任
1.5.1本局對船用產品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5.2船舶檢驗機構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對申請的船用產品實施檢驗;
建立并實施有效的船用產品檢驗質量控制制度,保證檢查和檢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確保簽發或
簽署的證書、文書所載內容與檢驗完成時船用產品的技術狀況相符,對檢驗質量負責。
1.5.3船用產品申請方應具有法人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及時向船舶
檢驗機構申請船用產品檢驗;船用產品設計、制造單位具備相應生產、檢測資源及完善的質量管
理體系條件,如實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圖紙或文件資料、圖紙及資料的合法性聲明
等信息,對其設計和制造的產品質量負責。
1.5.4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申請方提交的圖紙或技術文件予以保密,非經申請方書面授權,
不應向任何其他與該船用產品設計、制造、維護無關的個人或實體泄露。但下列信息除外:
(1)船舶檢驗機構所出具的證書、文書和在其出版物和/或官方網站、本局網站已發布的;
(2)制造廠、申請方已向公眾公開的;
(3)根據法律規定,司法程序中所必需提供的;
(4)根據船用產品訂購者要求,為使其確認訂購的船用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而向其出示
或提供的僅與該船用產品檢驗、試驗結果有關的。
1.6術語與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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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本規則有關術語與含義如下:
(1)船舶檢驗機構:系指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
(2)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
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3)水上設施:系指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者浮動建筑、裝置和固定平臺,但是不包括碼
頭、防波堤等港口設施。
(①4)集裝箱:系指滿足下列要求的運輸設備:
②具有耐久性和足夠的強度,適于重復使用;
③經專門設計,便于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須中途換裝:
④為了系固和(或)便于裝卸,設有角件;
4個外底角所圍蔽的面積應為下列兩者之一:
i)至少為14m2(150ft2);
ii)如裝有頂角件,則至少為7m2(75ft2)
上述定義的集裝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
和散裝容器,但不包括車輛和包裝。
(5)船用產品:系指在船舶、水上設施、船運集裝箱上使用的關系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
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
(6)部件:系指構成設備和/或系統的零件或組成部分。
(7)工廠認可:系指船舶檢驗機構對連續型工藝批量生產或完全根據生產工藝、生產過程
控制來保證質量的船用產品,通過文件或圖紙資料審查、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以驗證船用產品
符合技術要求,并確認制造廠具備持續生產該船用產品的能力和條件的評價過程。
(8)型式認可:系指船舶檢驗機構對定型設計單一或系列船用產品,通過圖紙資料審查、
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以驗證船用產品符合技術要求,并確認制造廠具備持續生產該船用產品的
能力和條件的評價過程。
(9)單件(批)檢驗:系指由船舶檢驗機構為簽發證書、文書,對船用產品逐件或逐批進
行的檢驗。
(10)型式試驗:系指按規定的試驗方法對船用產品樣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進行的試驗。
(11)樣品:系指用于試驗或檢驗的代表性的船用產品。
(12)申請方:系指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船用產品檢驗的組織,可以是船用產品制造廠、代
理商或設計單位等。
(13)制造廠:系指生產和/或裝配最終船用產品的組織。
(14)審核:系指確定質量活動及其相關結果是否符合計劃安排,以及這些安排是否有效實
施,并適合于達到預定目標的系統和獨立的檢查。
(15)定期審核:系指為確認認可證書保持有效而進行的審核。
(16)認可證書:系指船舶檢驗機構蓋章簽發的用于證明船用產品或制造廠通過認可的證
書,包括工廠認可證書和型式認可證書。
(17)船用產品證書:系指船舶檢驗機構蓋章簽發或船舶檢驗人員簽署的用于證明某件或
某批船用產品經檢驗合格的證書。產品證書用以證明:
①產品符合檢驗依據要求;
②產品已進行規定的檢驗和試驗;
③檢驗樣品源自檢驗產品本身;
④產品的試驗在船舶檢驗機構參加或船舶檢驗機構接受的公認獨立第三方檢測和試驗機構
或根據特別商定的情況下進行。
(18)文書:系指等效證明文件、制造廠證明和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意見書。等效證明文件
系指本身不由船舶檢驗機構出具,但經船舶檢驗機構蓋章和船舶檢驗機構簽署的用于證明船用產
品經檢驗合格的證明、報告等文件。制造廠證明系指由制造廠獨立簽發的用于證明船用產品符合
相關技術要求的聲明或證明。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意見書系指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船用
產品符合有關技術要求的證明、報告等文件.
(19)電子證件:系指由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出具的、具有同紙質證件的內容和效力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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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正式證書、文書。電子證件上附加的內容可包括:CA數字證書、船舶檢驗機構印章、驗船
師簽名、二維碼等必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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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檢驗與發證
2.1檢驗申請
2.1.1船用產品一般由申請方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對于適用本規則第1章3.6的船用產品,申請方可以是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
2.1.2申請方應通過填寫船舶檢驗機構制定的書面和/或電子申請書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
驗,并按規定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2.1.3申請檢驗前,為保證船舶檢驗機構所見證、確認的檢測、試驗或利用制造廠設備進行
的檢查有效、可靠,申請方應確保滿足下述檢驗安全和技術條件:
(1)申請方和/或受檢方對受檢處所的安全進入負全部責任。對擬進行的檢驗工作安排、人
員配備要求、勞動保護措施、安全條件確認、檢驗過程安全控制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以保證檢
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2)制造廠應建立和落實有關檢測、試驗設備的控制、檢定(校準)和維修制度,并確保
這些設備使用時,其測量不確定度已知及與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3)制造廠從事檢驗、試驗的人員應能勝任其承擔的工作。特別是從事理化試驗、無損探
傷或其他特殊試驗和檢查者,應經過專門培訓和具備適任資格或經歷。
(4)與檢驗有關的試驗和船用產品實物檢查均應在船用產品制造廠或船舶檢驗機構指定或
同意的場所進行。
(5)應當進行圖紙或技術文件審查的船用產品已通過圖紙或技術文件審查。
2.2檢驗的受理與實施
2.2.1船舶檢驗機構接到申請方的申請應予以評估受理,受理后的申請應按其規定程序和時
限要求進行辦理。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不予受理并及時告知申請方: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規則規定范圍;
(2)申請方不滿足本規則總則153的要求;
(3)申請方無法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受理申請所需的資料或證據;
(4)申請方在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供有關文件和信息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2.3受理檢驗申請后,船舶檢驗機構應依照本規則第3章至第6章規定對受檢船用產品實
施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和/或單件(批)檢驗。
2.2.4持有有效認可證書的制造廠,經船舶檢驗機構授權,可根據授權對認可范圍內的船用
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船舶檢驗機構授權不免除其應承擔的責任。
2.3發證
2.3.1船用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應當:
(1)由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簽發或簽署下述證書或文書:
①船用產品證書;
②等效證明文件。
(2)本規則和本局有關船舶技術法規規定可持制造廠證明的船用產品,由持有相應有效認可
證書的制造廠簽發制造廠證明。
2.3.2船用產品通過認可后,由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向申請方簽發下述證書:
①工廠認可證書;
②型式認可證書;
2.3.3船用產品證書、工廠認可證書和型式認可證書的格式樣本見本規則附錄2,證書填寫說
明見本規則附錄3。
2.3.4等效證明文件的內容參照本附錄2要求執行。
2.3.5制造廠證明的樣式由認可后的制造廠編制并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
2.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簽發或簽署相關證書或文書:
(1)經審查或檢驗,認為船用產品存在缺陷或不適合預定用途;
(2)經檢查和評價,認為申請認可的船用產品或制造廠不滿足認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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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得認可后的船用產品質量下降明顯,且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糾正措施以滿足船舶
檢驗機構要求。
2.3.7船舶檢驗機構簽發或簽署的產品證件可以是書面證件和/或電子證件,電子證件與書面
證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請方可自由選擇。
2.3.8電子證件應采用數字簽名加密,并使用唯一的查詢號(UTN)供實時在線驗證,以確
保電子證件的有效性和真實性。電子證件可通過網絡查驗和下載。
2.4檢驗標志
2.4.1檢驗標志是船舶檢驗機構制定的檢驗特定符號。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船用產
品,應在產品本體和/或銘牌上標示檢驗標志。
2.4.2檢驗標志應盡可能采用鋼印,以不損傷船用產品為原則標識在易查看的船用產品非工
作面和/或船用產品銘牌上。如難以實施,可采用船舶檢驗機構的防偽標志或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的
其它辦法予以標識。用于檢驗標志的鋼印或其它標志的發放,船舶檢驗機構應予以控制。
2.4.3船舶檢驗機構授權制造廠使用的檢驗標志的式樣和規格,應在使用前經船舶檢驗機構
確認并備案。
2.4.4標志在船用產品上的檢驗標志的式樣,應與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上反映的一
致。
2.4.5對已標識檢驗標志的船用產品,船舶檢驗機構或授權制造廠在隨后檢驗中發現不合
格,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檢驗標志。
2.5認可標志
2.5.1認可標志是船舶檢驗機構制定的認可特定符號。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制造廠可使用
其認可標志,認可標志的使用應符合船舶檢驗機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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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工廠認可
3.1一般要求
3.1.1工廠認可是對制造廠的生產條件、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系統的認可。
申請工廠認可的制造廠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適用工廠認可的船用產品見本規則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3.1.2工廠認可證書表明證書上注明的企業生產證書限定船用產品的條件和能力經簽發證書的
船舶檢驗機構認可。
3.1.3獲得工廠認可證書,僅意味制造廠被船舶檢驗機構視為有資格生產該證書注明的產品。在工
廠認可保持有效的期間內,制造廠應按本規則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的要求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對有關產品進行認可后的單件(批)檢驗。
3.1.4工廠認可的初次認可程序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文件審查:
(2)現場審核,包括:
①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②制造過程審核;
(3)型式試驗。
3.2文件審查
3.2.1申請方應根據船用產品的預定用途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工廠認可申請書,說明申請認可的
船用產品和生產場所范圍,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1)工廠概況;
(2)企業資質文件,包括注冊登記證明、營業執照和/或許可證、已有的認可證書(如適用)等能
表明申請方具有申請認可范圍船用產品的生產能力和質量水平的相關有效文件、報告和證明等;
(3)采購、生產車間、儲備場所、試驗室、計量室等部門的職責及關系;
(4)從事檢驗、試驗、特殊工藝操作及主要技術、質量管理人員的數量和所具備的資格、資歷;
(5)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可包括質量手冊、與質量控制和檢驗有關的程序,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
及試驗設備。
(6)船用產品的技術特性,包括用途、型式、型號和主要特性參數等;
(7)船用產品圖紙及制造工藝流程等技術文件;
(8)型式試驗大綱;
3.2.2船舶檢驗機構應對申請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
(I)要求申請方補充資料?;
(2)需要到工廠進行初步核查;
(3)批準船用產品圖紙、技術文件以及型式試驗大綱;
(4)接受船用產品的某些項目已進行驗證或鑒定的結果。
3.2.3文件審查通過的,船舶檢驗機構應將批準圖紙和技術文件、質量控制文件、型式試驗大綱
等一并退回給申請方,同時留有備查。
3.2.4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如需單獨提交審查的,按照本規則第7章規定執行。
3.3現場審核
3.3.1船舶檢驗人員應根據工廠認可計劃和工廠擬認可的船用產品范圍,視審核需要到有關的部
門、車間、儲備場所、試驗室等有關場所進行現場審核,跟蹤見證典型船用產品(型式試驗用船用產
品或需通過型式試驗考核的樣品)的主要制造過程,包括為過程監控或驗證質量而進行的?。ㄖ疲?、
檢驗和試驗。
3.3.2現場審核期間,制造廠應指定適任人員配合審核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3.3.3質量管理體系審核應包括:
(1)人員:制造廠是否配備數量充足且適任的檢驗人員和重要工序操作人員;
(2)設備:制造廠是否保證制造過程所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測試裝置及儀表具備和保持使
船用產品滿足的規定要求,和/或進行過程監控所需要的特性和狀態;對檢驗、測量、試驗設備(包括
計量器具和試驗軟件),是否建立有效的控制、檢定(校準)和維修制度,并保持有效檢定及適用狀
態;
’(3)環境:制造廠是否確定和管理為達到船用產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環境。
(4)文件管理:制造廠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對生產過程策劃和運行所需的文件、采購文件、檢驗文
件和外來文件建立評審和控制要求;
(5)采購環節:制造廠是否建立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供方評價準則和管理要
求,按照管理要求進行有效質量控制,并制定和維護原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供方清單;
(6)生產環節:制造廠是否建立適當的船用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工藝規程和質量控制點,并對影
響船用產品符合要求的任何外包過程進行控制;
(7)檢驗環節:制造廠是否建立符合船用產品制造適用標準的檢驗流程并有效運轉;
(8)標識:制造廠是否建立完善的識別和標記系統,抽樣檢測的樣品應能夠追溯到對應的成品,
成品應能追溯到所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來源;
(9)不合格品控制:制造廠是否確保不符合要求的船用產品得到識別和控制,以防止其非預期的
使用或交付。是否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不合格品控制以及不合格品處置的有關職責和權限。
3.3.4制造過程審核應包括:
(1)根據申請認可的范圍,到相關部門、車間、儲備場所、試驗室等場所進行審核,確認其生產
裝備、制造工藝以及試驗能力滿足船舶檢驗機構相關要求;
(2)跟蹤見證典型船用產品的主要制造過程,包括為過程監控或驗證質量而進行的取樣(制樣)
和試驗過程。
對涉及采購的材料和部件,根據其對船用產品的重要程度要求在供方的車間進行檢查或進行相關
的試驗;
3.3.5船舶檢驗人員在審核中發現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方。
3.4型式試驗
3.4.1型式試驗應按照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試驗大綱進行。
3.4.2型式試驗的樣品的選取應滿足以下要求:
(1)按照批準的圖紙和/或生產工藝制造,并從生產線隨機抽取相同規格的船用產品進行確認。
(2)在船舶檢驗人員現場見證下選取并予以專門標識,必要時應采取封樣。
(3)如需要制備試樣,試樣的制備和標識以及標識轉移,應在船舶檢驗人員現場見證下進行。取
樣方法、制備工藝和數量應滿足認可要求。
3.4.3型式試驗前,船舶檢驗人員應檢查試樣的符合性并驗證標識情況。
3.4.4型式試驗一般在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試驗室或船舶檢驗機構接受或認可
的試驗室進行。如船舶檢驗機構認為制造廠具有相應的試驗條件和能力,型式試驗的部分或所有項目
可在制造廠進行。
3.4.5型式試驗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試驗室或船舶檢驗機構接受或認可的試驗
室進行的,船舶檢驗人員可直接接受其試驗報告而不必現場見證。其它型式試驗一般應在船舶檢驗人
員現場見證下進行。
3.4.6型式試驗結束后,相關試驗機構應提供試驗報告,試驗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船用產品的型號、規格和標識;
(2)試驗依據、試驗方法和驗收條件;
(3)試驗設備和測量儀器的規格;
(4)各項試驗的環境條件(如適用);
(5)試驗日期和地點;
(6)試驗結果。
347試驗報告應由相關試驗機構的責任人員和參加試驗的船舶檢驗人員共同簽署。船舶檢驗人
員未參加試驗的,應對試驗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3.4.8船舶檢驗機構應對型式試驗報告進行審核,評估試驗結果,核實是否符合型式試驗的要求。
3.5認可證書的簽發和有效期
3.5.1對按照本章3.2至3.4要求完成文件審查、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且評估結果符合認可要
求的制造廠,由船舶檢驗機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工廠認可證書。
3.6定期審核
3.6.1在工廠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制造廠應于每年度在證書周年日前3個月內向船舶檢驗機構申
請定期審核。船舶檢驗機構應在證書周年日前后3個月內完成定期審核。
3.6.2定期審核包括:
(1)質量管理體系審核要求是否滿足本章3.3.4的要求;
(2)如船舶檢驗機構認為必要,可對認可的船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試驗;
(3)如檢驗機構通過船用產品認可后的單件(批)檢驗,已對工廠的情況有足夠的了解并確認
滿足認可要求,則可不作專門的抽樣檢驗或試驗。
3.6.3對經過定期審核確認符合工廠認可證書保持條件的制造廠,船舶檢驗機構應在工廠認可證
書上簽署以確認工廠認可證書保持有效。
3.7認可證書換新
3.7.1工廠認可證書到期需要換新的,制造廠應在證書到期日前3個月內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申
請,并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任何與船用產品設計和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變更情況。逾期后申請的,應
重新進行工廠認可。
3.7.2申請工廠認可證書換新的,其文件審查、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分別按照本章3.2、3.3和3.4
執行。
3.7.3如船用產品的設計和認可依據未發生變化,由制造廠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試驗報告,船舶
檢驗機構審核評估后可以免除型式試驗或部分試驗項目。
3.7.4經確認滿足認可要求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簽發新的工廠認可證書,有效期計算如下:
(1)換新工作在原證書到期前3個月之前完成的,有效期自新證書簽發日起加不超過5年;
(1)換新工作在原證書到期前3個月之內完成的,有效期自原證書到期日起加不超過5年;
(2)換新工作在原證書到期日前開展但在認可證書到期后完成的,有效期自原證書到期日起加不
超過5年。
3.8認可證書變更
3.8.1屬于下列情形的,申請方應申請認可證書變更:
(1)申請方生產裝備、制造工藝等無變化,僅申請方名稱變化、名義地址變化(地理位置不變)
或申請減少船用產品認可的。
(2)申請方主要生產裝備、制造工藝發生或地理位置變化,或申請增加相同種類船用產品認可
的。
3.8.2認可證書變更屬于本章381.(1)規定情形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不再進行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
等工作,并按其程序簽發認可證書。新證書中應注明原證書號,有效期同原證書?原證書由船舶檢驗
機構收回并作廢處理。
3.8.3認可證書變更屬于本章381.(2)規定情形的,船舶檢驗機構應重新批準認可試驗大綱并按
照大綱進行相關型式試驗,同時進行現場審核(僅增加同類認可船用產品的除外)?,F場審核和型式
試驗通過后,船舶檢驗機構應簽發新的工廠認可證書。新證書中應注明原證書號,有效期同原證書。
新證書僅為新增加相同種類船用產品的,原證書繼續有效;新證書涵蓋原證書認可范圍的,原證書由
船舶檢驗機構收回并作廢處理。
3.8.4制造廠應監視船用產品或其生產過程的變化,發生下列重大變動時,應報告船舶檢驗機構
并接受評估,更新原批準的相關圖紙和技術文件并提交船舶檢驗機構重新審查。
(1)船用產品圖紙、技術文件、工藝規程或質量管理體系發生較大變化;
(2)涉及船用產品設計、主要制造材料、關鍵工藝或船用產品特性和特征的變化。
3.8.5船舶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應在船舶檢驗人員現場見證下對變化所涉及的范圍進行檢查和
試驗,確認滿足要求后按照本章3.8.3要求簽發新的工廠認可證書。
3.8.6申請方申請增加不同種類船用產品認可的,應按照工廠認可初次認可程序辦理。
第4章型式認可
4.1一般要求
4.1.1型式認可是對船用產品的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型式試驗和樣品質量的認可,適用于定型
設計的單個或系列船用產品。型式認可用以確認制造廠具有持續生產符合船舶檢驗機構確定的標準要
求產品的能力。
申請型式認可的制造廠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其質量管理體系、圖紙技術文件、產品制造
及檢驗要求應覆蓋擬申請檢驗發證的產品。
適用型式認可的船用產品見本規則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4.1.2型式認可證書表明證書上注明的企業生產證書限定船用產品的條件和能力經簽發證書的船
舶檢驗機構認可。
4.1.3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僅意味被船舶檢驗機構視為有資格生產該證書注明的產品。在型式認
可保持有效的期間內,制造廠應按本規則附錄3《重要產品持證目錄》的要求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對
有關產品進行認可后的單件(批)檢驗。
4.1.4型式認可的初次認可程序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文件審查。
(2)現場審核,包括:
①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②制造過程審核。
(3)型式試驗。
4.2文件審查
4.2.1申請方應根據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型式認可申請書,說明制造廠及其生產場所和申請認可
的船用產品的必要信息,如船用產品的用途、型式、型號(必要時包括商標)、有關主要特性的主要
參數等。
4.2.2文件審查程序按照本規則第3章3.2執行。
4.3現場審核
4.3.1現場審核按照本規則第3章3.3執行。
4.4型式試驗
4.4.1型式試驗按照本規則第3章3.4執行。
4.5型式認可證書的簽發和有效期
4.5.1對按照本章4.2至4.4要求完成文件審查、現場審核和型式試驗且評估結果符合認可要求
的制造廠,由船舶檢驗機構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型式認可證書。
4.6定期審核
4.6.1對無需簽發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的船用產品,在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內,制造廠
應在每年度證書周年日前3個月內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定期審核。船舶檢驗機構應在證書周年日前后
3個月內完成定期審核。
4.6.2定期審核包括:
(1)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是否滿足本規則第3章3.3.4的要求;
(2)如船舶檢驗機構認為必要,可進行認可船用產品的抽樣檢驗或試驗,樣品應由船舶檢驗人員
現場選取。
4.6.3對經定期審核確認符合型式認可證書保持條件的制造廠,船舶檢驗機構應在型式認可證書上
簽署,以確認型式認可證書保持有效。
4.7型式認可證書換新
4.7.1型式認可證書到期需要換新的,制造廠應在證書到期日前3個月內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申
請,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任何與船用產品設計和質量管理體系有關的變更情況。逾期后申請的,重新
進行型式認可。
4.7.2申請型式認可證書換新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
(1)確認船用產品圖紙、核實船用產品設計或規格繼續是否適用認可依據;如有變化,重新審
批型式試驗大綱:
(2)按照本章4.3規定進行現場審核。
4.7.2如船用產品的設計未發生變更,一般可以免除型式試驗,必要時船舶檢驗機構可要求重新
試驗。
4.7.3經確認滿足認可要求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簽發新的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計算同本規則第3
章3.7.4。
4.8認可證書變更
4.8.1型式認可證書變更按照本規則第3章3.8執行。
第5章單件(批)檢驗
5.1一般要求
5.1.1單件(批)檢驗是對船用產品逐件或逐批進行的檢驗,適用于申請持有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
明文件的船用產品。
5.1.2適用單件(批)檢驗的船用產品見本規則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5.1.3先通過認可再進行單件(批)檢驗的船用產品,其單件(批)檢驗可按本章5.4執行。
5.1.4單件(批)檢驗程序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
(2)現場檢驗。
5.2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
5.2.1進行單件(批)檢驗的船用產品,申請方應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船用產品檢驗申請書,說明船
用產品的名稱、用途、型號和主要特性參數以及所采用的檢驗形式。
5.2.2申請單件(批)檢驗的船用產品,如圖紙和技術文件需審查,申請方應于申請產品檢驗前完成。
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按本規則第7章執行。
5.3現場檢驗
5.3.1船舶檢驗機構應按如下要求進行現場檢驗:
(1)核查制造廠的質量管理體系并確認有效運行;
(2)逐件或逐批進行檢驗,并且每件或每批抽樣進行型式試驗;
(3)通過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確認符合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要求:
①型式試驗;
②制造過程中的檢驗和試驗;
③最終產品的檢驗和試驗。
5.3.2本章涉及的型式試驗按照本規則第3章3.4執行。
5.3.3如船用產品己經具有型式試驗或其等效的資料,船舶檢驗機構可通過對申請方提交的相關資料
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試驗。
5.4認可后的單件(批)檢驗
5.4.1對經船舶檢驗機構一項或多項認可后的船用產品,船舶檢驗機構可按照下列簡化原則制定船用
產品單件(批)檢驗計劃并按計劃進行檢驗:
(1)獲得工廠認可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根據對制造廠現場審核的結果,可減少船舶檢驗人員
見證的試驗項目和/或頻次;
(2)獲得型式認可后不必進行重復型式試驗,根據對制造廠現場審核的結果,可減少船舶檢驗人員
見證的試驗項目和/或抽樣比例。
55證書、文書簽發或簽署
5.5.1對經過單件(批)檢驗確認符合技術要求的船用產品,船舶檢驗機構應簽發船用產品證書或簽
署等效證明文件。
第6章證書的保持、失效、暫停、撤銷
6.1認可證書的保持
6.1.1持有工廠認可證書的制造廠,在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時保持有效:
(1)法律地位、生產資質應持續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且經認可的船用產品符合資質文件的規定
范圍。
(2)質量管理體系應保持有效運行,船用產品的生產、制造過程持續符合認可的標準。
(3)認可范圍內的船用產品未發生重大事故,在國家或地方相關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情況。
(4)正確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和抱怨應及時有效地處理,并按
要求及時通報船舶檢驗機構。
(5)接受船舶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定期審核。
(6)未發生導致認可證書失效、暫?;虺蜂N的情況。
6.1.2持有型式認可證書的制造廠,在證書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時保持有效:
(1)法律地位、生產資質應持續符合國家的最新要求,且經認可的船用產品符合資質文件的規定
范圍。
(2)質量管理體系應保持有效運行,船用產品的生產、制造過程應持續符合認可的標準要求。
(3)認可范圍內的船用產品未發生重大事故,在國家或地方相關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情況。
(4)正確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對顧客或相關方的重大投訴和抱怨應及時有效地處理,并按
要求及時通報船舶檢驗機構。
(5)屬于無需簽發船用產品證書或簽署等效證明文件的,接受船舶檢驗機構每年一次的定期審核。
(7)未發生導致認可證書失效、暫停或撤銷的情況。
6.1.3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船舶檢驗機構可隨時對制造廠的船用產品制造過程進行審核,以驗證船
用產品的生產是否符合已批準的圖紙和文件。對此,工廠應予以配合。
6.2認可證書的失效、暫停、撤銷
6.2.1認可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認可證書將自動失效:
(1)證書持有者擅自涂改證書:
(2)適用技術法規規定的技術要求發生變化;
(3)發生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產品設計和文件重大變更;
(4)發生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生產方式重大變更;
(5)船舶檢驗機構對產品圖紙/技術文件的批準無效或不再有效。
6.2.2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船舶檢驗機構發現制造廠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認可證書:
(1)未按規定接受檢驗機構的定期審核;
(2)在定期審核中發現認可的船用產品存在非偶然性不合格或嚴重不合格;
(3)未按規定要求糾正定期審核中發現的不合格;
(4)質量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更,且未通知船舶檢驗機構;
(5)質量管理體系未有效運行導致船用產品質量;
(6)認可的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發生改變,且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
(7)發生船用產品質量問題未及時采取糾正措施,或不配合船舶檢驗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調查;
(8)未正確使用認可標志。
6.2.3在認可證書有效期內,船舶檢驗機構發現制造廠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撤銷認可證書并向社
會公布:
(1)證書暫停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糾正,或證書暫停連續時間達6個月及以上;
(2)裝船使用的船用產品未在認可證書載明的制造設施內生產(包括轉包認可和貼牌生產的船用
產品),且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批準;
(3)定期審核發現認可的船用產品存在嚴重不合格,且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糾正。
(4)未正確使用認可證書和/或船用產品證書,故意誤導訂貨方致使裝船產品實質上未按規定經船
舶檢驗機構檢驗;
(5)未正確使用檢驗標記;
(6)偽造船用產品證書或檢驗標記;
(7)獲得認可的過程中存在欺詐、造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手段或存在違法行為;
6.2.4認可證書發生失效、暫停或撤銷的,認可范圍內的船用產品視為不符合認可條件。申請方如
申請恢復認可或重新申請認可的,應向船舶檢驗機構證明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導致認可失效、暫停及
認可撤銷的原因。
6.3船用產品證書、等效證明文件的撤銷
6.3.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船舶檢驗機構應撤銷船用產品證書或等效證明文件:
(1)證書持有者擅自涂改證書;
(2)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未按要求及時報告船舶檢驗機構,或未采取糾正措施,或不配合船舶檢驗機
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調查;
(3)制造廠獲得證書的過程中存在欺詐、作假、故意隱瞞事實或其它違法行為的;
(4)制造廠不當行為造成的船用產品質量存在隱患,船舶檢驗機構認為需要撤銷的;
(5)未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制造廠制造船用產品與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不一致的。
第7章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
7.1一般要求
7.1.1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是指船舶檢驗機構對船用產品的設計圖紙和相關技術文件的審查,適用
于檢驗發證(包括認可)過程中需要對船用產品的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審批的船用產品。
7.1.2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主要為以下目的:
(1)通過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確認船用產品設計滿足適用的審查依據;或
(2)通過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與申請方對船用產品進行約定,作為制造的船用產品與
審批圖紙符合性驗證的依據。
7.1.3申請工廠認可、型式認可和單件(批)檢驗的船用產品應按本規則附錄1要求進行圖紙和技術
文件審查。
7.2提交與審查
7.2.1除另有規定外,申請方提交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1)設計圖紙,包括總圖、主要部件圖紙、主要零部件或材料清單等;
(2)闡明船用產品規格的文件;
(3)闡明船用產品性能、使用用途的文件;
(4)必要的工程計算和分析報告;
(5)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的其它文件。
7.2.2申請方提交審查的船用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應符合下述要求:
(1)以船舶檢驗機構可接受的文字清楚地表達船用產品的設計、構造、材料、尺寸及其功能和性能
參數。如有必要,還應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或規定。
(2)以適當方法印制、復制的正式設計圖紙、資料,卷面應充分清晰,圖紙的繪制、修改、標注等
應符合通行的準則。
(3)圖紙和技術文件可采用書面版本和/或電子版本的形式。
7.2.3申請方應保證是圖紙和技術文件的權利所有人;如提交的圖紙為專利圖紙,申請方應為專利
權人或經專利權人書面同意。
7.2.4船舶檢驗機構應根據本規則附錄1規定的技術要求,結合船用產品的預定用途對圖紙和技術
文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如需要申請方補充資料,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方。
7.2.5船舶檢驗機構完成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后,應向申請方出具圖紙和技術文件審查意見書。
7.3批準的有效性
7.3.1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僅對批準通知書上所指定的申請方及其授權方有效。
7.3.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自動失效:
(1)船舶檢驗機構批準圖紙和技術文件時所提出的附加條件和要求不能滿足;
(2)船用產品適用的船舶技術法規要求發生變化;
(3)批準后發現申請方不符合本章723的規定。
7.3.2圖紙和技術文件在批準后如被修改,且修改涉及或影響到船用產品主要系統、船用產品及其主
要零部件的重要結構及其強度、所用材料、規定特性、特征或使用限制條件,則應重新提交船舶檢驗機
構批準。
附錄1船用產品的持證類型、檢驗方式和技術要求
檢驗方
序號產品名稱證件類別審圖技術要求檢驗指南備注
式
1船舶材料
1.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第1篇第3章
2.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URW11uNormalandhigherstrengthhullstructural
中國船級社《(W-01適用于船舶及水上設施等所
1.1軋制鋼材EWA-steelsw
船用軋制鋼材)》用的軋制鋼材。
3.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URW16“HighStrengthSteelsforWelded
Structures”
E《中國船級社(W-13
1.2鋼管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1篇第4章
鋼管)》
適用于建造船體的鋁合金板
《中國船級社(W-04
材、型材(包括棒材和管材),
1.3鋁合金E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1篇第8章鋁合金型材、W-03鋁
以及其他審圖要求或強度計
合金板材)》
算所要求的鋁合金。
適用于與船體構成整體的構
《中國船級社(W-20
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1篇第6章、第7件:如首尾柱,掛舵臂,尾軸
1.4鑄件CWA-鑄鐵件、W-06鑄鋼
章、第8章、第9章架等。包括鑄鋼件、鑄鐵件、
件)》
銅合金鑄件、鋁合金鑄件等。
《中國船級社(W-05
鍛鋼件、W-18連續纖軸/舵系用重要鍛鋼件:如槳
維鍛造整體式曲軸鍛軸、中間軸、推力軸、舵桿、
1.5鍛件C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1篇第5章
鋼件、W-19連續纖維舵銷等。鍛件包括鍛鋼件、鋁
鍛造半組合式曲軸鍛合金鍛件等。
鋼件)》
適用于拖帶船舶用拖索和系
《中國船級社(W-12
1.6鋼絲繩C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1篇第10章船索,起重設備用鋼絲繩,以
鋼絲繩)》
及替代錨鏈的鋼絲繩。
1.7樹脂-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2篇第2章第2節船體結構用樹脂。
序號產品名稱證件類別檢驗方審圖技術要求檢驗指南備注
1.8增強材料-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2篇第2章第2節
合成(軸承)材用于舵桿、舵銷、舵軸和尾軸
1.9WA-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2篇第2章第2節
料的軸承用非金屬合成材料。
1.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2篇第1章
WA2.中國船級社《材料與焊接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3篇第2章《中國船級社(A-01用于金屬材料表面處理后的
1.10車間底漆-
-3.中國船級社《船舶結構防腐蝕檢驗指南》第3章涂料)》暫時保護。
4.GB/T6747-2008《船用車間底漆》
1.中國船級社《鋼質海船入級規范》(2022)及其修改通報第2篇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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