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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社會保障管理制度員工社會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XX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行為,使公司員工了解并正確執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和假期制度。第三條本制度制訂的原則是,充分考慮員工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得到充分地滿足、以及公司支出的節約兩個方面。第二章醫療保險制度第四條公司醫療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五條本制度所稱的員工,包括在職員工和退休員工。第六條公司按照成都市醫保局的規定,代表公司員工,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第七條員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在職員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在職員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員工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八條公司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公司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員工繳費基數之和。公司按照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余部分納入統籌基金。第十條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在職員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公司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在職員工個人醫療帳戶:(一)3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0.5%;(二)35歲至44歲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三)45歲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5%。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退休員工個人醫療帳戶:(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二)75歲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5%。第十一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并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第十二條附加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第十三條員工的就醫和配藥。員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員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藥,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員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第十四條員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員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員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員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員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本制度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員工,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第十五條在職員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在職員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由在職員工個人自負。第十六條退休員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退休員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除本制度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費用):(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2%,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五)2001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在之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第十七條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員工在門診進行重癥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以下統稱門診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員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員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員工自負。員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員工自負。第十八條在職員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在職員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職員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職員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員工自負。第十九條退休員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退休員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8%;2001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在以后退休的,起付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平均工資的10%。退休員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退休員工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員工自負。第二十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度本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員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員工自負。第二十一條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員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員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關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公司負擔。第二十二條不予支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附加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予支付:員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配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員工就醫或者配藥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員工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養老保險制度第二十三條為了保障公司在職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制度。公司養老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所稱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序確立,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和在職員工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員工按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在職員工的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終生不變。《養老保險手冊》記錄在職員工在本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和本制度實施后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作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在職員工變動工作單位時,《養老保險手冊》隨同本人轉移。第二十六條養老保險費由公司和在職員工每月按規定期限繳納。公司按上一月全部在職員工工資總額的25.5%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員工應當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基數。公司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與在職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的計算口徑相一致。公司和在職員工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調整,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提出,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決定。第二十七條公司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養老保險費按以下辦法繳納:(一)在職員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在職員工工資收入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二)公司每月按規定時間到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本公司和在職員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并按核定數額如數繳納。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員工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達到國家、本市規定的退休年齡;(二)公司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三)本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滿15年。凡符合條件的退休員工,可以向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二十九條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養老金可以終生領取。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已領完的,其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部分中支付。第三十條在職員工、退休員工死亡后,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可以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第三十二條凡本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接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退休員工的繳費年限加上本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11%;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16%。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系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月養老金二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又系數+120。第三十四條退休員工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可以按最低標準發給。第三十五條退休員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第三十六條在職員工與公司之間因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以及在職員工、退休員工或者公司與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因養老保險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申請裁決。第四章失業保險制度第三十七條公司失業保險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三十八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公司按照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員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第三十九條繳費時間和方式。公司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員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公司按月代為扣繳。第四十條公司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第四十一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公司與在職員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公司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第四十二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第四十三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第四十四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第四十五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四十六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第四十七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一)應征服兵役的;(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第四十八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二)移居境外的;(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第四十九條生育補助金。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第五十條醫療補助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O%。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第五十一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員工享受的標準確定。第五十二條失業補助金。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一)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五十三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第五十四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第五十五條失業人員退休。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五章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五十六條公司住房公積金制度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第五十七條本制度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員工及公司按照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公司為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員工個人所有。第五十八條員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公司有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員工有要求公司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公司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第五十九條公司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公司錄用員工,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第六十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員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員工、公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員工、公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執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標準。第六十一條員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公司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公司為員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公司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二)離休、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員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員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第六十三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員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參照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第六十四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員工住房。公司按照規定購買的員工住房主要用于解決本單位員工住房困難。第六章假期制度第六十五條假期類型。員工請假分為法定假期、帶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及哺乳假期、考試假期、探親假和工傷假。法定假期除日常休息日外,公司按國家規定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有10天的法定帶薪假期:即:公歷一月一日(元旦節)農歷年初一、初二、初三(春節)公歷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勞動節)公歷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國慶節)帶薪年假凡在公司工作滿一整年的員工,均可依其在公司工齡的長短享受下列不同時期的帶薪年假:第2-4年,每年休假7天;第5-9年,每年休假10天;第10-19年,每年休假15天;第20年及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0天。為使員工能有充分的休息時間,提取年假時不足一天的不予批準。年假提取時應提前兩天申請方為有效。因部門認為工作需要而年內無休假時,在年終按勞動法規定的假日加班計算薪金;如屬員工本人自動放棄者,公司不作任何補償。病假正式員工每年有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只能當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不超過1天的有薪病假可不交醫院證明,但需要填寫病假申請;超過1天的有薪病假需有市區內區以上醫院醫生證明并填寫病假申請;超過2天的連續有薪病假除需有市區內區以上醫院醫生證明并填寫病假申請外,需經部門主任審查簽字,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方能作為病假處理;超過5天及以上者,需本單位總經理或分管副總審批。有薪病假之外的病假半天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的3%,病假一天扣除當月應發工資的6%。三天以內的病假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由本單位總經理或分管副總審批。病假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調換的工作,按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假員工若因本人或家屬有緊急私事待理,可申請適當期限的無薪假期。無薪事假須在本人年假用完之后才能提出,否則須先休帶薪年假補足事假。一般員工請假2天以內由部門主任批準;2天以上5天以內由本單位分管副總批準。部門主任請假2天以上由本單位分管副總批準;2天以上5天以內由本單位總經理批準。婚假達到法定婚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的員工結婚,憑結婚證可按請假程序申請有薪婚假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雙方均為初婚的屬于晚婚,可申請有薪婚假15天。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市)居住,公司員工需赴對方居住地結婚的,按兩地實際途中時間增加天數。途中交通費用由員工自理。喪假員工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子女喪亡,可申請有薪喪假三天。如到外地辦理喪事按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用由員工自理。其他親屬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按事假處理。產假及哺乳假期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滿24歲后初育為晚育),增加產假60天;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15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晚育的女員工休90天產假后,家中仍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報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再增加產假三個月(累計半年)。如子女六個月后,再繼續延長產假者,按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給予包括往返路程在內的共計90分鐘的哺乳時間。考試假期對利用業余時間讀書進修的職員,只要所學專業與其現在所從事的工作對口,并附有學校會考日證明書,經部門主任同意,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給予期終考試(會考日)假期的全薪待遇。如屬離市區赴考,旅途往返的時間及一切開支,公司不作任何補助。職員須自行解決,公司只提供請假之方便。探親假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與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員工四年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單位所在地到達探親地的實際途中時間增加相應天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團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20天,另按本單位所在地與探親地的實際途中時間增加相應天數。探親假期間工資為基本工資。享受當年探親假的員工,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員工申請探親假,必須提前一周提交休假申請表。探親假按照日歷的天計算。如遇星期休息日,公共假日與探親假日重疊的,則算作探親假的一部分而不延長。員工探親假日期的選擇必須得到上級負責人的批準,且到本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否則以曠工處理。探親假當年一次性使用,未享受的天數自行作廢。所享受的探親假不足年假天數,可繼續享受年假。已享受當年探親假的員工如未能為公司完成整年服務而離職,則多用的假日按日工資扣回。(+)工傷假因公受傷休假視為上班,治療或休養時間以醫院要求為準,待痊愈后回崗繼續工作。第六十六條請假程序。(一)員工請假前應該首先填寫相應的“請假申請單”,將請假原因、日期等一一注明,然后履行其它必要手續。經相應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將所擔任工作覓妥代理人,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其他方法,迅速報告直接上級或由同事或他人代行請假,并于事后補齊請假手續。直接上級在接到員工的“請假申請單”后,應及時給予答復。(三)假期屆滿仍不能到崗工作的,應進行補假。假期屆滿不歸又未履行補假手續的,視為曠工。第六十七條年度累計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公司可根據情節將其留職察看或予以除名。員工社會保障管理制度2015-09-1512:18|#2樓目的建立合法的員工保險體系,并確保公司保險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實施,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子公司全體員工的各類型保險的管理。社保釋義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年老、患病、失業、傷殘、死亡、生育等原因,暫時中斷勞動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國家通過立法,按規定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社會保險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繳費的個人和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的費率繳費。為落實國家政策要求,現集團對社會保險參保員工的規范如下:參保原則(一)一般員工1、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確定為參保對象的員工,設置了試用期的,從批準轉正的當月起為其辦理參保或續保事項,公司將在合同有效期內按規定繳納四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2、公司員工與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或由原單位代理或個人自行繳納社會保險的,入職滿一年的此類員工可憑本年的繳費發票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及公司規定的相關比例給予核銷。(注:基于員工退休待遇計發及退休后領取的方便,對原已參保人員不強制要求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本公司)3、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補齊欠繳保費后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二)高聘員工1、凡是高薪誠聘的員工高層領導,自入職之日起將為其上社會保險(五險一金,比一般員工多出了失業保險和公積金),保險金額將按石家莊正常繳費基數收繳。2、對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應自入職之日起可將社會保險關系轉至公司進行續保,欠繳保費公司將為其繳納公司應繳保費的30%,個人應繳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費應自己補齊。參保項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二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義(60%?300%)。具體繳費基數由公司根據社保機構提供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及相關規定確定。員工參保須知1、公司將在員工(一般員工、高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2、員工參保需:(1)身份證復印件4張(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張(3)填寫《社會保險參保個人信息登記表》(4)交納工本費20元3、員工社會保險由人力資源部社保負責人統一核算出繳費總額,并上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申報辦理。4、員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公積金)按月繳納。5、員工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需提交書面形式的個人聲明,人力資源部備案。6、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7、凡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參保員工未與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社會保險繳費公司員工的社保費,包括企業承擔和個人承擔兩部份,統一由員工所在公司支付。員工個人承擔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責任人造表從員工應發工資中扣回沖抵公司代支付部份。一般員工:高聘員工:根據具體的工資按所繳比例繳費。社會保險費用管理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公司為員工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2、員工養老保險、醫療等保險個人繳納部分將在員工工資按月扣除。3、公司將根據本年度社保機構的工作安排按社保機構規定時間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管理條例1、社會保險增員(投保)(1)社會保險申請表:員工辦理前,必須填寫《社會保險申請表》,并要求規范填寫。(2)社保轉入: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3)轉正員工自申請審批通過一個月內,(由各分、子公司)人事管理部門為申請人員辦理國家統籌的社會保險。因特殊原因沒有及時辦理的,在辦理時應將應該享受的月份補繳。(當月需要辦理社保的名單,由人力資源部提供)。2、社會保險減員(停保)(1)自離職月(以離職通知單的批準時間為準)的次月一日起停止為其繳交社保費,人力資源部將辦理減員(停保)手續。(2)社保轉出:要求轉出社保的,由本人在新單位所在地社保局或戶口所在地社保局先辦理社保后,并在當地社保局開具接收證明,將接收證明寄達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如個人繳費,轉入社保局必須是戶口所在地,需要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如公司繳費需提供轉入社保局接收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寄公司社保確認人辦理轉出手續。)(3)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部級人事負責人請示集團人力資源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后,部級人事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4)離職人員如未按規定逾期未轉出社保手續,公司將予以凍結帳戶處理。(5)若特殊需要,離職人員須暫時將社保關系靠掛在公司的,在《離職申請表》中:特別事項一欄中應注明應扣個人承擔的保險費用金額及費用的交納形式。(此種情況應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社會保險關系管理1、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繳納,統一管理。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全集團社會保險管理的所屬部門,主要負責全集團(集團總部員工社會保險的實際管理)社會保險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確定各類保險個人及單位的交納辦法;負責指導各部分、子公司員工社會保險帳戶的管理。各類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負責上報各類保險的統計報表;各分、子公司社會保險關系統一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本公司管理。2、各分、子公司財務部負責本公司各類保險的個人代扣,保險金代扣及社保相關的會計報表各項保險費用待遇及措施:1、養老保險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后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如40%)的生活費。2、醫療保險一般員工:(1)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2)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和固定工相同。(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癥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高聘員工: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9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15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24個月。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和固定工相同。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于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癥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3、生育保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1)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2)若男方參保,女方無工作或無生育保險的,男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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