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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21〕23號
.第一局部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21〕23號原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
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21〕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近年來,全國生產平安事故逐年下降,平安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于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平安、平安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平安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平安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開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平安開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開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開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開展建立在平安生產有可靠保障的根底上;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平安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平安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平安生產根底;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平安監管,強化企業平安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平安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平安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平安閑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促進企業平安生產技術裝備全面到達國家和行業標準,實現我國平安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平安性能低下、危及平安生產的落后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平安生產長效機制。.二、嚴格企業平安管理3.進一步標準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平安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并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分。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成心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平安生產監督責任。.4.及時排查治理平安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平安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平安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分。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分,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6.強化職工平安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平安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平安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7.全面開展平安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平安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平安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平安職能,按規定配備平安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平安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平安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平安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平安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平安防護水平。.10.加快平安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平安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平安科技研發,加快平安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開展規劃綱要〔2006-2021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平安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平安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工程。.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平安監管力度。強化平安生產監管部門對平安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平安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平安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平安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平安生產的行為,平安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平安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平安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催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分。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平安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12.強化企業平安生產屬地管理。平安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平安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平安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平安生產狀況進行平安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13.加強建設工程平安管理。強化工程平安設施核準審批,加強建設工程的日常平安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設施,要包括平安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平安設施與建設工程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平安生產許可證,并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平安責任。對工程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工程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平安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平安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平安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15.加快國家平安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托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托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效勞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16.建立完善企業平安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平安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平安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平安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平安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六、嚴格行業平安準入18.加快完善平安生產技術標準。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平安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平安技術標準,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平安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平安操作規程。.19.嚴格平安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平安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平安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工程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工程,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平安條件論證和平安評價,嚴把平安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平安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20.發揮平安生產專業效勞機構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平安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平安培訓、技術改造等效勞性機構的標準開展。制定完善平安生產專業效勞機構管理方法,保證專業效勞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效勞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平安技術裝備開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采用先進適用的平安技術和產品,鼓勵平安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平安檢測監控、平安避險、平安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平安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平安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制造,作為平安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制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開展平安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平安裝備水平。.22.加大平安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平安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平安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平安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平安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平安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平安生產責任保險制度。.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平安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平安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八、更加注重經濟開展方式轉變25.制定落實平安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平安生產納入經濟社會開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開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平安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平安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開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開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方案中要突出平安生產,確保平安投入和各項平安措施到位。.26.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平安標準、平安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平安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平安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工程,遏制平安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工程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平安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平安保障低的落后產能,提高平安根底保障能力。.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28.嚴格落實平安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平安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鼓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平安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平安生產根底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平安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平安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平安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分。.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分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平安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平安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平安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工程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平安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平安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平安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平安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局部?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解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義和起草過程?通知?的制定出臺,是黨和國家在全國上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開展觀,轉變經濟開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推進經濟平穩較快開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時期,對平安生產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部署,充分表達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平安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對人民群眾的深切關心。.今年以來,針對一些地區相繼發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屢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別是華晉焦煤集團王家嶺煤礦發生“3.2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后,溫家寶總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搶險救援、調查處理、開展平安大檢查的同時,結合轉變開展方式,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平安標準和管理能力。張德江副總理明確要求平安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研究提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開展觀,全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平安生產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國務院開展研究中心開展專題研究。.一是進一步穩固開展平安生產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對平安生產工作始終高度重視,相繼出臺了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來又在全國廣泛深入開展“平安生產年〞活動。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堅強正確領導下,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指導推動下,通過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的共同努力,全國平安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趨于好轉的開展態勢。2021年全國生產平安事故死亡人數在2021年降到10萬人以下的根底上又降到了9萬人以下,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連續7年實現了“雙下降〞。在新的歷史時期,針對經濟社會開展特別是在轉變經濟開展方式中出現的新形勢新情況,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把平安生產工作推向深入,穩固和開展不斷取得的平安生產成效。.二是重點解決當前平安生產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我們應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產力開展不均衡和根底薄弱的制約,平安生產形勢仍然嚴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總量同比繼續下降的同時,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彈,尤其是先后發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造成重大損失,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針對當前的平安生產狀況,結合國務院安委會于5月中下旬開展的平安生產大檢查所發現的突出問題,平安監管總局在向國務院作出專題報告中,對事故多發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業在經濟上升向好的情況下,盲目追求經濟效益,重生產輕平安,平安管理薄弱,平安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無證或證照不全非法生產,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違法違規生產,小煤礦整合技改期間非法組織生產;一些地方和部門平安監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在?通知?的具體內容中都做了重點解答,制定了更加嚴厲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三是切實強化企業平安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企業的平安生產狀況關系平安生產大局,企業是平安生產的“內因〞、根本,國家有關平安生產法律法規最終要落實到企業,全國平安生產整體水平的提高最終也必須表達企業上。各級政府、部門以及企業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為了促進企業平安管理的不斷加強,保證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平安。只有提高企業的平安生產水平,才能真正實現平安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因此,做好平安生產工作,切實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須要緊緊抓住企業這個“主體〞,通過加強平安管理、加大平安投入、強化技術裝備、嚴格平安監管、嚴肅責任追究等有力措施,催促提高企業的平安生產保障能力。.文件的起草過程這個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那么,就是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開展觀,結合轉變經濟開展方式,堅持平安開展、預防為主,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平安生產水平。從3月底開始,平安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改革委、國資委等部門在開展調查研究的根底上,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張德江副總理專門召開會議,聽取了有關情況的匯報并提出了修改指導意見。之后,在國務院應急辦的具體指導和大力協調下,會同有關部門先后進行了10屢次修改,期間吸收了國務院開展研究中心專題研究成果,廣泛征求了開展改革委等27個部門的意見,并達成一致。7月7日,國務院召開第118次常務會議,原那么審議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稿;經進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國務院以國發〔2021〕23號文件正式出臺。.?通知?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決定?、2005年國務院第116次常務會議提出的平安生產12項治本之策之后,國務院出臺的又一個平安生產的重要文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必將對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推進全國平安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內涵通知?共9局部、32條,表達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平安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表達了“平安開展,預防為主〞的原那么要求和平安生產工作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關口前移的總體思路。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總體上應把握以下三個方面:.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個堅持〞。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平安開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開展方式,把經濟開展建立在平安生產有可靠保證的根底上;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管理、制度、標準和技術等方面,全面加強企業平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集中整治非法違法行為,強化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這“三個堅持〞是指導和推動加強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必須貫穿平安生產工作的全過程。.二要緊緊抓住重特大事故多發的8個重點行業領域。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個行業領域,事故易發、多發、頻發,重特大事故集中、長期以來尚未得到切實有效遏制。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必須從這8個重點行業領域入手,緊緊抓住不放,落實企業平安生產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平安管理;落實政府和部門的平安監管責任,推動提升企業平安生產水平。.三要施以更加嚴格嚴厲的綜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項規定都集中表達了這一要求。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平安生產工作,切實解決一些長期以來影響和制約平安生產的關鍵問題、重點和難點問題,就是必須要以更堅決的信念、更大的決心、更強有力的政策措施,通過更加嚴格的企業平安管理、更加堅實的技術保障、更加有力的平安監管、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更高標準的行業準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更加注重經濟開展方式轉變、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形成平安生產長效機制。這是我們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過程中,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中必須切實注意的方面。
.?通知?突出“十個創新、十個強化〞制度創新比較突出的有以下十項:一是重大隱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處督辦制度。對重大平安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催促檢查;對事故查處實行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由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二是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其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對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的,要嚴肅處理。.三是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強制推行制度。對平安生產起到重要支撐和促進作用的平安生產技術裝備,規定推廣應用到位的時限要求,其中煤礦“六大系統〞要在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要依法暫扣平安生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四是平安生產長期投入制度。規定企業在制定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平安投入,落實地方和企業對國家投入的配套資金,研究提高危行業平安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并適當擴大范圍,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制度建設,積極穩妥推行平安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等。.五是企業平安生產信用掛鉤聯動制度。規定要將平安生產標準化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事故的,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工程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的重要參考依據。六是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制度。規定先期建設7個國家礦山救援隊,配備性能先進、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明確進一步推進6個行業領域的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七是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八是高危企業平安生產標準核準制度。規定加快制定修訂各行業的生產、平安技術和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要把符合平安生產標準要求作為高危行業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嚴把平安準入關。.九是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制度。規定提高賠償標準,對因生產平安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補助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十是企業負責人職業資格否決制度。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通知?還就十個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強調:一是強化隱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實行以平安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強調企業要每月進行一次平安生產風險分析,建立預警機制。二是要求全面開展平安生產標準化達標建設,做到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并強調通過嚴格生產許可證和平安生產許可證管理,推進達標工作。.三是加強平安生產技術管理和技術裝備研發,要求健全機構,配備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將平安生產關鍵技術和裝備納入國家科學技術領域支持范圍和國家“十二五〞規劃重點推進。四是平安生產綜合監管、行業管理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取締非法企業。.五是強化企業平安生產屬地管理,對當地包括中央和省屬企業平安生產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六是積極開展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職工對平安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平安隱患。七是嚴格限定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裁量權,規定對企業“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等,要求按有關規定的上限處分;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的、拒不執行監管指令的、違反建設工程“三同時〞規定和平安培訓有關規定的等,要依法加重處分。.八是進一步加強平安教育培訓,鼓勵進一步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平安等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九是強化平安生產責任追究,規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平安事故的,要視情節追究地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領導的責任;加大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企業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及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強化打擊非法生產的地方責任。十是強調要結合轉變經濟開展方式,就加快推進平安開展、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加快產業重組步伐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充分表達了平安生產與經濟社會開展密不可分、協調推進的要求,通過不斷提高生產力開展水平,從根本上促進企業平安生產水平的提高.賠償標準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平安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維護傷亡職工和家屬的權益,提高事故單位的違法本錢,近年來,平安監管總局與有關部門對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問題,從法規制度上不斷進行研究和探討,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平安生產法實施條例?中也作了明確,如規定賠償總額不低于20萬元的標準,一些地方在實際賠償中還高于上述標準,但其標準性、制度性和法規的強制性缺乏。.本?通知?規定標準,具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賠償額度。2004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當地48-60個平均工資計算,取全國平均值最高為15萬元左右。?通知?明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經測算,按2021年度全國平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國平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4.35萬元,比原規定翻一番還多,加上同時實行的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供養2位親屬測算〕,三項合計約為61.8萬元。其中前兩項為一次性支出,后一項按工亡職工供養人口長期、按月發放。.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牽頭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將與?通知?規定相銜接,確保2021年1月1日公布實施時保持一致,從而保證?通知?新規的法律效力。?工傷保險條例?將依據不同地區和企業單位的平安生產狀況,實行浮動費用率和差異費率,對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發的企業單位,通過調整繳費比例,促進加強平安生產工作。因此,?通知?規定,既表達了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精神,同時又是推進不斷提高企業平安生產水平的新制度、新舉措。.?通知?規定了要建立7個國家級礦山救援隊,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近年來,國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國有大型礦山等企業,建設了一批礦山、危險化學品等應急救援基地,在生產平安事故的應急救援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上看,我國礦山救援隊建設滯后于礦山行業的開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災難搶險救援中,暴露出裝備水平低、跨區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機制不健全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借鑒美國、俄羅斯、南非等組建國家礦山救援隊伍的成功做法,在現有根底上,進一步整合應急救援資源,在產煤大省同時考慮到區域救援響應范圍,依托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先期加快建設山西大同、河北開灤、黑龍江鶴崗、安徽淮南、河南平頂山、四川芙蓉、甘肅靖遠等7個國家礦山救援隊。對這一“國家隊〞的建設,按?通知?規定,由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予以支持,裝備一批先進的救援設施,并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開展改革委與平安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管理經營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這與本?通知?規定有什么區別:?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平安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規定“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指導意見?規定“各類煤礦企業必須安排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仔細研讀本?通知?規定,與原有制度相比有三點不同之處:一是擴大帶班的企業范圍。?通知?規定“企業〞都要實行這項制度,其中下井帶班的還包括非煤礦山在內,而不僅僅是煤礦企業。二是明確帶班的主體。“礦領導帶班〞與工人同下同上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將帶班的主體“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限定在礦級領導,即必須是礦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原規定的“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是包括企業中層干部在內的。新規定較以往更嚴格、更明確。三是強化帶班責任。?通知?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負責人按擅離職守處理〞。“擅離職守〞即是違規違紀,是失職,要按有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或政紀處分,同時還要“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分〞。對情節嚴重的,“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還要按?規定?要求,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企業進行嚴厲的經濟處分。以上三點就是?通知?規定的新意所在。.?通知?對重大、特別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的規定這一規定的涵義有兩層:一是加重了事故責任人的處分。?平安生產法?規定,受到刑事處分或撤職處分的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只要發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堅持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這一規定的同時,依照?通知?規定,終身不能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這可以理解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負責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行政處分。二是嚴格職業準入。企業需要任用主要負責人如礦長、廠長、經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員,無論是本地區還是跨地區,用了就是違規。下一步,平安監管總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及其負責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實現區域聯網、全國聯網,以備檢索、核查。對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企業上述人員,任何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都不得違規任用。對于沒有發生事故,但3個月內2次及以上發現有重大平安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按照“國務院446號令〞規定,要予以關閉,并撤消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平安資格證,該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礦長。.?通知?的多處強調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是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是影響平安生產的頑癥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的罪魁禍首。去年和今年國務院連續兩年部署開展“平安生產年〞活動,都把打擊非法違法行為納入重點工作突出強調,專題部署開展和深化平安生產執法行動,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從前一階段國務院開展的平安大檢查和發生的事故來看,非法違法行為仍沒得到有效遏制。據統計,上半年,全國共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有226.6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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